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马克斯·韦伯针对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价值中立”的原则,试图借此维系它作为一门严格“科学”的特定身份。不过,由于受到西方主流学界二元对立架构的误导,他却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割裂开来,强调科学家的价值评判与对事实的理解是无法并存的。这个悖论导致了他及其支持者很难解答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以及对象都充满了“价值负载”的情况下,主体如何才能在学术研究中克制自己的立场态度、情感偏好、利益趋向,遵守价值中立的原则揭示对象的本来面目,获得关于社会事实的真理知识呢?韦伯的反对者也正是依据这个悖论,才认为价值中立的要求对于社会科学来说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幻觉,甚至本身就构成了某种逻辑矛盾。只有打破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抓住“需要”将两者联结起来的枢纽作用,才有可能走出国内外学术界深陷其中的这座理论迷宫:首先,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依据自己的需要,赋予各种存在的事实以这样那样的价值意义;因此,以需要为中介完全可以从事实推出价值。其次,人们的需要可以分成“认知需要(好奇心或求知欲)”与“非认知(实利、道德、炫美、信仰)需要”两大类,从而让各种事实以及相关的知识分别具有“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就此而言,所谓的价值中立只是要求社会科学对于非认知价值保持中立(不去评判或诉求对象的任何非认知价值),却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它们对于认知价值同样保持中立。事实上,尽管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以及对象都具有丰富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但主体只要愿意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就能纯粹基于认知需要揭示社会生活的真相,获得具有“真值”的正确知识,让社会科学成为一门与自然科学相似的严格科学。就此而言,对于社会科学研究来说,保持非认知价值中立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自从一个世纪前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提出了“价值中立”的原则后,[①] 社会科学研究是否能够通过贯彻这一原则维系自己在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身份,就成为学术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不过,正反双方虽然就此展开了迄今尚未结束的激烈争辩,却由于以不同的方式延续了韦伯陷入的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悖论,始终没能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本文试图通过指出需要将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枢纽作用,以及澄清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微妙异同,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并且做出肯定性的回答。
一、价值中立问题的缘起
韦伯在1917年发表的“以科学为业”的著名讲演里,用一段话精辟地概括了价值中立的原则:虽然“社会学、历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科学以及旨在阐释这些学科的文化哲学诸分支”的研究主体可以围绕各种社会现象持有并表达自己的价值评判,但在学术研究中“只能要求自己保持理智上的诚实整一,清晰地认识到下面两件事的差异:确认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是一回事,回答文化及其具体内容有什么价值、人们在文化共同体和政治社团中应当如何行事的问题是另一回事。这是两个完全异质的问题……科学家给出自己的价值评判之时,就是他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终结之时。”[②]
韦伯的这些用语可以表明,他倡导价值中立的哲理根源,能够回溯到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关于从“是(存在)”能不能推出“应当”的质疑那里。[③] 自从这位英国哲学家在一段语焉不详的简短论述里将“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认知”与“意志”、“描述”与“诉求”的关系和盘托出后,人们便不得不开始认真思考这个在学术研究中绕不过去的难题。事实上,受到休谟很大影响的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论及这个问题的时候,虽然同样只是给出了某些微言大义,却已经比休谟深入了一步。一方面,在谈到“知—情—意”的心理架构时,他特别强调“认知机能、愉快和不快的情感和欲求机能”这三种不同的机能“不能再从某个共同的根据那里推出来”[④],主要理由是“认知”旨在把握实然性的存在事实(“知性在自然中只能认知那些现在、过去、或将来存在的东西”),而“欲求”(意志)却是旨在提出应然性的价值诉求、推动人们从事实践行为(“一切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都是实践的”)。另一方面,在谈到哲学的两大研究对象“自然和自由”时,康德又指出:“自然哲学涉及所有‘是’的东西,道德哲学涉及那些‘应当是’的东西”,认为源于意志的伦理诉求如同没有意志的自然事物一样,也有它们作为存在事实的实然性一面(所谓的“应当—是”),因此道德哲学能够像自然哲学研究自然界所有“是(存在)”的东西那样,针对应然性的道德诉求(如“绝对命令”等)内在包含的普遍必然规律展开理性的探讨。[⑤]
