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结构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组成关系的性质和方式”[1],简言之即“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2]。在国家形态研究中,国家结构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特定时期的国家结构是由特定时期的历史特点决定的而不是统治者随意选择的结果。其次,国家结构的合理选择与否与该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能否稳定发展密切相关。最后,国家结构形式是发展、变化的,因为决定国家结构的根本原因,即社会经济形态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国古代国家结构至秦汉时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大体上说,周代是等级分封制的国家结构,周代等级分封制国家结构瓦解后,在周代所分封诸侯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春秋国家,是战国国家的前身,但是战国国家形态与春秋国家形态已经很不相同。[3]春秋国家作为周制整体中的一部分,无论是国家的外部形态还是国家的内部结构都不具有独立主权国家的特点,而且城邦性质明显。战国列国则完全摆脱了周制的影响,各自成为具有独立主权、领土和实施完整、直接行政统治的国家。战国列国的国家结构与秦汉相比较,从很大程度上而言,只有规模大小,集权程度的不同,而无本质的差异。秦统一后,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郡县单一制国家结构,但是这种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只存在了十五年。秦亡后,历史又经历了战国列国的复国运动、以楚为中心的分封制和汉初的分封制。这些变化使汉初的国家结构表现出不同于秦的典型特征。特别是张家山汉墓竹简公布后,其中《二年律令》、《奏谳书》等材料中,有不少牵涉到汉初国家结构的问题,并且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关注。[4]但是如何看待汉初的国家结构恐怕还不能将问题简单化,这其中有理论问题,如国家和政权有无区别,也有对史料如何分析看待的问题,所以对秦汉之际的国家结构还应当从多方面来考察和把握。本文并非探讨秦汉之际国家结构中的全部问题,而仅以秦亡汉兴为线索,来探讨秦汉之际国家结构演变历程中的若干问题。而正是这一时期国家结构的形成,奠定了秦汉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
一 从“皆为郡县”到“六国复自立”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帝国否认了先秦至春秋以来国家权力被宗法血缘贵族所分割的历史传统,否认了战国列国国家分立统治的历史传统,断然建立了单一制的郡县制统治。统一后,秦统治者从各个方面论证了这种统一的合法性及其意义。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所云“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初并天下,罔不宾服”,“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禽灭六王,阐并天下,甾害绝息,永偃戎兵”,“殄息暴悖,乱贼灭亡”等等语言,都是秦帝国对统一国家观念的宣扬。但是实际上,战国列国相互并立的国家观念以及更为古老的分封制传统并没有完全被统一的、郡县制国家观念所取代。首先,统治阶级内部对新帝国建立怎样的国家结构本身即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如丞相王绾建议:“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群臣皆以为便。”“群臣皆以为便”,说明在秦廷高级官吏中,赞同分封的人也很多。来自齐地的博士淳于越以“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为依据,从侧面力劝秦始皇“封子弟功臣”,[5]也反映了当时部分知识分子的国家结构理想。当然,战国列国本身已经是摆脱了周代分封制影响的独立主权国家,战国秦初人们所言的“诸侯”与西周的“诸侯”已非同一概念,因而秦帝国产生的社会基础与周代分封制的社会基础已大相径庭,秦灭六国与周代分封制的兴衰也没有内在联系。虽然古老的分封制,以及战国列国由周制演变而来的事实仍然会从理想上影响到秦统一后人们对国家结构的看法,但毕竟不能将王绾、淳于越等人关于新建立的秦帝国国家结构的观点理解为“企图恢复西周时期奴隶制性质的裂土分封制”[6],而应当理解为带有战国分封的特点[7]。其次,六国的政治势力、社会势力仍存,恢复列国并立统治的愿望依然十分强烈。再次,统一的社会基础还不牢固,文化的地域性差异仍然十分突出。[8]最后,秦统一后的统治政策造成“天下苦秦”的客观形势。上述因素的综合发展导致了秦的统一局面十分短暂,历史出现了向战国时代回归的典型特征,[9]统一的国家结构也被“六国复自立”的局面所取代。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世被杀后赵高曰)‘秦故王国,始皇君天下,故称帝。今六国复自立,秦地益小,乃以空名为帝,不可。宜为王如故,便。’立二世之兄子公子婴为秦王。……受王玺。”“六国复自立”和公子婴为秦王“受王玺”,表明自公元前207年始,统一帝国的国家结构已经不复存在。有学者称“此乃战国复活之正式宣告”,[10]甚确。但细译历史,战国复国的历史实起自于陈涉起兵后,我们试析之如下:
(一)楚的复国。史实证明,秦灭楚后,楚地社会的反秦势力潜滋暗涨,十分汹涌。所谓“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夫秦灭六国,楚最无罪”的说法,及项梁“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11]表明楚地之人在舆论和行动上早有复国的准备。我们可以看到秦末至少有五支起兵队伍是以复兴楚国为号召的:
陈涉、吴广。《史记·陈涉世家》载陈涉起兵后徒属:“袒右,称大楚。”又云“陈涉乃立为王,号为张楚。”陈地三老豪杰亦云陈涉:“伐无道,诛暴秦,复立楚国之社稷,功宜为王。”陈涉虽未立楚后,但他自立为王后,其政制建设基本沿袭楚制,[12]说明陈涉是以昔日楚国的影响力来号令天下的。
秦嘉。在陈涉影响下起兵的秦嘉“立景驹为楚王。”[13]景氏亦楚旧贵族。
葛婴。《史记·陈涉世家》云:“葛婴至东城,立襄彊为楚王。”
项氏。项氏“楚将世家”[14],“有名于楚”[15]。起兵后项梁求楚怀王之孙心“立以为楚怀王,从民望也[16]”。项氏在爵制、官制和地方行政制度上以战国楚制为蓝本史载十分清楚。
刘邦。刘邦起兵之地本属西楚,起兵后初投楚王景驹,后投项梁。秦二世元年楚怀王“以沛公为砀郡长,封为武安侯”[17],说明刘邦起兵后不久即成为楚王领导下反秦队伍中的一支。刘邦初期的建制亦循楚制。
《史记·高祖本纪》《正义》引臣瓒曰:“时立楚之后,故置官司皆如楚旧也。”“如楚旧”主要是指以上数支起兵队伍而言的,并非包括秦汉之际全部起兵队伍。这几支起兵者与昔日楚地、楚人、楚国皆有密切关系,以楚的国家观念来号令天下,抗击暴秦,目的是复兴楚国。
(二)赵的复国。秦王政十九年,秦兵入邯郸,赵亡。赵公子嘉率宗族奔代称代王。秦王政二十五年,王贲攻代,代亡。秦二世元年,即代亡后十二年,陈涉“令陈人武臣、张耳、陈余徇赵地”[18]。按秦灭赵后设邯郸郡,此不云秦郡而云“赵地”,显然是以战国政治地图来划分天下的。武臣至邯郸后,“自立为赵王,陈余为大将军,张耳、召骚为左右丞相”。[19]武臣所建制度虽不与战国赵制完全相同,但不同与陈涉楚制是明显的。后武臣被杀,张耳、陈余求得六国赵王之后赵歇为赵王,因赵地、赵后而复赵国的政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燕的复国。秦王政二十一年,王翦破燕,燕王北迁辽东,秦王政二十五年,王贲攻辽东,燕亡。[20]燕亡后十二年,赵王武臣为扩大地盘,遣故上谷卒史韩广将兵“北徇燕地”,“燕故贵人豪杰谓韩广曰:‘楚已立王,赵又已立王。燕虽小,亦万乘之国也,愿将军立为燕王’。”在燕人的劝说下,韩广“乃自立为燕王”。[21]《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云:“韩广至燕,燕人因立广为燕王。”可见韩广在燕地自立为王与燕地旧势力的复国愿望相吻合。后项羽分封,徙韩广为辽东王,立燕将臧荼为燕王。[22]
(四)齐的复国。秦王政二十六年,秦将王贲攻齐,得齐王建,齐灭。齐亡后十一年,在陈涉大军逼近齐地的情况下,狄人田儋杀狄令,自立为齐王。《史记·田儋列传》云:“田儋者,狄人也,故齐王田氏族也。”“同传载儋击杀狄令后云:“诸侯皆反秦自立,齐,古之建国,儋,田氏,当王。”但田儋非旧王族。临济之战中,田儋战死,齐人闻田儋死,“乃立故齐王建之弟田假为齐王,田角为相,田间为将,以距诸侯。”[23]以上“诸侯”,显然包括战国国家的观念,田儋是以战国齐国家的观念,并因齐国旧宗族势力复兴齐国的。但最终齐人还是因战国齐王之后立新齐王,足见齐的国家观念在齐人心中远未消亡。
(五)魏的复国。陈涉起兵后,“令魏人周市北徇魏地”,“(市)欲立魏后故甯陵君咎为魏王。时咎在陈王所,不得之魏。魏地已定,欲相与立周市为魏王,周市不肯。使者五反,陈王乃立甯陵君咎为魏王,遣之国。周市卒为相。”[24]《史记·魏豹彭越列传》云:“魏豹者,故魏诸公子也。其兄魏咎,故魏时封为宁陵君。秦灭魏,迁咎为家人。陈胜之起王也,咎往从之。陈王使魏人周市徇魏地,魏地已下,欲相与立周市为魏王。周市曰:‘天下昬乱,忠臣乃见。今天下共畔秦,其义必立魏王后乃可。’齐、赵使车各五十乘,立周市为魏王。市辞不受,迎魏咎于陈。五反,陈王乃遣立咎为魏王。”秦灭六国,迁其后,目的是防止他们在本土的复辟活动。陈涉起兵后,咎往从之,乃是企图借陈涉力量复国,意图甚明。但陈涉本非六国后,他自立而不立楚后,以及他不欲立魏国后为魏王,皆说明六国后的复国与张楚政权没有必然联系,而是当时社会的客观情形所驱使。
(六)韩的复国。秦灭韩,韩地复仇之风未灭。《史记·留侯世家》载张良云:“家世相韩,及韩灭,不爱万金之资,为韩报仇强秦,天下振动。”《史记·韩信卢绾列传》云:“韩王信者,故韩襄王孽孙也,长八尺五寸。及项梁之立楚后怀王也,燕、齐、赵、魏皆已前王,唯韩无有后,故立韩诸公子横阳君成为韩王,欲以抚定韩故地。”后项羽分封,以韩王成“不从无功,不遣就国,更以为列侯”,但汉王刘邦复立信为韩王,将兵略韩地,项羽乃另立郑昌为韩王以距汉,信击败昌,“汉王乃立韩信为韩王,常将韩兵从。” [25]韩之复国是项梁、刘邦欲因韩之旧王族平定韩地,以昔日韩国之影响团结韩地之人成就自己的事业。韩在六国中复国最晚。
