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君 魏彬彬:国际法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48 次 更新时间:2019-11-29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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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君   魏彬彬  

内容提要:在奋力开拓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过程中,中国牢牢把握国际法维护者和建设者的角色定位,推动国际法的共同制定和共同遵守。国际法在外交实践中的实现国家利益、巩固外交成果、消除前进障碍、落实远大目标等功能需要在新时代继续发挥。中国外交应对处于动态发展之中的国际法善加引导,并将中国方案与国际法密切结合起来,使国际法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中发挥出应有的保障作用。

关 键 词: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国际法  人类命运共同体


长期以来,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始终高举国际法旗帜,尊重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秩序,为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做出了自身的贡献。与此同时,建立在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基础上的国际制度和规则,亦为中国和平发展创造了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当前国际形势经历复杂深刻的演变,开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新型国际关系,离不开国际法护航。如何在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中国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国际法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中国是国际法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①;“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②。中国始终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发展中大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得到普遍认可、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研究和解决中国涉外法律实践问题。中国既在与世界的交融互动中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也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③

(一)中国切实遵守共同制定的国际规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相互融通,国际法建立和维护国际秩序。国际法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引领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建立,并予以维护。中国始终高举国际法旗帜,倡导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坚定支持多边主义,积极履行国际责任,已成为公认的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④

中国坚持规则导向,坚持做国际条约和机制的参与者、捍卫者。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广泛参与国际条约和机制,参加了几乎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加入了500余项国际公约。中国支持运用国际条约和机制搭建广泛领域的合作平台,强调以规则制度来协调国际关系,建设性参与地缘政治热点问题解决进程。无论面对何种外部风险挑战,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持维护国际条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处理国家间关系,促进中国与世界交融发展。

中国依据国际法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提倡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坚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决不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中国坚持通过对话协商,根据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南海问题的妥善处理便是明证,中国始终以南海地区和平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通过机制对话管控争议,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努力“将南海建设成为和平之海、友好之海、合作之海”⑤。

(二)中国坚持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

中国始终坚持国际法治精神,致力于实现公平正义。“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⑥“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⑧如上所述,国际法的适用应遵循“平等统一”标准,不能允许“双重标准”。

中国始终坚持权利和义务并重,敦促各方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国际法并非一国之法,而是国际社会共同准则。各国应共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可借国际法之名逃避国际责任或破坏和平稳定。以国际核安全为例,中国倡议推动国际核安全充分纳入国际法框架体系,呼吁“各国要切实履行核安全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巩固和发展现有核安全法律框架,为国际核安全努力提供制度保障和普遍遵循的指导原则”⑨。

(三)中国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完善

回顾历史,中国富有成效地发展了国际法,为国际法治树立中国榜样。20世纪50年代,中国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⑩中国还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发展了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展望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法治提出了殷切期盼:“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11)

中国一贯坚持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推动完善国际法,确保国际秩序更加公正合理。其一,中国呼吁各国应当“继续弘扬《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同时也要与时俱进,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建立反映世界多极化现实、更加强调以规则制度来协调的国际关系”(12)。其二,中国呼吁发展中国家应深入参与网络、外空、海底、反恐、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立法进程,确保权利共享、责任共担,发展完善深海、极地、外空、网络等新疆域的治理规则。其三,中国愿同各国共同营造良好的国际大环境,并将提供更多先进理念和公共产品。中国将推动建立更加均衡普惠的治理模式和规则,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保护知识产权,继续创造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同国际规则对接。

当前,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地缘政治、大国关系更趋复杂敏感,全球治理秩序受到扰乱和冲击。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呼唤能够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的国际法出现;另一方面,也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在国际法领域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空间。


二、国际法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功能属性


国际法的制度化、有序化和可预期性为服务新时代中国外交打下良好基础。国际法在国家利益、外交成果、身份认同、目标追求方面可发挥重大作用,能有效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捍卫国家核心和重大利益,落实合作共赢和义利相兼。