如同休谟的语焉不详引发了康德的反思一样,康德的语焉不详也引发了追随者们的反思。康德去世几十年后,面对当时流行的将事实与价值混为一谈的“自然主义”倾向,新康德主义者们开始依据两者的差异彰显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区分。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主张,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外界事实不同,人类生活作为“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由于涉及经验、思想、情感、欲望和行为的缘故,总是富于“意义”的;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1863-1936)则认为,包含“价值”的文化现象是特殊性和一次性的,因而有别于以普遍性和规律性为特征的自然现象。与此同时,同样反对自然主义倾向的德国历史学派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既然人类生活属于“自由和非理性行为”的领域,人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就很难依据理性的概念对它们展开客观的认知,主要是运用直觉的方法做出主观的价值评判。[⑥]
韦伯正是在这种充满争议的复杂语境里提出价值中立原则的。一方面,他接受了新康德主义关于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有着深刻差异的观点,明确承认文化事件由于植根于“价值关联”的缘故都是有意义的,呈现出特殊性一次性的特征,因而不可能像自然主义主张的那样,把自然科学寻找外界事物普遍规律的研究方法直接运用于文化科学,乃至要求“文化科学的每个概念都应当类似于精确自然科学的概念”。另一方面,他又反对德国历史学派将文化科学主观化的倾向,强调我们不能因为文化事件具有主观精神内涵,就停留在对它们做出带有浓郁情感色彩的价值评判的层面上,以致否定了文化科学作为“客观经验科学”的定位,相反应当遵循价值中立原则将科学认知与价值评判区分开来,如同自然科学运用因果分析方法认知自然界的存在事实那样,运用因果分析方法认知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⑦] 下面我们会看到,韦伯提倡价值中立原则时陷入的悖论,就与他试图在两条战线上与自然主义倾向和德国历史学派同时作战,既要强调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存在深刻差异、又要维系文化科学的科学定位的双重意图密切相关,尤其与他在指认文化科学包含“价值关联”的同时又要求文化科学做到“价值无涉”的内在矛盾直接相关。
由于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不仅对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无可置疑的重要意义,而且还孕育在如此富于争议内容的话语氛围中,它问世之初便引起了强烈反响,以致韦伯自己就曾针对“科学总是有价值的”“材料选择包含价值评判”等异议做出了并不是很有力的直接回应。[⑧] 韦伯去世后,全球学界包括中国学界进一步围绕这条原则展开了持久的争论,形成了各执一端的正反两大阵营。大致梳理一下中外基本文献,我们可以将正反阵营的主要理据概括如下——其中大多数理据在韦伯在世时业已被人们提出的事实,既展示了韦伯的原创性理念绕不过去的深度魅力,也见证了一百年来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努力探究的收效甚微。[⑨]
首先,反方的主要理据有:第一,主张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了,所以谁要是据此反对价值不中立,就等于违反了价值中立。换言之,倡导价值中立是一个包含逻辑矛盾的自败悖论,因为要是把它贯彻到底,我们就必须对价值不中立也保持价值中立。第二,任何科学研究都不仅试图获得正确的“真值”知识,而且还能通过实际运用给人们带来“利益”,因此不可避免地包含价值内容(具有价值关联或价值负载)。第三,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尤其充满了价值负载,不像自然事物那样价值无涉(某些论者甚至认为自然科学研究也无法摆脱种种价值关联)。第四,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不仅在日常生活中拥有各种价值理念,而且在课题选定、材料择取、研究方法、立论目的等方面同样会受到这些价值理念的干预影响。有鉴于此,指望在社会科学中做到价值中立几乎是不可能的。[⑩]
其次,正方的主要回应是:第一,任何科学研究本身只是描述事实“是怎样”的知识系统,不会直接转换成要求人们“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性系统;只有付诸实际运用或是与意识形态结合后,它们才会包含善恶好坏的价值负载,但这时它们已经不再是提供知识的科学了。第二,价值中立原则既不否认社会科学的对象和主体都有价值关联,也不要求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放弃自己的价值理念,而仅仅要求他们在学术研究中保持价值中立,克制自己的立场态度、情感偏好、利益趋向,以确保研究结论不以主体自己的主观好恶为转移。所以,只要正确地加以理解,在社会科学中至少是有限度地做到价值中立是完全可能的。[11]
