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郭俊浩 赖正维:从《尚家文书》看清末赵新使团在琉球的活动及其管理[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1 次 更新时间:2023-06-22 00:48

进入专题: 《尚家文书》   琉球  

李郭俊浩   赖正维  

摘  要:近期公开的琉球王家档案《尚家文书》中《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之七)是清同治五年(1866)赵新、于光甲使团在琉球册封新王尚泰期间颁布的公告以及与琉球世子、新王、三司官等往来咨文、禀文等,共计87份文书。内容涉及册封使团参加谕祭册封大典及琉球招待“七宴”,册封使团与当地的贸易和文化交流,册封使团严格兵丁管理,册封使团在廪给供应、册封舟维修等方面与琉球的交流内容,展现了赵新册封使团在琉球诸多活动细节,深刻揭示了册封正副使对随封人员严格的管理以及与琉球方面良好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对尚家文书新资料的探究,可以使我们对清代册封使团在琉球的主要活动、使团内部管理以及使团与琉球方面的沟通交流机制有进一步的深入了解。

关键词:赵新  册封  尚家文书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


同治三年(1864)琉球世子尚泰遣使请封袭封,翌年十二月请封使臣到北京。[②]同治五年,亦即丙寅年,册封正使赵新,副使于光甲出使琉球。赵新时任詹事府右春坊右赞善,于光甲时任内阁中书舍人。[③]同治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正使赵新、副使于光甲抵达福州。五月十三日,封册舟出发。次日,因头号船发生搁浅故障,只好改换其他商船。六月四日,封舟重新出发。六月十六日,封舟停泊姑米山附近,二十一日停泊那霸港,二十二日册封使上岸[④]。赵新使团抵达琉球后,七月二十日举行谕祭仪式,八月二十七日行册封礼。同年十一月十日,册封使团从那霸港启程归国。

有关赵新使团在琉球活动的研究,无论中国学者及日本学者都较少涉及。中国台湾学者徐玉虎论文《清赵新使琉球期间宾主馈赠礼物之分析》[⑤],主要对赵新使团在琉球期间宾主馈赠礼物的数量及种类进行了整理和分析。郑国珍论文《明清两代册封使中的闽籍正副使考》[⑥],主要介绍了包括赵新在内的闽籍册封使个人家世及简历,并没有过多介绍赵新使团在琉球的详细活动。此外,台湾学者曾焕棋专著《清代使琉球册封使の研究》[⑦],其中部分内容涉及赵新及其册封副使于光甲的个人履历。

日本方面研究主要有井上裕正论文《赵新撰<续琉球国志略>解题》[⑧],介绍了赵新所撰册封使录的主要内容。丰见山和行论文《琉球国冠船贸易实像》[⑨]主要讨论了清末中琉间围绕册封使团在琉球贸易中产生的一些矛盾以及双方的沟通。

新近公开的《尚家文书》是琉球王国时代的王家档案资料,其中《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之七)涉及清同治五年赵新、于光甲在琉球册封新王尚泰期间颁布的告示以及册封使团官员与琉球世子、新国王、三司官、通事间来往咨文、禀文、移文等等,一共87份文书。内容包括册封使团人员参加谕祭册封典礼、贸易活动,参拜孔庙、天妃宫,为两宫皇太后恭贺万寿圣节等重要活动。同时,资料亦涉及册封使团与琉球方面的沟通,包括有关谕祭册封活动的仪注、双方贸易摩擦调解、册封使团人员廪给等等。《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还披露了册封使在琉期间注重收集琉球地方资料以及专门为琉球80岁以上老人授匾之趣事,甚至包括对使团兵役的风纪管理,大大丰富了以往有关册封使团在琉球活动研究的资料。

本文希翼通过对《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新资料的探究,将赵新使团颁发的公告及与琉球官员往来咨文、禀文、移文等资料进行分类、梳理与解读,使我们对明清册封使团赴琉期间的主要活动、内部管理以及与琉球方面沟通交流有进一步的深入了解。


