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难以确定的“确定性”——析维特根斯坦哲学生涯的一个内在悖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69 次 更新时间:2021-07-26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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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进入专栏)  


摘要:认知维度上的确定性是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生涯始终关注的焦点之一。他在前期《逻辑哲学论》里把确定性归结为“逻辑必然性”,在后期《哲学研究》里却凭借“家族相似”的理念彰显不确定性,在晚年的《论确定性》里又试图从“生活形式”以及实践行为中寻找确定性的根基,有关见解经历了复杂曲折而颇有意义的演变发展,但最终还是没能走出这座理论迷宫。只有将确定性与人们的认知需要和非认知需要关联起来,我们才能结合现实生活的价值内容,揭开这道难题的谜底。


维特根斯坦去世前用一年多的时间写下了一些评述札记,去世后以《论确定性》(又译《论确实性》)的书名出版了。不过,这不意味着他只是临终前才想到了这个问题。毋宁说,在《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里,他一直在思索认知维度上的确定性,并从不同视角提出了某些很不相同的见解。本文试图围绕这三部著作进行一些批判性的分析,在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原创性贡献的同时,揭示贯穿于他的哲学生涯的一个内在悖论。


一、基于逻辑必然性的确定性


由于西方主流哲学从古希腊起就确立了“认知理性”精神,怎样在认知活动中获得“确定性(certainty)”的真理知识,一直是众多哲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维特根斯坦也不例外。或许由于德语里的“确定性(Gewissheit)”原本就和“认知(wissen)”直接相关,《逻辑哲学论》已经把这个问题与描述事实的理性认知联系起来了:“命题必须用‘是’或‘否’确认现实”[1]4.023;“只是在缺乏确定性的时候——也就是我们不是完全了解事实,只知道某些有关它的形式的东西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概率。”[1]5.156但值得注意的是,与这部前期代表作的书名一致,此时的维特根斯坦更偏重于从思维和语言的逻辑同一视角考察认知确定性,甚至流露出用逻辑推理的确定性压倒事实因果的确定性的扭曲意向。

在开篇指出命题是世界的图像,因而按照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准具有真假之分的过程中,维特根斯坦引入了“逻辑”的概念,并特意强调它不是“偶然”的:“逻辑中没有偶然的东西。”[1]2.012在把关注点从命题符合事实的一面转向了命题逻辑结构的一面后,他推崇“逻辑必然性”、贬低“因果必然性”的论述就更多了:“相信因果联系就是迷信”[1]5.1361;“知识与被认知东西的关联是逻辑必然性的关联”[1]5.1362;“不存在因为某件事发生导致另一件事发生的必然性。只有逻辑的必然性。”[1]6.37换言之,在他看来,有关事实的正确知识只有思维和语言在内在同一中严格遵循的逻辑必然性,不会涉及事实本身的因果必然性,因为后一种必然性根本不存在。

将“认知”与“必然”关联起来的意向,能够追溯到古希腊哲学的“逻各斯(logos)”概念那里。[7]454-466它同时包含了“世界的运行规律”和“思维的逻辑法则”双重语义,从而折射出“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必然性对于人类认知远比“可能如此、也可能不如此”的偶然性更为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只有既揭示了世界必然规律、又遵循着逻辑必然法则的正确认知,才能让人们确定地了解各种事实的本来面目,充分满足人们不仅探索“真相”,而且追求“清晰”的认知需要。当然,严格说来,“必然性”和“确定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虽然有着相通的语义,但同时也存在微妙的差异:“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分别指认知在描述事实时呈现的“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和“可能如此、也可能不如此”的状态,因而与“必然性”和“偶然性”分别指事实自身在与认知发生关联时呈现的“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和“可能如此、也可能不如此”的状态有所不同。但撇开这点区别不谈,西方哲学主要就是通过强调真理知识与世界和逻辑的双重必然之间的密切关联,才确立了“认知-理性”的精神,并将它直接运用到了确定性的问题上:只有运用理性能力、通过逻辑推理获得的有关事物必然规律的确定性真理知识,才有积极的价值;否则,无论缺少了哪方面的必然性——或是以不合逻辑的不清晰方式表述的有关必然规律的知识,或是以符合逻辑的清晰方式表述的有关偶然现象的知识,从认知理性精神的视角看都是有严重缺陷的。

将维特根斯坦的见解放在这种背景下来考察,我们就能看出一个与众不同之处了:他不仅将在“逻各斯”中融为一体的逻辑必然性与因果必然性分开了,而且还把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试图凭借前者否定后者。正是依据这种剑走偏锋的意向,他阐发了前期哲学的一个核心理念——“思维和语言的逻辑同一”,据此主张人们能够在不同字词语句的认知性意思之间,建立起符合逻辑必然性的语义关联,亦即以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方式,从某些语义中演绎出另一些语义。在他看来,思维和语言只有在服从这种逻辑必然性的基础上,才有高度的确定性:“我们不能思维任何非逻辑的东西”[1]3.03;“凡是能够思维的东西都能清楚地思维,凡是能够言说的东西都能清楚地言说。”[1]4.116 [8]209 罗素在为《逻辑哲学论》撰写的“导论”里,充分肯定了维特根斯坦的这个理论贡献:“他关注的是某种逻辑上完美的语言必须遵守的条件……是精确的符号体系的条件,亦即命题在这种体系中‘意指’某种十分明确的东西的条件。”[1]2-3

不过,如同其他思想家的情形一样,维特根斯坦的这种原创性贡献也伴生着内在的悖论:在凭借逻辑必然性压倒了因果必然性后,他肯定的认知确定性势必面临着流为形式性空壳、缺少实质性内容的危险。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他以混淆概念的方式将重言式的“无条件真”、非逻辑命题的“可能真”和自相矛盾的“不可能真”放在一起比较后得出的结论中:“重言式的真是确定的,命题的真是可能的,自相矛盾的真是不可能的。(确定的、可能的、不可能的:这里我们就有了我们在概率论里需要的等级标示了)”[1]4.464;“逻辑的一般有效性可以叫做本质的,它与像‘人皆有死’命题这样偶然的一般有效性是相反的。”[1]6.1232