如果在此按照价值中立原则评析两大阵营的争论现状,我们或许只能坦率地承认反方更占上风的事实,因为它的主要理据不仅前后一贯,而且看起来也更符合社会科学研究的实际状态,以致韦伯以及正方都没有否定这些理据。[12]相比之下,部分地因为韦伯的立论已经存在概念模糊、命题扭曲、自相矛盾等缺陷,正方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首先,正方很少回应反方的第一条理据(价值中立的要求就是自败的悖论)和第二条理据的前半部分(科学研究总是追求真理知识)。其次,如同韦伯的两面作战一样,正方也不得不在要求社会科学像自然科学那样保持价值中立的同时,又承认社会科学的对象、主体和内容都充满了价值负载,因而与自然科学鲜明有别,结果导致自己的论证捉襟见肘,尤其是没法回答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怎样才能在自己和对象都有价值关联的前提下克制价值偏好、维系价值中立的要害问题。于是,在韦伯倡导了一个世纪后,价值中立原则能不能够在社会科学领域成立,对于国内外学术界似乎仍然是一个未解之谜。
本文虽然基本认同韦伯的立论,认为社会科学不仅可能、而且应当保持价值中立,但在论证这一立论时运用的概念、方法、前提和论据却与韦伯以及正方颇为不同。所以,下面的讨论不仅将全面回应反方的主要理据,而且也会指出韦伯以及正方的理论失误,在批判性分析中展开论证。
二、针对非认知价值的中立态度
从韦伯的立论看,他的首要失误是在强调事实与价值之间差异的同时,走向了将二者割裂开来的另一极端:“这是两个完全异质的问题……科学家给出自己的价值评判之时,就是他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终结之时。”显而易见,韦伯似乎没有意识到,假如事实与价值之间真的存在这种不共戴天的二元对立,他要求研究主体专注于“确认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就近乎逻辑上的“圆形之方”了,因为这个要求清晰地承认了“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与“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并非完全异质的东西,相反至少有一点可以类同看待:两者都能被人们凭借诚实的理智态度在认知维度上加以理解和确认;或者说,“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在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时,归根结底也是一种与日月山川之类的自然事物以及数学或逻辑状态相似的存在事实,不然的话就谈不上研究主体凭借诚实的理智态度对它们展开认知性的描述了。
有鉴于此,要让韦伯从自相矛盾的逻辑泥潭里走出来,我们就有必要围绕基本概念做一番铺垫性的界定辨析了:首先,“事实(fact)”或“是(is)”在最广泛意义上是指各种东西能被认知活动所描述的“存在(being)状态”(这“是”或“不是”一个如此这般的“事实”),因此不仅包括像日月山川这类在人的心理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像感觉印象、逻辑推理、幻想梦境这类在人的心理之中存在的“主观”事实(否则我们将会得出心理科学不研究“事实”的荒唐结论了),同时当然还包括像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战争与和平这类本身就是价值或具有价值关联而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东西。[13] 其次,“价值(value)”在最广泛意义上是指各种东西对人具有的“意义效应”(这东西对我“有益”但对你“有害”,那样做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因此总是构成了人们意志活动的诉求目标(我“想要”得到这个好东西,你“不应当”做那件坏事)。
应该指出的是,韦伯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认了这两个有着鲜明反差的概念定义(只是没有特别强调主观和价值负载的东西同样能够构成“存在”的“事实”这个关键点罢了),一方面把事实和认知直接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又把价值和意志(情感、愿望、应当)直接联系起来,将“价值评判”界定为“有关受到我们影响的现象是否令人满意的实践评判”,并根据二者的这种区别主张:人们在科学研究中不能从事实描述推出价值评判。[14] 但问题在于,如同两百年来的大多数西方学者一样,韦伯又把事实与价值的上述差异夸大到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完全异质地步,甚至断言“因果分析绝不提供价值评判,价值评判也绝不是因果解释”。[15] 结果,他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虽然存在不容抹煞的严格区别,却依然能够凭借“需要”这个枢纽维系内在的关联:当某个存在的事实有助于某人满足某种需要的时候,它就会在这方面对某人具有最广泛意义上(不限于道德意义上)的善好价值;当某个存在的事实有碍于某人满足某种需要的时候,它则会在这方面对某人具有最广泛意义上的坏恶价值。[16] 至于需要何以能在是与应当的关联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原因在于:“需要”被人们自觉意识到了后,就会转化成心理结构中的“想要—意志(will)—欲求”,并进一步构成人们从事各种行为的原初动机,通过赋予存在的事实以不同的价值,引导人们基于不同的意愿从事应对这些事实的不同行为。举例来说,当阳光照在张三身上、满足了他的取暖需要时,他就会觉得阳光照射是好的,并且因此想要从事晒太阳的行为;当阳光照在李四身上、妨碍了他的凉爽需要时,他则会觉得阳光照射是坏的,并且因此想要从事避免在太阳下暴晒的行为。[17]
