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消费税调整应防止税收的“替代效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90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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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 (进入专栏)  

4月1日起,消费税政策的一揽子调整方案已经付诸实施了,这是自1994年起开征消费税12年后的首次重大调整,也敲响了2006“税制改革年”的开场锣鼓。

消费税是针对一些特定消费活动的选择性税收,这些被单列出来的特定消费活动,多是些可能产生负外部效应或被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和服务。“新装”消费税调整的方向就是针对这些特定消费活动而征收的,体现出政府在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对公平原则的贯彻和通过税收手段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所作的努力,值得称道。

前几天我刚写了一篇文章,呼吁减轻我国纳税人,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税负,以保护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撑力(《新理财》杂志2006年第三期)。话音刚落,消费税的大规模调整就开始了。消费税的重大变动对于民间企业来说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影响会有多大?前景如何?它跟轻税政策之间应当是一种什么关系?我想,这是每一个关心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都会密切关注的。

本次消费税调整,除了发挥它的调节功能,增税的意图也是很明显的,因为新增的6个应税品目及调高大排量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而增加的税收收入,明显地大于取消护肤护发品的征税及调低小排量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而减少的税收收入。这一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也没有否认。以汽车为例,虽然私车的各种开销不断增加,人们该买车的还在买,也就是说,汽车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小,只要价格不是涨得太过分,需求就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可见,国内巨大的汽车消费市场给国家财政创造了极为丰厚的来源。

但只是国家一头捞足“好处”应该不是一个良性税制的全部落脚点。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家们普遍有一种忧虑:好不容易在市场上“打拼”而赚取的一点利润,有相当一部分被国家以各种税收形式拿走了,很多人感到,这样下去,企业将无法进一步发展壮大,只能在低水平上竞争甚至无法与他人竞争,只能获得低水平的利润甚至没有利润,只能保持低水平的发展甚至不能再言发展。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消费不足仍然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在选择消费品征税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多年来,投资和出口一直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两大驱动力。为了有效刺激和扩大内需,政府采取了诸多政策措施。从这个角度说,政府开征新消费税最应注意的是不伤害内需增长的元气,保持经济增长的“后劲”。因为只有内需拉动的经济才是健康的的经济,如果人们失去了投资或消费的信心好热情,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

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观察这次消费税的调整,就会发现一些问题。税制调整无疑具有许多积极的作用,但我却感到它还没有触及中国税制的核心问题,这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把税收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考虑,特别是在如何保证我国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动力方面,显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运筹。消费税的确增加了部分消费者的负担,但却没有相应地减轻企业的负担。由于竞争因素的存在,对消费品的征税有可能传递到相关产业,进一步加重企业的负担。

消费税是选择性征税,即有的商品征税,有的不征税,这就极容易产生税收的“替代效应”。纳税人在对自己的行为选择作决策的时候,如果他感到自己更加努力工作的机会成本过高,一般都会尽可能地避开征税的活动或税收负担重的活动,即以不投资代替投资,以免税、低税活动代替有税、重税的活动,以闲暇代替更加努力的工作。而税收替代效应一旦产生,实际的经济活动就会减弱,最终政府的税收总量就会减少。

我国消费税除了金银首饰征在零售环节,其他均在生产委托加工、生产及进口等三个环节征税,而国外消费税一般是在流通环节上征收。这样的税制设计有明显的漏洞,国外奢侈品公司只选择在大城市开店,而不选择在我国设厂,这就规避了大量的流转税,外商由此可以在中国市场获得高额利润。而中国的民间企业却无法做这样的选择。高尔夫球、游艇等奢侈品并非生活必需品,这就很难避免税收替代性的发生。当商品与服务由于征收消费税而价格上升时,消费者出于理性经济行为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消费来替代,比如,高档汽车涨价了,我去买高档住宅;高档住宅涨价了,我可以选择出国旅游,既然我想消费,总是能找到“花钱的地方”。而生产这类商品的企业短期内不可能轻易改变经营方向,该行业的工人也很难及时更换职业,结果必然是,产品需求减少,生产萎缩,直接遭受损失的是相关产业以及置身其中的从业者的利益,随之,国家的宏观经济总量和政府税收都不免受到影响。所以,消费税的调整,谨慎些不为过。

