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纪念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十七条协议”的宪法学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70 次 更新时间:2022-01-23 00:09

进入专题: 十七条协议   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  

常安 (进入专栏)  

摘要:  “十七条协议”将“驱除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作为首条内容,强调了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改变了西藏近代史上被帝国主义者侵略与蚕食的半殖民地状况,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西藏的主权,以“共同纲领”中规定的民族政策为指导原则确认了西藏人民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把握“十七条协议”的历史意义,还需要将其放在中国共产党治理西藏政策的历史连续性中进行理解。

关键词:  西藏 和平解放 “十七条协议” 宪法学 民主改革

今年是西藏和平解放暨《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下文简称“十七条协议”)签订70周年,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度出发,挖掘、宣传“十七条协议”文本中所体现的西藏自古以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各族人民对党和国家的由衷认同,揭露所谓“西藏问题”从头到尾都是帝国主义者的阴谋这一真相,对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宣告了西藏的和平解放,这是西藏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折点,也是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和祖国统一事业的一件大事。对于“十七条协议”的文本内涵,需要从其序言、正文、条文顺序、协议原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解读。通过对协议的序言、主权条款、团结条款、自治条款的文本分析,可以发现“十七条协议”中占有较大篇幅的序言,其直接表述和原理精神来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文简称“共同纲领”),这本身就是西藏属于我国神圣不可分割领土之明证。


另外,把握“十七条协议”的历史意义,还需要将其放在中国共产党治理西藏政策的历史连续性中来理解。不能片面强调“十七条协议”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和平属性,而忽视了和平只是手段,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解放,在于西藏人民的翻身解放、西藏社会的发展进步,在于为西藏社会从农奴制、神权统治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开启。需要把“十七条协议”、民主改革与改革开放以来西藏社会的发展放在一起理解、把握。“十七条协议”是西藏社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民主改革则彻底实现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前两者都为改革开放以来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改革开放以来,西藏不断深化改革,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西藏人民享受到了经济飞速发展的成果。


一、和平解放:和平与解放的辩证法


(一)解放西藏:事关整个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和祖国统一事业的全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华民族历史上的新纪元,“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1]新中国焕然一新的面貌,强大的中央政府,势不可挡的人民解放军,以人民为本、以社会主义立国的宗旨,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得包括西藏各族人民在内的全国人民都清楚地意识到,解放西藏、解放西藏人民、肃清帝国主义在西藏的势力和影响的时机已经成熟。而解放西藏,也事关整个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和祖国统一事业的全局。


在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的当天,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自青海向毛主席和朱总司令致电:“兹幸在钧座领导之下,西北已获解放,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凡有血气,同声鼓舞。今后人民之康乐可期,国家之复兴有望。西藏解放,指日可待”[2]。喜饶嘉措大师在西宁发表讲话,指出:“西藏人民始终是与祖国人民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我们热烈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人民誓以实际行动,协助我人民解放军将帝国主义势力永远赶出去”。[3]率先抵达甘孜等地的解放军先遣部队,受到了广大藏族人民的热烈欢迎。[4]帮藏族民众做好事、谋福利的人民解放军,被藏族同胞亲切的称之为“金珠玛米”。


全国统一的道路肯定要经受一些考验,也不是所有人都能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边疆安定的意义和历史大势;相反,分裂分子在帝国主义者的唆使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人民解放军尚未解放全中国视为分裂祖国的良机,蠢蠢欲动。可无论是西藏噶厦的部分上层分裂分子、还是美国帝国主义者,都没有意识到,他们此时所面对的,不是软弱无能的清政府,也不是空有各种改革设想却缺乏具体组织模式与长期规划且充分体现了两面性和软弱性的南京国民政府。针对西藏噶厦在美英帝国主义者唆使下发动的所谓“驱汉事件”,1949年9月3日的新华社社论明确指出,“西藏是中国的领土,西藏民族加入中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与汉族及中国境内其他民族发生兄弟的关系,已有悠久的历史”,并以坚定不移的语气,警告分裂分子和其背后的帝国主义者,“任何侵略者如果不认识这一点,如果敢于在中国领土上挑衅……它就一定要在伟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铁拳之前碰得头破血流”。[5]


