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凡:农村社会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1 次 更新时间:2017-07-18 16:46

进入专题: 农村社会学   学术割据   符号暴力  

樊凡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些与“农村社会结构和特征”“农村社会组织”“小农化(去小农化)”“农村留守人口问题”“村民自治问题”“乡村教育问题”等有关的文献进行“再田野化”的调查和反思性研究发现,在农村社会学研究中至少存在以下四个没有受到关注的问题:一是有些研究者常常基于自己的知识背景和知识偏好对研究对象进行刻意的裁剪和装扮,进而出现了普遍且严重的学术割据现象;二是有的学术表述中不乏“符号暴力”面相;三是有的研究者刻意把农村社会问题话题化;四是有些文献更多展现的是研究者对农村社会的“消费”而非责任。上述问题的存在是部分学者“责任伦理”匮乏的表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为了促成学术责任的落实,有必要对农村社会学研究进行重新定位。

关键词:农村社会学研究  学术割据  符号暴力  问题话题化  学术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来说,农村社会学是研究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社会关系、农村社会发展及农村社会建设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在当下中国,虽然农村社会学研究已然成为农村社会研究中的显学,农村社会学研究者也试图致力于为农村社会立言并对其做出贡献,但是,不仅部分研究成果仍以同行为阅读对象,而且有的研究着力提出一些有可能得到学术共同体青睐的言说,其研究目的在不经意间由对农村社会的责任转变成研究者寻求、确立并巩固和扩大自己在农村社会学研究领域中的地位和影响。在这样的境况中,农村社会常常成为某些研究者的“消费”对象,这是“责任伦理”匮乏的表现。虽然“责任伦理”的匮乏是农村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反常现象,但是,学界尚未对这一反常现象给予足够的重视,鲜见有对其展开的扩展性探索。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本文试图概述和解释农村社会学研究中存在的反常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澄清农村社会学研究的理想图景。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和调查对象概述

1.研究对象。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特征、未来走向以及各种农村社会问题历来都是农村社会学研究的核心议题。因为研究成果是农村社会学研究的主要载体,通过成果这一载体,不仅能看到研究的最终结论是什么,而且能看出研究的动机、行为、方法和特征等各是什么,所以,本文将以一些研究成果作为对象来展开对农村社会学研究的反思性分析。有关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围绕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特征和未来走向展开讨论的文献,主要选取的是一些代表性成果,既包括围绕“熟人社会”“乡村秩序”以及“农村社会组织”讨论的文献,例如贺雪峰(2003)、黄海(2008)、陈柏峰(2011)、贺雪峰(2011)、苏力(2015),又包括“小农化(去小农化)”以及“资本下乡”的相关文献,例如扬·杜威·范德普勒格(2013)、叶敬忠(2015)。

二是围绕一些乡村热点问题展开讨论的文献,主要选取的是一些被引频次高的成果,主要包括以下3类:①“农村留守人口问题”研究文献,例如罗忆源等(2004)、吴霓等(2004)、朱梅等(2005)、叶敬忠等(2006)、周福林等(2006)、朱海忠(2008)、段成荣等(2008)、叶敬忠等(2014)、吴惠芳等(2009);②“村民自治问题”研究文献,例如贺雪峰(2000)、黎炳盛(2001)、仝志辉等(2002);③“乡村教育问题”研究文献,例如熊春文(2009)、梁晨等(2012)、庞圣民(2016)、李涛(2016)。

2.调查对象。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笔者对中国S省一些高校举办的涉农类培训班[i]的37名学员[ii]以及陕西关中部分地区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合作社经营管理者、乡村能人和贤人等25人进行了以访谈为主的调查,以期了解他们对一些农村社会学研究成果的看法,反思一些新近发表的农村社会学研究成果。

从调查对象的基本特征来看:第一,以中年男性为主。从性别分布情况看,男性占95.16%,女性仅占4.84%;从年龄分布情况看,35岁及以下的调查对象9人,占14.5%;36~50岁的调查对象46人,占74.2%;50岁以上的调查对象7人,占11.3%。第二,文化程度以高中及以下为主(占79%),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调查对象仅占21%。相较于具有较高文化程度且善于在抽象层面进行推理和论证的研究者来说,调查对象不仅常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实践智慧,而且善于在具体情境中运用博弈思维方法,并进行换位思考。第三,以地方经济精英为主。从调查对象所从事的行业来看,31人为地方经济精英,包括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业企业家等;17人为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乡村干部;1人为法律工作者;2人为中学教师;3人为新型职业农民;8人为普通农民。他们丰富的实践智慧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其文化程度较低的不足,具有对农村社会学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基本能力。此外,对于研究成果的质量,除了同行评判,研究成果能否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重视,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李连江,2016)。而对农村社会学研究来说,最终的服务对象就是与其相关的农村社会主体[iii],本文研究中的调查对象是其中的典型。