一、主持谕祭册封典礼与参加琉球“七宴”招待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国家。册封使出使琉球,不仅加强两国之间政治关系,而且推动了中国封建政治伦理观念向琉球的传播。在中国封建统治者看来,“封其生者而又祭其薨者,厚也,所以劝天下之忠也。祭先于封者,尊也,所以劝天下之孝也。忠孝之道行于四夷,胡越其一家矣”。[⑩]因此,册封使团先行祭礼后再举行册封典礼。琉球国在接受中国册封的同时,也接受了中国的伦理观念。此外,册封使臣在琉球逗留期间,与琉球国王、官员及士大夫往来频繁,对琉球“国中士子每遇进见,必策以忠孝”,[11]这些,对琉球国的政治制度及伦理观念都有一定的影响。

谕祭与册封是赵新使团到琉球的最重要使命,因此相关诸事正副册封使都会十分重视。《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有相关文书13份涉及赵新使团主持谕祭、册封大典以及参加琉球“七宴”活动。

六月二十二日,赵新使团抵达琉球。七月一日,琉球通事冯朝仪、王秉谦即拜见册封正副使,谕祭日期定为七月二十日。[12]

七月初五日,册封正副使咨文琉球世子,要求礼官开具仪注,呈送册封使过目,并要求王世子做好各项谕祭准备事项,如祭品摆设,安放中国皇帝祭文的龙亭、仪仗鼓乐队的准备等等。[13]

对于谕祭活动,琉球方面非常认真,始终保持与册封使的密切联系。七月初五日,琉球通事冯朝仪、王秉谦请赵新、于光甲审阅琉球方面制作的谕祭文。[14]七月十七日,谕祭活动前夕,冯朝仪、王秉谦两通事还请册封使团九名官员赴琉球先王庙“敬演谕祭礼节”,参加事先演练活动。[15]

早在谕祭前两周,七月初五日,赵新、于光甲已在辕门告示使团全体人员,参与谕祭活动,必须“整肃衣冠,及早齐集辕门……毋得喧哗”。[16]谕祭大典前日(七月十九日),钦差大使赵新、于光甲再次公告全体册封使团人员,确保谕祭典礼顺利完成。[17]

钦差册封正副使正一品赵、于为晓谕事。照得:本使者遵奉谕旨,定于本月二十日致祭琉球国先王,已经牌示在案。所有随班之营兵、皂隶人等,各宜排例庙外,非派有庙内供差,不许擅入。尤不得喧哗、拥挤。事关大典,理事整肃,以昭体制。除饬行文武委员遵照前往弹压外,合行出晓谕,为此示。仰兵丁皂役人等知悉。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

同治五年七月十九日给咨

册封琉球新王,亦是使团头等要务。八月二十七日为册封大典之日,为此,八月二十二日,册封正副使即告示全团:“本使者钦奉恩命,賫捧诏勅龙节,择于八月二十七日开读诏书,册封琉球国国王。除移咨王世子知照,并分委宣读、捧诏、捧勅、展轴、捧帑各官遵照外,合行牌示,为此示。仰各执事人等届期整肃衣冠,齐集辕门伺应,毋得参差。特示。遵”。[18]

不仅如此,八月二十二日、八月二十四日,赵新、于光甲更是两次另发告示,张贴辕门,要求册封之日需按规矩排队步行入首里城,禁止骑马前往,禁止随意进出首里城,禁止吵闹喧哗。[19]

按照惯例,册封正副使除主持谕祭册封大典外,还要参加琉球官方安排的七次宴会:谕祭宴,在行谕祭礼后于王庙举行,“不奏乐,不簪花,天使世子肃容堂上,各一席”;册封宴,在册封礼行毕后于王殿举行,“奏乐,簪花”;中秋宴,设于王府庭中,演琉球戏及歌舞,放烟火;重阳宴,先设坐于龙潭之北,“观龙舟竞渡”,龙舟戏毕,仍在王府开宴,演戏;饯别宴、拜辞宴,这两宴均在王府开宴并演戏,“拜辞宴毕,王先至世子第中,更设小座,手奉三爵为别”;望舟宴,国王到天使馆设宴,“宴毕,王面致金扇一握为别”。[20]

为保证“七宴”顺利进行,册封使团照例公告随封文武官吏、兵役匠作、水手等恪守相关规则。以参加重阳宴为例,九月十六日,赵新、于光甲张贴布告于辕门:[21]

钦差册封正副使正一品赵、于为晓谕事。照得:本使者于本月十八日前往王府会宴重阳,所有随从各执事兵役人等,届期及早齐集赴辕伺应,各宜鱼贯随行,毋得擅自骑马。只准驻于奉神门外伺候,不得擅入王殿,喧哗混杂,有失体统。除行文武委员弹压外,合行牌示,为此示。仰各执事兵役人等,一体遵照毋违。特示。遵。