(一)保障国家利益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结构性体系的规范基础。虽然国际法依靠国家间横向约束,缺少超国家机构的强制力,但国际法是人类发展过程中摸索出的各国存续、共同应对全球风险的最佳路径,是共同实现各国利益的最优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与国之间开展执法安全合作,既要遵守两国各自的法律规定,又要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更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13)。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结为标志的近代国际法自诞生以来,在历史上大部分时期得到遵守,国际法在维护和平安全、促进经济交往、助力社会文化交流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社会也逐步形成了依国际法行事、借助国际法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国际法解决争端等共识,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体系得以构建和运行。当下,相对稳定的国际关系、高度依存的经济交往,以及避免武力冲突的观念,使得大国间直接战争较难发生。当代国际法也已摆脱“弱肉强食法则”成为“国家间合意之法”(14),从确保生存权的共存国际法发展为彼此获利的合作国际法(15)。国际法在新时代仍为国际社会的基础规范,仍是实现国家利益的有效工具。

历史上国际法的产生、修订和运用皆含国家利益实现目的,大国的崛起和其国际地位的奠定,可依靠国际法来落实主张或昭示。比如,二战后美国主导制订了一系列国际规则,并创建新的国际组织。国际法权利是各国保障自身利益、采取行动的合法性来源。国际法义务则是各国遵守国际规则、依法行事的可持续保障。国际法通过权利和义务设置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国家的主张,其主张必然涉及国家利益,常有利于国际规则制定国、国际组织主导国、国际机制构建国。相较于政治交涉和经济利益互换,国际法方式不但可以实现国家利益,并且具备更强的影响力和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方式在实现国家自身利益的同时,并不意味着要损害他国利益,互利共赢更能强化国际法的生命力。

总之,国际法作为国家实现自身利益、影响世界的重要软实力,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际法为各国政治对话、经济往来、制度交流、文明传播提供保障。(16)争取国际法的制度性话语权,把握国际规则走向,引领国际机制创新,实现自身和他国的共同利益,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未来的长期任务。

(二)巩固外交成果

国际法为外交成果提供长期稳定性。第一,国际法可在外交成果达成后发挥固定作用。运用外交手段,通过政治磋商、经济利益交换乃至军事实力展示,能够较为迅速地达成一系列成果,但是外交成果会面临不稳定性的风险。国家间关系时刻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之中,各国的政权交替、不同时期的大政方针差异、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利益的新挑战,都可能引发一国以较小代价甚至随意推翻外交成果。若能将重大外交成果进一步推进为国际法层面的权利义务,则可以为成果加上国际法约束力,增强成果的稳定性。第二,国际法的影响力和功效经过多年贯彻已为国际社会和各国人民所认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得到遵守,有助于外交成果巩固。虽然国际法的强制力受到限制,但是无理违背国际法原则和义务,不仅会受到国际社会谴责乃至集体制裁,还可能引发他国的合法反制,对于纳入国际法范围的重大外交成果而言,违法成本较高。第三,纳入国际法范围的外交成果生命力更为持久,除非相应国际法失效,国家可长期依法捍卫外交成果和合法权益,在关键问题上,外交成果可借助国际法的生命力长期作为重要证据,延长外交成果的生命周期。例如,1943年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确认中国东北各省、台湾、澎湖列岛须归还中国,时至今日依然可以为中国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提供有力依据。

国际法亦可划定国家的权力范围,明确国家行为边界,为外交所取得的利益带来增量。把握好国际法既有的规范和理论,深刻理解国际法治的总体格局和一般原理,掌握其发展方向与趋势,同时深度结合外交手段,可以巩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大成果。

