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改革开放40年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及其完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37 次 更新时间:2019-03-28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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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经历了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过程。世界刑法立法观念的趋同化和刑法立法制度的一体化是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外部力量,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迁、法治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国民权利意识的提升是促进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内部因素。在改革与开放的内外因因素作用下,我国刑法立法经历了起步、扩张和完善的不同阶段,实现了刑法立法理念由注重秩序价值走向秩序与自由价值并重,刑法立法模式由分散走向统一,刑法立法内容由单一走向综合,刑法立法技术由粗疏走向精细。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应当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全面深化的需要,坚持科学化和人道化的立法发展方向,不断推进刑法立法制度和措施的发展完善。

关键词:改革开放;刑法立法;发展历程;主要脉络;发展前景


一、前言


在新中国的发展历程中,改革开放40年历程的历史意义非凡而独特。在改革开放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正迈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法治领域,我国法治建设在改革开放40年间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不仅初步建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水平不断提升,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方针和策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刑法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发展水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直接制约着我国法治发展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刑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保障水平折射了国家的整体治理水平,也决定着一个国家民众的行为边界。

笔者曾于2017年应邀对我国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后20年的刑法立法演进作了系统而全面的归纳与总结。[1]可以说,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的20年是我国刑法立法快速、理性和科学发展的20年,总体上呈现出明显的直线进步特点。不过,当我们将目光延展到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当中,我们会发现,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并不完全是一个线性的过程,而是经历了不少曲折、不断改进并不断完善的过程。期间的立法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和总结。因此,从改革开放40年这样一个更长的时间跨度来全面审视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背景、历程和成绩,并对我国刑法立法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改革开放40年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主要背景


刑法立法的发展绝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国家总体发展的一部分,要受到各种发展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于我国刑法立法而言,改革开放以后40年的发展历程尤其如此,体现了刑法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过程。从刑法立法发展背景上看,这40年影响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背景因素,主要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

(一)国际背景

1978年开始推行的改革开放政策致力于走出国门,我国的发展逐步迈向国际发展的大舞台。国际因素也因此成为了影响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重要外部力量。这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刑法立法的国际化。在改革开放40年间,以全球眼光审视,不同国家的刑法立法之间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我国刑法立法发展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刑法立法观念的趋同化。刑法立法观念是刑法立法的思想指引,并因其对象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内容。不过,对于刑法立法而言,其最核心的观念是如何平衡刑法的人权保护价值与人权保障价值。总体而言,在改革开放40年间,国际刑法立法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同趋同:一是不断强化的刑法人权保障观念。刑法人权保障观念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这40年间,国际人权运动如火如荼。国际、区际人权条约的制定和贯彻对各国人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人权条约是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国际人权运动的迅速发展对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传统国际秩序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从过去单一强调“国家安全”到人本回归,开始强调国家对人民的保护责任。这些有关国家与个人关系理念上的变化,表明国际社会越来越强调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2]二是不断深化的刑法人权保护观念。刑法人权保护观念强调的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全球化,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也在不断增强,腐败犯罪、网络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新型犯罪不断增长,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正成为各国刑法立法面临的重要立法难题。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和相关区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和区际公约,其中比较有代表性是1997年12月15日联合国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1年11月23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2003年10月31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这些国际、区际公约旨在强化刑法的人权保护理念,对我国刑法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国际刑法立法制度的一体化。立足本国国情解决犯罪问题是各国刑法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但在国际范围内,犯罪治理又具有许多共性,刑法制度作为应对犯罪的制度性措施因而具有许多普遍性规律,并需要各国的一致努力。基于此,国际社会的刑法制度立法呈现出明显的一体化特征。例如,在死刑制度改革问题上,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从立法上减少和废止死刑,死刑问题也因此成为影响国际、区际刑事司法合作乃至国家交往关系的重要因素。在此基础上,在改革开放40年间特别是其后20年中,我国死刑适用的立法和司法限制取得了巨大成绩,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肯定。与此同时,在具体犯罪制度的设计上,各国刑法制度也呈现出一定的趋同性。例如,基于保护交通安全的需要,各国都加强了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犯罪的治理。1997年我国刑法典及之后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所加入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公约》相关规定在国内刑法中的具体化[3],也是对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刑法立法经验的借鉴。客观地说,与我国刑法立法相比,许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历程更长,刑法立法水平也更高。我国刑法的国际化在其初期主要是对国外先进刑法立法经验的借鉴,这也是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重要动力,推动了我国刑法基本结构、立法模式、制度建设和立法技术的科学发展。