同治五年九月十六日给发辕门悬挂

此外,针对饯别宴、拜辞宴、望舟宴,《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中也有相关告诫执事人等记载。[22]


二、参与协调贸易活动


明清册封琉球二十三次,册封使团除了向琉球国王、王妃、嫡子、王舅及官员赠送礼品外,还从事贸易活动。据记载,“历来封舟过海,兵役等皆有压钞货物带往市易旧例。”[23]尤其自康熙五十八年(1719)起,历次封舟均募商船充封舟,朝廷不给船户租金,同时商船改为封舟的费用也由船户负担,为此例准船户带货前往图利。此外,除了上述船户水手外,封舟上还有许多冒充从役水手等前往琉球贸易者。明嘉靖年间册封使陈侃曾说道:“驾舟之人,皆欲乘便贸易,窜名于籍,而不知操舟之术者。”[24]

册封使团往往所携货物数量巨大。据徐葆光《中山传信录》记载,康熙五十八年之册封,“凡兵役随身行李货物,每人限带百斤。”[25]但据《冠船之时唐人持来品货物录》记载,所携货物在数百斤以上者大有人在。[26]册封使团所携货物种类很多,以呢布丝绸、药材、香料、古董及装饰品居多。册封舟返航时,带回海参、鲍鱼、鱼翅、海菜等。因此,册封使团的贸易活动,大大促进了明清与琉球的经济交流。

历来每次册封过程,琉球会提早做好准备,并派遣接封使前往中国。接封使除了负责迎接册封使前往琉球,还要负责协调册封使团携带货物等相关事宜。久米村士族郑秉衡作为此次接封使,负责与赵新使团协调贸易事项等工作。据家谱记载,郑秉衡首先与赵新册封使团商议尽量减少货物携带数量,并且在货物种类上避免携带人参、肉桂、麋香等贵重物品。其次,郑秉衡请求册封使严厉禁止商人前往琉球讨债。最后,他建议赵新使团能否换用火轮船。[27]郑秉衡所商议内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轻琉球方面应对册封使团到来的财政压力。对此,中国方面积极配合,在福建筹备启程之时,册封正副使已经张贴公告于福州太保铺,禁止商人为追讨欠款,假扮成兵士或水手混入册封队伍。[28]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涉及贸易文档一共20份,内容极为丰富。赵新使团在琉球的贸易活动于八月十一日开始进行。此前,册封正副使多次张贴公告于辕门,禁止与琉球人私下贸易,禁止违禁品贸易,严禁欺诈琉球人的行为,以下是六月二十七日告示:[29]

钦差册封正副使正一品于、赵为谕禁事。照得:本使者赍节册封琉球国王,乘坐海船二号,该船经各大宪明定章程,每船例准船户随带粗重货物以资压载,兹于本月二十二日安抵该国。所有两号船上货物,自应听候定期委员督盘,会同该国泒官定价银售卖,不许船户水手人等扶同夹带,私相买卖,违禁取利。除节行文武委员严密稽查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船户人等知悉:尔等所有压载货物,务须听候定期督盘,平价售卖,不准夹带额外违禁货物,串同琉球商民人等私买私卖,以及先行寄顿人家,致滋事端。如敢故违,立提重办。至球民人等如敢私相授受,查出一并移咨究办。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

同治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给发辕门前寔贴

同治五年七月十二日,册封使团弹压官胡颐龄担心此次册封使团内部匠役、船梢、水手等人私自携带货物贸易,咨文琉球久米村紫金大夫阮宣诏,再次重申中方不准各员衙役擅自携带私货交易,并告知琉球方面可对私自交易事件一律禁止。[30]

赵新使团与琉球贸易中曾发生贸易纠纷事件,主要原因是琉球评价司对中方货物定价偏低,引发一、二号封舟船户邱大顺、金振茂及其他船户的强烈不满。船户认为封舟从福州启程时曾渗漏,导致所携货物漏湿,损失过重。倘若货物压价过低,则亏损惨重。[31]为此,册封正副使咨文琉球中山王世子,协商评价司再行评估,以照公允。全文如下:[32]

