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世纪之交开始,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研究的兴起,以NGO为代表的公民社会范例研究渐居主流地位,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说”得到推进,全球公民社会研究得到关注。这既是结合公民社会的新发展对前阶段研究作出的总结和深化,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公民社会实践的推动下积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而取得的新成果。而这些研究的新进展也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实体建设。
[关键词]中国 社会主义公民社会NGO良性互动说 全球公民社会
如果以1992年邓正来和景跃进合著的《建构中国市民社会》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滥觞之作,那么,我们大致可以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进程划分为两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从1992年起至上世纪末,此阶段的研究伴随着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的改革而进行,围绕着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公民社会,能否建构一个公民社会以及公民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学术界中进行了较为广泛的争鸣。第二阶段从世纪之交开始至今,这一阶段正是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成果初显同时也是前期改革中隐藏的问题逐渐暴露的时期,而且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全球化的浪潮几乎席卷了每一个领域,相比于前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公民社会研究表现出明显的新特征:公民社会继续作为一种理想范式被讨论和引证,西方左翼的公民社会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尝试着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简单对立,寻找建构一种可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模式;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大量实证研究成果涌现并且形成了重要的社会影响,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的超越学术界而为普通群众所接受。规范与实证研究的进步共同证实了早期为邓正来所倡导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说”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强大解释力,这也促使更多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关注中国“体制内改革”与“体制外改革”的勾连性,从而使相关的讨论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中的又一个特点。最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全面地融人全球化,作为全球公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公民社会如何融人全球事务、参与全球治理,在此过程中如何处理自身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凸现,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新世纪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亮点。
本文关注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第二阶段成果,文章拟围绕以上四个方面,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作出一个述评。
一、范式转型:从公民社会到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研究
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几近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学术界已普遍接受了关于公民社会理论的源流和模式划分。从源流上看,公民社会的“L”流和“M”流尽管存在不可忽视的差异性,但它们所要表达的都是对国家权威的怀疑,以及以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的愿望,并由此形成了公民社会的自由主义模式。在第一阶段,以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为原型作研究的,可称为中国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2>论者。因为90年代初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已全面展开,尤其是1992年正式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民社会论者的研究正好适应了这一新的形势,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研究的主流之一。他们的研究既被看作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也被看作是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从而破除全能主义国家的吁求。
即便如此,中国的市民社会论者从来没有成为完全西方式的自由主义的斗士。在他们的研究中,市民社会理论也即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所要均衡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非执其一端。虽然在长期的全能主义体制下,中国的社会了无生机,但这并没有成为呼吁一个“最小国家”的理由。这有学者思维传统、策略选择上的原因,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与西方早期市民社会论者不同,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者起步晚,所站立的基点也大为不同。到90年代,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念之于东欧、俄罗斯及东亚威权主义国家的实践已暴露出许多弊端,引起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这一解释模式的警惕和反思。
也因此,黑格尔所开创的公民社会的国家主义模式虽然为一些中国学者所认可,但更多地被当作一种参照而非指导理论。可以说,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从一开始就远离了自由主义或国家主义的泥淖,它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超越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对立,找到建立中国公民社会的“第三条道路”。对此,邓正来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而在1993年,俞可平则指出:“市场经济新体制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事实上,这样一个新型的市民社会正在悄然出现,在现存的社会政治理论框架中引入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概念已显得很有必要。”③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并非一个新概念,它最初见于西方左翼学者约翰?基恩1988年的著作。基恩既不满意于官僚主义的社会主义和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政策,更不满意于保守党人所奉行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他提出应建立一种“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或“民主的市民社会”。这种新的市民社会存在一个由多元化的公共领域构成的非国家领域,它包括生产单位、家庭、志愿性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它们受到法律保障并实行自治。基恩强调,“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必须成为充分民主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一个永久的特征”<4>;它是平等和自由的复合体,决策权分散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内部及彼此之间的众多机构之中,机构成员可以充分参与内部决策;国家和市民社会互相依存,互为对方民主化的条件。在《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一书中,基恩再次讨论了“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话题,指出晚期资本主义正逐渐步人官僚的社会主义所面临的困境,而民主的社会主义的重建在于实现一个自治的公共空间。㈤
