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月圆 龙登高:清代书院的财产属性及其市场化经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8 次 更新时间:2020-05-1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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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圆   龙登高 (进入专栏)  

摘要:

书院历经长期发展,至清代形成了稳定的产权制度与经营模式。清代书院拥有自身独立的排他的财产,作为“公产”(法人产权),与“官产”、“私产”相对应,得到朝廷法律与政府的保障,成为书院创建与长期经营的制度基础。同时以公开、透明和制度化的理事会管理书院的各种财产和日常事务,利用地权市场、金融市场,以低风险偏好获得稳定收益,为书院的经营与长期发展奠定厚实的经济基础。此外,书院在市场化、社会化经营的过程中,其职能延展到教学研究之外的公共领域,为民间社会提供相关公共产品与服务。

关键词:书院、法人产权、理事会、市场化运营


引言


书院作为源于唐代、发展逾千年的文化教育机构,历来承担着教学、藏书、出版等多种职能,是传统社会中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同于为承担科举考试的任务而设立的官学系统,书院源于学者独立讲学和民间社会自身的文化教育需求,具有很强的自发色彩。至清代,书院制度相对成熟,其作为文化教育实体所具有的社会资本愈发受到重视,上至政府、下至百姓无不重视,书院因此也被不同的社会群体赋予了多重社会功能:书院既可被视为知识分子研究高深学问的学术机构,也作为满足百姓普及性教育、完成科举考试的教育机构,同时也被政府视为官学的补充,是教化百姓、移风易俗的重要平台。

书院在其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形成了什么样的制度基础和组织安排,以实现上述多重功能?不同于依靠血缘关系相联结的家族组织,也不同于依靠宗教信仰相联系的寺庙道观,书院制度的创立,作为民间社会自发产生的教育组织,不依赖血缘和宗教信仰而延续千年,其原因何在?传统关于书院的研究,多侧重于书院本身的学术、教学活动和其文化思想的研究,涉及书院财产属性与财产经营的研究对少见,邓洪波、任小燕等初步介绍了书院治理的董事会模式,对于书院各项经费的开支,也有学者进行整理,如林枫等对清代福建书院的经费进行总体分析、孟雪对清代书院的经费做了总体的概括;另外,对个别书院拥有的土地与产业经营状况,也受到一定关注,如李琦琳对汉口紫阳书院经营的细致研究。已有关于书院经营制度的研究,基本上都是点到为止,尤其目前为止尚无文献点明书院的公益法人属性与财产属性。本文将在前人各类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包括地方志、书院志在内的一手资料,以清代书院作为主要考察对象,探索书院作为公益法人的产权制度与财产的经营、管理模式,借助经济学的理论视角,揭示书院作为公益法人长期独立稳定经营的制度渊源。实际上,书院作为民间自发组织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法人组织,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上与传统社会其他类型的公益性法人组织存在颇为类似。书院的经营管理职能,也自然地超越了教育的界限,涉及到其他民间公益事业。通过对书院财产属性和经营管理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拓展对历史上公益法人制度的认识,进而为重新理解传统时期公共事业的建设、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新的视角。

