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华: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消费税改革须加快推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78 次 更新时间:2015-02-04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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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华  

消费税改革刚刚“起步”,接下来应该从调整征收范围、环节、税率等方面完善顶层设计,通过立法进一步深化消费税改革。目前,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正在围绕“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大任务向前推进,消费税改革应与其他税种改革一并加快推进。

自去年底以来,我国就消费税改革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先是取消汽车轮胎、酒精等商品消费税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最近的调整则是自今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作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这些针对个别产品的调整仅是消费税改革的“起步”,当前应该从调整征收范围、环节、税率等方面完善顶层设计,通过立法进一步深化消费税改革。

现行消费税制度主要存在征收范围较窄、课税环节单一且靠前(基本在生产环节)、税基偏小、税率结构欠合理等问题,对消费行为的调控作用总体偏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消费税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对照此要求可以看出,去年底以来对消费税的调整仅仅只是局部,还需要更全面的措施来推进消费税改革。

首先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问题。相比其他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和地区,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还比较窄。比如,美国除联邦政府对汽油、柴油、通信、重型卡车、运动型钓鱼工具等征收消费税外,很多州政府还对烟、酒等消费品开征消费税;韩国对30余种消费品和7种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因此,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势在必行。但是,征收范围如何确定又是改革的一个难点,应该充分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做到既能调控特定消费行为,又不抑制合理消费,避免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征收范围的调整应该是有增有减,把已成为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和其他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调出征税范围,同时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其次,消费税改革还涉及税收管理和收入划分的问题。税种改革绕不开财政体制改革,今年营改增将实现全覆盖,这也意味着占地方税收半壁江山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建立相对完整的地方税种体系成为重要问题。因此,应结合营改增、消费税等税制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有意见认为,可以将目前作为中央税的消费税划为地方税或者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将消费税由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使其成为地方税的主力税种。毫无疑问,消费税的管理和收入支配权的划分,应充分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放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总盘子中统筹后确定。

再次,消费税改革应该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具体而言,包含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我国现行18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3部法律,包括消费税在内的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因此,在消费税改革中,应积极推动将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增强税收制度稳定性。严格遵守税收法定原则,既可规范政府征税行为,又能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更好地达到设置消费税的目的。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正在围绕“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大任务向前推进。要实现中央要求的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时间紧、难度大,消费税改革应与其他税种改革一并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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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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