在价值中立的语境里,让事情变得纠结起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人生在世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同需要,因此也会让同一个事实具有不同的价值,从哲理角度看至少可以区分为认知、实利(功利)、道德、炫美(审美)、信仰五大类。[18] 例如,一棵松树,在科学家眼里可以进行植物学分类,在樵夫眼里能够砍下枯枝出售,在道德家眼里有资格成为坚贞不屈的德性象征,在画家眼里充满了赏心悦目的艺术韵味,在巫术者眼里则或许是足以通灵的神秘之物。其中的认知需要(通常叫做“好奇心”或“求知欲”)尤其发挥着某种特定的双重效应:一方面,它能把存在的事实变成对人有意义的价值,亦即促使人们从事认知行为以把握存在的事实,并赋予这些认知行为及其对象和结果以正面或负面的认知价值——像某个事实是“值得认识”的,揭示了事实真相、能够满足好奇心而令人愉悦的正确知识具有肯定性的“真值”(亦即人们常说而韦伯也承认的“科学价值”),遮蔽了事实真相、难以满足求知欲而令人沮丧的错谬知识具有否定性的“假值”等等。另一方面,它还能把对人有意义的价值变成存在的事实,因为作为人们试图认知世界的特定需要,它同样会推动人们描述自己基于需要从各种事实中推出来的各种价值的本来面目,从而让这些本身就有价值负载的东西如同日月山川等本身没有价值负载的自然现象一样,构成了人们可以在认知行为中加以理解和确认的存在事实。换言之,与西方学界的二元对立架构主张的相反,认知需要恰恰可以把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既赋予了被认知的事实以认知维度上的价值,又将被认知的价值变成了认知维度上的存在事实。
澄清了问题的这个要害,价值中立的未解之谜也就迎刃而解了。例如,在反方的第二条理据中,前半部分强调的就是科学研究基于人们的认知需要具有的认知价值,后半部分强调的则是科学研究基于人们的非认知需要具有的非认知价值:任何科学研究不仅由于能否满足认知需要的缘故对人们具有或真(好)或假(坏)的认知价值,而且在被用来满足实利、道德、炫美、信仰方面的需要时,又会由于能否满足这些非认知需要的缘故对人们具有或好或坏的非认知价值。就此而言,反方这条理据的说服力恰恰来自它没有自觉意识到的人们的两类不同需要:由于认知需要和非认知需要的影响效应,任何科学研究总是处于认知和非认知的价值关联之中,并且因此具有认知和非认知的价值负载。
不幸的是,韦伯立论的致命失误也就在于:由于二元对立架构的扭曲性影响,他同样没有意识到需要把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枢纽作用,更没有意识到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区别以及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之间分化的重大意义,结果始终未能澄清他如此看重的“价值中立”是什么意思。例如,虽然他也承认科学研究具有“为了自身目的”而“值得知道”的“重要价值”,却同时又在二元对立中声称:如同信仰、艺术、生命的终极意义一样,这种价值只是一种“假设”,“不能通过科学的途径来证明”,[19] 以致没有注意到一个他自己应该有着丰富体验的简单事实:任何科学研究及其对象具有的“值得知道”的“重要价值”,归根结底来自人们追求真理知识的好奇心。于是,由于这一失误,韦伯倡导价值中立的时候一直没有指出至关紧要的关键一点,并且导致后来正方在回应反方第二条理据的前半部分时也总是缺乏底气:此处的“价值”二字并非漫无边际地意指所有价值,而是有着严格的范围限定,仅仅要求科学研究对于非认知价值保持中立(不去评判或诉求对象在实利、道德、炫美、信仰方面的任何价值),却没有(也根本不可能)要求科学研究对于认知价值同样保持中立。
其实,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任何科学研究及其成果都不可避免地会在认知层面涉及下面这一类的价值评判和意愿诉求:“1+1=3的等式错了,必须改正”,“这个发现对于深入探讨大猩猩的生活规律很有科学价值,太让人兴奋了”,“他得出的那个定理还比较模糊,应当更精确一些”。有鉴于此,假如我们一刀切地要求科学研究对于认知价值同样保持中立,就连科学研究自身也将失去存在的根基了。就此而言,韦伯倡导的价值中立原则要想成立,首先必须接受下面的重要修正:它仅仅要求主体在科学研究中悬置自己的非认知喜爱偏好、价值评判、意愿诉求,单纯维系自己只以追求符合事实真相的正确知识作为唯一目的的认知性喜爱偏好、价值评判、意愿诉求——而后者也正是科学研究作为一种人类行为能够实现的首要动机。
从这个角度看,虽然人们常常由于韦伯的立论将“价值中立”与“价值无涉”当成了同义词混为一谈,它们的实质性差异却是泾渭分明的:在修正后的意义上,“价值中立”只是指人们在科学研究中悬置自己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仅仅对研究对象怀有认知性的价值意向(就此而言他们作为研究主体当然不是价值无涉的,毋宁说倒充满了认知性的价值负载),所以是与“价值不中立(把非认知价值意向引入科学研究)”正相反对的。相比之下,“价值无涉”是指人或东西要么在广义上不涉及任何价值,要么在狭义上不涉及非认知价值,所以是与“价值负载(要么在广义上涉及任何价值,要么在狭义上涉及非认知价值)”正相反对的。在这个意义上严格说来,一方面,由于只能靠需要来维系的缘故,人们的存在总是充满了这样那样的价值负载(虽然特定情况下可以悬置其中的某些内容),因而根本不可能是价值无涉的,否则他们就不再是作为人存在的了。另一方面,任何东西在与任何人的任何需要发生任何关联后,也都不会是价值无涉的了,相反势必具有这样那样的价值负载,以致可以说人的世界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广义上价值无涉的东西(虽然人们可以在认知层面对它们采取价值中立的态度)。举例来说,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就不像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是价值无涉的,因为撇开像日月山川这类已经在不同程度上为人们所“用”的事物不谈,哪怕是遥远星空里看不见摸不着的黑洞,除了在认知维度上对于科学家来说具有科学价值之外,也很可能会被普通人在炫美或信仰的维度上赋予这样那样的价值意蕴。