一、书院财产的法人产权性质


清代书院发展较为成熟,核心在于形成了稳定的产权制度,使得书院能够有效掌握、利用其财产。书院的财产来源相对多元化,既包括民间捐献,也包括部分政府的拨付,但书院本身拥有独立的产权,书院对该种产权的拥有不受外界的干涉,具有排他性,由此可以自主支持书院的运营。书院拥有的产权在性质上属于法人产权,法人产权是特指诸如公司、社团等团体组织所拥有的产权形态,具有独立性、排他性、整体性。此类财产,传统中国称为“公产”,与“官产”、“私产”相对应。一方面,法人产权与自然人产权相对应,能够超越个体的生命而长期延续;另一方面,法人产权与“官产”(国有产权或政府产权,state ownership)相对应,具有排他性。民国以来大量的祠庙、义学、宗族、书院的“公产”被纳入政府财政、发展地方公益事业,称之为“公产入官”,倘若公产本为官产,就不存在政府将其纳入财政的过程了。法人产权制度实际上广泛地存在于中国传统民间社会,成为了书院等传统公益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在法人产权的制度安排之下,书院作为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交易单位和纳税单位,具有自身的资产,以及需要负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明确的产权界定。书院在购进或受赠资产时,总是要和交易方签订相关契约,以在法律上完成产权的交割。如福建诗山书院在购入田产时,就与出让方签订契约。下为《诗山书院志》所载光绪十八年所立公产交易契约。诗山书院从另一法人产权单位郭玉记处购得公田得契约,就明确记载了购得田产的位置、纳税信息,并且注明不再“贴赎”,“永为书院公业”。这些都与一般契约无别。

同立卖断尽并推关洗贴契人、十二都蓬岛乡郭玉记公派下等,有公田壹段,大小二十七区, 坐贯本都后寮乡湖柳仑,土名东头墘,受子伍斗,配米壹斗贰升伍合(内三分应得二分)。今因乏银公用,亲就与诗山书院诸绅董卖断,出龙银壹百伍拾大员。价值已敷,嗣后不敢言及贴赎,此田永为书院公业。其产米在十二都一图八甲郭天福户内推出,收入诗山书院公户完纳。今欲有凭,因立卖断尽契一纸,付执为照。

公不用中

知见郭治梁 治金 永辣

秉笔郭焕其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日              同立卖断尽契人郭玉记公派

光绪二十六年二月, 郭兴玉公派房长郭源甲、郭永园等,再将此田三分应得一分来卖断与书院,去银捌拾大员。其产米在十二都一图郭福忠户内推出,收入书院公户完纳。此田三分尽归书院,永为公业。其契与前一样;秉笔郭焕其。

“永为公业”、“书院公业”,表明产权交割完成,由原来“郭玉记公派”转移到“诗山书院公业”。由于书院作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可能在政府列有户名,与自然人一样承担相应的赋税责任,因此契约中同样注明了赋税责任的转移:该田的赋税从原有的郭天福户中剥离,转入诗山书院公户完纳,赋税责任的转移代表着整个交易过程的最终完成,书院由此也完整地拥有了这块土地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书院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户”来完纳税粮,这不影响书院的产权独立性。而诗山书院拥有其独立的纳税户头,足以说明诗山书院作为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武训所创办的义学,在当地政府有户名“义学正”,其他民间组织亦然,湖南安化县永锡桥亦在政府开列户名“永锡桥柱”。独立的纳税单位是书院承担法律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的见证。


随着书院财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拥有地产的范围横跨县域的情况,此时书院拥有不止一个纳税户名。以浙江仁文书院为例,其所有田产横跨嘉兴、秀水二县,需要在两县分别纳税,因此明万历三十二年所颁《仁文书院条理院田事宜》即记载,书院分别在两县立户“嘉仁文”和“秀仁文” ,从而分别在两县纳税。湖南巴陵金鄂书院拥有多个田庄,其于光绪十二年所立章程中也规定“(书院应立)完粮簿一本,登记各庄钱粮,某庄在某乡应完粮若干”,可见书院的纳税方式与私有产业一致,都按照其拥有田产的位置归属到相应的赋税征收系统中。

契约落款中的“公”是指土地出卖方“郭玉记公”和土地买入方“诗山书院”,二者都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因此被称之为“公”。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社会中所常提及的“公”,实际上特指相对于自然人的法人,所谓“公产”,属于法人产权,而非当今的公有制或国有制。只有在特定提及“官”,例如“官田”、“官办”时,才指国有或者官有的财产或兴办的事业。古今异义,不可望文生义,简单地将“公田”理解成当今社会主义下的“公有制”,或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公产交易中,不同于私有产权交易中常常出现的典、活卖、绝卖等多样交易方式,公产交易为了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往往以绝卖的方式一次性完成交易,并且在契约中强调“价值已敷,嗣后不敢言及贴赎”。这也体现了公益法人在资产交易中的低风险偏好。

