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一部小说的影响竟能大大越出狭小的文学评论圈子,引发了一个世界性的政治事件,或者说引发了一场不折不扣的“文明的冲突”,那么即便是看似置身事外的中国人,也应该读一读。
在世界文学史上,《撒旦诗篇》(The Satanic Verses,1988)激起的轩然大波可谓空前,而围绕这部小说所展开争论的范围之广、程度之烈、所涉及问题之多之深也是空前的。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读书界,这部在当代传播条件下制造了旷世麻烦的英国小说迄今为止并没有引起像样的关注。然而改变了世界历史进程的9·11袭击、巴以冲突的不断升级,以及那硝烟似乎总是散不尽的伊拉克战争,都是以穆斯林为重要的一方,以美国、英国和以色列为另一方的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已然确确实实地影响了并仍在影响着中国的国家利益乃至中国人个人的生存状态。所以,即便不是为了为求知而求知,也应该对《撒旦诗篇》和拉什迪事件给予足够的注意。
《撒旦诗篇》的作者是印度裔英国人萨尔曼·拉什迪(1947—)。在英国出版后,因包含了诸多对先知穆罕默德、对伊斯兰教不敬的言论、场景和情节,引起了全世界穆斯林的强烈抗议,进一步导致伊朗精神领袖霍梅尼对作者发出悬赏追杀令,这反过来又使西方人觉得自己的言论自由理念受到了另一个文明或价值体系的冒犯,从而使本来就处于紧张状态的西方与伊斯兰文明间关系变得更紧张了。在这场全球性争论中,一些西方人以“进步”自居,或从一种世俗的或“先进”的立场出发,用相对主义尺度来论证:《撒旦诗篇》虽包含了一些不太恰当的言论,却并非一定是对伊斯兰教的“亵渎”。他们认为,那些自以为遭受了伤害的穆斯林既然身处现代社会,便应启蒙、启蒙、再启蒙,或者说,应当学会“宽容”,即学会忍受那种被伤害的感觉,直至根本不觉得《撒旦诗篇》一类的作品构成了对自己宗教感情的侮辱。他们认为,自古至今,不同时代在不同情况下都有判定亵渎的不同标准,究竟什么是亵渎,并非存在着一个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标准。[1]
可是即便已高度世俗化、“现代化”,西方人也不可能完全脱离自己生活其中的历史和社会情景,来抽象地判定什么是或者不是亵渎。甚至直到目前,英国人还有保护自己的主流宗教基督教,使之免遭侵犯的法律。那么他们为什么对穆斯林在信仰遭辱后所采取的行动反应如此激烈?难道他们竟然不知道英国穆斯林对霍梅尼的追杀令并非负有责任?为何英国人不反躬自问,一方面他们以“进步”、“开明”、“宽容”相标榜,另一方面,在自己的宗教信仰遭到冒犯后,他们的反应却与英国穆斯林对《撒旦诗篇》的反应如出一辙?事实上,直至1970和1980年代,英国基督教徒在维护基督教的神圣性方面也仍是立场坚定,毫不含糊,一点不亚于受《撒旦诗篇》侵犯后的穆斯林;甚至他们所用的判定亵渎的标准与传统穆斯林相比较,也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那么,英国人为什么使用双重标准?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因为拉什迪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如果没有深刻的历史、政治、经济乃至意识形态背景,一部文学作品决不可能引起如此轩然大波,一场如此激烈、参与人数如此之多、涉及面如此之广、持续时间如此之长的争论。
在故事中,“波斯人萨尔曼”篡改神传达给先知的启示,本当处以死罪,但“宽宏大量”的马洪德/穆罕默德却放过了他。可以肯定的是,当拉什迪安排这一情节时,他知道生活会模仿艺术的。出生于穆斯林家庭,生长在伊斯兰教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拉什迪不可能不知道渎神行为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当然也不妨作这么一个假定:怪诞、诡谲的拉什迪在通过自己的小说预测自己的命运。故事中的犯事者与作者同名,都是萨尔曼,这决非偶然。