显然,维特根斯坦在此忽视了一个关键点:重言式的“无条件真”和自相矛盾的“不可能真”是没法与非逻辑命题的“可能真”相提并论的,因为假如重言式和自相矛盾真像他说的那样“什么都没说”,它们就谈不上非逻辑命题才会在“符合事实(说了些什么)”的意思上出现的“真假”问题了。由于这个缘故,他进一步把重言式的“真”说成是无条件确定的,以及把自相矛盾的“真”说成是不可能确定的,反倒把非逻辑命题的“真”说成是可能确定的,就有点牛头不对马嘴了,因为前两者的确定性与其说是围绕“符合事实”意思上的“真”说的,不如说是围绕“符合逻辑”意思上的“明(清楚明晰)”说的:由于重言式就是同义反复,它们的语义关联当然是无条件清楚明晰的(哪怕它们在符合事实的意思上是假的);由于自相矛盾是把意思相反或语义抵触的字词语句直接结合起来,它们的语义关联当然是不可能清楚明晰的(哪怕它们在符合事实的意思上是真的)。[9]维特根斯坦主张“先天确定的东西总是证明了是某种纯逻辑的东西”[1]6.3211,在这个意思上也能勉强成立:没有事实内容、只是先天确定的东西,注定了是抽象形式的纯逻辑东西。但如前所述,即便在西方主流哲学的语境里,包括在《逻辑哲学论》开篇讨论“符合事实”的“真假”标准的语境里,我们也没有理由把认知确定性单纯归结为逻辑必然性的先天形式,却抽去了为之奠基的因果必然性的事实内容,不然的话就会造成反客为主的严重谬误了。

例如,维特根斯坦举过一个“什么都没说”的重言式:“如果我知道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我对天气就一无所知。”[1]4.461然而,第一,它并非“什么都没说”,而是试图描述天是不是在下雨的状态。第二,虽然它是逻辑上“无条件明”的,却不像他说的那样是事实上“无条件真”的,相反还由于将两种相反的情况以析取的方式直接摆出来,让人无法确认天到底是不是在下雨,也就是让人“对天气一无所知”。就此而言,它与“天或者在下棋或者不在下棋”的重言式以及“人皆不死,张三是人,因此张三不死”的演绎推理其实是类似的,尽管在“符合逻辑”的维度上具有清楚明晰的形式确定性,但在“符合事实”的维度上并不具有描述真相的实质确定性,结果是让人在逻辑上清楚明晰的同时,又在认知上莫名其妙;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后两个命题和推理由于遮蔽了事实真相,是比“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的废话更加扭曲的假话。

从这里看,前期维特根斯坦对确定性的探讨已经陷进了自败:他原本想追求某种超出经验归纳的感性层面,能在逻辑演绎的理性层面确保“一定如此”的形式确定性,却由于否定了事实存在的因果必然性,要么落入了“或者这样、或者那样”的实质不确定,要么落入了貌似“一定如此”、却扭曲了真相的虚假确定性,背离了认知理性精神追求符合事实的真理知识的初衷。如前所述,《逻辑哲学论》首先强调了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们是否如实描述了事实自身;论题5.156甚至承认,“确定性”在于“完全了解事实”,不在于“只知道有关它的形式的某些东西”。既然如此,我们怎么可以在抽空了有关事实的因果必然性的实质内容后,单向度地夸大语义关联的逻辑必然性对于认知确定性的决定作用呢?

其实,如果我们像前期维特根斯坦那样肯定了“名称”具有意指事实的认知描述功能,按照逻辑必然性势必得出下面的结论:只有因果必然性才能为包括逻辑必然性在内的认知确定性奠定不可或缺的基础。理由很简单,既然字词语句的语义内涵总是与它们对事实的描述直接相关的,它们之间的语义关联当然也只能建立在事实之间互动关联的基础上,却不可能凭空产生或先天确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事实之间的因果关联具有必然性的前提下,字词语句的语义关联才能具有符合事实的实质确定性以及符合逻辑的形式必然性。因此,对于认知确定性来说,事实之间的因果必然性总是占据着主导地位,语义关联的逻辑必然性只有在因果必然性的基础上,才能成为有积极价值的确定性因素,否则就会沦为像“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这种虽然“无条件明”,却又匮乏“确定性真”的稀里糊涂了。例如,“刚下了雨,那条土路一定很泥泞”的经验推测,就是依据事实之间因果关联的必然性,在“下雨”-“土路”-“泥泞”这些术语之间建立了具有逻辑必然性的语义关联。再如,“人皆有死,张三是人,因此张三有死”的演绎推理,也是因为大小前提如实描述了事实真相的缘故,才与“人皆不死,张三是人,因此张三不死”的演绎推理形成了强烈对照。表面上看,第一个经验推测由于因果必然关联的有条件性(某些土路质量好,下雨后也可能不泥泞),似乎缺少像第二个演绎推理那样无条件的逻辑必然性和认知确定性。但我们在承认这一点的同时,不要忘记了另外一点:第二个演绎推理的逻辑必然性,依然建立在大前提“人皆有死”的不完全归纳上(虽然这个前提同时也有人体生理规律的强有力支撑)。更重要的是,尽管都存在不够“绝对”的缺陷,这两个相对清晰地描述了事实真相的逻辑推理,在认知确定性的程度上仍然无可比拟地超越了“金山是金子堆成的山”的重言式,因为后者虽然是逻辑上的“无条件明”,却又在涉及自然界事实的维度上,属于“不可能真”的梦幻泡影。

就此而言,维特根斯坦一方面凭借逻辑必然性否定了因果必然性,另一方面又以混淆概念的方式把重言式的“无条件明”说成是“无条件真”,这种双重谬误决定了他有关确定性的前期理念不可能是真正确定的。毕竟,假如像他断言的那样,“整个现代世界观的基础是一种幻觉:所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现象的解释”[1]6.371,自然科学也就只能满足于描述种种随机变异、无从捉摸、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的偶然现象了,即便绘制出了世界的图像,也不会具有认知确定性。既然如此,像他那样探究真值命题在思维和语言的内在同一中具有的逻辑结构,岂非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是不可能取得积极成果的徒劳之举吗?