值得注意的是,契约落款中所书的“公不用中”,是指若交易的双方皆为“公”,那么“公产”之间的土地房屋交易契约的签订,可以不用“中人”。上例中“郭玉记公”和“诗山书院”二者皆为法人组织。事实上,一般的契约,不可缺少“中人”,城镇房产交易,通常还需要官府授权的中人“官中”,或民间中人与“官中”共同签字画押。中人的作用,是为了增强信用与保证契约执行法律效力,“官中”尤其如此;中人由于在交易中起到了见证、监督的作用,通常还需要中介费,“官中”更不可缺少。“公不用中”,可能意味着“公产”比一般的“私产”具有更强的信用,其产权的法律效力似乎更强,所以不需要中介介入交易。事实上,“公不用中”也减免了交易所需的“中介费”(“中资”),这也可以视为政府对公益组织的一种优惠。

书院的产业除了购买之外,另一重要来源,尤其是最初的来源是社会捐赠,捐赠同样立有契约,以作为产权交割的凭证。以下为徽州《还古书院志》中所载的捐赠契约:

立输田契十一都二图三甲汪五云,今因还古书院于城祠崇祀身曾祖石滨府君神主,俎豆千秋,自愿输田五十砠,用奉蒸尝。当其在田本家户内,自行管业办纳粮差,其租谷每年折实纹银三两二钱整,春秋两季交入书院不得短少,今恐无凭,立此为照。其田字号税亩与别业相连,不便开载再批。

康熙五十一年八月朔日立输田契汪五云。凭中陈孔抱汪震白汪晋遐

乡民汪五云在将田地捐献给书院时,没有移交纳税责任,田地的赋税仍由汪家人代书院缴纳,这无损于所有权的转移。另外由于交易的一方为自然人,因此在立定契约时,中人的见证“凭中”,亦保证了交易的有效性。

除了在政府开列户名之外,书院还通过向政府申领执照的方式获得法律保护。徽州的还古书院,建立于明代万历年间,历经明清鼎革,在清朝入主中原之初,为了防止有人趁乱侵吞书院资产,书院迅速在新政府申领了执照。现今书院志所载的顺治六年(1649年)执照记录了书院的“祀银、铺屋、田园、租赁”等各项资产,并且盖有官府印信。在这个过程中,书院作为主导一方,主动借助政府力量保护书院资产,政府往往是“被动地”应对地方的诉求。不仅是书院,其他公益性法人组织,也积极通过“公产立案”的手段,向政府申报资产,以获得政府的保护,这里的“立案”,和书院的申领执照本质上是相同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书院因其提供公共教育的公益性,也易受到政府的支持。政府常见的支持是直接拨入资金,或将涉及诉讼罚没的田地拨入书院,如重庆的东川书院就拥有因“寺僧不守清规”充入、“王永兴与僧照堤争讼甘愿卖归公”的产业若干。另一种政府支持的方式是减免书院的赋役,不同时期的减免往往不甚相同。还古书院自万历年间建立以来就得到县政府的减免,仅象征性设立一丁,实际上相当于免除了书院按丁征发的各类徭役,书院只需要按照田地缴纳田赋,传统社会的赋役中,田赋按照土地征收,赋税额度相对稳定,负担也相对较轻,而与丁有关的徭役则由地方政府征派,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负担相对较重,书院仅设一丁,“照例免加丁徭”,使得书院的赋税负担得到较大的减免,这似乎也是政府对公益法人的常规性政策支持。在已经完成摊丁入亩的晚清,武训在兴办义学时,也曾向政府申请减免田赋。

二、书院理事会与监院的资产管理


清代书院已逐渐形成了教学与行政分离的运营模式。教学方面,由学问高深、名声卓著的山长负责管理,而日常的院务和财政事务则由专门的理事会负责管理。理事会制度因其具有民主、公开、透明的特性,能够有效地管理书院财产,以保障书院的有序运营。