那么“波斯人萨尔曼”故事的现实版本如何?由于《撒旦诗篇》对先知穆罕默德、对伊斯兰教的亵渎,1988年9月26日在英国一出版便激起了英国穆斯林的愤怒。他们很快走上街头示威抗议。翌年年初,约克郡布拉福德市巴斯基坦背景的穆斯林以更富戏剧性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在大街上示威时公开焚烧《撒旦诗篇》。当年2月,伊朗精神领袖霍梅尼更判处拉什迪死刑,悬赏一百五十万美元,号召全世界的穆斯林对他以及出版《撒旦诗篇》的书商、翻译该书的译者进行追杀。这就是著名的追杀令(fatwa)。这就拉什迪事件骤然升级为一个世界性大事件。伊朗英国两国断交。自此,拉什迪退出了公共生活,在警方保护下蜗居起来。德黑兰、纽约、伦敦和孟买爆发了大规模的示威游行。布鲁塞尔两名伊斯兰教自由主义神职人员被极端分子谋杀,后来统计共有二十二人死于欧洲、印度、巴基斯坦、埃及以及其他国家的骚乱中。[21]印度于10月5日、南非于11月24日通过立法,禁止《撒旦诗篇》出版和发行。在随后几周,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埃及、索马利亚、孟加拉、苏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穆斯林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纷纷禁止该书的出版发行。[2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的两家书店因销售该书而被烧毁;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书店甚至把已然上架销售的《撒旦诗篇》撤下书架。[23]在这种情况下,拉什迪于1990年发表了“真诚的信仰”一文及一份道歉书,表示他并没有背叛伊斯兰教,试图以此平息批评者的愤怒。[24]这难免使人联想到小说中“波斯人萨尔曼”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向穆罕默德悔过求饶的情景。
剧中人“萨尔曼”本来当以死刑论处,但他侥幸地逃脱了死刑。现实中那个同样被判处死刑的萨尔曼本人命运如何,却仍是一个未完成的“拉什迪事件”。事实上,萨尔曼·拉什迪通过其小说所作自我预言的应验过程直至目前也仍未结束,最终结局究竟怎样,谁也不知道。1998年,伊朗方面为了缓和同西方国家的紧张关系,撤消了对拉什迪的追杀令。这对拉什迪自然是好消息。他由完全隐居转入半隐居状态,开始会会朋友,在保镖的簇拥下也偶尔在公共场合短暂地露露面,[25]可是这并非意味着世界各地的穆斯林个人或组织已完全饶恕了他。这一性质异常复杂的“事件”在国际政治关系史、文明间关系史、思想史、文学史乃至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政治史上究竟有什么含义,更需要一番思量,而描述、分析拉什迪事件又很难绕过一组常用的二分概念,或诸如伊斯兰-西方、“左”-“右”、殖民-后殖民、进步-落后,甚或宽容-不宽容(在西方,“不宽容”有一种针对穆斯林的更具扣帽子性质的表述,即“原教旨主义”、“中世纪主义”)这样一组二元视角。当然还可以采用一种综合性视角。也许这正是解读一个由文学文本引发的重大事件的最有效方法。
拉什迪事件的复杂性从一开始,便已隐含在拉什迪其人复杂的宗教、文化和社会背景中。他出生于孟买一个富有的穆斯林商人家庭,十几岁时被送到著名的拉格比公学读书,后来又上了剑桥大学,但伊斯兰教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可能不在他的心灵上打下深深烙印。这从《撒旦诗篇》问世前他发表的其他小说、文章和访谈录中是不难看出的。由于这种特殊背景----一个出生于穆斯林家庭的印度人,少年时代又移居英国,后来更入了英国藉。这样的个人经历不可能不包含这种或那种形式的种族歧视、文化错位。因而,在成为“拉什迪事件”以前,拉什迪便已参与到英国的反种族主义运动之中。[26]与此同时,他对自己的文化身份乃至一般意义上的文化迁移、文化越界和文化杂交非常着迷。他的政治立场也明显左倾,甚至宣称其政治观点“大体上是马克思主义”的。[27]在成为全球争论焦点后,右冀保守主义分子对他遭受的死亡威胁幸灾乐祸,而左翼人士或社会民主义者、自由主义者也一改弱势群体代言人的贯常形象,纷纷跳将出来,谴责布拉福德市、全英国、乃至全世界的穆斯林。传统的左右分野一夜间消失了,骤然变为一场讨伐“中世纪主义”的十字军东征。