(二)国内背景

相比于国际因素,国内因素对刑法立法的影响更大也更为显著。改革开放40年间,影响我国刑法立法的国内因素很多,其中社会治安形势是影响我国刑法立法的基础性因素,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则是决定因素,国民基本权利意识的提升也是影响性因素。这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基础性因素:社会治安形势的变迁。基于刑法“世轻世重”的理念与历史经验,社会治安形势对刑法立法的影响巨大。总体而言,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呈现出以下两个趋势并对我国刑法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是犯罪状况的总体上升趋势。有数据显示,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犯罪状况总体呈现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趋势。例如,1979年我国犯罪案件总数首次突破了60万起(当年为63.6万起,是建国以来第三次犯罪高峰),之后继续增长。1981年全国发生的犯罪案件为89万件,平均发案率为8.9‱,是建国以来第四次犯罪高峰。[4]1991年全国发生各种犯罪案件为236万起,比1990年增长了6.7%,发案率为20‱,是建国以来的第五次犯罪高峰。1992年由于公安机关调整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使得1992年的盗窃犯罪案件大幅度下降,但1992年的犯罪案件总数并没有下降。[5]之后,我国犯罪案件的数量又开始逐步上升。二是犯罪状况的阶段性起伏。有资料显示,从1981至2001年全国的犯罪数量有个三个持续上升的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81年开始至1983年,在短短两年中刑事立案的绝对数上升了近1倍;第二个时期是从1985年开始至1996年;第三个时期是从1997年开始至2001年。其间在1983-1985年和1996-1997年期间,有过两次短暂的下降。[6]犯罪数量的总体上升和20世纪80年代的犯罪状况持续恶化客观上推动了我国的犯罪化立法进程以及20世纪80年代我国刑法立法的急剧扩张。

第二,决定性因素:法治整体建设水平的提高。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刑法立法必然要受制于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客观地说,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总体构建实际上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开始的。[7]从1978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我国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的要求,致力于法治的恢复与重建。之后至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要求,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此后至今,我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相互推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8]“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9]总体而言,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任务与我国社会发展的任务是相一致的,这也决定了我国刑法立法在不同阶段的发展任务和水平。正是在这个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刑法立法历经曲折,逐步由分散走向统一,刑法立法的形式和内容也日趋完善。

第三,影响性因素:国民基本权利意识的提升。权利与法律的联系密切。人的权利作为理性的思考,必然成为人类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也是法学应当回答的首要问题。[10]在法治社会里,权利是法治的源泉,现代法治社会应当体现为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权利与权力由对立走向平衡和统一,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11]改革开放40年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民的观念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国民的权利意识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公民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有了越来越多的了解;另一方面,公民又为没有真正享有一些权利而感到不满。[12]在此基础上,公民参与刑法立法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并形成了许多引发社会重大关切的问题。我国刑法立法对此也予以了积极回应。例如,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过程中,我国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将暴力袭警行为及其从重惩治立法化,增设了针对严重贪污受贿罪犯的终身监禁制度,明确将“医闹”入刑,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将多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入刑,等等。[13]

在1978年之后的40年间,改革开放是推动我国刑法立法的主要因素。其中,对外开放推动了我国刑法立法的国际化,对内改革则推动了我国刑法立法的本土化。在这些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刑法立法虽然也经历了一定的曲折,但最终不断地走向统一和科学。


三、改革开放40年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基本历程


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有两个关键节点值得格外关注,即1979年制定刑法典和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此为基础,可以将这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的基本历程大体区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

