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绝地天通”与中国古代文明道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6 次 更新时间:2022-05-1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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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涛 (进入专栏)  


“绝地天通”是古代社会的重大事件,对理解古代宗教、伦理、刑法乃至文明的起源,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历来受到学者的关注。近代以来的学者如徐旭生、张光直、陈来等都对这一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但由于问题意识不同,观察的角度不同,对“绝地天通”的解读亦有所不同。大致而言,以上三位学者分别提出了宗教改革说(徐旭生)、权力垄断说(张光直)、巫师专业化说(陈来)的不同诠释进路,在文献解读与思想阐发上均有所获,不仅厘清了“绝地天通”中含混不清的问题,也为后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本文拟对以上三种诠释进路作出考察、分析,总结其得与失,并通过“绝地天通”这一历史事件,对中国文明道路作出分析、探讨。

根据陈来教授的研究,古代宗教的第一阶段是“民神杂糅”,而非传统所记载的“民神不杂”。这一阶段的情况是:“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国语·楚语下》)据韦昭注,“方物”是指不能对民神作出区分、分别,“夫人”指人人。 “夫人作享”是说家族成员都可以参与到家族的祭祀活动中。“家为巫史”的“为”当训为有。是说家族内部已经有了专门的巫,执行祭神活动。以往学者将该句理解为人人都作巫,家家都作巫,是不成立的,也不符合古代宗教的一般情况。其实这里的“家”并非后世的小家庭,而是父权家族。所谓父权家族是以父家长为核心的家庭组织,它是早期氏族组织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一般由父家长与若干代子女组成,成年子女虽然可以组成家庭,成为小家长,但他们没有经济独立权,父家长利用对家族经济活动的管理垄断了家族的财产。为了维护对家族的统治,他们竭力压制小家长的“个性”。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家族财产集中在父家长手里,虽然也出现了私有制——父家长私有制,但不同于个体私有制,它不仅没有瓦解父权家族,反而强化了父家长的统治。由于父家长占有了家族财产,在家族内部取得了支配一切的权力,父家长不仅拥有对家族财产的绝对所有权,还拥有司法审判权以及宗教祭祀权。故“民神杂糅”实际反映的是原始社会末期父权家族阶段的宗教情况,其特点是人神相通,人人都可以参与享神,家家都有巫史。由于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单位的,负责祭祀的是父家长,参与祭祀的主要限于家族成员。这种早期巫教虽然对整合家族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特别是随着家族的不断繁衍、分化,在家族的基础上形成更高一级的宗族,在宗族的基础上又形成更高一级的氏族,以及超越氏族和宗族之上的部落联盟时,其局限性就显得十分明显了。主要表现是“烝享无度,民神同位。民渎齐盟,无有严威”,由于神人的界限不够明确,不同氏族的神也没有隶属关系,故影响范围有限,无法促进社会的分层,树立政治权威,形成政治共同体。

于是到颛顼主政时,“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颛顼的宗教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超越宗族、氏族之上的天神,作为更高的精神信仰。二是“绝地天通”,禁止与天神任意交通,设立专门的巫觋——重,垄断了祭祀天神的特权。三是在专业巫觋之外,设立管理民事的官员——黎。经颛顼的改革后,早期巫教被以天为至上神的信仰所代替,古代宗教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需要说明的是,“绝地天通”并非完全隔绝人与天的交通,而是将交通的权力垄断在少数人手里。天也不再是各个氏族信奉的祖先神,而是更高的神灵,是超越地域性的至上神。各个家族祭祀祖先神的传统虽然仍然保留,但祭天只能是少数人的特权。由于古代社会宗教与权力的密切关系,垄断了通天权也就垄断了世俗的统治权。原来各个氏族都有自己的祖先神,现在则有更高的至上神——天,而信奉天的权威自然也就要臣服于垄断了通天权的部族首领,故颛顼的改革实际是为部族国家提供了宗教信仰。“绝地天通”可能最早发生在颛顼所属的华夏部落联盟,后又扩展到东夷部落联盟和苗蛮部落联盟。前者即《国语?楚语下》所记,后者则见于《尚书?吕刑》关于“绝地天通”的记载。

