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奉孝:关于《法律剪刀差》的一点佐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62 次 更新时间:2023-09-2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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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奉孝 (进入专栏)  


孙立平先生发明了一个《法律剪刀差》新名词,这很有意思。所谓“法律剪刀差”,意思就是对犯了同样罪行或错误的人所受到的法律惩处不同,弱势群体人员与强势群体人员犯同样罪行或错误,弱势人员受重罚,强势人员受轻罚或不罚;同是党政官员犯同样的罪,官员的级别越高,受到的法律惩处越轻。这样的例子孙先生的文章中已举了很多,不用赘述(陈希同案仅是一众所周知的特殊原因的例外)。其实关于“法律剪刀差”的实施,不仅现在有,过去早就有;不仅在处理“自己人”时有,在处理敌人时也有。记得六十年代初,一位一同劳改的朋友(他原是国民党的一个小官僚,以历史反革命罪被判刑二十年)曾对我讲过:“要当反革命就当大的。你看那些战犯们在监狱里个个都受到优待,象康泽、沈醉这样的特务头子,都两手沾满了共产党人的鲜血,却都被特赦释放了,并安排了高级职务,而象我们这样的小反革命却被杀的杀、抓的抓,刑满后还要带反革命分子帽子,强迫留场继续改造”。这话讲的很实在。五一年镇反,五五年肃反,杀、抓的历史反革命几乎全都是国民党时期的乡镇长、保甲长、下级军官之类的人物,没有杀的判刑也特别长。

另外,同年有一位姓叶的(他原是黑龙江省密山县公安局的一位司法科长)的一同劳改的朋友也曾告诉过我说:“内部有两个规定,一个是‘党票可顶五年徒刑’,另一个是‘县处级以上党政官员若犯了奸污妇女罪,只做为生活作风问题处理’”。第一个文件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普通群众(当然不是地、富、反、坏、右之类)和一个党员犯了同样的罪行,这个群众被判五年的话,这个党员就被开除党籍算了。理由是如果一个党员被开除了党籍,政治上就被判了死刑,比判他五年徒刑还严重。五、六十年代处理“花案”,按罪行重与轻,大体分为四类:强奸、奸污、通奸、乱搞男女关系等。那时一般人若犯了以上四种罪行,都要受到法律处理,县处级以上党政官员犯上述四种罪行可以不受法律处理,只作为生活作风问题受党纪、政纪处理。他还对我说过:对于一般刑事案件,表面上是由法院判决,实际上是公安局说了算。公安局有司法科,犯人(那时一被捕或被拘留就叫犯人)在公安局预审结案后,在交检察院时一般都附上处理意见,法院、检察院一般也都接受,因为公、检、法是一家嘛!

六中全会的唯一主题就是构建和谐社会。我想,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还继续执行什么“法律剪刀差”的话,恐怕构建和谐社会就难了!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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