1979年刑法典的制定至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通过,是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的起步阶段。之所以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纳入我国刑法立法的起步阶段,而不是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因为形势变化而补充制定的单行刑法的范畴,原因有二:一是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立法不是临时动议的应急性立法,而是在1979年刑法典制定之前就已经确定好的。“1979年制定刑法典时就曾考虑过要否在刑法典中规定军职罪,但后来考虑到来不及研究清楚,决定另行起草军职罪暂行条例。”[14]因此,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后不久,国家立法机关即开始着手刑法典的补充、完善工作,并很快于1981年6月10日通过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5]前后不过一年多的时间。二是《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是与1979年刑法典配套而制定的刑法规范,二者相结合才构成了我国相对完整的刑法立法体系。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军人侵害军事法益的犯罪,它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构成了我国刑事犯罪的整体。缺少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法罪名体系必然是不完整的。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法视为1979年刑法典的必要补充和作为1979年刑法典背景下我国刑法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在这一阶段的立法中,1979年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成立近30年没有系统刑法立法的历史。1979年刑法典和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作为这一阶段的立法,具有两方面的显著特点:(1)刑法立法的相对科学性。一方面,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体系相对完整。其中,1979年刑法典分上下两编,第一编是“总则”,下设五章;第二编是“分则”,下设八章。加上《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法,我国刑法的总则体系和分则体系都相对完整。另一方面,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内容相对完备,不仅结合实际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30年的立法经验教训,而且积极借鉴了前苏联的刑法立法经验,内外结合,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犯罪、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各类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标志着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初步形成。[16](2)刑法立法的明显探索性。一方面,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内容较为抽象。作为这一阶段刑法立法主要体现的1979年刑法典只有192个条文,立法规定较为概括和粗略,某些规范明确性不足且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刑法的具体适用和科学遵守。另一方面,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尚没有完全体现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其典型体现是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有违现代刑事法治精神的事后有罪类推适用制度,从而不符合现代刑法所强调的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和取向。

(二)扩张阶段

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颁行后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是我国刑法立法的扩张阶段。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之扩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刑法立法形式上的扩张。这一阶段,我国在1979年刑法典的立法形式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大量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三种刑法立法形式并存。具体而言,自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颁行后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17],并在107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18](2)刑法立法内容上的扩张。1979年刑法典共有192个条文,即便加上《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的22个条文,刑法立法条文的总数也只有214个条文。而之后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制定的24部单行刑法,总条文数是183条;107部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总条文数是367条。[19]两者合计550条,已超过1979年刑法典和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条文数量的两倍以上。这些条文内容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溯及力、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种类、死刑案件的核准、罚金适用、量刑制度以及法条适用、分则罪名、罪状、法定刑等众多内容。[20]因此,无论是在刑法立法的形式上还是在刑法立法的内容上,我国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都呈现出明显的扩张态势。

当然,我国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之扩张有其必然性。一方面,1979年刑法典的立法探索性决定了其立法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和不完备性,需要进一步的补充修正。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我国犯罪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量新型犯罪不断涌现,需要刑法立法加以应对。客观地看,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扩张及时填补了我国刑法立法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司法实务之急需,但也带来了三个方面的明显问题:一是刑法立法极度分散。在这一阶段,我国不仅有刑法典,而且还有独立于刑法典而存在的大量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其中特别是在附属刑法这一立法形式之下,大量刑法规范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之中,给人们认识、运用刑法规范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二是刑法立法内容不统一。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主要是为了应对不断涌现的新型犯罪,同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大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的惩治,刑法立法具有明显的即时性。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刑法立法的不统一。例如,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就只存在于少数单行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之中,缺乏适用的针对性和统一性。三是刑法立法的重刑化。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除了注重不断扩张其犯罪圈,而且有着较为明显的重刑化倾向。这客观上导致了重刑泛滥的司法,并对重刑化的刑事法治理念与民意推波助澜。

(三)完善阶段

1997年刑法典颁行至今是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阶段。其中,1997年刑法典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由之前的扩张立法开始转型,之后的刑法立法则主要是对1997年刑法典的完善。这一阶段与前一阶段相比其刑法立法虽然时间并不短,前后近21年(长于前两阶段),但这一阶段的刑法立法次数并不太多,只在1997年刑法典之外进行了11次刑法修法(即制定了1部单行刑法和10部刑法修正案)。其中,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案的修法条文数量总计180条,约占1997年刑法典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一强。