(三)消除前进障碍

国际法可助益中国发展获得世界认同。世人瞩目的“中国速度”很容易招致他国猜忌,尤其是西方大国和周边国家。如果仅依靠外交手段,过于依赖国家实力的威慑力,忽视国际法的功能发挥,很可能造成对中国外交过于咄咄逼人的认知,导致对中国创新国际理念的不信任和低认同感,甚至引发戒拒心理。事实上,西方国家近期渲染和炒作“中国威胁论”从未停歇,企图针对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添堵设障。国际法方式本身具备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辅以谈判协商的友好方式,既可消除周边国家的防备之心、获取正面认同,又可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对霸权国家的无理挑衅。因此,为在国际法中反映解决全球问题的中国方案、嵌入共同的价值观,应提升中国外交对国际法的应用能力,体现负责任大国的国际担当,加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合作。坚持如此,中国便能获取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与支持,为外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际法具体理论和观念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法律制度普遍具有一定模糊性。从历史发展的经验来看,一国在走向世界强国的道路上和逐步引领全球治理的过程中,不仅需具备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还要巧妙地将外交目标纳入国际规则,同时善于借助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低成本、高收益的方式清理前进障碍。比如,英国强盛之时,奥本海、韦斯特雷克等杰出的国际法学者为其国外交提供理论支撑;美国在实施对外政策和开展对外行动前常常法律先行。中国需适时提出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创新理论,将中国方案植入国际规则,借助国际法阐释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思想和内涵,特别是正确义利观、新型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创新理念。(17)

(四)落实远大目标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新型国际关系为目标。国际法原则理念与该目标内涵具有一致性,国际法实践经验可帮助细化和落实该目标,国际规则和机制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及新型国际关系。

一方面,帮助落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十九大报告将“和平发展道路”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合设为题目,说明和平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首要要求。(18)国际法本身即为和平发展之法,将和平发展落实为具体权利义务,引导国家和国民行动,加深国家间依存,即是落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公法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经济法推动对外开放,消除经济壁垒;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促进人类发展与自然生态相平衡。

另一方面,提升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可操作性。和平解决争端、尊重各国主权、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合作共赢是国际法的应有之义,契合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要求。(19)新型国际关系的构建可被落实到国际规则协商和运用中,比如,中国与东盟国家磋商“南海行为准则”;中国依据《联合国宪章》赋予的权利,坚持“和平性、正当性、建设性”缓和朝鲜半岛局势。(20)


三、发挥国际法保障作用的思路


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坚持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共建“一带一路”,坚持以深化外交布局为依托打造全球伙伴关系,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在此过程中,国际法能起到保障推进作用。

(一)善用国际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新型国际关系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新型国际关系,需要善用国际法。其一,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支持开放型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保障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要求已经融入《联合国宪章》、多边贸易规则等国际法制度之中,其历经长期国际实践检验,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顺应历史潮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新型国际关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国际法体系,但必须以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和现行国际秩序为前提。(21)其二,深化外交布局,坚持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底线,运用国际法武器坚决应对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行为。以颇具中国特色和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以亲诚惠容理念深化同周边国家关系,以正确义利观指引发展中国家关系,推动外交布局和国际关系制度化、法治化。(22)与此同时,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清醒认识国际法兼具防御和进攻的双重工具作用。其三,加强法治文明互鉴、生态环保等领域的国际法构建,补足“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世界的制度短板。相对而言,国际法在文明互鉴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方面较为薄弱,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等共同挑战也需要在国际法层面强化责任义务,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善用国际法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在中美经贸摩擦背景下显得更为重要。中国支持与推动国际贸易组织(WTO)的必要改革,但反对个别成员以新概念和新表述“偷换概念”“另起炉灶”,混淆并否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中方赞成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关键是要维护开放、包容、非歧视等世界贸易组织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保障发展中国家发展利益和政策空间。要坚持各方广泛协商,循序推进,不搞‘一言堂’。”(23)美国于2017年依其国内法单方面挑起与中国的经贸摩擦,2018以年来持续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关税,损害两国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以WTO规则为代表的国际法一直在发挥“冷却剂”效果。中美贸易摩擦对国际法治产生了一定冲击,但并未引发根本性变化。中国可发挥国际法作用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应对,同时需牢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新型国际关系的伟大目标,避免令中美关系走向全面恶化。首先,重申尊重国家主权、有约必须信守等国际法原则,明确自身的合法性,争取更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支持。其次,依国际法提供的平等磋商方式积极解决经贸分歧和避免摩擦升级,同时要吸取过往谈判教训,争取赋予共识和联合声明一定规则约束力,避免其被美国单方面任意推翻。再次,提升具体国际法规则的应用能力,善用WTO规则维权。最后,针对美国不法行为自当做出相应反制,但需符合国际法原则要求和条约规定。