我们来看看《撒旦诗篇》在英国问世之初到底发生了什么。该书出版后,英国穆斯林虽感到受了伤害,但起初并没有激烈的举动。他们“平静”地同作者、出版商、国会议员、检查总长,以及首相讲理。他们中许多人很温和,并没有要求禁止该书发行,而只满足于要求在书中添加一面插页,声明该书故事纯属虚构,所涉及到的伊斯兰历史并非准确。但作者和出版商都没有认真对待此事,连与穆斯林进行对话的意思也没有。拉什迪本人甚至把他们视为“狂热分子”,认为他们既没有读过也不理解他的书,而一心一意想要“压制对他们珍视的教条的一种批判性考察(指《撒旦诗篇》)”。[28]英国传媒的表现与作者和出版商相似。各大报纸既不发表书中激起穆斯林愤怒的有关章节,也不邀请穆斯林代表陈述其立场,更不愿花功夫读一读原著。相反,这些报纸却批评抗议的穆斯林,指责他们“不宽容”,甚至以很不宽容的语气相威胁:“一个宽容的社会是否应宽容那些不宽容的人?”[29]与此同时,英国穆斯林也举行了一些颇具规模的和平示威。但所有这些努力均未能产生他们预期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一小群穆斯林于1988年12月2日在波尔顿烧了一部《撒旦诗篇》。可是就连这种颇具刺激性的举动也未能引起全国性注意。这时一位伦敦律师给他们出主意:如果事先通知全国性媒体,那么引起注意的可能性会更大。布拉福德市的穆斯林这么做了。他们于1989年月1月14日在街头焚书。此法立竿见影,各大媒体像马蜂窝被捅了似的,纷纷开始报导。但结果却远非穆斯林所愿见到的。焚书对于英国人的神经来说的确是一种强刺激,但他们的反应很难说是理性的。他们不去探讨穆斯林为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了伤害,而是猛烈斥责他们,骂他们为“野蛮人”、“狂热分子”,并将他们同纳粹相提并论。一些作家甚至发表侮辱性言论,要对穆斯林加以“开化”,以使英国人子孙后代免遭“中世纪原教旨主义”侵害。[30]
接下来事态的发展具有分水岭的性质。1989年2月16日,伊朗精神领袖霍梅尼颁布了对拉什迪的追杀令(fatwa)。自此,拉什迪事件从仅限于英国扩大到全世界。与此同时,事件在英国本土也迅速升级。2月18日,著名的左派大报《卫报》终于刊载了《撒旦诗篇》里一些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段落,但并没有做任何解释或评论,也没有任何邀请穆斯林代表来开展对话的意思。其他左翼或自由主义倾向的报刊的做法相似。著名小说家安东尼·伯吉斯在当日却发表了一番很有引领舆论潮流意味的言论。在《独立报》(该报的政治立场为中偏左)上的一篇文章中,他将布拉福德市穆斯林公开焚烧《撒旦诗篇》一事比作当年纳粹焚书压制思想自由,甚至说:既然穆斯林不喜欢世俗的英国社会,而想建立一个“神权国家”,他们完全可以“飞向阿亚图拉霍梅尼或其他什么一本正经的卫道士的怀抱”。《独立报》当日发表的一篇社论在其他方面虽很有见地,但对所谓“原教旨主义”却大打出手;《卫报》的一篇社论也傲慢地要求英国穆斯林做出承诺:他们既然生活在一个世俗社会,就应改变其原有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好几家报纸不约而同地问道:英国让太多的穆斯林“移入”,是否犯了一个“错误”?就连1967年种族关系法的首倡者罗伊·詹金斯也一反常态地表示:“我们在1950年代允许这里(英国)出现一个人数甚众的穆斯林社团时,理应更谨慎”。他甚至更出格地说,穆斯林的行为使他更加坚定了这一看法:“不应吸收土耳其为欧盟成员”(《独立报》1989年3月4日)。[31] 从这些言论中不难看出,英国人当中存在着一个不便明言的共同假设,那就是英国乃至其他国家的穆斯林正因他们是穆斯林,所以都是言论自由的敌人,都应对霍梅尼追杀令的出笼负责。