从陈涉起兵至六国复国,前后不过一年时间。如果算上秦帝降为秦王,则战国七国皆得以因故地、故族而复故国。七国之复国,使秦所宣扬和建立的统一的国家观念及结构迅速瓦解,各国均从主权国家的意义上建立了政权并且处理相互间的关系,也使秦统一后所建立的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复向战国回归。这深刻反映了战国社会巨大的历史惯性及其在秦末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影响。从“皆为郡县”到“六国复自立”,使国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变化的本质特点是由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结构向分裂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结构转化,但不意味着向周制或宗法血缘贵族政治的复归。因为战国列国本身已经建立起区域性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我们不能证明,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些旧贵族在复国的疆域里实行的是早已被他们祖先所抛弃的旧制度。
二 “霸天下”:楚的国家结构及其性质
秦末虽然出现七国复国的政治格局,出现了向战国历史复归的倾向,但在当时国际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楚[26],楚人的政治观念也支配着当时国家结构的新走向。这是因为秦末起兵反秦的首发地在楚,楚地之人的反秦浪潮不仅声势浩大,而且力量最强,政治建制完整,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且楚首事,当令于天下”[27]的政治理念,也使楚人认为拥有了支配天下的权力。楚既不承认六国后复国的合法性,又必须面对分裂割据的客观现实,因此楚选择了“霸天下”的国家结构。试述之如下。
(一)楚国家地位的演变。秦汉之际的“楚”,从大的方面来看包括陈涉所建的“张楚”和怀王、项氏所建的楚两个阶段。陈涉所建“张楚”,严格来说只是一个政权,而不具备国家的特征。其政制建设也不甚明了。但有如下特点:其一,陈涉起兵至陈后立为王,取国号“张楚”,政制建设基本沿袭战国楚旧制,复兴楚国意图甚明。[28]其二,陈涉建立“张楚”政权后,所立有赵王、魏王,如前所述,皆非张楚政权的本意,而是客观形势使然。[29]其三,张耳、陈余在陈涉自立为王之前力劝陈涉“遣人立六国后”,并“据咸阳以令诸侯。诸侯亡而得立,以德服之,如此则帝业成矣”[30],均遭陈涉拒绝,可见成就秦式的“帝业”和恢复昔日六国后的权益,似皆非陈涉的理想。但是从客观上看,张楚政权以“令于天下”的姿态“贺赵(王)”,立宁陵君为魏王,并以部下周市为相,[31]实已开秦汉之际分封制之先河,对项氏的“霸天下”国家结构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从本质上看,陈涉所建立的张楚政权仍只是区域政治势力的代表,与其他诸侯国没有国家内部结构意义上的政治联系。
陈涉死后,项氏成为楚势力的代表。《史记·黥布列传》云:“项梁至薛,闻陈王定死,乃立楚怀王。”项梁立楚怀王孙心以为楚怀王,表明项氏之楚与其他六国后一样,只是地域性政治势力的代表,进一步明确了项氏之楚是战国之楚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复活。钜鹿之战后,这种情况出现变化,史云“楚兵冠诸侯”,“项羽由是始为诸侯上将军,诸侯皆属焉”[32]。“诸侯皆属焉”固然不能理解为楚对其他诸侯及其领地完全的政治上的控制,但军事上的结盟及军事上的制约是肯定存在的。项羽的“上将军”非楚的“上将军”而是诸侯联军的“上将军”即是证明。项羽依靠这支军队西击秦而获全胜。迹象表明,项羽是在获得这种军事上的支配权后来思考秦亡后楚的国家结构建设的。楚国家的地位也因此而得以改变。《史记·项羽本纪》云项羽西屠咸阳后:
“项王使人致命怀王。怀王曰:‘如约。’乃尊怀王为义帝。项王欲自王,先王诸将相。谓曰:‘天下初发难时,假立诸侯后以伐秦。然身被坚执锐首事,暴露于野三年,灭秦定天下者,皆将相诸君与籍之力也。义帝虽无功,故当分其地而王之。’诸将皆曰:‘善。’乃分天下,立诸将为侯王。”
这段文字往往被人忽视,其实这是一篇堪与高帝五年诏相比拟的重要文字。它是楚灭秦取得天下支配权后的政治宣言,其中传达了这样一些信息:第一,我们知道,称“帝”在战国至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含义,项羽“乃尊怀王为义帝”,[33]表明项羽认为楚已不再是地域政治势力的代表,而是取代秦成为天下新的统治者,故称楚帝而非楚王。而自钜鹿之战后项羽与各路诸侯结成军事联盟,受楚统一节制,故尊怀王为帝应当是当时各路诸侯的共同行为,[34]况且这个联盟中的部分诸侯原本就是陈涉领导的“张楚”政权的部下或派生物。在这种政治形势下我们判断,楚义帝有号令天下的权力,项羽也是在这个正统名份下才能顺理成章地进行分封的。[35]第二,“天下初发难时,假立诸侯后以伐秦”,表明项羽否定了此前所立或自立六国后为诸侯王的合法性,认为立六国后不过是“初发难”时的权宜之计,如今已“定天下”,楚已称帝,是天下正统的象征,必然要进行帝制下的重新分封,而只有这种分封才具有新的合法性,才能表明楚所拥有的政治地位。第三,“义帝虽无功,故当分其地而王之”,是说明项羽代表义帝实施分封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楚帝不能实行秦帝式的专制集权统治,只能实行分封式的国家管理,原因在于楚帝在灭秦的过程中“无功”,有功的是“将相诸君与籍”。第四,“乃分天下,立诸将为侯王”,表明新立侯王是出自楚领导下军事联盟中的“诸将”,是楚帝领导下的“侯王”而非其他,正如《史记·田儋列传》所云:“项羽既存赵,降章邯等,西屠咸阳,灭秦而立侯王也。”如果我们以上的分析能够成立,足以说明项羽绝非我们想象的一介武夫。既尊楚帝而又抑其权,说明项羽对灭秦后的楚帝国实施何种国家结构有着深思熟虑的构想。
(二)“霸天下而臣诸侯”国家结构的建立。由于项氏的专权,楚不能形成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其国家形式是一种松散的联盟。但是如果认为楚与其所分封的诸侯国之间是一种没有任何联系、纯粹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与历史实际不相符合的。迹象表明,楚虽实行分封制,但楚是在怀王称帝以后,以“帝”的名义实行分封的。因此,楚对所立诸侯国拥有一定的主权。《史记·淮阴侯列传》云项羽:“霸天下而臣诸侯”,《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陆贾云项羽:“自立为西楚霸王,诸侯皆属”,《汉书·高祖本纪》云:“天下共立义帝,北面事之”,都是说由楚分封的王国与楚之间存在某种臣属关系,尽管这种臣属关系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郡县制关系性质有别。[36]我们权把这种关系称作“霸天下”的国家结构关系,这个概念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列国争霸。楚“霸天下”的国家结构主要有如下特色:
1.楚依据新的标准重新划分诸侯王国统属的领地。据史料记载这次分封楚义帝并不在场,主持分封的是项羽,史云:“西楚主伯,项籍始,为天下主命,立十八王”[37],“项羽王诸将之有功者”,[38]范增参与了分封的谋划。表面上看,这次分封是“计功割地,分土而王之”[39],是以军功作为分封基本原则的,但实际上项羽是依据诸将与楚政治关系的远近,特别是与项羽集团关系的远近制定分封原则的,[40]如封先入关者刘邦为汉王,“王巴、蜀、汉中,都南郑”,明显违背了义帝与诸侯的“约”,是为了防止刘邦与项羽争夺天下;封秦故将为三秦王,是因为刘邦也是楚人,与秦有相互灭国之仇,以三秦王来切断刘邦出汉中之路,项羽最放心。所谓“王秦降将以距汉王”[41]就是这个含意。刘邦虽属于楚集团,但由于与项羽军事力量上的巨大差异,故只能处在楚政治核心的外围,听从分配。对于六国后,项羽基本采取的是分化、削弱其势力的措施。如徙魏王豹为西魏王,自己占有梁地,又在魏地另立殷王。将赵地分为代和常山二国。齐分为胶东、济北、齐三国。燕王韩广被徙为辽东王,燕将臧荼被立为燕王。韩王成在初封时“因故都,都阳翟”,但后因其“无军功,项王不使之国,与俱至彭城,废以为侯,已又杀之。”[42]
2.楚对所分封诸侯国拥有一定的主权。戏下分封确立了在楚义帝的名义下,项羽所实际拥有的“霸天下而臣诸侯”楚国家结构形式,这个结构是有实际内容的。细检史籍可以看出如下特征:第一,楚拥有对其他诸侯国的征兵权。《史记·黥布列传》云:“汉二年,齐王田荣畔楚,项王往击齐,征兵九江,九江王布称病不往,遣将将数千人行。汉之败楚彭城,布又称病不佐楚。项王由此怨布,数使使者诮让召布,布愈恐,不敢往。”第二,对所立诸侯国有废立予夺之权。如韩王成以不从无功,“不遣就国,更以为列侯。乃闻汉遣韩信略韩地,乃令故项籍游吴时吴令郑昌为韩王以距汉”[43],就是将韩王成的王权剥夺,而重新授予出身县令的郑昌。第三,在保持西楚霸主地位的同时,任何人不能轻易地打破这种由楚分封并称霸的格局。如刘邦出汉中东进时,项羽派武涉说齐王信曰:“天下共苦秦久矣,相与勠力击秦。秦已破,计功割地,分土而王之,以休士卒。今汉王复兴兵而东,侵人之分,夺人之地,已破三秦,引兵出关,收诸侯之兵以东击楚,其意非尽吞天下者不休,其不知厌足如是甚也。”[44]项羽对刘邦的指责,正是说他打破了这种格局。[45]
(三)楚“霸天下”的国家内部结构是郡县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缺乏决定了楚“霸天下”国家结构的形式是一种松散的分封制,但这种分封毕竟与周制的分封有本质的区别。从史料上来看,分封的各诸侯王,包括西楚在内的各诸侯国,其国家的内部结构实行的是郡县制行政管理,而非世卿世禄的贵族分封。《史记》、《汉书》记载了楚汉之际汉将领的功劳,其中之一就是他们所灭郡县的多少。《史记·靳歙列传》云歙:“从攻下邯郸。别下平阳,身斩守相,所将卒斩兵守、郡守各一人,降邺。从攻朝歌、邯郸,及别击破赵军,降邯郸郡六县。”《史记·灌婴列传》云婴:“凡别破军三,降定郡六,县七十三,得丞相、守相、大将各一人,小将二人,二千石已下至六百石十九人。”《汉书·夏侯婴传》云婴:“凡所得二千石二人,别破军十六,降城四十六,定国一,郡二,县五十二,得将军二人,柱国、相各一人,二千石十人。”《汉书·樊哙传》云哙:“定燕县十八,乡邑五十一。……定郡六,县五十二,得丞相一人,将军十三人,二千石以下至三百石十二人。”这些郡县乡邑当然包括昔日秦的建制,但相当多的仍是楚分封国内的行政建制。这证明自战国、秦以来的郡县乡里制仍然是楚“霸天下”国家内部的行政建制。楚国家内部还有封君制,如陈婴“为楚上柱国,封五县,与怀王都盱台。项梁自号为武信君”[46],刘邦“封为武安侯”,秦宛守“为殷侯”[47]等,但这些封君与战国秦的封君制度一样,只是衣食租税,而无治民权。