(二)研究方法

为有效而充分地展开反思性研究,对农村社会学研究成果进行“再田野化”调查[iv]是必要且重要的,这也是避免仅仅以同行评议方式来鉴别研究成果质量的一种方式。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民主理念和实践范围的扩展以及民主实践程度的深化,农村社会主体对那些试图诠释农村社会的研究成果,以及那些试图对农村社会事务提供政策建议的研究成果,具有不可剥夺的民主评价权利。然而,遗憾的是,在当下主要以同行评议方式来鉴别研究成果质量的形势下,作为农村社会相关研究中的主人公和研究成果的最终服务对象,农村社会主体本应具有的“评判权”被普遍忽视了,甚至被无意地剥夺了。限于目前研究方法、研究行为和研究成果的繁杂性,对农村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典型成果进行“再田野化”调查和反思性研究是本文采取的主要方法。虽然本文意在对部分相关研究进行反思,但采用的并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法,研究目的既不是对这些个别研究成果进行完全的批判,也不是从对这些个别研究成果的反思推广到对整个农村社会学研究的批判。而是试图通过对这些研究成果的反思,展现一些为农村社会学研究界所忽视的问题,并明晰这些问题的面貌、特征和根源,以及对这些问题进行解释。在此基础上,为妥适识别农村社会学研究中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参照。

综合来看,根据研究路径的不同,农村社会学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诠释学进路的研究,二是以政策建议为导向的研究。诠释学进路的研究重在“求真”和“还原”,主要致力于对中国农村社会现象进行“深度”描述,例如对农村社会中的一些现象和观念、历史经验和实践智慧的由来、变迁,以文字或纪录片的方式进行解释,并力图展现这些解释的构成和依据。这类研究由于主要采用人类学和史学的研究方法,在研究进路上也往往表现出普遍且有深度的人类学和史学转向,因而亦可以被称为“人类学和史学进路上的农村社会学研究”。以政策建议为导向的研究属于资政研究,重在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致力于对农村社会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主要采用经济学和管理学意义上的实证研究方法,特别注重对研究对象和分析模型的选择,并试图通过某种政治性的安排,达致对农村社会问题的解决,亦可以被称为“经济学、管理学和政治学进路上的农村社会学研究”。在这种进路中,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表现出深刻的经济学、管理学和政治学转向。

本文虽不致力于分析这两种研究路径,但这样做出区分能为本文研究意图的展现提供便利,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本文对一些农村社会学研究的“再田野化”调查和反思性分析聚焦为对研究成果适用性问题的验证:一是诠释层面的适用性验证,主要考证一些对农村社会的诠释是否真实、合适和饱满;二是应用层面的适用性验证,主要考证相关研究提出的一些政策建议是否有效,能否获得农村社会、地方政府乃至国家的肯定。在验证适用性问题的同时,本文研究也试图澄清这一问题:一些在农村社会学研究学术共同体里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权威(无论是作品、观点还是研究者),在农村社会实践领域是否同样受到广泛认可?


三、农村社会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经由对部分研究成果进行“再田野化”调查和反思性研究,笔者发现,现有农村社会学研究至少存在如下几个值得注意的反常现象:

(一)敏于专业知识而钝于生活事实

1.诠释陷阱。对农村社会现象进行诠释的部分文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片面性和过度解读的特征,有关诠释有时建立在误解或误判的基础上。在“如何诠释”这一问题上,农村社会学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真诚、真实、真切”,研究者至少不应为了满足自己的专业偏好而对研究对象进行裁剪和装扮。专业化的解读也许有“深度”,但是,农村社会学研究中事实上存在许多假以“专业化”之名的不当解读。诠释学进路的研究理应追求对农村社会充沛而饱满的诠释,而非有深度的诠释,在此意义上,学界所谓的“深描”其实是以专业化的要求对诠释对象进行“整形”和重塑,并美其名曰“赋予意义”。然而,“整形”和重塑有可能改变诠释对象的本真面目。虽然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研究者会不断修正看法,但是,更为严重的情况是,有些研究得出的结论和观点往往建基于对研究对象的不完整理解、静态式理解甚至误解之上。把误解当理解,亦是(当今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是由于社会学研究中常出现以下三种认知偏见:社会性偏见、学术场域偏见和学究偏见,使有些研究者在认识研究对象上显得十分迟钝(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1998)。在真实的研究过程中,有些研究者受个人经验、学术背景和立场的影响而陷入“专业化诱导的盲区”“信息诱导的盲区”和“兴趣诱导的盲区”[v]。

在乔治·马尔库斯、米开尔·费彻尔(1998)看来,“专业化诱导的盲区”和“信息诱导的盲区”就是所谓的“表述危机”。其中,“专业化诱导的盲区”,也称为“专业化陷阱”,指的是有些研究者不仅只专注于自己的学科,对其他学科不闻不问,而且往往为了显示自己所在学科的优势,而基于学科的特性对研究对象进行裁剪或刻意的“装扮”。这正是对研究对象进行刻意、过度的专业化处理的表现,本是试图展现诠释对象完整性和本真面目的研究,却被“专业化”的要求和行为所破坏,农村社会在“专业化”分析中成为“无法还原的对象”。而“信息诱导的盲区”,也可以称为“信息陷阱”,指的是研究中的有些诠释常常是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即使是在使用大数据来研究的情况下,也存在着对所依据的信息进行刻意裁剪和“化妆”的行为。之所以会出现“信息陷阱”,主要是由于农村社会学研究所意图诠释的对象并非固定不变,研究者不可能像在实验室里做实验那样来控制、调节乃至叫停各种研究对象的变化。