西方左翼学者对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讨论在90年代初已经展开,对此,何增科曾撰文介绍。<6>但我国学术界对此的关注较晚。2000年,王兆良和朱梅福的文章使用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词,并讨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建构的特征。他们认为,市民社会是完善市场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社会组织基础,只要社会主义存在政治国家,作为与它相对应的市民社会自然有它的存在依据。<7>但该文并没有从理论上挖掘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和解释模式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文史哲》2003年第1期发表了郁建兴《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一文。该文直接引用了基恩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中国市民社会兴起的最深刻根源,就是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我们确实可以在一般意义上把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称之为市民社会的胜利”。文章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建构应该“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抽象对立”,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补与协作”中实现。<8>这篇论文从政治哲学角度思考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可能性问题,不但揭示了这一研究领域的核心课题在于反思和突破公民社会理论的两种传统,而且指明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方向在于实现由一般性的公民社会理论向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转型。该文发表后曾一度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激发了一些文章继续讨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在当代中国的必然性、生成及其培育与建构等问题。⑨
关注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现,自觉地推动研究范式由公民社会向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转型,是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领域的重大突破。1999年,有学者在总结90年代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时,曾指出其中最重要的缺失是忽视中西“市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之间的同质或异质关系,盲目模仿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道路。⑩“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概念的引入正可看作是对这种缺失的一种弥补和修正,它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发展不必然遵循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固有模式,甚至可以开创一条超越西方传统的全新道路。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于中国的意义主要并不在于追求一个西方式的公民社会实体,而在于它所包括的“社会至上”理念对于中国现代化所具有的指导意义。也因此,“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理念和实践也可以对新近有学者重新提出“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lt;11>这一问题作出回答。虽然西方公民社会当年产生的先决条件,我们现在还不完全具备,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道路正是汲取西方公民社会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之后做出的选择,与其追问西方公民社会观是否适应于中国的问题,毋宁回答如何尽可能地使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为我所用的问题。
当然,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之于中国的重要意义相比,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能令人满意。这与近年来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方法论转型有一定的关系,许多学者因不满足于抽象的范式分析而转向了范例研究,一方面实证性研究成果累累,另一方面规范性研究衰落。在下文中,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分离或不平衡的状态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必将受到阻滞。
二、渐居主流地位的范例研究---以NGO研究为例
邓正来于1996年主张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问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的解释和分析,并以此作为突破已有市民社会研究困境的途径。这种研究的目标包括:第一,将原来作为判断准则或依据的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本身,转而视作我们对中国现代化进程进行理论研究的参照框架并作为论辩对象;第二,在此基础上创建一套适合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并形成本土化的分析性理论模式;第三,从对象研究转移到过程研究;第四,在上述具体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抽象出一套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解释模式和相关理论命题?lt;12>
而此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转轨,我国社会各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现象。康晓光在他的研究中指出,自1978年改革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都发生了权力要素的变化。在政治领域,形式上的选举已经成为例行公事,而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草根民主”正在逐步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正在逐步扩大和深化。在经济领域,计划体制基本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农村改革不但赋予了农民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农业经营权,还赋予了农民兴办企业的权利;在城市企业改革中,国有企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在社会领域,个人权利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公域的发展也有较明显的表现,其中,社团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规模和实力越来越大,管理水平和自治程度越来越高,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刻?lt;13>