一般而言,书院的理事成员或称之为绅董,或称之为首士,往往由当地家境殷实、具有名望、热心公益的士绅或百姓担任,通常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举荐出任。理事会的管理模式在不同情况下存在差异,一种常见的情况是不同理事按年度轮流管理,每年直接负责管理的理事会成称为“值年”,如值年董事负责如资产管理、与官府对接等等工作,俟年终汇集所有成员,共同清算账目,完成向下一年值年董事的交割。值年制度实际上是理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通过不同成员之间的制衡,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也有的理事会在不同成员之间进行分工,专人专责,便于对书院进行更加细致的管理,如湖南的岳阳、慎修书院,就设有租谷米石首士和租息银钱首士,专职经营书院财产,分别负责征收管理书院的田租和书院本金存至典当商所获得的利息,其目标保障书院资金安全和稳定收益,其作用类似于当今社会专营保险资金的职业经理人。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首士都有明确管理专项事务的责任。

由于理事会能够公开透明地管理书院财产,即使是对于某些官方背景浓厚的书院,地方官员也倾向于采用理事会制度管理书院。位于重庆府城中,由川东道台所兴建,长期由巴县县政府直接管理的东川书院,受到衙门胥吏的把持,长期以来,存在着账目不清、财产流失等诸多问题。为了重新整理书院财产,保证书院的有序经营,光绪末年,时任川东道台任锡汾组建独立的理事会,以有效经营书院,“由道延访绅董经理、而道督其成”,通过引入具有名望的士绅组成理事会,政府再在此基础上派驻监院管理。需要说明的是,监院作为政府的代表,一般由学官兼任,主要起到外部审计的作用,如湖南岳阳、慎修书院,其监院就由“府学教官”充任,除了日常保存书院的账簿之外,每年年末会同书院首士查阅当年账簿,主要的目标在于保证书院财产不被侵蚀,监院并不直接干涉书院的日常事务。

书院理事会的经营管理职责包括两大部分:首先,在兴建书院的时期,理事会成员承担了向社会募集资金、修筑书院等创始性工作。例如福建的诗山书院,在创立时期,理事会完成了向社会募集资金、兴建学舍、购置书院田产等准备性工作。其次,书院建成之后,理事会还需负责书院的日常经营,使得书院的运营能够获得稳定经费的保障:一、理事会负责书院日常开支和财产的管理。以东川书院为例,理事会中绅董的职责包括从书院的田产、城市土地等各类资产收取租金;向书院的山长、职员发放薪水和支付各类经费;及时代书院向政府纳税等等。每年年终时,理事会还要会同监院清点书院财产、汇编并公开书院本年度账目。由于书院的另一重重要职能是藏书,一些情况下理事会还负责书院藏书的管理。二、理事会还同时代表书院和政府对接,如书院在承担地方官考课时是由理事会延请地方官出题,同时接受政府驻派的监院对书院日常运营的监督。理事会的另一重要职能是集体协商公议,选聘才学卓著、品行优异者担任山长。在选定山长之后,由山长负责日常教学,理事会不插手书院的日常教学活动。为了保证教学的独立性,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开支,某些书院甚至规定即使是值年董事也不得随意前往书院。

理事会和政府的对接,源于政府和书院的密切合作,书院承担了部分政府委托的职能。福建平潭的兴文书院,地处边陲海岛,是平潭唯一一所书院,系雍正九年由海坛镇总兵创建。早期书院规模较小,仅为义学,此后经历代士绅百姓捐资重修拓建,方能维持书院教学不堕。由于平潭原属福清县,为福清县丞驻地,直至嘉庆四年才独立析出为平潭厅,并且在平潭析出福清、独立成厅之后,平潭一直没有自己的官学,仍与福清县共享生员学额。在这样的情况下,兴文书院实际上起到了“以助学校所不及”的作用。地方官借助书院的组织,通过每月对本地生童的考课以管理生童“值年董事差院丁执董事禀帖请往官出题,会同在院生童与乡间生童合考”。另外,书院因其具有规模较大的校舍房屋,因此也被政府用作科举考试的考场“考棚”。河南嵩阳书院即同时具备书院和考棚的功能,平时完成日常教学,考试时用作考场,因此政府不必单独建设考棚,节省了行政开支。

