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借用理想类型分析法对农村社会研究历史进行梳理发现,在农村社会研究中主要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基于“田野调查”的研究范式和基于“田野实践”的研究范式,前者由于对学术研究实践品格的轻视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围观”特征,后者由于对学术研究实践品格的重视而追求“行动”。经过对前者的反思,文章认为,对学术研究实践品格的轻视不仅淡化了农村社会研究的初心,还是其“难以中国”的主要原因。为了使农村社会研究能够中国,于情于理、于史于势都有必要倡导构建命运共同体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与传统依赖田野调查的农村社会研究和侧重学术强行干预实践、有霸道嫌疑的行动研究不同,打造命运共同体的行动式研究不仅能够跳出诸如“农村社会研究本土化”“农村社会研究离科学有多远”之类学术话题诱导的盲区和陷阱以及方法与学科之争,还志在通过审慎和务实的田野实践,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
关键词:农村社会研究 围观式 行动式 理想图景 实践品格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当下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事关乡村的全面振兴、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越来越多的学者将自己的研究领域定位于农村社会,成立专门研究中心或机构的院校也越来越多,有的院校甚至新建了农业、农村与农民发展学院,中国农村社会研究的成果也迅速丰富起来。与此同时,随着研究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展,学术如何能与中国的历史、当下和未来命运紧密连接,即“学术何以能中国”成为摆在中国农村社会研究者面前的历史之问、人民之问和时代之问。这个问题不只需要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的探讨,更需要实践论层面的兑现。
近些年来,相关研究者围绕中国农村社会研究的发展状态和未来走向开展了诸多讨论,这些讨论促使研究者将“中国农村社会研究”作为一个议题进行反思性研究(例如陆益龙,2010;渠敬东、周飞舟,2015;徐勇,2016;樊凡,2017a;温铁军,2018),并产出了较有影响的成果。然而,这些文献述评类成果,大多局限于某一特定领域,将某些农村社会研究成果作为对象进行检视,着重探讨“农村社会研究如何才能本土化和科学化”,鲜见对农村社会研究范式的讨论。为推进中国农村社会研究的健康发展,使其顺应历史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趋势、满足人民的期待,学界有必要深化对“中国农村社会研究”整体性的反思,开展农村社会研究范式的研究。
二、“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及其问题
根据研究取向的不同,笔者发现,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研究中主要存在两张不同的面孔:其一,以生产静态的“地方性知识”为取向的研究。这种范式主要体现在文化人类学、社会学以及法学进路的研究文献中,更关注“地方特色”,常常认为描述共同点实在没有研究意义。在具体的研究中,它们一般以小范围的细节为基础,通常将农村社会作为“物”来观察和诠释,倡导通过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在既定的学科框架之下,用深描的方式,以一些抽象的理论话语归纳或演绎出农村社会的本土性或地方性特征。
其二,以展现动态的“地方性实践智慧”为取向的研究。这种范式主要体现在史学、政治学、管理学以及经济学进路的研究文献中,主张为了使农村社会研究能够充分展现“有血有肉”的农村社会,研究者应该以历史叙事或者讲故事的方式,为人们展现出农村社会主体[①]的能动性以及基于这些能动性而合成和演化出来的地方性实践智慧。在具体的研究中,它们通常更关注人的因素,常常以农村社会诸种主体所处的实践情境为背景、以他们的需要和互动为出发点,从生存智慧、经济智慧和社会智慧这三个维度对农村社会主体的实践智慧进行分解式研究,倡导通过对历史维度的引入或者长时间段的追踪调查,既对作为“作者”的农村社会诸种主体的实践智慧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动态的展现和梳理,又对基于前者而形成的“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历史变迁、当下状态以及未来走向进行述评式研究。
在持第二种研究取向的学者看来:一方面,“地方性知识”常常处在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只有在既定的知识框架中才能成立,难以展现实践主体的个性、社会资本、时运及其所面对的各种约束性条件,可能与处于知识框架之外的实践智慧相去甚远;另一方面,与单纯的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上的“地方性知识”不同,“地方性实践智慧”是存在论和实践论意义上的,它本质上拒绝那些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上的定型、定性式“知识”限定,具体而言,它指的是农村社会诸种主体的心智素养和运筹能力,是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规范、知识、情感和经验编织在一起而形成的,是社会诸种主体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反复锤炼的结果,有着很强的博弈性、演化性和生态性[②]。