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公共领域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实际发展,与学理上的倡导一起,共同推动了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研究者们从各自不同的领域和角度展开了这一工作,而其共同之处在于,研究者们一般选取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三分的理论模式,实证的考察和研究主要集中于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第三领域,尤以非政府组织(NCO)的研究最为集中。
我国第三领域或第三部门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从一开始,这种研究就不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维度中作出的,它所关注的重点是与政府和营利组织相对应的第三类组织实体,因而研究侧重于组织理论等角度。<14>进入到90年代以后,原来在政治哲学层面从事规范研究的公民社会研究者开始转向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第三部门研究者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双方最终找到理论的契合点。<15>这时,第三部门研究才拓展领域,涵盖了从村民自治到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内容,成为公民社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短时期内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以非政府组织的研究为例。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的个案研究涌现,代表性的研究有:康晓光关于希望工程的研究(1997—1999),杨团关于天津鹤童老人院(1998)和上海罗山会馆(1999---2000)的研究,丁元竹关于志愿者组织的研究(1998—2000),日本国家交流中心(JCIE)毛受敏关于中国环境NCO的研究(1998—1999),高扬关于在华外国NGO的调研(1998—1999),王名等人对新时期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情况的调研(1999--2001),余晖等关于行业社会的研究(2(X)2)、郁建兴等关于温州商会的研究(2004,2006)等。<16>在研究成果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著作,徐永光主编的《第三部门研究丛书》是其中的代表。这一系列研究包括了10个课题,覆盖了与第三部门有关的最主要的研究领域、角度和方法,包括募捐、资助、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法律环境、文化功能、效益评估、转型期发展模式、发展
历史、国际比较等方面。<17>
一方面,范例研究必然依赖于强大的理论资源,我国研究者对非政府组织的个案讨论就建立于前期及同期众多的相关研究的成果之上。比如张静关于法团主义<18>的介绍及其与多元主义的分歧,提供了NCO研究的重要理论资源。<19>其他如公民社会的范式研究、公共领域理论、社群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多种理论都为NGO研究提供了理论滋养。
另一方面,范例研究也促进了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在我国NCO研究中,研究者通过个案分析集中关注的理论问题,是NGO与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就前者而言,主要存在“多元主义论”、“中国特色论”以及“法团主义论”等理论形态。多元主义论认为,中国正在经历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发育和成长;中国特色论则认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并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的变化,社团<20>只不过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间层”,是政府实施社会控制的“第二纵向沟通渠道”;而法团主义强调,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但是出现的或发展的并不是多元主义的市民社会,而是一种法团主义结构。就NGO与市场的关系而言,大多学者同意NCO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在客观上呼唤NCO作为新的公共管理主体的出现。从总体上看,从微观层面出发来探讨NCO与企业关系的案例研究较少,因此该方面的理论也显得单薄。在NCO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上,有学者指出,在传统中国,作为大共同体的集权国家的强控制使代表民间公益组织的小共同体受到极大抑制,而现阶段,中国人是从两个方向进入“衙门与公司之外”的:在城市,是带有政府部门痕迹的社团,在农村是具有传统小共同体色彩的纯粹的NGO。中国第三部门的前途或许就在于前者摆脱体制束缚而后者弥补文化缺陷,在两者的良性互动中共同发展。<21>另有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对私人产权的确立使人们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公民组织的出现意味着组织化的社会联合由私域向公域的变动,它也预示着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和未来社会公民自治的可能模式及其演进路径。<22>
可以看到,范例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对个案作出详尽的考察和分析,更在于它所揭示的理论启示,我国近年来非政府组织研究的新成果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与此相类似,对作为第三领域重要构成部分的城市社区自治、农村村民自治、公共领域的研究也都以范例研究为突破口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但是,如果从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总体情况来看,由于各个范例研究的方法论和研究框架异质性很强,它们使对公民社会的考察视角得到丰富的同时,也难以形成整合。邓正来对中国早期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曾作出过这样的评价:现阶段的研究还不足以丰富到能够充分挖掘中国与西方社会的本质性差异,进而在此基础上构建出适用于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形成中国本土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性理论模式。<23>这种评价同样可以被应用于概括现状,或者可以说,“公民社会”之作为“解释框架”,是一种政治理念的张扬;它之作为“现实存在”,又是一种对现实存在的发掘与演绎,这两者在当前的中国仍然是互相脱节的。
有鉴于此,如果说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首先要区分“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的区别的话,那么中国公民的范例研究就必须先抖落附着在西方理论母体身上的一系列固有理念。这并不是说范例是反理念的,而是说范例的初衷就在于通过对事实和过程的考察,来重新定位研究对象所具有的意义。如果不正确处理理念问题,范例研究则难以达到预定的目标,对于作为舶来品的公民社会理论尤其如此。
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是政治社会学的一个重要领域,对它的研究应该秉承行为主义的方法并对其进行改造。按照这种思路,中国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可能应该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中国公民社会的现实基础是什么,其内在的影响因素是什么?中国政治社会现象中的各种社会实体是如何互动的?其内在决定因子是什么?我们的公民社会理论应该如何实现与政治理念的融合?现有现实基础与其政治理念能否实现统一?达到两者统一的路径和方法是什么?