(二)依据国际法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其一,通过国际法贯彻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和公平正义理念。全球治理实际上是机制的国际合作,国际法是合作机制的重要保障。从本质上讲,共商、共建、共享的过程与公平正义的落实是统一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借助国际法予以实现。首先,通过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来落实和保障全球治理的“共商”观与公平正义理念。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是“共商”的前提,充分尊重各国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形成主权平等的国际大环境,为“共商”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法治护航。其次,通过国际法的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原则来落实和保障全球治理的“共建”观与公平正义理念。各国均存在自身发展特点和比较优势,由于国家主权意识会导致国家间相对疏离,而国际法的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原则可以鼓励合作,依该原则确立的具体法律制度有助于消除疑虑。各国平等分享发展机遇,携手合作,通过国际分工和合理分配义务,提高共建效率。最后,通过国际法的权利义务设置来落实和保障全球治理的“共享”观与公平正义理念。互利共赢亦是国际法的追求目标,借助国际法公正地设置权利义务,保证成果分享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如此,既能够依靠“权利”激发建设动力,又有利于“义务”发挥出督促和矫正作用,更重要的是治理成果在“权利义务”设置下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分享,惠及各参与国。而公正合理的“共享”又为新一轮“共商共建”打下基础。

其二,依托国际法提升发展中国家制度性话语权。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离不开以国际法为代表的治理规则,现行国际秩序以国际法为基础。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权利义务的配置,受到国家实力和法治能力的影响,与公平正义息息相关,恰如法国思想家福柯提出的“话语即权力”的命题。过往的全球治理规则多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制定,但因西方国家缺乏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先进理念的指引,导致治理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倾向于发达国家的利益不平衡和价值不均衡。因此,为了践行公平正义理念,广大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借助国际法实现制度性话语权的扩大,通过参与双边、区域和多边规则的建设,努力提升自身的制度建设能力,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依托国际法改革全球治理体系和提升话语权,并非将现有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推倒重来,而是在遵守现有规则的基础上查缺补漏和创新发展。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已提供了共建“一带一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公共产品,获得广泛认同后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性话语权,引领国际法的完善和新规则的制定,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重视国际法的潜力释放和能力建设

其一,树立国际法治意识,改善涉外法律工作。新时代外交实践中,国际社会“硬实力”“软实力”同步竞争已是不争事实,尤其是中国“硬实力”显著提升的外交背景下,以国际法为代表的“软实力”水平需与之匹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24)要深刻理解并真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充分重视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中的功能和潜力,从顶层设计和战略层面上提升国际法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的地位。扩大国际法宣传和知识普及,加深外交工作人员和普通民众对国际法原则规范的理解。结合共建“一带一路”实践,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在维护现有国际体系的基础上推动国际规则完善,增强中国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其二,加强国际法的内在创新。首先,强化国际法实施效果。国际法侧重于自我约束及机制的合作性,导致在国际交往中可能体现强制力不足。今后应加强执行力制度构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报复等和平制裁措施可作为制度借鉴。其次,创新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通过新议题的设定、谈判机制的共商性和制度样板的推出,提高国际法的制度创新度和公平合理性,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开辟新境界。再次,保持国际法的连贯性和整体性。国际法次级体系和双边、区域造法对于国际法多边体系造成不小冲击。鉴此,需要牢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减轻国际规则“碎片化”的影响。一方面捍卫多边规则成果,支持多边体制必要改革,另一方面顺势推动区域国际法安排,为推向多边作铺垫。最后,确保制度与实践紧密结合。国际法的生命力取决于国际实践反馈,切忌“自说自话”,需协调好“中国特色”与“世界通说”的关系,把握好理论发展与实际需求的融合。