值得指出的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里承认了《逻辑哲学论》的“严重谬误”,并对上述见解进行了反思批判。在谈到“‘不准确’实际上是一种责备,‘准确’是一种赞扬”的时候,他这样自问自答:“这些思考让我们面临一个问题:逻辑是以什么方式成为崇高的呢?……逻辑似乎位于所有科学的根基处。因为逻辑探究一切事物的本质。它努力寻找事物的根基,不关心事情实际上是怎样发生的。”[2]§§88-89在谈到《逻辑哲学论》的论题5.5563时,他又说:“思维的本质即逻辑呈现出某种秩序:世界的先天秩序,也就是世界和思维共同拥有的可能性秩序……它不允许任何经验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2]§97这些反思批判从一个角度表明,他的后期哲学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前期哲学将思维和语言的认知确定性仅仅归结为逻辑必然性的片面看法。


二、基于家族相似的不确定性


人们往往把维特根斯坦从《逻辑哲学论》到《哲学研究》的转型说成是从关注逻辑语言演变成关注日常语言;其实,这一转型的更深刻实质在于:从关注认知性的事实描述语言,演变成关注意志性的价值诉求语言。正是在讨论命令、演戏、说笑、致谢、祈祷这些被前期哲学认为是“无意思”语句的过程中,他考察了“语言游戏”的“语意即语用”特征及其在非认知维度上与“生活形式”的关联,试图纠正前期哲学片面强调思维和语言的认知性逻辑同一的“严重谬误”,从而扩展了语言哲学的视野。问题在于,在提出这些原创性理念的同时,他又凭借“家族相似”的理念,否定了字词语句描述事实真相的认知确定性功能,结果在拨乱反正的时候用力过猛,走向了不划边界、怎样都行的相对主义,几乎让“语言游戏”变成了匮乏确定性的“文字游戏”。

本来,“语意即语用”的理念强调了字词语句在日常语境里丰富多变的语义内涵,尤其指出了它们在与非认知需要以及实践行为形成关联时的多样化功用,因此比前期哲学聚焦于字词语句在真值命题中描述事实的单一性效应更为全面深刻。例如,在分析建筑工人的呼喊“石板!”时,维特根斯坦就不再单纯关注它指代石板的认知性意思,而是转而关注它表达的非认知意欲——“我想要你递给我一块石板”,认为同一个词在不同语境里会因为功用不同具有不同的语意:“字词的意思就是它在语言中的运用”[2]§43;“要把语句看成一种工具,把它的含意看成是它的应用。”[2]§421正是从这种见解出发,他指出语言是一种“家族相似”的“游戏”,与“生活形式”息息相关,因而我们也无法脱离非认知的意向愿望和实践行为,孤立抽象地理解日常语言:“语言游戏”是由“语言和行为”交织而成的[2]§7;“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形式。”[2]§19

可是,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沿着这条思路走下去,深入探讨日常语言如何表达非认知意欲、发挥实践性功用的机制,却满足于点到为止地评述某些语言现象,停留在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层面上。更严重的是,大概出于想与前期哲学划清界线的急切考虑,他还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字词语句“给对象命名”或“实指界定”的描述功用,认为在“水!”或“救命!”的呼喊中,“没有询问事物名称这样的事”[2]§27,结果从一种片面性走向了另一种片面性,没有看到“实指界定”其实也是“语意即语用”在认知维度上的表现:人们基于惊诧好奇的求知意欲,才会赋予各种字词确定性地指代对象、描述事实(包括实践行为和内心情绪等)的认知性意思和功用。同时,由于非认知价值只能以需要为中介来自实然性事实,即便某些字词在日常言谈里主要被用来表达非认知意欲、发挥实践性功用,它们也不会因此失去描述事实的认知性意思和功用,反倒还必须以这类认知性的语用为基础,才能发挥出自己的非认知语用。

拿“递给我一块石板!”的命令来说,其中每个字词可以说都有确定性地指代某个东西、动作、人物、数量的认知功能;其他人也只有从认知视角理解了它们的确定性描述含意后,才能理解这个语句在建筑工地的语境里具有的应然性诉求含意。否则,倘若命令者发布命令的时候在事实、逻辑以及语法的维度上充满了不确定性,说的是“递给我几块那啥啥!”“既递给我又别递给我一块石板!”“一块我递给石板!”,聆听者就会如堕五里雾中,搞不清楚他说的是什么意思,更谈不上将命令付诸实施了。在这方面,维特根斯坦的见解显然不如同样关注日常语言的英国哲学家奥斯汀到位。后者在前期有关“记述话语”与“施为话语”的分类陷入困境后,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主张任何言语行为都包含认知性“指事”、诉求性“行事”和实践性“施效”三个不同的层面,虽然英年早逝未能深化,却清晰地指认了所有语句普遍具有的认知性描述功能。[10]123-153

这样从片面强调逻辑必然性的极端走向了片面否定认知确定性的极端后,维特根斯坦就通过“家族相似”的理念,犯下了否定日常语言具有确定性共同特征的谬误。他先将字词语句在不同语境里的多样化语意功用与《逻辑哲学论》彰显的单一性逻辑结构对立起来,强调“这种多样化不是什么固定的、一劳永逸地给定的东西”[2]§23,然后就宣称:我们没法发现各种语言游戏作为语言的普遍本质,只能看到它们重合交叉的“相似之处、亲缘关系”,因为它们总是处在模糊不清、没有边界的“家族相似”状态。[2]§§65-67结果,与前期哲学全力倡导思想和语言的清楚明晰,甚至主张“说不清楚不如不说”的意向背道而驰,他在《哲学研究》里反复指出:“怎样给游戏的概念划界呢?什么可以算做游戏,什么就不再算了?你能给出一条边界吗?不能”[2]§§68;“人们会说‘游戏’概念是个边缘模糊的概念。——‘但模糊的概念也算概念吗?’……用清晰的图像替代不清晰的图像是不是总是有利的?我们经常需要的难道不正是不清晰的那张吗?……我根本不想划边界。”[2]§71、§76不错,接下来他也承认日常语言要服从种种规则,但同时又认为,这些规则不像逻辑法则那样严格精确;毋宁说,人们是一边玩着游戏,一边制定和改变规则的,只要这些规则能“在正常情况下”完成任务就行:“只要不妨碍你看到事情是怎样的,你说什么都随你的便。……科学定义的摇摆性:今天被当成现象A的经验性衍生物的东西,明天就会被用来定义‘A’了。”[2]§§79-88于是,语言游戏的不确定性,就这样通过家族相似的理念延伸到科学定义那里了。

