摘要: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历史视野 ,可以成为理解现行宪法文本的三重方法论视角。以国家建设为线索阅读现行宪法文本,序言,可被视为制宪权与国家建设方案记载;国家机构条款,是国家治理的宪法制度供给;国家结构形式条款,体现了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等内容,则起到了塑造国家认同的作用。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取得成功的缘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以及基本经济制度等条款的宪制意义,则需要“以社会主义为方法”。最后,还需要在历史视野中理解现行宪法,历史解释本身即宪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成文宪法本身,也是阐释现代中国从哪里来、走向何方的这一宪制成长根本性命题的民族史诗。
一、理解现行宪法文本的三重视角:一种方法论尝试
对于一部成文宪法的理解,有各种各样的视角,但无论什么视角,都无法否认,宪法是法治大厦中与国家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同时在国家建设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立宪过程、宪法文本,都可以塑造和彰显国家认同。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的基本构造、国家的基本制度,也往往以序言等方式载明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历程,凝聚意志和巩固决心。宪法被视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正凸显了成文宪法的国家建设功能。
现行宪法的诞生,本身就是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典型例证。四十年来,现行宪法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纵观现行宪法文本,诸如国体、政体、国家基本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关等内容,均具有鲜明的国家建设意涵。甚至在宪法序言中,关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悠久历史文化、近代以来的历史大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统一战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看似充满政治性缺乏司法性的宪法叙事,同样着眼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设。其他如纳税、服兵役、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等规定,也是以公民基本义务这一宪法书写技术,来塑造和强化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一分子的政治身份归属感。从国家建设的视角出发,现行宪法文本中被视为技术性要素居多的行政区划、被认为缺乏司法效力的序言,以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凝聚等问题,都可成为宪法学的关注重点。
当然,现代中国的国家建设经验,并非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近代中国的政治舞台上,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政治势力,提出过五花八门的国家建设模式和宪法设计方案。但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以社会主义的方式,实现了近代以来国家建设的质的飞跃。以《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八二宪法”为代表的宪法性文件,是为了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中国而制定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也正因为如此,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社会主义”是一个绝对的高频词汇,宪法总纲第1条即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那么,如何理解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各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如何对一些错误的制度理解正本清源?需要回到社会主义制度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例如对于现行宪法中关于经济条款规定等的讨论,如果仅从经济宪法的视角出发,显然很难揭示出社会主义中国宪法语境下经济条款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复杂意涵。
理解现行宪法文本,还需要关注历史视野。宪法是特定时空背景下对一国重大、长期和根本问题的制度回应,我们必须要回到当时的历史现场,体察当时的制度创设初衷、利弊权衡考量、社会发展愿景等影响宪法制度设计的因素,方可对宪法文本的规范含义有更为妥帖的理解。现行宪法序言中常被质疑缺乏司法性的相关历史书写,在塑造和巩固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对于政治共同体的民族自豪感和政治归属感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现行宪法文本中诸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时代,革命、建设与改革等时间性词汇,也需要从历史的视野加以理解。
因此,理解现行宪法文本,我们可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历史视野等视角来进行。当然,限于篇幅,本文所能做的仅仅是基于上述三个视角进行一种宪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尝试,而非就宪法文本中的社会主义条款、相关宪法条款的历史解释等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同时,这样的研究也难免挂一漏万,例如以国家建设为线索阅读现行宪法文本,也只能选择其中几个主题进行分析而无法面面俱到。
二、阅读现行宪法文本:以国家建设为线索
“国家建设”概念限于其多学科属性,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但关于国家建设的讨论内容,不外乎主权与制宪权、国家基本制度建设、国家能力、国家认同等方面。主权,是国家建设的基本前提,但在主权确立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国家结构体系与国家基本制度,并着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对于领土广袤、族裔众多的多民族国家而言,还需要考虑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整合问题。同时,国家作为一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确立和巩固其共同体成员的国家认同,对国家建设也至关重要。
在现代国家,这一系列国家建设的内容,都体现在一国的制宪、行宪活动和宪法文本之中。成文宪法作为国家建设的核心载体,以一国根本大法的方式,确立国家机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等一国政治运行的最核心内容,同时为普通法律的规定确立原则和依据。构建一国国家治理的法治大厦,本身就是现代国家建设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的重要体现;甚至成文宪法本身,也承担着现代国家建设中国家认同塑造的核心功能,即“国家可以建立起权力机关作为国家的政治代表,这个权力机关可以点燃国民的归属感和民族意识,并能用加强其合法性和稳定性的方式引导这些感情和意识。能用来这样做的和适合作为国际地位和政治成熟标记的工具之一,就是成文宪法”。
(一)宪法序言:制宪权与国家建设方案记载