在传播儒学思想、发挥教化职能的作用上,书院与政府同样达成了一致。明代万历年间的虞山书院每月三六九开展讲会,会上除了士绅讨论儒学理论外,以“人皆可以为尧舜”为宗旨,社会各界均可到会旁听甚至上台发言,以书院为主体的讲会实际上承担了社会教育的功能。书院与政府在多个层面上达成了紧密的合作。尽管如此,书院因其拥有法人产权的性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法律地位,简单地将政府对书院的保护、管理和二者的合作视为政府对书院日常经营的干涉,似有不妥。

图  书院管理模式示意图

(注:董事,又称首事或首士,书院董事通常由多名成员构成,本文称之为理事会)


三、书院财产的市场化经营


前文已经提及,理事会的一个重要职责是负责经营管理书院资产,而书院资产正是书院能够长期经营的经济基础。相比自愿性、动员性的、临时性的募捐模式,书院创办者深知募捐“并非常策”,因此往往利用一次性的募捐或者政府支持置办各类产业,从而获得稳定收益。书院的主要产业大致包括田产、房屋、基金等项目。不同时期不同书院的产业分布存在较大的差异,这里以刘伯骥所统计的205所清代广东书院的历代保有产业的数据来显示书院主要产业的分布与结构性变迁。由该表可见,书院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和基金,通过租佃土地所获得的租金和将基金交付典商得到的利息,书院能够支付山长的薪水、学生的生活费和各类行政开支。下面分别介绍书院拥有的各类产业。

表   清代广东205所书院历代产业统计表

                         

3.1 利用城乡地权市场的经营

土地作为传统社会最重要的资产,理所应当地成为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书院的不断发展,早期多处于乡间山林的书院也进入城市。由此,书院在广泛拥有田地之外,某些情况下也拥有大量城市土地。书院通过对多样性土地资产的经营,获得了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这个过程也同时伴随着书院与地方的双向互动,进而影响了地方社会的风貌。下文以东川书院为例来说明书院的产业、经营。

统计东川书院拥有的田产,共有田产25项,书院将其租给佃农分种,每年可获得田租470.4石、银26两。东川书院拥有的田产,除了书院买入和社会捐入之外,还有小部分田地来自政府拨入的罚没田地,这部分田地所纳田租为75.8石,仅占总田租的16%。在田地之外,东川书院还大量拥有城市土地资产。据统计,东川书院共有城市土地150项,其中有记载租佃为商用土地的有126项,占总数的84%。书院每年可从城市土地得到租金收入897.25两,其收入高于该书院每年从田地中获得的田租。

书院拥有的土地,在地理位置上处于城市的核心区域,紧紧围绕着重庆的各级行政中心。据统计,东川书院拥有的城市土地81%集中在道、府、县衙门附近。优越的地理位置带来了人口的聚集和商业的发展的潜力,而要能够真正实现向商业的转型,书院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书院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交予“土地开发商”修建房屋,再将修建的房屋向社会出租,出租的房屋被用于各类商铺或居住。仔细分析“土地开发商”的身份可知,各类法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以“堂”、“会”、“帮”、“所”等法人团体为承修商的有82项,占书院拥有总城市土地的55%,这似说明彼时重庆已经存在一批专业化、组织化从事房屋修筑的从业者。

在“土地开发商”完成房屋的修建、房屋被社会各界租用为商铺或居民住宅之后,城市景观逐渐形成。根据对书院拥有的城市土地的统计,可以一窥清末重庆城市的风貌。书院拥有的城市土地中,被租用为日用百货的商铺占比最高,达到36%,再加上能够集中反映人口聚集的烟酒与食品餐饮两项,总计已经达到57%,清末重庆城市繁盛的商业面貌,由此可见一斑。