钦差册封正副使正一品赵、于为咨知事:本月十一日,据头二两号船户邱大顺、金振茂禀称“窃顺等两船遵例随带压载货物于七月二十八日禀,蒙示,定于本月初一日开馆评价,在案。讵料该评价司始则任意延宕,继复抑价勒售,且所还之价不但顺等毫无利益,较之成本,尚短甚钜然。顺等奉公渡海置辦货物成本以及税缴等项,概系摒挡挪借,若被贱价抑勒,情何以堪。素仰中山王世子仁爱精明,定邀体恤。诚恐评价司屋嘉当间玉那霸友寄大城汉那等从中把持,希图渔利,种种刁难,所估压载货物之价不敷血本,不已沥情,禀叩俯察。随带之货均系因公渡海,历尽苦辛,求沾微利。恩准移飭该评价司,逐一秉公大加品评,以免负累颂德”等情前来,除禀批示外,合就咨知,为此备咨王世子,请烦查照,谕饬评价馆官员会同委员,迅将压载货物价秉公再行逐一品评,增估销售,以昭公允,望切望切。须至咨者。

右  咨

中山王世子

同治五年八月十三

此外,册封正副使还要求琉球法司官向汝砺等“公平交易,酌再增价以邱[邱大顺]商艰。”[33]关于此次评价贸易,册封使团所提出的货物总价格为“票番钱三十二万七千七百九十枚余”,后经双方不断协商,最终将价格降至“十六万四千二百七十枚余”,双方达成交易。[34]

册封使事完毕,封舟返航之时,正副使及弹压官多次重申:禁止携带未经许可的货物归国;不许携带铜钱回国。十月十八日,赵新、于光甲公告张贴辕门告知所有官员,此次册封事宜已尽结束,汛期将至即将返航,希望各随从人员遵守条令,不准私自夹带货物回国,不准携带“宽永夷钱”[35]回国,若有此类情况必将严惩。[36]


三、积极参加各类文化交流活动


赵新使团在琉球参加诸多文化交流活动,《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中共有11份文档涉及相关内容。

明清历届册封琉球,都留有宝贵的使事论述,归国后向皇帝呈现。所记载内容均为作者亲身经历和耳闻目睹之事,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正是这些“使录”将琉球的风俗人情、山川地理、语言文字、王朝沿革、社会生活、中琉交往等等情况,载入册封使录,从而加深了明清时期中国对琉球的了解,也为后人研究中琉关系留下来极其珍贵的历史文献资料。亦正因为如此,历届册封使非常重视琉球资料的收集及记录。徐葆光就曾在其《中山传信录》自序中写道:

自乙亥六月朔至国,候汛逾年,至庚子二月十六日始行。计在中山凡八阅月,封宴之暇,先致语国王,求示《中山世鉴》及山川图籍;又时与其大夫之通文字、译词者遍游山海间,远近形势,皆在目中,考其制度礼仪,观风间俗;下至一物异状,必询名以得其实。见闻互证,与之往复,去疑存信。[37]

赵新使团在琉球期间,赵新曾经分别派其从客王雍齐、杨堂官向琉球官员收集相关资料,内容包括“忠臣孝子或名臣孝女及名人诗集”,[38]涉及琉球国官职、兵制、学校、城池、请贡、节烈、忠孝、刑政、艺文、风俗、舆图、风景等方面。[39]

值得一提的是,同治五年十月十七日,册封正副使为久米那霸两府官绅耆妇年八十岁以上老人及家属授匾额。此次久米府梁大道(年八十多岁)等老人七名,均授“球阳人瑞”匾额;郑朝法(祖母年九十五岁)等亲属二十八名均授“名门寿母”匾额。那霸府冯永泰(年八十四岁)等老人四名均授“永锡朝颐”匾额;薛贺养(母亲年九十三岁)等亲属二十九名均授“坤贞衍庆”匾额。[40]

赵新使团在展示清朝尊老敬老的同时,也恪守儒家君臣之礼,多次在久米村明伦堂恭贺慈安、慈禧皇太后万寿圣节,并且要求随封人员“俱穿蟒袍补褂,挂朝珠合行”,“随封文武官员一体遵照”。以下全文:[41]

钦差册封正副使正一品赵、于为晓谕事。照得:七月十二日恭逢慈安皇太后万寿圣节日,穿朝服五鼓在于明伦堂朝贺,其初七初二十一、十三、十四、十五等日俱穿蟒袍,补褂挂朝珠,合行示知。为此示,仰随封文武官员一体遵照,届期随班行礼,毋得参差。特示庆贺。