“中国今天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简单的开国立宪的产物,而是中国革命的产物,天然地承担两种使命:一是以宪法的方式承认和巩固革命和建设取得的成果;二是牢牢地把握住整个国家发展的历史方向,使其始终朝着中国社会发展追求的目标前进。”而不同的宪法文本制定思路,其背后反映的则是立宪者对于国家建设方案的不同理解。从这个意义来讲,从清末立宪开始的百余年的中国立宪史,也可以被视为中国从传统王朝到现代国家转型的国家建设方案在宪法性文件中的体现。
这种不同的国家建设方案以及相应的奋斗历史,也被写入了现行宪法序言之中。现行宪法序言,从第二段到第五段整整四段,记载了从1840年到1949年“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奋斗的可歌可泣的国家建设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的宪法书写,则是主权在民、制宪权归于人民的国家建设叙事的典型彰显。序言第六段,记载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基本经济制度奠定国家建设的经济基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战胜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侵略维护国家安全,实现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飞速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生活改善并对党和国家由衷认同等国家建设的大事与成就。序言第七段首句,则是在前述历史叙事的基础上,阐明了现代中国国家建设的奥秘所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宪法序言中关于国家建设的历史叙事,是为了更好地面向未来。通过宪法序言阐明立宪理想,也是成文宪法在序言书写中的常见做法。现行宪法序言的后半部分,即第七段到第十二段,就主要聚焦于国家任务和实现国家任务的相关保证条件。新制定的宪法,必须发挥其国家根本大法的国家建设目标导向功能,“把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进一步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伟大目标上来”。具体体现,即序言第七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实现这一“国家的根本任务”,必须有坚强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正确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政策方向(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同时还需要具备可操作性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要实现这一“国家的根本任务”,就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时,这一“国家的根本任务”的实现,也不可能一帆风顺,所以序言第八段规定“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最后,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社会主义大国,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无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国家任务的题中之义,台湾问题,作为单独的一段,被专门写进了现行宪法序言。
(二)国家机构条款:国家治理的宪法制度供给
不管对于国家建设采取什么样的界定方式,构建有效的政府体系和制度无疑是国家建设的核心内容。如燕继荣所指出的,“现代国家必须完成物质建设、强力建设、制度建设三大任务,它们构成了现代国家运行的硬件平台和软件系统”。这句话很形象地揭示了国家机构体系、国家政治制度构建在国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无此,国家连运转都谈不上,更遑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毕竟,即使再警惕国家权力,只要是一个有效国家,就离不开国家权力的运行、国家机构体系的构建、国家政治制度的建设。在现代国家,通过宪法来确立、完善国家机构与国家政治制度,规范国家机构的权力来源、基本职责、运行方式,便成为最常见的做法。
尽管从篇章结构安排来讲,现行宪法将基本权利一章提前、国家机构一章置后属于一大创新,也被视为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但在现行宪法起草过程中,比较有争议的或者说“修宪者在起草中所曾面对的‘重大问题’”,恰恰集中在国家机构部分。如果我们从成文宪法所承担的构建国家机构体系、完善国家基本制度的国家建设功能来思考,就会理解国家机构、国家政治制度成为“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的焦点议题的历史必然和规范必然。“规定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任何国家的宪法都不例外。宪法可以没有序言、总纲,甚至可以不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不能不规定国家机构。”
经历了五次修订的现行宪法,目前共143条,其中“国家机构”位于第三章,共八节,从第57条至第140条,共84条,约占宪法条文总数的六成。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现行宪法在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体系、重新设立国家主席、明确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单设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等方面,对我国国家机构体系进行了全方位的健全和完善。“八二宪法”制定时,一方面,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解释权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权力;另一方面,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运行体系,如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建立委员长会议制度等。同时,现行宪法还重新设立国家主席并规定国家主席的相关职权,明确“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并在国务院中设立国家审计机关;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完善国家军事制度。2018年修宪时,在国家机构部分又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七节,共5条。
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曾指出,“草案对国家机构作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作出这些规定所遵循的方向和所体现的要求”是:“第一,使全体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第二,使国家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第三,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现行宪法即将走过第四十个年头,“国家机构”条款的高效运行,充分凸显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国家建设功能;也只有从国家建设的视角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为何国家机构设计会成为立宪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以及国家机构条款为何会占据宪法文本主要篇幅。
(三)国家结构形式条款: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
