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它曾经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对人类的文明进步起过相当程度的推动作用。在政治上,它曾经是反对权力垄断,提倡多党执政的号角;在经济上,它曾经是划破“计划”坚冰,鼓吹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理论依据;在文化上,它曾经是倡导宽容,允许多种意识形态并存的核心武器。但在经济一体化,民主和自由日益成为全球普遍价值的今天,一些国家和地区却又借口“多元”,倒行逆施,将其视为抱残守缺,阻挠改革的托辞和挡箭牌。
实际上,多元和一元从来就不是一对矛盾的概念。在一个宗教国家里,人间的任何不同诉求都不能妨碍来自神的最高指令;而在一个世俗国家,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观念尽可以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但也得遵守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规范和伦理准则。也就是说,多元主义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具有正面的价值:
首先,你的这一元必须符合元的基本规则,简称“元规则”。比如,我们要搞一个汽车大赛,组织者尽可以鼓励各种各样的汽车参赛,红的,黑的,高的,矮的,贵的,贱的,豪华的,简陋的,耗油的,电动的,原野的,平地的……但如果有一款汽车,制造者自称质地优良,而且举世无双,独步天下,可是不会跑,这就绝对不能参赛。因为它破坏了汽车之所以成为汽车的“元规则”,即“跑在地上的机器”。再比如,我们要搞一个选美大赛,我们尽可以邀请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人种的美人参赛,胖的,瘦的,高的,矮的,黑的,棕的,丰满的,坦荡的,大肚的,细腰的……都可以不问来历,一视同仁。但如果从天上飞下来一位美人,脸面光洁,背生双翼,或从地下冒出来一队奇兵,刀光剑树,牛首马面,前者手持上帝的介绍信,后者腰别阎罗的催命牌,我们就不能允许她们参赛。因为前者属于天使,后者属于魔鬼,二者都不符合“人”的“元规则”。
具体到国家、民族也是如此。一个国家尽可以根据自己的传统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但有一点,就是在具体的历史坐标里,你的典章制度、政教礼俗得符合人类通行的国家概念。比如,一个现代国家可以有形形色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组织形式,但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仍然有许多共同的价值标准需要恪守。因为这些价值标准是建立在全人类共同的人性和生存经验基础上的,比如,无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老百姓只要有选择的机会,他们都会选择——温饱,而不是饥饿;尊严,而不是侮辱;权利,而不是损害;自由,而不是军管;民主,而不是暴政;法治,而不是秘密警察。所以,现代国家就把“民主、自由、平等” 通过契约确认为国家的“元规则”。
有一句陈陈相因的话叫“愈是民族的,就愈是世界的”,这话只在一定的前提下才是正确的。这个前提就是,这个民族得遵循一些世界普遍的伦理规范和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在全人类公认的文明之光灼照下,民族的,才可以是世界的。如果非洲有一个吃人生番,头插鹰羽,脸涂油彩,以妇幼为食,拿人骨当柴,民族是民族的,但肯定不是世界的。反过来说,如果一个民族不遵守起码的“元规则”,那么,愈是民族的,就愈是丑陋的,愈是落后的。有一种说法说,美国人爱自由,可别人不爱。这种论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普遍价值拱手让与了美国,或西方。因为根据起码的生存经验,我不相信阿富汉妇女喜欢塔里班的鞭笞,伊拉克的男子乐于跳进萨达姆的万人坑,朝鲜人热爱饿死甚于热爱鱼翅。
其次,你的这一元不能伤害其他元的生存、健康和发展。也就是说,多元不能容忍破坏多元的人。一头猪由于自身行为不检点,或饮食习惯不好,得了“猪瘟”,猪倌就必须将其隔离,甚至杀死。因为相对于其他没得“猪瘟”的猪来说,这一头虽然是“另类的”,“民族的”,用文学术语说就是,是“这一头”,而不是“那一头”,但它的存在威胁到了其他猪的存在,所以它就必须做出牺牲。一个人也一样,你尽可以将杨梅大疮视为“酷毙”,视为“帅呆”,以为“红肿之处,艳若桃花;溃烂之时,美如乳酪”(鲁迅语),但如果溃烂散发的病菌威胁到了别人健康的时候,和你发生接触的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你割除杨梅,剜掉大疮,甚至刮骨疗毒也在所不惜。因为多元主义再重要,也不能重要到危害别人生命的程度。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情形也大致如此。具体地说,就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不仅不能侵略别的国家和民族,而且就自然法而言,只要它在本国无端杀害过一个人,那么,世界上任何一个人和国家都可以将其当作猛兽加以消灭。因为杀人者,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已站在人类的公正和理性原则之外。根据生命同声相应的“整体性原则”,对地球上任何一个人的损害和侮辱,都可以看作是对所有人的损害和侮辱。因为我们不能设想中非皇帝博卡萨在吃完本国的小孩后会自行终止,因而全世界有能力的个人和国家,只要愿意都随时可以将其击毙,而不必听他说,吃小孩也是由本国的国情和传统决定的,是多元主义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