三、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说”的推进
当公民社会概念初被引介到我国时,就有学者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市民社会反对国家”范式提出批评。甘阳在1991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绝非是时下许多人所片面强调的那种简单对立以至对抗的关系”(所谓前者"VS”后者),恰恰相反,它所要建立的正是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24>邓正来和景跃进在《建构中国市民社会》一文中,明确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他们还进一步认为,“市民社会内部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这不但可以引出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而且值得指出的是,这种矛盾和冲突如果处理不当还很可能导致市民社会本身的分崩离析”?lt;25>
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最初是针对“市民社会对立或对抗国家”的看法提出来的,属于解构性之论。对于在中国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是否具备相应的基础以及具体如何实现两者互动则缺乏讨论。之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重申对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超越,可以说是对“良性互动说”的一种补充和深化,它不但通过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政治国家的关系论证了在中国建设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性,也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效论证了其可行性。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综合性改革,尤其是1992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以及社会自治的改革,为“良性互动说”提供了实体性支撑,近年来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则为此提供了良好的佐证。
从经济领域的改革来看。据一些学者的研究,中国的改革主要是沿着“双轨制”进行的。一是体制内的改革,二是开放。在这两种路径中,开放是更具根本意义的。它对内向农民开放了市场,开放了城市,对外敞开了国门,这直接促进了“体制外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促成了“体制内”和“体制外”领域的互补、比较、竞争、渗合、磨擦与冲突,产生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实验过程?lt;26>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多元成分并存的开放式经济格局,呈现出国有经济、混合经济和民营经济三足鼎立的格局。不但如此,2004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就确立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化原则。
经济体制改革直接推进了社会自治领域的发展。社会拥有了更多可以利用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出了独立于国家的物质生产和交往形式。伴随着社会资源占有与控制的多元化,不但个人独立性相对扩大,而且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开始了民间社会的组织化过程,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非营利团体和非行政化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日益成为国家不能忽视的社会主体。<27>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到改革开放前的70年代,我国各种社团和群众组织的数量非常小,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了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28>此后,1989年和1998年政府两次对社团进行了重新登记和清理,其数量有所减少。但到2005年,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31.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6.8万个,比上一年增长9.8%;民办非企业单位14.6万个,比上一年增长8.1%;基金会999个,比上一年增长12%。<29>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中,民间组织是两者关系的“现实物质载体”。从众多针对民间组织的研究来看,民间组织的活动有法律依据,有政府的支持;国家法律、政府部门的一些功能也有民间组织以社会自己的方式去落实。民间组织能够主动接近国家,引述国家法律,利用政府部门的符号资源和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因为它有动力借此证明以社会自己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合法?lt;30>,从而在活动推行和计划安排上更具有效率。政府部门对通过民间组织来恢复社会自治有一定的积极性,因为这一形式帮助维持了自己负有责任的社会秩序,从而也提升了国家的合法性和对社会的控制整合能力。这两种可能对立的力量在这里取得了互相认可和合作,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互惠。最近的一项关于河北F县三个不同性质的经营性民间组织的考察以及一项对晋江二次创业中国家与民间组织的关系的研究进一步证实了这种互动。<31>