严格说来,“相似”概念并不像维特根斯坦说的那样边缘模糊、界线不清,因为它的原意是指若干事实之间既相同又相异,相同处和相异处还往往交织在一起的微妙关联。所以,哪怕承认了各种语言游戏之间重合交叉的“家族相似”,我们也能通过进一步的辨析,具体说明它们是在哪些方面内在同一、又在哪些方面彼此有别的,相同与相异的边界在什么地方,从而通过把握同一性中的多样性和多样性中的同一性,得到各种语言游戏何以维系“家族相似”的确定性知识,其中自然也包括所有语言游戏在哪些方面保持内在同一,因此都有理由叫做“语言游戏”的确定性知识。比方说,维特根斯坦强调的“语意即语用”及其与“生活形式”的关联,明显就是所有“语言游戏”在“家族相似”中普遍具有的共同本质。可是,由于走极端地否定了认知确定性,他似乎满足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地就事论事,更喜欢拿着“家族相似”这个貌似哪里都能用,可又没说出个所以然来的空洞标签到处乱贴,却就是不愿确定地指出各种语言游戏之间到底有哪些同中之异和异中之同,甚至也不愿围绕“语意即语用”以及“生活形式”的理念展开深入分析,为人们提供一幅旨在描述日常语言共同本质的相对确定的认知性“图像”。相反,如同他自己所说,他主要是在琐碎烦杂、有时还不断重复的感悟体验和质疑猜测中,给出了一幅各种颜色相互融合、几乎看不清轮廓的图像,以致人们能够照着它随便画出一个矩形、圆形或心形来:“‘随便什么东西——因此也就等于没有任何东西——都是正确的。’”[2]§77

所以毫不奇怪,如果说前期维特根斯坦极力凭借逻辑必然性为内在同一的思维和语言划出一条清晰界线的话,他在后期哲学中却几乎放弃了追求认知确定性的努力,即便提出了“语言游戏”“语意即语用”“生活形式”“家族相似”等理念,也是一个比一个含混不清。这当然不是说他失去了《逻辑哲学论》显露出来的那种分析思辨和逻辑推理的高超能力,而毋宁说是他想要拨乱反正却又矫枉过正的转型意图的表现;就连《哲学研究》想到哪儿说到哪儿的评述札记方式,也是由于类似的缘故才与《逻辑哲学论》的编号演绎方式形成了鲜明反差。从这里看,虽然“家族相似”理念在当今西方学界受到了比其他后期理念更高程度的重视[11]192,它本身却是一个缺乏实质性内容的笼统概念,负面效应超出了它在彰显语言游戏的多样化和交叉性方面的正面价值。有鉴于此,我们自然也不应当以盲目崇拜的态度把它当成了一个深奥的术语来把玩,却忽视了它有可能把“语言游戏”变成“玩弄字眼”的相对主义弊端。[12]111-112、118-122

反讽的是,虽然《逻辑哲学论》把逻辑必然性与因果必然性分离开了,但在《哲学研究》里谈到逻辑同一律的时候,维特根斯坦又像许多西方学者那样,将“逻各斯”的双重含意混同起来了,声称“‘一个东西与自身同一’——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无用语句的例子了。”[2]§216从这里看,他或许尚未意识到,同一律的基本功能不在于指认每个东西都与自身保持同一,而在于要求人们在同一语境里维系每个概念的同一语义,以便让它们表述的理性认知能够具有清楚明晰的确定性;不然的话,假如逻辑同一律仅仅由于各种东西处在“家族相似”的重合交叉或运动变化中,没法与自身始终保持同一的缘故就变成“无用”的,以致人们可以在思维和语言中随意突破它的底线,混淆偷换各种概念的核心语义,那么,用这些模糊不清、没有边界的概念表述出来的认知,就会在语言中沦为难以自洽的一团乱麻了。例如,维特根斯坦刚刚指出,“我们叫做‘命题’‘语言’的东西并没有我想象的那种形式统一性,而是由或多或少彼此关联的诸多结构形成的一个家族”,紧接着又声称,“逻辑哲学绝不是以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谈论语句和字词不同的方式谈论它们的。”[2]§108在此他就没有察觉到,后一句话至少暗示了:无论各种语言游戏在“家族相似”中怎样地多样交叉,它们归根结底还是拥有某种普遍逻辑结构或形式统一性的,否则“逻辑哲学”怎么可能以与人们日常谈论语句和字词的同样方式谈论它们呢?这个例子似乎从一个角度表明:处在理论转型中的维特根斯坦,内心深处有着某种难以消解的焦虑挣扎,一方面很想确立后期哲学旨在彰显多样化和交叉性的“家族相似”理念,另一方面又无法割舍前期哲学对于认知确定性特别是逻辑必然性的执着依恋。

或许也是由于这种焦虑挣扎的深层效应,《哲学研究》虽然在讨论语言游戏的时候放弃了符合理性逻辑的认知确定性,却又在否定“私人语言”的语境里,花了不少篇幅考察感性体验的认知确定性,集中分析了人们怎样用像“疼痛”这样的名称描述身心感受的问题。这种理论兴趣与维特根斯坦当时不怎么关注名称如何以“实指界定”的方式指代石板这样的外界事物形成了反差,表明他关心的描述对象已经从“物体位置”等转向了“脸部表情、触觉、情绪”的感性体验,甚至承认了“命题……能够成为信念、希望、期待等等的表述”。[2]§24、§574一方面,他肯定了私人感受对于主体自身的认知确定性,把它归结为主体能够确定性地指认自己“有”某种感受:“说其他人怀疑我是不是感到痛,这是有含意的;但说我怀疑我是不是感到痛,就没有含意了。‘只有你才能知道(wissen)你是不是有那个意向。’……在此‘知道’意味着不确定性的表述是无含意的。”[2]§§246-247另一方面,他又强调人们是通过人际交流学会给自己的身心感受命名的,这样做的目的主要又是为了让其他人确定地知道自己的存在状态包括身心体验,消除他们可能产生的怀疑,所以才会在表述的时候,遵守人们在“生活形式”中通过习俗和训练形成的语言游戏的公共规则。[2]§§244-257

从认知确定性的角度看,这些见解体现了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另一种特定意向,一方面承认语言给身心感受做出确定性命名的描述功能,并将这种确定性与指认身心感受的存在状态联结起来,另一方面又将这种描述功能嵌入到“生活形式”中,试图将身心感受的认知确定性与语言游戏的多样化规则统一起来,主张“我对某个人的感觉能像对任何事实一样地确定。……确定性有不同的种类。……确定性的种类就是语言游戏的种类。”[2]342就此而言,这种意向不仅超出了前期哲学强调抽象形式的逻辑必然性和指向外物的认知确定性的片面狭隘,而且也超出了后期哲学“家族相似”理念的模糊笼统,至少没有拿“疼痛、舒服、发痒、难受等身心体验都属于重合交叉的家族相似”的说法应付过去。尤其是他彰显了语言及其规则的人际交流功能,更是肯定了认知确定性的重要意义:“人类的共享行为方式是我们解释陌生语言的参照系。……如果我们观察陌生民族的通常行为,就会发现这些行为是可理解的,看起来‘合乎逻辑’。”[2]§§206-207换句话说,语言游戏及其规则无论在其他方面怎样地多样易变、模糊不清,归根结底还是要在认知维度上保持“合乎逻辑”的确定性,否则就会沦为只能被一个人理解和运用的私人语言,却让人际之间的理解和交流变得不可能了。拿维特根斯坦举的一个例子说,假如我用“布布布”的语句表达“天不下雨就去散步”的意思[2]§38,当然只会在莫名其妙的不确定中让其他人觉得匪夷所思。虽然由于“家族相似”理念的影响作用,《哲学研究》没有沿着这条思路进一步探索私人感受的语言命名和人际之间的语言交流的认知确定性,他的这种意向却在晚年的《论确定性》里得到了另辟蹊径的绵延和深化。