1997年刑法典是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部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共15章(总则5章、分则10章),计452条,目的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21]这部刑法典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刑法立法的统一性。这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了刑法立法形式的统一,即将之前25部单行刑法(包括1981年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107部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全部纳入刑法典,只保留了单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二是实现了刑法立法内容的统一,即将之前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改和补充,保证了整部刑法典内容的完整性和统一性。(2)刑法立法的完备性。这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吸收了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在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有罪类推适用制度;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实现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化等。二是实现了刑法对社会治理的有效覆盖,不仅刑法制度设置完备,兼顾了对犯罪的惩治和对人权的保障,而且刑法罪名设置完备,兼顾了对犯罪的全面惩治和重点惩治。[22]

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我国社会进入总体平稳期,刑法立法活动相对放缓。在之后迄今的21年间,前期的刑法修法较为简单。其中单行刑法和前六个刑法修正案都只是对刑法典分则的修改,并不涉及刑法典总则方面的内容,重点是增设了大量新罪名,侧重于严密刑事发往和加重惩罚力度之立法。《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包括了刑法的立法从宽,主要的体现是在绑架罪中增设了一档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即“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由以前的10年有期徒刑下调至5年有期徒刑;并对逃税罪增加出罪条款,规定有逃税行为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在此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采取宽严结合的做法,既规定了从严的立法,也规定了许多从宽的立法。而且,从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我国刑法修法的对象则由刑法典分则扩大至刑法典总则,刑法修法的内容更为全面、综合。[23]其中,《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管制刑的执行、特殊死缓犯减刑限制、附条件地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特殊累犯范围的扩大、坦白的法定化、缓刑适用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的提高、罚金、职业禁止、数罪并罚等修法,都属于对刑法总则规范的完善。而《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增设新的犯罪、完善部分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某些犯罪的入罪门槛、提高相关犯罪的法定刑,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取消9种犯罪的死刑、增设和完善恐怖活动等犯罪则属于对刑法分则规范的修改。[24]这些修法实现了刑法总则规范修改与刑法分则规范修改的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典的规范体系。[25]


四、改革开放40年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总体脉络


改革开放40年,我国刑法立法经历了一个由起步到急剧扩张再到逐步完善的演进与变革过程,逐步实现了我国刑法立法的现代化。这期间,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总体脉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立法理念:由注重秩序走向秩序与自由并重

刑法立法理念是刑法立法活动的观念指导。过去一段时间,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刑法的理念有着多种不同的描述,出现过刑法谦抑、市民刑法、民生刑法、人本刑法、风险刑法和敌人刑法等多种不同的提法和主张。不过,笔者认为,刑法理念在根本上是要解决秩序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以秩序与自由为切入点分析刑法立法理念,能够更好地把握刑法立法的基本方向。总体而言,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理念已由单纯注重秩序保护演变为秩序保护与自由保障并重。

追求秩序是刑法立法的天性。立法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必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条就明确将刑法的目的界定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问题在于,刑法立法在追求秩序的同时是否兼顾了自由,以及是否在秩序与自由之间保持了较好的立法平衡?对此,笔者认为,在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刑法立法主要强调了对秩序的追求而忽视了对自由的保障。这其中最典型的体现,当属罪刑法定原则的缺失,伴随而来的是刑法立法之明确性的缺失。按照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有罪类推适用制度,任何法无明文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只不过在程序上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刑法立法的层面上看,刑法的自由价值完全让步于秩序价值。

不过,1997年刑法典及之后的立法改变了既往只注重秩序而忽略自由的立法理念与实践,开始注重保持刑法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平衡。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1997年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的有罪类推适用制度,并且尽可能地增加了刑法条文用语的明确性,尽量避免容易引起歧义的刑法用语。二是1997年刑法典及之后的立法在刑法制度上强化了对自由的保障,包括扩大了特殊群体犯罪处罚从宽的范围,对行为入罪坚持适度犯罪化的做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降低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包括废止部分犯罪的死刑)等。通过这些立法,我国刑法加强了对自由的保护,较好地兼顾了刑法立法对秩序和自由的追求,体现了现代刑法的基本立场,值得充分肯定和进一步坚持。

