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宇军:具有世界共相的法律起源

——法律的起源(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74 次 更新时间:2022-04-1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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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宇军 (进入专栏)  

      

一 中外法律起源的共相


前面,我们从学说史的意义上引述了中外思想家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又考察了几大古老文明关于法律起源的历史现象,有趣的是,这些论述和现象,在地域上相隔千里万里,在时间上悬殊几百年上千年,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相互之间并不通音问,怎么能在如此悬隔的时间地域提出法律起源之问,结出法律现实之果。更有趣的是,这些起源之问尽管纷纭多姿,但冥冥之中却有一条主线维系着它们,这些现实之果,纵使其品相不同,却能体味出相通的苦辣酸甜。

我们先来简单重温一下中国先贤的观点。

管仲虽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并没有把法制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也没有专门地论证法律的起源,但是他说:“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已经指出,人心的险恶,人与人之间的敌对,是法律产生的原因。

墨子把人们之间的不同意见看作社会混乱之源,并不被人首肯,但他认为人们之间的“相贼相害”,必须以刑法来加以惩治,把法律的出现与人们之间的对立直接联系在一起,离事物的真象也就不远了。

商鞅指出: “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已经认识到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到了一定的历史阶段才出现,这个历史阶段就是“民巧以伪”的发生,就是“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出现,归根结底,是人们之间的对立导致了法律的产生。

荀子从人性恶来说明法律的起源,而人性恶的主要表现为强凌弱、众暴寡,故“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同样是把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作为法律的鹄的。

以上四位先贤,即使对法律的定位各有不同,即使对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或有偏差,但在这一点上是高度一致的,即人们之间恶的对立是法律产生的主要动因。

以下我们再来点检一下西方思想家们关于法律起源的思想。

柏拉图对法律的起源在不同的时期其论证有所差别,并随着岁月的增进而不断深化,但在其中似乎一直有一条主要的线索: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且这种相互关系处于对立之中、而这种对立往往是因经济利益而引致的。正是这种对立的相互关系是法律产生的主要原因。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起源的思想没有超越他的老师柏拉图,他以正义作为法律的根本,但是他指出背离正义就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成为肮脏残暴的野兽,实际上是以另一种形式承认人们之间恶的对立是法律产生的原因。

西塞罗虽然把法的起源神秘化了,认为它来源于上帝的旨意,但在他指出这种旨意是“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当中”、并把它视作“起源于宇宙的天性,它驱使人们从错误的行动转向正当的行为”时,已经隐含人们之间彼此对立的思想。

奥古斯丁作为基督教神学的代表,在法律起源上使之神学化,这是自然的,但把基督教的“原罪说”与法律起源密切联系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有深刻的含义,去掉其中的宗教性,我们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对立的社会现实。

霍布斯从他的自然状态引出法律,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因竞争、猜疑、荣誉而互相争斗,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这已经明确地说明人与人之间恶的对立是法律产生的源头。

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不同,他的自然状态是平等、友爱的,是“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但是,“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不足,人们才联合为社会,这样他们可以联合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并用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确定财产,使每个人知道什么是他的。”同样承认人们之间的对立使个人财产受到威胁,需要法律来保护。

孟德斯鸠直接以人类之间的战争状态来说明人为法的产生,无异于说人与人之间恶的对立是法律产生的根源。

卢梭从私有财产的产生出发,以人们在私有财产占有上的区别,以及随之而来人们对财产的觊觎、争夺、抢占……使人类进入了战争状态,这是法律产生的原因。

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西方思想家们同样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更准确的说是人与人之间恶的对立,是法律产生的根源,这与中国先贤的思想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共识是惊人的。

特别要强调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对法律起源的论述,使这一问题的探讨大大地推进了。与以上众多的思想家相同,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也认为法律的出现与人们之间恶的对立直接相关,不过马克思主义者更偏爱用的是“阶级斗争”这一字眼;而更有深度更有创造性的贡献是,马克思主义史无前例地从人们的商品交换中来探讨法律的起源,在更广阔的层面上,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生产关系的变化,是根本的历史动因。这为探讨法律的起源指出了新的路径。

有了以上理论上的认识,再以法律存在的历史现实加以印证,我们可能更加接近法律起源的真象。尽管如上面中所看到的,不论是古代中国还是其他文明古国,由于其历史的久远,法律起源的真实源头很难真正地确定,但是我们必须在这种游移不定或扑朔迷离中来明确一些主要的特征和方向。