所谓“兴趣诱导的盲区”,也可称为“兴趣陷阱”,即在对研究对象的诠释中,研究者的兴趣也会带来视野上的局限。在兴趣的诱导下,研究者势必会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于他感兴趣的事物上,而忽视他所不感兴趣的事物,进而其自身的偏好就会在对研究对象的诠释中起到不该有的作用。虽说学术兴趣不应该成为绑架研究对象的工具,但事实上,有些研究中的学术兴趣往往成为支配乃至定义研究对象的工具,这其实是“反客为主”的表现。而且,研究中的学术兴趣也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和对农村社会的诠释能力,以至于学界常常要不断澄清一些争论,重新定义一些概念。尽管如此,还是难以避免概念自身的争议性,相关研究往往陷入争论不清的泥潭。越是如此,学术研究中的“学术割据”现象就越是普遍和深刻。“学术割据”不仅体现为学科、专业的不断分化和细化,而且体现为“学术造派运动”(李连江,2016),这在当下一些农村社会学研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些“学术造派运动”,并不在意能否对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做出贡献。正如李连江(2016)所言,“学术界有些人非常热衷于搞学派,热衷于拉一帮人创什么什么学,这就走偏了”。

近些年来,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在信息获取、加工和使用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对于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心理学角度的分析更为可靠:研究者的思维常常偏好于对事物进行因果关系的解释,往往容易夸大所见事物的相容性和连贯性,但事实上,这些解释有可能并不对(丹尼尔·卡尼曼,2012)。人们往往把“相关关系”妄想为“因果关系”,然而,在对社会事实的研究中,几乎不可能确认严格的因果关系(苏力,2015)。不幸的是,因果性解释模型仍在一些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中处于支配地位。退一步讲,即使“因果”解释在有些情况下看起来是可信的,也不能否认因果关系只是一种单向关系,也并不足以展现事物之间复杂交错的关系。赵汀阳(2016)曾指出,因果意识只是一种单项能力,不足以开拓全面的思想空间,尤其不足以形成怀疑和争议的反思能力;因果关系分析缺乏超越自然需求的精神性或思想性,也无法解释一切关于价值、情感、愿望和想象力的问题。

正是由于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似乎不得不给出结论,研究者才对同一研究对象形成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解释,这在研究者都强调一手资料重要性的情境中表现得尤为普遍。“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乐观而言,对所诠释的对象来说,也许正是因为得到了多种多样的解读,诠释的妥适性和充沛性才得到了增强。“用多元主义代替主观主义,从各个不同角度看,主观性可以逐渐减少,客观性因而增加”(傅斯年,2003)。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多元主义恰恰是对各种主观主义的表达和强化而非替代,在各种不同视角下,客观性并没有增加,主观性却更趋于丰富。这些多种多样的诠释,不仅是依据不同专业知识背景而得以产生的,而且往往“各美其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些研究成果对农村社会的诠释越具有专业性,也就越片面,其片面性的范围和程度与其专业化的范围和程度呈一种近似于正相关的关系。“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发现,尽管具体的科学研究过程是杂乱无章的,充满了直觉、失误、曲折和巧合,但在最后的表述中,这些细节都被忽略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非常纯粹、‘干净’的文本。在这个文本中,各个事件、情节、范畴之间的关系都呈现出一种有序的、必然的联系”(冯仕政,2010)。也许可以说,一些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之所以要急于得出结论,也许正是因为这些研究者懒于继续思考下去。所谓“盖棺不难,定论何易”(郭世佑,2015)。给出一个结论,常常是退出某项具体的研究时一个比较有效而又体面的战术或策略,但是,有时一个权威的结论甚至比老老实实的疑问更有害(苏力,2015)。值得欣喜的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反思,在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中,开始出现“重展现过程、轻给出结论”的趋势。也许唯有这样的诠释学进路才更有未来。退一步而言,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即使需要一个具有结论性的“图景”,这种“图景”也离不开对结论是否具有包容性和弹性的考量。越是具有包容性和弹性的结论,越是真实、妥适和有效的。