如何解决西藏问题,1949年2月4日毛泽东会见来访的苏联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时,就提到西藏问题不难解决,但不能太快,也不能过于鲁莽。[6]1950年1月10日,根据西南局1月7日的进军西藏计划,毛泽东又就进军西藏的时机、经营西藏的党的领导机关、西南局和西北局的分工问题做了明确指示。[7]


(二)和平解决的政治努力:和平与解放的辩证法


在做出进军西藏部署的同时,党中央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争取从政治上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用学者降边嘉措的话说,就是“党中央、毛主席对于苦难深重的藏族同胞给予亲切关怀,希望把人民解放军对于西藏的进军,变成一次和平的进军、团结的进军、友好的进军”[8]针对1950年初西藏地方一些分裂分子试图寻求国外反动势力支持所谓“西藏独立”的阴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在予以谴责的同时,也指出“西藏人民的要求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大家庭的一员,是在我们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适当的区域自治,而在人民政协的共同纲领上是已经规定了的,如果拉萨当局在这个原则下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的和平解放问题,那么,这样的代表自当受到接待”。[9]。


“为了争取和平解放西藏,从中共中央到西南局、西北局、西藏工委、青海省委以及各进藏部队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同西藏地方当局进行接触,开展了一系列的政治争取工作。”[10]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开播藏语节目,并邀请喜饶嘉措大师等对西藏各界人士讲话,呼吁和平解决西藏问题。前线部队也开展了争取藏军的工作,并派遣格达活佛等入藏联络和平解决西藏问题事宜。中国驻印使馆人员也在1950年下半年同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员进行接触,阐明中央关于西藏的原则和政策。[11]但此时的西藏地方分裂分子仍然对“西藏独立”抱有幻想,致使格达活佛在昌都被害,西北劝和团则被困黑河、被囚山南,还试图在昌都等地以武力阻止英勇的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占领昌都、有可能促使西藏代表团来京谈判、求得和平解决”,[12]昌都战役成为和平解决西藏问题不得不打的一仗。


昌都战役,其目的仍然在于和平解决,“如我们在军事上占领昌都,歼敌主力,可以打击抵抗派,使其在统治阶级中陷于孤立,可以使西藏当局在政治上发生变化,便于我们争取中间动摇派与增强亲祖国派的力量,归顺人民的祖国”。[13]对于这场战役,人民解放军有坚定的信心,因为部分分裂分子试图阻止和谈的举动实数螳臂当车且注定得不到西藏人民的支持。[14]昌都战役历时19天,顺利实现昌都解放,还争取到藏军第九团起义。在战役进行过程中,人民解放军严格执行民族团结政策,也获得了广大藏族同胞的大力支援与拥护,实现了通过一场战役促使西藏地方当局接受和平解放的目的。[15]


昌都解放后,达扎辞去摄政职位,十四世达赖喇嘛决定提前亲政,但此时亲英分子仍然在积极策动达赖外逃。1951年1月18日,达赖喇嘛致信中央,报告了其亲政经过,同时表达了谋求和平的愿望,由我驻印大使转交中央。1月29日,周恩来复电我驻印大使,要其告知噶厦代表,中央欢迎和谈的态度并强调达赖喇嘛不应离开西藏。2月1日,大使致信达赖喇嘛,告知中央政府欢迎他派代表赴北京商谈和平解放西藏问题的态度并承诺使馆将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2月中旬,达赖喇嘛派出了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的代表团赴京和谈。[16]


二、“十七条协议”的文本分析


1951年4月29日和谈开始,[17]先后进行了六轮,到5月21日结束,焦点问题为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藏军改编、班禅返藏及恢复待遇等问题。[18]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字仪式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举行,中央代表团李维汉等四人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阿沛·阿旺晋美等人一一签字。签字完毕后,李维汉首席代表与阿沛·阿旺晋美首席代表致辞,朱德副主席讲话,签字仪式圆满结束。协议共17条,一般简称“十七条协议”。