可以说,经济和社会从政治权力中逐渐分离出来,这是公民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是国家机器重构的胜利。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过程中,公民社会的成长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国家又是范导公民社会使其不至于放任自流的力量;反过来,公民社会的发展也是改革传统官僚体制、转变政府治理方式的推动力。尽管如有的学者所指出,中国的公民社会(尤其是哈贝马斯和达伦多夫所设计的公民社会)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因为符合西方公民社会概念的“公民”才刚刚开始形成,还缺乏基本的法律保证和宪法实施,<32>但是一种既非“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又非“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之中。
有学者指出,这种新型的互动关系可以通过“国家在社会中”这种新的分析取向来获得解读。<33>“国家在社会中”的观点认为,国家和社会都不是固定的实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的结构、目标、支持者、规则和社会控制都会发生变化,它们在不断地适应当中互相转化和互相构造。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改革,非但没有使两者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相反,这种改革以民间组织为中介,使得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中国当前的现象向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国家和社会正在通过交换界定相互的关系。在公民社会研究中引入“国家在社会中”的分析取向对于弥补传统国家与公民社会二元对立理论的不足、拓展“良性互动说”的分析视野具有重要意义。
90年代中后期,作为一种新分析工具出现的治理理论同样是“良性互动说”的极其重要的理论补给。治理理论直接讨论的虽然是公共管理的方式方法问题,但却以公民社会理论为其基础,其实质上要回答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公民社会中的各行为体与国家在操作层面上如何实现合作共治?可以说,治理理论是在用西方式的话语来回答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者早期所提出的却未能作出充分回答的“如何实现良性互动”的问题,它对于中国的“双轨制”变革模式以及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都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对此,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者给予了比较大的关注。比如,一项关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的研究指出,2001年初,国家计生委在全国12个省区的16个市县开展了以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为主线的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尽管这一自上而下的改革并未达到初衷,但至少体现了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合作,体现了从“统治”转向“治理”、从“善政”转向“善治”。其中,市场竞争机制进入了计划生育管理,公众和社会团体在计生中的作用受到了高层的注意,国家、市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格局开始浮现?lt;34>
新近一些独具视角的研究则进一步探讨着治理和善治的可操作性问题。比如,一些学者将社会资本理论引入对治理结构的讨论,认为高信任度的社会关系必将有利于治理格局的形成。而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本论者认为,社会资本概念坚定地驳斥了认为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一种“零和博弈”关系的观点,失去控制的社会与干预过度一样会导致发展的失败,简单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路子都解释不了社会资本的形成以及市民社会的繁荣。另外,协商民主理论也被许多学者看作是治理理论的重要资源,与协商民主相关联的电子民主的讨论也逐渐兴起。这些新的概念深化了公民社会与国家实现合作互动的可能性。
然而,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说”还远未成熟。现有的研究仍习惯性地将国家与公民社会视作各具逻辑的实体,假定了双方目标和行为模式的异质性,而忽视了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其发展的目标都在相互的作用过程中不断变化这一事实。并且,已有的关于两者关系的案例考察与学理分析之间仍存在断裂,学理分析往往带有极强的理想主义色彩,而且易流于静态的描述;而在个案分析时,又易于套用这一解释模式,简单地做出是与否的判断,而缺乏对它的反思与修正。这些与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白始至终就缺乏明确的理论框架和可操作性的方案有很大的关系,也与后来的发展中研究者们忽视夯实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有关。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未来发展而言,如何突破这些局限性将是重大的课题。摆脱环绕在公民社会理论身上的意识形态之争,引入“正和博弈”的思想,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权益关系,可能是一条出路。
四、全球公民社会研究的兴起
