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协商民主”是与道德价值密切相关的一种政治形式,它的兴起契合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中心价值,受到了极力推崇。但是就政治伦理层面而言,它至少存在着三重困境:一是协商参与者究竟是个人参与还是代理参与构成了协商民主的主体困境;二是公共理性作为协商民主的原初状态还是推理结果构成协商民主的过程困境;三是维护多元主义还是追求一致性的利益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合目的性困境。“协商”仅仅是民主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却并非民主政治的全部。在政治过程的各个环节中浸润协商的精神伦理,比单纯地追求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更为重要。
关键词:协商民主 公共理性 多元主义 政治伦理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在西方兴起。这种理论迅速引起了国内政治学界的关注,并于本世纪初掀起了协商民主的研究热潮。大致而言,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协商民主的内涵:其一,协商民主是一种公民参与决策的形式。每个参与者通过公开讨论、自由表达、倾听和考虑相反的观点之后做出的决策,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1其二,协商民主是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2 或者是某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3 其三,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它能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并极力倡导那种能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增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相关的政治意愿、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政策。4简而言之,协商民主就是在公共理性价值理念指引下,通过广泛参与、公开对话形成共识或决议的一种政治形式。国内不少学者极力推崇协商民主及其在中国的应用,通常是基于以下几种理由:第一,通过参与和表达可以促进合法决策;第二,可以形成建构健康的民主所需要的良好公民精神;第三,可以实现权益政治走向公益政治;第四,可以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的非民主取向;第五,多样性的协商实践为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现实支撑。5面对这种状况,我们认为有必要从政治伦理层面对协商民主本身进行反思和判断。因为协商民主理论虽然“契合了西方政治思想的核心伦理价值,诸如理性、自主性和公正等”6, “让我们看到更多值得信任和更具合法性的政治权威形式、更明智的决策和对公民权更积极的看法,”7 但是作为与道德价值密切相关的一种政治形式,这种理论本身,亦需经过政治伦理层面的深入检验。实际上,“协商民主”理论在价值层面至少还存在三重困境需要解决。
一、个人参与还是代理参与:协商民主的主体困境
民主理论本身追求人民主权、政治平等和多数人统治。但是,源自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实际上偏离了这些价值,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正是对这些弊端的一种否定和矫正。在协商民主理论的预设中,它提供了一条解决民主和个人权利之间矛盾的道路,8 将受到政策影响的公民整合进了讨论和决策的过程,决策因此“具有”政治合法性和道德正当性。民主生活因而得以保存乃至深化,“创造出一种能支持公民参与公共对话的制度”。9 由此看来,协商民主似乎复兴了民主的实质价值。无疑,为了获得合法性,“公共协商就必须是包容的,因而应该是结构性的”10,这就意味着所有公民都能够合理预期和影响决策。但是,这种关于“参与主体”的理想设计,又不免导致如下问题:协商参与者是个体化还是集群化、是本人参与还是代理参与构成了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结构性困境。过于完美的理论预设往往由于忽视现实而漏洞百出。因为就公民参与而言,无论是其参与范围还是参与条件都要受到诸多伦理限制。
首先,就参与范围而言,协商民主强调参与的包容性、直接性、广泛性。一般来说,决策性的协商民主通常在公民和权力行使者之间进行。对于公民而言,能够平等参与对话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吸引点。但是,对于小范围的民主活动而言,只要公民愿意,广泛参与尚有可能;一旦范围扩大,各种困难便接踵而至。在这种情况下,协商民主不得不又转而求助代议制民主,将协商民主转化为政府代表与公民代表之间的对话。如此一来,由于参与者代表现存组织的群体的需要,表达着他们的特殊利益,并非公民的普遍利益,因而个体表达要么被群体表达所淹没,要么因势单力薄而被边缘化。11退而言之,即使人们能够理解大规模民主协商的成本,接受代理参与,“种族文化团体之间的显著不平等”12 也将解构协商民主的规范性。大多数人们并没有在意,在他们为这种超越以往“闭门民主”的形式所鼓舞的同时,协商民主其实在实质上已经被“代议民主”俘虏了。由此可见,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家努力地将“协商”与“聚合”相分离,认为协商民主与投票民主的实质性区别在于:当面对根本性的分歧时,前者试图通过合理论证以转换不同的偏好并最终消除分歧、达成共识;而后者则按照偏好的多少进行决策。13 但是,就连协商民主理论家自己都不得不承认“惟有代议制民主是制度化公共协商的恰当的形式。”14 这样看来,协商民主就缺乏理论上的独立性了。
