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分享经济的兴起让我们目睹了一场存量资源的消费革命。随着当代环境问题和社会不平等问题的日益突出,新公地观念和共享观念兴起。于是,以往被财产观念所正常化的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问题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分享经济是对环境危机和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回应。一方面,剩余使用容量闲置被看作消费主义所鼓励的大量占有、大量消费的结果之一,导致负面的环境后果。对剩余使用容量的日常化和社会化利用,可以让人们以租代购,减少商品购买量,从而缓解环境压力。另一方面,对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也让中低收入群体获得了把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商品化,从而获得额外收入的机会。数字与通信技术革命所促生的数字集市及其新型社会互动结构,则为私人财物剩余容量的日常化和规模化分享,提供了必要条件。
关 键 词:分享经济 剩余使用容量 技术革命 数字集市 跨距直接互动结构
一、问题的缘起
新技术革命的发生,往往与文化和社会因素交互作用,从而引起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巨变。过去十几年,伴随着数字与通信技术的革命,尤其是Web 2.0的出现,我们目睹了一场存量资源的消费革命。这就是分享经济的兴起。分享经济发源于美国,很快也被引进中国,并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一种带有“颠覆性创新”特征的商业模式,它引起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人文地理学、旅游学、传媒研究、信息与计算机研究等多个领域学者的注意,产生了大量研究文献并达成许多共识。其中的一个共识是,分享经济兴起的原因之一,在于私人财物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人们可以就这种资源的使用权进行共享,而无需触碰所有权。所以,人们所分享的,不是财物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①但学者们也意识到,并非所有物品的使用权都可以分享,只有那些冗余、闲置或使用率低的私人资源,才可以拿来分享。②而这种使用权分享并没有伤害所有权。早在2004年,本克勒(Benkler)就把物品的冗余、闲置和低度使用的情形所蕴含的可供更多人使用的状态,称为物品的“剩余使用容量”(excess capacity)。③分享经济就是通过在线网络和线下社会的结合而对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日常化和社会化利用。
从上述观点持有者那里,可以发现一种缄默的立场:资源闲置即浪费,因此,只要技术条件具备,资源的剩余使用容量的共享就是自然而然、理所当然的。相应地,分享经济中财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也是自然而然、理所当然的。这种自然主义立场是从理性选择的立场衍生而来,因为从理性选择的角度看,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以及对使用权的分享,对资源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来说都是效用最大化的。
与上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以及使用权分享的自然主义理论立场不同,本文认为,分享经济中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及使用权分享,并非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它涉及一场文化和社会领域围绕存量资源的消费所引发的革命,有必要从社会学的视角进行分析。对这种自然主义立场的挑战,主要基于以下四个事实。
第一,私人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分享有心理成本。例如,有人宁可让多余的房间空着,也不愿与他人分享(同一屋檐下),因为这样做会给自己造成种种不便甚至风险,这就是心理成本。即使入住者交了费,如果这个经济收入无法抵消心理成本,或者说,如果心理成本大到超过房屋所有者的心理忍受界限,就会阻碍他们把房屋的剩余使用容量拿出来分享。可见,即使是冗余、闲置或使用率不足的物品,也未必都能转化为可分享资源。财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否分离,以及是否愿意让他人分享使用权,受到文化观念的影响,尤其受到源于文化的信任的影响。原本很大的心理成本,会因为文化观念的改变而变小。而文化观念是社会建构的产物。
第二,私人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分享意愿受到社会阶层结构位置的影响。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把私人闲置财物的使用权拿出来分享,除了上述心理成本的因素,还因为从闲置资源使用权分享中所获得的经济收入对不同阶层有不同的意义。人们的财富地位越低,从私人闲置资源分享中获得的经济收入的意义就越大;反之,人们的财富地位越高,这份经济收入的意义就越小。可见,阶层地位影响人们参与分享经济的意愿。较高阶层位置的人参与分享经济,往往要有经济以外的动因,其中包括文化观念的动因。
第三,私人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分享受到社会互动结构的约束。在传统社会,私人闲置资源使用权的分享,往往只发生在日常可及的本地直接社会互动结构中。它约束了私人闲置资源的利用频率和利用规模。例如,我买的晚礼服自己很少用,可以拿出来供他人分享。但在互联网产生之前,我只能借助本地直接互动结构,在有限范围内进行低频率分享(如借给邻里使用)。分享经济的兴起,则源于直接互动结构突破了本地的范围,而扩大到全网社会,成为跨距直接互动结构。这种跨距直接互动结构,为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分享的日常化和规模化,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
第四,分享经济涉及双重分享过程:显性分享和隐性分享。前者指的是人们对私人闲置资源的分享,后者指的是人们在分享私人闲置资源过程中所涉及的对必要的、配套性的公共资源的分享。如果公共资源(如城市道路、人行道、空地等公地资源)本就紧张,没有足够的剩余使用容量,那么,突然增加的显性分享(如共享单车)可能引起公共资源使用(隐性分享)上的竞争加剧,④甚至导致社会冲突,从而反过来影响显性分享。显性分享和隐性分享的关系处理不当,分享经济发展就面临较大风险。显性分享和隐性分享之张力的大小,受到公共资源配置结果的影响。而公共资源配置则受到社会结构的影响。
可见,对于私人闲置资源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以及使用权的分享,需要从更宏观的理论视野来思考。在上述四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中,前两个事实指向了文化观念的变迁,后两个事实指向了社会因素的变迁。这说明,私人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分享,涉及宏观的文化和社会因素的变化。分享经济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它成功地解决了上述前三个问题。但不同国家在解决第四个问题上存在差异,由此导致各国分享经济发展的差异。
因此,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在存在心理成本和社会互动结构约束的条件下,对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日常化和规模化分享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一方面,人们的文化观念发生了何种变化?这种变化如何导致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问题化?另一方面,当代社会互动结构发生了何种变化?新兴的数字与通信技术革命如何促成这种变化?这种变化如何促使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利用变成日常可及的规模化分享经济?这些问题之所以值得探讨,不仅因为分享经济是一个具有重大经济发展前景和就业潜力的新兴经济业态,而且因为它是文化和社会领域的革命性变化的显示。本文的基本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分享”的社会建构过程