第二种取向的研究之所以对第一种取向的研究不满,主要是因为后者有“削足适履”“刻舟求剑”和“画地为牢”的嫌疑,正如赵汀阳(2000)所言,“没有比把智慧变成一套固定的、局限的、封闭的学科和专业话语更损害智慧的活动了”。比如,有些农村社会研究(尤其是定量研究),常常采用的是“分析性思维而不是相似性思维,难以认识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的研究对象”(张康之,2018)。这些研究虽然生产出了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但是忽视了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仅“追求的是知识增量,容易成为知识框架内部的概念或逻辑游戏”(邓正来,2011),还造成了人的消失(樊凡,2017a)、情境感的淡化和时间感、历史感的匮乏。毕竟,农村社会相关主体不是可以依研究者学术研究的需要,就能被完全数据化或者成为被指定和操纵的变量,他们从来都无法像“数据模型”和“演化推理”那般机械地、逻辑地、轻松自如地行事。贺来(2018)指出,“实证科学遵循着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排中律和不矛盾律,代表着一种非历史性的、非此即彼的知性化肯定性思维。这种研究方法试图把研究对象当成现成的事实接受下来,去寻求对其‘如实’的、‘客观’的把握。由于它忽视了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所具有的自由本性、矛盾本性、社会历史本性等特殊品格,难以揭示现实的人及其特殊存在和发展方式”,常常只是朴素唯物主义和机械唯物主义的表达;社会学家布赖恩特(Bryant,1985)亦指出,如此进路的研究只是相当平面化的“事实”陈述,忽略了社会研究应该具有的批判和解放精神。另外,用数学语言表达的、逻辑自洽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人类对社会现象的认识,然而,这些研究在不断走向形式化、数理化和工具化的同时,其解释力和判断力也受到了削弱(王宇,2018)。因此,为了增强农村社会研究的解释力和判断力、彰显农村社会研究的批判和解放精神,有必要展现处于知识框架之外的“地方性实践智慧”,即着力展现真实的农村社会主体和农村社会事务的博弈性、演化性和生态性。这也正是当下史学进路的农村社会研究特别是微观个案研究发展迅速的主要原因。
诚然,以展现“地方性实践智慧”为取向的研究是对以生产“地方性知识”为取向的研究的部分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国农村社会研究的发展,但从整体上看,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研究中仍不乏盲目跟风和浮躁,很多研究成果只是停留在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上的观念和学说,不具实践品格,无法转化出治理效能,难以给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在这些研究中,研究者通常只重学术心志、以“求知”为旨,倾向于进行精细化的学术操作和学术共同体的培育,忽视了学术研究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笔者借用经典的理想类型分析法(Weber,1949),将这些称为“旁观式的或者围观式的研究”[③]。这些研究不但善于制造学术话题、善于将农村社会问题话题化,而且乐于对这些话题进行学术围观和炒作。
综合来看,这些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往往源于研究者与农村社会命运相分离,以研究者和学术共同体的利益和发展为中心,强调学术上的自由和学术成果的生产,并以学术同行的评议作为设立研究项目、分配研究资源、评判研究优劣的决定性依据,致力于塑造趋于“消费农村社会”的“自治型学术共同体”(樊凡,2017a)。虽然围观式研究不是中国农村社会研究的全貌,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它们的存在,造成了中国农村社会研究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流失、侵蚀了中国农村社会研究的品质,而且,它们善于制造和炒作学术话题,常常具有很强的扩散性和渗透性,往往造成了中国农村社会研究中的“劣币驱逐良币”。
此外,在这些围观式中国农村社会研究中,更为常见的是:(1)重于展现“特色”,常常“为了特色而刻意制造特色”,其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研究各“学派”对各自研究特色的过度强调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各种对峙性的、非理性的学术争论,这些争论往往加深和固化农村社会研究中各个“学派”的不同,使其各自养其势力,于是引发了顽固的学术割据症状(樊凡,2017a)。为了精确诊断当今这个学术割据的症状,借用一位化名为默的读书人讽刺当年北洋政府派系林立的状况时所持的观点,即“派之义,即私之代名词也。各尊其派,即各顾其私,派越多,即争私之见愈甚,宁有良果哉”(默,1914);(2)重于概念、理论或碎片化经验的堆砌,其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研究界“各美其美,互不相美,美美难共、难以大同”[④]以及对农村社会“无孔不入”和“各取所需”式的研究姿态;(3)重于学术研究自身的发展和形形色色学术共同体的培育,其主要表现为学术研究和学术共同体命运与农村社会命运相互分离、甚至毫不相干。在这样的研究中,一是很多研究者常常用从西方拿来的经由学院建制化的知识和理论来认识中国社会,并以此作为他们批判中国农村社会的知识底蕴和理据基础(叶启政,2016),结果使中国农村研究往往难以充分体现中国;二是一些努力让中国农村社会研究“说中国话”的研究者虽然非常重视田野调查,也认为真实的、丰富的实践才是理论的源泉,但是他们常常只是善于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上进行学术概念、理论和观念的生产,普遍忽视了社会科学类研究应该主动扮演治理角色、发挥治理效能(樊凡,2017b)。
当然,这并不是说人们在认识中国、解释中国以及建设中国时不需要西方话语和方案,而是说满眼只有西方的话语和方案,既不符合历史现实,又未必是未来之势(温铁军,2018)。不难发现,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受到了西学的强烈冲击,但是中国农村社会并不是依西方的方案发展的,而是在没有现成经验和模式可以照搬的情况下,通过不断的摸索和改革发展的。面向未来,仍然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照搬。在这种情况下,对具有超大规模乡村社会的中国来说,为了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乡村的全面振兴,有效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不幸的是,这些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虽然可能研究的是真现象,但是常常陷入学科化的逻辑推理和概念游戏且急于得出清晰简洁的结论(樊凡,2017a),难以提出真问题、解决真问题,于是难以融入中国历史和现实[⑤],更遑论形成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⑥]。
