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教徒,学者的影响好像抵不上门肯的一句俏皮话。自从他说了“清教就是挥之不去的恐惧,唯恐有人在什么地方快活着”,大众心目中的清教徒就很难摆脱这个形象了。门肯这句话机智有余,准确不足,但暗合了20世纪初民众厌倦旧式道德规范的心理。其实清教徒也是正常的人,也一样喜怒哀乐于世上,不同的是信念,他们是一群笃信上帝并立志将上帝的话付诸行动的人。
约翰·温斯洛普(1588~1649),著名清教领袖,马萨诸塞首任总督。1630年,他率领上千名英国清教徒乘坐十几艘木船,在大西洋三千英里波涛中颠簸了两个多月后到达北美。他们创建了具有清教特色的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日后扩展为新英格兰地区。殖民地纲纪初定的二十年主要是在温斯洛普的引领下,其影响无人能比。一个好的开始可谓成功的一半,再联想到新英格兰方式对美国历史的意义,温斯洛普的重要性实在不可小觑,称他为美国文明的缔造者之一也不为过。
爱徳蒙·S.摩根所著《清教的困境:约翰·温斯洛普传》是一本论述马萨诸塞殖民早期的经典之作,作者以这位总督大人为中心,围绕几个关键问题,既精炼又生动地重现了当年殖民地的初创过程,读者从中体悟到一个微弱的新政体是如何酝酿和具体落实的,依据的是什么原则,遭遇到什么困境,又是如何应对、调整和发展的,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当然是权力的来源、结构和分配方式。
任何政体的创立必然包含着某种政治理念,清教徒要在马萨诸塞创建一个什么样的政体呢?这与他们的宗教信仰密切相关。
清教是英国国教内的一个派别,清教徒们要求进一步净化教会,废除存留的罗马天主教的教阶礼仪,将始于百年前的宗教改革进行到底。在伊丽莎白女王治下,新教在英国得以稳固。清教徒虽感觉不尽如人意,尚能抱有希望。詹姆士世和查理一世相继即位后,局面对清教徒来说是每况愈下。教会和政府的腐败使他们忧心不已,眼前不时浮现《圣经》中所多玛和蛾摩拉的教训,上帝毁灭罪孽之城是迟早的事,而他们这些虔敬的信徒却无力回天。
温斯洛普等部分清教徒对改造英国逐渐失去信心,1629年3月查理一世解散国会之举使他们下定决心离开这个烂摊子。他们自认为不是逃避责任,而是给自己设定一个更高的目标,将这次迁徙视为与上帝立了约的神圣使命:上帝将北美这个新迦南应许给他们,他们则负责建立一个真正的上帝在世间的王国——最圣洁的教会和政府,作为“山上的城”、“世上的光”,供全世界仿效。
何为最圣洁的教会呢?宗教改革家都认为,教会应该恢复到它创立之初的形态,一切行事应以《圣经》为基础。清教的精神导师加尔文将教会应追求的目标归为三条:宣讲上帝的话,听上帝的话,按照基督的教导施行圣礼。
当时英国清教的主要教派是长老会,为了对抗天主教和英国国教自上而下的权力,它形成了由基层小会到中会、大会、总会这样自下而上的逐级组织,具有民主代议性质。长老会对所有信徒开放,无严重劣迹者皆可入会,不必审批。
显然,长老会已是改革的产物,但仍不符合清教移民的标准原因之一是保留了金字塔式的教会结构,二是混淆了重生者与未重生者。加尔文说过,“教会乃是众圣徒的团体”,所以清教移民要按照公理制来创建教会,针对长老制的两大弊端,实行地方教会自治和会员制。七八个志同道合的信徒自愿立约,便可组成教会,选立牧师,共行圣礼,过基督徒生活。各教会间彼此独立自主,关系平等,不存在上级教会。
为保证教会圣洁,公理会实行会员制,吸收成员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申请入会者需当众陈述自己的宗教皈依,其日常品行也要达到一个基督徒的道德标准,在全体会众对他一致认可后方能成为正式会员:共领圣餐并参与教会事务。会员制将马萨诸塞居民划分为“成员”与“非成员”、“重生者”与“未重生者”、“圣徒”与“非圣徒”,形象地体现了加尔文的“拣选论”。信教是马萨诸塞所有居民的法定责任,但只有教会成员享有宗教和政治权利,难怪有论者称之为“圣徒之治”。
