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价值观念本体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96 次 更新时间:2018-12-1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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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价值观念是价值观的两种形态之一,可定义为关于某对象有何价值以及应对之如何的定型看法。这种看法提供的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该如何选择的价值性知识,故能为人生实践提供指导。价值观念作为定型看法,只能由句子表述,计有评价性价值观念、指令性价值观念和因果性价值观念三种形式。虽然价值观念可指导人生实践,但如果我们不能分辨合理与不合理的价值观念,不能了解价值观念的层级结构,则都将产生不利影响。而弄清这两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无以数计的众多价值观念中找到最大的价值观念,即关于什么是至善的观念。


关键词:价值观、价值观念、价值之在、合理性、至善。


近些年来,国内理论界关于国人应该具有哪些价值观念的谈论甚多,而对价值观念本身的深入研究和系统论述却颇为罕见,这就不能不影响到前一种论述的成色与质量,因为任何缺乏基本理论支撑的应用性论述都是不太靠谱的。


有虑于此,本文尝试对价值观念本身的基本问题做一简要的系统性论述。


1、价值观念的一般内涵


经过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关于价值观念变革和本世纪关于核心价值观念的种种开放性讨论和广泛宣传,“价值观念”在我国当下已是妇孺皆知的名词,但“价值观念究竟是何含义”还并不是一个十分清楚的问题,这从人们普遍将价值观念与价值观、价值之在或价值对象相混同并经常不加区分地等同使用就可知晓。


我认为,价值观可定义为在人的头脑中形成的关于价值的定型看法。所谓“定型看法”,是指已经有了明确而固定的表述形式的看法,而不是意思不清、说法不定的看法。所以,那些对价值性问题还没有明确而固定的表述形式的看法,都不能算作价值观。


价值观作为关于价值的定型看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价值是什么的看法,这种看法回答的是价值的本质、特点、来源、形式、种类、演变等内涵的问题,形成的是关于价值本身的描述性知识;一是关于某个对象或事物有何价值,以及应对之如何的看法,这种看法回答的是各种事物是好是坏和人应该追求它还是拒斥它等内涵的问题,形成的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该如何选择、如何行动的价值性知识。而价值观念这个概念就是对价值观中这后一种内容或看法的指称。由此可知,价值观和价值观念并不是如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完全相等,也不是如个别学者论证的那样——完全不同,[①]价值观乃是大于价值观念的概念,价值观念只是价值观的两种形态之一。同时可说,价值观这个概念可以有狭义的用法,这就是只用它来指称关于价值是什么的看法,而不包含价值观念方面的内容。


既然价值观念为我们提供的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该如何选择、如何行动的价值性知识,那它就能为我们的人生实践提供指导,而这也正是价值观念的基本功能。这一功能表明,我们所掌握的价值观念越多,就会越有利于我们的人生实践。


在人的对象性活动中,能够成为人的对象的存在者有三种形态,这就是物、事和人本身,因而价值观念也有三种类型,即关于物的价值观念、关于事的价值观念和关于人的价值观念。除此之外,价值观念还可以有其他的分类形态。如按照人的对象性活动的领域,将其分为经济性价值观念、政治性价值观念、文化性价值观念和日常生活性价值观念。又如从其出现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分类。从时间维度说,价值观念有传统价值观念和当代价值观念之分,前者来自古代人的创造,后者来自当代人的创造。从空间维度说,价值观念有本土价值观念和外埠价值观念之分,前者来自本地人的创造,后者来自外地人的创造。再如按价值观念内含的价值词的归属将其分为三类,即以“善恶”为基本价值词的道德观念、以“美丑”为基本价值词的审美观念和以“利害”为基本价值词的功利观念。


价值观念这种最初在个人头脑中形成的价值性知识,属于个人理性创造的结果,只不过有的创造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或人生体验的感悟,如“土地是财富之母”、“民以食为天”、“知足常乐”、“平安是福”、“和气生财”、“功夫不负有心人”、“三人行必有我师”、“饱暖生淫欲,贫寒起盗心”之类;有的创造是理论思维的建构,如顾炎武的“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孔子的“仁者爱人”、苏格拉底的“知识就是美德”、恩格斯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之类。由于建构价值观念的理论思维必须以一定的人文类学问为前提和基础,只有少数专家才能进行,并非人人都能从事,所以价值观念从数量上说,源自经验总结或体验感悟的价值观念,要远多于源自理论建构的价值观念。


虽然所有的价值观念最初都是个人性的思想成果,但在提出之后只要能引起人们的共鸣或被人们接受,便会成为具有广泛性的社会价值观念。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本是儒家先哲孔子提出的一个可供自己终身受用的价值观念,后来就成为了从古至今国人乃至世人都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社会中由个人价值观念成为社会价值观念的情况越来越多,于是每个后来者降生到这个世界以后,都有一大堆现成的社会价值观念在等着他。这些价值观念作为前人智慧的结晶,使他不必事事逐一摸索和亲历亲为,就知道该如何对待、如何做,从而节约大量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成本。