在围观式中国农村社会研究“发展和繁荣”的背后,研究者往往敏于专业知识而钝于生活事实、常常基于自己的知识背景和知识偏好对研究对象进行刻意的限制、裁剪和装扮,提出的政策和建议往往与现实无缘(樊凡,2017a)。在难以对现实产生影响的同时,很多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者陷入“倾向于学术批判而非合作”(Routledge and Derickson,2015)的境况中。虽然相互批判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农村社会研究的“活跃和繁荣”,但是其中更多的只是研究者的“自娱自乐”(樊凡,2017a)。这种缺乏合作热衷批判的研究状态,非但不具进化的优势,反而使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者“缺乏共识,彼此之间难以沟通,以致在整个学圈中难以形塑具有共识性的‘客观’判断标准来评定学养的良莠”(Stinchcombe,2001)。
除了以上问题外,这些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中还存在将农村社会视为问题社会的倾向。尤其是在现代性的话语中,中国农村社会似乎变成了很多围观式研究者眼中的“问题社会”,对中国农村各种“问题”的研究,便成了这些研究者的中心任务(陆益龙,2010)。然而,将中国农村社会预设为“问题社会”的做法值得质疑,它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建构、夸大农村社会问题的嫌疑。这容易导致经验研究过密化、过于依赖研究者的直觉和经验,并常常简单地重复一般性的农村社会调查,且这些调查往往只是为了调查而调查,对农村社会研究自身和农村社会的贡献其实微乎其微(陆益龙,2010)。与此同时,低水平的农村社会研究助长了一种刻薄的人文主义情怀,这种情怀常常表现为自虐式的激进主义,它“妖魔化了祖宗、对‘中国’失去了起码的敬畏”(杨光斌,2016)。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开始质疑中国农村社会研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中国农村社会研究自身存在的基础被围观式研究动摇之后,它该何去何从成为研究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使中国农村社会研究健康发展,一些研究者开始着力于“推进学术研究的本土化”和“改进农村社会研究的方法”,并产生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成果(例如黄宗智,2005;叶启政,2006;赵鼎新,2011,2015,2018;贺雪峰,2014;边燕杰,2015,2017;李强,2016;折晓叶,2018;谢宇,2018;李建民,2018;张静,2018)。这些成果不仅深化了人们对中国农村社会研究存在问题的认识,还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思路和方案。但是,由于它们并没有对社会研究所依赖的传统的、主流的“田野调查法”进行深入的、彻底的反思,普遍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点的认识论意蕴”(贺来,2018)[⑦],往往并不能很好地识别和解决中国农村社会研究中存在的以上问题。
三、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的出现
费孝通(2001)曾在《重返江村》一文中反思道,“乡亲们对我们这样亲切,他们看见我们来了,抱着很大希望。如果我只写篇论文,出本书,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呢?这不是太对不住他们了么?”在2017年的一次演讲中,于晓刚借对“主流人类学”研究的反思,也阐释过此问题。他指出,“在太平洋的一些小岛上有一些原住民,这些原住民有一些很奇怪的婚姻关系和社会制度,有很多人类学学者到那儿去调查,产生了诸多人类学博士。但是一百年以后,人们发现这个岛依然还是这个岛,这些人依然还是赤身裸体,那么贫困。产生了那么多的博士,却没有对这个岛产生任何积极的影响”[⑧]。
也许,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最关心的,其实是自己的“发展和繁荣”。然而,与“围观式学术的发展和繁荣”相比,农村社会研究的价值更在于解决实际困难、真正为农村社会服务,即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作出切实的贡献,其根本任务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帮助农村社会更好地发展。也唯有在与中国农村社会命运的紧密连接中,农村社会研究的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开放性和时代性才能得到有力的彰显。为了有效防止农村社会研究蜕变为依附于甚至寄生于农村社会之上的“学术职业”,积极主动、及时有效兑现研究的社会责任,一些研究者开始倡导、践行一种不同于围观式的研究范式。这种新的农村社会研究范式以“田野实践”为基础、以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志,注重的不只是研究在学术上的贡献,还有研究的实践效能和实践品质。借用经典的理想类型分析法(Weber,1949),可以将其称为“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该研究范式为破解“农村社会研究何以能中国”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思路、开辟了平台。