第一个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在人类处于原始状态时,并没有法律,只有当人类进入文明时代、或用马克思主义的语言说进入阶级社会,才产生法律。这从前面我们对几大古老文明国度的考察中已经发现,在这些古文明中或阶级社会中均有法律出现,而且我们特别留意了古罗马从原始氏族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中法律从无到有的过程,这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法律与文明时代或阶级社会的不解之缘。另外,近现代不少学者在对一些仍处于原始状态的氏族、部落、集群的考察中,没有发现任何一例是有成文法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法律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特征。

另一个需要明确的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人们之间的敌对、冲突、战争层出不穷,这在人类古老文明的历史中触目皆是,甚至在现代文明的现实中亦屡见不鲜。这些敌对、冲突、战争的和平解决,往往是以法律的形式(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来实现的,或者毋宁说,法律正是以这些恶的对立为对象而产生的,在不断的反复、试错、纠正、完善、扩大中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目的是防止这些恶的对立扰乱国家的秩序、殃及人们的生命财产、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一个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恶的对立,绝大多数都是以财产的争夺为其内容,即使有些恶的对立没有财产的因素掺入其中,但只占这些恶的对立的较小一部分,而且我们还将证明,人们因财产的追逐而产生的对立, 作为一种历史必然性,将泛化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使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形成普遍的对立,也就是说,那些表面看似没有财产因素的恶的对立,其实与因财富而起的社会对立有着深深的历史因缘。

如果我们认同以上三个特征或趋向,我们要弄清法律的起源,首先且最关键的就是弄清人们之间对立的产生和人们对财富的无限追逐。下面我们就试图来完成这一工作。

           

二 法律起源的根本导因


我们前面曾说到,学者们一般都认为曾经存在一个无法律的时期,而法律的出现与人们利益的对立性直接关联。那么,与这个无法律的时期并列的就存在一个人们利益无对立的时期,此推论是正确的。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指出,存在一个没有对立,和睦友善,重义轻财,谋闭盗偃,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1]。古希腊的海西奥德也认为人类初期有一个黄金时代,那时人们衣食无忧,欢畅终日,和睦相处[2]。孔子和海西奥德的描述虽然带有理想成份, 但人类初期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融洽和谐和对财富的超然态度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从卢梭、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来看,是认同这一点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原始社会的论证,对此也无异议[3];摩尔根以其在北美印地安人原始部落的长期生活,写成《古代社会》一书,更是用实地的考察证明了这一点。

既然在人类的初期,人们重义轻财和谐与共,怎么又会堕入一个重财轻义相互争斗的境遇中呢?根据我多年的探讨与研究,这个重大的转变发生在商品交换出现以后。其转变过程,简单表述于下。

人类生存的第一要务是如何进行生产来满足自己的消费。在原始的封闭经济中,按照一部分人的观点,那时人类还处于原始共产主义时期,人们在一个氏族或共同体内,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相互之间不存在对立的物质利益关系。人们物质需要的满足,是在共同的劳动中实现的,其生产与消费的对立运动,不是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人与自然界的斗争中进行的。或者换句话说,人们生存资料的获取,是人们共同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结果,在这一运动中,以人们的协同劳动为一方,以生产资料的存在为另一方,生产过程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协同劳动的人与人之间,他们并不曾作为不同的所有者互相对立,他们之间不存在物质利益上的对立关系,而是表现为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和谐性。按照另一部分人的观点,那时私有家庭已经存在。即使是这样,由于封闭式经济把人们局限于这个经济实体中,与外界不存在商品交换,在家庭内部人们自己生产自己消费,当然也就不存在人与人之间对立的物质利益关系。因此,无论是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还是个体家庭中,当商品交换未出现时,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不存在对立的物质利益关系。尽管在原始部族之间,有时会为了居留地的争夺而发生冲突,但这种冲突是偶然的、个别的、暂时的。

