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星:丧葬礼仪与殡葬改革

——当前殡葬改革的问题与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8 次 更新时间:2018-09-29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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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人生大事,是亲人的生离死别,因此丧礼是生命意义的终极体现形式。然而,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复发生伤害逝者尊严和生者感情的事件。有学者认为,现行相关规定注重了经济考量,而在人文关怀上有所遗漏;仅具有工具理性,而在价值理性上有所缺乏;对于“丧葬”这一重要人生礼仪的价值意义缺乏认知与表达。

时下恰逢国家《殡葬管理条例》面临修订的大背景,多位关注这一话题的相关领域学者与专家就丧葬礼仪与殡葬改革投书“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中华传统丧礼中的人文关怀和当代价值、目前殡葬业管理的理念误区、殡葬服务业应如何彰显人的尊严、海外华人在中华传统丧葬礼仪传承与转化方面的经验等方面进行研讨。

传统丧葬礼仪的破坏,使得传统道德礼义的衰落变得雪上加霜。当前殡葬改革的主要问题有:


1、行政命令,依法强制。殡葬改革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目前采取的是政和刑的治理方法,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殡葬产业有可能存在垄断的现象,还有就是节省占地指标,然后再去卖地。这让我们想起周口“平坟运动”,当时所谓的“平坟复耕”留下了很大的后遗症。历史经验教训证明,如果只靠政令刑罚治国,是行不通的。


2、一刀切,忽视多样差别性。2016年2月24日,广州陆丰市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殡葬管理工作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邱晋雄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指出要严格按照汕尾市《关于汕尾市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的意见》和陆丰市《关于殡改火化“一刀切”问责工作的通知》两级文件的要求,认真贯彻汕尾市委、市政府遗体火化“一刀切”政策。这种“一刀切”政策会造成一些问题。中国地大,各地无论经济还是社会、文化,差别很大,切忌一刀切,应该考虑年龄不同、埋葬地点不同、文化教育水平、民族不同、信仰不同等因素,有差别的对待。


3、简单粗暴。2014年3月,安徽安庆下发通知实施殡葬改革,要求从6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让花了大半辈子心学,备有棺木数十年的老人心里无法承受;政策推行过于猛烈,而宣传、教育不到位;强行限期收缴棺木,直接刺激老人;当地重土葬的传统习俗也令老人心结难解。《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则申明:“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对于这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民俗传统的重大决策,还是应当通过公众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集体讨论等环节,然后再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分步推进。而不是在还没来得及考虑老百姓的情感、心理和社会风俗习惯与历史文化传统等之前,就大张旗鼓地推行。


4、破坏公序良俗,不懂以礼正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就是说民间社会经过几千年教化所形成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难能可贵的了,国家治理要尊重和奖励,而不能笼统地都看成是封建迷信,陈规陋俗。中国传统社会礼与俗密不可分,有同有异。礼是成文,经过国家制定,能使大家共同执行的,具有统一性、社会性;而俗则是民间百姓日用而不知一般的习俗,是因地因人而自然形成的习惯性行为模式与思想观念,具有多样性、地域性。礼是范围人心,引导大众为善的;而俗则是有善的,也有不善的,所以应该“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礼记·曲礼上》) 通过礼教来匡正民间不良风俗习惯,因为礼具有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的功能,移风易俗必须以礼为手段、为标准。现在不分陋俗和良俗,乡村振兴何处谈起?


关于重视发掘保存传统丧礼中的人文价值的几点思考:


1、以仁为本的价值基础。


传统治道是德、礼、政、刑一套治理体系,其中德为根本之根本。这个“德”其实就是以“仁”为核心的儒家的核心价值体系,是传统治道的价值基础,也是后来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王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的价值基础。换句话说,这模式有一套核心价值体系的支撑,这就是以仁为核心,与义礼智忠信等构成的一套核心价值体系。今天,我们应该继承这一套核心价值体系以及建立其上立体网络的综合治理模式,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德礼政刑的治理模式。


《论语·为政》篇中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朱熹在做注的时候,讲这个“政”是“为治之具”,“刑”是“辅治之法”,然后德礼是治道之本,而德又是礼之本,那就是在这四者的关系是一个价值层级,其中德是根本之根本,然后德礼合起来是政刑的根本。就是说治道应该是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政令刑罚为辅,然后道德教化是以德礼为主,而在德礼当中德又是根本的根本。而当今治道类似于秦制,只讲政刑,不讲德礼。虽然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提法,但实际上是把道德放在与法治平行,为法治补充的地位。所谓的“殡葬改革”,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传统上属于移风易俗,礼治教化的范畴,不能以简单的行政命令和法令强制。


3、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礼乐文化传统源远流长,但不是一成不变的,《论语·为政》载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这就是说礼仪是随着时代发展而有继承有变革,有减损有增益,即因革损益之道。礼乐因革损益,就是不泥于古,不流于俗,随时制宜,各得其当。对于丧葬礼仪礼俗,随着时代变化,需要变化,应该是以因革损益的方式,有步骤,循序渐进,和风细雨的进行。丧葬礼仪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道德是其内在精神,在改革丧葬礼仪礼俗时不能伤及道德之根脉,以护持和维系伦理秩序。


4、君子行礼,不求变俗。“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礼记·曲礼下》),君子应该以礼正俗,以礼驭俗,因俗行礼,不能简单地以礼代俗。对于礼与俗的一致之处,凡与礼的精神不悖逆的习俗是可以存在和被尊重的,不能以礼代俗。《礼记·王制》也提出了“修其教,不易其俗”的“因俗而治”的原则。其实,法家制订法律时都考虑到了民情风俗问题。《商君书·算地》说:“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意思是说,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通过考察民情风俗来立法,就能把国家治理好;弄清国家的根本在耕战,就能制定出适合的国策。如果不考察时俗民风,不考虑立国根本,那么法令制定了民众也会混乱,政事繁多也会功效甚微。《商君书·壹言》还有类似表述:“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就是说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不效法古代,不拘守现状,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确立政策,考察社会风俗来制定法令。所以法令的制定不考察民情就不会成功,政策的确立适应形势推行起来就不会被抵触。

来源:澎湃新闻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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