中国之所以成功引进分享经济并有所创新,是因为大致具备了解决上述前三个问题的宏观条件。但在第四个问题上的解决状况,中国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这使得中国的分享经济形成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⑤要理解中国的分享经济发展,有必要先从发源国的背景来理解和把握分享经济形成的深层逻辑。
二、文化变迁视野下的剩余使用容量闲置:从正常化到问题化
(一)财产体制与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正常化
1.资源的供给—使用体制与文化观念
本克勒把物品的剩余使用容量看作数字化时代基于公地的同侪生产所凭借的关键资源(如SETI@home案例)。⑥他所说的“剩余使用容量”,其实就是物品或资源的使用潜能未得到充分利用,从而可供他人使用的状态。它并不能被笼统地界定为“冗余、闲置或剩余资源”,而是一种在权属性存量资源基础上衍生出的使用态资源。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它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他人增量的使用态资源。实际上,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分别体现在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一方面,剩余使用容量体现为物品在空间维度上的使用潜能未得到充分利用,因而可供更多人使用。例如,我的房屋有四个房间,但有一个房间空着,这就是房屋的剩余使用容量。再比如,我一人开车出行,车上空着的四个座位,就是此次出行中汽车的剩余使用容量。另一方面,剩余使用容量体现为物品在时间维度上的使用潜能未得到充分利用,从而可供更多人使用的状态。例如,我买的晚礼服通常只在出席正规场合时才穿。这件晚礼服没有被使用的时间,就是它在时间维度上的剩余使用容量。
在分享经济出现之前,这些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基本上都被浪费了。但我们之所以说它是一种“浪费”,是因为我们把它放在“资源节约”的叙事框架里。但如果换一个叙事框架,它就不是“浪费”。例如,在“个人自由”的叙事框架下,人们就不觉得它是浪费。假如要邀人同行以利用这四个空座,会让人觉得很麻烦,很不自由。可见,作为消费者,我们对汽车座位闲置的感知和判断受到某种叙事框架的影响。而叙事框架的选择则受到文化观念影响。
所以,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究竟是被正常化还是被问题化,涉及更深层的文化观念。要分析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正常化,以及随后的问题化,需要从文化的角度进行。正是由于文化观念的变化,才导致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从原先的正常化转向了问题化,并进而推动分享经济的产生。
物品的使用何以涉及文化观念?这是因为物品的供给和消费涉及不同的体制,而每一种体制背后都有着对应的文化观念。什么是物品的供给—消费体制?巴雷特(Barnett)认为,创新涉及三种不同的供给—消费体制:公地体制、共享体制和财产体制。在公地体制中,不存在调控工具,社会也没有对每个人提出做供给贡献的要求,个人在这种体制里使用创新成果不受限制。在共享体制中,存在着调控,且调控工具是规范;共享单位对共享参与者提出了对创新做供给贡献的要求;个人对他人创新成果的使用受到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有限。在财产体制中,存在着调控,且调控工具是法律;法律没有对人们的创新供给贡献做强制性规定,但法律对人们使用他人的创新成果有限制。⑦
与创新的供给—消费体制相类似,消费资源的供给与消费,同样涉及这三种体制:公地体制、共享体制和财产体制,对应着三种不同类型的文化观念:公地观念、共享观念和产权观念。首先,公地观念是与公地体制相对应的观念。传统公地观念就是免费使用而无须承担贡献之责任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公地观念就是非排他性使用的观念。在一些开放性公地上,由于排他性的成本过高,有关部门因为无力承担成本,会放弃对公地使用者的排他性或筛选性调控。在某些场合下,由于缺乏必要的调控,人们对公地的无节制、过于追求短期利益回报的使用,会导致损害人们长期利益的后果,从而导致哈丁(Hardin)所说的“公地悲剧”。⑧新公地观念则是在应对“公地悲剧”过程中形成的,即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所需要的、个人避免自身行为负外部性的观念。“新公地观念”更侧重人的公共责任意识:为避免公地悲剧出现,个人要采取措施避免自己的行为对公地造成负面后果,为公地的维护或新公地的产生做出贡献。为了更好地概括,学者们在作为名词的“公地”(commons)的基础上,创造了“公地化”(commoning)的动名词,⑨以表达人们在公地问题上展现公共责任意识的能动过程。
其次,共享观念是与共享体制相对应的观念。不同于公地体制,在共享体制中,为了避免共享资源供给上的搭便车行为,共享单位往往会对共享成员提出为共享资源的供给做出贡献的规范性要求。其中,有的共享单位要求其成员在共享资源供给上各尽所能,而另外一些共享单位则要求共享成员在共享资源供给上做出相同贡献(如缴相同的年费)。只有缴纳费用,他们才能成为共享成员。同时,共享单位也会为个人使用共享资源提出一些限定性条件。不过,在共享单位较小的情况下,其成员往往会具有“顾及他人”的意识。⑩在这种条件下,“按需使用”成为共享成员所接受的规范。但较大的共享单位往往会对其成员对共享资源的使用做出规范性约束。
再次,产权观念是与财产体制相对应的观念。如果说共享体制的运行是基于伦理道德,那么,财产体制的运行则是基于法律。财产体制体现的是围绕某种资源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其中一种类型的社会关系,是排他关系。财产权则是与客体控制相关的权利的集合。如果这个权利由个人拥有,它就是私人财产权。(11)在法律保护下,人们对具有私有产权的资源具有自由使用权、转让权和排他权。如果说财产是获得了产权的物质或资源,那么,产权则是一串制度化的权利,它包括:(1)使用的权利;(2)转让的权利;(3)排他的权利。(12)人们与物的关系(自由使用和转让),是在与他人的关系(排他性)中得到界定的。
由于这三种体制的制度空间是互斥的,因此彼此之间存在张力关系。如果它们各自在自己的制度空间内存在而不跨界、“井水不犯河水”,那么,各自可以相安无事。一旦它们企图跨越边界,就会引起制度摩擦,进而引起文化观念的冲突。而分享经济恰恰就是一种跨界行为。至少在早期和局部的范围内,分享经济是一种把从权属性资源衍生出来的使用态资源(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挪到共享体制的行为。这势必引起共享体制和财产体制的冲突,以及共享观念和财产观念的冲突。而分享经济的兴起,意味着它成功地化解了这些冲突。不过,在分析人们如何化解这些冲突之前,需要先分析分享经济产生以前,西方社会中的人们对待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传统态度,然后再来看这些态度如何发生改变。
2.财产体制、财产观念与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正常化
在相当长时期内,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之所以被正常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私有产权观念导致的结果。在西方自由主义语境下,与私有产权制度相联系的,是有关人的自主和自由的观念。财产被看作是保障个人自主和自由的物质基础,而这种物质基础得到制度的保护。尼戴尔斯基(Nedelsky)指出,在自由主义那里,自主性就是个人的自我决定和自我塑造。我们之所以追求自由,是因为自由意味着自我决定和自我塑造的属性。我们自己形塑自己的生活,而不接受他人强加给我们的生活。自主性乃是受自己的法则所支配。(13)“个体自主性是通过在个人和那些周边的人之间竖立权利之墙来实现的。”(14)而私人财产权就是这样的权利之墙。它是个人自主性的核心符号。自由主义的这种与私人财产相关联的个人自主性,在西方社会存在了几个世纪之久。(15)
西方社会之所以强调私人领域和私人财产,主要是出于对外部力量侵犯私域的警惕。在亚历山大(Alexander)看来,在古典自由主义中,财产权意味着独立,而个人独立的意义,在于防止个人被他人干预,尤其是国家的干预。从市民的角度看,个人独立不是要去应对物质损失,而是应对自尊的损失,而自尊是市民权利的基础,归根到底,是社会秩序的基础。(16)显而易见,私人领域实质上是由私人财产界定的,它的边界是由私人财产添加的。(17)布隆莱(Blomley)也指出,在安格鲁—美国文化中,私人性可以意味着许多东西,包括独处和拒绝他人打扰的权利、控制私人信息的权利、躲避公众注视的权利等。但是,不论是何种情形,私有财产的一个优势是,它就是私人的。在家里,我们能够躲避他人的监视,不论是邻居还是国家。私人领域成为一个受保护的领域。(18)