进一步考察书院拥有的城市土地,不难发现书院的土地利用存在明显的两大类别:大量小规模商铺和少数具有一定资本的大型商铺或工业作坊。利用直方图估计城市土地的租金分布,可以发现绝大部分商铺的租金在每年10两银子以下,并且不同行业的商铺之间的差异尤为显著。每年租金在10两银子以下的占总租额的84%,这部分土地的年平均租金为银3.31两,主要被用作各类日用百货、烟酒餐饮、药业手工业商铺,这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年租金为10两以上的组别,除了个别规模较大的棉纱、绸缎商铺之外,主要包括具有手工业工厂性质的机房、染坊,还包括汇集四方货物和商业信息的栈房,作为商业活动的中心,这些规模较大的商业机构也带动了周边商铺的发展。大、小商业的繁盛共同构成了繁荣的城市,而书院作为土地向商业、贸易聚集的载体与桥梁,则盘活了土地利用的多种可能,也间接地促进了重庆城市化的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位于乡间山林的书院,同样具有多种类型的产业。以湖南岳麓书院为例,由于其地处湘江,水路阻隔,与外界交通不易,因此岳麓书院也经营义渡“朱张渡”,将太平码头和灵官渡房屋向外租佃,获得经费以供养渡夫,两处渡口共有渡船四只、渡夫八名。与上文所提及的东川书院类似,岳麓书院的产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社会的风貌。岳麓书院背靠岳麓山而得名,优美的自然风景与人文气息相得益彰,成为历代学子心中的圣地,而清代中后期对岳麓山脉大量的煤矿开采则破坏原有的自然环境。同治十年,为了防止私挖煤矿对岳麓山环境的破坏,岳麓书院从原有的山主手中购下山地,并且雇佣佃农看守岳麓山脉。书院作为公益法人购得山地,并且自身存在保护环境、“培植风水”的较强动力,能够有充分的激励保护周边环境,实际上消解了原有的私人产权所具有的负外部性。由此可见,书院因其发展的需要,积累了种类丰富的产业,而在管理、利用这些产业的过程中,书院也与周边社会不断互动,间接地起到了影响、改造周边社会环境的作用。

此外,书院拥有产业的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土地种类的多样性上,也体现在拥有土地权利的多样性。典权作为传统社会的土地交易形式之一,出让约定期限内物权而保留最终所有权。典的权利在传统社会广泛得到认可,书院作为法人团体也接受典作为土地交易的形态,如福建平潭的兴文书院,就有大量土地通过典的交易方式获得;重庆的华祝书院,其拥有的土地中,以典获得的土地占总土地数目的63%,另外该书院也将其拥有的房屋外典以获得租金。

3.2 利用金融市场增值

书院除了置办不动产作为书院持续发展和日常运营的基础之外,还利用传统金融市场获得持续收益。东川书院有本金2000两,分别发送不同典当铺按月息一分生息,每年可得240两作为书院经费。将本金发入典当行生息获取稳定收益,实际上被广泛地应用在各地书院乃至其他公益法人上。书院在选择利用土地市场抑或利用金融市场获得收益时,实际上是对不同经营方式的风险和收益的权衡,这也导致了一部分书院相比于传统的“置田收租”模式,更青睐于利用传统金融市场获得利息。地处安徽泾县的泾川书院考虑到农业生产受气候影响较大、每年收成不稳定的特点,就将绝大多数资产发给典当行生息。为了规避风险,书院将本金存在城乡各家典当行,由城中六家典当行轮流管理。根据对广东205所书院历代主要资产的统计,可以明显地看到,相较于长期以来规模较为稳定的田产,“发典生息”的本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存在明显的上升趋势。

