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对所有渴望赶超先进的后发国家及地区来说,最重要的不是抓经济技术的后发优势,而是抓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抓制度安排后发优势有制度模仿和制度习创两种方法。那种认为后发国家只能搞制度模仿而不能有制度超越的观点是不对的。须警惕,后发国家所具有的制度安排后发优势不仅不会自动起作用,而且存在流失的可能。造成流失的主要原因是理论缺失、制度忌讳和利益掣肘。让制度性后发优势白白流失,意味社会受到重大损失。
关键词:后发国家、制度安排、后发优势、制度模仿、制度习创、制度忌讳、利益掣肘
据说,后发国家或后发地区(即后发展的国家或地区)具有只有落后者才具有的优势,可以后来居上。为这个说法提供理论依据的,是在经济学中享有盛誉的后发优势理论。该理论源于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的国际分工、比较生产费用理论和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的动态比较费用学说,其基本观点是:后发国家由于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此类技术的国家低得多,并且在同样的资金资源、技术成本条件下,还具有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因而只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条件和优势,就可能发展起自己的优势产业,从而在经济领域追赶或超越先进的国家。原来,所谓后发优势,其实并不意味着凡是后来者都必然会“居上”,而指的是一种可能存在的经济发展潜力,后发国家必须抓住它,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尽管后发优势理论陈述的只是一种可能性,但还是会令所有的后发国家感到振奋,并成为它们追赶先进的惟一可依赖的理论法宝。
然而在我看来,对所有渴望赶超先进的后发国家来说,经济技术方面的后发优势固然要抓,却并不是最重要的后发优势,最重要的是要抓住制度安排方面的后发优势,它才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害。遗憾的是,这一点一直未能得到思想的发现。
1、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是最重要的后发优势
何谓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
且从制度说起。
此处所说的“制度”,仅指规则中的正式规则,而不包括非正式规则,即习俗和道德。正式规则是由组织制定的规则,有体制建制、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纪律规章等种类。由于组织有社会与社会组织这两种类型,因而制度也有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制度之分。前者是覆盖全社会的制度,后者则是仅在社会组织内部起作用的制度。不论是社会制度还是社会组织制度,都是由组织中的制度安排者生产出来的,而“制度安排”,就是指组织中的制度安排者,对制度的设计、制定、实施、操作。制度安排在内容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为制度调控对象提供行为指令的实体制度,二是为制度操作者提供操作方法与步骤的程序制度。
有了以上关于制度和制度安排的概念界定之后,现在可以回到正题。
我提出的“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是指后发国家由于可以直接习鉴先进国家的成熟制度及操作经验,其制度安排或制度改进的成本不仅要比最初开发这些制度的国家低得多,而且可以藉此迅速缩小和消除自己同先进国家在这个方面的差距,甚至创造出比先进国家更有效、更优越的制度,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问题是:凭什么说,只要制度优越,就能实现整个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这是因为制度和制度安排重要,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首先,制度进化也是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发展不仅仅是称谓经济发展的经济学术语,更是一个总体性概念,意谓社会在各个方面的进步。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关于“发展”的一段具有国际共识性的界说,即“发展是一个综合过程,目前这已被国际社会承认。经济增长是一种动力,但其本身并不是目的,因此除经济增长之外,发展首先是社会性的。发展还与和平、人权、民主管理、环境以及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文化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密切联系”,[①]可以确认,“发展”应当既包括经济的增长和技术的进步,也包括政治进步与文化进步;既包括自然环境的改善,也包括社会环境的改善;既包括人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的提高,也包括社会制度的改进或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换言之,以经济、技术的发展取代社会发展的发展观是褊狭的,如果缺少制度的进化或上述任何一项内容的社会发展,都将是不完整、不健全的社会发展。