楚虽称帝,楚没有采取秦专制集权大一统的统治方式而采取“霸天下”的分封制也有内在原因。首先,如前所述,陈涉已开楚式分封制之先河,随后六国后纷纷自立,形成了十分复杂的局面。分土称王,不仅是六国后的企望,也是众多起兵者的希望。因此,楚如果要建立秦式的国家结构就必须彻底消灭各诸侯王业已形成的割据形势,并改变战国分裂的历史影响在秦汉之际的发展惯性,这远非短时间可以完成的。其次,“霸天下而臣诸侯”国家结构体现的是项羽的思想。项氏虽立怀王,并尊为义帝,作为楚法统的代表,但项氏,特别是项羽与怀王之间是强臣与弱主的关系,项羽并不想让怀王凌驾于自己之上,[48]而他自己暂时又不具备替代楚义帝的政治环境,因此,对项羽来说,要保证自己的军事实力、政治地位不被义帝所夺,实行分封制,架空义帝,以自身的实力称霸诸侯,远比建立统一的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更为适合。再次,这种“霸天下”的国家结构决定了取代秦的楚帝国是一种松散的封国联盟,封国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缺乏必要的政治联系。[49]但是也要看到,“霸天下”的国家结构的形成,毕竟把秦汉之际分裂的国家形态向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形态推进了一步。
楚虽然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处于亚国家的形态,但不能完全否认楚替代秦及六国后所建立的楚帝国的国家性质,楚及其分封的诸国与六国后的“自立”在国家形式上不能完全相提并论。汉初出现从制度上重楚的倾向,如司马迁立《秦楚之际月表》,明确表示楚是替代秦而立的,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云:“媚曰:故点婢,楚时去亡,降为汉,不数名数”,以及“皆故楚爵,属汉以比士。非诸侯子”等记载[50],都是把楚视为一个时代,把由楚入汉的人与其他诸侯国人区别开来。[51]学者论汉初重楚多从法统的角度,认为刘邦集团本由楚人、楚地而来,故汉初重楚,这当然是不错的。但应当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因为从制度层面来看,秦、楚、汉也是三个国家政权形式的前后演变,汉初否认其他诸侯国的合法性而独重楚,是因为楚以国家的形式替代秦,而其他诸侯则只是属于楚国家内部结构的一部分。
三 汉国家结构的起源与特征
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辨清的一个概念是国家与政权有无区别?国家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这是从国家的本质特点来说的。但是构成国家还需要有具体的要素。如人口、领土、主权等[52]。而政权是政治统治的工具,是权力的构成形式,是向国家转化的前提。有国家必然有政权,但政权的建立又不意味着国家的建立。国家与政权既有联系又有差别。我们知道,汉初采取的是郡国并行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是汉与这些王国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既往学者大都认为汉初国家已经具有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性质,汉初王国是汉国家地方行政结构中的一种,尽管这些王国表现出与中央集权的高度离心力。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看法,如认为汉初国家是“联合帝国”,汉与诸侯王国是并立关系说等[53],特别是张家山汉简材料中所反映的汉与诸侯王国的关系比以往文献材料的记载更为形象、具体,这都促使我们有必要对汉初国家结构的起源及其性质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我们试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分析。
(一)汉国家结构的产生。汉国家结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刘邦被封为汉王,王巴、蜀、汉中时始,尽管此时的汉还只是楚地方行政机构中的一部分。[54]但此年入汉中后刘邦“以何为丞相”,[55]说明汉国家结构的建设已经开始。同年,汉出击三秦王,表示汉已不再臣属于楚,也不再是楚“霸天下”国家结构中的一部分。汉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立正式开始。《汉书·萧何传》云汉二年:“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辄奏,上可许以从事。”《汉书·高祖本纪》汉二年:“于是置陇西、北地、上郡、渭南、河上、中地郡;关外置河南郡。更立韩太尉信为韩王。诸将以万人若以一郡降者,封万户。”置郡、县邑和分封王、侯并行,表示汉采取了与楚在国家结构建设上不同的策略。首先,汉在所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并不实行分封而采取郡县制。如上述诸郡即是如此。又《汉书·任敖传》:“高祖立为汉王,东击项羽,敖迁为上党守。”《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冯解:“以代太尉汉王三年降,为雁门守。”张苍“至霸上,为常山守。”唐厉“为东郡都尉。”张相如“以河间守击陈豨力战功。”这样的材料还有很多。[56]其次,汉对不能直接控制的地区或者采取分封的方式统治,如韩王信为韩王,或者因项羽所立诸侯王,使之归属于汉,不能归属者,则改之为郡,如刘邦还定三秦后,“魏王豹以国属焉”,后豹叛汉,汉“以豹国为郡”。[57]在汉五年称帝前后,刘邦共分封了八个异姓诸侯王。柳春藩先生对刘邦异姓王分封的原因有较细致的分析,是符合事实的。[58]汉初的国家结构就是在郡县制和分封制并行的环境中演化完成的。这是秦汉之际特殊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
灭楚后,刘邦完成了由汉王国向汉帝国的转化。《史记·秦楚之际月表》云:“杀项籍,天下平,诸侯臣属汉。”《史记·季布列传》云:“今上始得天下。”《史记·叔孙通列传》云:“汉五年,已并天下,诸侯共尊汉王为皇帝于定陶。”《史记·高祖本纪》云:“正月,诸侯及将相相与共请尊汉王为皇帝。”又云:“天下大定。高祖都洛阳,诸侯皆臣属。”史籍的这些记载说明此时的汉国家并不仅限于汉王国,而是包括各诸侯王国,刘邦是当时“天下”的皇帝,而非汉王国的皇帝。刘邦称帝是建立在诸侯王国“臣属”汉帝国,并作为汉国家结构一部分基础上的。与楚的中央集权被项氏所分割不同,建立汉帝国的刘邦或者说刘邦集团高层内部是统一的、完整的,皇权没有被分割。汉比楚不仅有着更为明确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意识,而且在具体国家结构的设计上也是朝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式的方向逐步前进的。郡县乡邑制度、官僚制度的建设自不待言,在与诸侯王国的关系上也和楚不相同。
(二)异姓诸侯王国在汉初国家结构中的地位
在汉国家结构的建设中,刘邦首先选择的是郡县制。郡县制所控制的地区是汉的经济来源,政治基础,[59]但在与楚争夺天下的过程中,对汉力量所不能直接控制的地区,则采取了分封制,这是汉藉以建立军事联盟抗击楚的一种手段,也是一种政治上的妥协。从史实上看,从汉获得合法性统治的各异姓诸侯王分封政权,与汉有着较为紧密的政治联系,也比楚“霸天下”的国家结构前进了一步。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汉对诸侯王有废立权。《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汉三年,……汉立张耳为赵王。”《史记·黥布列传》:“(汉)四年七月,立布为淮南王,与击项籍。”同传:“布遂剖符为淮南王。”《史记·淮阴侯列传》:“乃遣使报汉,因请立张耳为赵王,以镇抚其国。汉王许之,乃立张耳为赵王。”《史记·韩信卢绾列传》:“汉王乃立韩信韩王。”同传云:“五年春,遂与剖符为韩王。”《史记·季布栾布列传》:“天下已定,彭王剖符受封。”《史记·高祖本纪》:“更立韩太尉信为韩王。”《史记·高祖本纪》:“(五年)十月,燕王臧荼反,攻下代地。高祖自将击之,得燕王臧荼。即立太尉卢绾为燕王。”史载卢绾之立还是经过汉中央上上下下讨论决定的,《史记·韩信卢绾列传》云:“乃虏臧荼,乃下诏诸将相列侯,择群臣有功者以为燕王。……汉五年八月,乃立卢绾为燕王。”史书在分封王国的记载上大都使用“立”,“剖符”等字眼,是表示诸侯王国的政治权力来源于汉,他们与汉的关系不是并立、联盟的关系。 [60]
2、 汉在诸侯国有置吏权。《史记·魏豹彭越列传》:“汉王二年春,……乃拜彭越为魏相国,擅将其兵,略定梁地。”《史记·淮阴侯列传》:“即令张耳备守赵地,拜韩信为相国,收赵兵未发者击齐。”又同传云:“陈豨拜为钜鹿守”《集解》引徐广曰:“表云为赵相国,将兵守代也。” 《史记·韩信卢绾列传》:“及高祖七年冬,韩王信反,入匈奴,上至平城还,乃封豨为列侯,以赵相国将监赵、代边兵,边兵皆属焉。”上述相国,是汉在诸侯国所置。[61]当然诸侯国也有自己的置吏权。
3、 汉对诸侯王有诛杀权。《汉书·韩王信传》:“信得书,恐诛。”后柴奇给韩王信之书信中云:“陛下宽仁,诸侯虽有畔亡,而复归,辄复故位号,不诛也。”[62]
4、 汉对诸侯王有迁徙权。《史记·淮阴侯列传》:“汉五年正月,徙齐王信为楚王,都下邳。”《汉书·高祖本纪》云:“皇帝曰义帝无后。齐王韩信习楚风俗,徙为楚王,都下邳。”又《史记·韩信卢绾列传》:“上以韩信材武,所王北近巩、洛,南迫宛、叶,东有淮阳,皆天下劲兵处,乃诏徙韩王信王太原以北,备御胡,都晋阳。信上书曰:‘国被边,匈奴数入,晋阳去塞远,请治马邑。’上许之。” 徙齐王韩信为楚王,以及徙韩王信都是因为汉国家利益的需要。诸侯王必须服从。
5、 汉对诸侯王国有征兵权。如前述,黥布被立为淮南王,“与击项籍”,显然是率其国兵跟随刘邦的。《史记·淮阴侯列传》:“乃遣张良往立信为齐王,征其兵击楚。”《史记·魏豹彭越列传》云汉高祖:“至邯郸,征兵梁王。梁王称病,使将将兵诣邯郸。高帝怒,使人让梁王。”