宪法的国家建设意涵,除了体现在通过宪法构建的一套有效治理的国家机构体系层面,还体现于宪法文本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相关规定之中。Constitution一词,原意为组织、构造,也因此常被用来指横向的国家权力配置。但实际上,只要不是城市国家或者单层级行政区划,就必然面临“如何处理好国内内部整体与各部分治理区域之间的关系,并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确保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巩固与统一”等命题,即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尤其是,对于历史悠久、领土广袤、族裔众多的多民族大国而言,国家结构形式,或者说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就更需要成为其国家建设中必须面对的所谓“宪制”问题。
这种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首先体现在宪法文本中看似非常技术化也常乏人关注的行政区划条款。中国作为具有五千年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大国,在行政区划方面历史经验丰富,也经历了非常复杂的变化,当时没有所谓行政区划的概念,而是更多地呈现为所谓的封建郡县之争、政区地理划分。现行宪法文本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其中“省”的定位问题,曾是中国古典政治治理中的难点所在,甚至也是近代中国诸多宪法文本的症结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还曾经沿用解放战争时期形成的大区制模式。“省”的定位被固定下来是在“五四宪法”,并一直沿袭至今。“县”,作为一种行政区划,比“省”具有更为古老久远的历史。而“八二宪法”相较于“七八宪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废除“政社合一”机制,规定乡“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八二宪法”这一规定,其意在夯实“乡”这一国家建设的最基层基础。当然,无论是“县”还是“乡”,这两个古老的行政区划都面临适应城市化、市场化的问题,最典型的即行政区划改革中的县改区、撤乡并镇、城市群、市域治理现代化命题的提出。因此,宪法如何面对“市”,是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背景下中国行政区划和国家建设中必须要思考的主题。
在多民族国家,“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建构处理民族事务、协调民族关系,巩固多民族国家内部不同族裔公民对于其所属国家的认同,不仅具有少数人权利保护和地方制度的意义,还直接关系到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本身的巩固与凝聚”。现行宪法文本中民族条款数量接近五分之一,首先必须意识到,在这种“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叙事中,“统一”是前提,“多民族”是族裔特点。现行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权等方面的规定,不是孤立的存在,必须放在整个宪法文本结构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叙事中加以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其制度初衷,在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族自治机关,既是自治机关,又是一级地方机关,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第1条),必须服从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2条),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第3条)、法治原则(宪法第5条)等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因此,在2021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宪法文本中涉及国家结构形式的条款和内容,还包括序言中单列的台湾问题、第31条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第111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等。台湾问题之所以被单独列出,就是因为解决台湾问题和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宪法序言第二段)的现代中国国家建设历史具有紧密的联系,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在宪法文本安排中,特别行政区制度紧随在行政区划之后,也正体现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国家结构形式制度属性。今天,特别行政区制度已经走过二十多个年头,必须思考如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要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必须理解“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一国两制”的提出首先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如何进一步完善香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制度,如何加强香港的国家认同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都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思考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制度属性。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要思考的则是如何面对社区的命题。
(四)宪法的国家认同塑造功能
“人是国家的主体,建设国家;国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基本需求。据此,国家认同问题,就不简单是人们的国家观念或国家意识问题,而是国家建设本身的问题。”对于国家建设,除了关注刚性的治理体系完善与国家结构整合,还需要关注政治共同体成员对政治共同体认同的柔性一面。宪法文本中关于国家历史、国家目标的叙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国家象征的相关内容,实际上都承担着这种国家认同塑造的功能。
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序言第一段对于历史中国的叙事,第二到五段关于革命中国的叙事,以及第六、七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叙事,除了从主权和制宪权的角度回答了现代中国从哪里来、以何种方式形成的命题,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这样一种历史中国、革命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宪法叙事,来塑造作为中国人民属于中国这样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自豪感、认同感、归属感。尤其是序言第七段,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宪法书写,和2018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载入宪法,更是为中国各族人民提供了共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向未来,深具使命感与感召力的制度理想目标和认同心理基础。
