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夫 张长东:宗教与中世纪视角下的欧洲国家形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81 次 更新时间:2024-08-0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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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夫   张长东  

围绕欧洲国家形成与建构的问题,查尔斯·蒂利、迈克尔·曼以及新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学者最终在“战争形成国家,国家制造战争”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无论国家因何目的选择战争,战争都使国家产生了提高资源汲取与社会动员能力的需求,并为此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制度与组织能力以达到这一目的;而未能提升国家能力的政治实体的命运则是消亡或被兼并。此外,另一部分学者则更为关注那些构成了西方世界崛起的关键的制度设计——如法治与代议制——是如何出现并发展的,认为在战争和战争威胁背景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围绕权力行使范围、征税等议题展开的博弈,不断推进近代欧洲的制度改进,促进产权保护并推动了工业化。“战争国家论”和“统治者- 社会之间的博弈论”经过不断的发展、丰富与完善,已成为解释国家建构的典范式理论。

但是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重新审视欧洲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及战争和国家形成的关系,进而试图回答:如果欧洲现代国家形成的路径不具普遍性的话,可能是欧洲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其特殊的前置条件、历史背景和地理等因素——所造成的。带着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安娜·格兹马拉-布塞(Anna M.Grzyma?a-Busse)二〇二三年的新书《神圣的奠基:欧洲国家的宗教与中世纪起源》(Sacred Foundations: The Religious and Medieval Roots ofthe European State )对现有的理论进行了修正,跳出战争本身,将欧洲制度生成与政治形态起源的问题带回到欧洲史的视野之中。

格兹马拉- 布塞提出,已有的文献并未回答欧洲国家的形成与建构历程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频繁的领土冲突与战争仅存在于欧洲?为什么自查理曼帝国解体后,欧洲的“政治分裂”持续了数百年时间?为什么在欧洲的某些地区,王权更早地取得了支配地位并建立起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而另一些地区像意大利与德国,却直到十九世纪才完成了政治统一?而又为什么早在现代国家出现以前,那些构成现代国家制度的税收、司法与议会机构的雏形就已经存在并发挥作用了?她认为,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天主教会在中世纪的崛起与发展,其为此后欧洲世俗政治的演化奠定了“神圣的”基础。教会不仅主动塑造并维持了欧洲领土的政治分裂,同样也是许多日后在欧洲起到关键作用的制度与机构原型的提供者。正是在对教会的“模仿”以及与教廷的“竞争”之中,欧洲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开始在其中孕育。

其中有两个关键的历史前提需要被关注。第一,只有在欧洲,政治分裂能够长期且稳定地存在着。通过历史数据集检验也发现,近代早期频繁的宗教冲突,尤其是在神圣罗马帝国进行的战争,实际上反而加剧了欧洲的政治分裂,而并非“财政- 军事”模型所认为的巩固了国家,而那些通常被认为终结政治分裂并完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要么是在近代早期就完成了这一过程——如英格兰等,要么则要在近代以后才出现——如意大利、德国等。显然,“战争国家论”与欧洲自中世纪到近代的历史事实并不完全对应。

第二个历史前提,则是在中世纪时期,教会是唯一拥有组织、人力、文化与渗透能力的横跨欧洲的政治组织。教会不仅主导了欧洲地方治理中的精神事务,而且还是许多地区地方治理中的主体,教会掌握地方的人口数据,开展征税并仲裁争端,以实际政治组织的形态深度参与了欧洲的政治发展进程。可以说,在欧洲的中世纪,任何政治活动都不可能脱离教会而进行。因此,欧洲现代国家及其所涵盖的一系列政治制度与文化,蕴含在欧洲漫长历史的“神圣”奠基之中。无论是官僚制、征税体系、司法体系还是大学等,都并非“无根之水”,是教会贡献了这些制度的初始形式,并在制度转换中成为日后现代国家所不可缺少的一环。

那么“教会”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在这两个前提之上,格兹马拉- 布塞重新审视了中世纪时期的教会发展,以及教权与王权长期之间的竞争。她认为,教廷以其对精神领域的垄断地位,通过诅咒、逐出教会、发动十字军东征与支持代理人战争的方式持续削弱欧洲大陆的世俗力量,塑造并巩固了支离破碎的领土局面。尽管到了中世纪晚期,教廷的影响力下降,但这种分裂的局面已经成为欧洲大陆的基本政治事实。这也解释了尽管频繁地发生战争,德意志地区与意大利的领土分裂一直持续到了十九世纪;反而是那些远离教廷核心区、并没有过多卷入领土争端的地区,如英格兰,则较少受到教廷的直接干预,更早建成了中央集权制国家。