同治五年七月初六日给发照墙实贴

据《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记载,赵新使团亦多次参拜孔子庙,文中记载:“钦差册封正副使正一品赵、于为晓谕事。照得:八月初一日秋丁,本使者亲诣致祭先师孔子,自二十九日为始致齐二日合行牌示。为此示,仰随封文武官员届期一体遵照,毋违特示虔。”[42]

谕祭海神历来是册封使最为关心之事。赵新使团抵达琉球,照例必须将诸海神恭迎上岸,供奉天后宫。待册封舟启程归国之时,再到天后宫恭迎诸神到册封舟。《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中记载,同治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册封使团抵琉后恭请天后圣母、尚书公、拏[拿]公各宝相登岸,一并恭奉天后宫。同治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使团回国时恭请天后圣母、尚书公、拏[拿]公各宝相登舟。[43]不仅如此,在琉球期间,赵新使团曾三次到天后宫参拜天后圣母、尚书公、拿公。[44]每次参拜均发布公告,张贴辕门,以示敬重。

四、严格使团兵丁管理

由于船役兵丁人数众多,且素质较低,其管理历来是琉球方面担忧之事。因此,早在赵新使团启程之前,琉球接封使团就提出“现在海道安恬,自可酌减”,[45]希望减少兵役人数。据《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记载,此次赵新使团涉及船役兵丁管理布告等文书共计11份。

同治五年六月二十日,册封舟停泊那霸港。六月二十二日,册封正副使上岸。六月二十四日,使团游击府、都司府官员即在伙房门口发布公告,禁止员役兵丁夜间无故外出、赌博,严禁吵闹喧哗,禁止供给品之外的食物要求,要求外出时提灯等等。全文如下:[46]

册封琉球二品衔统带护兵、福建水提后营游府谢,三品衔总带护兵、福建闽安右营都阃府萧为晓谕事。照得:护送兵丁业已随宪登岸,亟应严申告诫以肃营规。合就示谕所属廪弁兵丁知悉:务须恪守纪律、凛遵诫令,跟随钦宪,不许哗声、喧嚷。擎持执事,亟宜依次排列,勿得前后参差。即日间住宿伙房,毋任散步游玩以及聚赌生端。夜来定更以后,禁止街中行走。如系奉公差,务必提明灯以昭辨别。即每日供应水菜,不准例外需索食物等件。本府专委干弁日夜密查,慎加细察,善则记功请奖,过则按律重惩。为此示,仰该弁兵人等一体凛遵,倘敢故违,定不姑宽其咎。凛之慎之。特示。

同治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给告示发伙房口寔贴

此外,在琉球期间,册封正副使、弹压官等还陆续颁布了以下告示:六月二十七日,册封正副使告示告示张贴辕门,严禁强卖、酗酒、暴力、赌博、卖淫。[47]七月十五日、七月十九日、八月九日,册封正副使、弹压官发布公告,禁止兵丁役从随意闯入天使馆、崇元寺、琉球王殿等等。[48]十月十一日,册封正副使发布公告,夜间信号炮后禁止兵丁外出。[49]十月十二日,游击府公告,禁止兵丁酗酒、赌博、无故外出,举报者奖励番银一元,隐瞒者与违犯规定者同罪论处。[50]十月十七日,册封正副使公告张贴辕门,本月二十四日回闽登船,须及早集合,不可拥挤。[51]

上述告示体现册封使团重视在琉球间对使团兵役的管理,注重维护天朝的形象以及彰显执法的严明。


五、协商廪给供应与封舟修缮


册封使团在琉球期间的口粮供给问题,是册封正副使的关注问题之一,《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中共涉及此类文书共15份。

同治五年七月一日至二日,册封正副使给琉球世子尚泰四份咨文,共转送随封官员、从客、兵丁、从役等口粮名册五本。[52]以下是七月二日册封正副使给琉球中山王世子尚泰的咨文。[53]