教会圣洁了——只属于圣徒们,接下来的事就是根据公民之约来组建圣洁的政府了。
马萨诸塞政府的合法性来自英王1629年颁发给马萨诸塞海湾公司的特许状,它授权公司在规定区域内组建社会和政府;在不违背英国法律的前提下制定所需法律法规,设置和任命官员。公司权力归所有股东,亦称自由民。自由民每年召开四次“大会”,其中一次选举来年的官员——正副总督和18名理事。这些官员上任后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对于一个商业公司而言,一切权力归股东是无可非议的事。
当时英国向海外发展的公司很多,一般都不挪动总部。早在1607年,伦敦弗吉尼亚公司就往北美属地派出总督和移民,但总部和决策过程仍保留在伦敦。清教徒主持的马萨诸塞公司却一反常规,决定集体移民,目的是利用特许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决策地点的疏漏,把总部直接搬到北美来,造成英王鞭长莫及之势,从而将一个商业公司转化为一个试验性的政治实体,公司大会便顺理成章地演变为殖民地的议会。然而,总部迁到北美后状况随即改变,原自由民只来了十几人,而且大多是理事,这个绝对少数便拥有了殖民地的一切合法权力。按理说,只要不违背英国法律,他们便可自行其是,形成一种寡头统治。
奇怪的是他们没有这样做。这里没有人敢当独裁者,甚至没有人想当独裁者——他们无时无刻不感觉到上帝那俯瞰万世、穿透灵魂的目光。
在殖民地召开的第一次大会上,温斯洛普及其同僚就宣布:经人民一致决定,新的选举方式改为由自由民选举理事,再由理事内部产生正副总督。表面看来自由民直选的官员减少了,但他们撤开特许状,自作主张将自由民的范围大大扩展了,116人因此成为自由民,获得一定的选举权,这人数约占人口五分之一,几乎包括了当时除仆人外的全部成年男性。此举算得上一场革命,因为从法律上讲,当时英国人享有选举权的比例远低于此,所以它超越了特许状所保证的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国公民之权利。大会又投票决定,未来的自由民将来自教会正式成员,以确保政府圣洁。在这第一个回合中,治者主动让权,被治者欣然接受,算得上皆大欢喜。
但人民就此满足了吗?没有,因为现状与他们信仰的政治主张还有很大距离。加尔文的政治理念是:“由于人的罪恶和欠缺,使政权操于许多人之手,乃较为稳妥,他们好彼此帮助、教导、规劝。这样,倘若有人越权,别人就可以监察并约束他的野心。”知行合一的清教徒一定要坚持不懈地争取下去,直到给权力套上缰绳。
新自由民刚当上9个月,便发生了一起抗税事件,理由是征稅事先未征得同意,因此无代表不纳税。事件发生10周后,大会决定今后每个定居点派两名代表参与讨论增税事项,同时宣布正副总督改为自由民直选。在这第二个回合中,被治者开始提出诉求并得到满足,权利进一步扩大,治者仍然表现得好商量,很大度。
在赴美途中,温斯洛普就明确宣讲了这次迁徙的目的:“经上帝恩准以及大家的同意,更由基督教会特许,我们着手进行的事业是在一个合适的政教合一的政权下寻求共同生活之地,亲密相处。在此情况下,公共的利益必须高于私人的利益,我们的良心和政策都要求我们为公益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说,这里的治者与被治者不是在进行权力之争,温斯洛普不怕人民有权,而是怕他们犯错,破坏了与上帝的约。在有关人的堕落与对权力的限制上,他和被治者并无二致,都相信政府产生于人民的世俗之约,人民有权决定政府形式,他还认为被治者的参与能增强政府的合法性,人民更乐于配合自己选出来的政府。不过温斯洛普也相信,人民的权利应限于官员选举,官员一旦上任,代表的便不是人民,而是上帝,要对上帝负责。在他看来,只有德才兼备者才堪当重任,而民众尚不具备足够的政治判断和智慧来参与决定公共事务,因为人民中优秀者永远是那最小的部分,“而优秀者中智者则更少”。民主是不可取的制度,《圣经》并不认可民主。既然政府的职责是遏制人的堕落,那么就必须与民众保持距离,治者与被治者若不界线分明,何以遏制堕落?