作为进入中世纪以后最具影响力的政治组织,教会对欧洲的政治制度、组织结构和思想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查理曼帝国解体后,为摆脱世俗统治者的支配并确立教会的自主性,教廷一方面采用分化与拉拢策略遏制新的“帝国”在欧洲腹地的出现,另一方面则是不断进行制度、程序与治理手段的革新(尽管并不都是有效的)来强化教会的组织与纪律。例如,在十一世纪东西方教会分裂后,改革派教皇开启了教会的等级制变革。在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任内,他强调了神职人员的纪律性与独立性,从而使教会成为以教皇为顶点的等级制组织。

在进入中世纪的很长时间里,教会是秩序的保证与唯一的合法性来源,甚至是世俗统治者之间冲突的仲裁者。中世纪早期,世俗君主们的统治模式是既不集权也无分工, 甚至连机构也不明确。在十世纪与十一世纪的宫廷,官员依然常沿用“斟酒人”“侍从”与“管家”这样的命名方式,以至于无法区分他们到底是君主的家臣还是政府的官员。而与君主和贵族们的家臣不同,教士群体普遍接受过较好的文书与法律教育,拥有专业知识,并受到来自教会组织的约束。当世俗政权无法对地方开展有效治理的时候,教会是唯一行之有效的公共机构以及可靠的仲裁机构。这种组织优势使教会成为当时最重要的司法裁断者和请愿对象,而这又反过来促使教廷革新行政体制,从而进一步使教皇的权力正当化。在这一基础上,教会改进了记录与审计方式,并以教堂为中心,担负起不同地区的通信、行政、请愿,甚至财政职责等。此外,由于拥有一个庞大的、有组织且高素质的枢机主教团与教廷机构,教廷政权也拥有着当时欧洲最为复杂的行政体系。在此基础上,教会也拓展了领先于同时代绝大多数政权的征税能力,通过分散的教区、教会以及书记员,教会建立起了集审计、财产调查与直接征税为一体的税收系统,这对欧洲未来各国建立起以直接税为基础的税收财政体系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不过,随着教权的不断增强,其对世俗事务的干预自然引起了世俗统治者的不满。而在这种包含着“嫉妒”与“恐惧”的心态中,世俗政权也开始“模仿”教会并与之“竞争”。在受到教会较少直接干预的英格兰与法国,“政教”之间的冲突更是转化为领土主权与教会重叠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如同中世纪早期试图脱离世俗统治的教会一样,在“攻守之势”转变的情况下,为取得对教会的独立,围绕着地方控制、主教任免以及管辖重叠等一系列问题,世俗政权在模仿教会的同时与教会展开竞争,以得到辖内子民的遵从。

而在对教会的模仿和竞争中,世俗君主们竭尽全力以提高统治能力。君主们像教会那样建立起地方行政以及监督司法与财政的中央政府,以取代原先的封建制度,尝试建立新的税收体系,并巩固君主们的统治。可以说,欧洲中世纪在政权机构、财政管理与征税体系方面的发展并非源于战争,而源于教会与世俗统治者所开展的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教会利用其组织与人力优势开启了制度与工作方式上的革新,而世俗统治者们则在这些先例的基础上,对这些制度进行移植、调适与改进。

除了统治机构与财税制度的革新,中世纪的教会还对“法律”与“代议制”这两项欧洲现代最重要的制度组成部分产生了影响。格兹马拉- 布塞认为,中世纪政治领域的管辖重叠造成了政治权威的分散,在缺乏明确的排他性权威的基础上,政治权威的获取有赖于统治者能否妥善解决辖区内的争端,以确保“公正”。法律因而成为有效管辖的工具,成为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键来源。对教会而言,法律是教会拒绝世俗政权统治正当性的有力工具,因而在中世纪很长的时间里,教会不仅广泛吸纳法律人才,积极培养法律专家以提高治理的有效性与正当性,也极大地推动了立法与法学本身的发展。例如,十一世纪晚期,法学家欧内乌斯(Irnerius)重新发现了查士丁尼法典,这也使博洛尼亚大学日后成为中世纪法学教育的重镇之一。此外,教廷也是立法工作的主导者,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少教皇主持了《教会法》的立法工作,一方面以法典的形式对教会内部的制度与秩序进行规范化,同时也明确了教会的权力运作,以及在处理争端事务中的方法。对于十一至十二世纪立志于建立起教会权威的教皇而言,法律既是教廷内部建立起自上而下集权的关键,也是使其独立于世俗权威的关键。