在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中,一个长期存在但却未引起广泛关注的事实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更加全面地融人全球化进程,在中国同外部世界建立起不断加强的政治和经济联系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1NGO)进人中国,或者设立代表处,或者寻找合作伙伴,或者发展组织成员。它们凭藉所掌握的资金、技术、专门知识、专家人才以及国际关系,广泛涉人中国的各个领域。比如上世纪80年代初部分扶贫类国际NGO就开始在中国云南等地活动,其中包括世界宣明会、乐施会、救世军、英国救助儿童会等;90年代初,一些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美国环保基金会、绿色地球网络等进人中国;同一时期,一些卫生保健、儿童救助类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比如儿童救助会、美国妈妈联谊会等;90年代后期,一些关注中国民主进程的组织,如卡特基金会等也进人中国,对一些项目进行了资助。据相关部门资料统计,到2004年,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外国非营利组织的代表
机构有2000多家,实际上没有登记的可能更多。
国际非政府组织登陆中国,对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产生了明显影响。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通常要求其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应是民间组织,这促使了一大批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办社团向民间组织转变,也诱发了体制内许多新型社团的产生。国际非政府组织还积极扶持体制外的各种小型的、所谓草根的民间组织,通过资助、合作以及拓展国际渠道等方式,一方面达到特定的活动目标,另一方面培植中国的这些被称作“真正的”非政府组织的组织基础。另外,中国有关经济改革的科研、辩论和实验从初期就是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和参与联系在一起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提供资助、聘请专家学者、联系国外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等方式,支持中国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经济的管理者开展科研、出国研修以及会议交流,促进了中国经济改革的理论;政策和人力资源的准备。随着外资企业进人中国,各个国家的商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将其活动推展到中国,为其本国的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中国建立起相应的民间组织作为与其打交道的对象。
然而,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进入中国相比较,尽管诸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等大规模行业组织也会经常参加国际会议、外出考察、合作研究,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民间组织参与国际活动是很不充分的。据《新京报》2004年12月30日报道,在印度洋大地震和海啸事故中,全球各国的救援力量都紧急动员,展开了一场规模庞大的救援行动。救援力量中既有各国政府,更有世界各地的慈善组织、企业和民众。而中国内地,除了政府表示提供援助外,在媒体的高频率关注下,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反应委实有些冷清。该报呼吁“中国慈善组织应有国际视野”。大多数国内民间组织缺少国际合作和国际沟通的能力和经验,与国外社团的不对等性不断拉大,其后果是,在当前声势浩大的全球治理运动中,中国的公民社会参与全球竞争的力量不足,无法占据重要地位。
中国公民社会的开放性欠缺,与这一领域的研究滞后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曾有学者指出,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应从“国家法团主义”转向“社会法团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应发挥“能促型国家”的作用。<35>如果缺乏对公民社会进行指导的理论,那么国家的“能促性”作用也很难发挥。可喜的是,近两三年,国内学术界开始关注公民社会的“全球化”问题,全球公民社会研究也逐渐兴起。
杨友孙和胡淑慧发表于2002年的文章指出,随着全球化在世界范围的扩展和深入,市民社会也进入了全球市民社会的阶段。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政治民主化、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是全球化的三个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同一年,胡学雷撰文探讨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文章指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市民社会”逐渐兴起,在对传统国家自私的行为失望之余,人们对“全球市民社会”推进民主化、解决全人类问题的能力寄予了很高的希望。文章认为,国家在市民社会、国家和国际社会三个层次上均对“全球市民社会”起着制约作用。因此,必须辩证地看待它的发展,不能认为它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
蔡拓和刘贞晔则从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角度来讨论全球公民社会。他们的文章认为,全球市民社会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兴起的新的话语,它是指存在于国家和市场之间、在国家之上和之外运作但又与国家互动互补的非政府的网络和领域,追求公共目标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运动及其所表达的全球意识和全球价值取向是其核心内容和思想灵魂。以非政府组织为主要活动主体、公益政治性、网络化和公共行动领域是全球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全球市民社会的活动内容主要集中在信息咨询、游说政府、监督国家、举办平行峰会、参与发展项目、国际协调和救助等方面。全球市民社会对推动国际政治朝着整体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及赋予国际政治以伦理价值约束具有重要作用。文章还强调,目前全球市民社会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还只是一种趋势,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在自身能力建设、民主化建设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断完善。此外,发展中国家还要大力推动自身社会力量的发展,以防止全球市民社会成为西方的意识形态和霸权工具。