当然,由于人类的对象性活动即实践,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深度和广度方面,总在不断向前推进发展,同时人类的思想也在不断思维和演绎,这就也使得每个社会的后来者或每个时代的新人,也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在不断产出。


2、价值观念的表述形式


价值观念既然是定型看法,那它就只能由句子表述,而不能由词汇或概念表述,因为不论是单独的实词,即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还是单独的虚词,即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拟声词,都不能构成看法。所以,单独出现的诚信、富强、和谐、自由等等,都并不是什么价值观念,而只是对某种状况起名所用的名词。只有当人做出了“诚信是优良品质”、“和谐是好的关系”、“富强是值得追求的”、“自由是核心价值”之类价值判断之时,才形成了关于这些事物或对象的价值观念。此后,诚信、富强、和谐、自由这些不同的事物或状况,才开始由单纯的存在者成为价值之在,即有价值的存在者。


用句子表述的价值观念大致有三种形式,即评价性价值观念、指令性价值观念和因果性价值观念。


评价性价值观念是用评价句构成的价值观念,其特点是用可还原为好或坏的词语对对象加以判断或赋义,如“和为贵”、“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知识就是美德”、“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骂人是不道德的”、“背信弃义是罪恶”、“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等等,都属于评价性价值观念。


指令性价值观念是用含有指令信息的句子构成的价值观念,其特点是不做评价,直接告诉人做什么。如“来而不往非礼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四海之内皆兄弟”、“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人怕出名猪怕壮”、 “穿衣戴帽个人所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故乡人”、“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为人民利益而死重于泰山”等等,都或明或暗地含有对人的直接指令。鉴于外在于人的法律、政策、纪律、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也是指令,所以当它们进入了人的意识并被认同、接受,也会成为人头脑中的指令性价值观念。


因果性价值观念是用价值性因果关系陈述句构成的价值观念,其特点是既不评价,也不指令,只做事实性陈述。因果关系指一种在先的现象引起了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在这个过程中,前一种现象是后一种现象的“因”,后一种现象是前一种现象的“果”,所以二者间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如果因与果的双方都是某种事实,那双方形成的因果关系就是事实性因果关系;如果因与果的双方或任意一方属于价值现象,那由双方形成的因果关系便都属于价值性因果关系。古往今来,人们通过总结概括价值性因果关系而形成的价值观念不胜枚举,如“棒下出孝子,溺子如杀父”、“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饱暖生淫欲,贫寒起盗心”、“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没有远虑,必有近忧”、“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等等,都是因果性价值观念。


不论是指令性价值观念还是评价性价值观念和因果性价值观念,均能对人的人生实践提供指导。只不过前者是通过直接指令来进行指导,后两者则是通过间接指令来进行指导。就评价性价值观念而言,当它对某事物做出的是好的评价时,就意味着该事物是可欲的或值得追求的;当它对某事物做出的是坏的评价时,则意味着该事物是要被予以拒斥、避免或消除的。就因果性价值观念而言,则是通过指明一种价值性因果关系来对人的选择提供指导——如果你喜欢这种因果关系的结果,就要去设法造就能导致该结果出现的原因;如果你厌恶这种因果关系的结果,就要设法避免或消除能导致该结果出现的原因。


3、价值观念的合理性与层级结构


价值观念虽然可以为我们的人生实践提供指导,但如果我们不能从中分辨合理的价值观念与不合理的价值观念,或者不能在合理的价值观念之中,正确区分其层级结构,则都将对我们的人生实践产生不良的影响。


价值观念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因为并不是所有来自经验总结、体验感悟和理论建构的价值观念都必然正确。比如曹操的“宁教我负天下人,莫教天下人负我”,就是极其错误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的事实也能证明这一点。传统价值观念与当代价值观念,本土价值观念与外埠价值观念,不仅来源不同、体系不同,而且它们相互之间在很多问题上的看法也不相一致,相互冲突。如传统价值观念讲究尊卑贵贱,宣扬君贵民轻、男尊女卑,当代价值观念强调人人平等,反对君权至上和重男轻女;又如西方价值观念重个人、个性和自由,中国价值观念重整体、共性和和合。显然,对同一问题的各种不同看法不可能都是正确的,更不可能被我们于同一时刻一起用于同一实践,这就说明价值观念的确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不合理的价值观念就是错误的价值观念,它们告诉我们值得追求的那些东西,其实并不是真正值得追求的东西,而是不值得追求的东西,因而若以它们为指导,只会误导我们的人生实践。


既然如此,我们究竟如何判断一个具体的价值观念的合理与否?或者说,我们究竟如何才能知晓哪些价值观念是合理的和需要继承的,哪些价值观念是不合理的和需要抛弃的?就是一些不能不予以正视的问题。


价值观念也存在等级差异。毋庸置疑,具体存在者的种类非常之多乃至无以数计,其中,即使排除掉不值得追求的存在者之后,真正值得我们追求的存在者仍然是非常之多乃至无以数计,可它们并非都有同样的价值,而是有的价值大,有的价值小;有的是这种价值,有的是那种价值;有的是值得追求,有的是更值得追求。所以,对这些值得追求的存在者或对象给出定型看法的价值观念也自然会存在等级差异。