财产之所以能够让人们获得自主性,是因为财产拥有者具有排他权。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认为,财产是“一个人在对他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意义上、所可以声称的唯一的和专属的对外部事物的支配”。(19)这种支配权的合法性来自何处呢?按照洛克的立场,它来自获取正义。在洛克看来,既然劳动是从事劳动的人的所有物,因此,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状态,掺进自己的劳动,由此所形成的产品,就成为他的财产。他对这些财产就具有排他性的私人财产权。这种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产品,就具有获取正义性。(20)由于法律对财富的获取正义进行了界定,因此,财富的获得只要遵守了法律,就具有了获取正义。而一旦具有获取正义,财富的拥有者就具有了排他权。
在西方社会,人们受到这种自由主义的财产观念的支配,财产的获取、占有和使用,就变成了践行个人自主和自由的场域。在这一场域,人们所要预防和担心的,不是自己的财产的使用价值是否得到充分利用,或物品的剩余使用容量是否被浪费,而是自己的自主和自由是否受到了外部力量的伤害或干预。某种物品一旦变成私人财产,他人就无权干预这个物品的使用。即便财物处于闲置状态,也只是证明了我对它具有所有权、支配权、控制权和排他权,证明了我借助私人财产获得了个人自主和自由——我有自主和自由地任意处置财产的权利。
在这种文化观念支配下,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被产权观念所遮蔽,变得视而不见、理所当然了,即被正常化了。在产权观念面前,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并不构成一个问题。不仅如此,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本身就是财产的一个意义:私人领域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因此,即使财物处于闲置状态,也不会有他人试图来分享。在财产的叙事框架中,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免于被分享,恰恰是私人领域具有制度化边界的体现。
除了产权观念,市场经济也构成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闲置正常化的一个影响因素。市场的逻辑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从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角度看,消费者买得越多,他们就越有盈利机会。至于消费者买的东西是否用得着,是否被充分使用,则超出了市场供给主体的考虑范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消费者被看成是一个自主的、理性的、拥有清晰产权的行动者。他们所购的商品,变成他们的财产。只有他们才有对所购商品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控制权,外人无权干预。相反,如果消费者因为担心物品的剩余使用容量闲置而减少购物,对市场供应主体来说,反而造成盈利机会的减少。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话语体系中,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是消费主义的叙事框架。这种叙事框架不但不会揭露物品剩余使用容量闲置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反而鼓励人们增加这种“浪费”。很显然,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秩序中,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闲置同样被理所当然化和正常化了。
(二)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问题化
1.新公地观念与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问题化
只有在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闲置所造成的负面后果触碰到集体痛点时,物品的剩余使用容量闲置才会被问题化,人们才会对它做出集体回应。在西方社会,分享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闲置之负面后果的一种集体回应。尽管分享经济出现的历史很短,却对西方长达几个世纪之久的财产体制和观念发出了挑战。当然,它并没有瓦解财产体制和观念,但在一定范围内促成了“去产权化”“去占有化”或“去独占化”的消费观念的兴起。(21)而“去独占化”的消费观念得以兴起,则与人们对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闲置之负面后果的认知有着内在关联。可以说,“去独占化”消费是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闲置被问题化的产物。
在西方社会,财产观念与消费主义结成了联姻关系。如果说,财产观念(排他性独占)导致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正常化,那么,消费主义则促进了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大量产生。消费主义是一种鼓励人们大量占有和大量消费的文化。过度占有和消费则引起了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例如,碳排放过度导致气候变暖,造成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而碳排放则跟过度占有和消费有关。正因为有源源不断的需求,才会有源源不断的生产。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就明确地将不适当的消费模式与生产模式并称为导致环境恶化的根源。大众参与的消费主义实践导致大量占有和大量消费,大量占有和消费则导致大量生产。二者以螺旋上升的循环互动方式,造成碳和其他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从而引起环境问题的恶化。过度占有和消费意味着人们的商品购买和消费超过了人们的实际需要,导致许多购买的商品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私人财物的这种没有被充分使用的状态,就是剩余使用容量。而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大量存在,意味着事实上人们无须占有和消费这么多东西。因此,对消费主义的质疑和批判,其实就是把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看作一个问题。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西方社会出现了抵制消费主义的社会运动,如:可持续消费、绿色消费、极简主义、慢食运动、反消费等。分享经济或协作消费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有学者明确指出,现有发达国家的消费模式和水平在环境上是不可持续的。过度消费和抛弃文化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分享经济(或协作消费)是减缓环境问题的一种办法。(22)
那些质疑和批判消费主义的人不再是从财产观念的立场来看问题,而是换了一个叙事框架,即:从新公地观念的立场来看问题。在这个叙事框架中,环境被看作一个公地,需要人们通过合作来保护。而消费主义所鼓励的过度占有和消费在伤害环境公地。于是,我们看到了私有产权观念与新公地观念的张力。(23)在产权观念支配下,财物如何使用,属于个人自主和自由的范畴。在这里,个人自主和自由的重要性,高于减少物品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重要性。但是,在新公地观念的叙事框架中,财物如何使用,不完全属于个人的自主和自由的范畴,而是属于环境公地的范畴,因为财物的大量占有和消费,对环境公地具有负外部性。新公地观念的持有者则主张,人们要通过自我努力而抑制自身行为的负外部性,以维护环境公地的质量。正是这种新公地观念,促使人们质疑和批判自由主义的财产观念,以及消费主义的大量占有和大量消费的观念。
公地问题引起国际学术界的广泛注意,源于哈丁1968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公地悲剧》的文章。(24)此文的发表,引发了大量关于公地悲剧的研究。2009年,长期研究公地治理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进一步提升了人们对公地问题的学术兴趣。对公地悲剧现象的学术研究兴趣,折射了人们对环境问题恶化的集体焦虑。在此背景下,西方社会出现了公地化(commoning)实践。(25)与之相对应的是新公地观念。按照这种观念,只要制度安排恰当,让人们都愿意承担公共责任,公地悲剧是可以避免的。(26)