在分析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之前,有必要先对行动研究(action research)的发展历史加以概述。行动研究诞生于社会活动领域,1946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首次提出一种把“行动”和“研究”结合起来的“行动研究”方法,它要求研究人员结合现状,在行动(即实践)中了解问题、解决问题。在具体操作中,“行动研究”是计划、行动、观察、反思的螺旋式循环过程(蒋楠,1987;Small,1995)。20世纪70年代后,“行动研究”开始成为一种教育研究方法,用来研究以学校为基础的课程发展、专业发展、学校改进以及教育系统规划和教育政策,其目的在于解决教育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凯米斯,1994);再后来,被广泛应用于组织研究、城市社区研究、发展研究、医务护理研究、酒店管理研究等多个领域(李小云等,2008)。从广义上说,在国际社会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行动研究:(1)就职于学术研究机构的学者发起的试图与社会运动和政治工程建立起关联的行动研究;(2)研究者参与到某一具体社会运动和政治工程中的行动研究;(3)非学术性的独立机构所进行的行动研究(Borras,2016)。在行动研究中,学术研究与社会行动的边界变得相当模糊,研究者与实践者相互协作,共同推动研究目标的实现(李小云等,2008)。与国外多层次、多领域的探讨相比,国内对行动研究的关注几乎全部集中在教育领域(李小云等,2008)。
从国外行动研究的历史来看,有很多行动研究是以研究者为中心构建起来的,侧重学术对实践的单向影响和干预。在有的行动研究中,研究者甚至乐于放大各种社会争论和矛盾,善于“玩弄”“煽动”和“挟持”民众与政府对立,在行动上常常显得有些激进,造成破坏性后果。以研究者为中心的行动研究,可能彰显的是研究者的“傲慢与偏见”,可能存在不道德的、不公正的权力关系。经由这些权力关系,研究者能够对研究对象进行任意的、刻意的和专断的干涉、强制和支配,这其实是“学术霸权”的体现。此外,因为“行动研究”只重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学者的学术追求,为了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而非单纯地成就实践,有必要将“行动研究”升级为“行动式研究”(research as praxis)[⑨]。例如,近些年国外有的学者(例如Small,1995;Small and Uttal,2005;麦克·布洛维,2007)开始倡导并践行一种富有公共关怀和道德担当的行动式“公共社会科学”,他们认为学术研究者应该到第一线去体验而不是去调查,与研究中所涉及到的其他主体进行合作式研究。其实,在中国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兴起的乡村建设运动中,梁漱溟和晏阳初的乡村建设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近年来,少数中国农村社会研究者也开始倡导并践行一种将研究融入实践,以平等务实为基础,以多中心或者去中心化的治理为途径,以善治(“做好中国文章”)、“讲好中国故事”和“阐明中国道理(折晓叶,2018)”为目标的行动式研究。这种研究范式改变了以研究者为中心构建行动研究的传统,倡导并推进了学术的民主化、彰显了学术王道。
例如,于晓刚团队于2000年开始在云南拉市海进行的中国乡村资源管理的实践探索、21世纪以来温铁军团队所展开的乡村建设实践探索、叶敬忠团队于2010年开始在河北省易县坡仓乡桑岗村开展的“巢状市场扶贫”实践探索、李小云等人于2014年开始在云南勐腊县勐伴镇的边境瑶寨河边村开展的贫困综合治理实践探索、李录堂等人于2016年开始在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董岭村开展的双重保障型农地产权改革实践探索等。这些行动式研究不同于以研究者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行动研究,在形态上表现为一种公共参与而非单向的干预和支配。这些研究者在拒绝对农村社会问题的话题化和学术化炒作的同时又不失学术志趣与学术思考,将学术研究与学术追求建立在与农村社会主体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基础上,以为农村社会服务、为农村作贡献为中心,尤其强调学术研究的社会责任以及主动、积极的社会行动,并以实践效能作为检验研究成败的决定性依据,打造的是命运共同体[⑩]。
由此,将“行动研究”升级为“行动式研究”,一是可以使长期遭到忽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点的认识论意蕴”(贺来,2018)得到农村社会研究界的重视;二是可以在改善学术割据现状和培育不同研究团队之间“交往理性”(尤尔根·哈贝马斯,2017)[11]和合作精神的同时,提升农村社会研究的公共性、强化研究的公共关怀和道德担当,使农村社会研究从形形色色的学术共同体的小圈子走向公共世界(Small and Uttal,2005;樊凡,2017b);三是可以增强农村社会研究的现实感和敏锐性、提高研究主题的精准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学术研究的实践品质、落实学术研究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学术在田野实践的不断检验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最后可以给讲好中国农村社会故事、阐明中国道理以及展现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提供丰富的样本。
在当下农村社会研究界,虽然围观式的研究是显学,鲜见行动式的研究,但是不能忽视行动式研究这一有益的尝试。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行动式研究不仅有利于丰富农村社会研究的范式,还由于其志在打造命运共同体而显得更得理、更得势、更得人心。当然,这里并不是说研究者简单地从“认识主体”转换成“实践主体”,就可天然获得研究的合法性、甚至是质的飞跃,而是说基于“田野实践”的行动式研究为增强农村社会研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开辟了新的平台和可能。
四、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的理想图景