然而,这些敢于藐视英王、敢于在木船中横渡大西洋的清教徒岂是等闲之辈?他们对上帝是绝对服从,对人间的权威却是百倍警惕,唯恐撒旦搞破坏。第三个回合很快揭晓了。1634年春,每个定居点派了两名代表一起去见温斯洛普,要求查看特许状。当他们看到自由民拥有立法权的条款时,便提出质疑,要求兑现。温斯洛普解释道:由于自由民范围的扩大,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全体参与立法了,不得已改为由理事会立法。但他还是认真考虑了民众的意见,在下届大会上宣布:每年将由总督指定一些自由民组成一个委员会参与修改法律,一切征税与公地处理均需得到该委员会的同意。
人是政治动物,看来这话一点不假。这些依据特许状本无自由民资格的人在意外获得资格后,却要求兑现特许状中自由民的一切权利了。他们一心要以立法来控制政府,预防专权。1634年大选中,他们给了温斯洛普一个戏剧性的警告——将他从总督的位置上选了下来,只让他当个理事。温斯洛普对此泰然处之,连日记上也没留下一句埋怨话,一如既往,兢兢业业做好各种指派给他的事情。
几个回合下来,大会的权力已由官员和代表共同掌握,而且代表在人数上超出官员,颇有平分秋色之势。由于大会既是马萨诸塞最高立法机构,又是最高法庭,温斯洛普对这么多他认为不称职的人参与决策忧心忡忡。下野后不久他便提议:任何立法的通过必须获得官员中大多数的同意,依据是特许状中的一条规定:大会必须由正(或副)总督和6名理事出席。这个提议被大会考虑良久,直到1636年才接受,但在规定官员多数否决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代表多数的否决权,1644年后正式改为两院制。
1636年春,大会成立了一个终身制的常设顾问委员会,以现任总督为首,成员为几个卸任的前总督。他们被授权在大会休会期间治理殖民地,权力规定却相当笼统。1637年,温斯洛普由于处理异端的成功,在野三年后又当选为总督。在这一回合中,治者权力得到巩固加强,马萨诸塞欣欣向荣,表明上帝是赞成他们的。温斯洛普对任何质疑都给予充分解释,也经常作出修正来顺应民意,他刚柔得兼的治理风格得到赞许,又连续两年当选。
不过很快,人民再一次向政府权威挑战,作为精神领袖的牧师们站在代表一边,也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明确限定。他们承认温斯洛普是伟人能人,还经常自掏腰包办公务,但他的威望只是让大家更加担心。1639年,代表们在大会上对三年前设立的终身顾问制发难,指责他们是越权行使官员之权,最后虽保留了顾问委员会,但将其职权仅限于军事、关税、印第安贸易等几项事务。
温斯洛普对此接受得颇为勉强,牧师们便和代表们一起准备将他出局。1639年大选前,善于做思想工作的牧师一面劝民众不要选他,一面又派人当面向他解释,表达对他的尊敬和爱戴,同时说明不选他的理由不是不信任他,而是怕从此形成官员的终身制,乃至世袭制。事情倒是都摆在桌面上,做得光明正大。温斯洛普对此表示理解。1639和1640年,他又两次落选。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回合是立法。代表们早就开始筹划一套完整的立法来限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但由于官员的反对和故意拖延,迟迟未能完成。其实,学过法律当过法官的温斯洛普并非不要法,他推诿说殖民地已经有法,那就是《圣经》,新社会一切按上帝的话做,但此地毕竟不是以色列,执行起来需因地制宜,事先规定死了反而不好,不如留给官员更多灵活应变的空间。他希望像英国习惯法那样,通过案例逐渐积累出一套法律,这样会比人为制定的更加适用。同时,他也不愿意在立法问题上招惹来自英国的麻烦。
代表们反驳道,既然人是堕落的,那么治者也是人,也得有办法来遏制他们才行。现在好了,趁着温斯洛普下野的机会,他们要加紧做成这件头等大事。他们找到在伦敦和欧洲有三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纳撒尼尔·沃德来起草大法,沃德不主张民主,可是在英国法庭积累了大量捍卫公民权利的经验。他不负众望,起草了一个详尽的《自由权法》,保留并发展了英国传统的公民自由权,司法程序则更为简化。它以上帝的话为依据,阐明了政府与教会的关系及各自权限,捍卫了公民、官员、教会、妇女、儿童、仆人、动物等的各类权利,还规定了专利权、陪审团制度、合法程序等,条款上百之多。1634年实行的代表制和自由民每年直选全体官员的权利也得到确认。它体现了清教试验的理想,整合出完整的新英格兰方式,一种新型的地方自治政府。
1641年底,全会通过了这个被誉为“马萨诸塞大宪章”的《自由权法》,这下人民高兴了,也终于放心了。他们在来年又把温斯洛普选了回来,让他在总督位置上一直干到病逝。对一个他们最尊敬、最爱戴、最信任的总督,清教徒们没有放松戒备,不忘用法律来约束他的权力。现在大法在此,以后谁还敢擅权呢?