其次,没有好的制度安排,所谓经济、技术方面的后发优势就难以发挥。在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中,经济、技术方面的发展一直被视为最根本的发展,即推动一切发展的发展,所以后发国家在赶超先进时,总是从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始。但它们所遭遇的普遍问题是:先进的技术、设备引入以后,其使用效率相对于发达国家,往往要大打折扣,甚至根本发挥不出来。为什么同样的技术和设备在不同的地方竟会有大相径庭的命运?答案就在于后发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制度差异。前者是陈陋的制度,被这种制度支配的人,并不会由于有了新的技术设备而改变自己的原有行为方式。形象说,如果被制度规定的人们的分工协作方式没有发生变化,如果被制度激励的人的生产热情和创造性也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即使“鸟枪换炮”也提高不了多少“战斗力”。由此可知,后发国家如果只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而不同时改进原有的制度及管理,所谓经济技术方面的后发优势就永远无法兑现。进而言之,后发国家若想赶超先进,其实根本就不应该从引进先进技术开始,而应从改进制度开始。撰写《经济增长的源泉》一书的作者纳尔森认为,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是一国经济增长的基础。经验表明,大量新技术的出现不仅不能立刻在经济上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且也不能立即改变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制度体系,比如当年中国的洋务运动就是如此。相反,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制度体系的改进,则自然会有较快实现经济增长和较快形成大量新技术的客观效果。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可以为此提供典型注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前,我国农业不仅生产效率低下,而且搞了多年的农业机械化也成效甚微。改革后,尽管本来就不多的农业机械化设备已因当时的个体农民养不起而用不成了,但整个农业生产却出现了大幅度的提高,更令人惊喜的是,没过多久,各种先进农业技术及其设备,就被收入得到逐渐提高的农民自动地大量采购、引进、吸纳、使用,农业机械化竟在无须发动和呐喊的情况下得到了迅猛的推进。这一事实说明,制度的改进比技术的更新更为重要。
第三,制度竞争才是国家竞争或地区竞争的关键。所有竞争,最终都取决于制度的竞争。通常说人才竞争是根本,其实不然。人受制度的约束与激励。有了好制度,自有人才来,自有人的潜能与创造性的释放;没有好制度,有人才也会流失,有人才也发挥不了作用。有些名不见经传的民营小企业,起初也缺乏一流的人才,但自从创立了由短期招聘和课题项目发包等构成的“借脑引智”制度安排后,海内外的专家、博士纷纷以不同形式加盟,从此不再有人才匮乏之虞,这样的企业也在市场竞争中迅速做大做强。[②]与之相反,一些原本人才济济的国有企业却留不住人才。究其原因,正是它的管理制度不能对人才以合理有效的激励。好制度不仅可以引来人才,还可以引来技术、解决资金不足。许多政府官员以为,硅谷是高新技术密集集结的产物,于是也在自己管辖的地域集结高新技术企业,以创建自己的硅谷、X谷之类。可是他们却不好好想一想,生产芯片等PC高新技术的企业起初为什么会集结于硅谷而不是别的什么地方?除了有众多研究型大学的硬件外,更重要的则是因为那里还有由发达灵活的融资和风险投资、股票期权扩及所有员工、有限合伙制公司、人员的高流动性和开放的经营等“游戏规则”构成的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生存发展的制度环境。[③]这,才是硅谷形成的秘笈所在。如果我们不是如此认识问题,不从制度方面下功夫,一切创建自己硅谷的计划最终都会付之东流。至于制度对资金的决定作用,这里可以通过一正一反的两个例子来加以说明。正面的例子是,我国的外资引入量之所以名列世界前茅,就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资、外企实行了一系列的特殊优待政策。反面的例子是,我国金融界长期以来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银行中有大量居民存款贷不出去,另一方面一大批中小民营企业想贷款却又贷不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经济学家告诉我们,是金融业在利用内资方面缺乏好的制度安排。[④]在国家竞争中,好的制度安排还能够节约各种费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益。为什么腐败及其造成的危害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存在巨大的差异?为什么医疗保障事业在有的国家赤字累累,在有的国家还有盈余?为什么股市在许多国家都是百姓理财增值的福地,而在我国却长期是散户挨宰的炼狱?追踪到最后,都是不同的制度使然。