英国社会相对说来是宽容的,英国人相对说来尊重个性且富于个性,但在这场争端中他们却有点失常,显示出一种无个性可言、整齐划一的不宽容。这种举国上下同仇敌忾地声讨穆斯林的情景,使拉什迪事件完全有理由被视为一场“文明的冲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英国传媒在拉什迪事件上丑化穆斯林方面扮演了一个并非光彩的角色。有评论者认为,历史上任何东西对穆斯林造成的伤害都不能与西方传媒相比拟。无论是中世纪的火药还是现代交通通讯工具都比不上西方传媒。就连蒙古人1258年“兵临巴格达城下,摧毁历史上最伟大的阿拉伯帝国”这一事件对穆斯林造成的冲击和威胁也比不上当代西方传媒。[32]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传播技术高度发达和信息快餐化的当代条件下,对抗议的穆斯林进行口诛笔伐的英国人大多是通过大众传媒来获取信息的。他们当中很少有人愿意花力气去通读这部大开本的长达564页的《撒旦诗篇》,因而不可能准确了解该书究竟在何种意义和多大程度上伤害了穆斯林的感情。当然,学术界另当别论,但学术并非信息快餐,不可能直接、迅速地影响公共舆论。即使不对事件加以夸张和渲染,而持一种相对中性的立场,大众传媒以其本身性质也不可能详细讨论《撒旦诗篇》的复杂内涵,遑论深入探讨拉什迪事件所由产生的根本原因 ¾ 伊斯兰与西方文明间由来已久的龃龉和冲突,以及诸如殖民主义时代与后殖民时代的社会政治语境差异。既然大多数英国人没有也不愿意花力气去弄明白为什么穆斯林对《撒旦诗篇》会有如此激烈的反应,他们将愤怒完全集中在拉什迪所受到的死亡恐吓上,也就不奇怪了。
左、中、右各派英国人如此同仇敌忾地谴责穆斯林,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由言论而导致追杀令从根本上讲一种“中世纪主义”蒙昧。也就是说,伊斯兰教方面以抗议、焚书甚至发布追杀令来表达自己的愤怒,是对英国人乃至所有西方人奉为神圣的自由主义价值观构成的严重威胁。是可忍,孰不可忍?至于言论自由是否只在某些特定、具体的条件下才能成立,至于有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至于在过往历史上乃至现当代,英国是否出于这样那样的理由限制言论自由,英国人是不愿意对之进行思考的。实际上,只要稍稍运用一下理智便不难发现,言论自由纵然已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现代观念,也不可能神圣到可以对一个有着大量信众的宗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随便嘲笑、侮辱的程度。不说在敏感的宗教问题上,就是一般问题上,具有悠久自由主义传统的英国也并非允许绝对的言论自由。这一点,稍具常识的人都应当想得到。当具体的个人或经济、社会和政治实体受到诽谤时,当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当公共秩序遭到破坏时,难道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不对后果负责?事实上,英国在这方面有种种限制绝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而如所周知,法律在这个老牌发达国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甚至在与宗教密不可分的种族关系方面,英国也明智地限制了绝对言论自由:导致种族仇恨和冲突的言论是违法的。然而在有关宗教本身的立法方面,情况却令人遗憾。
也许是出于本位主义的下意识,英国早就有针对冒犯主流宗教基督教的立法,却并没有相应的针对亵渎非主流宗教的立法。这不能不说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怕只是程序或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这一现代理念的嘲讽。[33]当愤怒的穆斯林写信给首相撒切尔夫人,要求她禁止《撒旦诗篇》的出版和发行时,这位在该小说中被骂为“酷刑夫人”(“撒切尔夫人”的英文为Mrs. Thatcher; “酷刑夫人”的英文则是Mrs. Torture;Torture与Thatcher谐音)和“婊子玛吉”(Maggie the Bitch;一般情况下,Thatcher的全名为Marguerite Thatcher,Maggie为Marguerite的缩称)[34]的女首相表现出了足够的雅量,不仅没有与拉什迪计较,反而以法律和言论自由的名义为他进行了辩护。