在书院利用金融市场经营资产时,书院首要的目标是为了获得稳定收益。在此基础上,由于公益法人本身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性”,书院实际上具有较低的风险偏好,为此愿意以较低的利率作为代价,这与当今社会公益基金进入市场投资的模式是一致的。前文中岳阳、慎修书院首士,就要求及时查探各典当行的经营动向,若典当行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况时,及时撤资以保证资金安全。


3.3书院资产的社会化募集与捐赠

资产多样化及其积累是书院制度长期发展的物质基础。书院的产业来源,主要包括官府的财产拨入和士绅百姓的捐助。总体而言,直接的政府拨款占书院产业的很小一部分,来自官员、士绅、百姓的捐款构成了书院发展的主要力量。尤其是对于绝大多数民间书院,社会各界的捐资实际上是书院启动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如江西万载的东洲书院,是当地的客家移民为满足自身文化教育需求而建设的书院,书院的启动资金完全来自社会各界的捐助。道光三年首次集资兴建时,在37名首事的组织倡议下,共筹得银三万余两,涉及983户,几乎涵盖万载全县所有区域的客家居民。正是因为捐助具有一次性、自发性的特点,书院在获得启动资金之后,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加以运营,以求获得稳定收益。

常见的捐赠形式有田产和现金,亦有将房屋捐入书院的案例。在涉及到不动产的产权交割时,书院通常利用严格的契约来保障书院和捐助者双方的权益。以山西望洛书院为例,乾隆年间书院草创时因缺少房屋,有一生员愿意将其所有的空房一所借给书院使用,书院方面由于需要对房屋进行相应的投资改造,认为“借非常策”,因此出资从该生员手中典得房屋。此后这位生员多次表示,愿意将该房屋捐赠给书院。书院理事会和地方官商议认为,该生员家境并非豪富,进行如此巨额的捐助恐怕力所不及,因此在对该房屋估值之后,书院出资半价购买了该房屋,和生员签定了绝卖契约。由此,书院获得了稳定的资产用于教学,生员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朝中后期,地方政府也不断将诸如盐捐、丝捐、契税等地方附加税费拨入书院作为书院的经费。如浙江东白书院,就将按照盐引征收的盐业附加税拨入书院按月发给作为书院经费,浙江归安的龙湖书院得到丝捐(丝业附加税)、湖南的岳阳慎修书院得到茶捐和地方政府加征的契税,这些都说明了书院获得地方附加税费作为经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地方附加税的征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王朝正税,地方官在实际为书院加征附加税费时总要与本地士绅进行协商,在获得士绅的支持之后才开始征收。从地方集资兴建公共教育的视角而言,地方附加税的征收更类似于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支持,简单地将地方附加税视为苛捐杂税的观点似乎可以商榷。


四、资产经营与书院职能拓展


以具有稳定产业、独立经营为特征的公益法人,作为一种民间自发、政府支持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乃至于公共管理的供给主体,不仅被应用在以书院为代表的教育事业,也被广泛运用于基础性公共设施建设、慈善救济等多个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书院作为传统社会教育事业的公益法人,因公益事业本身发展的需求,书院的经营与财产管理职能也不断拓展,超越了原有的教育功能,进而承担了对其他公益事业的经营与管理。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湖南宁乡县的云山书院,下辖有一民间集资兴建的桥梁“步云桥”。“步云桥”本身即为独立的公益法人,在政府立有单独的户名,自身组织有理事会负责桥梁的建造和日常维护,云山书院的理事会对“步云桥”财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根据同治年间所立《云山步云桥渡章程》的规定,“所有出入账项,须凭书院首事核算。其捐契、买契,亦归书院首事收管”。除了桥梁等基础设施,更为常见的是书院理事会也常代为管理与科举有关的宾兴等公益基金。东川书院就代为管理由官员、士绅捐资而成的决科、面试科、宾兴田业,这些田产是为了给参加科举考试的生童支付各类杂费,以减轻应考生童的经济负担。