另外,何增科考察了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原因,全球公民社会的主要活动、资金来源、组织结构和治理方式及其在促进治理、善治和全球民主治理中的作用,还就全球公民社会的局限性和制约因素作了简单的分析。袁祖社主要分析了全球公民社会的生成及其文化意义。郁建兴和周俊的文章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考察了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性特征,分析了全球公民社会与公民社会、全球公民社会与主权国家、全球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等等。<36>
值得指出的是,邓正来和亚历山大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一书2006年增订版中增加了“全球化与市民社会”部分,主要讨论全球公民社会的问题。<37>可见,全球公民社会研究在我国开始得到关注。
对于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使之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全球化进程中去,全球公民社会的研究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综观当前的研究,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研究者对全球公民社会理论仍处于初步接触阶段,全面引入西方理论的工作还没有展开,更谈不上在批判吸收的基础上将其本土化。就前者而言,我国的研究工作与西方存在较大的差距。西方的全球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于90年代初,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英语界的研究已经由浅人深,进入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有关全球公民社会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框架基本成型,尤其是以国际非政府组织为对象的范例研究非常丰富。我国的研究起步晚,还需要一段时间来补课。就后者而言,我国没有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丰富经验,甚至连民间组织的对外联系都不频繁,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回答的是,全球公民社会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模式是否能够为我所用、它与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是否能够兼容等问题。
总之,世纪之交以来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新进展,这既是结合公民社会的新发展对前阶段研究作出的总结和深化,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公民社会实践的推动下积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而取得的新成果。而这些理论研究上的新进展也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实体建设。同时,新阶段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中,关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模式的研究、关于全球公民社会运动及相关理论成果的关注还不充分,而且各研究领域尤其是范式研究和范例研究的整合性还不够,在下一阶段中,这些领域应成为公民社会研究的重中之重。
注 释:
①李熠煜博士的文章《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综述 ——兼论公民社会研究进路》,http://www.cc.org.cn,2006年2月X日下载,对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阶段性进展有相似的两个阶段划分,本文对此有所参照。
②对于“civilsociety”的中文译法,学界多有讨论。从总体上看,90年代的中国研究中,学者们一般使用“市民社会”一词,而到新世纪,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公民社会”一词,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强调作为 “civilsociety”的经济属性,而后者强调它的自治属性。本文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但根据不同时期的表达习惯以及著作者本人的表达差异,行文中将出现“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互用的情况。
③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载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原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④John Krane,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Verso, Landou/NewYork,1988,P.15.