宪法第24条关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同样体现的是宪法这一国家认同塑造功能。“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这是爱国主义、国家认同在“国家根本大法层面的意志表达”,“实现了最高层次的法治化保障”。
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通过宪法文本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权威宣示和集中载明,是立宪的根本目的。现行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提前至第二章,且在具体规定方面,也比前几部宪法更加确实明晰,如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加切实和明确,还增加了诸多新内容。“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是新增加的;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等等,都比过去规定得更加具体。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草案还规定了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从国家认同的视角来看,宪法文本中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也是国家作为特定的政治共同体通过权利保障来赢得成员的政治认同之举。
现行宪法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如果我们从国家认同的视角来看,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国家认同建构依赖多种资源,国家象征是其重要资源之一。从国际政治角度看,国家象征是国家在进行国家交往中所依赖的识别标志;从国内政治角度看,国家象征代表了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是国家整合社会和创造公民对国家认同的重要资源。”从这个意义来讲,宪法第19条第2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固然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避免共同体成员之间因为语言问题而在日常交流和经济文化交往中受到限制,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国家通用语言本身所承担的象征国家主权、塑造国家认同的国家象征功能。
(五)宪法与国家安全
“安全,是政治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一个良好的共同体秩序和安全环境之下,这个共同体才有可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才有可能得以维护。而如何以一种恰当的方式,确保政治共同体的安全、保障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也无疑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在其制度构建中必须考虑的价值目标。”
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安全的规定有:“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宪法序言第六段);“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序言第八段);“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宪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29条)。
而现行宪法第三章第四节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同样也事关国家安全,限于篇幅,此处不详述。本部分最后想指出的是宪法文本中关于公民基本义务规定的国家建设意涵。现行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上述规定,正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强化了特定政治共同体成员对于巩固所属政治共同体的宪法忠诚义务。
三、以社会主义为方法:何为根本制度?
阅读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社会主义”无疑是一个高频词汇,共出现50次(其中,在序言中出现23次,在正文中出现27次)。宪法总纲第1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如何看待这一宪法书写的高频出现?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之“根本性”?这显然和社会主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宗旨与国家建设基本方略有关。社会主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文本中,绝不只是一种政治修辞,而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它体现着中国人民作为制宪者的制宪愿望和宪法共识,决定了这部宪法文本的根本属性,也构成了各项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具体制度的政治伦理基础。
因此,理解现行宪法,除了从国家建设的视角出发,还需要“以社会主义为方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何以社会主义的方式“组织起来”并实现国家建设质的飞跃,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区别于代议制、羁縻制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理解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条款、基本权利条款等具体规定所蕴含的社会主义制度伦理追求。毕竟,是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制度,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因此,不论是理解百年中国制宪史,还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的宪法意义,以及现行宪法规定的其他政治制度、宪法原则,我们都离不开社会主义制度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宗旨和根本制度。也就是说,理解现行宪法文本,需要“以社会主义为方法”。
(一)经由社会主义的国家建设:以宪法序言为分析文本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主义,关键要看这个主义能否解决这个国家面临的历史性课题。”回溯近代中国立宪史,也曾经有过形形色色的立宪方略和政体尝试,但都未能使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命运。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了艰难曲折的奋斗,才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制定的全新的宪法。”因此,现行宪法的诞生,乃至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发展史,都需要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改革、发展成就的社会主义建设大背景中加以理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正是有了中国共产党,近代以来的中国国家建设才有了坚强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不仅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而且建立了新中国,开辟了以社会主义为取向的现代国家建设和发展历程,并取得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现代国家成长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历程,也决定了中国现代国家成长的逻辑”。 “党的领导、武装斗争和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也是中国经由社会主义实现近代以来国家建设质的飞跃的内在奥秘。同样,也正是社会主义宗旨下党的干部所具有的先进性逻辑和先锋队精神,党善于进行群众工作、坚决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党高度重视人民的民生福祉、以人民为本的工作伦理,才使各族人民产生了对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由衷认同,也成功地实现了将近代以来一盘散沙的民众“组织起来”这一国家建设核心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体、政体等基本政治体制,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的工业体系、国防体系、思想教育体系,既为各族人民享有基本权利、改善民生福祉提供了制度保障,也经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塑造,进一步增强了各族人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认同,促进和巩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建设。现行宪法序言第五、六、七段中关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历程的宪法书写,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的制宪权叙事,也是经由社会主义的国家建设历程记载。
正是因为社会主义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的方法论意义,彭真才在宪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强调,“在宪法中要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不能含糊”,“在宪法序言中要理直气壮地写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个坚持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最根本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二)社会主义作为制度本质属性: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例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现行宪法总纲第1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之规定,绝非可有可无的具文,而是对其他基本政治制度之制度属性的总体规定。理解诸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制度属性,也需要从社会主义制度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的制度属性背景加以理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既不同于中国古代的羁縻治理制度,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元主义权利保护制度,而是始终把社会主义作为其根本制度属性,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为其制度目标。尽管很多时候,羁縻制这种传统中国在边疆治理方面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同时也是国家能力不足使然的治理模式,常被论者称为所谓“民族区域自治的古典渊源”,但羁縻制下的政治忠诚是有限度的,且不利于边疆地区的阶层流动,同时妨碍边疆和内地的互动。具体到制度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样和羁縻制有显著差异。羁縻制下所谓的“自治”,只是部分上层人士的专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有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不管是曾经的贵族、活佛,还是奴隶、家支,大家都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以及宪法所赋予的民族区域自治权。现行宪法文本中对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反复强调,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现行宪法第4条)的国家立场宣示,以及将“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现行宪法第4条)视为国家义务,同样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的鲜明体现。正是基于社会制度的国家根本制度立场,宪法才将少数民族权利保护视为一种责无旁贷的国家使命;也同样是缘于社会主义的权利保护价值基础,宪法才强调通过各族人民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来提升权利保护的实效。
我们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我们的基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也可以从现行宪法的诞生过程中得到印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明确提出:“为了完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健全国家的根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各民族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宪法作比较系统的修改。”因此,理解现行宪法的相关文本规定及其制度内容,社会主义是必须考虑的制度本质属性因素。
(三)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的宪制意义:社会主义的视角
回溯现行宪法的修宪史,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的修改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甚至部分条款如宪法第11条被反复修改。这也引起了一些学者对“政策性修宪”的反思,还有学者认为“宪法不是国家政策,因而不应该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在2020年第十六届、2021年第十七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上,也有学者尝试用经济宪法、公私二分等视角解释宪法中的基本经济制度条款。这既说明了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在现行宪法文本中的重要意义,也显示出学界对此尚未达成共识。对此,笔者以为,我们讨论的是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制度中的“经济条款”,需要揭示出社会主义中国宪法语境下的经济条款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复杂意涵,即一种政治经济学意涵。在宪法文本中的分析内容选择方面,可以同时把宪法序言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思考正文中相关经济条款的背景。对于中国宪法文本中经济条款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的意涵,需要进一步挖掘。因此,理解基本经济制度的宪制意义,需要具备一种社会主义的视角。