三、基于生活形式的确定性


人们通常把《论确定性》也视为后期维特根斯坦的一部代表作。不过,尽管它同样试图从“生活形式”中寻找认知确定性的根基,却又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哲学研究》的“家族相似”理念,再次体现出维特根斯坦迷途知返的转型意向,只可惜最后还是落入了“不确定”的陷阱。

众所周知,《论确定性》的主要内容是回答摩尔提出的问题:怎么才算是“确定性”地“知道”了像“这里有一只手,这里还有另一只手”“地球在我出生前已经存在很久了”这样的事情?摩尔除了举起双手外提供不了这类问题的逻辑证明,却坚持说他确定地“知道”而不只是“相信”这些常识或真理。维特根斯坦赞同摩尔的反怀疑论立场,但认为摩尔误解了“确定性”和“知道”等概念的用法,只是这次他不像当年写完《逻辑哲学论》就觉得解决了所有哲学问题那样自信满满了,而是翻来覆去围绕自己此前提出的各种见解左思右想,设法找到突破口,却依然未能对这个难题提出一个确定性的解答方案,反倒不时落入了摇摆不定的境地,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我现在搞哲学,有点像总是放错了东西不得不再去找的老太太,一会儿找眼镜,一会儿找钥匙。”[3]§532

首先,维特根斯坦一方面声称“我知道=我确定地熟悉它”,把“确定性”与“知道”等同起来[3]§272、§582,另一方面又认为“‘知识’和‘确定性’属于不同的范畴”[3]§308,试图找出二者的差异。如同上一节所说,对于我们澄清知识和确定性的“家族相似”来说,这种同中求异的努力很有意义;但遗憾的是,他非但没有说出什么确定的道理,反倒摇来摆去把事情弄得更乱了。例如,他一会儿强调“知识”和“怀疑”伴生共存,因为“怀疑也就是思考”[3]§480,而“确定性”则是“没有丝毫怀疑的完全相信”[3]§194,一会儿又主张“‘我知道’意味着‘我不可能弄错’”[3]§8,怀疑我们知道某种东西是“非理性”的[3]§325、§454,而“怀疑的游戏本身就预设了确定性”[3]§115,“确定性是主观的,但知识不是主观的”[3]§245,结果在“确定性”“知道”和“怀疑”之间兜开了圈子。其实,如果不钻牛角尖的话,二者的关系很简单:确定性位于认知维度上,把各种知识分成了“确定”和“不确定”两类,“不确定”的知识就是人们还抱有“怀疑”的知识,“确定”的知识则是人们排除了“怀疑”的知识;所以,一种知识在什么范围内排除了“可能这样,也可能不这样”的“可疑性”,就在相应范围内具有了“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确定性”。

其次,维特根斯坦还把确定性分成了“主观”与“客观”两种,认为许多情况下“我知道”只是指“我认为我知道”(我主观上“相信”我知道),不等于“事实就是如此”或“我的确知道”,后者需要客观上证实我不可能弄错,因而“与证明真理的可能性相关”。[3]§§12-18、§243在回答“一个命题的真理性是确定的”是什么意思的问题时,他指出:“我们用‘确定’这个词表示没有丝毫怀疑的完全相信,并且试图也让别人相信。这是主观的确定性。但什么时候某个东西是客观上确定的?当错误不可能的时候。但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不可能’呢?是不是错误必须从逻辑上排除掉?”[3]§§193-194最后的问句让我们想起了《逻辑哲学论》看重的逻辑必然性,因为《论确定性》也谈到:“‘我知道’是一种逻辑上的洞见。”[3]§59不过,他似乎觉得出路也不在这里,因为“‘我知道……’陈述了我知道的东西,这和逻辑没什么关系”[3]§401,于是转而从“体系”的视角为确定性知识奠定客观的基础:“一切有关某种假设的检验、证实或否证都发生在一个体系中”[3]§105;“如果一切都支持而不反对某个假设,它是不是就是客观上确定的呢?人们可以这样说。”[3]§203但撇开“一切都支持”这种完全归纳的难度不谈,维特根斯坦又发现了这个思路的问题:“依赖我们记忆(或感官)的证据是否真的是正确的?”[3]§201“难道‘知道’不也是主观的吗?”[3]§415换言之,既然任何人都不可能提供自己主观上“不知道”的“纯客观”证据,我们怎么才能把“我认为我知道”与“我客观上知道”区分开,让怀疑论者心服口服地承认我们给出的是“客观”上确定的证据,从而摆脱无尽头的弯弯绕呢?或许就是基于类似的考虑,他虽然提出了“世界图像”的概念并让我们再次回想起了《逻辑哲学论》,却不再认为这幅图像是按照“符合事实”的标准具有“真假”属性的,反倒主张它本身就为人们提供了“分辨真假的遗传背景”,并且还是某种可以从实践中学会的“游戏”。[3]§§94-95

再次,一方面,由于主张“我知道”的客观确定性取决于令人信服的“正确理据”[3]§18、§270,维特根斯坦试图把“确定性”与“理性”直接关联起来:假如有人怀疑这座山在人们有记忆前就屹立在那里了,“我们会说他没有理据产生这种怀疑。所以合乎理性的怀疑必须有理据吗?我们也许可以说:‘有理性的人相信这一点。’因此我们不应当把不顾科学证据的反对相信某个东西的人叫做有理性的人。”[3]§§322-324另一方面,他又声称“确定性”本身不需要理据,反倒构成了人们说“我知道”的理据:“如果我试图给出理据,我能给出1000个,但没有一个如同它支持的东西一样确定”[3]§307;“语言游戏不是建立在理据的基础上。它不是有理性的(或者说它是非理性的)”[3]§559;“寻找理据终归有个尽头。”[3]§563他甚至因此对“人是理性动物”的经典定义也提出了挑战:“我想在此把人看成是一种动物,一种只有本能、不能推理的原始存在物……语言并非源于某种推理。”[3]§475然而,这种激进的批判意识还是不足以遮蔽维特根斯坦的无法自圆其说:确定性的知识到底需不需要理据的支撑呢?语言游戏及其内在具有的确定性究竟是理性还是非理性的?不难想象,这种左支右绌的焦虑挣扎持续下去,只会把他逼入走投无路的死胡同。