面对教会在司法管辖领域的挑战,世俗政权也在试图借用法律权威以增强自己对辖区事务的治理与渗透,而这又进一步确立了法律在欧洲政治运作中的地位。围绕法律的解释、运作、构成与程序,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这也使法律本身得到发展。在欧洲大陆,由于广泛受到了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影响,法律最终变得“更加系统化、体系化、罗马化与法典化”。而在这些法律规范、程序与运作的革新之下,尤其是欧洲大陆对成文法的重视下,专业的法律人才变得越来越重要,他们不仅作为法官裁决争端,同时还是教廷与世俗君主们的法律顾问与立法者。格兹马拉- 布塞提到,在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在教权与王权争夺政治权威正当性的竞争里,法律渐渐成为一门需要专门教育的学科。法典的挖掘、研究与教授,让中世纪的法学院最终发展为大学。中世纪不少大学都拥有来自教会或是世俗君主的特殊保护,而大学的兴起本身也是教会与世俗君主急于通过法律论据来提高其权威的结果。在大学的兴起之中,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研究开始在欧洲各地传播,又进一步为君主所吸纳,并慢慢取代此前的神职人员成为君主们的顾问、官员与法官。通过历史数据的定量检验,结论也支持了这一结果,教权与王权的冲突和大学兴起呈现正相关,此外,中世纪修道院的分布也与大学创设呈现出了正相关的关系。

最后,则是欧洲现代国家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与组织形式——“代议制”——为什么是在欧洲最先发展起来的?早在中世纪以前,协商、集会又或是某种代议制治理的形式事实上广泛存在于欧洲和欧洲以外的地区,但教会则从两个层面影响了议会制度在欧洲的巩固与发展。一方面,教会对代议制的制度运作进行了创新,并将其作为一种议事、治理与塑造同意的关键手段。中世纪时期,教会通过召集主教会议来协调与处理争端,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多数决等投票原则。另一方面,教会对欧洲地缘政治的分裂,抑制了高度集权的政权的出现,也使这种集会政治得以保存。而对这一制度的诠释、改进与讨论,也使“代表权”问题构成了欧洲政治文化里难以绕开的核心,在十二到十三世纪,教士们对于“同意”与“代表权”问题的讨论,使“议会”制度成为一项实际且神圣的政治组成部分,并最终成为一种极为日常的对争端的处理模式。尽管“绝对主义”的兴起使大部分中世纪时期的代议制“名存实亡”,然而“议会”政治作为欧洲政治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作逻辑与程序却得到了保留与传承。

总而言之,本书从欧洲的地缘政治、国家机构、治理制度、法律与大学以及代议制等不同层面展现了欧洲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的“神圣”与“宗教”源流,并分析了教会为何是中世纪的转型力量。教会通过远交近攻的手段,塑造了欧洲中部地区的政治分裂,并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的政治形态。不甘受到教会掣肘的世俗君主们,出于“恐惧”与“嫉妒”,开始了对教会的模仿以及竞争,而这又变相地推动了世俗政权在统治架构、治理技术以及其他方面的变革,并最终为近代早期现代国家的衍生奠定了基础。而教会在与世俗政权竞争并极力捍卫自身政治影响力的过程里,也最终将自己原本的“神圣性”属性抹除,随着王权的上升以及教会内部的腐化与衰退,教会对欧洲政治局势的影响力不断下降,并终将迎来一个新政治体兴起的时期。

当然,格兹马拉- 布塞并没有过分神化这些中世纪的制度与组织创新,她同样提到中世纪的教会其实广泛存在腐败、任人唯亲、世袭、家产化以及教皇个人野心膨胀等问题,而教会自身事实上则从未真正有效解决内部的分裂、财政与继承选任问题。但无可争议的是,许多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政治制度、社会环境、组织、思想文化以及人才资源的培养方式,或多或少都能在中世纪找到它们与教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就像布塞提到的,“最世俗的政权却有其最‘神圣性的奠基”。

除了教会在欧洲现代国家形成中所起到的作用外,本书还有两个延伸的理论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思考与讨论。