另一方面, 在商品交换未发生前,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是一个自内的、封闭的体系。在一个家庭或共同体内,人们自己生产,自己消费,这种自我封闭的生产与消费,无论是自给不足、自给自足、还是自给有余,人们的消费都只局限在自己生产的范围内,生产的领域是狭小的,相应地可供消费的物品也极其有限。在这一状况下,自给不足,自然会促使人们努力生产,以达到自给自足。自给自足是一个饱和点,超过这一点,其产品是多余的、无用的。在这里,生产限制着消费,消费也制约着生产,生产与消费的这种互为制约,限制了人类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家庭或一个共同体,只能生产粮食和衣物两类物品,自产自用,和外界没有商品交换关系。那么,当粮食和衣物的生产能满足这个家庭或共同体的需要时,即到了饱和点,如再继续生产,便是无用的、多余的。这里既有生产对消费的限制,又有消费对生产的限制。只能生产粮食和衣物,人们的需要和消费就被限制在这两类物品上;而当这两类物品的消费达到饱和时,也就构成了消费对生产的限制。因此,生产是有限的,消费也是有限的,而这种有限性是被统一在家庭或共同体这一自我封闭的经济实体中。在这种状况下,人们生产和消费的有限,限制了人们的欲求,使人们对财物抱有超然的态度。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出现,情况就开始改变。最初的商品交换是物物交换,是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这时,剩余产品的存在己不再是无用的了,人们可以把它用于交换其他物品,以满足新的需要。随着商品交换的扩大,社会分工的发展,进入交换的物品日益增多,人们的消费也向更多的方面扩展,社会生产的多样化,同样也带来社会消费的多样化,二者是同步的。这是就整个社会范围而言。

就个别家庭或共同体来说,商品交换发生后,生产变得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在交换的前提下,生产的物品可以和其他人生产的物品相交换,因此物品的生产不再受家庭或共同体内部消费的限制,从而有了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但是,在具体的约束条件下(如既定的时间、一定的地区、特定的生产力水平等),一个家庭或共同体,只能生产出某一定量的物品,尽管在交换发生后他们有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的冲动,但却不可能生产出无限多的产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生产是有限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表现在个别家庭或共同体中的这种生产的有限与无限,其生产的无限性只是表现为一种运动的趋向,而生产的有限性则表现为一种既定的现实。

从消费的方面来看,也是如此,既表现出有限性又表现出无限性。任何家庭或共同体,对某一消费品的需要量,在一定的时间内,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消费的有限性。譬如一个五口之家,一年之内用于食用的粮食或者一千公斤,或者两千公斤,它毕竟是一个有限的量,不可能趋于无限。但在消费的种类上,伴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却变得多种多样,有无限扩张的势头。当人们吃的需要得到满足,会要求穿得更暖更好;当人们穿的需要得到满足,会需求住得更宽敞、更舒适;……当人们的衣食住行都得于满足,还会生出更多的其他需要。所以说,消费又是无限的。

以上发生的生产与消费关系上的变化,改变了自我封闭的原始经济中生产与消费的有限性,使事物的发展错综复杂化。生产的有限与无限的矛盾,消费的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二者交织在一起,呈现出一种新的运动。在这里,和没有商品交换时不同,生产己不受家庭或共同体内部直接消费的限制,满足消费后的剩余产品不再是无用的,而可以通过交换转变为其他消费品,从而使生产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同样,消费也不受制于直接性的生产,除了消费家庭或共同体内部直接生产的物品外,还可以通过交换,消费其他人生产的各种各样的物品,使消费不断发展和多样化。这种新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使生产和消费都有无限扩张的趋势。但是,在既定的条件下,人们的生产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因而生产的无限发展,必然受制于生产能力的有限性。相反,消费的无限却取决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并不受消费有限性的限制,而只受制于生产能力的有限。因此,我们得出一个最为重要的命题: 在商品交换的前提下,就个别家庭或共同体而言,其生产能力是有限的,消费则是无限的,生产与消费的矛盾表现为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生产能力的有限,限制了消费的无限扩大,而消费的无限扩大,则又促使人们生产能力的无限发展。

但是,在我们所说的物物交换阶段,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还处于萌芽阶段,货币的出现,才使这一矛盾取得了显著的地位。马克思以其哲学家的睿智写到:“在质的方面,或按形式来说,货币是无限的,也就是说,是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因为它能直接转化为任何商品。但是在量的方面,每一个现实的货币额又是有限的,因而只是作用有限的购买手段。货币的这种量的有限性和质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迫使货币贮藏者不断地从事息息法斯式的积累劳动。”[4]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作为“使用价值一般”,是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它可以和商品世界中任何商品相交换。因此,如果说物物交换的出现使人们的消费有无限扩大的趋势,那么,只是在货币这一形式上,人们消费的无限性才找到它现实的代表。应该说,货币的量和质的矛盾,只不过是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的集中表现,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反作用一样,货币作为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又将反作用于这一矛盾,使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无限扩大的矛盾更形突出、更形尖锐。

抽象地看,人类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商品交换产生前,人们自己生产,自己消费,消费是有限的,易于满足的。商品交换产生后,消费却成为无限的。因此,在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中,主要表现为人们对消费资料的不同种类的无限追求;在货币的质的无限与量的有限的矛盾中,主要表现为人们对尽可能多的货币量的追求。最终,二者凝固在人们世俗的物欲之中,即表现为不断地追求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和物质享受,也就是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个人利得最大化”。