撒切尔夫人对拉什迪不可谓不宽容。可是当她振振有词地回应穆斯林的抗议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人们应能自由地表达意见,这是我国民主制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35]时,她对穆斯林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种把法律绝对化的做法,不啻是说穆斯林并没有遭受什么伤害。从法律的纯形式角度看,也的确如此。撒切尔似乎忘记了法律也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所制定出来的这个简单的道理。这对于律师出生的她是不应该的。无论如何,把自由理念和法律绝对化了的撒切尔未能表现出如此雅量,即,既强调法律对于多元性现代社会的极端重要性,也承认英国在宗教问题的立法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由此所导致的宗教间的不平等状况需要改变,以免发生进一步的宗教或族群冲突。因此不妨作这一推测:如果英国事先已有针对亵渎非主流宗教如伊斯兰教或犹太教或其他宗教的立法,那么,《撒旦诗篇》要么可能根本不会问世,要么虽冒法律之大不韪侥幸出版了,却在布拉福德市穆斯林焚书之后、霍梅尼颁布追杀令之前,作者及出版商便已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样也就可能根本不会发生所谓拉什迪事件了。
在西方诸多民族中,英国人虽也有过迫害犹太教徒、天主教徒一类的不光彩纪录,但先发现代性毕竟使他们在宗教宽容方面开风气之先。尽管如此,即便他们在20世纪也不能完全容忍对耶稣基督的不敬。在1960年代以前,有这么一种不成文的约定:在银幕上表现耶稣基督的面部是不敬的。故而,《庞培最后的日子》(1935)和《本·霍尔》(1959)只用了远镜头来表现耶稣基督,而在需要使用近镜头时,银幕上出现的只是耶稣的手或脚。在《王中之王》里,扮演耶稣基督的演员剃掉了浑身上下的体毛,因为体毛被认为有损耶稣的神圣性。《超级明星耶稣基督》把耶稣基督刻画成一个摇滚乐手。在最初的抗议后,英国人逐渐容忍了这部影片。他们甚至也逐渐容忍了《上帝的符咒》这部片子把耶稣基督演绎为一个天真的小丑。可是,当《逾越节阴谋》里耶稣基督以一个江湖骗子的面目出现时,他们便像穆斯林那样走上街头游行示威,以至该片无法继续公映,永远销声匿迹了。同样能够说明问题的是《基督最后的诱惑》。该影片为了展现耶稣基督富于人性的一面,描述了他与一名妓女的密切关系,但从总体上看不能说嘲笑或亵渎了耶稣基督。尽管如此,该影片仍然激怒了虔诚的英国基督教徒。他们强烈要求毁掉所有的拷贝,使之不能再公映。他们还在传媒上大肆攻击该片的发行公司Universal Pictures(大众影业公司?)。他们甚至在该发行公司的母公司的总裁李·沃瑟曼家门口上演了一幕模拟耶稣受笞刑的街头活报剧。这些恫吓行为吓得好几家连锁放映公司根本不敢放映这部片子[36]
这里不难看出,当撒切尔回应穆斯林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人们应能自由地表达意见”时,她不仅把法律绝对化了,而且把“言论自由”绝对化和意识形态化了。她在脱离了具体社会政治语境的情况下,讲一种抽象、绝对的言论自由。把言论自由如此简单化,甚至神圣化,是有害的。鉴于《撒旦诗篇》所引发的社会动荡,英国即便未能像印度和南非那样明确立法禁止该书出版和发行,或者说这种立法操作难度太大或获得通过的可能性较小,也完全可以像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州[37]那样,或像英国本身在种族关系方面已做的那样,在与种族关系密不可分的宗教问题上通过一项针对亵渎的法律,以防止类似拉什迪事件的现象再度发生。可是英国人并没有这样做。