最后,正是在这种找不到出路的焦虑挣扎中,维特根斯坦再次引入了“生活形式”的理念,想把认知确定性的根源追溯到日常生活那里:“现在我不想把确定性看成是某种近乎轻率或肤浅的东西,而想把它看成是一种生活形式。” [3]§358在他看来,摩尔讨论的那些命题既不是“逻辑”或“有关语言游戏的描述”[3]§628,也不是通常意义上需要证明的真值命题,而是在生活形式中为所有认知活动(包括提问和怀疑)提供了“河床”或“基岩”的基本常识[3]§§97-100;它们在人们的信念体系中“不可动摇地矗立着”[3]§144,不仅为其他命题的确定性提供了正确的理据,发挥出类似于“游戏规则”的“特殊逻辑作用”,而且还能确保人们不带怀疑地从事各种行为[3]§95、§136、§196。他反复指出,“某些经验命题的真实性属于我们的参照系”[3]§83;“‘我有两只手是一个不可推翻的信念。’……我已经到达了我的确信的基岩” [3]§245、§248;“我们的问题和怀疑依赖于下述事实:某些命题是不容怀疑的,它们好像是这些问题和怀疑赖以转动的枢轴。”[3]§341同时,由于这类“枢轴命题”总是与以纯实践方式获得的“世界图像”交织在一起[13],我们“很难想象人们为什么应当相信它们的反面”[3]§93,因为倘若人们对这些作为“河床”或“基岩”的生活常识产生了怀疑,就会陷入“精神失常”“疯子”或“白痴”的状态,以致连最简单的命令也没法理解和服从了,就像你如果不知道“书”指什么就没法履行“给我拿本书”的命令那样:“为了使你能够执行一条指令,必须有某种你不会怀疑的经验事实。怀疑自身依赖于某种超出怀疑之外的东西。”[3]§519

如同对于其他后期理念那样,维特根斯坦没有界定过“生活形式”的概念,在《哲学研究》和《论确定性》中只是蜻蜓点水地提到几次而已;后来国内外一些学者曾对这个概念做出了各种阐释,如与“语言游戏”同一,各种行为的心理共性,社会生活的文化类型,历史绵延的习俗制度,人作为生物的典型特征等。[14] 但从《论确定性》的文本看,尤其在涉及认知确定性的语境里,“生活形式”首先还是指人们基于生命本能从事的最基础日常实践行为,或者说是人们在这些日常实践行为中形成的最基本生活方式。也只有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维特根斯坦为什么会说:“为证据提供正确的理据总有个尽头,但这个尽头不是某些直接让我们觉得为真的命题,亦即不是我们的看,而是我们的为——行为位于语言游戏的根基处”[3]§204;把确定性看成是一种生活方式,“意味着我想把它看成是某种位于拥有正确理据和没有正确理据之外的东西,就像某种动物性的东西那样”[3]§359。将这些说法与“逻辑努力寻找事物的根基”的前期说法稍加比较,乃至与《哲学研究》有关“语言和行为相互交织”的笼统说法稍加比较,我们就能看出他晚年的某种更彻底转型了。值得一提的是,在指出“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而不仅仅是逻辑命题,构成了一切包含着思想(语言)的运作的基础”后,他还专门引用了歌德《浮士德》的名言“太初有为”[3]§401、402,彷佛不如此不足以彰显他晚年的思索与《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偏重于“太初有言”之间的强烈反差似的。

应当肯定,维特根斯坦晚年将认知确定性追溯到“生活形式”,构成了他一生在这个问题上最有价值的深刻见解,表明了他在左思右想中终于摸索到了正确的方向:既不能把认知确定性单纯归结为逻辑必然性,也不能凭借“家族相似”贬抑认知确定性的意义,而应当将问题嵌入到更深层的“生活形式”中,从日常实践行为的亲身体验里寻找认知确定性的终极根源。但遗憾的是,他不仅没有给出“生活形式”的精确界定,而且还偏重于从“形式”角度考察日常生活和实践行为,很少将人们的需要以及相关价值内容纳入视野,结果就把揭开认知确定性之谜的希望放在一个抽象空洞的不确定基础上了。所以,《论确定性》尽管指出了日常生活和实践行为的决定性意义,却满足于在散乱的评述中浅尝辄止,提到就算提到了,未能探究某些更深层面的问题:像“我有两只手”“地球存在很久了”这样的命题,为什么能够作为“河床”或“基岩”具有不容怀疑的确定性,并且足以为其他命题提供正确的理据呢?既然人们实际上也能从认知视角对它们提出某些怀疑,为什么这些怀疑就不像“量子是粒子还是波”的怀疑那样具有积极意义,反倒会被视为“精神失常”“疯子”或“白痴”呢?如果说这些常识始终是不容怀疑的,怎么还会出现维特根斯坦也承认的“思想的河床也许会移动”的不确定情况呢?[3]§97至于他给出的其他“枢轴”命题,如胳膊砍断了就不会长出来,头割掉了就会死去等等[3]§§273-274,又是在什么意思上构成了不容怀疑的“一般性经验命题”的呢?结果,维特根斯坦虽然摸索到了迷宫的出口处,终究还是无法直截了当地从中走出来,而是在不断重复的自相矛盾中来回唠叨类似的见解,彷佛陷进了没顶的理论泥潭无力自拔。

有两个例证可以让我们察觉到维特根斯坦的这种尴尬状态。第一,他研究了一辈子“命题”,晚年却坦率承认:“人们在此必须记住,‘命题’这个概念就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3]§320第二,虽然《论确定性》开篇指出:“我的生活显明了我知道或确认那里有把椅子或一扇门,等等。例如,我告诉朋友说,‘坐在那把椅子上’‘把门关上’”[3]§7,但经过一年多的思考直到去世前几天,他还是重复写下了一些没有什么进展的评述:“我知道我的姓名”这一点“似乎与一切理据无关。我只是知道它”[3]§574;“每个人都以最大的确定性知道他的姓名,这是人们的姓名这种语言游戏的一部分”[3]§579;“我也许会问:‘关于我叫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这件事,我怎么可能弄错呢?’我能够说:‘我看不出这怎么可能。’”[3]§660对于这种带点无可理喻意味的现象,或许能用他自己的一句话来解释:“此人没有精神失常。我们只是在搞哲学”[3]§467——可以补充的是,并且还是以“不结果实”的方式,“搞”一种据说有“治疗”作用,却似乎总是看不到“治疗”效果的“哲学”。


四、怎样走出确定性的迷宫?