(一)序言


“十七条协议”有一个长达879字的序言,详细介绍了西藏在我们伟大祖国创造和发展中的历史、近代以来所谓“西藏问题”的历史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族政策、签订和平协议的目的等。“十七条协议”的序言对于我们理解“十七条协议”,不可或缺。[19]


“十七条协议”开篇即阐明“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与其他许多民族一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过程中,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包括藏族在内的中华各个民族,“为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凝聚,为中华文明五千年的灿烂历史,“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藏医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格萨尔王是中国传统史诗的重要代表。序言开篇第一句明确了西藏民族属于中华民族一分子、西藏属于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的历史事实。


“但在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国民党反动政府对于西藏民族,则和以前的反动政府一样,继续行使其民族压迫和民族离间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内部发生了分裂和不团结。而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这一段记载了近代西藏人民遭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迫的历史,也揭露了所谓西藏问题的历史根源:英帝国主义者先后两次发动入侵西藏的战争,对拉萨大肆烧杀抢掠,沙俄和日本也一直对西藏虎视眈眈;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的失和、九世班禅在中原驻锡几十年最终带着遗恨圆寂、热振活佛惨死狱中,都是源于帝国主义者的侵略与挑唆;长期处于僧侣贵族专制、农奴制压迫下的西藏人民,在帝国主义者、僧侣贵族阶层的双重压迫下,生活更加困窘,“陷入奴役和痛苦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经历了近代百般屈辱的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开辟了中华民族历史的新纪元。“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则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这段是对“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的重申。[20]“共同纲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关于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展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社会主义立国,旨在缔造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政治努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其制度依归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因此需要“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


紧接着,序言提到“为了顺利地清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西藏的影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保卫国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到达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于友好的基础上举行了谈判”。可见,西藏的和平解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政权统一的体现,也是为了使西藏人民早日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家庭,与国内其他民族一样,享受到“共同纲领”所赋予的平等权利。


(二)主权条款


在“十七条协议”的正文中,有一半以上篇幅与主权有关,分别体现在反帝、中央政府统一领导、驻军、涉外事宜处理等具体条款。


“十七条协议”第一条,“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西藏人民近代以来的遭遇、西藏民族不团结的状况出现,都在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对于西藏的图谋;所谓“西藏问题”产生的一个很大缘由,即在于英国试图以西藏作为自己世界帝国版图的战略缓冲区。一国主权绝对不允许他国染指,“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既是西藏人民结束自己不团结、被压迫之遭遇的前提,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完整彰显的必然要求。“十七条协议”签订时,独立后的印度继承了英帝国主义者对西藏的地缘政治观,一直想保留其在我国西藏地方的利益。[21]另一方面,在冷战的背景下,美国并不愿意一个主权完整、日益强大的中国崛起,因此开始积极干预西藏事务,试图阻止西藏和平解放的进程。[22]在“十七条协议”签订前夕,美国中情局还试图策动一系列行动计划,促使十四世达赖外逃。[23]因此,无论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完整角度,还是中国西藏人民摆脱帝国主义者压迫角度,都必须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为了防止帝国主义者对中国西藏地方政府的拉拢与渗透,“十七条协议”第十二条专门规定,过去亲帝国主义的官员,必须坚决脱离和帝国主义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方可继续供职。