其次,协商民主强调协商的平等性、理性、责任性。这个假设前提对协商参与者所抱有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构成了另一个困境。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主张是:不仅所有受决策影响的人都应该参与进来,而且他们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表达他们的利益及关注的问题,并拥有同等有效机会相互询问以及相互批评和回应不同的主张与论证。参与协商的公民不仅在程序上是平等的,他们在实质性上也必须是平等的,因为协商要求现有的权力格局不能影响参与者的实际地位15 。然而,这种论调不免有些理想化,现实的不平等(如财富、教育、社会身份等)真实地存在于政治社会的权威格局中,对协商参与者的参与构成了条件和能力上的种种限制。很多因素导致对协商民主变质为“强势集团”为自身争取政策利益的“白手套”16:第一,议题选定容易受到强势集团(包括政府)限定,一些有利于强势集团的协商被优先举行,不利于强势群体或无关于强势集团的议题被屏蔽、推迟或无限期搁置;第二,文化团体能力上的不平等使协商过程受到强势集团的软性控制,人们在看待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明显存在“认识资源上的不平等,如教育水平、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和传播信息的媒介组织的影响等……”17;第三,认识资源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弱势群体控制议题或参与协商的水平与能力,导致弱势群体在政策制定上被“相对剥夺”。这样一来,信息屏蔽、议题设置、机会和时间成本、讨论形式和参与者素质等因素就构成了平等协商的障碍。
二、原初状态还是推理结果:协商民主的公共理性困境
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协商民主不同于其他民主理论的重要之处在于“公共理性”这个概念。18在他们看来,狭义的协商民主就是一个产生解决共同问题的政治决定或公共意见的公共推理过程。也有人认为公共理性是协商民主的基础性条件,其主要作用是规范民主机构和他们争论的行为。它要求民主机构和政治决定的辩护能够建立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并为所有参与者接受。19 在公共理性具体指代的问题上,学者们直接借用了罗尔斯的“共同善”这一范畴,认为:“几种关注共同善的公共协商,要求公民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明显平等,并以促进形成关于共同的善的公共概念的形式塑造公民认同和利益”,20 形成了以“共同善”为指导思想的协商观念。公共理性固然值得追寻,但是在协商民主过程中究竟是一种原初状态还是推理过程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争论。
从表面来看,协商民主是对公共选择理论的一种否定,它“要求公民超越‘市场’的私利而诉诸‘论坛’的公利”,并认为只有当其改善政治决策,尤其是实现共同目的时,源自公民立场的协商才可以是正当理解的”21,相信只有当参与协商的公民都以“共识”为目标,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在他们之间才能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他们才会真诚地相互倾听和说服。倘若如此,公共协商的参与者自一开始就必须接受共同善的洗礼。既然这样,公共理性就作为协商民主的一种先赋性价值存在而成为原初状态了。正如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解释一眼,“协商民主理想”的“主要依据”,即:“力图找到‘在协商和公共理性基础上实现政治正义的哲学细节’。”22
原初状态提供了一条评估不同社会正义主张的路径,协商民主将这个假设与各种不同偏好一同带入公共和开放的讨论当中。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这个基础性的论述本身一开始就受到了根本性的质疑。有学者就不认可将原初状态视为协商的前提要素认为:“公共理性的论述是关于‘怎样达致理性的’限制条件而非在公共空间进行实际推理的过程。”23 在罗尔斯眼中,“公共理性是民主政体下人民的特征:它是属于那些具有平等公民权身份的公民”,24 这种假设与“人性善”一样遭到现实的严厉反诘。但是却被协商民主理论引为圭臬,认为当我们在公众场合思考根本问题时,就必须接受共同善的限制。实际上,公共理性和协商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不证自明的条件,后者则是一个具体操作的过程。因此就有学者批评:罗尔斯的想法更贴切地表现为无协商(non-deliberation)——反协商(anti-deliberation) 25。很明显,对罗尔斯来说“公共理性”25并不真的要求与其他公民在公共场合推论(协商、争辩)。相反,它体现为这样的内容——关于在公共政治论坛中怎样思考根本性问题的一系列指针。所以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理性是一种被“赋予”而非创造或实践的事物,而不是一个推理过程。25既然要求每个协商参与者都要首先宣布效忠共同善,那么协商的结果就可不证自明了,公共理性可以事先弥合分歧,协商的需求自然也就不会产生了。
即使我们不纠缠原初状态这个概念,公共理性的应用也是有实践弹性的。例如国家层面的协商,一般是在代理者层面展开的,普通公民参与受到各种各样现实和理论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理性就是罗尔斯所主张的公共利益,即较大范围内的全体公民的最大利益。但是在涉及公民直接利益和直接参与协商的情况下,公共理性的魅力可能永远不如世俗化的具体利益重要。由此,公共理性的实际意义因参与者身份而伸缩,在不同的参与空间和规模中被分别落实为:公共利益、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这样,公共理性就被解构了。理想化的假设一遇到复杂的现实,要么被肢解要么被套现了。或者干脆说,公共理性的适用范围更多情况下只有与宏观政策才能产生共谋;在微观层面,“理性”也就在大多情况下失去了“公共”这个意蕴而趋于碎片化。也即,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共理性的内涵,随实践的效度和范围而伸缩,只有通过协商才能具体化,因而是协商过程的产品而不是普通公民参与协商过程的必需,公民在协商之初更多地是要有自己的利益主张,一味地强调公共理性,协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三、多元主义还是追求一致:协商民主的合目的性冲突
协商民主被认为建立在对多元主义和社会分化的充分考量之上,其目的在于为多元社会的政治提供合法性。因为其能增进个体之间的一致性25,它有助于多数决定——或者能够形成最佳决策或根据不同解决方法提升的标准。简而言之,多元一致是协商民主的理想目标。瓦拉德斯(Jorge M. Valadez)就认为,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26因此,通过协商民主,一致的协商结果可以实现多元社会整合。其主要依据在于“协商的主要挑战不是私人利益的竞争,而是利益和世界观的规范概念的多元化。”27协商可以达致巩固社会团结的作用从而达致或维持一致性目标,具体而言体现为:一是通过平等讨论与协商这一过程本身,公民能够在相互交往之中形成共同体感,从而加强对共同体的认同;二是通过协商能够消除人们的自私偏见,从而以公共善为依归。三是协商民主具有教育公民的效果,通过政治教育,更正公民的自私利益和狭隘观念,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共识”。28