基本经济制度的宪制意义,首先体现在它是一国经济主权的宪法书写。宪法序言中第六段“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的表述,并非可有可无的具文,也并非和正文中的基本经济制度条款毫无关联,而是以国家根本大法权威记载的方式,警示后人,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方式,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主权沦丧、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民众经济权利不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正是通过国有经济建立了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摆脱了作为帝国主义国家原料产地和产品倾销地的命运,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治理才具备了基本的制度前提。在农村,通过建立农村集体所有制,铲除了“压迫广大贫苦农民的地主阶级”这一“中国最大最顽固的分利集团”,解决了土地兼并这个中国历史上治乱循环的千年难题,农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才有了实现的可能。因此,对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宪制意义,我们首先需要从奠定一国经济主权的意义角度加以理解,舍此,所谓经济宪法、经济权利保障,都无从谈起。
基本经济制度的宪制意义,还缘于社会主义国家重视制度的经济基础,强调经济基础对政治制度的支撑作用,将经济制度视为宪法文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立宪传统。宪法,作为一国根本大法,无疑是为了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一国根本性的治理命题,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不管是“在革命胜利以后,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付国外的帝国主义,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还是宪法序言第七段规定的“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是对传统中国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的一种根本性革命,是从传统中国到现代中国的旧邦新造、涅槃重生。只有“以工业化/现代化为基础,才可能从经济维度,进而在新的制度层面,重新整合中国这个农耕加游牧的传统大国,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各地区紧密联系在一起”。那么,“如何使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能有效支持并有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发展,同时以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来有效推动并尽快实现社会主义的农业现代化”,便成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构建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建立,除了从制度上消除导致传统中国千年治乱循环的土地兼并顽疾,还“突破了小农经济对工业化的约束,为快速实现工业化提供了积累,同时又避免了工业化带来的土地兼并和农村两极分化”。因此,农村集体所有制这一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除了为村民自治制度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提供了有效的经济支撑和财政载体,还为工农联盟这一我国国体的巩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于这种贡献,我们只有本着一种社会主义的视角,才有可能得到相对清晰的认识和给予其客观公允的评价。
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也意味着宪法经济条款,除了承担国家经济治理之经济宪法职能,还需要有更为高远的政治伦理追求。不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无疑都是题中之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政治伦理追求,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共同富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社会主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理解现行宪法的立宪背景、文本结构、书写特征、相关条款含义,我们只有从社会主义这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根本制度出发,才有可能真正体会到这种政治—历史的深意。中国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但近代以来尝试的各种国家建设方案都遭受挫折,是社会主义实现了这个多民族大国的旧邦新造,是社会主义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制、联邦制的本质区别,是社会主义决定了现行宪法中经济条款的立宪功能、政治伦理追求和特定书写方式。限于篇幅,本部分仅以序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条款进行了相对简略的分析,但也足以凸显社会主义之于我国宪法的“根本性”所在。
四、在历史视野中理解现行宪法
宪法,是一国在特定时空背景下对其所面临的重大、长期和根本性问题进行的权威制度回应。因此,宪法的文本含义和内容结构,就不仅仅是一个形式逻辑的命令组合,而是深深植根于这片土地、关切着生存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的基本制度需求,也自然无法和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的历史割裂开来。更何况,我们所需要理解的,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社会主义的多民族大国的成文宪法。因此,除了国家建设的视角、社会主义的方法,我们可能还需要一种历史的视野。当然,这几种尝试理解现行宪法文本的思路之间本身也有交叉。最典型的是,现行宪法文本的序言中对于近代以来中国国家建设进程的记载,也是制宪权与国家建设方案的记载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建设,又是一种经由社会主义的国家建设;同时,宪法序言对于这种经由社会主义的国家建设立场的载明,也是一种典型的通过历史叙事塑造国家认同、巩固宪法忠诚的国家建设技艺。
(一)宪法解释的历史面向
在历史视野中理解现行宪法,这是因为,历史解释本身即除了文义解释、结构解释之外的宪法解释方法之一,只有通过历史解释的方法,回溯到当时的制度现场,体察制度变迁的来龙去脉,我们才能对相关宪法条款的制宪原旨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一国宪法文本中相关条款的设定,并非一种纯粹的语义辨析或者逻辑推演,而是基于该国现实国家治理的宪法制度需求。纵观世界立宪史,虽然不乏成文宪法之间的相互借鉴甚至移植,但在制宪过程中,首先考虑的还是本国国家治理的现实制度需求。要理解这种需求,就需要回到历史,在历史视野中理解宪法文本。
我们以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宗教条款为例,要对其进行完整准确的理解,除了从规范、结构角度进行解释,还需要将其置于近代以来中国宗教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治理的历史脉络之中加以理解。现行宪法中关于“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规定,常被人从比较法的角度认为无此必要进行规定。但如果我们深入了解近代以来“中国教会依附外国教会,受外国教会的控制进而受帝国主义的控制,不仅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干涉中国事务的工具,也成为控制和压迫中国天主教、基督教徒的精神工具”这段历史,就会明白,这项规定,才是“对近代以来中国宗教界爱国人士试图摆脱帝国主义者束缚、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教革新愿望的一种宪法确认,也是对近代以来中国饱经各种民族苦难后达成的宗教发展必须建立在独立、和平、安定的大环境基础上的政治共识的宪法确认”。