钦差册封正副使正一品赵、于,为移送事:今将两船上船户、舵工、水手应支廪给口粮月粮备造名册,移送王世子查照办理施行,须至咨者,计移送册一本。

右  咨

中山王世子尚

同治五年七月初二

琉球方面将册封使团口粮供给分三个等级,即月粮、半廪给,全廪给。七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针对琉球方面的口粮支廪,册封正副使给尚泰世子另发五份咨文,要求对部分支项给于修改。咨文反映册封使对口粮供给及廪给等级之重视,主要内容包括:①随封外科医生金在镕之医童万安,应支月粮,名册漏列,咨请补给。[54]②刻字匠陈尧霖父子三次随团册封,虽有过错,但仍要求其应支口粮,改为半廪给。[55]③弁兵陈永相“供差出力且系候补把总,应行补给半廪以示鼓励。”[56]④弁兵柯世恩,“原册内系应支口粮,惟该弁供差出力且系尽先把总,应行补给半廪以示鼓励。”[57]⑤幕宾从役李明应支口粮由半廪给更正为全廪给。[58]

随着归国日期临近,册封使咨文琉球中山王,要求两艘册封舟返程途中供应食物应尽快备办。[59]针对琉球方面可能无法继续支付口粮的传闻,十月十五日,赵新、于光甲专门咨文琉球尚泰王,要求“援照历届六个月成案”,“尅日循照章程一体支应”,[60]保障使团在琉球期间的食物供给。

册封舟是册封使团顺利往返的直接保障,因此历届册封使均将之视为首要问题。《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中涉及赵新使团册封舟资料共计8份。

康熙五十八年册封使海宝、徐葆光出使琉球时,即租用浙江宁波府民间商舶两艘。从此之后,选用册封舟均照此例。同治五年赵新使团最终选用闽省林浦邱大顺之船,因为其曾航海到过琉球,当即“先发洋银一千员[元]交邱大顺,令其迅速料理”[61],保证使团顺利到达琉球。

册封正副使分别于八月二十九日、九月九日两次张贴告示于辕门,要求船户邱大顺等船户务必“认真修固,限期报竣,候汛启行。”[62]同时,册封正副使九月十二日咨文中山新王尚泰,要求“即谕饬该管官尅日饬匠认真修理坚固,并将应换绳索等件一并备齐,着令限期报竣,以便乘汛启行。”[63]

十一月六日,针对一、二号封舟在那霸港不慎“碍礁搁浅,船身渗漏不堪”,赵新、于光甲再次咨文中山王尚泰,要求国王尚泰“迅即飞饬董舟所官员赶紧召匠尅日修理坚固以便乘汛驾驶启行”。[64]琉球方面对封舟修缮极为重视,并向两艘册封舟支付了修船费,“头号船主修船银捌百两又修舵银肆百两”,“二号船主当面交代修船银捌百两,实赶紧修竣即日回国,平安放洋。”[65]最终,赵新使团顺利返航。


结  语


赵新使团作为清末最后一任派往琉球的册封使团,以往对使团在琉球的活动,尤其是使团管理以及与琉球方面的沟通情况,知之甚少。《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中87份资料向我们展示了赵新使团在琉球活动,其中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赵新使团在琉球的活动非常丰富,使团除主持谕祭册封大典外,还参加琉球的“七宴”接待活动,参加与琉球的贸易、文化交流活动。尤其是册封正副使收集琉球历史、社会生活、山川地理等资料,为琉球老者及家人授匾,使团在久米村明伦堂恭贺慈安、慈禧皇太后万寿圣节,使团参拜孔庙、天后宫等,均为以往历史文献记载中所罕见。

第二,赵新使团在琉球期间对随封人员有严格的管理。册封舟登陆琉球,马上公告禁止员役兵丁夜间无故外出、聚众赌博、吵闹喧哗,禁止供给品之外的食物要求,此外要求使团官员兵丁参加谕祭册封典礼以及琉球“七宴”活动需整肃衣冠、列队前往,严禁商人为追讨欠款混入册封使团,严禁私下贸易、欺诈琉球人等行为,体现了册封使团注重维护天朝形象、官吏清廉以及执法严明。

第三,赵新使团在琉球期间,与琉球有很好的沟通。如有关贸易物品的定价问题、贸易过程中禁止私商贸易问题、口粮供给的廪给等级协调等等,中琉双方经过协商都得以顺利解决。

第四,《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亦体现了琉球对赵新使团热情款待。琉球方面通过“七宴”热情款待册封使团,不仅提供使团成员在琉球期间的廪给,并且提供册封舟返回途中行程口粮。由于赵新使团封舟返航前触礁搁浅,导致船身渗漏,琉球方面还向船户支付了修船费。