(二)立法模式: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

刑法立法模式主要涉及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这三种立法形式的选择。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过程。

在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刑法立法基本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1979年刑法典的颁行虽然在形式上出现了单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但由于在1979年刑法典制定的同时,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已经决定在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与刑法典想配套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因此1979年刑法典的单一立法模式显然是暂时性的,不能代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刑法立法模式。另一方面,在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快于1981年颁布了两部单行刑法(即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在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先后制定了共计25部单行刑法,并且在107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有附属刑法规范,刑法立法的分散性几乎发挥到了极致。

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后,我国刑法立法主要采取的是统一的刑法典模式。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不久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但这并没有改变这一时期我国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一时期我国除了这一单行刑法外没有再制定其他的单行刑法也没有制定附属刑法,相反时先后出台了10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这一时期我国刑法立法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从时间跨度上,在上述单行刑法颁行后的近20年我国一直都是采取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形式。这可以表明,1998年通过的单行刑法只是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我国刑法立法基于当时特殊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的临时选择[26],之后我国逐步确定了以刑法修正案为唯一形式的立法模式,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得到了坚守。

关于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笔者曾多次阐述了其在当前我国社会背景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因为其能更好地保证刑法立法的灵活性、统一性和适用效率。[27]而将该问题放到改革开放之后的40年跨度内进行审视,笔者进一步认为,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更应该得到坚守。这是因为,从刑法立法的演进轨迹上看,社会稳定与刑法立法模式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在社会急剧变革时期,犯罪形势变化迅速,刑法的立法理念需要不断地进行转换,其立法因只能重点考虑局部问题而可能更多地采用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但在社会发展平稳时期,犯罪态势相对稳定,刑法的立法理念不会发生剧变,刑法立法则应坚持采用统一刑法典的模式。当前我国社会总体平稳,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不仅能够较好地保证刑法立法的统一性、完整性,而且完全能够适应我国刑法修法的灵活性、及时性需要。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应当进一步采取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

(三)立法内容:由相对科学走向更加科学

刑法立法的科学性是刑法立法的基本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立法法》的要求。我国《立法法》第6条第1款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在此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在内容上实现了一个逐步科学化的过程。

我国1979年刑法典开启了新中国刑法立法系统化的征程。但在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这一阶段,我国刑法立法力求科学但仍存在诸多不甚科学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刑法立法的工具色彩明显。在罪刑法定原则缺失的背景下,立法者赋予了司法机关追究几乎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刑法的入罪功能极度扩张,出罪功能限缩。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更多地服务立法者惩治犯罪的目的,而疏于贯彻现代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和制度要求。二是刑法的制度建设不够全面。一方面,1979年刑法典及之后特别刑法规范背景下已有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多问题,如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不够全面,死刑适用范围过宽,累犯、数罪并罚等刑罚制度不够完备;另一方面,1979年刑法典存在多种制度缺失,如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缺失,保安处分制度的缺失等。三是刑法的罪名体系不科学。这不仅体现为这期间大量已有犯罪的规定不科学,归类不合理,犯罪的成立条件和处罚不适当,而且还体现为大量新型犯罪的刑法立法缺失,如缺乏网络犯罪、环境犯罪、国际犯罪等具体犯罪的立法。

我国1997年刑法典吸收、整合和完善了1979年刑法典及之后的全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刑法立法更为完备和科学。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制度设置更为完备科学,兼顾了对犯罪的惩治和对人权的保障,包括确立了属人管辖权,将单位犯罪法定化,放宽了累犯的条件,严格了缓刑、减刑、假释条件,修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增设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犯罪的特别从宽。二是刑法罪名设置完备,兼顾了对犯罪的全面惩治和重点惩治。1997年刑法典设置了412种罪名,几乎涵括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同时适应国内改革的需要,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和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作为惩治的重点,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92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91条,两者占全部分则350个条文的52%强。[28]在此基础上,之后的1部单行刑法和10个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法的立法内容,包括增设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进一步严格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完善管制、累犯、坦白、缓刑、假释等制度的适用,增设了禁止令、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罪名体系和法定刑设置,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这些立法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获得了刑法学界、实务界的充分肯定。[29]