此外,更值得忧虑的事实是,调查结果表明,对于如何诠释以及诠释得怎样的问题,调查对象尤为不在意。在他们看来,对这些问题的纠缠是没有必要的,除非某些诠释能够给他们带来足够诱人的利益,或者触怒他们,给他们带来明显的伤害。①无论对研究对象形成什么样的诠释,都不会是一个重要问题,况且,实践智慧具有强大的稀释定性判断的能力。在调查对象看来,他们更在意的是自己会怎么想、怎么做,而不是研究者怎么想、怎么说。对农村社会主体而言,不论别人在认识论和知识论的层面上如何诠释,生活仍然是他们自己的,还得在存在论和实践论的层面上继续。②即使现在对研究对象进行这般诠释,也并不意味着一直都会如此,任何固化的诠释对于动态的农村社会来说都是不合格的。就诠释者自身的研究意图而言,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的意义体现为如何让“他者”更充分地认识诠释对象的有关方面,而对诠释对象自身所具有的意义的诠释似乎非常薄弱。也正因为此,诠释是否妥适才成为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的根本问题,否则,就会误导“他者”,使“他者”对农村社会产生不恰当的认知。然而,随着“他者”与农村社会主体直接交流可能性的增大,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的意义将受到更为严重的挑战。如果“他者”能够直接与农村社会主体进行面对面的对话和交流,那么,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再过多地依靠诠释学进路的研究成果。在这样的情境中,诠释学进路的研究将慢慢被史学和地方志进路中的研究取代,这一点在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动向中越来越明显地得到了验证,即口述史和地方志日益成为诠释学进路相关研究的重镇。即使不会被取代,在激烈的学术竞争中,有些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由于品质低下也难以与史学和地方志进路中的研究相抗衡。例如,虽然研究者能够深入现实的农村社会展开调查,能对农村社会形成直观了解,但是,有些研究者却满眼都是“现在”。一般来说,如果要对诠释对象形成妥适而充沛的诠释,时间距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满眼都是“现在”,将使研究者的诠释不仅比较肤浅,而且缺少变化的可能性(王汎森、袁一丹,2016)。在时间距离这个问题上,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一直受学界诟病。可以说,恰当的时间距离不仅能够遏制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兴趣,而且可以充分地显露存在于事物中的真正意义(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2004)。

2.“人”与“常识”的消失。“人具有极强的主观能动性”,这个再普通不过的常识在一些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中遭到了普遍的、严重的轻视,乃至忽视。一些研究者将对研究对象的诠释局限在所谓的“有限事实”基础上——这些事实往往是研究者刻意选择、制造和简化的结果,并被假定具有同质性和连贯性,而事实的动态性、非连贯性、复杂性和异质性以及研究对象的情感则被轻视甚至无视。这种只见有限“事实”的研究视界,实际上侵蚀了诠释的品质,歪曲了诠释的对象。例如,有些农村社会学研究过于强调理论、知识和模型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的消失。农村社会学研究既然研究的是“人”的事务,就应该把“人”这个因素纳入研究中来。由于文学作品中有着各色各样形象饱满的“人物”,“人”在其中得到了充沛而丰富的展现,近两年来,诠释学进路的农村社会学研究表现出一种“文学化”的新动向。例如,2016年春节前夕一篇引起热议的文章《一个农村儿媳眼中的乡村图景》以及引起学术界关注的凤凰评论之“公民返乡”系列评论,就充满了浓厚的文学气息。这种“文学化”的新动向表明,相对于从专业视角和专业需求出发并忠于专业解读的研究来说,从常识和事实出发并且能够回到常识和事实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由常识和事实出发,能够促使形成“合作诠释”的局面。这可以破解由学科分化和专业细化带来的形形色色的“柏林墙”,这些具有学科性和专业性的“柏林墙”使研究者难以对研究对象进行“合作诠释”。“合作诠释”意在表明,为了给研究对象做出妥适而饱满的诠释,需要避免研究者单独以单一学科和专业为知识背景展开诠释,而是需要将不同学科和不同专业的研究者凝聚起来。这种“合作诠释”的路径不仅需要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而且需要在相互学习与合作的基础上扭转不同学科和专业之间隔阂与对立的局面(迈克尔·桑德尔等,2016)。也许可以将“合作诠释”称为“去专业化的诠释学进路”。

另一方面,由常识和事实出发,能够提升研究的效率和品质。在很多专业期刊上不难发现,一些晦涩难解的文章虽然使用了大量数学公式和模型,但是,所得出的结论却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常识。这是在故弄玄虚,有些文章甚至得出了不科学、显失公正、友爱匮乏的结论。然而,为人们无法怀疑的东西去寻找证据,是毫无意义可言的(理查德·波斯纳,2005)。这些研究成果试图借助大量缺乏通俗性话语特质的数学符号、公式和模型来展现它们的“科学性”。也许单独的数学符号、公式和模型符合科学的要求,但是,将它们生硬地套用在农村社会学研究中并无多少“科学性”可言。虽然田野调查是农村社会学研究中具有支配性的方法,但是,部分基于田野调查资料展开的农村社会学研究依然有些脱离历史和实际,部分研究者更是热衷于埋头使用模型,讲整合、讲回归,用间接变量代替思考(Solow,1985)。