从上面的讨论看,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生涯一直伴随着“确定性”的问题意识,从前期对“逻辑必然性”的过分看重,到后期倡导“家族相似”的模棱两可,再到晚年对“生活形式”的追根寻源,画出了一条否定之否定式的曲线,尽管也有螺旋式上升的势头,但终究还是被封闭在了狭窄的空间里,未能迈出告别迷宫的决定性一步,反倒制造了一系列缺乏确定性的自相矛盾。有鉴于此,今天认真汲取他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继续他的事业,找到确定性问题的症结,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如同维特根斯坦所说,“确定性”的确是认知维度上的一个概念,主要涉及逻辑推理的理性思维怎样为人们提供清晰真理的问题(其中也包括《哲学研究》关注的人们如何诉诸公共语言给身心感受命名的问题,因为这种命名正是理性思维试图以确定性方式指认人们感性体验的原初努力)。不过,倘若我们因此就像他那样,在认知理性精神的误导下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却会作茧自缚地错失要害,因为哪怕是探讨理性思维的确定性问题,我们也有必要超出认知的维度,深入到意志维度中追寻它的终极原因:人们为什么不满足于模棱两可、摇摆不定的理性知识,而要追求清楚明晰、无可置疑的确定性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认知需要”这种特定意志的双重内容中。第一种就是通常说的“求知欲”或“好奇心”,亚里士多德已经把它视为人们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动机,主张人们是在排除了实用利益的干扰后,单纯出于惊诧好奇的方式探讨宇宙万物的[15]5;第二种则是以往学界较少论及的“求晰欲”或“好明心”,构成了人们努力让自己的思维和言说条理分明、清楚易懂的基本动机。当然,这两种认知需要追求的确定性目标也有微妙的差异:求知欲追求的是符合事实的确定性,重在如实揭示真相,排除“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的怀疑犹豫;求晰欲追求的是符合逻辑的确定性,重在清晰地思维和言说,避免“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的模糊混乱;失去了任何一种确定性,人们得到的认知成果都难以充分满足自己的认知需要。进一步看,由于认知本性的决定,在两者的互动中,真理知识的确定性构成了主导性目的,符合逻辑的确定性则是从属性工具,旨在帮助真理知识建构起严谨细密、自洽一贯的理论体系。维特根斯坦虽然通过分离因果必然性与逻辑必然性的途径,彰显了逻辑确定性的相对独立性(笔者也是在批判他这个见解的过程中,意识到认知需要除了求知欲之外同时还包含求晰欲),却又在把“理性”凌驾于“认知”之上的异化悖论中,颠倒了二者的主次地位,尤其忽视了下面的关键点:在认知维度上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人们为了确保符合事实的真知确定性,可以放弃符合逻辑的明晰确定性。[9]

例如,“某个位移之物在某一时刻既在又不在某一点上”的命题,不仅从认知视角看未能确定性地告诉我们这个物体在某一时刻究竟在不在某一点上,而且从逻辑视角看也像《逻辑哲学论》提到的“视野中的某一点同时有两种颜色”那样[1]6.3751,是一个把两种相反的语义直接关联起来的自相矛盾。但深入分析会发现,这个物体本身恰恰处在不确定的运动状态中,就决定了我们只有诉诸这个内容上不够确定、形式上不合逻辑的自相矛盾,才能以相对确定的方式如实描述它的不确定状态。反之,倘若我们硬以死守逻辑的确定性方式,断言它在某一时刻只在某一点或不在某一点上,尽管看起来消解了自相矛盾,却反倒会扭曲它的真实面目。也是基于这一理由,尽管自相矛盾具有逻辑上“不可能明”的特征,我们却没有理由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先是通过混淆概念把它说成是“不可能真”,然后再否定它有可能相对确定地如实描述某些事实的不确定存在。

其次,在抓住认知需要这个源头的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了同样位于意志维度上的非认知需要这个重要的源头。问题在于,除了科学研究是纯粹基于“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求知欲追求“为知识而知识”的确定性之外[16],人们在现实生活的大多数情况下,首先还是为了满足自己在道德、实利、信仰和炫美方面的非认知需要,指导自己从事能够满足这些非认知需要的实践行为,才会展开各种旨在描述事实真相的认知活动,追求认知成果的确定性。[17]在《逻辑哲学论》里曾把“(非认知)价值”置于“事实”之外的维特根斯坦,晚年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在《论确定性》里反复指出:“如果我的知识不能成为我的行为指南,它还有什么价值呢?”[3]§409“孩子们学会的不是书本存在、椅子存在等等,而是学会了拿书、坐在椅子上等等”,然后才会提出像“有独角兽吗”这类单纯涉及“事物存在”的问题。[3]§476

说穿了,这也是“生活形式”位于认知确定性的根基处的关键原因:人们要在实践行为中尽可能确定地达成非认知目的,就应当尽可能确定地把握相关事实的本来面目,尤其是尽可能确定地了解它们对人具有的善恶价值——亦即它们是否有助于人们满足非认知的需要。反思日常生活会发现,最经常最揪心地引发人们“疑虑”(而非单纯“怀疑”)的,并非那些不包含非认知价值的自然事实(如遥远黑洞、微观粒子)的不确定状态,而首先是那些包含了非认知价值、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价值性事实(如天气变化、股市涨跌、全球动向)的不确定状态:当人们难以确定地预测这些价值性事实的未来演变时,尤其当人们难以确定地评判它们对于自己达成特定实践目的善恶效应时,他们就会带着认知上“怀疑”和实践上“焦虑”相交织的纠结态度,围绕这些事实展开认知活动,尽量排除有关它们的不确定因素,努力获得有关它们的确定性真理。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里提到:“如果我把手放进火里就会被烧伤,这就是确定性。也就是说,我们在此看到了确定性的意思。”[2]§474这段评述明显触及到了非认知需要与认知确定性在根基处形成的内在关联,可惜只是让我们再次遗憾地看到:他又浅尝辄止地错失了由此揭开谜底的大好机遇。