根据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人只有作为‘实践主体’才可能成为现实的‘认识主体’,或者说,只有‘实践主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认识主体’”(贺来,2018)。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是研究者作为“实践主体”展开的研究,它不同于“行动者视角的研究”(Long,2001),也不同于采用“参与观察法”(丹尼·L·乔金森,2008)的研究,而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需要研究者构建一套全新的知识、态度和技能体系(Small and Uttal,2005;李小云等,2008)去进行智慧的实践。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自出现以来就挑战着传统的、主流的仅以田野调查为基础、以学术为志的农村社会研究,甚至可能带来研究范式上的革命。
通过查阅与“拉市海乡村资源自我管理的实践探索”“‘巢状市场扶贫’实践”“贫困综合治理实践”以及“双重保障型农地产权改革实践”等有关的新闻报道和研究文献,笔者发现,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以在地化的田野实践为基础、以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取向。虽然这些行动式研究还处在进行时,它们的实践效能一时还难以定论,但是从目前取得的成效和积累的实践经验来看,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中的“田野实践”不仅释放出了治理效能,还显示出了农村社会研究的新品格和新风貌。
(一)浓描农村社会研究的初心
关于农村社会研究的初心,费孝通先生对此有过清晰且准确的表述,即“志在富民”和“文化自觉”(周飞舟,2017)。为了在具体的行动式研究中浓描农村社会研究的初心,使研究“能引起人们感知上的共鸣、满足认知上的需求,能激发和拓展理解中国农村社会的空间,能让人们感到贴切和有用”(叶启政,2006),相关研究者更应该秉承学术研究的“实践品格”而非简单地固守“学术理性”。“实践品格”要求农村社会研究应从实践出发、以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志;“学术理性”只是要求农村社会研究从田野调查得来的“事实”出发,在既定的、为学术共同体所制定、接受和倡导的学术规范和学术目标下开展研究。在当下,这些学术规范和学术目标更多地与农村社会研究的性质[12]相关。借用邓小平的“白猫黑猫论”,可以说农村社会研究的性质不管是“质性的”还是“定量的”,只要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问题、能推进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促进中国乡村全面振兴,就是好的研究。
理想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目的并不是为研究者博得同行的认可并以此为基础为研究者在学术圈谋求学术地位,而是为了在帮助农村社会取得更好发展的同时,展现中国样本、讲好中国故事和阐明中国道理。如果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者陷入各种学术话题无法自拔,那么就会使农村社会研究“作茧自缚”,不仅初心泯灭,前途更是堪忧:一方面,仅仅通过学术上的讨论和争论不仅难以找到“农村社会研究如何才能本土化”“农村社会研究如何才能更科学”“定量还是定性”等学术“问题”的答案,还常常加剧了这些学术“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对这些学术“问题”的强势关注、探讨和争论,会使相关研究者陷入学术话题诱导的盲区和陷阱。农村社会研究要走出这些盲区和陷阱、要有所突破并更上一层楼,就必须寻求并开拓新的研究范式。虽然各种“学术话题”为研究者提供了广阔的学术“争鸣”空间,但是研究者却没有过多纠缠或者纠结于此的必要,也许,要解决这些“学术难题”,只能“解铃还须系铃人”,而这需要相关探讨者对这些“难题”进行“脱敏”和“松绑”。
具有公共性的学术研究,不仅不能只见小圈子化的同行评议而忽视社会公众的评判,逃避历史和实践的双重检验(樊凡,2017b),在本质上还应该是实践性和解放性的。马克思(2012)指出,一方面,“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3];另一方面,“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4]。在中国乡村社会治理需求凸显、乡村振兴有待实现的时代,以培育和优化“地方性实践智慧”为目标之一的行动式研究,在拒绝那些专业化、学术化、体制化以及知识化的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范式的同时,提供了化解学术话题争论的平台、搭建了农村社会研究进步的阶梯、展现了农村社会研究的理想图景。
出于实际考虑,作为小群体或者个体的研究者只能在小范围开展行动式研究。虽然任何田野实践都需要各种各样的条件,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和缺陷,但是这不应成为研究者回避“田野实践”、固守“田野调查”的借口。对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来说,最重要的品格是对真诚的恪守和积极主动的责任担当,在具体的行动式研究中,需要研究者走出狂人的铁屋,能够拒绝过度的断言,具备更多的谦卑、智慧与耐心。从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的理想图景来看,研究者在地化的田野实践不仅能增强研究的真实性、敏锐性和政治智慧,还能为理解和阐释中国农村社会提供更丰富、更真实的信息,与此同时,研究者在与诸种不同声音、利益的持续交织和博弈中,他们可能具有的自负心态以及各种偏见也会被极大地稀释掉。当然,致力于促成学术与实践相育和相长的行动式研究,并不意味着对地方实践经验的偏执固守和美化,或是抵制、拒绝任何评价,也不会过于强调地方实践策略的效力范围。即使是较为理想的“地方性实践智慧”,也是在不断试错、不断优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历史经验表明,一方面,“‘地方性’丝毫不意味着在空间上的封闭性,地方性情境是可以改变、扩展的,当然不是扩展为‘普遍’,而是转换到另一个新的地方性情境中去”(盛晓明,2000);另一方面,“地方性实践智慧”总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开放性和自主性:自主性,指的是“地方性实践智慧”具备一定的自我优化能力,开放性,指的是此地的“地方性实践智慧”总是能够与他地的“地方性实践智慧”进行持续有效的互动。虽然开放的“地方性实践智慧”总会遇到竞争与冲突,但是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地方性实践智慧”非但不能排除竞争和冲突,而且恰恰以竞争和冲突的存在为其演化的必要条件。