6、 诸侯王要接受,或者至少要部分接受汉的法令、汉的监督。《史记·韩信卢绾列传》云:“燕王卢绾疑张胜与胡反,上书请族张胜。胜还,具道所以为者。燕王寤,乃诈论它人,脱胜家属。”卢绾在处理张胜问题上的“上书”当然是上至汉廷,至少证明诸侯王在处理王国内谋反、“族”刑等重大案件时是要上报中央的。又《史记·黥布列传》云其中大夫贲赫“言变事(指黥布谋反),乘传诣长安”,“汉使又来,颇有所验”,同样说明诸侯王的政治行为是受汉监督的。《史记·淮阴侯列传》云高祖:“乃诏齐捕蒯通”,说明汉的诏书在诸侯国内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关系不是相反的。我们以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没有来自王国的奏谳,还不能证明王国的所有案件都不需上报中央。
7、 诸侯王要定期朝觐中央,并参与中央决策。《史记·魏豹彭越列传》:“六年,朝陈。九年、十年,皆来朝长安。”《史记·叔孙通列传》:“汉七年,长乐宫成,诸侯群臣皆朝十月。”《史记·黥布列传》:“(淮南王)七年朝陈。八年,朝洛阳。九年,朝长安。”《汉书·高帝纪》:“上还洛阳。诏曰:‘……王、相国、通侯、吏二千石择可立为代王者。’燕王绾、相国何等三十三人皆曰”云云。
上述分析表明,汉初异姓诸侯王国与汉王朝不应是“并立”、“联合”的国与国的关系,而具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性质。[63]近年来有史家根据汉高祖十二年诏中“与天下之豪士贤士大夫共定天下”之语判断汉初皇权与诸侯王是“共天下”的关系,[64]不确。“共定天下”与“共天下”不是一个概念。“共天下”(《史记·项羽本纪》作“共分天下”)一语出自张良对刘邦的建议,而非刘邦自己承认的现实。实际上,刘邦承认的只是诸侯王在协助他平定天下过程中的功劳,汉国家对这种功劳的认可是给予他们相应的身份,而并不是承认他们享有分割皇权的权利。《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云:“汉兴,序二等。”《集解》引韦昭曰:“汉封功臣,大者王,小者侯也。”把诸侯王视为皇权所授予的一级爵位,把诸侯王的权力来源归结为国家赋予的等级地位,应是诸侯王国和汉之间政治关系的准确反映。
史书对汉初诸侯王国地位之高有许多尽人皆知的描述,这当然也包括异姓诸侯王在内,异姓诸侯王与同姓诸侯王不仅分封的原因不同,而且与中央的关系也不同。异姓诸侯王拥有更大的独立性。但是异姓诸侯王的这种独立性只是一种割据政权的独立性,与中国历史上其他时期的地方割据势力性质相同,而不具备国家的性质。我们习惯上所讲的诸侯国之“国”与汉国家,并不是同一个政治概念。异姓诸侯王国割据状况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其一是秦亡后,由于战国社会的巨大历史惯性,使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结构迅速瓦解,历史再现了列国并立的局面,从而为分裂割据政权的存在奠定了客观基础;其二是楚没有能够建立起中央集权。原因已见前述。然而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汉击败楚是以弱胜强,因此,在战争的过程中,汉不得不借助分封王侯的手段获得广泛的军事支持。[65]这些原因使得通过战争而获得王位的诸侯国在政治上拥有了比直辖郡更多的自主权,拥有了与中央集权相对抗的政治、军事、经济资本。刘邦在生前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他在称帝后即以各种名目消灭了除长沙王吴芮以外的其他七个异姓诸侯王。异姓诸侯王的消灭,使自秦末以来乘势而起,并因各种原因获得割据地位的政治势力被扫除干净。
(三)同姓诸侯王国在汉初国家结构中的地位
在消灭异姓诸侯的过程中刘邦又“尊王子弟大启九国”[66],先后分封了九个同姓诸侯王[67]。因此从国家结构形式看,汉帝国仍然实行的是郡国并行,而非单一的郡县制。那么在费尽心血剿灭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对抗的异姓诸侯王国之后,刘邦为什么还要采取建立诸侯王国这种方式实施国家统治呢?史籍对此有诸多解释:
《汉书·荆燕吴传》云:“荆王王也,由汉初定,天下未集,故虽疏属,以策为王,镇江淮之间。”
《汉书·高五王传》赞云:“悼惠之王齐,最为大国。以海内初定,子弟少,激秦孤立亡藩辅,故大封同姓,以填天下。”
《汉书·武五子传》云:“高皇帝览踪迹,观得失,见秦建本非是,故改其路,规土连城,布王子孙,是以支叶扶疏,异姓不得间也。”又同传云:“昔高皇帝王天下,建立子弟以藩屏社稷。”
《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云:“汉兴,序二等。高祖末年,非刘氏而王者,若无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高祖子弟同姓为王者九国,唯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有余人。……何者?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故广强庶孽,以镇抚四海,用承卫天子也。”
《续汉书·百官五》注引臣昭曰:“观夫高祖之创业也,……至于谋深虑远,封建子弟,蕃维盘固,规谋弘远。”
透过上述史料我们大体可以看到,同姓诸侯王的分封似乎主要出自刘邦的主观愿望,即用具有宗法血缘关系的诸侯王替代没有宗法血缘关系的诸侯王。其目的是为汉帝国建立牢固的政治与社会基础。关于同姓王的分封,李开元云:“汉之同姓诸侯王之封,其思想渊源可以说是受到周之分封同姓的影响,从近在身边的历史现实而言,则是接近于怀王之王政复兴的原则。”[68]柳春藩云:“刘邦错误地总结了秦朝短促灭亡的经验教训,以为秦代二世而亡是由于没有分封子弟为王,‘孤立无藩辅’。因此,他大封同姓为王。”[69]实际上,我们分析刘邦同姓诸侯王之分封,既不能将其与西周的分封等同,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对秦速亡历史的错误总结。首先,自春秋战国以来政治与社会形势的变化使西周“授民授疆土”的国家形式失去存在的基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历经数百年的时间和空间的演化并发展到秦的大一统,已是历史的大趋势。所以,无论是六国的复国,还是陈胜、项氏、怀王、刘邦的分封,都与世卿世禄的宗法血缘贵族等级分封制的国家结构没有关系,更不能以主持分封者的出身来判断分封的性质。[70]我们以为,汉初同姓王的分封,不过是皇权私有化的延伸。皇权与先秦的王权从传统权力的专制与私有角度看除了程度的不同外,并没有其他本质的不同,二者始终都将政治权力与宗法血缘相互融合在一起。因此,体现宗法血缘关系下权力财产再分配的同姓诸侯王分封制,只是皇权家天下的一种表现,与周制没有关系。
其次,汉初同姓诸侯王的分封又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并不完全是对秦速亡历史的错误总结。前已论及,秦的统一十分短暂,战国历史所呈现出来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习俗的地域性差异还有强大的生命力,尽管统一是历史的潮流,但统一的观念远没有深入人心。因此,无论是楚帝国还是汉帝国,在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道路上都必须面对战国历史仍具有强大生命力这个客观事实。这个事实决定:必须由类似于战国地域化的政治势力实施地域化的行政管理,建立完全统一的、完全由中央集权控制的郡县制的时机还不成熟。我们知道楚几乎完全放弃了中央集权制而采取彻底的分封制,个中除了内部怀王与项氏的矛盾因素外,客观环境的制约也是重要原因。楚帝国没有能够使秦亡后分裂的局面得到彻底改观,而汉初面对的同样也是这个局面。与秦王朝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平定天下不同,汉帝国是在与各种势力妥协、联合的情况下“共定天下”的,汉帝国不得不承认自秦末以来社会政治分裂的事实,承认战国以来社会文化的地域性差异与政治统一关系上巨大矛盾的客观存在,所以,在采取郡县制的同时,也采取分封的策略稳定各种地域政治势力,稳定社会秩序。因此,应当看到,尽管消灭异姓诸侯王后实行的同姓诸侯王分封体现的是皇权宗法血缘关系下的权力财产再分配,但还是当时客观形势使然。
以齐国为例,刘邦在徙韩信为楚王后,齐地即被改为郡县,但如同韩信当年请立齐王所例举“齐伪诈多变,反覆之国也,南边楚,不为假王以镇之,其势不定”[71]的理由一样,改设郡县后的齐地显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故汉高祖六年田肯上书时再次以战国的政治地理划分为依据力劝在齐地封王,《汉书·高帝纪》载其说云:“夫齐,东有琅邪、即墨之饶,南有泰山之固,西有浊河之限,北有渤海之利,地方二千里,持戟百万,县隔千里之外,齐得十二焉。此东西秦也。非亲子弟,莫可使王齐者。”随后刘邦下诏云:“齐,古之建国也,今为郡县,其复以为诸侯。”[72]史云刘肥被立为齐王后,“食七十余城。诸民能齐言者皆与齐”[73],改郡县为诸侯国显然是刘邦认识到了因齐故民、故俗、故地治理齐国的重要性。因故地、故人、故俗治理秦亡后出现的六国地域不独齐国,如韩信被迁楚地的原因之一是“楚地已定,义帝亡后,欲存恤楚众,以定其主。齐王信习楚风俗,更立为楚王。” 又如“魏相国建城侯彭越勤劳魏民,卑下士卒,……其以魏故地王之,号曰梁王。”[74]所谓“勤劳魏民”当是指彭越对魏地情况十分了解,有稳定魏地的特殊作用。总之,战国列国风俗文化、制度文化的地域性差异在汉初的客观存在,秦亡后分裂局面的一再出现,以及皇权的宗法血缘特点,是汉初同姓诸侯王分封制度形成的历史渊源。
汉初同姓诸侯王国并非只是分裂割据势力的象征,他们在汉帝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发展道路上也曾起过一定的历史作用。《汉书·曹参传》云:“参以齐相国击陈豨将张春,破之。黥布反,参从悼惠王将车骑十二万,与高祖会击黥布军,大破之。南至蕲,还定竹邑、相、萧、留。”他相齐九年,用齐兵协助镇压叛乱势力,用黄老术治理齐国,“齐国安集,大称贤相”,如果把此时的齐国完全说成是中央集权的对立物,是解释不通的。赵相周昌,极忠心于汉高祖,如陈豨反时,“上令周昌选赵壮士可令将者”[75],很难说他任相国时会把赵国演变为与汉相抗衡的地区[76]。诸吕之乱时,吕禄、吕产“内惮绛侯、朱虚等,外畏齐、楚兵,……犹豫未绝”[77],而以齐为首的王国对平定这场叛乱,稳定汉室更是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78]《汉书·文帝纪》载代中尉宋昌云:“高帝王子弟,地犬牙相制,所谓磐石之宗也”,《汉书·诸侯王表》云:“而海内晏如,亡狂狡之忧,卒折诸吕之难,成太宗之业者,亦赖于诸侯也”,这都部分反映了汉初同姓诸侯王所起积极作用的历史事实。[79]诸侯王国还是汉中央政府的经济来源之一,《汉书·高帝纪》云:“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关于“献费”的性质,史家有不同的看法,但诸侯王要将这部分收入如数上交中央是肯定的。汉轻地租而重人口税,这部分的收入必定可观。诸侯王国还是汉徭役的承担者,《汉书·惠帝纪》云:“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