(四)立法技术:由粗疏立法走向精细立法

立法技术的粗疏与精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国刑法的立法水平。从总体上看,我国1979年刑法典的立法技术相对粗疏,直到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我国日益重视刑法立法技术,刑法立法技术也逐步由粗疏走向精细。

在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刑法立法的重点是应对当时不断涌现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增设新的犯罪,并普遍提高原有犯罪的法定刑。受立法重点的影响,同时由于当时立法缺乏统一性,刑法立法对技术的关注较少。这除了不同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照较少、相互之间存在许多不统一甚至矛盾之外,刑法用语过于概括、刑法含义不甚明确也是这阶段我国刑法立法技术粗疏的重要体现。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后,我国刑法的立法技术逐步受到重视,并逐渐走向精细。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刑法用语的精细化。与之前的刑法立法相比,1997年刑法典及之后的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更加注重刑法用语的精确性。例如,1979年刑法典中的许多模糊用语都被改用了更加明确、具体的用语。这使得我国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更加明确,犯罪圈更加清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2)法条关系的精细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具体犯罪的设置采用了更加精细的分类,如诈骗罪被分解成了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类罪)等十多个罪名。同样,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也依据其发生的情形不同而规定在不同的犯罪之中。这种刑法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人们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认识,提升司法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立法又对一些特殊情形作了更进一步的技术处理。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为了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在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的同时,规定组织、强迫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犯罪规定之间的法条关系,既减少了我国死刑罪名,又保持了刑法对杀害、伤害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30](3)条款设置的精细化。这方面的典型体现是1997年刑法典第199条的“开天窗”立法。1997年刑法典第199条原本规定的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适用。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后,该条变成了集资诈骗罪死刑规定的专门条款。在《刑法修正案(九)》讨论废止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过程中,对于能否“开天窗”使该条文成为空白条文,各方存在不少争议。不过,《刑法修正案(九)》最终借鉴国外立法采取了“开天窗”式立法,其第12条规定:“删除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这使得我国刑法立法的形式和内容更为统一和合理。


五、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前景展望


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无论是在基本理念、立法模式还是在内容设置、技术革新上,都取得了积极进展。这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推进密切相关。不过,与当代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法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未来我国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立法。这具体体现在:

(一)基本前提

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改革开放总体上经历了一个起步、全面展开、加快发展和新发展的过程。其中,1978至1982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中共十二大到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前是我国改革开放全面展开阶段,邓小平南巡讲话开始到上世纪末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加快发展阶段,21世纪开始至今是我国改革开放新的发展阶段。[31]与此相伴随,我国刑法立法也经历了一个起步、扩张和发展完善的过程,两者基本同步。

客观地看,我国刑法立法与改革开放的进程相同步有其必然性。这是因为:一方面,刑法作为上层建筑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需要为经济基础建设服务。如前所述,我国《立法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在经济、政治、外交、教育、文化、体育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其中,经济的发展最为关键也最受瞩目。有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我国GDP仅为3645.2亿元,财政总收入为1121亿元,进出口总额只有206.4亿美元。[32]而2017年,我国GDP为827122亿元,财政总收入为172567亿元,进出口总额为277923亿元。[33]我国经济总量成百倍增长。在此进程中,刑法作为上层建筑需要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进而必定会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推进需要刑法的保驾护航。这40年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起步和不断推进,社会在持续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包括大量涌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新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产生了极大的干扰和破坏,需要刑法的介入。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立法适时增设了单位犯罪,并将大量危害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入罪。刑法立法因此得以不断完善。

基于以上事实,未来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仍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为必要,积极服务于改革开放之全面深化的需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直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进行立法调整。当前我国刑法立法上规定的犯罪,绝大多数都属于法定犯,是以行政管理为前提的。而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我国必然要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作出一定的调整(如对进出口政策的调整、对金融管制的调整等),这势必会对我国刑法上相关犯罪的构成条件产生影响,进而会影响我国犯罪圈的划定以及相关刑法制度的完善。二是刑法间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进行立法调整。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会对我国国民意识、社会风俗习惯甚至社会文化等产生深远影响。例如,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必将继续上涨,民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容忍度和对刑法制裁措施的感受性都将发生变化。我国刑法立法需要适应社会的这一变化进行调整。