(二)重构农村社会研究的方法
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离不开研究者的“田野实践”,其基本路线是研究者放弃单纯依赖“田野调查”的研究路径以及各种研究的理论预设和知识限定,转而从直接的田野实践中不断获取资料和信息,并运用综合的没有学科偏见的方法对这些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最终形成学术上的研究成果。在行动式研究中,研究者将他们自己的行动视为研究对象的一部分,研究中所涉及到的其他主体,例如农民、各种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地方政府和诸种嵌入进农村社会的市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是研究的“共同参与者”[15],这些不同的主体不仅提供了资料,还提供了某些解释。
农村社会不像工厂或超市,研究不可能标准化,对以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取向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来说,研究方法只是一种工具而非进行自我约束的紧箍咒,本质上是为研究目的服务的。如果将研究方法限制在诸如“科学化”“本土化”“定量研究”以及“质性研究”等学术话题中,那么研究通达现实的能力以及想象力和创造力就会受到限制和损失。要很好地开展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研究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这些素养能促成研究者不厌其烦地揭示“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各种限制性条件和生长点,进而为“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培育和优化提供各种实践策略上的支撑。
由于“地方性实践智慧”涉及的问题很多,自身是一个整体,对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者来说,首先有必要寻找一种尽量接近这个事物的方法开展研究。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研究者跳出“农村社会研究本土化”“定量与定性之争”以及“农村社会研究是否‘科学’或者对其进行‘科学改造’”的学术话题陷阱,借用跨学科或者去学科化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其次,单纯依靠某一个学科根本无法将其解释清楚,为了理解它的各个方面,需要研究者对其进行分解。于是,研究者需要依据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各学科、社会科学各学科以及艺术与人文各学科对“地方性实践智慧”进行分解并提出各自的问题。可是,一个学科未必能够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问题的答案常常有可能隐藏在别的学科或者一种以可靠的情况为依据的常识性判断里,借用跨学科或者去学科化的研究方法,就是试图复原“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完整性,让有关“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各个问题相互提问,让不同的学科来相互说明(赵汀阳,2016),以依据可靠情况的常识来进行判断(费孝通,2001)。以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取向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能有效地填平不同学科之间的鸿沟、促成不同学科的协同。
为了对从田野实践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进行贴切而有用的学术分析,研究者有必要在采用跨学科或者去学科化分析法的同时,运用历史阐释学、叙事学和叙事社会学等的研究方法,即用“历史叙事”或者“写实主义”的叙事方式,在“展示时间进程中事件群的变化和它们彼此之间关系转变”(海登·怀特,2004)的同时,讲好中国农村社会故事、阐明中国道理。由于农村社会研究的对象不仅不是板上钉钉的既成事实,其边界还常常不清晰、很难符合明晰性的要求,研究者对它们进行清晰、简洁和明了的叙事似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突出情境、展示过程和揭示关系的学术叙事中充沛地展现农村社会中的人、事、物的复杂性以及那些常常不能被精确阐释和定义的不确定性事物,采用模糊学的方法可能更具方法论上的优势。即研究者生产的学术成果,必须要有足够的带宽和“足够强大的张力,要能容纳足够复杂的关系,要能够展示完整的过程”(应星,2006)。当然,这些“学术叙事”不是对田野实践历史过程的简单再现和对“地方性实践智慧”的强制阐释,而是对它们的“理性阐释、澄明性阐释、公度性阐释、建构性阐释、超越性阐释和反思性重构”(张江,2017),叙事的过程实际上是人文社会科学想象力的展现(应星,2006),要努力地“揭示各种历史实践的限制条件,并将历史过程中所丧失的各种可能性展现出来”(卢晖临,2004)。此外,为避免行动式研究工具化、碎片化、区域化的趋向,有必要在叙事过程中给反思性研究、整体视野以及宏大叙事留下空间,这样才能为地方以及整个国家治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行为和方式的改进提供思路和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
(三)重塑农村社会研究价值和意义的标准
