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指导文件,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在改革深水区攻坚克难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新时代“新的两步走”现代化战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确把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精神实质,至少应特别强调五个方面。
要形成对所有合法产权一视同仁的保护
只有形成对所有合法产权一视同仁的保护,才叫统一市场,即要在统一大市场里夯牢不可缺少的全面依法治国、追求长治久安的基石。在逻辑关系上,中央文件指导精神所要加快建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改革发展中早已经明确的“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石——“全面依法治国”是密切联结在一起的。现实中,有些企业和社会成员的产权实际上受到了侵犯,没有很好地在一些具体案例里真正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个非常重要的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方针。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要真正面对问题去解决问题。
要形成对所有生产要素实现无壁垒流动或充分的低门槛准入的统一大市场
对统一大市场中的要素流动,在此之前,中央已经有专门的文件加以强调,这正是对应于经济学基本原理上所说明的,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就必须要求形成要素的充分流动。作为我国推进现代化建设主线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供给侧各个要素怎样发挥潜力和作用的方面,所蕴含的一个根本逻辑就是,市场环境建设一定要攻坚克难,使要素尽可能无壁垒流动,从而使供给侧要素的组合能够充分发挥潜力、形成活力。当然,诸如环保要求的技术标准,技术经济政策标准化,这些是有必要的,而且必须依法由政府管理部门利用公权来实施,但也不能借此一味地提高门槛。在这些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政府主导的倾向是努力降低准入和消除壁垒,就是体现着建设统一大市场的一个基本趋势——消除不正当垄断和过度垄断,首要的是消除旧体制下存在明显弊端的行政垄断,即要求在配套改革方面攻坚克难,形成有效制度供给,降低交易费用,在实现要素充分流动这个前提之下真正解放生产力,最为便捷地达到供给侧要素的优化组合与活力释放。
要推进高水平全面开放,形成与全球化国际市场对接的国内统一大市场
新发展格局里,我们更加强调要在应对不确定性和力求掌握主动权的考虑之下,更好地“以内循环为主体”,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放松我们进一步扩大开放方面发挥潜力的努力。内外循环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我们要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该面对的是“负面清单”,政府应该面对的是“正面清单”,这是从上海自贸区开始多轮推动中国本土自贸区发展中已明确的基本准则。我们要义无反顾地拥抱经济全球化,以开放促改革来进一步促进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促使全球各方面可调动的积极因素支持中国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将国内外循环打通的这个市场,必须是与国际商业文明规范一致的大市场。
要实现城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统一大市场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发展过程中,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65%左右,但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还只有45%左右,换句话说,14亿多中国人里大多数还没有取得市民身份,已经进城的约3亿农民工及他们的家属,大部分还是没有取得市民身份的人,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还不能受到均等化对待。让所有的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升级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未来几十年中,我国社会成员流动的大趋势是,差不多还要有4亿人会从农村逐步转入城市,成为新市民,应该让他们尽量便捷地取得市民的身份,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这是我们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一个难啃的“硬骨头”。这一方面表明我们的真实城镇化水平还不足以给出这种有效供给,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还有相当可观的发展空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伴之以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法治化程度的提升,我们一定要把“城乡一体化”这个中国未来的统一市场发展起来,以真正实现能够与现代文明在城乡管理概念上直接对接的新局面。
要统一规范地实现有序竞争并且机制归一的市场环境
这个“统一”就体现在市场环境中的规则和内在逻辑,是对所有市场成员、社会成员一视同仁的。在本质上,这体现出对所有市场主体、社会成员的公平正义的一致性。我们不应简单地、纯技术性地把这个统一市场理解为参照或者局限于所谓的质量标准或标准化。现在说的“统一”,当然包括进一步做好标准化的工作,但真正的统一市场绝对不是停留于这个层次,而是在打造现代国家治理机制方面实现全面的法治化,在公平正义取向上取得明显的进步。现在中央强调的统一大市场建设,其战略意图就是把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的同时,抓好制度创新,带动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克服相关弊病,让企业在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充分地放开手脚,形成长期行为,得以在“负面清单”下“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地去试错创新,进而让生产力得到更大的解放。
(作者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