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苏民:论王夫之对宋朝士大夫政治文化的批判

——以《春秋家说》《读通鉴论》《宋论》为中心的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84 次 更新时间:2023-03-23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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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苏民  


内容提要:宋高宗一朝执政治文化之牛耳的不是余英时所说的王安石之学,而是以胡安国为代表的《春秋》经学。《春秋胡氏传》上承孙复《春秋尊王发微》和程颐《春秋传》,把尊王安内、君臣之义、礼乐教化置于最高地位,集中体现了宋朝士大夫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征。王夫之对《春秋胡氏传》的批评,揭示了宋朝士大夫政治文化从“妾妇之道”向“仆妇之道”的转变,不仅在事实层面有助于重新认识被道学歪曲了的宋代历史、据实恢复宋史的本来面目,而且在价值观层面突破了宋儒以尊王压倒攘夷、以文治排斥富强、以君臣之义抑制民族大义的传统观念,确立了攘夷、富强、民族大义至上等适应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之历史潮流的新观念,因而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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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自诩有一个“新发现”,即《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三记载的宋高宗说“秦桧尚安石”这句话,由此论定:“(宋朝)南渡以后,通高宗一朝,王学事实上仍执政治文化的牛耳”①。笔者试图从该书中找到“通高宗一朝”王安石之学如何执政治文化之牛耳的其他证据,但遗憾的是,余英时先生对此却一字未提。而与之立论完全相反的证据却大量存在于宋代文献中,由此完全可以得出结论:通高宗一朝执政治文化之牛耳的不是王安石之学,而是宋高宗和秦桧尊崇的程颐、胡安国之学。

研究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不能不讲以下为余英时先生所回避的事实:南宋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1142年1月27日)宋高宗下旨赐岳飞死、斩岳云和张宪于都市,全面落实与金国达成的割地、称臣、纳贡诸条款后,立即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崇儒重道”运动——绍兴十三年(1143)正月颁诏,将没收的岳飞府第改建为国子监太学,亲为太学十二斋拟订题写斋名;九月,接受秦桧建议,以手书六经、《论语》、《孟子》刻石国子监,以墨本颁各路州学,秦桧作记。绍兴十四年(1144)三月巡视太学,举行临雍释奠大典,颁布御笔《宣圣七十二贤赞并序》;秦桧撰《宣圣七十二贤赞像记》,太常寺为《文宣王赞》谱曲。自太学以至于州县,济济多士齐声高唱睦邻息兵偃武修文。七月,为新建成的秘书省揭幕,赐手诏。高宗尊秦桧为“一德格天”的“太师”,秦桧尊高宗为接续并承载“道统”的圣王,君师合一,“咸有一德”,共同将尊孔崇儒(实为崇尚程颐、胡安国之学)推向高潮。

这些事实只是外在的,还须由外及内,看看宋高宗宣示的“与学士大夫共宏斯道”的具体内容。《文宣王赞》曰:“大哉宣圣,斯文在兹。帝王之式,古今之师。志在《春秋》,道由忠恕。贤于尧舜,日月其誉。惟时戴雍,戢此武功。肃昭盛仪,海宇聿崇。”②《孟子赞》曰:“战国之时,游说纷起。争谈富强,战攻是习。孔道不著,杨墨不息。挺生名世,崇尚仁义。”③《赐秘书省手诏》曰:“朕嘉与学士大夫共宏斯道,乃一新史观,亲御榜题,肆从望幸之忱,以示右文之意。呜呼!士习为空言,而不为有用之学久矣。尔其勉修术业,益励猷为,一德一心,以共赴亨嘉之会,用丕承我祖宗之大训,顾不善欤。”④《秦桧画像赞》曰:“维师益金,识最渊冲。尽辟异议,决策和戎。长乐温清,寰宇阜丰。其永相予,凌烟元功。”⑤这些出自宋高宗手笔的文献,蕴涵了丰富的信息。其一,特别指出孔子“志在《春秋》”,表明其于儒家经学中最重视《春秋》;其二,对于《春秋》学的态度素为北宋新旧两党斗争之焦点,王安石视《春秋》为“断烂朝报”,贡举不以取士,庠序不以设官,经筵不以进讲,而其政敌程颐则视之为“百王不易之大法”⑥,新旧两党交替主政,《春秋》学之兴废亦三起三落,宋高宗对这一斗争作出了肯定旧党和程学的总结;其三,宋高宗有“他人通经,岂胡某比”⑦之说,故其所拳拳服膺的《春秋》学,其实就是《春秋胡氏传》,而胡安国正是程颐之学在南宋的关键传人;其四,贬斥“争谈富强”,主张“道由忠恕”,既是对荆公新学与程学之争的政治总结,也为道学在南宋的大发展定下基调;其五,表彰秦桧“维师益金,识最渊冲”“其永相予,凌烟元功”,为道学家们树立了“得君行道”的典范;其六,《赐秘书省手诏》所宣示的“朕嘉与学士大夫共宏斯道”,更明确昭示了南宋朝廷君臣际合、帝王与理学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同盟的正式形成。

这一政治同盟的形成既是高宗对新旧党争态度的反映,也是秦桧和理学士大夫共同努力所致。秦桧自北方归来,至少有两个人说自己“喜而不寐”,一是胡安国,二是宋高宗。秦桧初相第二天即绍兴元年(1131)八月戊子,高宗就下诏追赠程颐,称其“高明自得之学,可信而无疑”⑧。《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论“道学兴废”,更明确记载了秦桧对程学人士的大力荐引:“建安胡康侯学《春秋》于伊川而不及见,以杨、谢为师友。绍兴初,秦会之(秦桧,字会之——引者注)为亚相,引康侯侍经席。一时善类,多聚于朝”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亦云:“桧力引一时仁贤,如胡安国、程瑀、张焘之徒,布在台省,士大夫亟称之。”⑩秦桧虽曾一度罢相,但先后继任的赵鼎和张浚皆有程学背景,《宋元学案》说此二人使“伊洛之学从此得昌”(11),是可信的。

《春秋胡氏传》对这一政治同盟的巩固发挥了重大作用。绍兴五年(1135)四月,诏胡安国修《春秋》传;绍兴六年(1136)十二月撰成进呈,高宗甚为激赏,称其“深得圣人之旨”(12),将其“置之座右”,盛赞“安国明于春秋之学,比诸儒所得尤邃”(13)。绍兴八年(1138)五月下旨,云:“安国所进春秋解义,著百王之大法,朕朝夕省览,以考治道。”绍兴十三年(1143)二月又云:“为君不知《春秋》,昧为君之道;为臣不知《春秋》,昧为臣之道。”绍兴二十六年(1156)六月复云:“《春秋》之法,无非尊王。”(14)孝宗时期岳飞在名义上被“平反”,使得理学士大夫群体急于撇清与秦桧的关系,除了销毁文献(如胡安国的《武夷集》十五卷、朱熹在秦桧当政期间中进士的宏文)以外,还产生了许多扭曲历史的文献。但从学理上来看,理学士大夫“得君行道”的思想基础却没有变。与宋高宗一样,朱熹亦反复申说“胡文定义理正当”(15),“他所说尽是正理”(16)。