如果说,这是出于言论自由的“原则性”考量,那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如前所述,英国也存在诸多限制绝对言论自由的法律,甚至不仅在与宗教密不可分的种族关系问题上已有限制不适当言论的法律,而且还有保护主流宗教基督教的反亵渎法律。这恰恰表明,即便英国已然是一个高度世俗化的社会,虔诚基督教徒的宗教感情也并非不需要保护。换句话说,即便在当代条件下,传统宗教对于许多英国人来说也并非已完全丧失了其固有的神圣性,可以为所欲为地对之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在拉什迪事件上,素来以提倡公平精神相标榜的英国人为何如此失态?一个巴掌拍不响。某些穆斯林国家尤其是伊朗的反应方式显然也负有责任,甚至重要的责任。游行示威、请愿或以这种那种方式要求禁止《撒旦诗篇》的出版发行,均未超出合法、合理、合情的界限,甚至像布拉福德市穆斯林那样公开焚烧《撒旦诗篇》,也至多只能算有一点过激,不能算不合法。可是,采取一种所谓“极端的文学批评形式”,[38]亦即由一个主权国家的宗教领袖对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发出追杀令,从现代法律、社会和政治理念的角度看,均属于反应过度。伊朗方面或许可以用更加温和一点的方式来回应拉什迪对伊斯兰教的侮辱,譬如依照伊斯兰教法律对他进行审判,并给他一次忏悔的机会 ¾ 著名的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的神学家们就认为,这是处置拉什迪的最恰当的方式。[39]无论如何,如果当时伊朗的主流舆论是冷静的、相对温和的,就会出现这种可能性,即对拉什迪进行象征性的缺席审判,并按照伊斯兰法律对他判刑,但考虑到他是英国公民,也考虑到西方法律与伊斯兰法律有较大距离,故酌量减刑。
然而实际情形并非如此,霍梅尼终究颁布了追杀令。1980年代的伊朗,宗教权威是至高无上的,而且与国家权威合而为一、不可分割,这使得对拉什迪论战温和一点的反应几乎没有可能。相比之下,在目前伊朗,在不可阻挡的世俗化潮流的推进下,宗教与国家权威已经有了程度可观的分离,更由于存在着与西方改善关系以扩大国际生存空间的诉求,且这种诉求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因而不难想象,如果现在的伊朗必须对《撒旦诗篇》做出反应,它一定会温和得多。无论如何,如果没有追杀令,伊斯兰方面明显地处于原告地位,而追捕杀令一旦发布,即便这至多只代表宗教极端主义立场,不仅伊朗变为被告,全世界穆斯林也多少变为被告,或者说,陷入一种原告与被告角色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境地。此外,在图书销售已高度商业化、炒作化的当代条件下,追杀令也不啻在全世界为《撒旦诗篇》作了一则绝妙的免费广告,使其销量剧增。这种促销效果是通常情况下的巨额广告费所决不能比拟的。在此意义上,追杀令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造成的危害之大,不亚于《撒旦诗篇》本身对伊斯兰教的亵渎。
追杀令不仅在英国人当中暂时消除了左中右的分野,使他们表现出一种可笑的同仇敌忾,而且使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各国普遍感到,它们奉为神圣的自由理念受到了来自另一个文明或价值体系的根本威胁,尽管事实上即便在高度现代化的西方社会也根本不存在绝对的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很可能只是一种意识形态高调。总之,西方各国在其所感受到的共同威胁面前,结成了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纷纷谴责伊朗或其他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者”。“美国的评论家们谈到(霍梅尼的追杀令)对美国宪政制度的威胁,而西方人则经常把阿亚图拉霍梅尼描述为以圣战来反对宽容和言论自由这些西方价值观”。[40]这就使得本来仅局限于英国一国的事态,很快演变为一场十足的文明的论战,一场文明的冲突,演变为一个世界性的大事件,即拉什迪事件。