按照新公地观念,放任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闲置而助推环境公地走向悲剧,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每一次的剩余使用容量闲置,都可能是在以某种方式透支环境。这种透支如果不加以约束和治理,就会造成公地悲剧。一些开放性公地资源的使用之所以会导致公地悲剧,部分源于这些公地资源自身的特点:(1)不具有排他性(谁都可以利用,很难排斥他人使用,或者说,排斥他人使用的成本太高);(2)不可分割(资源在地理空间上连为一体);(27)(3)资源使用具有竞争性(资源使用具有零和效应,一些人用多了,意味着别人就只能少用)。(28)在缺乏公地治理的有效制度安排下,个人会倾向于对开放性公地资源进行过度摄取和使用。如果大家都采取这种短期主义和利己主义方式来利用公地资源,就会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环境的透支利用也是同样的道理。
随着环境公地问题愈发严峻,越来越多的国家试图采取联合行动以应对。新公地观念就是人们为防止环境公地陷入悲剧而形成的新观念。它有许多具体体现。“可持续消费观念”(29)就是其中一种。这种观念强调人们要对自己行动的负外部性有足够的认识,并自觉地采取负责任的行动来防止或减少这种负外部性。(30)人们既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或技术替代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也可以通过居民观念和行为的改变,来减少自身经济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负外部性。正是在新公地观念的框架下,过去那种受到产权观念遮蔽和庇护的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闲置,被问题化了。分享经济就是伴随新公地观念的出现而形成的社会创新和商业创新实践。(31)
2.共享观念与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问题化
与新公地观念一道,共享观念的兴起也促成了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闲置的问题化。西方自由主义财产观所说的财产“获取正义”常常是一种理想类型,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违背获取正义的财富攫取现象。同时,自由主义财产观也掩盖了西方社会在过去几十年内阶层不平等不断扩大的趋势。(32)而阶层不平等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缘于一些人的财富获取违背了获取正义。
于是,我们看到当代西方社会的又一个张力:私有财产观念与共享观念的张力。(33)一方面,私有财产观念强调财产的占有权和排他性。按照自由主义的财产观念,个人的自主和自由是有制度边界的。财产就是这样的边界,它让个人免于外部力量的干预和强制。而财产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恰恰是个人自主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在自由主义者心目中,即便这种财产独占模式导致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也只是个人自主和自由的必要代价。另一方面,社会共享观念的持有者则强调人们把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拿出来供他人分享。这种社会共享既可以采取志愿性再分配模式,以另类的模式来满足人们的日常需要(如:把自己不用的东西转让他人;让陌生人来自己家空余的房间免费住宿),(34)也可以采取有偿租赁的模式(以低于酒店价格的方式向陌生人短期出租自己家的空余房间)。(35)通过这种社会分享方式,社会成员不但减少了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让有需要的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以较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而获得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分享经济有助于促进社会交往和社会团结,提升社会资本。(36)
理查德认为,尽管分享经济并不是一个有着内在统一逻辑的现象,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特点:分享经济是从人们对资本主义产权观念进行挑战而衍生出来的后果。分享经济与数字技术革命中所形成的赛博文化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在计算机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中,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有时构成了技术创新的障碍。赛博文化就是对产权提出挑战而形成的文化。从广义上说,它解构了知识产权,强调共享产权和资源的开放共享;强调人们与资源的连接,而不是以产权对资源使用进行隔离(isolation)。(37)正是在赛博文化向具有排他性的产权观念发出挑战的基础上,西方社会在财产体制之外形成了共享体制,即知识共享、信息共享或资源共享的体制(如:开源软件、维基百科)。在此基础上,人们把知识共享体制扩展到更广的领域,形成了覆盖范围更广的协作消费,(38)包括Timebanks、Freecycle、Freegle等共享平台所促成的协作消费运动。这种协作消费也被称为分享经济或共享经济。
从分享经济的立场看,对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不加以利用,就是一种浪费。一方面,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是一种使用态资源的浪费。从层级的角度看,现存的权属性资源(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可以变成使用态资源。借助对这种使用态资源的利用,我们可以减少对新物品的购买和占有,从而不但缓解大量占有和消费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而且也借助对存量资源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而拉近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距离。(39)另一方面,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是一种机会浪费,换言之,它让人们付出了机会成本。第一,它让人们失去了分享或利用这种剩余使用容量的机会。第二,它让物品拥有者失去了利用财物的剩余容量来获取经济收益和进行社会交往的机会。在面临失业风险和收入增长速度停滞的情形下,私人的存量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可以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而获得收益。这让中低收入群体获得了新的获取收入来源的机会。(40)在这个意义上,分享经济与资本主义形成了一种矛盾关系。它既是资本主义商业模式的替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又是这种商业模式的延续(借助市场交换来获利)。(41)不论如何,既然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是一种机会成本,那么,把剩余使用容量加以闲置和浪费,就是有问题的。
三、社会互动结构变迁视野下的剩余使用容量分享:数字集市与跨距直接互动结构
(一)从传统集市到数字集市:数字与通信技术的作用
在分享经济产生之前,西方社会的新自由主义政策导致公地体制和共享体制进一步边缘化,财产体制则被进一步强化。财产体制的过度强势导致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环境问题和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问题。作为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原处于边缘地位的新公地观念和共享观念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青睐。在新公地观念和共享观念的影响下,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被问题化。但问题在于,剩余使用容量如何利用。