(二)发展方向

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全面深化的趋势,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将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发展方向:

第一,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刑法立法的科学化要求刑法立法遵循刑法的内在发展规律,其中核心是要适应犯罪的发展规律和犯罪治理的需要。这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法体系的科学化,即刑法必须不断完善其体系和结构,如刑法整体体系的完善(采取单一的刑法典还是允许刑法典与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并存),刑法典的总分则结构的完善,以及刑法典总则、分则内部结构的科学划分。其中,对刑法的立法模式,理论上就存在多种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刑法立法走综合化的道路,认为集中性、统一性的刑事立法模式并不现实,我国应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轻犯罪法分别规定不同性质的犯罪。[34]也有的主张刑法立法走二元化的道路,认为我国刑法立法应采取以刑法典为主、以特别刑法为辅的立法模式。[35]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关乎刑法立法的科学化程度。二是刑法制度的科学化,即刑法必须根据犯罪治理的需要不断完善其制度,如应否根据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刑法预防性措施的增设,国际犯罪是否有增设的必要等。三是刑法措施的科学化,即刑法必须不断完善其制度内容,如量刑情节的科学设定,刑法的入罪与出罪范围,刑法条文的合理确定等。

第二,刑法立法的人道化。刑法的人道化反映的是刑法立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取向。刑法立法的人道化在刑法立法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是刑法对象的人道化,即对于一些特殊群体(主要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的妇女、精神障碍人、新生儿母亲、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应当在刑法上给予特别的宽待,包括入罪标准从严、处罚幅度从宽、执行措施从宽等。二是刑法措施的人道化,即对于刑法上的一些制度需要作必要的人道性审查,对于那些不符合人道化要求的制度应当减少直至不适用,如对于死刑制度,应当从人道的角度给予严格的控制、减少适用直至最终废止。

(三)主要措施

关于未来我国刑法立法的内容,笔者认为,主要是要把握好刑法立法内容的“变”与“不变”两个方面。其中,对于符合我国刑法立法发展方向的措施应当保持“不变”;而对于不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立法发展方向的措施则应当做一定的“改变”。这具体体现在:

第一,合理的“不变”:坚守刑法的统一立法模式与体系。这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继续坚持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如前所述,改革开放40年间,特别是1997年刑法典之后20余年的立法经验表明,统一的刑法典模式完全能够适应我国刑法立法的现实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刑法立法的完整性、统一性,应当得到继续坚持。当然,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进统一的刑法典模式,我国应当适时将19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内容纳入刑法典,取消单行刑法这一立法形式。[36]二是继续坚持和完善刑法结构的章节制。关于刑法典的章节制,刑法理论上曾有过“大章制”与“小章制”的争论。1997年刑法典采取的既非“大章制”,也非“小章制”,而是大小章结合,大章下设节。笔者认为,章节制增加了刑法体系的层次性,有助于更好地理顺刑法规范的结构关系,应当得到继续坚持。在此基础上,我国可考虑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章节制,包括适当增设必要的章节,如将“刑法的适用范围”独立成章,增设“正当行为”、“罪数”、“特殊群体的刑事责任”、“保安处分(预防性措施)”等专节;适当调整现有的章节,如有必要在刑法典分则所有的章下均设节,同时合并刑法典分则的部分章节。[37]