综上,通过对《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档案资料的解读与分析,我们对包括赵新使团在内的明清册封使团在琉球的主要活动、册封使团人员管理以及册封使团与琉球方面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内容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与把握。期待随着新资料的不断挖掘,中琉关系的研究能够不断向前推进,更上一层楼。



[①]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琉关系通史(六卷本)”(16ZDA1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明清宫藏丝绸之路档案的整理与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9ATQ004。

[②] 《中山世谱》卷13,(日)伊波普猷等编《琉球史料丛书》(四),东京美术刊,1972年,第273页。

[③] (清)赵新:《续琉球国志略》,黄润华、薛英编:《国家图书馆藏琉球资料汇编(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第131页。

[④] (清)赵新:《续琉球国志略》,黄润华、薛英编:《国家图书馆藏琉球资料汇编(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第253-255页。

[⑤] 徐玉虎:《清赵新使琉球期间宾主馈赠礼物之分析》,《第三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琉文化经济学会,1991年。

[⑥] 郑国珍:《明清两代册封琉球使中的闽籍正副使考》,《海交史研究》,1986年第2期。

[⑦] 曾焕棋:《清代使琉球册封使の研究》,冲绳榕树书林,1999年9月。

[⑧] (日)井上裕正:《赵新撰<续琉球国志略>解题》,夫马进编:《使琉球录解题及其研究》,冲绳榕树书林,2005年3月。

[⑨] (日)丰见山和行:《琉球国之冠船贸易实像》,《第三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琉文化经济学会,1991年。

[⑩] (明)陈侃:《使琉球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87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70年,第14-15页。

[11] (清)李鼎元:《使琉球记》,台湾文献丛刊第292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71年,第228页。

[12]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一日”条。

[13]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五日”条。

[14]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五日”条。

[15]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十九日”条。

[16]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五日”条。

[17]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十九日”条。

[18]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条。

[19]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条。“同治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条。

[20] (清)潘相:《琉球入学见闻录》,《北京图书馆藏琉球资料汇编》(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388—389页。

[21]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九月十六日”条。

[22]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九月二十日”条;“同治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条;“同治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条。

[23] (清)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台湾文献丛刊第306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72年,第7页。

[24] (清)严从简:《殊域周咨录》,中外交通史籍丛刊,中华书局,1993年,第149-150页。

[25] (清)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台湾文献丛刊第306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72年,第7页。

[26] 《历代宝案》第15册,“冠船之时唐人持来品货物录”,台湾大学印行,1972年,第8775-8781页。

[27] 那霸市企画部市史编集室:《久米村系家谱》,《那霸市史》资料篇,第1卷6,1980年,第701页。

[28]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五月七日”条。

[29]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条。

[30]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十二日”条。

[31]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三十日”条;“同治五年八月二日”条;“同治五年八月十一日”条。

[32]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八月十三日”条。

[33]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九月五日”条。

[34] 那霸市企画部市编集室:《那霸泊系家谱》,《那霸市史》资料篇,第1卷8,1983年,第109页。

[35] “宽永夷钱”即为日本宽永通宝,明清时期,宽永通宝在中国沿海一带流通,并且一度在江淮地区作为货币运用于市场。

[36]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十月十八日”条。

[37] (清)徐葆光:《中山传信录》,“自序”,台湾文献丛刊第306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72年版,第3-4页。

[38]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二日”条;“同治五年七月十日”条。

[39]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十日”条

[40]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十月十七日”条。

[41]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六日”条。

[42]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条。

[43]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条;“同治五年十月十七日”条。

[44]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条;“同治五年七月十四日”条;“同治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条。

[45]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条。

[46]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条。

[47]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条。

[48]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十九日”条;“同治五年七月十九日”条;“同治五年八月九日”条。

[49]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十月十一日”条。

[50]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十月十二日”条。

[51]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十月十七日”条。

[52]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一日”条;“同治五年七月二日”条。

[53]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二日”条。

[54]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十九日”条。

[55]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十九日”条。

[56]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十九日”条。

[57]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条。

[58]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条。

[59]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十月四日”条。

[60]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十月十五日”条。

[61]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五月二十日”条。

[62]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条;“同治五年九月九日”条。

[63]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九月十二日”条。

[64]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十一月六日”条。

[65] 《丙寅册封告示并杂文集》卷七,“同治五年十一月八日”条。



    进入专题: 《尚家文书》   琉球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专题研究 > 琉球研究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23859.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