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中央主要是就全国性的“国之大者”予以决策、协调,地方党组织主要是执行党中央部署,以及就辖区内的大事予以决策、协调,而村级党组织按照党章和习近平同志的论述,则是一种服务型组织,是村务的治理者、协调者,因此,以这种类型的党治,带动村级事务的自治、法治、德治,是我国村务治理的一种客观规律。
关键词:党治;乡村治理;人才强党
在浙江桐乡市首创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经验之后,各地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又提出了如下几种提法:一是“四治”融合说,这一说又包括两种:即“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和“自治、法治、德治、共治”。这里的“共治”是指村级区域内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派驻机构、村民等共同参与。二是“五治”融合说,即“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这里的“政治”是指包括党建在内的政治文明建设。
这些提法表明人们对乡村治理规律的认识不断在深化。受这种形势的鼓舞,我这里也提出一个想法,和大家探讨,即:乡村治理的核心是搞好“党治”。这里所说的党治的含义,是指村级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2条规定,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一、以“党治”带动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是党的“两个先锋队”和“三个代表”的性质所决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开宗明义就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两个先锋队”和“三个代表”的性质意味着:一是党组织要走在时代和人民的前面,这样才无愧于“先锋队”的旗帜;二是必须能够带动广大人民一起前进,而不是孤军奋战,这样才能实现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能构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一靠先进的理论,即强大的真理力量,二靠共产党员的人格魅力,即强大的人格力量。因此,每个党员都负有能够影响、带动身边群众的人格魅力、人格力量,否则就感动不了身边的群众,出现“霸王别姬”、“孤家寡人”的情形。
据新华社北京2023年6月30日电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804.1万名,比上年净增132.9万名。党的基层组织506.5万个,比上年净增12.9万个。全国共设立基层党委28.9万个、总支部32.0万个、支部445.6万个,分别比上年增加1.1万个、0.4万个、11.4万个,49.0万名村党组织书记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42.5%,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近年来,我国每年新增党员人数大约是100万到150万之间,按此速度,大约到2024年,党员总数将达1亿左右。
2022年11月,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发布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发展报告蓝皮书(2022)》在我国14亿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5亿人,约占总人口三分之一以上。据此推定,我国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约有9亿人。
2024年,我国党员人数预计达到1亿,现在我国18周岁以上成年人约9亿,这意味着,一个党员只要在生活工作中能够影响、带动9个党员左右,中国共产党就可以起到先锋队的作用。
一个党员究竟应该能够影响、带动多少个党员,目前没有权威说法,但真理总是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如果一个党员连十个群众都不能影响、带动,那还叫先锋队吗?那还能说自己是先进分子吗?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党员义务和公民义务的区别。第一,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义务,而党员除此之外,还有“五个学习”(学习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学、文化、法律、业务知识等)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劳动是公民的义务,而党员除此义务之外,还有“两带”(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而党员除此之外,还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党员除此之外,还有遵守党纪、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而党员除此之外,还有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五款);第六,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负有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而党员除此之外,还有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六款);第七,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而党员除此之外,还有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七款);第八,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公民负有不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而党员除此之外,还负有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八款)。
这样的党员数量和非党员群众数量之比、党员义务和公民义务之比,有力而深刻地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党员总是生活在社区和村级基层社会中的,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好基层社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以“党治”带动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
1999年2月,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自1999年2月13日起实施。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会议认为,修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经过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增写了“乡村治理”和“领导和保障”两章,对其它各章都作了修改。《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此,它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关于村级党组织在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条例》第二条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都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关于村级党组织的职责任务。《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村级党组织的六项职责,除了第一款(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第四款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之外,其他各款都是如何发挥村级党组织在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如第二款规定,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第三款规定,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第五款规定,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第六款规定,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条例》第十二条至十四条规定了村级党组织在发展经济建设中的领导作用。要求村党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条例》第十五条至十八条规定了村级党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员和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等。