一百多年前,王夫之对《春秋胡氏传》的批判开始为学者所提起。皮锡瑞指出:“胡传首戒权臣,习艺祖惩艾黄袍之非,启高宗猜疑诸将之意。王夫之谓岳侯之死,其说先中于庸主之心。此其立言之大失,由解经之不明也。”(17)牟润孙为胡安国辩护说:“王氏痛切言之,于胡氏兵权不可假人之说深不以为然。……引申尊王之论,自可有孙、程、胡诸氏之说。兵权不可假人,既为宋之‘隐虑’,‘朝章’,则岳鹏举被害为必然之事,勿待文定绍之,况胡氏之立说本有其渊源欤!”(18)姚瀛艇等《宋代文化史》引王夫之《宋论》,明确指出《春秋胡氏传》“从思想上、学术上配合呼应了宋高宗—秦桧集团收夺兵权的政策”(19)。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第十七章“二程理学突然兴发”,又进一步以翔实的史料印证了姚瀛艇等人的观点(20)。海外汉学界也有不肯为宋儒饰非的声音。20世纪末,美国学者蔡涵墨(Charles Hartman)先后发表《一个邪恶形象的塑造:秦桧与道学》、《新近面世之秦桧碑记及其在宋代道学史中的意义》等文,据实揭示了宋高宗、秦桧与《春秋胡氏传》的关系,指出王夫之在《宋论》中严厉批判了胡安国的《春秋》注,但认为王夫之与朱熹一样都说胡安国没有看透秦桧的本质,却不完全合乎实际。

鉴于海内外史学界仅限于对王夫之《宋论》卷十《胡安国与秦桧同情》一节的片段引证,尚且缺乏对王夫之《春秋》学思想的系统研究,本文试依据《船山全书》中的《春秋家说》《读通鉴论》《宋论》等文献,采用文本分析解读方法,来揭示王夫之是如何批判胡安国的《春秋》经学,如何廓清道学家对宋史的扭曲,如何批判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如何突破传统儒家思想的局限而作出别开生面的理论创造的。


一、王夫之《春秋》学的家学渊源与《春秋家说》的新见


1646年,王夫之从其父王朝聘受《春秋》学。1669年,王夫之自题其观生居堂联曰:“六经责我开生面,七尺从天乞活埋”(21),先后撰写《春秋家说》《春秋世论》《续春秋左氏传博议》等书。晚年王夫之写的《读通鉴论》《宋论》两部巨著,亦体现了他的《春秋》学思想。

《春秋家说》是记录和发挥王朝聘《春秋》学思想的一部著作,以批评《春秋胡氏传》为主题。该书序言记录了其父关于胡安国在《春秋》学史上之地位的论述:“三传之折衷,得文定而明;河南之举要,得文定而详”(22),但他认为《春秋胡氏传》也存在严重失误,将其失误的原因归结为“激”与“疑”,并作了具体阐述。

所谓“激”,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客观上,是王安石贬低和排斥《春秋》的“激”(刺激);主观上,则是由此而引起的胡安国的“激”(愤激)。其说云:“王介甫废《春秋》,立新说,其言曰:‘天戒(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文定激焉,核灾异,指事应,祖向歆,尚变复。”(23)也就是说,胡安国的思想方式是:你王安石越是贬低《春秋》,我就越要尊崇《春秋》;你王安石讲“天变不足畏”,我就偏要讲“天人感应”“灾异谴告”。恩格斯和普列汉诺夫都曾论述过西方思想史上有一种多少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即“相反心理”的作用,这种由“相反心理”所导致的思想对立,从胡安国执意与王安石立异可见一斑。

所谓“疑”,包括外忧内患两方面:“宋之南渡,金挟余毒,逼称臣妾,韩岳刘张,拥兵强盛。建炎臣主,外忧天福之覆车,内患陈桥之反尔”。“外忧天福之覆车”,指五代后晋天福九年(944)契丹大举南侵;“内患陈桥之反”,则是担心韩岳刘张诸将效法赵匡胤陈桥兵变黄袍加身。这就导致《春秋胡氏传》中正论与邪说的对立:“外忧者,正论也;内患者,邪说也。文定立廷论道,引经比义,既欲外亢,伸首趾之尊;复欲内防,削指臂之势。外亢抑疑于内僭;内削又疑于外疏。心两疑,说两存,邪正参焉”。其影响亦具二重性:“澹庵南轩师其正,斥王伦之奸;秦、张、万俟师其邪,陷武穆之死。而一出于文定之门,效可睹矣。……以赵普偏制之术,说《春秋》经世之略,恶乎其不晦哉?或明之,或晦之,而得失相杂,不一而足矣”(24)。王朝聘认为,《春秋胡氏传》中的邪说就是由于宋高宗“内患陈桥之反”所导致的。

王夫之《春秋家说》将王朝聘的这一观点发挥为“儒者不可与议兵”说,畅论宋儒疑忌武将之非而嗤之为“仆妇”,斥《春秋胡氏传》效法赵普杯酒释兵权之余智直接导致诛杀岳飞的“风波之狱”。王夫之比较了两种不同的治军之道及其效果:一种是汉高祖的方式,“能将将而不能将兵,乃卒以王天下”;另一种是“赵普以之始,秦桧以之终”的方式,以儒议兵、以儒治军,对于军事将领,“无使习之,骤使司之;暂令司之,抑又掣之”,结果是“失五帝三王之大宝于他族”。王夫之将这种方式形象地称之为“畏子弟之渔盐米,而以授之仆妇”,这不禁令人想起孟子反对士大夫以女人的妩媚之态事君而嗤之为“妾妇之道”的故实。从“妾妇”到“仆妇”,一字之改,意义却大不同,依王夫之的说法,以“仆妇之道”事君比孟子所批评的“妾妇之道”危害要大得多。

《春秋家说》更批评胡安国“奖秦桧为管仲”,助长其杀害岳飞并解除韩世忠、刘光世之兵权的“忮心”(忌刻之心):“庄公在外,兵十七举,亲将者十三。次成之役,无适帅焉。其三则溺也,单伯也,庆父仅一出也,迭将而无专属也。若庄公者,可谓亲不祥之器,侈用其雄猜而终无以弭奸者矣,胡氏犹曰兵权散,主不当偏属于一人,专授庆父,威行中外,以召篡弑。斯言也,饮赵普之毒已深,而奖秦桧为管仲,以长其杀岳飞解韩刘之忮心也。职有繇矣”(25)。