首先,如何理解“国家形成”的路径?基于欧洲国家产生的“国家理论”究竟具有普遍解释力,还是只是一种偶然的路径?格兹马拉- 布塞通过真实的历史推演否定了“战争”与“博弈”在欧洲国家形成中的作用。当前基于欧洲产生的“国家建构”理论或许远没有这些理论所宣称的那样,能够作为呈现一般化与普适性的理论。欧洲国家的形成不仅不能作为欧洲以外地区国家形成的范例,甚至“欧洲国家形成”真正的内生性原因其实都还远未被真正回答。在实际的历史过程里,多个不同的“因素”有时可能是同时发生作用的,或者其发生的先后顺序并不相同,多重的因果过程和时序问题同时在国家建构中出现。

其次,本书对于“制度”的起源、变迁与延续过程进行了较为清晰的分析。早期的制度主义者采用“间断平衡”来解释制度稳定与变迁的状态,而历史制度主义者则以不同制度的相互作用方式,以及制度的“叠加”(layering)、“转换”(convergence)与“路径依赖”等来解释“制度”的延续与变迁过程。格兹马拉- 布塞并没有简单地将欧洲近代重要的制度形式简单地归因为中世纪时期教会的贡献与延续,而是关注了“制度”的扩散、移植、转化与重叠。对于世俗统治者而言,“制度”的移植并非简单地模仿,其中必然牵涉相关制度本土化的“调适”、权威的重新“诠释”、与已有制度的“重叠”以及世俗统治者的现实考量。在这一过程里,同时具有世俗政权与教会双重权力的主教,就发挥了关键作用,并成功地推动了许多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教会创设并培育了那些产生长远影响的制度与机构,但“制度”的扩散与延续不仅经历着地方化的调适,而且也并不总与教会一致。尽管本书强调了教会在创新与扩散制度时的作用,但世俗政权并不是教会被动的效仿者,它们也以自身的方式与教会进行竞争,例如英格兰在司法体系里对普通法的遵循。当然,“如果没有世俗政权与教会的竞争,如果没有世俗政权采纳那些植根于教会实践与治理的制度方案,那么欧洲国家形成的特殊轨迹就不可能会出现”。

格兹马拉- 布塞的著作基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历史,从“教会”的角度重新审视欧洲国家形成的路径,通过对更为复杂的历史过程的回溯,寻找欧洲国家形成里的“神圣”与“宗教”起源,本质上是对欧洲国家形成理论的修正与补充,是近年来兴起的强调国家形成的社会基础的“社会中的国家2.0 版本”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除了强调动态与复杂的历史政治过程外,“社会中的国家2.0 版本”更是试图超越现有国家理论中“国家”与“社会”行为体的二元划分,进而关注根植于本土社会的不同政治力量的关系、行为与形态如何塑造了国家发展的不同道路。

然而,笔者认为本书依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不少研究都证明了宗教改革后信奉新教的国家与天主教国家在国家能力与官僚制发展等层面展现出来的巨大差异。无论“教会”在中世纪对制度奠基做出了哪些贡献,在近代早期,似乎是远离教会支配、新教势力更强的国家与地区,真正推动了这些制度(如官僚制与集权制)的扎根和发展。第二,本书描绘了一个在中世纪初期强大、高效且几乎无处不在,却又在中世纪晚期略显狼狈的教会组织。教会深度参与了欧洲政治发展的全过程,不仅主导了欧洲地缘政治的走向,掌握着庞大的教区数据与人才资源,同时还是政治制度的革新者。但中世纪的教会越是强大,那么教会的衰败就越是令人感到震惊。尽管格兹马拉- 布塞分析了教会的分裂与世俗政权的兴起,但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教会丧失政治影响力的具体原因,及其与世俗政权之间的竞争关系,本书并没有深入地讨论,这就使书中所确立的“教会”的地位与作用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第三,格兹马拉- 布塞肯定了欧洲历史具有“建设性”的政治分裂对塑造现代国家的意义,并解释了欧洲中世纪政治分裂的宗教起源,使我们可以重新认识到欧洲的国家形成的“独特性”,但无法回答为什么只有欧洲而非其他地区,“政治分裂”具有“建设性”并最终推动了中央集权制的现代国家的形成,为什么只有在欧洲,教会能塑造这种有利于制度创新与移植的政治环境,并在与世俗政权的竞争中适时退场。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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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读书》2024年7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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