学术研究来源于实践、根植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最终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真正伟大的研究成果几乎都是在实践的启示下深刻认识了实践(钱乘旦,2018)。以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取向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是一种展现学术研究实践品格的研究,相对于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性,它更看重学术研究的社会责任和公共绩效,即研究对农村社会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以及影响的质量。倘若难以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乡村的全面振兴产生货真价实的影响,学术上的繁荣就是过剩的、虚假的,于是,农村社会研究就可能成为“一种失去准头的纯粹自我‘干过瘾’的概念游戏,让研究者在自己所经营起来的学院小圆圈里,进行着自我内耗的权力斗争”(叶启政,2006)。
这即是说,农村社会研究不能只以研究者和学术共同体为中心,不能只强调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不能只以学术同行的评议作为评判研究质量的主要依据,不能只为研究者和学术共同体的单方面发展和繁荣,而要努力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也许,唯有在展现研究实践品格的基础上,中国农村社会研究者才能真正走上“从实践的认识出发,进而提高到理论概念,再回到实践去检验”(黄宗智,2005)的认识中国之路,才能有效构建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自信和学术话语,才能有效回应“学术何以能中国”的问题。
五、结论与讨论
总的来说,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往往仅以“学术志业”为重,善于进行精细化的学术操作和形形色色学术共同体的培育,而当下研究者对“农村社会研究如何才能本土化”“农村社会研究如何才能科学化”“选择定量还是定性研究”之类学术话题的强势关注和参与,往往将研究压制在学术话题而非现实问题之上,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学术跟风和学术割据,忽视了农村社会研究理应具备的“实践品质”,使研究往往“难以中国”。
农村社会研究要能够中国,必须服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如果农村社会研究与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进程无关,而只是带来了大量的所谓的“学术研究成果”,那绝对不值得庆贺(陈平原,2003)。使命呼唤担当,使命和责任引领未来,要使农村社会研究“长”在中国,融入到中国历史和中国文明中,于情于理、于史于势都有必要倡导并建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并努力将其制度化、主流化和常态化,对当下这个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发挥作用、急需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时代来说更是如此。
以“田野实践”为基础,着力培育和优化地方性实践智慧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不但能够应对传统以认识论和知识论为取向的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所面临的行动力薄弱和社会责任缺失的双重危机,使求知型的围观式研究转型为求治型的行动式研究,而且能够在学术研究中的心志伦理与社会责任伦理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与传统的过分依赖田野调查、专业框架、经验归纳和逻辑演绎且评于学术共同体的围观式研究不同,行动式研究始于实践、行于实践、评于实践,依赖的是在经济学意义上有用的、在管理学意义上有效的以及富有政治智慧和友爱精神的社会行动。虽然在具体的行动式研究中,亦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成果的认定问题”“多方合作交易成本可能居高不下的问题”“实践者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坚定的意志”“是否能得到持续性的辅助支持”“有可能将弱势群体排除在外”(李小云等,2008)以及“研究者与合作者在责任和目标上的分歧问题、研究者的学术角色和行动角色可能存在差异和冲突”(Routledge and Derickson,2015)等,但是,与其对这些问题和挑战进行围观式的学术研究,不如直接以“行动式研究”的途径去应对和解决“行动式研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这也是行动式研究之所以是“行动式”的根本原因所在。
这种将农村社会研究建立在“田野实践”基础上的行动范式,尚未成为农村社会研究的主流,不过,它是有意义的,也最有可能满足人民的期待、经得起历史实践的检验。与传统的、主流的建立在“田野调查”基础上的农村社会研究相比,建立在“田野实践”基础上的行动式研究不但更具“出真知”“现灼见”的能力,而且与农村社会的命运更相关,更能顺应中国历史和文明的大势。也许,唯有将围观式研究升级为行动式研究,研究者才能洞见那些隐藏于各种农村社会问题背后的症结,并使其彻底暴露出来。由此,农村社会研究才能更真实、更敏锐、更精准。或许,在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中,研究者常常“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不在此山中”,而行动式研究,有助于促成研究者“在农村社会中”认识其“真面目”。此处,总结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的特点如下:
第一,它不是应用农村社会研究,即它不是简单地主张以农村社会研究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为工具,去识别和解决农村社会在发展中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好像这些理论、方法和成果在人们识别和解决农村社会问题时,具有先天的正当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而是倡导农村社会研究者同时以合作者和公民的身份而非单薄的研究者身份与相关农村社会主体一道,以平等为基础、合作协同为途径,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乡村的全面振兴。当然,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不主张将研究者从学术工作者强行转变为农村“社会工作者”,而是倡导严谨的学术研究不能忽视实践观点的认识论意蕴,不能与现实的实践无缘。