从这个角度看,人们在现实中追求认知确定性的情况要比科学研究复杂多了:由于能力和时间上的内在有限,任何人都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追求所有的确定性,而只能通过轻重缓急的权衡比较,优先排除对实践行为影响最严重的不确定因素,获取能够最有效地确保实践行为达成目的的确定性知识——否则的话,假如主体在像把手放进火里这样的紧要时刻,还抱着既然家族相似、不管怎样都行的无所谓态度,听凭不确定的事态以不确定的方式影响自己的不确定存在,结果十有八九是悲剧性的。也正是为了防止悲剧性的结果以不确定的方式出现,人们才会在基于好奇心获得了有关事实真相的确定性知识后,努力通过价值重载的过程,把自己的非认知需要与这些确定性的知识结合起来,尽可能确定地评判各种事实的复杂善恶价值,再用这样的价值评判去指导实践行为,以求控制和改变有关事实的存在状态,充分利用它们有助于自己满足需要的善好效应,竭力避免它们有碍于自己满足需要的恶坏效应。换言之,一旦超出了“为知识而知识”的科学研究领域,人们对认知确定性的追求就会受到非认知需要和实践行为的实质性制约,不再是一件单纯位于理性认知维度上的抽象事情了,所以我们当然也没有理由把理性认知维度上的确定性诉求照搬到日常生活的非认知维度上。

例如,如果说人体生理学家的确应当从科学体系的视角确定性地说明“人人都有两只手”的事实真相,对于普通人来说,除了失去知觉或遭受截肢的极端情况,他们却没有必要再去确认这样的简单事实了;遇到有人硬要质疑,也只需像摩尔那样把两只手举起,然后一如既往地用它们做事就够了,犯不着为了满足有人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好奇心,围绕这个作为“河床”或“基岩”的常识提供什么绝对客观、纯粹理性、无可置疑的逻辑证明——世界上难道有这样的证明么?某些哲学家愿意绞尽脑汁地琢磨自己是不是有两只手,试图依据“我思故我在”的理性模式为此提供富于逻辑必然性的思辨证明,那是他们的个人爱好,并非其他人也必须履行的普遍义务。对于“地球已经存在很久了”“我究竟姓甚名谁”之类的问题,也可以用类似的方式在认知维度上加以确定;不然的话,一旦钻进了牛角尖刨根问底,人们哪里还有精力和时间处理现实生活中那些更重要更紧迫的确定性问题呢?说穿了,既然怀疑论大师休谟也不得不对自己实际拥有的知识心满意足,否认自己会在日常生活中真诚持久地主张“一切都是不确定的”[18]209,我们普通人又何必自找苦吃白费气力,非要为“自己有两只手”“那里有把椅子”之类的事情找到不会留下丝毫怀疑余地的纯粹逻辑证明,结果让自己变得有点像是“精神失常”“疯子”或“白痴”呢?

再如,在那些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科学研究中,科学家对于认知确定性的追求,同样会受到非认知需要或实践目的的实质性制约,不可能单纯基于好奇心无限制地扩展下去。因此,哪怕是求知欲极强的气象学家,也只会尽可能了解某个云团本身的确定性轨迹,以及它在何时何地会带来降雨的确定性程度,却很少想要掌握这个云团里每个水分子的确定性状态,更不会想要为这类确定性的真理提供某种只基于逻辑必然性、不依赖经验知识的先天证明。当然,事情的另一面是,如果有人基于好奇心对于某个大家一直认为是“不容怀疑”的基本常识产生了怀疑,并且依据事实真相证明了诸如“太阳绕着地球转”之类的“一般性经验命题”的错谬荒唐,那么,不管从认知需要还是非认知需要的视角看,“思想的河床”都会因此发生实质性的“移动”,最终让自己建立在更有确定性的崭新“基岩”上,不然人类的“生活形式”怎么可能演变发展呢?

最后,即便在与非认知需要或实践目的没有直接关联,纯粹“为知识而知识”的科学研究中,科学家对于认知确定性的追求仍然会受到认知能力有限性的实质性制约,不可能单凭认知需要就能无限制地顺利实现。因此,虽然古希腊、牛顿时代和当前人们都有物理学领域的认知确定性追求,他们达到的认知确定性程度却是大相径庭的。众所周知,由于对象和主体两方面因素的交织效应,目前最尖端的量子力学研究也还是处在包括“测不准”在内的种种不确定中,有时甚至不得不接受像“量子既是粒子又是波”这类接近于“量子既是波又不是波”的自相矛盾。更重要的是,哪怕人们在未来突破了这方面的有限性,高度确定地揭示了微观粒子的存在状态,照样还会由于类似的缘故,在追求新的确定性知识的进程中遇到类似的不确定限制,以致人类对于认知确定性的追求可以说永远处在不确定的状态中,足以从某个角度见证“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的确定性哲理:既然人是有限的,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人的逻辑思维是有限的,人们追求的认知确定性也就注定了只能是有限的。

依据这个理论架构反观维特根斯坦一生的探索,我们可以看出,他已经触及到认知确定性问题的几乎方方面面了,尤其是不仅自发地把合乎事实的真理确定性与合乎逻辑的清晰确定性区分开了,而且还自觉地谈到了“生活形式”以及日常实践行为的重要制约作用。可惜的是,他或者片面夸大了逻辑的必然性,用它压倒了占主导地位的因果必然性,或者否定了生活形式由于与各种需要密切相关所具有的确定性诉求,走向了家族相似、怎样都行的相对主义极端,或者满足于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点到为止,不去深入辨析求知欲与求晰欲、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微妙异同、复杂效应和权重地位,结果始终找不到问题的症结,直到临终前仍然在认知确定性的问题上处于不确定的认知状态。尤其是他前期已经享有“神童”的美誉,后期也常常被当成“天才”来推崇,却依然逃不脱种种有限性的内在制约,以致在难以确定的确定性困惑中,终结了自己的原创性哲学生涯的事实,更是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深刻的警示:尽管人类永远都有对于认知确定性的可贵追求,这种追求的实现却又永远都是有限的;所以,我们在尽可能确定地认知人类指向认知确定性的追求时,应当始终保持自己对于这种确定性追求摆脱不了的内在有限性的清醒意识。


注:本文引用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译本[1]的正文、《哲学研究》中译本[2]的第一部分正文、《论确实性》的中译本[3],只注明原文编号,不再注明中译本页码。此外,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的引文会依据《逻辑哲学论》的德文本以及C.K Ogden的英译本[4]、《哲学研究》的德文本以及 G. E. M. Anscombe, P. M. S. Hacker and Joachim Schulte 的英译本[5]、《论确定性》的德文本以及Denis Paul and G. E. M. Anscombe的英译本[6]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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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贵州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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