例如,在对农村社会的诠释中,有一些观念认为,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有根本的不同,这种不同不仅是行政地理学意义上的,更存在于诸种文明层面,例如政治、经济、文化层面等。在这些诠释的背后,隐藏着以一种“博物馆心理”来看待中国农村社会事物的普遍现象。在这种心理的诱导下,研究者不仅常常“以己度人”,而且诠释对象“被不断简化,好的可能说得更好,坏的可能说得更坏。有美化,也有丑化”(李零,2016a),而这只是为了建构研究者自己想要看到的图景。如此这般的诠释其实是存在偏见和误判的。从目前来看,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存在境况的改变,农村与城市的差别也许更多地只是集中在政治地理学层面;随着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这种差别也会慢慢消失;即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在生活方式和精神世界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差别,但是,这些差别也并不会带来本质上的不同。可以说,无论农村与城市在过去和当下有着多么大的差别(况且这些差别更多是人为刻意的结果而远非永不可变),相较于固守城乡之别,让农村社会主体过上现代文明生活才更重要[vi]。换言之,在研究中,需要把农村社会“放进更大的时间尺度中去理解,要用一视同仁的人类眼光”(李零,2016b)来看待它的历史和变迁。

再例如,在对一些经由农村社会学研究而产生或得到使用的极具影响力的词语(例如“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以及“留守儿童”“留守妇女”“草根组织”“乡村混混”等)进行反思性研究发现,这些词语在一定意义上对农村社会内部成员进行了刻意区分,在这些区分的背后,表现出“符号暴力”的面相。“符号暴力”指的是那些存在于“名”与“实”之间的,单向的、简单的、专断的权力关系,主要表现为“名”对“实”的支配、定义以及“实”对“名”的沉默。这些“符号暴力”其实亦是一种看不见的、沉默的软暴力,它们是“通过一种既是认识,又是误识的行为完成的”(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1998)。已有研究(例如Barr et al.,2015)表明,一些“符号”会加深其所识别和定义的群体的心理压力和困扰。虽然这些“符号”能表述“部分事实”,但是,相对于全部事实来说,这些表述过于简单和武断。对农村社会学研究来说,对术语的使用和表述应更谨慎一些,最起码的要求是,不能给研究对象带来负担和伤害。毕竟对研究者而言,研究对象只是研究对象;但是,在旁人和研究对象自身看来,他们是值得并且需要得到研究者善意对待和尊重的生命。

此外,在农村社会学研究领域,甚至还出现一些“以驻村和研究时间长短论英雄”的奇怪现象,似乎谁的驻村和研究时间越长,谁就对农村社会的诠释更妥适。这实在有些武断。虽然研究者不仅应该而且必须深入农村社会去做研究,但是,仅有驻村和研究经历是不够的,因为在这种驻村经历和驻村研究基础上提炼出的实践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宏观概念,不仅要获得被实践检验的机会,而且要能够成功地经得起实践检验(黄宗智,2005)。为了对农村社会某些现象和观念、历史经验和实践智慧进行妥适诠释,有必要对农村社会进行全方位了解。而要实现全方位了解,驻村和研究时间也许只是必要条件之一而非充分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对农村社会是否有全方位的了解在根本上取决于这些了解能否经得起农村社会实践的检验,而不取决于驻村和研究时间的长短;否则,就是舍本取末、舍意取形。

(二)敏于“学术”而钝于实践和责任

1.资政研究与实践智慧无缘。农村社会学研究的一大职责就是生产和推广思想,其中,资政研究相关成果的质量衡量标准是其影响公众舆论、政策偏好、领导者决策的范围和程度。与纯理论性的学术研究不同,资政研究是要讲实效的研究,如果研究成果缺乏实用价值,无法为社会实践提供帮助,那么,“资政研究”将名不副实。在资政研究中,研究者自身的直觉、学识、身份、地位、偏好、立场等会对其所提出的政策建议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所以,有些预测和判断很可能是有偏颇的,所提出的政策建议有可能只是被包装成理论的一己之见。在这样的境况中,一些借以“专业知识”武装的政策建议往往带有“精英主义”的色彩,在某些情况下甚至犯了幼稚的错误(赵鼎新等,2012)。由于对专业视角、经验归纳和逻辑演绎的过分依赖,有些资政研究表现出严重的单边推理倾向,容易把很多状况视为理所当然。虽然这些研究更多地采用了经济学、管理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方法,但是,其相关成果不仅在经济学意义上是无用的,在管理学意义上是无效的,而且有些成果过于缺乏政治思维和政治智慧。