最后应当指出,先发现代性虽然给西方人带来了一定优势,使他们更为“进步”,但从宏观文明史的角度来看,西方人并非总是比穆斯林更开明、更“先进”。总的说来,历史上伊斯兰教对不同宗教信仰的政策比基督教西方开明得多、人道得多(尽管在近代以来在西方入侵、社会文化生态失调、必须尽快富国强兵的情况下,伊斯兰教已难以表现出从前那种从容)。故而,西方媒体在拉什迪事件上指责穆斯林搞“中世纪主义”,即便不是恶意攻击,至少也有点历史健忘症。不应忘记,在第一次十字军东侵中,西方人于1099年7月攻破耶路撒冷后,杀害了7万穆斯林,把这一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大宗教共同的圣城洗劫一空。[44]恰成对照的是,公元638年耶路撒冷被穆斯林占领后,基督教教堂和居民安然无恙,基督教徒仍然能够光顾圣殿、朝拜圣物。[45]西方人从阿拉伯人手中夺回伊比利亚半岛(即现西班牙和葡萄牙)后,要么将当地的穆斯林杀害,要么将他们驱逐出境;对待犹太教徒,除了将他们驱逐出境,还用强迫改宗一类手段加以迫害。恰成对照的是,“在欧洲宗教裁判所的权力甚嚣尘上之时,古老的奥斯曼帝国并没有设立宗教裁判所。毋庸置疑,那时(15、16世纪)的土耳其一般来说比许多欧洲国家都宽容。君士坦丁堡的征服者穆罕默德二世邀请希腊人重返家园……而在同时,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却在迫害摩尔人和犹太人。”[46]
西方人的“中世纪主义”蒙昧或不宽容也表现在因思想抵捂而杀人上。众所周知,十字军东侵屠杀了大量的穆斯林;西方基督教徒对犹太人的屠杀则从中世纪一直持续到20世纪,且并非局限于德国和奥地利,而是一种全欧洲现象。但这只是屠杀宗教信仰不同的人罢了。西方基督教徒屠杀自己人当中的“异端”之事也可谓层出不穷。臭名昭著的例子有13世纪十字军(对付欧洲基督教徒的十字军!)对法国南部阿尔比教派的残酷镇压,[47]16世纪日内瓦神权国家在火刑柱上烧死以三位一体为谬误的启蒙神学家塞尔维特(亦为发现人体血液循环的第一人),以及大规模屠杀法国胡格诺派圣巴托罗缪惨案。[48]相比之下,伊斯兰教要开明得多。《可兰经》里明确承认耶稣基督为先知(尽管并非穆罕默德那样的“最后”的先知),明确承认犹太教徒、基督教徒均为 “有经人”,需加以优待。这与西方人对穆斯林、对穆罕默德极尽丑化之能事形成了强烈对照。十分现代甚至“后现代”的伊斯兰教义产生了积极的结果,即穆斯林对其统治区域里的犹太人和基督教徒实行的开明政策。在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上半叶兴起后五、六个世纪里,叙利亚、伊拉克和埃及人口中的大多数仍为基督教徒(尽管后来逐渐改宗);及至13世纪末叶,埃及南部努比亚地区大多数一性论派仍能保留自己的信仰,而及至此时,他们持这种信仰已达八百来年。[49]伊斯兰教于7世纪上半叶便已兴起,但直至公元9世纪上半叶亦即倭马亚王朝晚期,著名的基督教教父大马士革的圣约翰仍能在其神学著作中抨击伊斯兰教,将之视为一种反三位一体论的基督教异端(而非一种新宗教!)加以驳斥。[50]穆斯林统治下的信仰环境何等宽松可见一斑。
穆斯林的信仰未必是唯一正确的信仰,穆斯林心目中的真理未必是唯一的真理,但伊斯兰教毕竟是一个与十多亿信众的生命形态相适应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伊斯兰教本身也并非是一个封闭的、一成不变的体系,而一直是也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不断成长的体系,也应当“与时俱进”,或者说应当随着各伊斯兰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发展。可如果把言论自由绝对化,如果在言论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如果像拉什迪那样把绝对自由理念毫无顾忌地用于文学作品创作中,这只能是良知的悲哀,理性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