也许有人会说,马萨诸塞殖民地充其量只是个两万来人的小地盘,搞点直接民主也不算什么难事。但人少就一定能搞民主吗?当然不是,决定的是观念。一个小群体搞专制的例子不胜枚举,美国20世纪下半叶的“人民圣殿教”,区区上千人,却有一个可以强迫教徒去自杀的独裁教主。中国历朝历代占山为王的好汉们,无论人马多少,是一定要排个座次的。同样是建立人间天国的试验,比马萨诸塞晚了两个多世纪的太平天国还不是万岁、九千岁排列有序吗?难道洪秀全能容忍每年选举一次万岁吗?比较出真知,通观历史,就不难看出马萨诸塞的试验称得上一次政治创新,而且延续成了传统。
成功的原因可以举出多种:继承了英国的自由传统、殖民地相对同质的群体、英国的殖民地政策等。但更重要的是,履行与上帝的约和公理会的自治精神成为马萨诸塞人共享的政治理念。治者与被治者之间虽然也存在权力分配问题,但并不是争权夺利的斗争,没人敢假公济私,没人敢扬刀立威,想的都是更好地履对上帝的誓言:“在神面前我们必须实现这一事业,为这目标我们和神立约,我们取得了特许,耶和华授权给我们列下条款。……如果我们不能恪守我们自己提出的条款,欺瞒我们的神,甘心拥抱尘世,追逐声色之乐,为我们自己和子孙聚敛财物,耶和华必然会大怒,对发假誓者施行报复,让我们知道违背这样的合约将付出何等代价。”众所周知,发誓者唯有真信才会担心遭报应,才会在行动上约束自己,否则只是作秀行骗。清教徒们无疑是真信的,在他们看来,哪怕私字一闪念也休想瞒过全知全能的上帝。温斯洛普等官员每日三省吾身,严以律已,不敢食言,不敢懈怠,更不敢专权腐败。清教社会有着极高的诚信度,虽有褊狭之处,但直至衰落,却始终没有腐败。
清教徒以上帝的话为律法,但每个人对上帝的话有不同理解,该以何种为准呢?他们的解决办法是交流说服,谁讲得最有道理就服从谁,清教社会由此养成了说理辩论的习惯、服从真理的习惯。温斯洛普每作决策必先陈述理由,以理服人,同时也保证对方有充分自辩的权利和机会。正是在对上帝无限的敬虔中,这个政体的权力分配犹如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对弈,进行得平等平和,有进有退,无欺无悔,不需剑拔弩张,亦不需英雄辈出。
17世纪三四十年代本来只是悠长历史中的瞬间,然横向观望,居然对中美两国来说都是非同寻常的二十年。在中华帝国,大清灭了大明,腥风血雨中紫禁城换了新主人。可惜满人没给汉人带来什么新的政治理念,倒是越发巩固和强化了旧的道统法制。而在殖民地的马萨诸塞,现代民主的基本因素已然萌芽,自称反对民主的温斯洛普们大概想不到自己竟成了民主的奠基人。
本文选自《文明就是讲道理》,钱满素/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