史书还反映了汉与诸侯王国的其他许多政治、行政、礼仪上的关系。例如诸侯王国要奉行汉朝中央统一的政策法令。[80]中央的政策法令必须要颁发到诸侯国[81]。诸侯王要参与、执行中央重大事务的决策[82]。诸侯王要定期朝觐中央等等[83]。这些内容反映了诸侯王国是汉国家结构中的一部分,汉中央政府对其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上的支配权。
我们对汉初诸侯王国地位之高的记载不能作机械的、片面的和孤立的理解。以中央职官而言,只能说是大体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如汉中央的核心体制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而诸侯国是丞相和内史。诸侯国的傅与汉的太傅作用也大不相同[84]。而太尉一职除设于韩外[85],其他诸侯国似未见设立此职。尽管诸侯王国与汉在职官上“尊无异等”,但周昌由御史大夫迁为赵相,连刘邦也认为是“左迁”[86],贾谊以太中大夫为长沙王太傅,被认为是“适去,意不自得”[87],说明二者在社会地位上并不相等。
汉初中央政府既深刻认识到分封诸侯王对加强国家统治的必要性,也深刻认识到“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尊无异等”等问题存在的巨大危害性。因此,在铲除异姓诸侯王国势力,六国后、豪强势力的同时,汉政府就已经着手调整这种不平衡的国家结构关系。从张家山汉简看,高祖至吕后时期,从法律上严格防范人口及重要物资流往诸侯国,加强对诸侯国人政治上的防备,是国家的主要措施。从文献记载相比较来看,这些措施有着连续性的特点。如孝惠帝元年还颁布了“除诸侯相国法。”[88]文帝时,二千石官开始由中央任命[89]。景帝中二年“更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90],中三年“罢诸侯御史中丞”[91],“罢诸侯御史大夫官”[92],中五年“更命诸侯丞相曰相”,中六年以后,又将汉中央职官名称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对诸侯王国官吏进行了大幅度削减,这都是出自于中央与地方尊卑等级关系法制化的需要[93],出自于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行政管理更加整齐划一的需要。应当注意的是,在抑制诸侯王国的过程中,汉政府采取的是削弱王国实力而扩大王国总数的政策,与西汉初期相比,西汉晚期的诸侯王国不仅没有减少而且有所增加。这个状况也恰恰说明诸侯王国之“国”与我们所理解的国家含义并不一样。
四 张家山汉简中所反映的汉与诸侯王国关系辨析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中记载了汉初国家对诸侯王国防范的有关具体措施。《二年律令》系吕后时期的法律文书,而《奏谳书》案件则大都有明确的时间,均可以作为我们分析的依据。前揭臧知非文对简文中所反映的汉对诸侯王国防范措施的具体实施状况做了详细论证,此不赘述。结合臧文,我们可以对汉初国家与诸侯王国的关系形成如下认识:
第一,在与诸侯国的边界地区设置军事防御系统,防止诸侯国的侵扰。对防守不力,乃至谋反、投降者,施以严厉的法律惩处。 第二,禁止诸侯国在汉直接控制的地区诱人口,以及从事间谍活动,违者处以酷刑。第三,严格关防,制定详细的法律制度禁止随意出入关、津、塞(包括官吏),以各种方式防止汉民流入诸侯国,各级官吏管理不善者将受法律严惩。第四,禁止汉民与诸侯国人、诸侯国人之间相互婚姻。第五,禁止重要物资,如马、黄金、铜等流入诸侯国。第六,这些法律的制定大都以“制诏”的形式颁布,以及具体案件发生后需要奏谳方能裁定,说明汉对如何处理与诸侯国的关系高度重视,但政策还在发展变化之中。
张家山简提供了比以往更为细致的汉与诸侯王国关系的实例,也引起了学者们对汉初国家结构问题的重新思考。[94]因此,辨析清楚张家山简中汉与诸侯王国关系的性质,对于我们理解汉初的国家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需要看到的是,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汉与王国关系紧张、对立问题在既往文献材料中也有若干线索。例如,在与诸侯国接壤的边境地区设立关防等防御系统,据贾谊的记载可能秦代即如此。《新书·过秦下》云:“秦并兼诸侯山东三十余郡,修津关,据险塞,善甲兵而守之。”汉继续了这个政策。《新书·壹通》云:“所谓建武关、函谷、临晋关者,大抵为备山东诸侯也。天下之制在陛下,今大诸侯多其力,因建关而备之。”司马迁还记载了汉初不少人提出的应对战国时期东方诸侯所控制地区应当有所防备的思想,这种防备东方诸侯的思想甚至是刘邦迁都关中的根本原因之一[95]。《史记·留侯世家》载张良云:“夫关中左殽函,右陇蜀,沃野千里,南有巴蜀之饶,北有胡苑之利,阻三面而守,独以一面东制诸侯。”《史记·刘敬列传》云:“且夫秦地被山带河,四塞以为固,卒然有急,百万之众可具也。因秦之固,资甚美膏腴之地,此所谓天府者也。陛下入关而都之,山东虽乱,秦之故地可全而有也。夫与人斗,不搤其亢,拊其背,未能全其胜也。今陛下入关而都,案秦之故地,此亦搤天下之亢而拊其背也。”又同传云:“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文献不仅反映出汉对昔日东方诸侯国所在地区社会异动势力的忧虑,也反映出新立王国在边界上对汉郡加强军事提防的事例。《史记·黥布列传》云高帝十一年:“夏,汉诛梁王彭越,醢之,……淮南王方猎,见醢,因大恐,阴令人部聚兵,候伺旁郡警急。”“旁郡”,应是指在汉直接控制郡的边界警备。这种相互提防,当然牵涉到军事防御系统的建设。简文中关于汉限制诸侯王国从外部获得人力、物力资源的记载,文献中也可寻见踪影。如《新书·壹通》云:“所谓禁游宦诸侯及无得出马关者,岂不曰诸侯得众则权益重,其国众车骑则力益多。故明为之法,无资诸侯。……岂若一定地制,令诸侯之民人骑二马不足以为患,益以万夫不足以为害。今不定大理,数起禁,不服人心。”“数起禁”,即指汉不断制定限制人口、重要物资等流往诸侯国所采取的法律措施,贾谊指出这种禁令“不服人心”,耐人寻味。又《史记·吴王濞列传》载:“他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讼共禁弗予”,同传晁错列举刘濞的罪状之一是“诱天下亡人,谋作乱”,文帝时令薄昭责让淮南厉王长书中云:“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96]”,景帝制诏列吴国之罪“诱受天下亡命罪人”[97]等等,都是汉国家从法律上禁止汉民、禁止重要物资流往诸侯国这一政策具有连续性的明证。简文中将汉直接统治区域的人民称为“汉民”,从而与诸侯国人相区别,在文献中也有间接反映。如《汉书·荆燕吴传》中有“汉兵”、“吴兵”、“楚兵”、“齐人”等称呼,正是诸侯王国人与汉直辖地人在称呼上有身份区别的表现。尽管文献和汉简大体可以互证,但相较文献来说,张家山汉简的内容无疑更加具体。
我们认为,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汉与诸侯王国关系的法律是汉帝国建立后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控制分裂割据势力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部分。它所包含的实质内容,不仅针对同姓诸侯王,而且也是针对异姓诸侯王、昔日六国旧贵族、豪强的。因此,正确判断张家山汉简中所反映的汉与诸侯王国关系的性质,必须对汉初中央与地方矛盾关系的特点认真加以分析。
细检简帛与史籍,汉初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围绕着三个层次展开的。第一个层次是汉与诸侯国所在地域旧势力的矛盾,这种矛盾虽然与诸侯国有关,但并不能将其与诸侯王国的矛盾等同。我们知道,汉初无论是异姓王的分封还是同姓王的分封,乃至自身所直接控制的地区,大体是按照战国政治地理、自然地理来划分的。汉国家分封诸侯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控制这些地区自战国以来的社会异动势力。如刘邦以“齐王韩信习楚风俗,徙为楚王”,彭越“勤劳魏民”而为梁王[98],韩信“因请立张耳为赵王,以镇抚其国。汉王许之,乃立张耳为赵王”[99],以及刘邦将已建立郡县制的齐地又复为国,无疑都是对这些地区旧势力力量强大的担忧。前述刘敬等所云“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就是实际情况反映。刘邦在政权相对稳定后,对诸侯国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迁徙其土地上的强宗、贵族至关中。《汉书·高帝纪》高祖九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史记·刘敬列传》载刘敬云:“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居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上曰:善。乃使刘敬徙所言关中十余万口。”《汉书·地理志》:“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以奉山园也。”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临菑狱史阑案,就具体反映了汉初在迁徙齐国大族田氏女子南的过程中所引发的一桩难以判决的案子。史书还记载了不少汉初由六国地区徙往关中者的实例:《汉书·冯唐传》:“(唐)祖父赵人也,父徙代。汉兴徙安陵。”《车千秋传》:“其先齐诸田徙长陵。”师古曰:“刘敬所言徙关东大族者。”《萧望之传》:“(望之)东海兰陵人,徙杜陵。”《田延年传》:“先齐诸田也,徙阳陵。”《魏相传》云魏相之先人自济阴定陶徙平陵。《黄霸传》云霸之先人:“以豪杰役使徙云陵。”《后汉书·廉范传》云范“赵将廉颇之后也。汉兴,以廉氏豪宗,自苦陉徙焉。”这些均说明与秦一样,旧的战国列国政治势力以及所谓“豪猾之民”[100],是汉帝国建立后所要防范的重要对象,是汉初中央集权控制地方分裂势力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汉与他们的矛盾与诸侯国无关。