如前所述,分享经济的发展受到新公地观念和共享观念的驱动,但新公地观念和共享观念未必都能转化为实际行动。新公地观念和共享观念的落实,依赖技术手段支持。在互联网平台出现以前,人们有追求可持续消费的意愿,但由于受到现实条件的约束,常常出现言行不一的结果。哈马里(Hamari)等认为,导致这种态度与行为差距的原因有:第一,人们在线下环境追求可持续消费行为的成本过高;第二,人们缺乏从这种行为中获益的手段;第三,消费者缺乏有关可持续消费的足够信息。哈马里等学者发现,数字与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从技术方面解决了这些问题,从而把可持续消费行为落到实处。(42)
事实上,远在分享经济出现以前,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共享就已存在,如:我们把自己暂时不用的东西借给邻居使用,但那只是一种零星、偶发的分享,只限定在有限范围内,(43)还没有成为一种规模经济。分享经济则是一种规模经济。既然是规模经济,就要扩大分享的范围,为此就要与陌生人进行分享。但与陌生人的分享涉及两方面困难。一方面,如果“分享”是在恢复传统家族共享的意义上说的,我们往往倾向于把自己的私人闲置财物拿出来与亲属、朋友、熟人分享,而较少愿意同陌生人进行分享。另一方面,如果“分享”是指通过市场交换来与陌生人互通有无,那么,在分享经济出现以前,这种“分享”往往受到地理边界的约束,导致“分享”的范围十分有限,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无法成为规模经济。
就后一种意义的“分享”来说,它在传统农业社会主要采取了集市贸易的方式。尽管传统集市无法成为规模经济,但它的一些特点,却与当前的分享经济有契合之处。传统农村集市主要供人们进行剩余资源交换。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剩余资源的汇集性。人们按照制度化节奏,定期把自己的剩余资源拿到集市进行交易,避免了剩余资源分散化所造成的供需匹配困难。而资源汇集成本(如运输成本),被分摊到集市参与者身上。第二,剩余资源的可及性。在剩余资源分散化的状态下,剩余资源可及性很差。人们很难找到他人所拥有的符合自己需要的剩余资源。集市把人们的剩余资源汇集在一起以后,减少了人们搜寻剩余资源的成本,提高了剩余资源的可及性。第三,匹配直接性。剩余资源的交易还存在供需是否匹配的问题。在传统集市中,剩余资源汇集以后,人们可以就近观察各种资源,以判定是否符合需要,并与资源供给者进行直接沟通、互动和交易。比起存在多个代理环节的资源供给,这种资源供需双方面对面的直接互动,大大提高了剩余资源供需的匹配度。
分享经济中的在线共享平台与传统集市在上述三个特点上存在类似性:第一,在线共享平台让各种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汇集在一起,具有资源的汇集性。在线共享平台上的资源增加具有“零边际成本”优势,(44)让剩余使用容量(使用态资源)以低成本在平台汇集。第二,它让各种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变得很容易找到,具有资源的可及性。第三,它让人们得以通过直接社会互动,而实现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供需对接,因而它具有匹配直接性。
但在线共享平台分别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区别于传统集市。从时间维度看,传统集市不是每日发生的,而是每隔一段时间才发生的剩余资源的交易市场,具有制度性节奏。但在线共享平台则是常规性的、每日都存在的分享和交易平台。从空间维度看,传统集市受到地理边界以及该边界内人口规模的约束,因而,传统集市的剩余资源的交易难以成为规模经济。在线共享平台则突破了地理边界的约束,让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成为规模经济。之所以在线共享平台能突破传统集市的时间和空间约束,源于数字与通信技术革命所带来的技术支持。在这个意义上,在线共享平台既类似于传统集市,又不同于传统集市。它是一种新型集市,即数字集市。
数字集市是一种借助互联网把人们连接在一起的分享与交易市场。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说,它是数字与通信技术革命与社会—文化因素的互动所带来的结果。数字集市是对数字与通信技术等基础设施所提供的网络化人际直接连接性(connectivity)的社会和商业利用。在这个意义上,数字集市与分享经济是在互联网基础设施上发展起来的。弗里希曼(Frischmann)揭示了互联网所导致的五个层级的递进过程。依照由底层到高层的逻辑顺序,这五个层级分别是物质基础设施、逻辑基础设施、应用、内容和社会。(45)互联网技术首先涉及物质基础设施,包括电信、光缆与卫星网络、路由器和服务器、主干网络等。要让这些物质基础设施变成互联网,还需要逻辑基础设施(如:TCP/IP、域名系统):它决定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连接的便易性。而逻辑基础设施的初始设计,遵循了开放共享的原则。这种逻辑基础设施一旦形成,就具有路径依赖效应。
在物质基础设施和逻辑基础设施基础上,才产生了各种应用程序,然后形成了各种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的共享。在此基础上,才有互联网上的各种新型的跨距直接社会互动。在Web 2.0产生以后,互联网平台提供了用户内容生成的功能。它促成了互联网中的社会互动向纵深发展,并促成数字集市和分享经济的产生。正是借助数字与通信技术革命,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才得以在数字集市(在线共享平台)中得到日常化和社会化利用。
但是,强调数字与通信技术对分享经济的促进作用,并不意味着要陷入“技术决定论”的窠臼。技术决定论的局限在于把技术看作是社会变迁的充分原因。但事实上,技术只是社会变迁的一个必要原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技术是否对人的行动产生影响作用,受到人们对待技术的态度的影响(从而决定是否信任、是否采纳技术以及如何使用技术),而这种态度又受到文化的影响。(46)可见,要讨论技术如何促成分享经济的产生,必须讨论技术与文化的关系。
技术与文化的关系可以分别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来看。所谓内部关系,指的是技术研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因素与文化因素的相互作用。例如,技术研发人员的文化观念及其团队文化如何影响技术的创新,技术成果如何反过来影响技术研发人员的文化观念和团队文化。就数字与通信技术来说,研发人员的开放、合作和共享的文化观念,显然影响到他们对互联网的逻辑结构的设计。而互联网技术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技术研发人员的开放、合作和共享的文化观念。(47)
从外部关系看,技术与存在于它之外的文化也构成相互影响的关系。一方面,技术一旦产生,会对文化产生形塑作用。技术形塑文化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技术对信任的影响。由于互联网平台实行数字化声誉系统、第三方支付等技术,促成了互联网使用群体中的数字信任,(48)互联网平台上的信任闭环让低信任国度的居民在线上也有了彼此信任。(49)另一方面,文化对技术创新的扩散以及使用方式发挥了影响作用。不同的文化对于技术创新有着不同的信任程度、采纳程度和不同的使用方式。(50)可见,技术不会自动决定文化和社会过程,但它为新的文化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可供性(affordance)。(51)
尽管互联网公司对互联网设施具有私有产权,但这并不排除互联网平台可以被看作“半公地”:(52)互联网设施和产品是公司的私有财产,但互联网平台具有网络外部性:它所具有的许多信息资源,是非排他性的,类似于公地资源,得以让人们共享。这种可共享的网络公地资源,成为人们连接到互联网平台的吸引力。从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平台相较于传统市场的优势,在于它为资源的供给者和使用者创造了“双边市场”:可供分享的资源的供给者越多,就越吸引资源需求者连接到平台;反过来,资源需求者越多,就会有更多的资源供给者加入平台。而双方人数的增加,对平台公司都是有利的。(53)这种网络外部性(网络效应)也会外溢到资源分享的供给者和需求者身上。(54)网络效应和双边市场的存在,让在线平台上的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实现了规模效应。分散的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使用态资源)在数字集市(在线共享平台)上汇集以后,就构成对剩余使用容量需求者联网的吸引力。而需求者增多,会反过来吸引更多的供给者联网,二者构成良性循环。
(二)跨距直接互动结构与剩余使用容量的日常化与规模化“分享”