此外,经过上述修正后,反方第一条很少得到回应的理据也就不攻自破了:价值中立本身的确是一种包含应然性评判诉求的规范性原则,却不会因此沦为自败的悖论,因为它只是要求研究主体对于非认知价值(不是一切价值)保持中立,由此维护科学研究本身的正面认知价值(亦即正确知识能够满足人们认知需要的真值)。就此而言,主张价值中立的人们无疑拥有认知维度上的正当(正确)理由,反对那些拒绝针对非认知价值保持中立的做法,因为如下所述,价值不中立很可能导致科学研究背离它自身纯粹基于求知欲的初衷,得出扭曲事实真相的错谬结论而失去正面的认知价值,最终陷入实质性的自败悖论。当然,能让反方这条理据失去说服力的关键前提,就是我们必须承认下面的事实:由于源于人们的认知需要,旨在描述事实的认知活动本身就具有认知价值;否则的话,要是我们像韦伯以及正方那样只是笼而统之地泛论价值中立,却不去区分认知与非认知这两种不同的价值,甚至不承认旨在描述事实的认知活动也内在地负载有认知价值,面对反方的这条理据就会张口结舌、难以应对了。
三、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回应了反方第一条和第二条理据后,现在来看它的第三条和第四条理据。按照前面有关事实与价值的概念界定以及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的分类辨析,这两条理据无疑都能成立:首先,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生活原本就是由人们基于各种“需要—意志”从事的行为及其结果构成的,因而总是涉及价值关联。其次,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也总是有着各种“需要—意志”以及随之生成的价值负载,否则他们就不可能作为人维系自己的存在以及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了。
不过,这两条理据本身可以成立,并不意味着反方的立论也可以成立。问题在于,由于没有辨析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的微妙异同,反方在凭借这两条理据否定价值中立的时候,明显忽视了事情的另一面。首先,虽然社会生活的确充满了非认知价值负载,但它同时又是这个世界上存在的事实;所以,如同这个世界上存在的日月山川可以构成人们基于认知需要展开科学研究的实然性对象一样,社会生活也完全可以构成人们基于认知需要展开科学研究的实然性对象。换言之,在事实与价值二元对立架构的影响下,反方的第三条理据仅仅看到了社会生活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一面,却没有看到它作为科学研究对象同时又是相对于认知需要而言的存在事实的另一面,结果否定了它自身就是事实与价值的两位一体:既是人们在意志维度上旨在欲求的价值,又是人们在认知维度上试图描述的事实。比方说,虽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本身无可否认地构成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展开评判诉求的应然性目标(价值),但这一点并不排斥它们在经济学领域同时也能成为人们基于好奇心从认知视角加以描述的实然性对象(事实)。
其次,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当然也充满了非认知价值负载,并且因此会对原本就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抱有种种非认知的喜爱偏好、价值评判、意愿诉求;在大多数情况下,如同正反双方都承认的那样,他们之所以选取特定的研究对象、采用特定的研究方法等,还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这些非认知价值负载的影响。然而,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他们同时肯定又有着自己的认知需要,想要以揭示事实真相、追求正确知识作为自己从事学术研究的基本职责——不然的话,他们就会从学者变成企业家、政治家、社会工作者等等了。换言之,在事实与价值二元对立架构的影响下,反方的第四条理据仅仅看到了研究主体作为社会成员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一面,却没有看到他们作为研究主体同时又有认知性价值负载的另一面。
将以上两方面的讨论结合在一起,我们现在就能回答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为什么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的问题了。首先,这种可能性在于:虽然社会科学的对象和主体都有丰富的非认知价值关联,但不仅对象同时是可以从认知角度展开描述的存在事实,而且主体同时也有指向这些存在事实的认知需要;所以,与反方主张的相反,主体完全能够把自己的非认知价值负载悬置起来,仅仅将自己的认知需要指向社会生活的存在事实,亦即纯粹基于求知欲围绕这些富于非认知价值关联的存在事实展开科学研究,如实描述这些事实的本来面目(其中也包括它们具有怎样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为什么会有这些价值负载,这些价值负载之间形成了怎样的因果联系或相关互动,其未来发展可能呈现出怎样的可预测状态等实然性内容)。