虽然农村社会学研究领域现在非常强调研究要以问题为中心,并试图借此将相关研究从“专业化陷阱”中解救出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研究往往只围绕一个问题来“专业化”展开,有些研究甚至只是机械地选择问题的一个小切面来进行“刻舟求剑”式的研究,而没有或不能成功地从问题群或“问题生态”的层面来进行具有动态性、博弈性和系统性的研究。这显然是政治智慧匮乏的表现,由此提出的有关政策建议不仅可能是无效的,而且可能使问题恶化。就农村社会问题而言,它们不仅在现实中是动态的,而且往往相互影响。对于这些问题,人们更需要从“问题生态”的层面来理解和定位,不能单独从某个单一问题着眼,而必须从各种问题的交互作用中来观察整体的变化。更何况,以提供政策建议为研究导向的部分农村社会学研究提供得更多的是“硬知识”,而对问题的解决却离不开敏锐性和“软知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有的研究中,不仅为管理学所强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原则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忽视,而且调查结果表明,农村社会主体自身的期待和要求与有些研究者的想象有非常大的不同。例如,部分对农村留守人口、村民自治、乡村教育、农民社会组织等问题提供对策的研究,并无助于问题的真正改善。对于这些问题,部分研究者在研究中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有些自负,他们更愿意相信自己提供的政策建议是应对难题的良方。然而,有关政策建议能否成为良方,根本不取决于研究者的自身意愿,而取决于相关研究成果的绩效,即其对问题的解决能力、解决程度和解决质量。

调查结果表明,部分在农村社会学研究学术共同体里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权威(无论是作品、观点还是研究者),在农村社会实践领域并没有得到同样的广泛认可。虽然从事农村社会学研究的学者都想在研究成果中如实展现农村社会,但是,其中部分学者对农村社会的认识实际上非常有限,他们一厢情愿的想象与农村社会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部分农村社会学研究成果,除了在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上澄清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争议——这些争议在存在论和实践论层面上并不会给农村社会带来难题——之外,从未在存在论和实践论层面上真正解决过任何一个难题。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学科视野的分化和细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视野盲区造成专业知识对现象的解释能力低和对问题的解决能力低。在资政研究中,尤其需要避免过度的专业化研究。这主要是因为,狭窄的专业视角常常并不能“为多样性和因时因地的决策留出一定的空间”

[7],并不能为复杂的农村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妥适而有效的政策建议。如果研究成果很难为实践提供有效的思想资源,无法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那么,对资政研究来说,无疑是致命的。资政研究不是智力、文字游戏,农村社会问题需要得到存在论和实践论意义上的解决,而不是只在专业知识的层面上对农村社会问题进行认识论和知识论意义上的回答。

为了给农村社会实践提供有效的思想资源,对农村社会学研究来说,从实践智慧出发比从专业知识出发更为必要,至少不应将研究者的专业想象凌驾于研究对象的实践智慧之上。然而,在部分资政研究中不难发现研究者居高临下的态度和缺乏务实的理解,这使得部分研究者常常低估了有关问题的复杂性。在有的研究中,研究者“总带有一种漠然的眼光、冷冰冰的口吻,既不动心,也不动情,找不到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同情共感,也没有相似的命运承担。其间所谓的客观性,好像成了一种疏离感,越研究现实,距离现实就越加遥远”(渠敬东,2016)。比如,在对农村社会组织的研究上,以部分农民合作社研究为例,研究者多假定合作社一定能受到村民的欢迎,所以,一方面在研究中积极展现合作社在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上所具有的优势,另一方面努力为避免出现合作社普遍失败的局面提供各种各样的建议。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普通村民对合作社的需求并没有部分研究者所假定的那么强烈,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符合普通民众的心意。然而,有些研究者往往按图索骥,“以农村社会组织来解释农村社会组织”“为了农村社会组织而研究农村社会组织”,这使得他们不仅难以将农村社会组织置入具体情境中去理解,而且无意间忽视了农村社会相关主体的实际需要、自主能力和实践智慧,由此提出的建议也难以得到地方政府和农村社会相关主体的认可和接受。

调查中虽然可以明显感觉到调查对象出于善意而对农村社会学研究者表达出了敬意,但是,笔者仍能明显体会到调查对象对部分资政研究的失望。农村社会问题需要的是存在论和实践论层面的解决而非仅仅停留于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的研究和回答。在有些资政研究中,研究者常依据“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偏见和“后见之明”的便利,“为憾事编造牵强的解释,并信以为真,以此来蒙蔽自己”(丹尼尔·卡尼曼,2012)。然而,当局者未必就一定会“迷”、一直会“迷”,旁观者未必就一定能“清”、一直能“清”,“后见”也不见得就一定会“明”。事实上,很多研究不仅常常夸大了逻辑、知识和价值的作用,低估了运气(丹尼尔·卡尼曼,2012)、情感、时机、各种偶然性、一时的错误以及妥协等对最终结局的影响,而且无意中忽视了当局者的主观能动性,造成了“当局者消失”的局面。

2.问题话题化。对农村社会问题的强势关注日益成为农村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特征。然而,由于“社会研究中的问题往往表现出被反复追问的品质与潜力”(张兆曙、姚媛,2013),这种强势关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问题话题化”,即农村社会问题日益成为一些研究者的话题。“问题话题化”是一把“双刃剑”,至少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其消极影响显然受到了忽视。肯定会有反驳者认为,话题不仅能够澄清问题,而且能够发现从前不被视为“问题”的问题。然而,对任何事物来说,过犹不及。对农村社会学研究来说,理想的情况是,“问题话题化”能够产生一种聚光灯似的效果,不仅能够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群体、组织以及政府对问题的关注,而且能够在舆论上形成一股压力,促使相关人员和组织共同致力于问题的解决。虽然持如此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问题话题化”的弊端所在。