外交权作为一国主权的重要体现,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模式。1942年,噶厦在英国人的唆使下,趁着抗日战争紧张之际,非法成立所谓的“外交局”,并不符合现代国际关系中对外事务处理的准则和惯例[24],也是近代中国乱世危局中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无奈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必然要改变这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态,也决不允许这种乱象出现。因此,“十七条协议”的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国防权是作为与外交权并列的现代国家主权的标志,因此人民解放军是否进军西藏,实际上是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西藏主权行使至关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正因为如此,分裂分子,乃至背后挑唆的印度政府,一直试图在这一点上蒙混过关。为了阐明中央对于西藏的基本政策,尤其是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的正义性和必要性,首席代表李维汉义正词严地指出,“进军西藏为中央的既定方针,西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一部分,解放军进去保护国防,这一方针是不能改变的,这对于西藏人民、西藏民族有利,对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有利的”。针对西藏和谈代表的疑虑,李维汉还指出,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不会增加西藏人民的负担,给养由中央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李维汉还客观分析了西藏和谈代表提出的人民解放军不进入西藏,西藏地区的国防由藏军负责,假如外国入侵西藏时再请中央政府协助的可行性。李维汉指出,当时的西藏根本没有国防,藏军要成为国防军,具备战斗力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加之西藏在交通运输方面的困难,如果人民解放军不进军西藏,那么假使外敌入侵,人家在边境线上修了许多铁路,交通便利,说来就来,我们的军队却要50多天才能来到,所以这一做法实际上根本不具备可行性。李维汉还提醒西藏和谈代表,印度政府是英帝国主义的系统,对西藏有无野心是不能保证的。[25]在李维汉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理有据有节的耐心解释下,西藏和谈代表意识到了人民解放军进藏对于维护国家边防、保卫西藏人民的重要意义,“十七条协议”中相关驻军条款的规定,正是对这一重要意义认识的体现。“十七条协议”第二条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第十三条规定,“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第十六条规定,“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这些都是国家主权在西藏治理中的体现。同时,“十七条协议”还就藏军逐步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第八条)、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的军区司令部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等(第十五条)做了规定。


(三)团结条款


达赖与班禅是藏传佛教格鲁派的两大活佛转世系统,历世达赖、班禅互为师徒,关系融洽,但由于英帝国主义者的挑唆,十三世达赖与九世班禅失和,九世班禅辗转其他各省14年。期间南京国民政府曾试图护送九世班禅回藏,但遭到噶厦坚决反对,九世班禅最后在青海玉树遗恨圆寂。鉴于达赖与班禅在西藏地方政治中的影响力,二者的团结问题也直接关系到西藏民族的团结和西藏地方政治的安定,因此在实现西藏和平解放之际,中央也下决心解决达赖和班禅失和这一帝国主义者留下的政治包袱。


在和谈中,当中央首席代表李维汉提出恢复班禅的历史地位问题时,西藏地方代表反应强烈,强调其来北京的任务中并无授权该项内容。李维汉郑重声明,“班禅问题必须包含在协议之中,班禅在宗教上与达赖地位等同,在藏区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已明确表示拥护中央人民政府的班禅,能同达赖及噶厦政权和解,返回西藏,对解放军进藏,对西藏地区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走向繁荣,具有非同一般的含义”。[26]针对西藏地方代表提出的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资格合法性问题,中央代表团出示了十世班禅的封册和印鉴。西藏地方代表在接到十四世达赖来电同意将班禅问题列入协议后,双方开始讨论该条款的一些具体细节问题。和谈中关于班禅问题的最终成果,即是第五条“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第六条“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通过回顾中央政府对达赖和班禅关系的调解与处理,我们也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民族事务处理方面旨在缔造一个团结、统一、友爱、合作的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制度依归有一个更为深切的理解。


(四)民族区域自治条款


在“十七条协议”前两条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前提下,第三条规定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该条列于“十七条协议”主权条款之后,实际上也旨在阐明民族区域自治是“共同纲领”所赋予的西藏人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所谓“西藏问题”上聚讼不已的所谓改革条款的争议,实际上要放在民族区域自治条款的大背景之下来理解。“十七条协议”在第九条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第十条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发展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在旧西藏僧侣贵族专制、农奴制为基础的旧制度下是不可能实现的。西藏几百年生产力落后、发展缓慢、广大农奴生活悲惨的铁的事实以及十三世达赖新政并未对西藏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起到作用的前车之鉴,都是历史的明证。依据“共同纲领”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针对西藏地区宗教信仰的现实,“十七条协议”中还对“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做了专门规定。