商品交换的出现,除了产生了人们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同时还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对立。这一巨大的变化,我们还须从商品交换发生前后的关系中来寻找。

商品交换出现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最初的物物交换到完全意义上的商品交换,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交换者双方作为不同的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交换过程体现了不同所有者之间物质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具有不同物质利益的所有者,交换诚然使他们之间具有物质利益上的同一性,即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相互满足对方的需要。但是,他们之间的对立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们的商品的相异性,他们在交换中总是讨价还价,锱铢必较,双方之间的利益此消彼长,尔损我益,即是对立性的具体表现。在此,我们不难看出,当商品交换出现后,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上出现了物质利益的对立性。这种对立性是人类相互关系中最重要的变化。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的孤立化,只是历史过程的结果。最初人表现为种属群、部落体、群居动物,显然决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政治动物。交换本身就是造成这种孤立化的一种主要手段。”[5]

在商品交换发生以前,人们物质需要的实现或满足,是在与大自然的对立中来完成的。在商品交换发生后,人们除了仍然要在与大自然的对立中来实现物质的互换,同时还必须在人与人的对立中来实现商品交换,从而满足自己生产与生活方面的各种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是伴随商品交换而来的,商品交换越发展、越普遍,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就越发展、越普遍。

人与人的对立和个人利得最大化是一母同胎的孪生子,它们都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且二者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其成长过程中互相促进,为人类历史演示出诡异奇伟的画面。个人利得最大化体现为人们对财富的无限追逐,人们对财富的追逐越是急迫、越是狂野、越是无耻,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就越尖锐,因为在商品交换条件下,人们的财富追逐,大多是在人与人的对立中实现的。同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是在人们追逐财富、实现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出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对立越广泛、越普遍,财富的涌流就可能越多,人们自身利益的实现就可能越快速。在此,我们得出另一个重要的命题:在商品交换条件下,使人类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意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财产关系不仅包含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也包含着人与人的对立,人们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意识不断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亦更趋普遍,最终导致人们作为私有者的普遍对立。[6]

因此,在商品交换出现以后,人们对财富的无限追逐和人们之间的对立,成了人类文明历史的定格,商品交换越发展,这两种关系就越普遍。阶级的产生,贫富的分化,战争的频仍······从此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的普遍景观。

人们对财富的无限追求和人们之间的普遍对立, 从最积极最正面的角度看,可以促使人们辛勤劳作、发明创造,让人类社会的财富日益加增,让生产力的发展有永不衰竭的动力。然而,这一行为并不妨碍人类用其他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通过暴力掠夺来获取他人的财富;通过捕获战俘强制其为奴隶;通过剥夺他人的生产资料来占有他人的劳动果实……这样来实现个人利益更为快捷。因此,战争、暴力、杀戮、压迫、剥削……成了人类文明历史中常见的现象,在文明历史的初期尤其如此。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都可以视作这种现象的另类表述。人类处于这样争斗攘夺的状况,如果不加制止,不予控制,必然循循相因,恶性轮回,终将危及人们的财产和人生安全。因此,为了避免人类在这种个人利益的争斗中两败俱伤、同归于尽,人类发明城邦、国家或政府,制定规则,维持秩序,止乱解纷,抵御外敌……政治由此而兴,法律亦由此而兴。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作一总结:法律萌生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出现,在一般意义上它是商品交换所引致的人们对财富无限追逐和人们作为私有者普遍对立的产物,在更特定的意义上它是人们在追逐财富的对立中形成恶的对立时的制度设置。这就是法律的起源。


[1]孔子对大同的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为,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不闭。是为大同。”〔《礼记·礼运》〕

[2]海西奥德写到:“鸿蒙初辟之时,奥林匹斯山上诸神缔造了黄金般的生灵……他们象神一样生活,无忧无虑;没有悲伤,没有劳顿。等待着他们的不是可悲的衰老,而是永葆的青春。他们欢宴终日,不知罪恶的骚扰。死亡之到来一如睡眠之降临。他们拥有一切美好之物,富饶而又慷慨的大地向他们奉献源源不断的丰收。在一片莺歌燕舞中人们和睦相处。”

[3] 其详细的论证可见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7页。

[6] 商品交换的出现,不仅产生了个人利得最大化、人之人之间的普遍对立和财产的私有化,使之成为经济学中最重要的经济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把人类带入了文明社会。其更为详尽的论证,参见拙著《从中国到世界一文明社会的深层危机》和《经济学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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