当今社会“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29社会权力从原有的单一权威中心不断分化,原来被统治的对象被人们重新发现并作为社会子系统发挥作用,没有一个完全绝对的统辖性利益。这样一些论断为协商提供了基本的理论空间:多元化利益和多元化主体决定了协商的起点一定是在于“异质性”因素或分歧,有必要求助于协商来谋求一致。但是一旦进入协商程序,问题便出现了,协商的理想结果是包容性和一致性,如果说允许多种意见和多种主张参与协商本身就体现了包容性,那么一致性就成为协商的最重要目标。问题是,一致性总是假设性命题,“不同意”“不妥协”“不放弃”的利益主张却是正式性的存在,“期待在每项具争议性的道德议题上都能获得一致性的意见,乃是不切实际的。30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最笨拙的方法就是不断协商直到大家同意为止,由于太耗财耗力耗时间,显然这是不可取的。因而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投票了。但是,投票就意味着多数掩盖少数,一致性变成规定性,变成了“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的“压制”行为。在仍然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经过协商所产生的结果比非经协商产生的结果更让人觉得“欺骗性”。这种表面的协商一致往往意味着公正性存在问题。
有学者认为,协商的公开性可以保证多数决定的公正性。但是,这又随即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否存在完全彻底的公开?充分的公开性取决于协商参与者对协商结果的预期,也取决于协商博弈力量较强方的姿态。“如果协商缺乏一致性,协商的成员可能就缺乏完全和精确地公开他们信息的动力。”31第二,过度的公开性将损害公正性。例如,斯塔萨维格(David Stasavage)通过对公开的与私下的决策对于观点分极化(opinion polarization)的影响进行比较后发现:当参与协商的代表公开决策时,他们面临着利用其行动向选民暗示忠诚的刺激,潜意识里会忽略关于不同政策真实价值的个人信息。这点如果被预先估计到,那么即使是公开辩论,人们也不会改变其原初的政策偏好;相反,当协商代表私下决策时,他们更愿意利用个人的资讯去思考能够更好解决问题的政策。32如此看来,取得一致性虽然理想,但是并不见得现实。德雷泽克(Dryzek)也认为,“在一个多元社会里,共识是难以达到的、不必要的,也是不受欢迎的。”33不顾其他利益主张的正当性而将一致性作为主要目标来追求的话,异质性的正当性就会受到削弱,价值权威受到损伤,协商民主就可能蜕化为受过包装的投票民主。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理论固然在一定程度回应了当代政治实践的诉求,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防止它在实践中或者在理论上的“碎片化”。换言之,一旦协商民主被肢解了,其理论就无法被完整地理解或运用。这样,协商民主中的个人究竟是自我现实利益的代表还是预测公共利益的主体?协商民主怎样避免对差异的压制?怎样在异质性的基础上追求公共理性?什么样的包容性和一致性才能达到中心目标?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就变得尤为紧迫,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协商民主对竞争性民主不是破坏性的否定,而是建设性的发展,为了突出协商民主而硬性地与票选民主割裂是不明智的。因为,协商的目的不是取代投票,而是为投票增加“价值”层面的因素,从而使得投票行为更符合道德。我们认为,在当下的政治过程的各个环节中浸润协商的政治伦理价值理念比单纯地追求协商实践形式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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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David Miller, 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 New Perspectives, Edited by Maurizio Passer in D’entreves,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02. p.201
2 Cooke M. 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Studies, 2000,(48).pp.947- 969
3 Joshua Coh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 Edited by James Bobman and William Rehg, The Mit Press, 1997. p.67
4 Jorge M.Valadez,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ties,USA Westview Press, 2001.p.30
5 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J],学习与探索,2007(2)
6 Cooke, Maeve: 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Studies,2000.p.48.
7 [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著,王英津等译: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00.
8 Cohen, Joshua (1998) Democracy and Liberty. In Jon Elster(e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pp.185-231.
9 Brue Ackerman,,James S.Fishkin. Deliberation Day.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2002(2).
10 [美]博曼.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 [C].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6:2