第二个层次是汉初中央政府与异姓诸侯王国在政治、军事上控制与被控制的矛盾。异姓诸侯王是汉初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与宗法血缘关系下的同姓诸侯王性质有别。史云异姓诸侯王:“见疑强大,怀不自安,事穷势迫,卒谋叛逆”[101],说明汉中央政府在分封他们伊始彼此就存在着高度的戒备心理,从而注定了汉与异姓诸侯王国的关系是一种十分紧张、对立的关系。史籍中亦反映一二。如《汉书·韩信传》云:“信初之国,行县邑,陈兵出入。”《汉书·黥布传》:“(黥布)阴令人部聚兵,候伺旁郡警急。” 在剿灭异姓诸侯王这一接近战争状态的过程中,以法令的形式明确中央政府的态度更是十分必要的。《汉书·高帝纪》载陈豨反时,高祖令“诸县坚守不降反寇者,复租赋三岁。”因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来诱及为间者,磔”,以及《二年律令·捕律》中“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钱万,有(又)行其购”等明显具有敌对状况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异姓诸侯王与中央关系紧张、对立情况的延续,甚至这些法律可能就是在那个时期制定而延续至吕后时期的。
第三个层次是汉初中央政府与同姓诸侯王国的矛盾。在消灭异姓诸侯王过程中产生的同姓诸侯王虽然出自于刘邦的主动分封,并且被分封者与刘邦有着宗法血缘关系,但王国毕竟不同于郡县,掌握一方军政大权的诸侯王国,终究要与中央集权产生离心力,这是体制本身所决定的。不过,我们并不能认为汉在分封同姓诸侯王伊始就存在着十分尖锐、对立的矛盾,而应当看到其中的发展变化过程。[102]汉与诸侯王国存在着的矛盾首先表现在尊卑等级上。贾谊在《新书·等齐》、《阶级》、《服疑》等篇以及《史》、《汉》等史书中,对诸侯王国“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尊无异等”等状况表示出的深深忧虑,就是典型反映。但这种尊卑等级上的矛盾还不能影响中央政府对他们的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虽然官制形式上二者尊等,但汉对诸侯王国仍有政治上的支配权。其次,从高祖晚年至文帝时,汉与诸侯王国的矛盾又有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中央政府如何控制王国势力逐步强大的问题上。王国势力的强大既表现在政治上,也表现在经济上。从政治上看,高祖以后能够控制诸侯王国局面的傅、相逐步减少,中央官僚出于种种担忧而不愿在王国任职,从而使诸侯王在政治上有了充分的发展机会。[103]史云文帝时吴“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它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颂共禁不与。如此者三十余年,以故能使其众。” [104]齐国在这一时期政治上亦有企图,如诸吕之乱时,“朱虚侯、东牟侯欲从中与大臣为内应,以诛诸吕,因立齐王为帝”[105],《新书·宗首》云:“今或亲弟谋为东帝”。同书《亲疏危乱》云:“诸侯王虽名为人臣,实皆有布衣昆弟之心,虑无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黄屋。汉法非立,汉令非行也”,更是诸侯王普遍真实心态的写照。从经济上看,王国所在地区大都是经济发达地区,诸侯王又几乎拥有王国土地上的一切经济收入。合法与非法的经济建设使诸侯王国力量迅速增长。如惠帝、高后时刘濞在吴“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106]。为了控制因经济上的发展而与中央产生的对立,汉采取各种措施限制王国经济的发展。张家山汉简中对诸侯国的高度提防,对流亡人口的限制,对津关塞出入的严格控制,也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在其中。最后,文帝末年至景帝时,由于中央政府对其抑制力度的迅速加大,使汉与诸侯王国的矛盾最终演化为军事冲突。[107]景帝采取果断措施,于前三年平定七国之乱,基本解决了同姓诸侯王国割据一方的问题。
上述三种矛盾中,与六国旧贵族、宗法豪强的矛盾属于国家与社会异动势力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不仅存在于汉初,也存在于其他历史时期,它反映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与异姓诸侯王和同姓诸侯王的矛盾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割据势力之间的矛盾。汉政府对异姓诸侯王国的设立与消灭,对同姓诸侯王国的设立、限制和逐步削弱,都是统一国家内部不断调整政治、行政结构的产物。诸侯王国的设立是对秦亡以后社会复杂化局面正确处理的结果,诸侯王国的消灭与削弱又顺应了战国以来社会趋向统一的大趋势。它与中国历史上其他时期中央集权与地方分裂割据势力矛盾关系的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因而不能将其视为超越中央与地方关系之上的所谓国与国的关系。
总之,国家结构不是统治阶级任意选择的结果,它是特定时期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产物,是一种合力的结果。[108]春秋战国之际,不同于宗法血缘贵族等级分封制的新的郡县制国家结构形式产生,战国后期的列国大体都是建立在这种新的国家结构之上的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战国列国纷争和社会经济文化日益交流频繁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要求愈益强烈。秦的统一就是这种客观潮流的产物。但是,秦所建立的这种高度单一的国家结构忽视了战国以来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仍存在巨大差异的客观现实,加上其统治政策的偏差,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迅速激化。秦的统一只存在短短的十五年,统一国家的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在秦亡之后极短时间内战国列国的复活,使统一的国家观念崩溃,统一的国家结构迅速瓦解,历史出现了向战国复归的局面。
刘邦及其集团自入关中后,在国家结构的建设上就已明确了承秦制。但是,承秦制而再建统一帝国的道路又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在国家结构建设上,汉不得不面对秦亡以来六国后的复国以及陈涉、项羽的分封,面对强大的“霸天下”的楚国家结构的存在,面对战国历史发展的巨大惯性影响。因此,汉采取了变通的郡国并行的国家结构形式,这种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了汉初历史与现实的客观状况。汉初社会经济残破,地方割据势力强大,中央集权有限,因此,统治阶级在与分裂势力作顽强斗争的同时,也要求“郡国自拊循其民”,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国家意识形态,给予包括郡国在内的地方政府较大的自主权,为缓和汉初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奠定了政治基础。事实证明汉初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是正确的,对于汉初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109]
国家结构是动态的、变化的。自战国以来,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而郡国并行的国家结构毕竟不能长久地满足汉帝国国家政治与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于是,在调整、限制、打击王国势力的过程中,郡县制逐步成为汉国家结构的主体。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汉武帝从政治、经济、文化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大为加强。可以说,国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是武帝时代汉帝国强盛的政治基础。
(原载《秦文化论丛》第12辑,三秦出版社2005年。)
注释:
[1] 王松、王邦佐主编:《政治学》,第46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
[2]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第241页,群众出版社,1988年。
[3] 关于春秋至战国的国家形态演变,许倬云在《东周到秦汉:国家形态的发展》(载《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一文中有不少精辟的论述,如他认为:“春秋时代的列国,并不是国家的初型,而是西周国家瓦解后的残余。”春秋列国间的战争和内部冲突,使“……西周瓦解后列国不完整的国家功能及结构,转变为完整的主权国家。”战国时代则“循着同一方向发展,……转变为充分具体的国家。”但也有不同看法,谢维扬在《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一书中认为:“就中国战国时期国家形态而言,它已经同典型的周朝国家制度有了巨大的不同。但是战国时期也还没有产生真正成熟类型的国家制度,这种制度还在形成中。”(第460页)
[4] 例如,臧知非在《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中央与诸侯王国关系论略》一文中指出:“自20世纪以来所有的秦汉史论著在论及西汉行政体制变革时,都谓刘邦的分封是把秦朝的郡县单轨制变为郡县和分封双轨制,把分封制下的王国和侯国与郡、县并立,封国和郡县同是中央集权政体下的行政单位。……现在是修正以往认识的时候了。”(《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0辑,第314页。)按:对汉初国家行政体制的认识并非如臧先生所云自20世纪以来完全一致,如李开元在《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一书中就提出:“西汉初年,其时代特征,乃是类似战国后期的后战国时代,其郡国制之王国,并非一级政区,而是和汉并立的独立王国。”(三联书店,第251页。2000年)此外,陈苏镇对汉初国家行政体制也从侧面提出过质疑,如他说:“文帝之前可能没有要求内诸侯用汉法的明确规定,即使有也必定形同虚设。”(《汉代政治与〈春秋〉学》,第88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不用汉法,当然也意味着王国与郡县和中央集权关系的不同。