在传统经济模式中,规模经济常常要借助多个商业中介(如生产商、采购商、批发商、零售商等)来运行。在这种模式中,人们之间的经济活动采取了链式互动的方式(图2-a)。在其中,人们只与紧邻的环节发生直接互动,而与非紧邻的环节发生间接互动(如图2-a中,A与C的互动需要借助B的传导)。但借助数字集市,分享经济作为一种规模经济,却呈现出去中介化的特点。也就是说,在分享经济平台中,人们借助互联网的多重直接互动结构,从而可以绕开中介环节,而潜在地可与联网的任何一个人进行直接互动(图2-b)。互联网就是由无数个双点间直线(直接连接)构成的网络互动结构。
图2 链式互动结构和直接互动结构
在传统社会,直接互动结构只限定在本地范围,人们与远程的陌生人之间如果有互动,往往是借助链式互动结构而形成间接互动。在互联网社会,链式互动结构(间接互动结构)依然存在,但直接互动结构则突破了地理距离的约束,从本地社会扩展到全网社会。这种全网范围内的多重直接互动结构(网络互动结构),让分享经济中的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获得了匹配直接性。从而实现资源的准确匹配和交换。网络化的直接互动结构让数字集市摆脱了传统集市中地理距离对资源分享所造成的约束,让资源供需双方实现了跨距直接互动,即:全网范围内的供需双方采取点对点的直接互动而实现交易与合作。(55)
在传统社会,受到地理空间的约束,人们较少与本地以外的陌生人进行直接社会互动。如果人们要与远距离的人进行直接互动,或者要通过旅行前往外地(其频率受旅行成本约束),或者是通过中介人传导(如本地人买盐无须与外地盐民直接互动)。可以说,直接社会互动结构占据主导地位,因为本地人与外地人的直接互动较少;即使有一些,主要是采取间接社会互动(链式社会互动结构)的方式(图2-a)。所以,社会互动结构主要呈现为一种本地直接互动结构。它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结果。传统社会中这种占据主导地位的本地直接互动结构,与涂尔干所说的“机械团结”型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滕尼斯所说的“社群”、洛克伍德所说的“社会整合”以及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的内圈,具有对应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跨距间接互动结构(链式互动结构)变得愈来愈重要。借助链式互动结构(图2-a),或中介所传导的社会互动结构,人们与外地陌生人之间的间接社会互动越来越频繁。在某种意义上,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地方,在于本地直接互动结构的基础上,大大扩展了链式互动结构所覆盖的范围。它变成了跨距间接互动结构。许多通过本地直接互动结构所提供的功能,被跨距间接社会互动结构的功能所取代。人们不是在本地社会范围内进行分工,而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分工。相应地,资源配置的范围也大大拓展。这使得人们之间的整合力量,不再完全由本地直接互动结构所决定。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跨距间接互动结构(市场力量)。这种跨距间接互动结构,与涂尔干所说的“有机团结”型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滕尼斯所说的“社会”和洛克伍德所说的“系统整合”,以及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的外圈,具有对应关系。
现代社会中的跨距间接互动结构并没有取代传统社会中的直接互动结构,而是在直接互动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间接互动结构,或者说,延长、扩展了链式互动结构。所以,在现代社会中,间接互动结构和直接互动结构的关系,不是替代关系,而是添加关系。尽管直接互动结构依然存在,间接互动结构却成为现代社会的标志性特征。借助链式互动结构,本地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得以向世界各地出口。同样,世界各地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也得以向本地输送。
伴随着当代数字与通信技术革命的兴起,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本地直接互动结构,又不同于现代社会的跨距间接互动结构的新型社会互动结构出现了,这就是跨距直接互动结构。互联网,尤其是Web 2.0的出现,让人们之间的直接互动超越了肉身在场的本地范围,而扩展到全网社会。传统社会中那种与外地陌生人之间的链式互动结构,转化为跨距直接互动结构。在互联网中,借助无数的点对点的直接连接性,互联网使用者可以潜在地与该平台中任何其他人进行一对一的双向直接互动,并进而进行资源供需的直接匹配。这让匹配直接性得以在数字集市中实现。
“跨距直接互动结构”是数字化时代兴起的新的社会互动结构。在过去,我们主要是与本地社会成员进行直接社会互动;当前,借助互联网的跨距直接连接性,我们获得了与连接到互联网平台的所有人进行直接互动的潜能,并因此形成了跨距直接互动结构。它是在本地直接互动结构和跨距间接互动结构基础上新增的一种社会互动结构。后者与前两者的关系,不是替代关系,而是添加关系。
正是数字与通信技术革命所带来的跨距直接互动结构,让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常规化和社会化利用变得可行。通过在线共享平台这个数字集市,分散化、碎片化分布的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以汇集的方式,进入人们日常机会结构中。在新公地观念和共享观念兴起的背景下,正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所促成的跨距直接互动结构及其匹配直接性,让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不但变得日常可及,而且成为规模经济。
结论与讨论
分享经济的产生,首先源于消费资源的三种供给—消费体制相互作用。这三种体制包括公地体制、共享体制和财产体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政策。这导致财产体制的地位进一步提升,而公地体制和共享体制进一步边缘化。财产体制强调个人的自主和自由。而私人财物的排他性,则是个人自主和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在财产体制中,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被理所当然化和正常化了。它成了个人自主和自由的体现。
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不平等的日益扩大,与公地体制和共享体制相联系的新公地观念和共享观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在新公地观念和共享观念的影响下,以往被理所当然化和正常化的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闲置,越来越被问题化。
但是,仅仅发现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还不够,必须有可行的手段来兑现这些价值。数字与通信技术革命则为私人财物剩余容量的日常化和社会化“分享”,提供了现实可行性。正是数字与互联网技术的可供性,让分享经济平台既获得了类似于传统集市的特点:剩余资源的汇集性、可及性和匹配直接性,同时又摆脱了传统集市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在线共享平台可以看作数字集市。数字集市让传统集市中不具有日常可及和规模效应的剩余资源交易,变成了日常可及的规模经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互联网技术为分享经济提供了不同于以往的社会互动结构,即跨距直接互动结构。借助这种互动结构,网上的所有人潜在地可以进行点对点的直接互动,实现剩余使用容量的供需直接匹配。
在西方社会,分享经济的兴起,可以看成是对自由主义的挑战。但分享经济并没有因此摒弃自由主义: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商品化,恰恰是分享经济拥抱自由主义的体现。因此,分享经济既有挑战私人财产体制的一面,也显示出与私人财产体制一致的一面。正因为如此,由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与分享经济有着不同的利益关系(受益、受损或二者并存),他们各自对分享经济便有着不同的框架设定。