“绝地天通”发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此时已进入父权家族阶段,故对于“绝地天通”需要结合父权家族来理解。所谓“民神杂糅”并不是指人人都为巫,家家都为巫,而是指每个家族乃至宗族都有自己的神,都可以与神沟通。家族成员虽然均可参与祭祀,但祭祀权实际是掌握在父家长手中的。古代社会是以家族而不是个人为基本单位的,因此根本不存在人人都为巫的情况。学者多强调,中国古代宗教是一种类似萨满的巫教,其特点是通过巫觋与神或天进行沟通。由于父权家族阶段已出现了祖先神,故这一时期的宗教信仰主要是祖先崇拜,巫是在这一信仰下活动的。从这一点看,巫师专业化说虽然有一定根据,但显然不足以揭示“绝地天通”的真正内涵。称“绝地天通”为宗教改革当然可以成立,但也需要注意,这种宗教改革实际是将民众排除在外,没有为民众提供超越的精神信仰,而是为王权的兴起提供了宗教的根据。因此,宗教改革说恐怕要与权力垄断说需要结合在一起,才可能对“绝地天通”作出全面、合理的说明。张光直认为,古代中国宗教与政治统治是联系在一起的,掌握了通天权也就掌握了统治权,反之亦然。故“绝地天通”既是宗教改革,也是政治改革,是通过宗教达到对权力的垄断。张先生是将夏商周三代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将其均视为通过神权与暴力的垄断以实现财富积聚类型,这样无形中就夸大了“绝地天通”对后世的影响,而无视三代内部宗教观念的变化,尤其是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史意义。

王国维先生在《殷周制度论》中提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不过王先生虽然作出“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的正确判断,但他解释周之所以有德的原因却并不准确。王先生认为,周人之所以有德,在于其立嫡之制,由立嫡之制而有宗法及丧服之制,进而有分封之制,有君臣之制等等,最后“纳上下于道德”,“成一道德之团体”。但王先生的这一推论并不成立,他推崇立嫡之制,并以此来解释殷周之变,不仅未得其解,反而反映了其思想的局限。其实,殷周之变并非宗法制的确立和完善,而首先是一场宗教的变革,是周人天命信仰对殷人上帝信仰的克服和取代,其根本精神则是“德”的自觉和“民”的发现。从宗法制来看,周较之殷固然有所发展,但这是量上的而非质上的,况且殷周宗法制的异同,学界尚有不同意见,有待进一步讨论。从宗教信仰来看,殷周之变则根本性的变革,是“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正如学者所言,“新的宗教观是西周文明的普照之光,失去这道光,我们将无由窥见西周文明的全体大用,无法对于西周文明乃至中华文明的精神品格做出深入的说明”(赵法生:《殷周之际的宗教变革与人文精神》,《文史哲》2020年3期)。对于殷周之变要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如果说“绝地天通”是一次宗教改革,是对神权的垄断,为王权的兴起提供了宗教的根据,而将民众排除在外,那么周初的宗教变革则是一场“革命”,是“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是在神权的形式下绽放出理性的灼灼光芒,并为此后的中国文化的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和生命力,以至于孔子感叹“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主导并完成周初宗教变革的是文王、武王尤其是周公,其基本精神则有三:一是塑造了超越各民族之上具有伦理内涵、代表人间正义、关心民众疾苦的至上神——天;二是强化了天命靡常、“天不可信”的观念,而以敬德、保民为获得天命的条件;三是因此之故,突出了民的地位与作用。

因此,“绝地天通”的事件显示,中国古代文明走了一条垄断宗教与暴力的路径,但这一文明之所以能长期延续,却绝不仅仅是依靠排他性的宗教与暴力,而是不断有新的宗教、思想因素的注入。这些因素显然已经突破了“绝地天通”的范畴,是其所无法概括和包含的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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