诚然,由于理性能力的有限性,研究主体永远不可能毫无偏差、没有遗漏地把握这些事实的全部真相而达成所谓的“绝对真理”;此外,由于对象和主体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往往与主体的认知需要难分难舍地纠结在一起,也会导致在社会科学中保持价值中立的困难程度远远超出了自然科学。不过,无论就对象而言,还是就主体而言,这种有限性和困难性都不足以否定价值中立对于社会科学的可能性。毋宁说,对于人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保持价值中立来说,并不存在“可能还是不可能”的问题,仅仅存在“想要还是不想要”的问题:只要你愿意把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分离开来,单纯基于好奇心去探究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你就完全可能采取价值中立的学术态度;无论你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会遇到怎样的阻碍麻烦,都不足以一笔勾销这种可能性。就此而言,反方乍看起来有理有据地否定价值中立可能性的基本立论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再来看韦伯以及正方。他们虽然明确要求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但由于一方面坦率承认了研究对象和研究主体的丰富价值关联,另一方面又没有看到需要的枢纽作用,反倒像反方一样也在二元对立架构中让事实与价值断为二截了,尤其是完全忽视了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的分类辨析,结果陷入了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窘境,始终无法说明具有价值负载的社会科学何以能够保持价值中立的关键机制:社会科学的主体和对象尽管充满了非认知价值负载,但这些价值负载既不会排斥主体还有认知需要的一面,也不会排斥对象又是存在事实的一面;所以,主体完全可能将自己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存而不论,单从自己的认知需要出发描述对象的真相,凭借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态度让社会科学成为只是描述事实“是怎样”的知识系统,而不是要求人们“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性系统。事实上,虽然韦伯早已要求研究主体把自己对“经验事实的确认”与“自己对这些事实是否感到满意的实践价值评判”无条件地区分开来,[20]虽然正方不少论者也强调主体应当“悬置”自己的喜爱偏好、价值评判、意愿诉求,但恰恰因为没有区分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缘故,他们总是说不清楚研究主体在自身充满价值负载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悬置自己的这些价值负载,悬置之后又该如何以价值中立的方式描述同样充满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一方面迫不得已地承认社会科学的主体和对象都有价值关联,另一方面抽象笼统地要求主体对于对象保持价值中立,却既看不到事实与价值通过需要形成的关联,又看不到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区别,构成了韦伯以及正方在价值中立问题上的致命伤。
当然,仅仅解释了价值中立的可能性还是不够的,因为研究主体“能够”纯粹基于求知欲描述社会事实,并不等于说价值中立就是社会科学“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了。毋宁说,关键在于价值中立的必要性:主体“必须”仅仅基于好奇心描述社会事实,否则一旦把非认知需要引入了科学研究,就会造成“科学将不科学”的严重扭曲。值得肯定的是,韦伯虽然没有说明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却强调了价值中立的必要性:“把凭借逻辑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展开的有关现实的逻辑比较分析与以理想为基础对现实做出的价值评判区分开来,构成了科学自我节制的基本职责和防止愚蠢错谬的唯一方法。” [21]下面就来进一步论证这种必要性。
首先,韦伯声称保持价值中立是科学研究防止愚蠢错谬的“唯一”方法,无疑有点夸大,因为人们在单纯基于好奇心从事认知活动的时候,仍然有可能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遮蔽了事实真相;所以,在保持价值中立之外,研究主体当然还有必要采取其他方法,以确保自己走在追求真理的正确道路上。但尽管如此,保持价值中立的确构成了科学研究防止愚蠢错谬的必要前提,因为在非认知需要的干扰下,人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对事实做出扭曲性的解释和猜测,以迁就自己的非认知需要,尤其会在真相对自己的立论不利的情况下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态度,甚至有意隐瞒事实的存在。韦伯强调的科学“祛魅”作用,严格说来就是针对人们由于让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纠缠在一起所导致的那些充满非认知魅惑、却不符合真相的认知行为及其结果的,诸如把疾病的降临归咎于妖魔附体,把圣王的出现说成是上天命定之类。因此,如果科学研究不能保持价值中立,反倒引入非认知需要产生魅惑性的干预效应,它就会自败地否定自己的祛魅功能,以致沦为制造具有非认知诱惑魅力的愚蠢错谬的手段工具了。[22]