现在有很多的人主张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如“豪宅”、高档服装、桑拿、健身,甚至出境旅游,凡是富人消费的,统统征税。说说可以,但如果真的这样做了,就有可能造成依附于这些高消费背后的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萎缩,造成这些企业的职工“丢掉饭碗”。这样的税收不仅起不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会帮穷人的“倒忙”,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在当前一部分社会成员已经进入富裕型收入阶层,还有少数人成为特高型收入群体的情况下,加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作用确有必要。但问题也不是那么简单。表面上看是“谁买单谁交税”,谁消费高档奢侈品和服务就由谁来承担税收,但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即消费者或纳税人并不是最后的税收承担者,即“负税人”。

消费税是一种流转税,而且是一种重复课征的间接税,因此它是可以转嫁的,厂家一般会选择以提高销售价格、压低购进价格或降低成本的方式来“消化”税负。消费税开征最需注意的,就是税负最后是不是真正落在富人身上,是不是反而落在了中低收入水平的消费者身上。例如,某商人将一块高档手表赠与一位官员,官员享受了免费的高消费奢侈品,可他并不是税收的承担者。说实在话,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的有几个是自己“买单”的?商人、官员、民众,谁的心里不明白?表面上看,税收的承担者是“买单”的商人,但商人“买单”的目的是为了权钱交易,换取官员手里的“公权力”,目的达到后,他会千方百计地把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比如,用克扣职工工资的办法“消化”在成本里面,或者提高产品价格,也可以转嫁出去,不管用哪种办法,最终的负税人还是普通居民,这样,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也就难以体现了。

因此,我国税制改革应注意尽量减少流转税的征收,因为它具有制约私人部门的投资的负面效应。消费税就属于流转税,而且是一种重复课征的税收,它构成商品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利润是销售收入和成本的差额,如果流转税税高到使企业没有利润或只是产生低利润,私人部门就不愿意在这些领域投资,这时候,税收就会像个门槛一样“挡住”民间投资。经济学界认为,如果一国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那么税收的弹性系数应该在1左右,即税收的增长幅度与JDP的增长幅度要相互适应。我国增值税等流转税占到税收总额的70%以上,是一个典型的流转税国家,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收弹性系数平均水平达到2左右,因此说我国税收连年超常增长决不为过。

但另一方面,我国同期的税后产出——资本比却呈迅速下降的趋势。据我国经济学家测算,从全国政体来看,宏观税负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税后产出——资本比就下降0.545个百分点。这足可以说明,我国企业的税负已经不堪其重了。如果要减少公共产品生产的机会成本,使私人部门的价值生产富有效率,保护或激励私人部门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进而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税收的增长就不宜长期明显高于JDP的增长速度,特别是消费税这样的流转税,更不应该太重。

此外,我国目前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税制的调整我认为也应该比较好地体现这一政策的“中性”特征,即政府征税并不打乱市场经济对纳税人行为选择的调节作用,具体说,就是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支出与储蓄之间的抉择,不改变人们在工作努力与闲暇之间的选择,不对产品的定价和生产的决策产生大的影响,不存在过重负担的税收。我国今后的税制调整和改革,特别是消费税这样的流转税制的变动是否也应贯彻中性的原则,值得研究。

这样看来,消费税调整是有个前提条件的,就是原税制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即做加法,也做减法,与其他税种结合起来安排,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收替代效应的产生。比如,在增加消费税征收的同时,实行增值税或所得税的减税。我国政府在税制改革有一套通盘的战略部属的,有可能在今年广泛推开固定资产税前抵扣的增值税转型,两税合并也指日可待,说明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路子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总之,消费税可用,但不可用多用,更不可用之过度。作为一种调节性税收,消费税的主要目不是增加财政收入,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应当主要从社会的新增财富中获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未来经济的支撑力不会衰竭,保证政府的财源不会枯竭。在我国目前的税制条件下,无疑,只有增值税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将来增值税让位为所得税了,消费税也不能成为主体税种。消费税天生就是唱“配角”的税种。说明这一点,是因为现在有专家认为,这次对消费税的调整是阶段性的,尚未完全到位,今后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政府将综合考虑相关产业和消费结构的变化相机做进一步调整,所以想多说一句,提请有关部门考虑,在未来调整消费税调整时,三思而后行,防止应税商品种类任意扩大的倾向,也就是说,防止税收替代效应的产生,因为这对政府、企业和公民个人都是有利的选择。(新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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