(五)改革条款


“十七条协议”第四条规定:“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第十一条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对于这两条的文本含义,一方面不能将二者割裂与对立;另一方面还需要将这两条与整个“十七条协议”的文本,尤其是序言中关于“十七条协议”的制定目标、关于新中国的民族政策结合起来。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这些规定是中央对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一套完整的不能随意割裂开的方针和政策”。[27]一方面,从当时西藏社会、政治的实际情况出发,尚不具备变更的条件,所以暂时维持现状;另一方面,西藏的改革必须进行,这种旧制度实际上已经严重阻碍到了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改革。因此,虽然 “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但“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同时,也正因为当时西藏地方的特殊政治现实,才规定“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这是对掌握当时噶厦政权的西藏僧俗上层的极大耐心和期待。实际上,在“十七条协议”签订之后,当时西藏人民已经有了改革的呼声,但中央考虑到西藏僧俗上层对改革需要一个接受的过程,所以才做出了“六年不改”承诺,并有意识的疏通广大西藏人民群众要求改革的呼声,就是期冀西藏僧俗上层能够从西藏人民的权利保护、民生福祉出发,从西藏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自动进行改革。


“十七条协议”规定,对于西藏现行政治制度的改革,“中央不加强迫”。对此,中央是严格遵循这个规定的,民主改革的开始时间一再延后,甚至为了给西藏部分上层人士以考虑问题的时间,还有意识地疏导西藏人民要求进行民主改革的民意;关于民主改革的方式和步骤,也一直在与西藏地方政府保持协商,且一再承诺,民主改革实行后,西藏上层人士一不降低政治地位,二不降低生活水平。李维汉称,“毛主席还给我们讲,你们研究一下,搞一个等量办法,他们在老百姓手中拿多少钱,我们就给多少钱,叫他们不要再剥削老百姓,把土地给老百姓”[28],希望西藏僧俗上层能够顺应历史潮流,从西藏人民的权利保障和西藏社会的长远发展出发,主动进行改革。在西藏工委成立、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后,也严格执行了“十七条协议”中关于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供给、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的规定,真正体现了人民解放军的人民属性,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为藏族群众免费治疗疾病、帮助藏族群众发展生产,同时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藏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十七条协议”中规定的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得到严格保护,活佛转世制度按照历史定制照常进行。[29]


然而,西藏部分上层反动分子,仍然沉浸在农奴制、僧侣贵族专制的前现代旧梦中,一直对民主改革采取抵制、破坏的态度,且把中央政府关于民主改革“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希望“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并对其耐心等待的胸襟视为惧怕,进而在帝国主义者的唆使下发起各种骚乱活动,对进藏的解放军也是各种骚扰、挑衅,控制贵族和寺庙拒不向人民解放军出售粮食,扬言“饿肚子比打败仗更难受”[30],根本谈不上对于“十七条协议”中“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的施行。对于十世班禅返藏,也置“十七条协议”中关于恢复班禅固有历史地位的白纸黑字于不顾,设置各种障碍。最不能容忍的是1956年达赖和班禅应邀去印度参加释迦摩尼涅槃2500周年纪念活动时,夏格巴等就试图挟持达赖留在印度,组织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在美国中情局、印度特工人员的直接支持下,从康区流窜到西藏的“四水六岗军”在西藏烧杀抢掠、迫害僧俗人民和爱国人士。[31]1959年3月10日,西藏地方上层反动集团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发动了全面叛乱。


为了履行“十七条协议”中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保卫国防”的规定,1959年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命令,责成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彻底平息叛乱,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32]1959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就西藏问题专门做出决议,[33]于是彻底终结了西藏僧侣贵族专制的旧制度,百万农奴翻身获得解放,同时堪称现代中国国家建设重要一环并在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西藏民主改革正式拉开帷幕。


三、在政策脉络的连续性中认识“十七条协议”