问题是价值观念的层级结构究竟是怎样的?如果我们弄不清这个问题,就有可能把低等级的价值观念误认为高等级的价值观念,从而也在人生实践中,将低等级的价值之在误当作高等级的价值之在来优先追求,结果使我们的人生追求充满坎坷和曲折。


我认为,如何从无以数计的众多价值观念中找到或确定最大的价值观念,对于解决价值观念的合理性问题和层级结构问题至关重要。所谓“最大的价值观念”,就是关于什么是至善的定型看法。而至善就是最大的善,所以关于什么是至善的看法,就是最大的价值观念。它在此处的至关重要性,可做如下论述。


一旦我们有了关于什么是至善的定型看法,就能知道在所有值得追求的东西中,什么才是最值得我们追求的,从而得以确立起我们终生追求的明确目标。因为至善作为最大的善,同时也就是最高层次的善和终极性的善或曰终极价值。不仅如此,至善注定还是人人向往的幸福所在,因为自古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幸福是最值得追求的,而最值得追求的就是至善。正如奥古斯丁所言:“幸福在于享有无以更好的善,即我们所爱的至善。”[②]


至善不论作为终极价值还是幸福所在,都是纯粹的目的或最终的目的,而其他所有存在者的是好是坏,都要根据它们是否有利于至善这个目的的实现来加以判断。其基本判断式是:凡是有利于至善实现的存在者就是好的,凡是不利于至善实现的存在者就是坏的或不好的。与之相应,在关于各种存在者的既有价值观念中,凡是与至善判断式之结论相一致的价值观念,就是合理的和值得继承的价值观念;凡是与至善判断式之结论不相一致的价值观念,就是不合理也不值得继承的价值观念。因此,至善就是评判一切存在者是好是坏的最高价值标准;而至善观念就是评判一切既有价值观念是否合理的最高价值标准。


有了关于至善的明确观念,不仅可以判断各种存在者是好是坏,而且还能在所有好的存在者中,根据它们与至善的关系,进行等级划分和位次排序。具体说来就是,距至善越近,与至善关系越直接、越密切的存在者的价值越大。反之,距至善越远,与至善关系越间接、越不密切的存在者的价值越小。


犹如职位越大数量越少,职位越小数量越多的道理一样,价值之在即有价值的存在者也是价值越大数量越少;价值越小数量越多,因而价值之在注定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居于塔尖的,是数量仅有一个的至善之在,它属于第一等级的价值之在;居于至善之下的,是为数不多的大善之在,它们属于第二等级的价值之在,居于大善之下的,是数量较多的中善之在,它们属于第三等级的价值之在;居于中善之下的,是不计其数的小善之在,它们属于第四等级也是最低等级的价值之在。各层级的价值之在的相互关系是,至善之在直接统摄大善之在,大善之在直接统摄中善之在,中善之在直接统摄小善之在,因而小善之在要服从中善之在,中善之在要服从大善之在,大善之在要服从至善之在。


与之相应,关于所有这些价值之在的看法的价值观念也同样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居于塔尖的,是仅有一个的关于至善的观念,即最大价值观念或最高价值观念,也可谓一级价值观念;居于至善观念之下的,是为数不多的关于大善的观念,它们属于二级价值观念;居于大善观念之下的,是数量较多的关于中善的观念,它们属于三级价值观念;居于中善观念之下的,是数量众多的关于小善的价值观念,它们属于四级价值观念或最低等级的价值观念。各层价值观念的相互关系是,最大价值观念统摄大价值观念,大价值观念统摄中价值观念,中价值观念统摄小价值观念,因而小价值观念要服从中价值观念,中价值观念要服从大价值观念,大价值观念要服从最大价值观念。


既然价值观念是这样的层级结构和相互关系,它就至少可以给我以如下两种启发。


其一,当我们面对无以数计的价值观念时,理当首先铭记至善的观念,其次是铭记所有大善的观念,再次是铭记尽可能多的中善的价值观念,至于小善的价值观念,能铭记多少已经显得不再重要。因为只要铭记住了至善的观念和所有大善的观念,就能提纲挈领,纲举目张,从而在总体上把握住整个价值观念体系。


其二,既然其他各个等级的价值观念,都是要根据关于至善的观念来定位排序,那么这里就可以说,古今中外所有那些不先说明什么是至善,就来给我们直接开列各种重大价值观念或核心价值观念清单的论述,都是不可取也不可靠的。


综上可知,确定至善的确至关重要。问题是究竟什么堪称至善?对至善的看法是否能有统一的定论?


我认为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说清楚的,只是此处限于篇幅不能继续讨论,只能留待另文论述。


注释:

[①] 李德顺、马俊峰:《价值论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231页。

[②] 转引自[英]弗格森:《幸福的终结》,徐志跃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原载《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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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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