[5] 《史记·秦始皇本纪》。
[6]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第26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
[7] 我们注意到,李斯和秦始皇反驳王绾和淳于越等人观点时所引用的论证材料虽牵涉到周制,但不实行分封的真正理由仍是战国纷争给天下造成痛苦的历史事实。
[8] 关于这一点,陈苏镇在《汉代政治与〈春秋〉学》一书第一章中有系统的论述。胡宝国在《汉唐间史学的发展》一书中说:“政治上结束战国是在秦代,而从文化上看,战国还远未结束。” (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15页。)
[9] 关于秦汉之际呈现出战国历史的特征古今史家都有论述,如《史记·吕太后本纪》太史公曰:“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这是把秦汉之际的历史径称为“战国”。贾谊在《过秦论》中说:“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也。”这也表示秦的历史是战国历史的延续。今人田余庆在《说张楚》一文中再次强调了这个特点,他认为秦楚汉间的国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战国时代国际关系的重演与发展。(参见《秦汉魏晋史探微》,中华书局,1993年)此外,李开元和陈苏镇分别在《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和《汉代政治与〈春秋〉学》二书中对这一问题有深刻的阐述。
[10] 前揭李开元著,第75页。
[11] 《史记·项羽本纪》。
[12] 关于秦汉之际楚制的复兴与影响请参阅田余庆:《说张楚》,《历史研究》1989年第2期。卜宪群:《秦制、楚制与汉制》,《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13] 《汉书·项籍传》。
[14] 《汉书·项籍传》。
[15] 《史记·项羽本纪》。
[16] 《汉书·项籍传》。
[17] 《史记·高祖本纪》。
[18] 《史记·陈涉世家》。
[19] 《史记·陈涉世家》。
[20] 《史记·秦始皇本纪》。
[21] 《史记·陈涉世家》。
[22] 《史记·项羽本纪》。
[23] 《史记·田儋列传》。
[24] 《史记·陈涉世家》。
[25] 《史记·韩信卢绾列传》。
[26] 参见《说张楚》。
[27] 《史记·陈涉世家》。
[28] 据《史记·陈涉世家》,陈涉密谋起兵的号召之一是“诈称公子扶苏”,但陈涉后来并未坚持这一号召。
[29] 李开元在将胡亥、襄强、韩广皆归入“陈涉复国建王期”,其实都与陈涉政权无关。又秦去帝号称王者并非胡亥,而是子婴。(参见前揭著第78页,三联书店,2000年。)
[30]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
[31] 《史记·陈涉世家》。
[32] 《史记·项羽本纪》。同书《高祖本纪》云:“及项羽杀宋义,代为上将军,诸将黥布皆属,破秦将王离军,降章邯,诸侯皆附。”又同书《黥布列传》云:“楚兵常胜,功冠诸侯。诸侯兵皆以服属楚者,以布数以少败众也。”均是证明钜鹿之战后楚对其他诸侯的军事支配权。
[33] 按:秦末由于六国后的复国,“帝制”出现危机,但恢复帝制的企图仍然未绝,如张耳、陈余劝陈涉称帝,项羽尊怀王为帝,又《史记·黥布列传》云布曰:“欲为帝耳。”这些都是刘邦恢复帝制的基础。究其根本,乃是战国以来,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帝制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
[34] 吴非在《楚汉帝月表》中立《楚义帝本纪》,亦云:“楚义帝者,以诸侯推尊为共主,而奉命由王称帝,故义之”。孙德谦等在读《楚汉帝月表》后《跋》中,对怀王(义帝)为天下共主之事实多有论证,可参看。(文载梁玉绳等撰《史记汉书诸表订补十种》上册,中华书局,1982年。)
[35] 田余庆在《说张楚》一文中云:“项羽不会自安于称楚王而长久地与诸侯王并立,不会眼看着业已空出的帝位而毫不动心。所以他除了在分封诸侯王中隐伏心机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动作。第一步,他把楚怀王升格为楚义帝,以楚帝代替秦帝的法统地位,并就此承认帝业的合法性。……。” (《秦汉魏晋史探微》,第27页,中华书局,2004年。)按,田先生对项羽的心态以及秦、楚帝法统的交替分析都十分精辟。但项羽是尊怀王为义帝在前,分封诸侯王在后,不是相反。
[36] 《史记·黥布列传》载汉三年刘邦败于彭城,欲劝说九江王英布“发兵倍楚”,随何至淮南曰:“汉王使臣敬进书大王御者,竊怪大王与楚何亲也。淮南王曰:寡人北乡而臣事之。随何曰:大王与项王俱列为诸侯,北乡而臣事之,必以楚为强,可以托国也。”淮南王说“臣事之”,是指他的王国是由楚分封而来的,故应当臣属于楚。随何认为,英布与项羽俱列为诸侯,地位是平等的,英布之所以对楚称臣并不是因为他们之间有君臣关系,而是因为实力上的强弱关系。其实随何是故意混淆了楚义帝生前死后楚帝国的国家概念的变化。项羽杀义帝、虚帝位,而自己又没有取而代之,历史又恢复到列国并列,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局面。但实际上,项羽之所以能够“霸天下而臣诸侯”既有楚帝在法统上处于诸侯王之上的因素,又有项羽军事实力上的因素。
[37] 《史记·秦楚之际月表》。
[38] 《史记·高祖本纪》。
[39] 《史记·淮阴侯列传》。
[40] 李开元认为:“项羽封王之原则是军功封王”,“他是否定血缘世袭之贵族王政原则而采用了平民王政的军功原则的。”(参见前揭著第86页。)其实,军功绝非项羽分封的惟一原则,典型者如刘邦被封为汉王就不是按照军功原则来分封的。又司马欣是“尝有德于项梁”而被封为塞王的。史书关于项羽不能因功分封而失天下的记载甚多,无需列举,且都是当时人的看法,也证明李氏“军功封王”的观点不完全符合史实。关于“平民王政”的提法也有欠妥之处,有关评述详见卜宪群《评〈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载《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
[41] 《汉书·萧何传》。
[42] 《史记·项羽本纪》。
[43] 《史记·韩信卢绾列传》。
[44] 《史记·淮阴侯列传》。
[45] 史书记载刘邦东进是争天下,如《汉书·韩信传》云:“必欲争天下”,“今东乡争权天下”云云,都是指与楚争天下。
[46] 《史记·项羽本纪》。
[47] 《史记·高祖本纪》。
[48] 史书曲折反映了怀王与项氏之间不和谐的关系,《史记·项羽本纪》云怀王立后,以陈婴为楚上柱国,后以共敖为柱国。楚徙彭城后,怀王“并项羽、吕臣军自将之。以吕臣为司徒,以其父吕青为令尹。以沛公为砀郡长,封武安侯,将砀郡兵”,置宋义“为上将军”,似乎没有给项氏在中央留下任何重要职位,项梁为武信君史云“自立”,均说明非怀王所立,怀王对项氏有所防范。
[49] 李开元对项羽分封的特点也有较透彻的分析,参见前揭其著第107页。
[50]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第214、220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
[51] 史籍,如《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在记载汉初功臣时许多都有一个“入汉”时间与入汉前后职务变化的问题,如蔡寅“以魏太仆三年初从”,卢卿“以齐将汉王四年从淮阴侯起无盐”,陈平“以故楚都尉,汉王二年初从修武”,丁复“以赵将从起邺,至霸上,为楼烦将,入汉”,冯解“以代太尉汉王三年降,为雁门守”。但《史记》不立“秦齐”、“秦赵”、“秦魏”之际月表而独立《秦楚之际月表》,显然是把他们包括在楚的时代范围内。所谓“楚时”、“故楚”都是以楚作为这个时代的标志。班固云“楚汉之际,豪杰相王”(《汉书·魏豹田儋韩王信传》赞)也是以楚作为汉建立前国家地位的象征。
[52] 参见奚广庆主编:《政治学概论》(修订本),第4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53] 参见前注李开元、臧知非文。
[54] 李开元认为刘邦集团“脱离楚国政权,接受分封,建立汉王国,由楚国的地方政权发展成为独立的国家政权”(参见前揭其著第247页)。作者从法统的角度将汉国家的起源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群盗集团阶段,楚国的沛县和砀郡政权阶段,汉王国独立国家政权建立的阶段,汉帝国政权建立阶段。但他认为“刘邦集团根据怀王之约接受了秦王国的法统”,并建立独立国家政权的观点我们并不同意。接受分封的汉王国是楚帝国“霸天下”国家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国家政权。至于刘邦接受“秦王国的法统”更没有事实的依据,“怀王之约”并没有实现,即便实现,战国以来楚秦关系的对立,也决定怀王不可能恢复秦的法统。刘邦依据秦之故地与楚争夺天下,改承秦制是事实,但与秦法统没有关系。
[55] 《汉书·萧何传》。
[56] 《汉书·地理志》中有关于刘邦所置郡的记载。同《志》云:“汉兴,以其郡(太)大,……故自高祖增二十六。”
[57] 《史记·魏豹彭越列传》。集解引高祖本纪曰:“置三郡,河东、太原、上党。”
[58] 参见《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第37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
[59] 如《汉书·萧何传》载何为丞相“留收巴蜀,填抚谕告,使给军食。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辄奏,……计户转漕给军。”这些地区都是汉设郡县管理的地区。
[60] 《史记·魏豹彭越列传》载魏豹云:“今汉王慢而侮人,骂詈诸侯群臣如骂奴耳,非有上下礼节也。”这是指“魏王豹以国属焉(汉)”后的汉魏关系是上下之间的关系。其他诸侯也应如此。
[61] 李开元云:“汉之异姓诸侯王国相,同项羽时一样,也是由各王自置的。”(参见前揭书第111页。)但是细检史籍,这个原则并不是普遍的。如彭越、韩信、陈豨都是由汉在异姓诸侯王国所设的相国。又《史记·曹相国世家》云:“韩信为齐王,引兵诣陈,与汉王共破项羽,而参留平齐未服者。……韩信徙为楚王,齐为郡。参归汉相印。”此证明曹参也是汉在异姓诸侯国所置的相。.