王夫之还进一步指出赵普之余智、胡安国之《春秋》学不仅导致了大宋的灭亡,明朝统治者“习用其误”,遂亦导致了明朝的灭亡。其说云:“古之受钺者曰:‘阃以外,将军制之。’当其有事,天之下,地之上,无弗行也;当其无事,而兵习于吏,吏习于帅,威信之行久矣。不将其将,独操其兵,宴居深宫者遥执其敛纵,高谈簿书者分持其短长,挟疑以使,临敌而易之,如稚子之握饴,蚁附其上,而不任人以殴之,何其惫也!宋祸已极,而溢于谭经者之师说,流及昭代,习用其误,总戎尸其名,督抚操其实,中枢捉其肘,阁票扼其咽,科参夺其胆;白面之赞画,游吻之参谋,且足以制大将死生之命,而天下已拱手而授之人,悲夫!故善说《春秋》者,废胡氏之言兵,未为不知治也”(26)。在这段话中,王夫之对为什么“阃以外,将军制之”的军政原理阐述得十分明晰而充分,对宋明两朝以“胡氏之言兵”来制御军队的手段及其祸害也说得十分具体而生动,把道学家为帝王设计的“制大将死生之命”的手段揭露得淋漓尽致,使人切实感受到宋明帝王和道学家心理之阴暗、手段之机诈。牟润孙说王夫之“盖痛心于熊廷弼袁崇焕之被杀,遂致讥于文定”(27),是切合实际的;而他以《春秋胡氏传》源自孙复《春秋尊王发微》和程颐《春秋传》为理由来为胡安国辩护,恰恰说明了宋代道学主流的共同本质。


二、《宋论》论胡安国与秦桧“以志合相奖,非知人之明不至”


时下宋史研究者论及胡安国与秦桧的关系,大都沿袭朱熹的“知人不明”说。据《朱子语类》载,秦桧至,“胡康侯初甚喜之,于家问中云:‘秦会之归自虏中,若得执政,必大可观。’康侯全不见得后来事,亦是知人不明”(28)。而王夫之的看法则相反,《胡安国与秦桧同情》一文专门批评朱熹这一观点:“上有不能言之隐,下有不能变之习,贤者且奉之以为道之纲,奸人遂乘之以售其忮害之术。迨乎害之已著,且莫知弊之所自,而但曰:‘知人其难!’故贤为奸惑,而庸主具臣勿论也。夫岂然哉?”(29)

王夫之认为《春秋胡氏传》最大的失误,是“兵权不可假人”说:“尝读胡氏《春秋传》而有憾焉。是书也,著攘夷尊周之大义,入告高宗,出传天下,以正人心而雪靖康之耻,起建炎之衰,诚当时之龟鉴矣。顾抑思之,夷不攘,则王不可得而尊。王之尊,非唯诺趋伏之能尊;夷之攘,非一身两臂之可攘。师之武,臣之力,上所知,上所任者也。而胡氏之说经也,于公子翚之伐郑,公子庆父之伐于余邱,两发‘兵权不可假人’之说”(30)。《春秋胡氏传》又何止是“两发‘兵权不可假人’之说”,起码有十次(31)。王夫之认为,胡安国以说经为名向宋高宗反复申说的“兵权不可假人”说,其实并非真正的圣人之道。他说:“考古验今,人君驭将之道,夫岂然哉?前之胤侯之于夏,方叔、召虎、南仲之于周;后之周亚夫、赵充国之于汉,郭子仪、李光弼之于唐;抑岂履霜弗戒,而必于‘今将’也乎?”那么,又如何理解孔子说的“天下有道,征伐自天子出”?王夫之解释说:“自出者,命自上行之谓也。故《易》曰:‘在师中,王三锡命。’锡命者王,在师中者‘长子’。在其中,任其事。而以疑忌置之三军之外,恩不浃,威不伸,乍然使之,俄然夺之,为‘弟子’而已。弟子者,卑而无权之谓也。将而无权,舆尸之凶,未有免焉者也。唯胡氏之言如此,故与秦桧贤奸迥异,而以志合相奖。非知人之明不至也,其所执以为道者非也。”(32)

胡安国所执之道既然不是古代的圣人之道,那又是什么呢?王夫之指出,是“宋之君臣上下奉此以为藏身之固”的统治术;而所谓胡安国说经的“专家之说”,不过是给宋之君臣上下——所谓君王与士大夫共治天下——长久奉行的这一统治术罩上了儒家经学的神圣光环而已:“石守信、高怀德之解兵也,曹翰之不使取幽州也,王德用、狄青之屡蒙按劾也,皆畜菹醢之心,而不惜长城之坏。天子含为隐虑,文臣守为朝章。胡氏沿染余风,沁入心肾,得一秦桧而喜其有同情焉”(33)。正是宋朝君臣的这一统治术,构成了胡安国与秦桧相知相契、“以志合相奖”的思想基础。

王夫之更以历史事实来证明胡安国对秦桧不是“知人不明”,而是因为秦桧的主张“与胡氏春秋之旨相符”,是他们二人“促膝密谈,深相契合”的结果:“桧之自虏归也,自谓有两言可以耸动天下。两言者:以河北人归女直,河南人归刘豫也。……然而胡氏以管仲、荀彧期之,高宗终委国而听之,虽不知人,宁至于是!”(34)秦桧初相时与胡安国为宋高宗谋划了一个“枝弱者干自强”的长远之计,却不知此时高宗由于不久前经历了杭州守将苗傅和刘正彦发动的兵变(“苗、刘之难”),正在惊魂未定之时。这次兵变使高宗深知,其直接掌控的宿卫之旅根本就不是杭州守军的对手;若非韩世忠率部勤王,他就不可能恢复帝位。此时若实行秦桧和胡安国的主张,通过将诸帅军中的河南河北部曲遣回原籍来削减其兵权,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且当时“韩、岳之勋名尚浅”,并未对皇权构成威胁。秦桧竟然将他和胡安国的这一“未可即喻之高宗”的密谋直接提了出来,这才导致绍兴二年(1132)二人的先后去职。可是绍兴八年(1138)三月秦桧再相时的情况却不同了:“已而群盗平矣,诸帅之军益振矣,屡挫女直之功日奏矣。三军之归向已深,万姓之凭依已审……高宗之忌之也始甚。桧抑术愈工,志愈惨,以为驱之北而不可者,无如杀之罢之,权乃尽削而事易成。……高宗之为计也,以解兵权而急于和;而桧之为计也,则以欲坚和议而必解诸将之兵;交相用而曲相成”(35)。这段论述点明了宋高宗和秦桧解除诸将兵权的政治实践,正是《春秋胡氏传》所反复致意的“兵权不可假人”之说的具体落实。