其次,虽然韦伯把保持价值中立说成是“科学自我节制的基本职责”也属于语焉不详的微言大义,却毕竟触及到了它具有的比防止愚蠢错谬重要得多的底线效应:对于科学研究来说,哪怕引入非认知需要不会妨碍人们对事实真相的如实描述,而是能让正确的知识得到正当的运用,也将改变科学之为科学的性质。换言之,人们在引入非认知需要后从事的认知活动,虽然可以冠之以其他什么名称,却不再有资格称为“科学”了——无论我们在规范性维度上赋予这个术语以褒义还是贬义。遗憾的是,韦伯以及正方虽然很强调保持价值中立在防止愚蠢错谬方面的重要意义,却未能充分论证它对于维系科学身份的这种底线功能。
本文把科学的定义问题放在这里谈,并非因为它不重要,而是因为在此方能澄明它的重要性:科学之为科学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纯粹基于求知欲描述各种事实的存在状态(包括相关互动、因果联系、一般规律、普遍本质等),以获得真理知识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不管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或是人文科学,也不管是像数学这样的“理性”科学、还是像人类学这样的“经验”科学,无论在研究的对象、内容、方法、角度等方面存在怎样深刻的差异,在这一点上可以说都是一以贯之的,否则就没法纳入“科学”的范畴了。于是,从这个还有点宽泛的科学定义中,我们已经足以看出修正后的价值中立原则对于一切科学研究来说至关紧要的底线效应了:即便在没有扭曲人们追求真理认知的诉求努力、也没有误导人们走向愚蠢错谬的情况下,非认知需要的卷入都将导致科学不再成其为科学,而变成另外某种非科学的什么东西。
以自然科学为例:它作为科学的根本特征就是纯粹基于好奇心,运用某些特定的方法手段,如实描述自然事物的存在状态以获得真理知识。所以,假如自然科学家在认知需要之外又引入了非认知需要,他们的研究活动就会改变性质,进入非科学的领域了。比方说,要是某位教授讲授松树的知识时,突然冒出一句“焊接电路板要用到松香”“黄山的迎客松真漂亮”,尽管不会产生什么误导,他也不再是以科学家的身份言说的了,而是以工程师或旅游者的身份言说的了。换言之,对于自然科学来说,能否保持价值中立也是一件生死攸关的事情,不然的话它就无法维系自身的“科学”定位,而转型成“技术”或其他东西了。毕竟,不管人们怎样将“科学—技术”连在一起相提并论,两者之间的下述差异还是没法一笔勾销的: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只是涉及人们的认知需要,所谓的技术却必然卷入非认知需要,可以说是将有关自然事物的科学知识用来满足人们非认知需要特别是实利需要的产物。不幸的是,现在人们针对科学的大多数批评谴责都不加辨析地偏离了目标,往往把技术造成的种种负面后果(如环境污染、气候变迁、生态恶化等)张冠李戴地转嫁到了只是旨在获取知识的科学头上。
自然科学尚且如此,价值负载厚重得多的社会科学就更是这样了:只有当研究者们仅仅把求知欲指向了社会现象的实然性存在,试图描述它们具有价值负载、彼此互动关联、变化发展机制的本来面目时,他们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家;否则的话,不管他们在什么阶段或哪些方面引入了非认知需要,都会由于背离非认知价值中立原则的缘故,把那些本身也许是如实揭示了真相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变成了实践性的战略设计、决策规划、舆论宣传、行动宣言、发展愿景,而不再成其为社会科学了。就此而言,对于任何科学研究来说,非认知价值中立都是一条不可逾越的身份底线,一旦突破就会导致科学将不科学的结局。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文也只是在认知维度上展开纯学理的讨论,所以在此指出科学研究一旦违反价值中立就会变成应用技术、实践决策、人生理念等,并不包含任何褒扬科学研究而贬抑应用技术、实践决策、人生理念的应然性倾向,甚至没有像韦伯那样赋予前者“天职”或“神召”的意蕴,而仅仅是基于非认知价值中立的原则指出一个简单的实然性事实:任何科学的身份认同,归根结底都取决于它纯粹基于认知需要揭示事实真相的基本使命。
从这个视角看,由于在倡导价值中立的时候两面作战,韦伯为了批判自然主义特别强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诸多差异,非但无助于论证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相反还将自己以及正反双方都引入了歧途。例如,他像新康德主义者那样以研究对象和方法手段等方面的不同作为标准区分这两类科学,不仅忽视了自然事物进入人类生活后也有价值负载的事实,而且还弱化了这两类科学作为科学的共同基础,结果偏离了问题的关键并陷入了自败:对于科学之为科学来说,要害不在于研究对象是价值无涉还是价值负载的,研究方法是抽象理性、经验实证还是移位体验的,研究结论是具有规律性普遍性还是一次性特殊性的,[23]而仅仅在于人们是否单纯凭借认知需要面对作为存在事实的研究对象,试图如其所是地发现它们的本来面目。更确切些说,研究对象是否价值无涉、研究方法是否偏重理性、研究结论是否普遍规律等等,只会影响到不同科学的具体属性,却不足以影响到它们作为科学的根本特征及其保持价值中立的绝对必要。例如,数学、物理、化学在研究方法和验证手段等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别,但不会因此就被剥夺了它们属于自然科学的资格。再如,尽管量子力学迄今为止主要还是得出了“测不准”的结论,我们似乎也没有任何理由将它从科学的行列中排斥出去。既然如此,哪怕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充满了非认知价值负载,必须采取与自然科学尤其是数理化很为不同的研究方法和验证手段,甚至只能得出一次性特殊性的结论,我们又怎么能够仅仅因为这些缘故就在它与自然科学之间划出一条鸿沟,宣布价值中立原则仅仅适用于自然科学、却不适用于社会科学呢?