同样,要理解现行宪法文本中关于行政区划规定的变迁,我们也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历程结合起来进行思考。“‘五四宪法’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规定,其原因并非是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常见的‘撤县设区’,而恰恰表明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数量不足、规模偏小、且集中于沿海、沿江地区,未能在经济发展中起到充分的辐射与带动作用的境况。……现行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实际上以‘五四宪法’中的相应内容为主,结合了‘七八宪法’中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辖区规定,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的重视在宪法文本中的体现。”只有通过现代化、工业化,传统的小农中国才能够真正从物质到精神上实现旧邦新造、涅槃重生,整合为更为紧密的现代中国的政治共同体,也正是缘于这一宪制命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宪法文本均将工业化、现代化视为国家经济政策的核心内容,现行宪法文本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视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如果我们脱离了从小农中国到现代中国这一百年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语境,就很难理解宪法文本为何将经济政策、现代化等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宪法文本强调“工农联盟”的意义所在。
现行宪法序言中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其实同样只有置于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脉络和近代以来中国外交政策的历史演变中,才能得到更为妥帖的理解。一方面,现行宪法外交政策的叙事模式,就立宪渊源和立宪方式路径而言,实际上是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的社会主义属性的一脉相承,甚至可追溯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劳动人民亲手制定的具有彻底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就时间点而言,要早于二战之后各国缘于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处理、促进区域政治经济一体化、反思二战等动因的宪法文本外交叙事;就内容关注点而言,也与上述国家迥然有别。另一方面,现行宪法将独立自主视为我国外交政策的逻辑起点,强调反帝反霸反殖,则是“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外交事务处理的经验总结;也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艰辛奋斗历程中所习得的宝贵经验;是对清末北洋南京国民政府在‘以夷制夷’‘大国调停’等注定失败的外交理念的‘另起炉灶’;也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中华先民们安身立命所在的根本精神在当代中国的发扬光大”。
(二)作为民族史诗的成文宪法
时间,是万物的尺度。一国政治秩序的塑造,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产生、巩固与延续,除了需要考虑空间的维度(建立在明确的空间界限基础之上),还需要接受时间的丈量:通过时间建立共同的历史记忆,通过时间迈向共同的未来方向,通过时间塑造代际的连续性。在历史视野中理解宪法,除了因为对成文宪法具体条款的理解,需要放在其赖以生成的特定历史语境之中才能更为清晰准确,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成文宪法本身就是一个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史诗。
这个特定政治共同体,是经历了共同的奋斗历程,凝聚了共同的集体记忆,共享着共同的未来愿景,深嵌于时间维度中的政治共同体。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之中,基于时代范畴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特殊意义,时间叙事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宪法文本中的一大书写特征,最典型的即现行宪法文本尤其是序言中大量关于时间的语句:“世界历史上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光荣的革命传统”,“一八四○年以后”,“二十世纪”,“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革命、建设、改革”等。因此,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文本而言,时间维度无疑是理解其含义时需要考虑的范畴。
作为中华民族民族史诗的现行宪法,在阐释“何为中国、中国何为”时,序言第一句,即从时间叙事开始:“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这一句,深刻阐明了这样一个基本历史事实: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面对近代以来内忧外患、风雨飘摇的格局,之所以没有分崩离析,和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几千年绵延不绝、根深叶茂、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这一‘历史中国’根基有莫大关联。”现行宪法序言第二段,阐述的则是现代中国形成以及中国革命诞生的时间节点和时空背景:“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从第二段到第五段,记述的则是从“一八四○”到“一九四九”,“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的民族史诗:鸦片战争、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正是“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启了中华民族历史的新纪元。序言第六段,记载的则是“八二宪法”制定前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史、社会主义中国的建设史: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和发展“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历史中国、革命中国、社会主义中国,作为三个基本时间范畴,构成了宪法文本中中华民族创造灿烂历史文化,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英勇奋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光荣的民族史诗;也以历史叙事的方式,阐释了现代中国从哪里来、走向何方的这一宪制成长的根本性命题。