其三,加强国际法应用能力建设。国际法应用能力建设主要是注重对国际法人才的培养。理论界和实务界依旧存在对国际法的价值意义认识不够充分,对国际法历史脉络和产生背景了解不深入,既存在轻视国际法、支持大国例外主义的现象,又存在死守条文、迷信国际法字面含义的情形,能够在国际法框架内准确表达中国立场和维护中国利益的外交官员、律师以及专家学者仍然紧缺。因此,“要不断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交流协商,注重发挥国际法专家智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国际法人才培养,提升国际法工作的整体水平。”(25)通过精准的国际法概念、科学的范畴、严谨的逻辑,提出推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国际法方案,锤炼一批具有中国情怀、学术造诣和国际学术话语权的国际法学者队伍,培养一群具有中国立场、视野广阔、通晓国际规则和应用的国际法人才。

随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推进,国际法肩负的保障任务也将越来越重。由于国际法本身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变化而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中国外交可充分利用国际法的可塑性,将中国外交方案打造为具备理论创新和符合现实条件的可行性方案,在国际法层面加以制度化落实,促使国际法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中发挥出应有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蕴含了历史视野、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大国胸怀,为进一步释放国际法潜在能力,充分发挥国际法功能效用提供了机遇。今后,应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国际法能力建设,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建设中的话语权,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在国际法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过程中,实现中国自身发展与世界发展的有机统一,实现中国人民利益与世界人民利益的有机结合,进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良好外部条件。

①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527页。

②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③“杨洁篪出席改革开放40周年国际法工作座谈会并发表主旨讲话”,外交部网站,2018年12月29日,https://www.fmprc.gov.cn/web/zyxw/t1625935.shtml。(上网时间:2018年12月29日)

⑤“张高丽:将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中国新闻网,2014年9月16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9-16/6597931.shtml。(上网时间:2018年12月29日)

⑥习近平:“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9月27日,第2版。

⑦苏长和:“充分认识当今世界格局新变化”,《人民日报》2017年1月3日,第7版。

⑧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⑨习近平:“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3月25日,第2版。

⑩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11)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日,第2版。

(12)“习近平在会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时的谈话”,《人民日报》2016年7月8日,第1版。

(13)习近平:“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14)Samantha Besson,"State Consent and Disagree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making,"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9,2016,pp.289-316.

(15)刘志云:“论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演变”,《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5期,第33-43页。

(16)He Zhipeng,"The Chinese Expres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38,No.3,2017,pp.175-188.

(17)何志鹏:“开放发展与国际法”,《政法论坛》2017年第3期,第18页。

(18)刘建飞:“新时代中国外交战略基本框架论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2期,第11页。

(19)刘建飞:“构建新型大国关系中的合作主义”,《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第189-192页。

(20)郑泽光:“新时代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国际问题研究》2018年第3期,第5-6页。

(21)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政治所课题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稳中有进”,《现代国际关系》2017年第1期,第11-12页。

(22)黄长军:《托起中国梦学习习近平同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新华出版社,2013年,第262页。

(23)习近平:“登高望远,牢牢把握世界经济正确方向——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发言”,《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日,第2版。

(24)“习近平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1版。

(25)“杨洁篪出席改革开放40周年国际法工作座谈会并发表主旨讲话”。


作者简介: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魏彬彬,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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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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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际问题研究》2019年 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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