第二,必要的“改变”:不断完善刑法的制度与技术。这包括:(1)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制度。这包括:一是进一步扩大特殊群体刑法保护的范围,如适当降低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将精神障碍人、新生儿母亲、残疾人等纳入刑法的特殊群体范围;二是进一步调整刑事制裁体系,如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少死刑的适用直至最终废止死刑,进一步推动刑罚的轻缓化并不断增设非刑罚处罚措施,适时建立并完善保安措施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犯罪治理犯罪,如进一步合理划定犯罪圈,不断强化对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生物犯罪等重点犯罪的治理。(2)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立法技术。这包括:一是合理划分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如有必要将一些分则的规定(如终身监禁制度、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战时缓刑等)上升为刑法典总则的规定,进一步理清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一般与特别、概括与具体关系;二是合理设定刑法典分则的罪名体系,对于一些划分过细的罪名(如诈骗类犯罪)有必要作一定的整合,对于一些规定得过于概括的罪名也有必要作一定的细分;三是合理平衡刑法的条文关系,重点是充分利用法条竞合、数罪并罚以及牵连犯、想象竞合犯、转化犯等罪数理论理顺总则与分则条文以及分则不同条文之间的关系;四是合理运用刑法的条款设置,如不断调整刑法的用语以进一步增强刑法的明确性,合理地在刑法典的条文上“开天窗”和填补“天窗”等。


六、结语


实行改革开放的40年,是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40年,也是我国刑法立法起步、扩张和不断完善的40年。这40年间,我国刑法立法基本上完成了立法理念由单纯注重秩序走向秩序与自由并重、立法模式由分散走向统一、立法内容由相对科学走向更加科学以及立法技术由粗疏走向精细的过程,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和人道化不断增强,基本实现了我国刑法立法的国际化和现代化过程。这其中,改革开放的起步、全面展开和深入完善为我国刑法立法提出了新的且更加具体的任务与要求,同时也为我国刑法立法提供了积极的动力。可以说,改革开放40年间的刑法立法历程是我国刑法立法顺应改革开放不断前行的过程,也是我国刑法立法服务于国家和社会改革开放要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刑法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基本法理体系得以不断充实和完善,刑法体系的内在逻辑性和生命力不断增长。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应当顺应当代刑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坚持科学和人道的发展方向,不断推动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重要制度和关键技术的发展与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全面推进,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众的幸福安康。

注释

[1] 参见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与前瞻》,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2] 参见张爱宁:《国际人权法的晚近发展及未来趋势》,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

[3] 参见苏彩霞:《刑法国际化:内涵、成因及其表现》,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4] 参见康树华:《两种经济体制下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载《南都学坛》2003年第5期。

[5] 同上注。

[6] 参见王立峰、张玉鹏:《当代中国的犯罪状况与防治对策》,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5年第4期。

[7] 参见袁曙宏、杨伟东:《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关于中国法治历程、作用和发展趋势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8] 同上注。

[9] 《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3页。

[10] 参见征汉年、章群:《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载《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

[11] 参见征汉年、章群:《限制与平衡: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权利与权力的对话》,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2] 参见曾秀兰:《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下社会管理之应变》,载《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13] 赵秉志、袁彬:《最新刑法立法争议问题研讨》,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以下。

[14] 赵秉志主编:《中国特别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9页。

[15] 赵秉志:《晚近中国大陆死刑制度演进之观察——纪念韩忠谟先生百年诞辰》,载《南都学坛》2013年第3期。

[16] 赵秉志:《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17] 这里所称的24部单行刑法不包括1981年通过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18] 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19] 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7-331页。

[20] 前注18,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书,第44-52页。

[21]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载《人大工作通讯》1997年第7期。

[22] 前注①,赵秉志文。

[23] 同上注。

[24] 参见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宏观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3期;赵秉志:《<刑法修正案(九)>修法争议问题研讨》,载《刑法论丛》2015年第4卷,第34页。

[25] 前注24,赵秉志文。

[26] 参见周其华:《论骗购外汇罪》,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4期。

[27] 参见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前注①,赵秉志文。

[28] 前注16,赵秉志文。

[29] 参见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宏观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

[30] 参见赵秉志、袁彬:《中国刑法立法改革的新思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31]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编:《中国改革开放史》,辽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32] 胡必亮:《中国为什么成功——纪念改革开放40年》,载今日中国网http://www.chinatoday.com.cn/chinese/sz/zggc/201801/t20180103_800113555.html,访问时间:2018年1月3日。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8-02/28/c_1122467973.htm,访问时间:2018年3月1日。

[34] 参见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35] 参见孙力、付强:《对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戴玉忠、刘明祥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机制的协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以下。

[36] 参见赵秉志、袁彬:《建议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29日第12版。

[37] 参见赵秉志:《关于完善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的新思考》,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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