在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之际,思考、认识“十七条协议”的历史意义,必须将其放在中国共产党治理西藏的历史连续性中进行理解。


首先,不能片面强调“十七条协议”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和平属性,而忽视了更重要的意义则在于解放,在于西藏人民的翻身解放、西藏社会的发展进步,在于农奴制、神权统治下的旧西藏向社会主义的新西藏转变的开启,在于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确立。另外,也不宜将“十七条协议”之后到1959年之间的西藏暂时维持现状与解决香港问题的“一国两制”做不适当的联系,二者本质不同。


其次,不能将“十七条协议”与西藏民主改革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从西藏和平解放到民主改革有着历史的必然,一方面“十七条协议”有着明确的改革条款,另一方面这也是包括西藏各族人民在内的中华民族共同的愿望,只有通过民主改革,才有可能实现“十七条协议”规定的西藏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目标。旧西藏的农奴制、神权统治本质上是一种前现代的,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不相容的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只是改革的方式、时机需要根据西藏当时的情况慎重稳进。西藏和平解放,为后来民主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但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大幅释放、民生福祉的根本性改善、各族人民人权保障的根本提升、社会主义制度在西藏的统一施行、彻底肃清帝国主义的残余影响是在民主改革之后。


再次,需要注意中国共产党治理西藏政策的主线和连续性。从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起,中国共产党治理西藏大致可以分为和平解放、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改革开放、新时代西藏工作等不同阶段。在不同阶段,中国共产党治理西藏的具体任务、工作侧重点和方式有所不同,但也有一直贯穿的主线和连续性。从“十七条协议”中的驱逐帝国主义影响出西藏、强调民族团结,到通过民主改革保障西藏各族人民人权与福祉、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任务,再到改革开放以来西藏的反分裂、维护国家安全的斗争,我们必须清楚,西藏工作的着力点只能是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这是促进西藏社会发展和改善西藏民生福祉的基本前提。从“十七条协议”文本中对西藏人民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内容的规定,到民主改革、改革开放、新时代西藏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进步,都足以说明中国共产党以西藏各族人民幸福为本,促进西藏社会发展、富民兴藏与长期建藏的决心和政策是一以贯之的。在“十七条协议”文本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西藏70年来的发展也表明,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真正确保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只有宗教与政治、教育相分离,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平等、宗教多元才能真正实现。


最后,还需要把“十七条协议”、民主改革与改革开放以来西藏社会的发展放在一起理解、把握。“十七条协议”是西藏社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民主改革则真正实现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前两者都为改革开放以来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西藏不断深化改革,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西藏人民享受到了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的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34]具体到中国共产党治理西藏政策,也不能把和平解放、民主改革、改革开放互相对立和隔离,而是要把握其中的历史连续性和共性。


注释: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序言,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2] 中共昌都地委、昌都地区行署编:《昌都战役文献资料选编》,西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转引自王献军:《试论十七条协议产生的历史必然性》,《西藏研究》1991年第2期。

[4] 参见张国华:《十八军进藏纪实》,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藏族百年实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507页。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编:《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年)》,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6] 参见师哲:《在历史巨人身边》,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276页。

[7]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藏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0页。

[8] 降边嘉措:《第二次长征:进军西藏、解放西藏纪实》,作家出版社2016年版,第31页。

[9] 《解放西藏史》编委会:《解放西藏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10] 《解放西藏史》编委会:《解放西藏史》,第107页。

[11] 参见《解放西藏史》编委会:《解放西藏史》,第107-112页。

[1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第23页。

[13] 中共昌都地委、昌都地区行署编:《昌都战役文献资料选编》,第111页。

[14] 《昌都战役文献资料选编》(第 111 页)记载:“金沙江西人民,深受藏军压迫蹂躏,粮差负担极重,据传他们都在祈祷解放军快过来赶走藏军,一般都渴望我们进军解放他们……藏军内部官兵关系恶化,士兵衣食简陋,犯错挨皮鞭,带枷锁……藏军和民兵矛盾很深,藏军不敢把枪交给康区民兵,开始两个月不发粮食,以至发生民兵与藏军的冲突事件”。