王夫之虽然驳斥了朱熹的“知人不明”说,但还是给胡安国留足了面子,即承认胡安国与秦桧“贤奸迥异”,前者是君子,后者是小人;且感叹道:“呜呼!亦孰知桧之别有肺肠,睥睨宗社,使不死,乌可制哉?”(36)但这是后话了,至少在践行“兵权不可假人”这一点上,所谓“君子”与“小人”是志同道合的,而非君子知人不明。《朱子语类》云:“秦太师死,高宗告杨郡王云:‘朕今日始免得这膝裤中带匕首。’乃知高宗平日常防秦之为逆。”(37)王夫之说秦桧图谋篡弑,大概就是依据这条史料,但这是一条不见于其他史书记载的孤证。与此孤证完全相反的,则是宋高宗极有威权,而秦桧则处处避嫌、如履薄冰的大量证据,兹不赘述。


三、《读通鉴论》论胡安国《春秋》学为秦桧之嚆矢


《读通鉴论》以《春秋》经旨来评说从秦朝到五代的历史,揭露胡安国《春秋》学讲的“防制权臣之道”反映的是宋朝帝王和士大夫集团的私利,以历史事实对胡安国、胡寅父子赞扬桑维翰而贬斥景延广的观点作了有力驳斥,并将五代史与宋史的类似史实相联系,对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价值观作了深刻解析和批判。

(一)论“五经之文无防制权臣之道”,批评胡安国《春秋》学为“宋人之私”

在《读通鉴论》中,王夫之以丰富的经学知识和历史知识,进一步揭露胡安国《春秋》学出于“宋人之私”而“非圣人之旨”,并论及其对于宋高宗诛杀岳飞的作用。《读通鉴论》卷十七云:“权臣,国之蠹也,而非天下之害也,小则擅而大则篡,圣人岂不虑焉,而五经之文无防制权臣之道。胡氏传《春秋》,始惴惴然制之如槛虎,宋人猜忌之习,卒以自弱,而授天下于异族。使孔子之意而然也,则为司寇摄相事之日,必以诛三桓为亟,而何恶乎陪臣执国命?何忧乎庶人之议也?故知胡氏之传春秋,宋人之私,非圣人之旨也。”(38)

既然五经无防制权臣之道,那么,又如何看待“生民之生死”与“一姓之兴亡”呢?王夫之说:“以在下之义而言之,则寇贼之扰为小,而篡弑之逆为大;以在上之仁而言之,则一姓之兴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故明王……未尝斤斤然畏专擅以削将相之权。……鲁之末造,三桓之子孙既弱,阳虎、公山不狃狂兴,而鲁国多盗,孔子伤之矣!徒以抑强臣为春秋之大法乎?故以知胡氏之说,宋人之陋习也。”(39)王夫之认为,孔子是把“生民之生死”放在首位的,所以绝不会“以抑强臣为春秋之大法”,绝不会教君王“斤斤然畏专擅以削将相之权”,是胡安国以“宋人之陋习”歪曲了《春秋》大义。

至于说“岳侯之死,其说先中于庸主之心矣”(40),也是事实。但准确地说,先入于赵构之心的,是宋朝士大夫用以辅佐帝王的政治文化,如以时间先后论,先有赵普杯酒释兵权的献策,后有孙复、程颐的防制权臣论,且已在政治实践中成为“朝章”;而《春秋胡氏传》对于赵构之所以重要,不仅在其反复提醒赵构勿忘旧章,而且还为他提供了“亟称桑维翰之功”的合法性依据和可资效法的历史经验。

(二)批评胡安国传《春秋》“亟称桑维翰之功”、胡寅称桑维翰“亦足为贤”

胡安国称桑维翰之功,见《春秋胡氏传》卷十“郑弃其师”条:“人君擅一国之名宠,杀生予夺,惟我所制尔。使(高)克不臣之罪已著,按而诛之可也……乌有假以兵权,委诸境上……二三执政……不能进谋于君,协志同力,黜逐小人……是谓‘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矣’。晋出帝时,景延广专权,诸藩擅命,及桑维翰为相,出延广于外,一制书所敕者,十有五镇,无敢不从者。以五季之末,维翰能之,而郑国二三执政,畏一高克,不能退之以道,何政之为?”(41)这段话不仅通过阐述《春秋》大义来肯定桑维翰夺景延广兵权在政治和道德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且以此向高宗献策,要他重用当今的“桑维翰”作为“股肱心膂”来对付像景延广这样的武将。

桑维翰是什么人?即建议石敬瑭向契丹割让燕云十六州、称儿皇帝的人。王夫之说:“敬瑭之窃位号也,与张邦昌,刘豫也正等……宋人奖之以绍正统,无惑乎秦桧之称臣构而不怍也。”(42)景延广是反对向契丹称臣的武将。桑维翰罢免了景延广,使其最后被契丹国主所杀害。对此,王夫之专门写了《桑维翰请事契丹为万世罪人》,与胡安国针锋相对,一针见血地指出:“自有生民以来,覆载不容之罪,维翰当之。胡文定传《春秋》,而亟称其功,殆为秦桧之嚆矢欤!”(43)宋儒称桑维翰之功,由来已久,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二九就有“灭唐而兴晋,维翰之力也”之说。肯定桑维翰的“兴晋之功”,正如念念不忘提醒君王“兵权不可假人”一样,也是宋朝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但胡安国侧重肯定的是桑维翰夺景延广之兵权,这对宋高宗和秦桧是有现实意义的,所以王夫之才称之“为秦桧之嚆矢”。

胡安国之子胡寅以其父所传《春秋》经旨来评说历史,著《致堂读史管见》,称桑维翰“志在兴晋而不为身谋,亦足为贤”(44)。对于这种颠倒的价值观,王夫之专门写了《维翰贪可贱不足贵之宰相》来加以驳斥,揭露桑维翰是一个为了功名富贵连民族利益都敢出卖的无耻小人。他说:“桑维翰一节度使之掌书记耳,其去公辅之崇既悬绝矣,必不可得,而倒行逆施者无所不至,力劝石敬瑭割地称臣,受契丹之册命。迫故主以焚死,斗遗民使暴骨,导胡骑打草谷,城野为墟,收被杀之遗骸至二十余万,皆维翰一念之恶,而滔天至此,无他,求为相而已。”(45)对于桑维翰这种卑劣行径,刘知远、杜重威、景延广皆交诋其非,后世有识者推原祸始亦怀余怒,可是胡寅竟褒奖其为“不为身谋”的贤者,如此立义,岂非颠倒黑白?