第二,它不是田野实验式研究。田野实验式研究往往需要采用随机分配的方式,将研究对象分配为控制组和干预组(李强,2016),倾向于评估对真实世界的干预效果(臧雷振,2016)。目前,田野实验式研究在农村社会研究中还比较少见,虽然未来也许会用到农村社会研究中来,但是,由于对研究设计、研究规划和控制研究变量的强调,它不仅常常是以研究者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而且只是一种研究的方法,与作为研究范式的行动式研究有本质的区别。除此之外,一般来说,实验更具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性”,实践更具试验性和创造性。
第三,它不主张将学术共同体简单地转变为智库,而是倡导研究者要积极、主动地行动起来,将研究融入到行动中去,在“研究”与“行动”的交互作用中,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
第四,它对研究方法和学科边界的融合能够超越甚至化解由诸如“农村社会研究本土化和科学化”“定量研究拟或定性研究”等学术话题造成的对峙性学术争论。虽然这些争论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的割据式繁荣,但是它们往往深受研究者和学术共同体需求和心志的影响,成果常常建立在偏见之上。
最后,有必要说明的是,文章在提出“围观式”“行动式”这两种不同的农村社会研究范式时,采用的是理想类型分析法,对这两种研究范式的提炼虽然源于现实,但是不等同于现实,初衷是在澄清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供说明,而非将所有基于“田野调查”的研究都简单地归为“围观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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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指农民、农民合作社、各种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地方政府和诸种嵌入农村社会的市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
[②]“地方性实践智慧”具有博弈性是指:从内部来看,它是不同主体合力和相互博弈的结果,从外部来看,它常常与其他的“地方性实践智慧”进行博弈;“地方性实践智慧”具有演化性是指:它不仅会依地方性情境的变化而演化,还会在与其他“地方性实践智慧”的接触中发生演化;“地方性实践智慧”具有生态性是指:从存在论层面看,它不是存在于真空中,而是处在一定的生态情境中,这些生态情境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是其发展和演化的基础。
[③]本文将“围观”视为一个对中国农村社会研究存在问题进行抽象和分析的理想类型概念,而不是一个纯描述性概念。
[④]此处改用的是费孝通1990年在日本东京以“人的研究在中国:个人的经历”为主题演讲时总结的处理不同文化关系的十六字箴言,即“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⑤]渠敬东、周飞舟(2015);徐勇(2016);温铁军(2018)等曾在不同的维度上对此论点进行过阐释。
[⑥]黄宗智(2005)、徐勇(2016)等曾在不同的维度上对此现象进行过反思。
[⑦]毛泽东认为:“人的认识一点也不能离开实践,……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毛泽东,1991:《实践论》,载《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84页),这即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点的认识论意蕴。
[⑧]于晓刚2017年4月8日在“一席”上的演讲:《拉市海的选择》,http://yixi.tv/speech/122。
[⑨]Small(1995)和Small and Uttal(2005)将这种研究范式称为“action-oriented research”。为了突显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此处用更接近哲学意义的“实践(praxis)”来表示具有一定创造性和变革性的行动。
[⑩]文章所言的命运共同体,包含三个不同的层次,从小到大来说,它们分别是:(1)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命运共同体,即研究者的学术研究应该与研究对象的命运紧密相连;(2)基于前者而形成的学术与实践的命运共同体,即研究者应该努力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3)人类命运共同体,即研究者应该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背景下来给中国农村社会研究进行定位和定向。
[11]“交往理性”指不同主体在围绕某个或某些议题协商讨论时,应该以“公共理由”和“最佳论据”来凝聚共识。
[12]即质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13]马克思、恩格斯,20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3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20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35-136页。
[15]行动式研究一般不在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作明确区分,在行动式研究中,传统意义上的“研究主体”也是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客体;传统意义上的“研究客体”也是研究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