[15] 参见《解放西藏史》编委会:《解放西藏史》,第128-130页。

[16] 参见周爱民、袁莎:《金钥匙:十七条协议》,鹭江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447页。

[17]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由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民委主任的李维汉,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张经武,中共西藏工委书记、第十八军局长张国华,西南军政委员会秘书长孙志远组成,李维汉为首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由西藏地方政府噶伦阿沛·阿旺晋美、藏军司令凯墨·索郎旺堆、仲译(噶厦秘书长)土丹旦达、堪穷(四品僧官)土登列门、藏军代本(四品俗官)桑颇·登增顿珠组成,其中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

[18] 关于和谈的过程,廖祖桂 《西藏的和平解放》(中国藏学出版社 1991 年版),周爱民、袁莎《金钥匙:十七条协议》等著作,以及阿沛·阿旺晋美、土丹旦达等参加过和谈的代表的回忆录中均进行了详细描述,此不细述。对于谈判的焦点问题,笔者拟结合 “十七条协议”的文本进行分析。

[19] 文章关于“十七条协议”相关文本的引用,均来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编:《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年)》,第42-46页。下不一一注明。

[20] 周恩来1950年4月27日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举办的藏族干部研究班上的讲话,也专门对“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给各位学员做了解读。参见周恩来:《关于民族政策问题》,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编:《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年),第17页。

[21] 参见宋亚光:《中印边界、西藏问题与印度对中国外交》,《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9年第2期。

[22] 参见张皓:《汤姆斯父子入藏:美国插手中国西藏问题的开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4期。

[23] 参见程早霞:《“十七条协议”签订前后美国1策动达赖出逃历史探析》,《中共党史研究》2007年第2期中的史实梳理。

[24] 参见《中国藏学》编辑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建立与发展——纪念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中国藏学》2011年第2期。

[25] 参见廖祖桂:《西藏的和平解放》,第67页。

[26] 周爱民、袁莎:《金钥匙:十七条协议》,第529-530页。

[27] 王小彬:《经略西藏——新中国西藏工作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28] 李维汉:《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页。在毛泽东主席同达赖、班禅的谈话中,也以佛教创始人释迦摩尼的经历为例,希望西藏僧俗上层能够真正发扬佛教慈悲为怀的精神,改革农奴制,解除西藏人民受压迫的痛苦;希望达赖和班禅像老师一样地区耐心教育、说服、团结西藏僧俗上层,为西藏人民、西藏的发展做好事。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第114、118页。在1955年接待西藏地区参观团、西藏青年参观团负责人的谈话中,毛泽东主席也举了内地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融洽的民族关系,以及宋庆龄、李济深等爱国人士和民族资本家们在社会主义改造后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等例子,来打消西藏地方僧俗上层的对于民主改革疑虑。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第127-133页。张云在新近发表的文章中对此亦有论述,参见张云:《中国共产党治藏方略的形成与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确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1 年第 2 期。

[29] “1951-1954年十年前,大贵族噶伦拉鲁·次旺多吉家一连三子被认定为活佛转世,完全是由活佛所在寺院主持,由达赖喇嘛批准后认定。”参见曾传辉:《20世纪50年代西藏的政治与宗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51页。

[30] 《解放西藏史》编委会:《解放西藏史》,第209页。

[31] 参见《解放西藏史》编委会:《解放西藏史》,第344-348、354-577页。

[32] 参见《国务院关于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的命令》,载《国务院公报》1959年第6号。

[33] 决议称:“由于反对改革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反动分子的叛乱已经平定,西藏广大人民的改革要求,已经得到顺利实现的条件。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应当根据宪法,根据西藏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西藏社会经济文化的特点,逐步实现西藏的民主改革,出西藏人民于水火,以便为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的新西藏奠定基础。”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页。

[34] 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求是》2019年第7期。

作者简介:常安,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陕西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主任、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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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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