《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村级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包括村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应当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应当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等。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农村党员在村级治理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即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投身乡村振兴,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由上可知,村级党组织既是乡村治理的领导者,更是身处基层一线的治理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而村级党组织的突出特点,是一个具体服务基层群众的组织。“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正是根据这一点,我们说村级党组织是乡村治理中的“党治”主体,是自治、法治、德治的领头雁,没有这样一个治理主体,后面的三治根本无法运作起来。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要建立严密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推动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把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重心转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党员上来,使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活动方式更加符合服务群众的需要。”
三、以“党治”带动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的几点思考
根据我近年来对一些“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调研,以“党治”带动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应重点注意处理还以下若干问题:
第一,要把“四议两公开”的民主机制和上级党组织的巡察制度结合起来,防止和纠正小微权力的腐败。
《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这是近年来党在发展基层民主中探索出来的有效办法。但实践表明,“四议两公开”是村内横向的一种民主机制,还需要建立健全纵向的村级巡察制度,作为制约小微权力的补充。通过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运用科技手段排查疑点、突破难点,推动巡察发现问题更及时、研判问题更精准,提升巡察工作质效,不断增强基层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要合法合理地处理好农村宗族之间的矛盾。实践表明,一些地方的实践表明,宗族势力有时会成为发展乡村民主法治的阻力。因此,《条例》第六章(乡村治理)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要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
但打击归打击,农村宗族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并且短期内是不可能消除的。怎么办呢?笔者在一些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调研中,发现有的村为了化解宗族之间的矛盾,采取了每个家族出一名代表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做法,效果不错。因此,笔者觉得这一做法可以为其他地方借鉴。
第三,认真抓好村级党建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人们常说“一盘散沙”是中国的一个历史特点,中国共产党则在中国历史上通过基层党建第一次解决了这一历史难题。现在,我们开展乡村治理,仍要把基层党建作为最大的着力点。
笔者调研了一些民主法治示范村之后,发现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加强了村级党组织建设和注意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例如,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双槐村党支部聚力党建引领,对照“五星党支部”创建标准,持续加强村党组织建设,建立“乡贤”及村干部后备人才库6名,选育1名“镇选村培”重点人员,积极开展党员积分管理、无职党员“一编三定”、党员联户、“细胞工程”等活动,在疫情防控、拆违清杂等工作中持续开展“争当服务群众好党员”活动,倡议每名党员每月做1至2件好事,做好事达到300件以上。发挥“头雁”效应,强化示范引领,依托“庆会勋”党代表工作室及孟津梨产业党总支,促进孟津梨产业及党建工作实现共建共享共创共赢。持续开展“争当服务群众好党员”活动,全体党员踊跃做好人好事,每年在500件以上。这一切证明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是符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
第四,要认真抓好“新农人”和“三爱”农村基层干部两支队伍,为农村产业振兴奠定基础,进而为乡村治理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撑。
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目前面临从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方式向一定程度规模经营方式的转变。“现在靠谁来振兴乡村、今后靠谁去下地种田?”全国人大代表、丰都县委书记张国忠调研农村改革时发出了“乡村两问”,而在笔者看来,解决“乡村两问”的关键核心是培养农村基层“三爱”干部和“新农人”两支人才队伍。
所谓农村基层“三爱”干部,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是爱农业、懂农业,掌握“三农”政策,熟悉农村情况,有能力、有办法解决实际问题;二是爱农村,扎根农村基层,甘于奉献、苦干实干;三是爱农民,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与农民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正因如此,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培养选拔。
所谓新农人,就是具备一定新理念、新技术、新业态、新生产组织方式,有农业情怀、有适度规模、有持续发展性、有防风险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23年8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提出要动员能人回乡建设。一是要引导品行好、有能力、有影响的专业人才、经济能手、文化名人、社会名流等能人,回乡参与建设。二是要健全县、乡、村服务体系,让更多在村能人想干事、能干事、真干事、干成事,让更多在外能人想回来、回得来、留得住、干得好。三是鼓励引导退休干部、退休教师、退休医生、退休技术人员、退役军人等回乡定居,当好产业发展指导员、村级事务监督员、社情民意信息员、村庄建设智囊员。四是要聘任一批有威望、讲公道的回乡能人作为邻里矛盾调解员,积极探索“包案化解”等工作方法。五是要支持设计下乡服务,引导爱乡村、懂农民、熟悉当地情况的设计师及团队下乡,为乡村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开设乡村建设讲堂,帮助培养本土设计人才。六是要探索通过岗编适度分离等多种方式,鼓励城市在职科教文卫体等工作人员定期服务家乡。七是要鼓励在乡在外能人以资助、捐赠、引资等形式,支持家乡公益事业,开展尊老敬老、关爱儿童、助学助残、帮扶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新农人和“三爱”农村基层干部这两支队伍,既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也是乡村治理的主力军,政治和经济是分不开的。没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乡村治理是无法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这就是笔者多年来所坚持的观点:贫穷无法治,愚昧无法治。
第五,要切实落实《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走人才强党之路。
在执政的条件下,党员数量容易增长很快。如何正确处理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因为,党员数量过多,就容易超出了党的管理能力,同时如果都成先锋了,也就不成其先锋队了。所以,习近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对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长期执政的党来说,数量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难的主要是质量。因此,党组织要严格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党员平时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危急关头豁得出,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笔者曾在拙著《人才论》中,提出要“以人才强党保证人才强国”,阐释了集聚优秀人才是我担的优良传统,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是加强党的建设的现实需要。因此,“兵不在多而在精,将不在广而在谋”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发展党员工作领域。
总之,党中央主要是就全国性的“国之大者”予以决策、协调,地方党组织主要是执行党中央部署,以及就辖区内的大事予以决策、协调,而村级党组织按照党章和习近平同志的论述,则是一种服务型组织,是村务的治理者、协调者,因此,村级党组织的特点,在于它是村级事物的治理者和领导者,以这种类型的党治,带动村级事务的自治、法治、德治,是我国村务治理的客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