(三)批判胡安国称“兴晋者桑维翰,亡晋者景延广”

石敬瑭死后,景延广执掌朝政,改变向契丹称臣的政策。欧阳修《五代史》遂把后晋灭亡归罪于景延广,说“晋氏之事,维翰成之,延广坏之”。胡安国沿袭这一观点,亦说:“兴晋者桑维翰也,亡晋者景延广也”(46)。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三十专门写了《石氏之亡在桑维翰不在景延广》来廓清这一谬说,嗤之为“流俗之论无当于是非”。

首先,肯定景延广对契丹“抗不称臣”的正义性:“称臣、割地、输币之议,维翰主之,敬瑭从之;二人以往,唯依阿苟容之冯道、安彦威而已。……延广扶孱主以耻其亡而独奋起,延广之忠愤,虽败犹荣,而可重咎之以折中国生人之气邪?”“延广之不胜,特不幸耳;即其智小谋强,可用为咎,亦仅倾臬戾鸡侥幸之宗社,非有损于尧封禹甸之中原也。义问已昭,虽败犹荣,石氏之存亡,恶足论哉!正名义于中夏者,延广也”(47)。

其次,从军事力量对比来看,后晋亦具有“抗不称臣”的实力:“夫契丹岂真不可敌而以鸿毛试炉火哉?……石重贵自将以救戚城,而溺杀过半,恸哭而逃;高行周拒之于澶洲,而一战不胜,收军北去……阳城之战,符彦卿一呼以起,倾国之众,溃如山崩,弃其奚车,乘驼亟走。当是时也,中国之势亦张矣;述律有蹉跌何及之惧,气亦已尽矣。……由此观之,契丹何遽不可拒?延广何咎?”(48)

再次,强调正是由于罢免景延广,才大大加速了后晋的灭亡。景延广被罢免后,“桑维翰固争于重贵,复奉表称臣以示弱,然后孙方简一叛,大举入寇,而重贵为俘。而维翰之贻害于中国,促亡于石氏,其可以一时苟且之人情,颂其须臾之安,而贳其滔天之罪哉?”又云:“终始重贵之廷,唯以曲媚契丹为一定不迁之策,使重贵糜天下以奉契丹,民财竭,民心解……论者乃以亡国之罪归景延广,不亦诬乎!”(49)

最后,论定导致后晋灭亡的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桑维翰,景延广无罪:“以石氏论,称臣称男,责赂无厌,丑诟相仍,名为天子,贱同仆隶……重敛中国之所有,以邀一日之欢,军储不给而军怨于伍,流离载道而民怨于郊……石氏之亡,桑维翰实亡之,而奈何使延广代任其咎也!”(50)王夫之认为,后晋统治者对外称儿皇帝,既无大义名分的合法性;对内横征暴敛,又无道义的合理性,其灭亡是必然的,而这一切正是桑维翰的作为所导致的。


四、论绍兴和议、庆元党禁和韩侂胄北伐


绍兴和议、庆元党禁和韩侂胄北伐是南宋历史上的三大事件。王夫之不仅据实澄清了这些事件的真相,而且依据民族利益至上的原则作出了与道学家不同的价值判断。其中最精彩的,是对士大夫以所谓“君子小人之辨”来进行权力斗争的全面揭露和愤怒谴责,以及对理学士大夫道德评判之可靠性的深刻质疑,其知人论世眼光之独到,无异于给李贽的“君子尤为误国论”作了非常系统而详尽、出色而生动的解读。

(一)论绍兴和议

绍兴八年(1138)和议订立不久,金国就于次年毁约进犯河南。为消弭主战声音重新言和,高宗于绍兴九年(1139)七月授意秦桧:“朝廷惟要辨君子小人,君子小人既辨,则治道无不成矣”(51)。道学的“君子小人之辨”成了宋高宗维护其“国是”的一根棍子。谁是君子,谁是小人,被宋高宗完全颠倒了。

宋高宗为什么“以求和为幸”?《宋论》卷十《高宗屈辱于女直》分析了其原因:“宋自置通判于诸州,以夺州镇之权,大臣出而典郡者,非以逸老,则为左迁。富庶之江南,无人也;岩险之巴、蜀,无人也;要之荆、襄,无人也;枢要之淮、徐,无人也”。不是“与士大夫治天下”吗?可士大夫又是些什么人呢?“峩冠长佩,容与于天下,贤者建宫墙以论道,其次饰亭榭以冶游,其下攘民财以自润”。这就是宋朝士大夫的一般状况,不是高宗时才如此,“天子且安之,曰:‘是虽不肖,亦不至攘臂相仍,而希干吾神器者也’”。在这种情况下,“则求如晋元以庸愞之才,延宗社而免江、淮之民于左衽,不亦难乎?”(52)王夫之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据实指出绍兴和议实际上是绝大多数士大夫的要求。他说高宗建炎年间,“主张屈辱者,非但汪、黄也。张浚、赵鼎力主战者,而首施两端,前却无定,抑不敢昌言和议之非。则自李纲、宗泽而外,能不以避战求和为必不可者,一二冗散敢言之士而止”。“故高宗飘摇而无壮志,诸臣高论而无特操,所必然矣”(53)。这一说法亦可从朱熹著作得到印证,朱熹在谈到绍兴八年和议时说:“秦桧主和,虏归河南,上下欣然。”(54)

至于绍兴十一年(1141)的夺兵权、杀岳飞,王夫之据实指出:“在廷之臣,且以为子翚、庆父之祸可永杜于百年。”(55)说明夺兵权、杀岳飞并不只是宋高宗和秦桧的主张。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载:“张浚在相位,以诸大将久握重兵难制,欲渐取其兵属督府,而以儒臣将之,会淮西军叛,浚坐谪去。赵鼎继相,王庶在枢府,复议用偏裨将以分其势。”(56)又云:“自渡江后,诸大将皆握重兵难制,张浚、赵鼎为相,屡欲有所更张,而终不得其柄。”(57)李纲亦上疏言:“今陛下震皇武以图恢复之烈,尽以重兵分隶诸大将,多者至十数万人,平居已不能运调,而况于仓卒扰攘之际乎?”建议“遵祖宗之成宪”以“消弭后患”(58)。绍兴七年(1137)张浚独相时,更曾诬陷岳飞“胁迫皇上”;出而经略川陕,又以莫须有罪名杀害陕西抗金名将曲端,此事发生在杀岳飞之前。