[62] 《史记·韩信卢绾列传》
[63] 汉初与汉具有国与国并立关系特点的有南越。史称南越王赵佗“乃乘黄屋左纛,称制,与中国侔”,但陆贾出使南越后,赵佗“去帝制黄屋左纛”(《史记·南越列传》),并且“称臣奉汉约”(《史记·郦生陆贾列传》)后,南越与汉变成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所谓国与国的并立关系是两个地位相等的中央政权之间的关系,在古代中国,其表现之一是称帝,建立帝制。如淮南王谋反时,刘邦“遥谓布曰:‘何苦而反?’布曰:‘欲为帝耳。’”(《史记·黥布列传》)黥布欲称帝,即打破了汉与淮南王国之间的政治统属关系,变成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这是汉所不能容忍的。
[64] 参见前揭李开元书第4章第三节。
[65] 关于异姓诸侯王的分封原因,前揭陈苏镇著第一章《西汉再建帝业的道路》中有十分细致的分析,值得一读。
[66] 《汉书·诸侯王表》序。
[67] 九个诸侯王是将荆、吴合而为一,如果将其分开则为十国。
[68] 前揭李开元著,第91页。
[69] 前揭柳春藩著,第43页。
[70] 参见卜宪群:《评〈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
[71] 《史记·淮阴侯列传》。
[72] 据《史记·田儋列传》记载,刘邦还企图召田横从海岛归来立为王,虽未明确以其为齐王,但极可能也是出于安定齐地、重立齐王的考虑。由于田横的自杀使我们没有能够看清刘邦的全部用意。参见前揭陈苏镇著第78--79页。
[73] 《汉书·高五王传》。注引孟康曰:“此时流移,故使齐言者还齐也。”师古曰:“欲其国大,故多封之。”
[74] 《汉书·高帝纪》。
[75] 《汉书·高帝纪》。
[76] 参见《汉书·周昌传》。
[77] 《史记·吕太后本纪》。
[78] 《汉书·高后纪》云:“上将军禄、相国产专兵秉政,自知背高皇帝约,恐为大臣诸侯王所诛,因谋作乱。时悼惠王子朱虚侯章在京师,以禄女为妇,知其谋,乃使人告兄齐王,令发兵西。……以诛诸吕。”
[79] 王云度先生在《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秦汉史论丛》第四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84年)一文中认为:“汉初的分封不是历史出现了局部的倒退,而是促进了历史发展。”
[80] 参见前揭柳春藩著第49-50页。又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未刊稿)一文也认为,诸侯王国“其审判断狱依据的法律还是统一的,是要奉行汉中央政府颁布的法令的。”
[81] 《汉书·高帝纪》十一年诏中的有关规定就是由“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的。这表明诸侯王国是汉国家行政序列中的一个等级。
[82] 如高帝五年“诏诸侯王视有功者立以为燕王。”六年“韩王信等奏请……立刘贾为荆王,……交为楚王。”十年“令诸侯王皆立太上皇庙于国都。”十二年“诏诸侯王议可立为燕王者。”(《汉书·高帝纪》)惠帝元年“令郡诸侯王立高庙。”三年“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汉书·惠帝纪》)文帝前十五年春“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汉书·文帝纪》)
[83] 参见《汉书》本纪及《吴王刘濞传》。
[84]吴荣曾先生在《西汉王国官制考实》(《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一文中,通过对王国傅、相、内史、御史大夫等职官职能、地位详细论证后指出,中央职官与王国不仅“绝非完全一致”,甚至还有很大的不同。这个看法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85] 参见《汉书·韩王信传》。
[86] 《汉书·周昌传》。注引师古曰:“是时尊右而卑左,故谓贬秩位为左迁。”据此,王国相与不仅与汉丞相秩不同,而且与御史大夫秩亦不同。
[87] 《汉书·贾谊传》。
[88] 《史记·曹相国世家》。
[89] 参见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王国官吏”条。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
[90] 《汉书·景帝纪》。
[91] 《史记·孝景本纪》。
[92] 《汉书·景帝纪》。
[93] 《汉书·景帝纪》,《汉书·百官公卿表》。
[94]汉初诸侯王国是汉国家结构中的一部分,还是独立于汉国家结构之外的主权国家,学者们见仁见智。大体说来,20世纪的史学家虽然从各个侧面强调了汉初诸侯王势力之强,但基本都认为王国是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的一部分,汉代实行的是郡国并行制,这方面的论证很多,无需例举。但亦有新的看法,如前揭臧知非文认为:“在七国之乱以前,无论在主观认识上,还是在制度上,诸侯王国与朝廷都是国与国的关系,或者说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而不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又前揭李开元著作中虽然承认汉朝对于诸侯王国有“政治主导权”,“汉帝国之立法权和外交权在于汉朝”,诸侯王要奉行汉法,但他仍然强调汉王朝是一个“联合帝国”,是“一个握有政治主导权的国家支配复数国家的政治状态”,因而诸侯王国是“具有行政、国防、司法等自主权的独立国家”。既然是“独立国家”,“国与国的关系”,那么他们就不是汉国家结构中的一部分了。
[95] 参见前揭陈苏镇著第73页。
[96] 《汉书·淮南厉王长传》。
[97] 《汉书·荆燕吴传》。
[98] 《汉书·高祖本纪》。
[99] 《史记·淮阴侯列传》。
[100] 《后汉书·酷吏列传》。
[101] 《汉书·韩彭英卢吴传》赞。
[102] 《汉书·高帝纪》汉高祖在五年诏中云:“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汉书·高五王传》云高祖六年立齐王刘肥时:“诸民能齐言者皆与齐”,注引孟康曰:“此时流移,故使齐言者还齐也。”师古曰:“欲其国大,故多封之。”这两则材料至少说明汉高祖五、六年时对诸侯国的人口限制政策并不严密,与《奏谳书》十年案中反映的中央与地方情况有别。
[103]《新书·宗首》云:“今或亲弟谋为东帝,亲兄之子西向而击,今吴又见告矣。天子春秋鼎盛,行义未过,德泽有加焉。……然而天下少安者,何也?大国之王幼在怀衽,汉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数年之后,诸侯王大抵皆冠,血气方刚,汉之所置傅归休而不肯仕,汉所置相称病而赐罢。彼自丞尉以上遍置其私人。”
[104] 《汉书·荆燕吴传》。
[105] 《汉书·高五王传》。
[106] 《汉书·荆燕吴传》。
[107]文帝以诸侯王入承大统,他的王国政策值得注意。《汉书·文帝纪》云文帝将:“吕氏所夺齐楚地皆归之。”在群臣议立太子时,文帝推让“诸侯王宗室昆弟有功臣”者,并“令郡国无来献”,“令诸侯无入贡”。甚至“除关无用传”,对此《汉书·景帝纪》云:“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注引张晏曰:“孝文十二年,除关不用传,令远近若一。”孝文十二年至景帝四年,是汉代惟一不使用关传的时期。这些政策应当反映文帝对诸侯王国态度有所变化。
[108] 参见杨小云:《新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研究》第二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109] 史家对这个时代颇多赞美之词,《史记·吕太后本纪》太史公曰:“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汉书·文帝纪》赞云:“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兴于礼义,断狱数百,几致刑措。”《景帝纪》赞云:“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尊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