书院职能的扩展,往往与地方社会公共事务的需求有关,除了在财务上监督其他理事会外,书院理事会自身有时也承担某些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光绪年间的婺源紫阳书院,承担了“封禁”山林、保护当地环境的责任。经过地方官与书院理事会的商议,紫阳书院挂牌设立“保龙局”,实际上就由书院理事会负责对当地山林的日常巡视和管理,以防有人进山开采石矿,对山体造成破坏。封禁所需的日常经费,亦由紫阳书院出资。

之所以书院能够自然而然地承担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书院的管理层士绅,实际上是地方公共事务的主要参与者。浙江平阳于同治光绪年间刻印的《龙湖书院志》,在收入书院相关资料的同时,也收入了地方修建水利工程“燕堤陡门”的记录,书院志最后的三则公告《劝捐造育婴堂序》、《劝捐疏河示》、《禁溺女示》更是民间公益事业的范畴,与书院本身建设无关。其中,《劝捐造育婴堂序》的文辞专门针对士绅:“江南杨芷庭之父,年近四十未得子,慨然以腴田四百亩捐入温郡育婴堂,遂连举四子……赵某捐银五百两以玉成之(婺邑育婴堂),其子遂中式举人。由此观之,育婴堂为第一件善事,诚种子之良方,亦登科之佐券也。”

随着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书院的经营模式和财产管理制度也较易受到其他公益组织的影响。以救济、抚恤为主要职能的善会善堂,其经费来自社会各界的募集,为了“取信于民”,善会善堂每年出版本年度的“会计报告”《征信录》,向社会各界公开本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最早的征信录系由康熙年间的育婴堂出版,至同治光绪年间,公益组织出版征信录,向政府与社会公开财务状况已经形成一种惯例。而书院作为同样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组织,也面临主动公开财务状况、以获得社会监督的“舆论压力”。因此,在善会善堂发展良好的江南地区,当地的书院也采用每年刻印《征信录》的方式,以开列四柱清册账目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当年财务状况,如湖州的爱山书院,同治四年始刻印征信录,持续十余年不辍,“湖郡向凡绅士经理公款皆有征信录之刻,所以昭示同人,俾有稽启发至善也”。

结语


清代书院经历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财产和运营制度。从财产属性的视角而言,书院保持长期发展的制度基础是书院拥有法人产权。书院作为独立的产权单位、交易单位、纳税单位,在政府列有独立的户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能够有效、独立地支配名下的相应财产。出于兴办教育的考虑,传统时期的政府常常通过给予书院相应的政策优待、将土地或资金拨入书院等方式以支持书院发展,这无损于书院作为公益法人的独立性,不能简单地将政府的支持理解为对书院日常运营的干涉。

书院内部的理事会管理制度,是书院财产的日常有序经营的制度保障。理事会由社会推举,内部设立制衡与监督机制,同时政府也驻派监院对书院的财务进行外部审计,以保障书院财产的安全。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维护了书院的日常经营秩序。正是因此,才使得书院能够不依赖血缘与宗教信仰的联系,从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提供公共教育的目标。

通过城乡地权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市场化运营,书院实现了资产的稳定与低风险的增值,多样化的资产与经营为书院的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在书院利用市场行为经营财产获得收益的同时,书院本身的经济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改造着周边社会的自然或人文景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传统社会市场的发展,东川书院通过对其拥有的城市土地的经营从而间接促进了重庆城市化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以书院为代表的公益法人,广泛存在于传统社会,有效弥补了政府在地方公共事务上的不足。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地方公共事务需求,书院的职能逐渐向教育领域之外延伸,向更广阔的公共领域拓展。书院利用本身的法人产权和组织结构,有效地实现了对诸如桥梁、环保等地方公共事业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为基层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产品。对书院财产属性与经营的考察,不仅深化了对书院作为公益法人经营模式的认识,同时也对对理解传统社会中的公共事业发展、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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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浙江学刊》2020年第3期 转引自 清华经济史,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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