“问题”与“话题”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有非常大的不同:第一,从字面意思来看,以政策为导向的农村社会学研究中的“问题”指的是农村社会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疑难和矛盾,而“话题”则是谈话的中心。第二,“问题”需要的是存在论和实践论层面上的解决,而与“话题”匹配的是人们在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上谈论的需要和偏好。当“问题话题化”后,研究者的偏好和行为也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往往会从解决问题转变为炒作话题。第三,“话题”更易引发强烈的情绪和对峙性的争论,而在“问题”面前,更为需要的恰恰是被“问题话题化”所破坏的务实、审慎、包容和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强烈的情绪和对峙性的争论反而会恶化问题。博弈论相关研究表明,在“问题”面前,合作比对抗更具有优势(托马斯·谢林,2006);而在谈论“话题”时,人们往往会刻意追求与众不同。第四,“问题话题化”不仅会人为放大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而且转移了注意力,浪费了资源,损失了效率[8] 。第五,即使在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存在大量需要探求真相的问题,也有许多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充分讨论,但是,“知易行难”,虽说“知”常常被认为是“行”的前提,然而,不能否认的是,与“知”相比,“行”更为关键和根本。况且,对于实践中的难题,“行”往往走在思想的前面,“思”往往是对“行”的归纳、概括、抽象和反思,不能为“行”前的“思”而弱化“行”的根本性。

在一些农村社会学研究中,“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或很值得讨论的问题”这类表述并不罕见。在这样的表述背后,问题其实就已经被话题化了,只是不为这些研究者注意到而已。因为“问题话题化”常常会引发拒绝妥协的、对峙性的和无休止的争论,所以,学术割据的范围不仅有可能扩大,割据的程度也有可能深化。从调查中可以确认的是,不仅调查对象没有兴趣参与学术争论,而且无休止的学术争论反而会影响人们对学界的信心。围绕问题进行无休止的争论,体现了相关研究者“心志伦理”的凸显和“责任伦理”的匮乏(马克斯·韦伯,2010),这很有可能使研究蜕变为智力、文字游戏,进而使“学术的归学术”“实践的归实践”。而这不仅会造成理论失缘于实践的局面,而且有可能给问题的解决带来理论障碍。

然而,研究者具有一种将问题话题化的天然倾向,而话题不仅容易而且常常引起争论。在争论中,“争”的范围和程度会在情绪的影响下被放大和固化。争论的对峙性越强,受问题困扰的相关主体就会越迷茫、越困惑,进而常常出现“搁置现状的暴政”。在这种情境中,受问题困扰的相关主体有可能会被话题左右和绑架,甚至在无意中成为话题的牺牲品。有意识地搁置各种对峙性争论,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将精力和资源集中在解决问题上,常常有利于“和”的生成、扩散和巩固。部分农村社会学研究者更像是制造话题的高手,而非解决问题的帮手。那么,为什么有些研究热衷于“问题话题化”和制造话题?也许主要是因为利益——靠对各种各样话题的制造来构建、维持并巩固其学术地位。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农村社会主体更看重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而非为有些研究者所看重的“话题价值”(即在认识论、知识论乃至价值论层面上值得讨论的学术话题)。

3.敏于“消费”而钝于责任。在“问题话题化”状况下,农村社会学研究中的制造话题现象开始引起了一些研究者的注意。事实上,农村社会主体才是农村社会学研究的受益者,农村社会学研究应该在解释农村社会的基础上,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帮助。然而,当把农村社会学研究仅仅视为一种研究行为时,农村社会学研究的意义就会发生变化:其受益者从农村社会主体变成了从事农村社会学研究的人,其服务对象转变成研究者。在这样的态势中,部分农村社会学研究逐渐成为部分研究者对农村社会的“消费”,通过这些“消费”行为,相关研究者更有利于展开学术争论、争夺学术资源和学术地位,以及制造学术派别。依照王宁(2001)对“消费”的综述式解读,“消费”不但是经济学意义上消费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过程,而且也是社会学意义上消费者进行意义建构、趣味区分、文化分类和社会关系再生产的过程。部分农村社会学研究者正是通过对农村社会的消费,与其他农村社会学研究者结成一定的分工、合作、交换和互动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农村社会学研究领域不仅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学术共同体,而且在共同体内部和共同体之间形成了学术话语、学术资源和学术地位之争。