综上所述,在社会科学研究是否有可能保持价值中立的问题上,反方凭借主体和对象都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理据得出了否定的结论,其失误主要在于他们遗忘了主体和对象同时还包含涉及认知需要的价值负载一面,而社会科学的基本任务如同自然科学一样,仅仅在于基于好奇心揭示对象作为存在事实的本来面目,所以完全有可能对于非认知价值负载保持既不评判、也不诉求的中立态度。与之相似,韦伯以及正方同样未能意识到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的微妙异同,所以既没有依据两种不同价值的可分离性指认价值中立的可能性,也很少依据科学之为科学的根本特征彰显价值中立的必要性,而是一方面抽象笼统地承认了社会科学的主体和对象都有价值负载,另一方面又抽象笼统地要求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结果说不清楚研究主体在富于价值关联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悬置价值负载保持价值中立的要害问题,自然也难以有效地回应反方的质疑。进一步看,韦伯以及正反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共同缺陷,可以说都来自二元对立架构:由于将事实与价值断为两截,反方特别强调面对价值负载的社会现象不可能像面对自然事实那样保持价值中立,而韦伯以及正方则找不到能将事实与价值关联起来的枢纽,结果无法证成为什么要以及怎样才能在实然性维度上对于价值负载的社会现象保持非认知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就此而言,打破二元对立架构,克服事实与价值的悖论,深入辨析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微妙异同,构成了我们论证社会科学研究保持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首要前提。
注释:
[①] 在《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的“价值无涉”意义》一文里,韦伯的原初用语是“Wertfreiheit”亦即“价值无涉(免于价值)”,后来英译者将其译成了“Ethical Neutrality(伦理中立)”。下面将指出,在涉及社会科学研究的语境里,严格说来我们只能使用“价值中立”而非“价值无涉”的概念。参见Max Weber, On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trans. and ed. Edward A.
Shils and Henry A. Finch (Glencoe, Illinois: The Free Press, 1949),p.1;朱鹏、赵绍成、张冲:“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立场”,《学术界》3(2013):117-124。
[②] [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北京:三联书店,1998),冯克利译,第37-38页。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引用西方译著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注明。
[③] 参见[英]休谟:《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关文运译,第509-510页。
[④] [德]康德:《判断力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邓晓芒译,第11页。
[⑤] 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邓晓芒译,第442、608、634-635页。韦伯也是因此才谈到了“关于‘是’的‘存在性知识’与关于‘应当是’的‘规范性知识’之间的原则区别”。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韩水法、莫茜译,第3页。
[⑥] 参见韩水法:“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概论(汉译本序)”,载[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v-x页。
[⑦]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43、26-39页。
[⑧]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162-175页。
[⑨] See Otto Stammer, ed., Max Weber and Sociology Today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1);吴小英:“社会学危机的涵义”,《社会学研究》1(1999):52-58;贺新华、李莉红:“借鉴与超越:我国学术界近十三年来关于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价值中立问题的研究综述”,《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2006):17-21;韩东屏:“科学价值中立之惑”,《湖南社会科学》3(2008):36-41。
[⑩] See E. D. Klemke, Robert Hollinger, David Wyss
Rudge, eds., 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New York: Prometheus, 1988), pp.481-564;周蔚华:“价值中立论批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3(1991):80-87;郑杭生:“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社会学研究》(5)1991:37-46;钱满素:“价值中立的两难”,《江苏社会科学》1(2004):175-177。
[11] 参见李金:“为‘价值中立’辫护”,《社会科学研究》4(1994):58-63;朱红文:“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关系论略”,《广东社会科学》3(2001):54-58;周晓虹:“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学术月刊》8(2005):49-55;韩东屏:“科学价值中立之惑”,《湖南社会科学》3(2008):36-41。
[12] 也是由于这些理据较为有力的缘故,笔者此前更倾向于认同反方的立论,只是在考察了事实与价值通过需要形成的关联、探究了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分类后,才改变了看法。
[13] 就此而言,那种把“事实”说成是“客观”的、却把“价值”说成是“主观”的二分法也是无法成立的;参见刘清平:“‘主观’何以变成了‘客观’?——矫正被西方主流哲学扭曲了的概念”,《南国学术》1(2017):13-21。不幸的是,这种二元对立架构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韦伯的立论以及后来人们的争议,具体表现在像研究主体的“主观好恶”有可能扭曲研究对象的“客观价值”这一类的流行说法上。
[14]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6、110、151-153页。
[15]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80页。
[16] 参见刘清平:“怎样界定善恶概念——兼析元价值学与规范价值学的区别”,《人文杂志》3(2016):1-7。
[17] 参见刘清平:“怎样从事实推出价值?——是与应当之谜新解”,《伦理学研究》1(2016):13-21;“需要概念在人生哲学中的原点意义”,《天津社会科学》1(2019):60-66。
[18] 参见刘清平:《时尚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第172页。
[19] [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第34-36页。
[20]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156、162页。
[21]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55页。
[22] 参见刘清平:“科学袪魅之源:理性化还是价值中立”,《学术界》4(2019):22-30。
[23]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26-37页;《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林荣远译,第40-54页。
本文原载于《南国学术》2020年第一期,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