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纲
中华文明之法制,肇始三代,绵延至今。自大同而进小康,经原始而迈文明,阶级丕分,天下为家,人逐其利,私产遍植,社会矛盾顿起,人际对立频发,必须建国家以匡乱,立制度以制衡。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民本学说灿然已备,执政为民蔚为传统。人性有善、恶,一循道德,一因权利,合而为人世大观。遵循道德,为大众乐,可以睦家庭,和社会,让人间充满温暖;追逐权利,为一己私,可能成对立,侵他人,世界纷扰不断。然则,权利追逐又可以促生产,竞发明,兴创造,惠民生,人类物质文明得以新进。于是,以民为本就在于保护、促进人们的道德与权利的正当实现,这是人间大道,也是国之根本。
国家因人际矛盾而起,法律为恶性对立而设,“惩其已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一并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增进人民福祉为要。因此,国家要一秉于公,政事要务求其正,法律要得古今之平。
第一章 人民
中华文明之人民,崇德向善,勤劳勇敢,历亿万劫,承百千祀,蕃衍生息,辉耀东方。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古有“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今有“以人民为中心”,经国兴邦,唯此为大。
人民之维系,一曰道德,一曰权利。德润人心,利养其体,不可偏废。
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是中国人的立身之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对道德的高标,是对幸福的追求,是对社会的贡献。
权利,是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晶,是人性在他物中的呈现,是人类生产过程的产物。权利承载着个人生活的诸多重要方面,使人们的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使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进步。
第一条 每个人应有德性的生活,完善自我,关爱家人,助益社会。
第二条 对于道德,国家要倡导、扶持、奖掖,使之发扬光大。
第三条 国家不得强制推行道德;不得以道德绑架权利。
第四条 每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权利。
第五条 国家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并创造条件促使个人权利的正当实现。
第六条 鉴于个人权利的对立性质,个人权利的实现以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限。
第七条 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自由。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第九条 对道德和权利的侵犯,法律要予以制裁。
第二章 国家
国家出现和文明与共,中华文明之国家,戡乱治平,保家卫国,经世济民,是一高度集权的权威机构。历史上,国家的产生无一不是一个政治集团以武力控制秩序、以文治满足民愿而存在;国家的败亡无一不是因国家功能的丧失、人民苦不堪言而出现。国家必须以人民为根本,保护与促进人民幸福。
掌握国家权力的政治集团,应该大公无私,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以服务人民为宗旨。
第十条 统治集团因历史选择而胜出,组织政府,执掌国家权力,具体个人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经由选贤任能的程序选出。
第十二条 任何人经过甄选可进入国家公务员系列。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系列实行供给制,国家公务员的生活标准以国民人均收入计。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行使其职能。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接受人民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有自动退出和被迫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由统治集团推举出国家元首,以总领国家枢机。
第十八条 统治集团提出政纲,确定政府架构,制定法律法规,编制国家发展纲要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交由人民议会审议并表决。
第十九条 人民议会依中国行政区划分级建立,各级人民议会议员从辖区内人民中挑选,候选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出应选者,再经选贤任能程序筛选,合格者确定为议员。
第二十条 议员不得兼任其他国家公职。
第二十一条 不同阶级阶层的政治集团,作为其阶级阶层利益的代表,组成政治协商机构,参政议政,以佐统治集团对国家的治理。
第三章 生存条件
中华文明之生存环境,西倚昆仑,东临沧海,北阻冰原,南限异域。数千年来,筚路蓝褛,山林以启,吸纳同化,民族融合;内有天灾人祸,外有强敌觊觎,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洋洋乎成就其广袤富饶的生息之地。我民族生于斯长于斯,一定要经营好这片国土,守护好这片国土。
第二十二条 中国的土地及其之上的自然资源,是中国人的生存之基,属于全民所有或称国家所有。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视情况将土地资源有偿或无偿地交由集体或个人占有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要征用集体或个人占有和使用的土地及其资源,要予以等值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总体运转,兴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依归。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指导和管理,必须遵循经济规律。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大力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医疗、体育、环保等事业。
第二十八条 平等对待世界所有国家民族,睦邻友好,协和万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保境安民是其主要职能。
第三十条 国家元首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纲常的实施,另作具体的法律规定,所有法律,不得与纲常相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