又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十一年十二月”记载,在廷议时,百官中反对杀岳飞的只有李若朴、何彦佑二人,而“众皆非之”,纷纷站出来为强加给岳飞的罪名作证。直到宋宁宗庆元四年(1198),孝宗时期的主战派士大夫王明清仍在赞颂“尽取兵权,杀岳飞父子”为“桧之功不可掩者”(59)。对于胡寅等人触秦桧之怒的真正原因,王夫之认为是由于他们想掩盖胡安国与秦桧的关系,从而把罪责全部推给秦桧的结果:“其子弟欲为之盖愆,徒触怒以窜死,而终莫能挽哉?”(60)之所以“终莫能挽”,是因为大家都知道胡安国在兵权问题上与秦桧同道。

(二)论庆元党禁

宋宁宗庆元年间,宣布道学为“伪学”,贬逐朱熹及其门生蔡元定和同党共59人,史称“庆元党禁”。直到嘉泰二年(1202),才正式宣布“弛伪学伪党之禁”。王夫之认为,道学被宣布为伪学,是朱熹自取其咎。

王夫之的这一观点与李贽一致。李贽曾说过:“道学之受祸,晦翁导之也。……夫赵为丞相,朱为讲官,侂胄未得志也。而朱先生侍讲,首以侂胄为言,何哉?既约彭龟年共攻之矣,他日经筵复留身论奏,至于再,至于三,必欲决去之而后已。”(61)但王夫之将事件的起因说得更加明白透彻。他认为,之所以会有“庆元党禁”,是因为朱熹采用了小人的阴毒手段去陷害韩侂胄的结果:“侂胄之深怨朱子者,以争殡宫故也。当是时,侂胄勤劳方著,恶迹未彰,即欲防其奸而斥远之,亦无可施其宪典。唯殡宫一议,足以倾动宫府,置诸不赦之罪。王孝先以加诸丁谓而俯首以死海滨者,此而已矣。今朱子之言曰:‘不为宗社血食久远之计。’侂胄之夺魄寒心,与朱子不并立之势成矣”(62)。

所谓“王孝先以加诸丁谓而俯首以死海滨者”,说的是北宋王曾“以山陵水石竄丁谓”之事:“真宗崩,嗣君始立,(王)曾与(丁)谓分执政柄,两不相容。……曾欲去之……乃以山陵改作,石穴水出,而为之辞曰:‘谓欲葬真宗于绝地,使无后嗣。’致雷允恭于大辟,而竄谓于海外。呜呼!此小人陷君子之术,而奈何其效之邪?……君子之道哉?”(63)王夫之认为韩侂胄当时“勤劳方著”,而朱熹竟采用“假于时日卜筮以惑民”“为君子者,何忍出于此邪”的手段欲“置诸不赦之罪”,乃是导致“庆元党禁”的真正原因,是道学家“亵其身心……而自罹于咎”。王夫之还指出,韩侂胄报复朱熹对自己的陷害,只是让他“优游林泉”(64)。而后来为朱熹复仇的道学家史弥远(杨简弟子、陆九渊再传)则不然,他是通过伪造圣旨,用暗杀手段将韩侂胄活活打死的。

在王夫之的笔下,整部宋史几乎就是一部士大夫们以所谓“君子小人之辨”的名义所进行的权力斗争史,君子与小人斗,君子与君子斗,小人与君子斗,小人之间互相斗,而且大家都以君子自命,视对方为小人。对于士大夫这种热衷于权斗的恶习,王夫之深恶痛绝,他说:“天子进士以图吾国,君子出身以图吾君,岂借朝廷为定流品分清浊之场哉?”(65)基于对士大夫权斗手段之阴毒的了解,他感慨道:“君子小人之相去,亦寻丈之间而已矣”(66)。

(三)论韩侂胄北伐

王夫之首先勾勒了南宋时期主战与主和两派之争的总体线索,他说:“宋自南渡以后,所争者和与战耳。当秦桧之世,言战者以雪仇复宇为大义……当韩侂胄之世,言和守者,以固本保邦为本计。……执桧之说,则可以胜侂胄矣,桧未尝不以固本保邦求当于君也。执侂胄之说,则可以胜桧矣,侂胄未尝不以雪仇复宇昌言于众矣。反桧而得侂胄,反侂胄而又得史弥远。……侂胄倡北伐之谋,而岳飞之恤典行,秦桧之恶谥定,弥远修讲好之说,而赵汝愚之孤忠显,道学之严禁弛……”(67)对于韩侂胄北伐,王夫之强调:“北伐非其罪也。……宋即北伐而小挫,自可更图后效;乃以挑衅渝盟为侂胄之罪,然后人心靡,国势颓,至于亡而不复振。故延广逐而石氏之亡决,侂胄诛而赵宋之衰成。身为大帅,知有战而不知有降,其官守也。延广蒙讥,则岳鹏举之杀,其秦桧再造之功乎?”(68)他认为,杀韩侂胄,正如秦桧杀岳飞一样,是同一性质;与后晋罢免景延广一样,其后果都是加速了灭亡之祸的到来。

至于“以挑衅渝盟为侂胄之罪”,则是道学家按照朱熹所阐发的《春秋》大义作出的。《朱子语类》载:

僩云:“如本朝夷狄之祸,虽百世复之可也。”(朱熹)曰:“这事难说。”久之,曰:“凡事贵谋始,也要及早乘势做。才放冷了,便做不得。如鲁庄公之事,他亲见齐襄公杀其父,既不能复;又亲与之宴会,又与之主婚,筑王姬之馆于东门之外,使周天子之女去嫁他。所为如此,岂特不能复而已?……汉武帝引春秋‘九世复仇’之说,遂征胡狄,欲为高祖报仇,《春秋》何处如此说?……他自好大喜功,欲攘伐夷狄,姑托此以自诡耳!……孝宗即位,锐意雪耻,然事已经隔……所以当时号为端人正士者,又以复仇为非,和议为是。而乘时喜功名轻薄巧言之士,则欲复仇……只志在脱赚富贵而已。”(69)

朱熹的这段论述,正是给韩侂胄定以“挑衅渝盟”之罪名的依据。金国皇帝诏书给韩侂胄定的罪名也是诬其“首开边隙,败三朝七十年之盟好”(70)。其实这一罪名完全不能成立。韩侂胄派往金国的使臣方信孺就曾面折金国元帅:“‘尔失信,故我失信。’帅曰:‘我何为失信?’方徐谓曰:‘我之用兵在某月日,尔之诱逆曦在某月日。以月日先后计之,是尔先诱我叛臣也。’敌服其探伺精的类若此,故语塞。”(71)可是,正当方信孺与金国君臣据理力争之时,临安的道学家们已经砍下韩侂胄的头颅准备送往金国了。

史弥远当政后,重演了杀害岳飞以后格外尊崇道学的一幕,且道学的地位更高了。对此,王夫之悲愤地写道:“自史弥远……解道学之禁,褒崇儒先,而请谥、请赠、请封、请录子孙、请授山长,有请必得,迄于蒙古渡江,旦夕垂亡之日而不辍,儒者之荣也。呜呼!以此为荣,而教衰行薄,使后世以儒为膻,而儒为天下贱,胥此启之也。……以表章儒者之言,而冀以动天下之利于为儒,则欲天下之弗贱之也,不可得已。”(72)这些话说得何等沉痛!


