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集体所有制会激励农民的生育行为,确切地说,是平均分配土地激励了生育。
在土地私有制下,家庭财产的多寡成为短缺经济下农户生育的天然约束因素。如果农户只有薄田十亩,土房三间,通常就只会生育一两个孩子。因此中国历代家庭平均规模都不到五口。人丁多的大家庭只是典范与理想。因为养不起多余的孩子,农户就会采取相关的节育手段,如李伯重教授所论清代的节育和溺婴。
土改时期按人头平均分配土地,当然会刺激生育率。1952年完成土改,总和生育率大增,1950年、1951年分别是5.81、5.70,已经不算低了,1952年更高达6.74,此后一直维持高位,1957年为6.41,直至“大跃进”三年困难时期骤降。
此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所有新增人口都可以在集体的蛋糕中分得一份口粮。在人民公社时期,口粮按人头和工分进行分配,生育越多,分配的份额也越多,这有助于家庭内跨期调剂。据北京大学周建波教授调查,一位有7个孩子的大爷说:“生孩子合算,因为分口粮时孩子按半成人分,吃得又少,若多生几个,岂不致富?至少不挨穷。”孩子多的家庭,可以大小孩子之间跨期调剂,或长幼之间代际调剂。这在短缺经济时期是家庭难得的调剂手段,选择多生育有利于家庭的生存,能够降低风险。布匹之类的配给品也是如此,长子可以用其弟妹的布票,而弟妹可以穿哥哥姐姐的衣服。养育第二、第三个孩子的成本也呈边际递减。
当然这是存在约束条件的。三年困难时期总和生育率骤降,1959年4.3,1961年更低至3.29。清华大学陈争平教授、仲伟民教授等在调研中发现,如果连最低生存基础都不具备,缺乏起码的物质,新生儿不能存活、养大,将是生育孩子越多越贫穷。有的60后回忆说,直到小学一二年级才穿上裤子,在这样的条件下,大概会生育越多越贫穷。
人民公社的生育激励效果很显著,1962~1971年,总和生育率多数年份都超过6.0,同时,医疗条件的改善,使夭折的人口大大减少。因此,上世纪中期尽管经济短缺,但生育率达到高峰,形成随后的人口峰值。人口的迅速增多,使政府不得不采取极端的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1972年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总和生育率降至5.0以下,1977年以后进一步降至3.0以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新增人口都可以获得一份土地,同样也激励农户的生育行为。在总和生育率逐年递减的趋势中,1981、1982 两年则由1980年的2.24回增至2.63、2.86。同时,农村计划生育阻碍很大,实施成本极高。政府不得不进一步推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拥有一票否决的效力。
现在许多地区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地成为事实上的私有土地,农村生育激励的这一因素不复存在,不少农民的生育意愿降低。这大概也是政府敢于放开二胎的一个现实基础吧。
二
不同的历史阶段存在不同的生育偏好和约束条件。
有人担心,如果说短缺经济条件下土地私有制对人口生育具有天然的约束,那么在饱和经济和过剩经济条件下,生育可能不受土地和财产数量的约束,即使土地少,也能够养活更多的孩子,此时土地私有制会导致不受节制的人口增长。然而,当经济与生活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晚婚少育就成为人们普遍的选择,就像发达国家一样即使鼓励生育,生育率仍然不断下降。
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任何现象都有其约束因素或负反馈机制。短缺经济时代因为养不活而生育少;饱和经济与过剩经济之下,养育孩子的物质条件不再存在问题,但人们的生育意愿又大大降低了。这种自然演进过程中会形成相应的秩序(哈耶克所谓自生自发的秩序)。如果政府干扰一个环节,又会引起其他环节自然秩序的变形,即政府强制干预一种现象或一个领域,又会引发不可预期的或意料之外的另一种情况,于是政府捉襟见肘,左支右绌。政府控制了土地集体所有,未曾料到会刺激生育,由此又得去强制干预和控制人们的生育。控制土地需要大量政府官员,计划生育的从业人员又是一个庞大的队伍,于是政府规模扩大,税费随之增多,民众负担加重,与之伴生的则是权力寻租与腐败。
近年有学者还论证了重男轻女观念被强化的制度支持,人民公社时期如此(黄英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亦然(李宏斌),这也是矢志追求男女平等的为政者所始料不及的。
很多人认为多子多福是儒家传统,文化基因导致中国人口众多。这种观点受到事实的证伪,更严谨地说,应该是受到约束条件变化所出现的新现象的挑战。同样是儒家传统的中国台湾、韩国,是世界上生育率最低的地区之一。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华人的低生育率亦然。显然这与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相关,也与私有产权相关。
土地集体所有制还从根本上动摇了儒家孝道传统。孝道传统的经济基础之一是财产继承。家长总摄土地与财产权,不孝之子的财产继承就可能受到约束与限制。在现实中我们通常看到,财产或资源雄厚的富豪,会受到孩子和亲邻特别的孝顺或尊敬;而没有财产传承的老人被抛弃被虐待的现象并不鲜见。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孩子的土地不再来自于家长,家长失去了传承财产和由此约束子孙的权力。孩子依赖的不再是家长,而是村社集体。传统的家庭模式与孝道观念受到冲击,譬如陈志武教授所论金融工具替代了养子防老的需求。
三
土地集体所有制与相应的政府组织又为计划生育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相配套的制度基础。
农民成为集体的一员,从而受到集体组织的控制。加之户口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形成严密的控制体系。农民在土地分配、子女教育、户口与福利等各个环节,都依赖和受制于组织。如果敢于违抗指令,就可能有不同手段实施惩罚。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组织体系,是强制性计划生育能够有效推行的制度基础。
在这方面,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组织体系更为严密,其成员对单位的依赖性更强,计划生育的惩罚措施更为简便,管制的效率也更高。但同时,如果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依赖于政府控制下的资源与福利,就可以游离于计划生育体系之外。例如富人多生孩子,将来可以选择上私立学校,计划生育政策也无可奈何。农民工离开家乡,可以相对容易地突破计划生育的约束。
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就会依赖或受制于他人或组织,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选择。
(原载于《金融博览》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