⑤参见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⑥参见何增科:《市民社会、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八、九十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中央编译局网站http://www.cctb.net/zjxz/ X.aCSk,2006年2月23日下载。
⑦参见王兆良、朱梅福:《简析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兼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特征》,载《安徽 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第4期。
⑧郁建兴:《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载《文史哲》2003年第1期。
⑨参见陈志新、胡传明:《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在当代中国的必然性及其培育与建构》,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5期;左伟:《社会主义市民 社会及其在中国的生成>,http://www.6dsw.coin/ H050702—9.hTm/,2006年2月23日下载。
⑩参见方朝晖:《对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反思》,载《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11>参见托马斯?海贝勒、诺拉?绍斯米卡特:《西方公民社会观适合中国吗?》,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2>参见邓正来:《国家与社会:回顾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夏季卷(总第15期)。
<13>参见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夏季号总第30期;该文是作者为《权力的转移:1978--1998年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所作的摘要。
<14>目前存在对第三部门或第三领域的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将第三部门视为位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广泛领域;狭义的理解只将其视为与政府组织和营利组织相对应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公民社会研究中,研究者们一般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第三部门的概念,故相应的研究基,本集中于NGO领域,而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等领域的研究不归为其列。本文选取广义的理解,以强调国家与市场之外的领域所具有的共同属性及该领域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强大关联性。
<15>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16>参见王颖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康晓光:《创造希望》,漓江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丁元竹:《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清华大学NOG研究中心,2000年;王名主编:《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清华大学NOG研究中心,2001年;余晖等:《行业社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郁建兴等:《在政府与企业之间 ——以温州商会为研究对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郁建兴等:《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基于浙江省温州市的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
<17>这套丛书包括《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动员与参与——第三部门募捐机制个案研究》、《事业共同体——第三部门激励机制个案研究》、《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个案研究》、《生命的历程——重大社会事件与中国人的生命轨迹》、《村落一 奉期聚焦: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中的“国家”——文化变迁中的乡村学校》、《捐款是怎样花的——希望工程效益评估报告》、《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共 10册,每册由各自独立的作者完成,由浙江人民出版社19四年出版。
<18>法团主义的英文为“Corporatism”,又被译为“组合主义”、“合作主义”,其概念核心是:“组合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利益代表的体系;组成这一体系的各个社会集团被组织在数目有限的团体中。这些团体具有下列特征:单一强制性、不容竞争、等级分明、功能各异。它们得到国家的承认成批准(甚至由国家直接创建)。国家授权让它们去垄断各自社会集团的代表权,但是却在各团体领导人的遴选以及它们提出本集团要求与表达态度上面加以控制。”
<19>参见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
<20>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的非政府组织,我国与非政府组织相对应的概念为民间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 单位以及基金会,其中社团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国内许多研究中,对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实则等同于对社团的研究,这从前文所介绍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看出。
<21>参见秦晖:《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O年冬季号。
<22>参见张静:《公共空间的社会基础》,载中国青少年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研究委员会编《扩展中的公共空间——中国第三部门年鉴(加1)》,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载张静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1页。
<24>甘阳:《“民间社会”概念批判》,载张静编《国家与社会》,第28页。
<25>参见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市民杜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创刊号。
<26>参见石小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25年回首:改革进程已无法逆转》,载《财经)2003年11月24日。
<27>参见孙立平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王颖等:《社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康晓光:《权力的转移》。
<28>参见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印1年版第4页。
<29>参见中国民政部网站。
<30>参见高丙中:《民间的仪式与国家的在场》,载《北京大学学报》2001午第1期。
<31>以上案例分别参见张鸣、孙艳红:《政府的作为与民间社会的成长——以河北F县调查为个案》,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1期;贺东航:《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对晋江模式的一个尝试性解答》,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4期。
<32>参见托马斯?海贝勒、诺拉?绍斯米卡特:《西方公共社会观适合中国吗?》,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33>参见郁建兴等:《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一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载《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34>参见王诗宗等:《走向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以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改革为例》,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35>参见顾昕:《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能促型国家与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增权》,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36>参见杨友孙、胡淑慧:《全球化与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胡学雷:《全球市民社会与国家:一种功能分析》,载《欧洲》2002年第1期;刘贞晔:《国际政治视野中的全球市民社会——概念、特征和主要活动内容》,载(欧洲研究)2002年第5期;蔡拓和刘贞晔:《全球市民社会与当代国际关系(上、下)》,载《当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12期、2003年第1期;何增科:《全球公民社会引论》,载李惠斌主编《全球化与公民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袁祖社:“全球公民社会”的生成及文化意义》,载《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郁建兴、周俊:《全球公民社会:一个概念性考察》,载《文史哲》2005年第5期。
<37>参见邓正来、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