本文所论述的可分享资源,是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但是,在分享经济中,人们所分享的资源不但包括私人存量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还包括分享经济平台公司所提供的增量资源,如中国各共享单车公司提供的单车。那么,本文所说的剩余使用容量分享的论点,是否也可以用来解释这一类依赖增量资源而形成的分享经济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区分剩余使用容量利用的不同方式。剩余使用容量的利用有两种不同方式。第一,直接利用方式。它体现为存量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包括馈赠、转让、出租、物物交换、市场交换等)。这是一种通过网络互动结构中的点对点的跨距直接互动而对私人存量资源的剩余使用容量进行直接利用的方式。第二,间接利用方式。它体现为分享经济平台公司提供增量资源以供大众分享(使用权租赁),从而减少大众因购买和占有同类物品而产生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在这里,公司提供的增量资源,是大众的某种私人财物的替代。因为某些私人财物利用率不高,会导致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如果用增量资源来减少私人对这些财物的占有,就可以在宏观上减少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浪费。所以,共享经济平台公司提供的增量资源,是利用剩余使用容量的一种间接方式。它体现为用增量资源的高频率社会分享(租赁)的方式,来替代私人去购买和占有财物,从而预防和减少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浪费。不过,在这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这些增量资源本身必须得到充分、高频率的使用。否则,这些增量资源也可能导致自身剩余使用容量的浪费。所以,本文说的分享经济是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的观点,同样适用于解释增量资源类型的分享经济。
中国并非照搬照抄西方分享经济,而是结合本土现实,对分享经济进行了改造和创新。分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方面,国家高度重视环境、就业和社会平等问题。分享经济模式由于符合国家的战略目标,得到国家的大力鼓励。市场力量进入分享经济领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连接互联网人数最多的国家。这为分享经济形成规模经济,奠定了基础。但是,中国的分享经济也面临一些特殊挑战。
如前所述,分享经济不但是对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的显性分享,而且也涉及对公共资源的隐性分享。后者是前者的必要配套。例如,私人汽车剩余使用容量的分享离不开对道路等公地资源的分享。可见,分享经济蕴含着显性分享和隐性分享之间的张力,即私人财物剩余使用容量分享与公共资源的剩余使用容量分享之间的张力。其张力大小,受到公共资源剩余使用容量的影响。公共资源的剩余使用容量越大,显性分享和隐性分享的张力就越小。反之,公共资源的剩余使用容量越小,显性分享和隐性分享的张力就越大。只要这种张力大,围绕分享经济的社会摩擦、冲突和博弈就会加剧。博弈的结果,或是分享经济夭折,或是分享经济遇到更多的制度约束。在后一种意义上,分享经济实则是各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博弈所达到的均衡结果。以西班牙的共享单车为例。为了化解单车的显性分享和隐性分享的张力,共享单车不得随意停放,其提取和归还有固定的位置。
具体来说,隐性分享所涉及的公共资源分为公地资源和共享资源两类。例如,城市道路、人行道等空间就是城市公地资源,而居住小区的楼道、电梯和小区公共空间则属于社区共享资源。优步(Uber)、滴滴等汽车分享实践涉及对城市道路、空地等城市公地资源的隐性分享。爱彼迎、小猪短租、蚂蚁短租等住宿分享则涉及对居住小区里的楼道、电梯和公共空间等小区共享资源的隐性分享。在道路、空地等公地资源存在剩余使用容量的城市,汽车共享经济往往发展得较为顺利。同样道理,在社区共享资源存在剩余使用容量的居住小区,住宿共享也较易成功。但如果公共资源缺乏足够的剩余使用容量,汽车分享和住宿分享的发展都可能引起社会摩擦和冲突,从而使得其发展遭遇困难。
可见,要发展中国的分享经济,必须更加注重化解隐性分享与显性分享的张力。但我们在引进和创新分享经济的过程中,往往忽略了隐性分享问题。同时,在中国的分享经济发展中,盈利导向的资本往往会忽略企业对本来就不足的公地资源或共享资源的过度使用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分享经济都面临相同的张力。例如,在中国,住宿领域的分享经济之所以发展得较为顺利,是因为住宿资源的显性分享与居住小区的共享资源的隐性分享的张力并不突出。但共享单车却是另外一个局面。单车的显性分享与人行道、道路和公共空地等公地资源的隐性分享的张力比较突出,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问题。(56)
在环境政策,尤其是“碳中和”政策背景下,避免和减少剩余使用容量的闲置和浪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我们也不能放大分享经济的效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多因素的综合。由于资本的卷入,关于分享经济的话语表述,似乎就注定具有了某些市场意识形态性的“虚幻承诺”特征。同时,分享经济所携带的建设新公地的初衷,与资本的逐利动机,也构成了新的张力。如何处理这种张力,成为分享经济治理的又一个挑战。
①参见R.Botsman and R.Rogers,What's Mine Is Yours,London:Collins,2011;冯海超:《云计算、分享经济与IBM的转型》,《互联网周刊》2013年第2期;吕福玉:《分享经济的发展趋势与应对策略》,《商业时代》2014年第29期;秦铮、王钦:《分享经济演绎的三方协同机制:例证共享单车》,《改革》2017年第5期;卢东等:《分享经济下的协同消费:占有还是使用?》,《外国经济与管理》2018年第8期;张文明、张孝德:《分享经济的经济学逻辑及理论蕴意》,《宏观经济研究》2018年第11期。
②张新红等:《认识分享经济:内涵特征、驱动力、影响力、认识误区与发展趋势》,《电子政务》2016年第4期;张孝荣、俞点:《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的趋势研究》,《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涂科、杨学成:《共享经济到底是什么?——基于个体与组织的整合视角》,《经济管理》2020年第4期。
③Y.Benkler,"Sharing Nicely:On Shareable Goods and the Emergence of Sharing as a Modality of Economic Production," The Yale Law Journal,vol.114,no.2,2004,pp.273-358.张孝荣和俞点也提出了略有类似但含义不同的“经济剩余”的概念,参见张孝荣、俞点:《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的趋势研究》,《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④参见刘亮、沈桂龙:《“共享经济”与公共政策融合的内在逻辑》,《学术月刊》2018年第4期。
⑤在中国的宏观层面,国家大力扶持分享经济和“互联网+”。但分享经济发展是“多重逻辑”互动的结果。有学者认为,国家的逻辑和科层制的逻辑既有相同,也有区别。这种区别导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间留下了缝隙,从而为效率的逻辑提供了空间。分享经济则利用了这种缝隙空间。参见周向红、刘宸:《多重逻辑下的城市专车治理困境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6年第4期。
⑥Y.Benkler and H.Nissenbaum,"Commons-Based Peer Production and Virtue,"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14,no.4,2006,pp.394-419.
⑦J.M.Barnett,"The Illusion of the Commons,"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vol.25,no.4,2010,pp.1751-1816.
⑧G.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vol.162,no.3859,1968,pp.1243-1248.
⑨J.Euler,"Conceptualizing the Commons:Moving beyond the Goods-Based Definition by Introducing the Social Practices of Commoning as Vital Determinant," Ecological Economics,vol.143,2018,pp.12,14.
⑩E.M.McDonnell,"Budgetary Units:A Weberian Approach to Consump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119,no.2,2013,pp.307-350.