也许需要反思的是,“农村社会”这一称谓本身已有些刻意强调农村社会的特殊性,这是对“类意识”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美好夙愿的忽视。虽然刻意立异也表达出一定的事实,但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更重要,研究者对“农村社会”这一表述的固守,会为“一体化中国”的推进设置思想观念上的障碍。这不仅有可能破坏社会凝聚力,更有可能让部分政策制定者有机会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来进一步扩大城乡割据的范围和加深城乡割据程度[9],进而造成“社会的断裂”(孙立平,2007)。研究中发现,刻意固守和使用“农村社会”这一说法的,恰恰是一些农村社会学研究者,而非市场主体、地方政府、农村社会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意味着,固守和使用“农村社会”这一说法的人基本上是一些“知识人”,这些人有着令人羡慕的职业、社会地位和收入,不仅身心不在农村(常常只是心系农村社会,况且这种“系”并不是完全的、无条件的——他们与农村社会主体既没有相似的生活阅历,也没有相似的命运担当),而且容易将学术追求视为非常重要甚至是唯一的东西。如果只看重学术召唤而忽视责任伦理,那么,研究终将会沦为研究者自以为是的工具。所以,不得不反问的是,在学术研究上,需要将“农村社会”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割裂开来吗?刻意如此也许只是为了获得利益和心理方面的满足,这正应了有些研究者的“消费”之意。

对农村社会学研究来说,与其刻意进行学术争论,不如用心兑现学术责任。令人遗憾的是,国内的部分农村社会学研究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学界对“第三世界”的一些研究在性质上如出一辙,虽然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对“第三世界”的发展几乎没有影响和贡献,“第三世界”反而成为一些研究者成就自身的“金矿”。在部分研究者将农村社会从服务对象转变为消费对象时,他们的学术责任就遭到了相当程度的忽视。虽然从学术自治的角度看,如果在意学术责任,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均会受到威胁,但是,从“责任伦理”的角度看,学术自由、学术自治远不及学术责任重要。在当今这个尤为需要用理论和思想来关怀实践的时代,学术自治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国家和人民的期待,国家和人民更为期待的是学术责任。


四、余论


农村社会学研究不能只是私人趣味的表达,不能只见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而不见学术责任,有必要将其限制在具有客观约束的“责任”框架中。由于学术责任要求研究能够对公众舆论、政策偏好、领导者决策产生影响,能够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10],所以,将研究约束在“责任”的框架中,能够在存在论和实践论层面推动农村社会学研究的转型与发展。它不仅能够使研究者不至于陷入自己的主观思维和想象中,而且能将研究者同广大民众以及国家乃至世界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尤其需要以责任为导向来对农村社会学研究进行新的定位:它不只是为诠释农村社会,而且要能够为农村社会的改变做出贡献;农村社会不应该成为部分研究者的消费对象,农村社会学研究成果不能无缘于农村社会。在与农村社会实践建立关联的进程中,研究者应该“多些谨慎、多些责任感,并且能够权衡他们所说的事情以及表达它们的方式的意义与影响”(托尼·朱特,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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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Solow, Robert, 1985,“Economic History and Economics”, Economic History, 75(2): 328-331.


【注释】

*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完善提出的有益建议,文责自负。

[i]例如“农业合作社培训班”“创新发展培训班”“农村干部培训班”“新农村建设培训班”以及“精准扶贫培训班”等。

[ii]大多数学员来自高校所在省份的不同乡村,其所属地区遍及S省下辖的各个县(区、市)。

[iii]本文所言的“农村社会主体”不仅包括农村社会成员,而且包括各种农村社会组织。

[iv]即在将农村社会学研究成果拿到农村社会主体那里去检验、去评判的基础上,识别和确认这些研究成果在相关农村社会主体眼中的地位、意义和价值。主要采取的步骤是:首先,依据农村社会学研究成果的研究对象和所可能影响到的群体,识别和选择出拟访谈的相关农村社会主体;其次,试图通过相关农村社会主体对这些研究成果的阅读,以及笔者对这些研究成果的介绍和阐释,使访谈对象对这些研究成果形成基本的认知和理解;再次,与访谈对象围绕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讨论(讨论的核心问题是——研究成果中的判断是否真实和饱满、能否接受这些判断、以及对研究成果中所呈现的政策和建议的看法),以获取他们对这些研究成果的看法;最后,对这些看法进行学理上的归纳和概述。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对那些既难以依据研究对象,又难以依据所可能影响的群体来识别和选择拟访谈对象的研究成果,最终选择的“再田野化”调查方式是由多元的农村社会主体对这些成果进行评判。

[v]此观点借鉴了“理论诱导的盲区”(丹尼尔·卡尼曼,2012)之说。

[vi]参见李克强:《中国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于农民问题的根本解决》,http://www.farmer.com. cn/xwpd/rdjj1/201603/ t20160316_1189995.htm。

[7]此处观点来自“Stockholm Statement: Towards a Consensu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cymaking for the Contemporary World”, http://www.sida.se/stockholmstatement.

[8]对话题的无休止讨论不仅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而且可能造成在问题解决上的不作为。

[9]此处观点借鉴了以下文献中的相关表述:“Stockholm Statement: Towards a Consensu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cymaking for the Contemporary World”,http://www.sida.se/stockholmstatement.

[10]资料来源: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5/18/c_1118891128.htm?0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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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农村观察》2017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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