11 [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 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5.
12 [美]乔治•M•瓦拉德兹著,何莉编译:《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
13 Amy Gutmann, Dennis Thompson.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pp.13-15.
14 Agustín José Menéndez.Constitu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Ratio Juris, Vol. 13 No. 4, December 2000, pp. 416-417.
15谈火生.审议民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178.
16 吴晓林、左高山.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J],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4期。
17[美]乔治•M.瓦拉德兹著,荷莉编译:协商民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18 Samuel Freema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 Sympathetic Comment,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 29,No. 4 (2000), p.378.
19 William Smith and James Brassett, Deliberation and Global Governance:Liberal, Cosmopolitan, and Critical Perspectives,Ethics &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ume 22.1 (Spring 2008),p.72
20 A.Hamlin and P.Pettit, The Good Polity:Normative Analysis of the State[M].Oxford:Blackwell,1989,p.19
21 [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导言[A].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C].陈家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
22 Bohman, J. and Rehg, W. (1997) ‘Introduction’ in Bohman, J. and Rehg, W. (ed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Mass. and London, MIT Press, xv.
23 Benhabib, S. (1996) ‘Toward a deliberative model of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Benhabib, S. (ed.)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p.74–75.
24 Rawls, J. (1993)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p.213.
25 Dryzek, John S. and Christian List (2003): Social Choice Theory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 Reconciliation.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33, 128.
26 Jorge M. Valadez , Deliberative Democracy ,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 ,USA Westview Press ,2001. p.30.
27 [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6年版导言第5页。
28 李德满:略论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8(2)
29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3.
30 Amy Gutmann,Dennis Thompson:商议民主,智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6:48-49
31 Austen-Smith,David, and Timothy J. Feddersen. 2005. “Deliberation and Voting Rules.” In Social Choice and Strategic Decisions:Essays in Honor of Jeffrey S. Banks, eds. David Austen-Smith and John Duggan. Heidelberg: Springer.
32 David Stasavage Polarization and Publicity: Rethinking the Benefit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J].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Vol.69, Issue 1,2007.
33 [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61。
吴晓林(1982-),山东莱阳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左高山(1971-),湖南双峰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伦理学与政治学理论。本项目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政治暴力及其合法性研究”项目(09czx030)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