时间维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另外一个重要体现,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基于时代发展阶段的判断而确定的特定时代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叙事。“我国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一个重要特征,即设定历史议程这一时间机制:它既记录过去议程的结果,也宣示当前未来的根本任务。……无论是‘一万年太久’式的急迫的历史时间意识,还是关于最高理想虽然长期而无比艰难、但并不虚无缥渺的信念,都指向社会主义宪法自身的生命力所在。”这种设定时代议程的时间叙事,来自比“八二宪法”更为久远的社会主义立宪传统,植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对“时代”范畴的特有重视。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关于党的纲领,就有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时代阶段分解方案。“五四宪法”在序言第二段明确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甚至可以说,这个“过渡时期总路线”,既构成了“五四宪法”取代《共同纲领》的立宪背景,也规定了“五四宪法”整个文本的叙事基调,更决定了“五四宪法”的未来命运。 “七五宪法”在序言第三段确认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指出这个阶段“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必须“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七八宪法”序言第四段规定,“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而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则是一种“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并置。自然,“七八宪法”不论是对时代的判断,还是基于时代判断对新时期总任务的确定,都不符合当时的时代发展情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需求,也正因为如此,仅仅过了两年,“七八宪法”就“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方已经很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得对其进行比较系统的修改。于是,在“八二宪法”制宪中,在时代根本任务方面,果断废除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论调,强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如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所做的关于宪法修改的报告中所指出的,“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就是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服务。……把这个方针记载在宪法中,是十分必要的”。其后,“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人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明确提出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3年,在宪法文本中国家的根本任务前面,加入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判断。1999年,又将其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正是这样一种新的历史方位、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的要求的“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构成了2018年宪法修改的时代背景。同时,2018年的宪法修改之所以采取部分修改而非全面修改的方式,也同样缘于执政党的这种时代判断:“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三)视野、方法与材料
回溯历史,看清楚来时的路,是为了更好地前行。因此,有论者提倡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转向”。就“八二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研究而言,当时负责宪法制定的政治家们的“文选、年谱到传记,还有各种相关的文献汇编和当事人访谈,研究者摆满各种材料的书架,就是我们穿越回去历史现场的通道”。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宪法史研究进一步深入的必然要求。也只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澄清一些关于中国宪法似是而非的争议,比如现行宪法文本中对外交政策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的书写,不时有论者认为这一书写已经随着冷战结束而过时,但如果我们翻阅“八二宪法”的制宪史料,以及邓小平、彭真等政治家关于我国外交政策的论述,就会发现,反帝反霸反殖是当时政治家们深具政治智慧和政治远见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外交哲学和中国古典政治哲学仁爱思想的体现,并非可有可无的具文,更谈不上过时。
同时,强调历史视野,也意味着我们是在历史的维度中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制的历史根基、诞生背景与成长过程。因此,如毛泽东《论十大关系》这样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必须面临和应对、甚至今天仍然规定着我们国家建设的一系列命题的政治文献,显然需要纳入中国宪法学研究的视野。还有诸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这样的历史文献,如果把现行宪法序言与《决议》第32段至39段进行对勘,就会发现现行宪法序言中关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内容与《决议》具有高度相关性,甚至很多地方是直接运用《决议》的原始措辞。
最后,历史视野,也意味着我们需要在历史中理解宪制的成长与变迁。历史,意味着宪制塑造必须接受时空因素的制约;历史,也意味着通过代际对话达成宪制秩序的连续性塑造;历史,还意味着变与不变的时间辩证法。通过历史,我们才可能把握中华先民们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所缔造的灿烂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历史根据,了解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历程,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以社会主义的方式实现国家建设的质的飞跃,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壮志。而理解现行宪法文本,也同样需要理解这种特定时空因素的制约,理解立宪者们对于连续性塑造宪制的努力,理解宪法修改背后的“变”与“不变”。
宪法,是一个民族的史诗。这部史诗,凝聚着人民的意志,连接着“内”与“外”,沟通着历史、现实与未来。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与历史视野,作为一种方法论尝试,注定挂一漏万,只是试图再强调一下,我们所阅读的,是一部治国安邦、具有国家建设功能的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一部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大国的宪法。这部宪法,承载着团结全国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建设使命,承载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光荣梦想。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四十周年之际,理解其意义,我们也许需要一种更具政治高度的研究视野,更具本土意识的理论自觉和更为开阔的宪法学研究素材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