五、论“生民之生死”和“夷夏之通义”至高无上


《春秋》大义,攘夷与尊王孰重?民族利益与君臣之义孰高?国家富强与礼乐教化孰先?宋儒孙复著《春秋尊王发微》,以尊王为春秋大义。程颐《春秋传》申说“王与天同大”及对“弑逆之人,辨之宜早”之旨,亦强调“以尊王为先”(73)。胡安国继承了这些思想,把《春秋》大义与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原理联系起来。朱熹论《春秋》,自云“只是将胡文定说扶持说去”(74)。而王夫之则与以上诸儒相反,他坚定地认为,攘夷与尊王相比,攘夷是最重要的;国族与君位相比,民族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富强与儒家的礼乐教化相比,以维护民族利益为至上原则的富强价值观念应居首位。

(一)论“不以一时君臣之义废古今夷夏之通义”

与宋儒之所谓“《春秋》大义,以尊王为先”的观点不同,王夫之鲜明地提出了“不以一时君臣之义废古今夷夏之通义”的命题。他把“义”具体区分为一人之正义、一时之大义、古今之通义三个层次,处理三者之关系的原则是:“不可以一时废千古,不可以一人废天下”;批评宋儒“执其一义以求伸,其义虽伸,而非万世不易之公理,是非愈严,而义愈病”(75)。

王夫之认为,以“一人之正义”看,“事是君而为是君死,食焉不避其难,义之正也”。然而,倘若你所忠于的君主“非天下共奉以宜为主者也,则一人之私也”。即使所事者是为天下所共奉之君,也还有比君臣之义更高的民族大义,“夷夏者,义之尤严者也”。因此,对于不能保中夏、卫社稷的昏君,绝不应无条件服从,而应坚决反对,此所谓“不以一时之君臣,废古今夷夏之通义也”;反之,如果对丧权辱国的昏君也无条件地服从,眼看国土沦陷而无所作为,则“一时之义伸,而古今之义屈矣”(76)。

以“古今夷夏之通义”为标准,王夫之把“天下之罪人”亦分为三个类型:“祸在一时之天下,则一时之罪人,卢杞是也;祸及一代,则一代之罪人,李林甫是也;祸及万世,则万世之罪人,自生民以来,唯桑维翰当之。”之所以说桑维翰是“万世之罪人”,就在于他在中国历史上开了一个“称臣割地,授予夺之权于夷狄”的极坏先例,由此导致“契丹弱而女直乘之,女直弱而蒙古乘之”,效法桑维翰者接踵而来,“贻祸无穷,人胥为夷”(77)。

(二)“生民之生死”高于“一姓之兴亡”

民族之大义高于君臣之义,即王夫之所说的“生民之生死”高于“一姓之兴亡”。从人的族类生存的自然权利出发,王夫之认为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自畛其类”:“人不自畛以绝物,则天维裂矣。华夏不自畛以绝夷,则地维裂矣。天地制人以畛,人不能自畛以绝其党,则人维裂矣”。因此,“圣人审物之皆然而自畛其类,尸天下而为之君长”(78)。只有能“保其类者”才能“为之长”,只有能“卫其群者”才能“为之丘”(丘,丘赋,古代田赋制度,此处指向老百姓征税的权力——引注),是以君权“可继、可禅、可革,而不可使夷类间之”(79)。

王夫之以这一观点重新评说历史,发出了许多在道学家看来简直是大逆不道的惊世骇俗之论。《读通鉴论》载:“桓温之北伐,志存乎篡也,而恶温之逆者,忌其成而抑之;于是而中挠之情深于外御……呜呼!天下之大防,人禽之大辨,五帝、三王之大统,即令桓温功成而篡,犹贤于戴异类以为中国主,况仅王导之与庾亮争权势而分水火哉!”(80)他认为,即使桓温北伐中原而成功,篡夺了东晋王朝的皇位,也比使华夏民族沦为游牧民族的奴隶要好;而腐儒们置民族大义于不顾,反而以桓温“志存乎篡”来阻止其恢复中原,且后世儒者竟对此毫无异议,岂不可悲?

王夫之借谴责东晋儒臣因桓温北伐遭枋头之败而幸灾乐祸,联想到岳飞被杀之事而发挥道:“秦桧之称臣纳赂而忘仇也,畏岳飞之胜而夺宋也。……飞而灭金,因以伐宋,其视囚父俘兄之怨奚若?而视皋亭潮落、碙门飓发、块肉无依者,又奚若也?……徒为疑忌,以沮丧成功,庸主具臣之为天下僇,晋、宋如合一辙,亦古今之通憾已!”(81)王夫之认为,即使岳飞灭金后夺了赵家的帝位,也比北宋的徽钦二宗被金人俘虏北去,蒙古铁骑追到崖山、陆秀夫背着南宋末代小皇帝跳海的结局要好。

(三)论国家富强

与胡安国所传《春秋》经旨相一致,朱熹亦强调:“制御夷狄,其本不在乎威强,而在乎德业;其任不在乎边境,而在乎朝廷,其具不在乎兵食,而在乎纪纲。”(82)而王夫之则认为,孔子作《春秋》的根本宗旨是“贵夏必先赵武,尊王授权桓文”(83),即只有像赵武灵王、齐桓公、晋文公那样重视国家富强,才是真正的“贵夏”,亦才是真正的“尊王”。为了抵御游牧民族入侵,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在晚明则是徐光启等人所实践的引进西方军事技术;为了使华夏民族免于“披发左衽”之祸,且须授权齐桓公、晋文公这样实力强大的诸侯,在晚明则是要信任而不是疑忌像熊廷弼、袁崇焕那样的爱国将领,以充分发挥其保卫国家的作用。

为了“保其类”“卫其群”,王夫之设计了民族崛起、国家富强的美好愿景:在这个富强的国度内,“天地之产,聪明材勇,物力丰犀,势足资中区而给其卫”(84);在这个崛起的民族中,人民自由地从事其勤劳致富的经济活动,“治地者,有而富有;起功者,有而日新”(85);这个民族在世界上,“财足自亿、兵足自强、智足自名”(86)。他坚信,只要能够做到“不以天下私一人”、“不以一人疑天下”,“公其心,去其危,尽中区之智力,治轩辕之天下”,必能“族类强植,仁勇竞命,虽历百世而弱丧之祸消也”(87),亦必能“取威万方,濯秦愚,刷宋耻……足以固其族而无忧!”(88)