(11)S.Kershnar,"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Autonomy," Public Affairs Quarterly,vol.16,no.3,2002,pp.231-258.
(12)F.Snare,"The Concept of Property,"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9,no.2,1972,pp.200-206.
(13)J.Nedelsky,"Reconceiving Autonomy:Sources,Thoughts and Possibilities," Yale Journal of Law and Feminism,vol.1,no.1,1989,pp.6-36.
(14)J.Nedelsky,"Reconceiving Autonomy:Sources,Thoughts and Possibilities," p.12.
(15)J.Nedelsky,"Reconceiving Autonomy:Sources,Thoughts and Possibilities," p.12.
(16)G.Alexander,"Property as Propriety," Nebraska Law Review,vol.77,no.4,1998,p.697.
(17)J.Nedelsky,"Reconceiving Autonomy:Sources,Thoughts and Possibilities," p.17.
(18)N.Blomley,"The Borrowed View:Privacy,Propriety,and the Entanglements of Property," Law and Social Inquiry,vol.30,no.4,2005,p.619.
(19)W.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Book II:Of the Rights of Thing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p.2.
(20)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8—19、28—29页。
(21)A.Davidson,M.R.Habibi and M.Laroche,"Materialism and the Sharing Economy:A Cross-Cultural Study of American and Indian Consumers,"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vol.82,no.C,2018,pp.364-372.
(22)L.Piscicelli,T.Cooper and T.Fisher,"The Role of Values in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Insights from a Product-Service System for Lending and Borrowing in the UK,"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vol.97,2015,pp.21-29.
(23)A.J.Nightingale,"Commoning for Inclusion? Political Communities,Commons,Exclusion,Property and Socio-Natural Becoming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Commons,vol.13,no.1,2019,pp.16-35.
(24)G.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pp.1243-1248.
(25)J.Euler,"Conceptualizing the Commons:Moving beyond the Goods-Based Definition by Introducing the Social Practices of Commoning as Vital Determinant," pp.10-16.
(26)E.Ostrom,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27)R.Cornes and T.Sandler,The Theory of Externalities,Public Goods,and Club Good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28)B.M.Frischmann,Infrastructure:The Social Value of Shared Resourc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26-30.
(29)A. and K.Gutkowska,"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s a New Trend of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Oeconomia,vol.14,no.2,2015,pp.39-49.
(30)M.R.Nelson,M.A.Rademacher and H.-J.Paek,"Downshifting Consumer=Upshifting Citizen? An Examination of a Local Freecycle Community,"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611,The Politics of Consumption/The Consumption of Politics,2007,pp.141-156.
(31)参见王宁:《共享经济是“伪共享”吗?——共享经济的社会学探析》,《学术月刊》2021年第4期。
(32)参见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
(33)参见王宁:《分享经济是一种改良运动——一个“市场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广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34)E.Katrini,"Sharing Culture:On Definitions,Values,and Emergence," The Sociological Review Monographs,vol.66,no.2,2018,pp.425-446.
(35)R.Botsman and R.Rogers,What's Mine Is Yours.
(36)P.A.Albinsson and B.Y.Perera,"Alternative Marketplaces in the 21st Century:Building Community through Sharing Events," Journal of Consumer Behaviour,vol.11,no.4,2012,pp.303-315.
(37)L.Richardson,"Performing the Sharing Economy," Geo forum,vol.67,2015,pp.121-129.
(38)R.Botsman and R.Rogers,What's Mine Is Yours.
(39)E.Katrini,"Sharing Culture:On Definitions,Values,and Emergence," pp.425-446.
(40)A.Sundararajan,The Sharing Economy:The End of Employment and the Rise of Crowd-Based Capitalism,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2016.
(41)L.Richardson,"Performing the Sharing Economy," pp.121-129.
(42)J.Hamari,M. and A.Ukkonen,"The Sharing Economy:Why People Participate in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vol.67,no.9,2016,pp.2047-2059.
(43)M.Sinclair,"Fair and Efficient Regulation of the Sharing Economy," Economic Affairs,vol.36,no.2,2016,pp.204-211.
(44)参见杰里米·里夫金:《零边际成本社会:一个物联网、合作共赢的新经济时代》,赛迪研究院专家组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
(45)B.M.Frischmann,Infrastructure:The Social Value of Shared Resources,p.320.
(46)K.Bagchi,P.Hart and M.F.Peterson,"National Cultur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 Adoption," Journal of Glob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vol.7,no.4,2004,pp.29-46; A.Vance,C.Elie-Dit-Cosaque and D.W.Straub,"Examining Trust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rtifacts:The Effects of System Quality and Culture," Journal of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vol.24,no.4,2008,pp.73-100.
(47)B.M.Frischmann,Infrastructure:The Social Value of Shared Resources,p.320.
(48)A.Sundararajan,"The Twilight of Brand and Consumerism? Digital Trust,Cultural Meaning,and the Quest for Connection in the Sharing Economy," Journal of Marketing,vol.83,no.5,2019,pp.32-35; K.Frenken and J.Schor,"Putting the Sharing Economy into Perspective," Environmental Innovation and Societal Transitions,vol.23,2017,pp.3-10.
(49)参见丘显秀:《青年信任建构与分享住宿研究》,《青年探索》2019年第2期。
(50)K.Bagchi,P.Hart and M.F.Peterson,"National Cultur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 Adoption," pp.29-46; A.Vance,C.Elie-Dit-Cosaque and D.W.Straub,"Examining Trust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rtifacts:The Effects of System Quality and Culture," pp.73-100.
(51)“可供性”是超越“技术决定论”范式和“社会建构论”范式的第三种范式。关于“可供性”的文献梳理和讨论,参见王宁:《美感穿插实践与日常生活的美感化——音乐消费工具、可供性与音乐消费革命》,《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52)H.E.Smith,"Semicommon Property Rights and Scattering in the Open Fields,"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29,no.1,2000,pp.131-169; R.A.Heverly,"The Information Semicommons,"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vol.18,no.4,2003,pp.1127-1189.
(53)J.-C.Rochet and J.Tirole,"Platform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vol.1,no.4,2003,pp.990-1029.
(54)参见池毛毛等:《共享住宿平台上房东持续参与意愿的影响机理研究:平台网络效应的视角》,《南开经济评论》2019年第4期。
(55)参见李文明、吕福玉:《分享经济起源与实态考证》,《改革》2015年第12期;R.Botsman and R.Rogers,What's Mine Is Yours.
(56)关于共享单车的问题,已有大量研究,参见张敦福:《共享就环保吗?共享单车的社会环境与问题》,《社会发展研究》2019年第4期;秦铮、王钦:《分享经济演绎的三方协同机制:例证共享单车》,《改革》2017年第5期;谭袁:《共享单车“底线竞争”问题探究及防治》,《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