当然,王夫之也绝不否认“德业”“纪纲”对于国家富强的作用,但他强调,要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就必须突破儒家“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真正实行法治。其《春秋世论》云:“或曰有治人无治法者,非也。治人之有,不敌贿人。……乃治人之不可待,而贿人相寻。三代以下之天下,所以相食而不厌也。民穷而激为盗贼,民困而息肩于夷狄,盗与夷乃安坐而食民,悲夫!故后世之末造,虽得清慎之相,刚正之吏,终不能禁天下之贿……得百治人不如一治法,谁谓其无治法哉!”(89)与顾炎武论“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黄宗羲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一样,王夫之《春秋》学所提出并阐发的“得百治人不如一治法”的命题,乃是中国早期启蒙思潮在政治哲学方面最具有现代性的思想成果。

①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2页。

②宋高宗:《文宣王赞》,载《全宋文》第205册,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

③宋高宗:《孟子赞》,载《全宋文》第205册,第167页。

④宋高宗:《赐秘书省手诏》,载《全宋文》第204册,第80~81页。

⑤宋高宗:《秦桧画像赞》,载《全宋文》第205册,第168页。

⑥程颐:《春秋传》,载《二程集》(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86页。

⑦胡寅:《先公行状》,载《崇正辩·斐然集》(下),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50页。

⑧叶绍翁:《四朝闻见录》丙集《褒赠伊川》,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9页。

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37页。

⑩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771页。

(11)《宋元学案》卷四十四《赵张诸儒学案(全祖望补本)》,其补充说明云:“魏公曾用陈公辅得谤,或遂疑其阻塞伊洛之学,与丰公有异同,未必然也。陈公良翰、芮公煜之徒,亦吾道之疏附也”。《黄宗羲全集》第4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720页。

(12)胡寅:《先公行状》,载《崇正辩·斐然集》(下),第553页。

(13)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第1857、1774页。

(1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第1927、2379、2856页。

(15)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六,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2151页。

(16)黎靖德编:《朱子语类》五,第1650页。

(17)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0~251页。

(18)牟润孙:《两宋春秋学之主流》,载《宋史研究集》第3辑,台湾,编译馆,1966年,第116页。

(19)姚瀛艇等:《宋代文化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5页。

(20)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16~518页。

(21)王夫之:《船山诗文拾遗》,载《船山全书》第15册,岳麓书社1995年版,第921页。

(22)王夫之:《春秋家说·叙》卷上,载《船山全书》第5册,岳麓书社1993年版,第106页。

(23)王夫之:《春秋家说·叙》卷上,载《船山全书》第5册,第106页。

(24)王夫之:《春秋家说·叙》卷上,载《船山全书》第5册,第106页。

(25)王夫之:《春秋家说》卷上,载《船山全书》第5册,第147~148页。

(26)王夫之:《春秋家说》卷上,载《船山全书》第5册,第147~148页。

(27)牟润孙:《两宋春秋学之主流》,载《宋史研究集》第3辑,第116页。

(28)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八,第3155页。

(29)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234~236页。

(30)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234~236页。

(31)如卷二“卫州吁弑其君完”条、“翚帅师”条,卷三“翚帅师会齐人、郑人伐宋”条,卷七“庆父帅师伐于余丘”条,卷九“公子庆父如齐”条,卷十“公子庆父出奔莒”条、“郑弃其师”条,卷十六“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条,卷二十一“作三军”条,卷二十七“公会晋师于瓦”条等等。参见胡安国《胡氏春秋传》,钱伟彊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32)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234~236页。

(33)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235页。

(34)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235~236页。

(35)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236页。

(36)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236页。

(37)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八,第3162页。

(38)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七,载《船山全书》第10册,岳麓书社1988年版,第668页。

(39)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七,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669页。

(40)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七,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668页。

(41)胡安国:《胡氏春秋传》,第143页。

(42)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三十,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1136页。

(43)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七,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668页。

(44)胡寅:《致堂读史管见》,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925~1926页。

(45)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九,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1131~1132页。

(46)语见叶隆礼《契丹国志》卷三,齐鲁书社2000年版,第30页;又见胡寅《致堂读史管见》,第1969页。

(47)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三十,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1142~1143页。

(48)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三十,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1142~1143页。

(49)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三十,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1142~1143页。

(50)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九,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1131~1132页。

(5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第2100页。

(52)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218~219页。

(53)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217、218页。

(54)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八,第3196页。

(55)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234~236页。

(5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第2247页。

(57)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第2772页。

(58)李纲:《应诏条陈八事奏状》,载《全宋文》第170册,第209页。

(59)王明清:《玉照新志》卷四,载《全宋笔记》第六编第二册,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第197页。

(60)王夫之:《宋论》卷十,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235页。

(61)李贽:《藏书·赵汝愚》,载《李贽文集》第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93~694页。

(62)王夫之:《宋论》卷十三,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300页。

(63)王夫之:《宋论》卷三,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101~102页。

(64)王夫之:《宋论》卷十三,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301页。

(65)王夫之:《宋论》卷七,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186页。

(66)王夫之:《宋论》卷三,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103页。

(67)王夫之:《宋论》卷十三,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303~304页。

(68)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三十,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1143页。

(69)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八,第3198~3199页。

(70)叶绍翁:《四朝闻见录》戊集《遗事》,第163页。

(71)叶绍翁:《四朝闻见录》乙集《函韩首》,第75页。

(72)王夫之:《宋论》卷十四,载《船山全书》第11册,第311页。

(73)程颐:《春秋传》,载《二程集》(下),第1086、1093、1094页。

(74)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六,第2150页。

(75)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四,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535页。

(76)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四,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535、536页。

(77)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九,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1131页。

(78)王夫之:《黄书·原极第一》,载《船山全书》第12册,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501页。

(79)王夫之:《黄书·原极第一》,载《船山全书》第12册,第503页。

(80)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三,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486页。

(81)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四,载《船山全书》第10册,第504~505页。

(82)朱熹:《垂拱奏札三》,载《朱子全书》第2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36页。

(83)王夫之:《春秋家说·叙》卷上,载《船山全书》第5册,第106页。

(84)王夫之:《黄书·宰制第三》,载《船山全书》第12册,第508页。

(85)王夫之:《周易外传》卷二,载《船山全书》第1册,岳麓书社1988年版,第887页。

(86)王夫之:《黄书·宰制第三》,载《船山全书》第12册,第519页。

(87)王夫之:《黄书·任官第五》,载《船山全书》第12册,第527页。

(88)王夫之:《黄书·宰制第三》,载《船山全书》第12册,第519页。

(89)王夫之:《春秋世论》卷一,载《船山全书》第5册,第4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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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天津社会科学》2017年 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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