最后,也是最为根本和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由制度形成的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对人们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有最为强大的塑导调控作用,是所有非制度化的社会赏罚机制,即人情性赏罚机制、舆论性赏罚机制和神秘性赏罚机制都无法比拟的。因为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不仅由组织的力量乃至合法暴力负责实施,而且由它所掌控的赏罚之物也品种齐全,数量繁多,如物品、商品、金钱、福利、职位、资格、资质、权利、权力、良机、地位、荣誉、自由乃至生命等等都在其内。而非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则主要只能靠分散化的个人随机实施,并且其拥有的赏罚之物也极其稀少,就是人情、名声和只有宗教信徒才信的来世幸福。至于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的思想教育,更因不能增减人们的实际利益而“说了也白说”。所以,由于人性自利,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的普遍性行为,最终都是在按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的塑导而动。如果一个现实社会的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是灵验有效的,人们的普遍行为就与社会制度所服务的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整个社会发展就顺利而快速。相反,如果一个现实社会的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是失灵、无效的,人们的普遍行为就与社会制度所服务的社会发展目标相背离,整个社会的发展就难有起色。
综上可知,一切先进,都是制度的先进;一切落后,都是制度的落后。所以,在决定国家竞争的诸要素中,只有制度的优劣才是最根本的要素。而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对国家竞争结果的左右,只有在同样的制度平台上才会开始显现。也就是说,只有在制度相同的条件下,其它因素才能成为国家竞争的显要因素。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总体制度平台在现实中永远不可能完全一样,更不可能长时间的完全一样,这就意味着,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在左右国家竞争结果中起显要作用的情况只能是非常偶然的和短暂的,长期决定因素则还是在于制度的优劣;各个国家的制度发展的不平衡,决定着各个国家的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许多历史经验也证明,后发国家利用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赶超先进,确实可以实现大幅度跨越,甚至由此实现百年跨越、千年跨越的成功案例也随手可拈。西藏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改制,可谓“千年跨越”的例子,它通过对内地制度的复制移植,一举从奴隶制社会跃入社会主义社会。日本的“明治维新”可谓“百年跨越”的例子,它通过全盘照抄西方国家的社会制度,一下从三流国家变为世界列强。还有19世纪晚期,德国在铁血首相俾斯麦的领导下步入了赶超式的工业化发展阶段,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就跃居欧洲强国的行列,也是因为这其间德国推出了诸多有利于促进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2、利用制度性后发优势的方法与原则
既然一切落后最终都是制度的落后,既然制度安排的优劣决定国家及地区间竞争的命运,那么后发国家要想赶超先进,当然就只有从改进自己的制度开始。“改进制度” 对后发国家而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改变原有的制度,二是增添原先不曾有的制度。且以我国为例,用生产资料的多元化所有制取代单一公有制,就是改变原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制度,而为新开辟的股市交易活动建立股市制度,就是增加原先不曾有的制度。
后发国家在利用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改进制度时,大致有两种方法可供采用,一为制度模仿,一为制度习创。
制度模仿是指后发国家在改进自己的制度时,根据自己的偏好,认准一个先进国家的制度加以移植,照搬照套。像日本的“明治维新”基本上就是照搬德国的制度。制度习创,则是指后发国家在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创建出新的、更优越的制度。制度习创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创新,它强调的是制度创新必须开门比较,以把握域外先进制度的经验为前提,而不是关门自比,只要能推出好于自己原有制度的制度就行。制度习创的基本方式是,在广泛搜集各个先进国家的制度经验之后,比较分析它们的优劣短长,再结合本国实际,或博采众家之长整合出一套不同于其中任何一种的制度体系,或在借鉴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创造出一套富有新意的制度体系。譬如我们要建自己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就应先了解国外都有哪些类型的信用制度,它们是如何运作的,然后对不同类型的社会信用制度加以优劣比较,扬长避短,最后根据自己的条件来选择建构自己的社会信用制度。
两种方法相比较,制度模仿的优点是保险系数较大,简单省事易行,属于不用自己动多少脑筋就能得到与先进国家拉齐制度差距的制度改进方案。缺点则是这种跟进式的制度模仿永远落后于他人一步,最多只能逐渐缩小与先进国家的制度差距,而不能实现制度超越。制度习创的方法恰恰相反,它的优点是能在制度安排上一举反超先进国家,缺点则是要花更多的功夫,要费更多的脑筋,并且由于没有现成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有时难免要冒失败的风险,要付一定的试错成本。对后发国家来说,这两种互有利弊的方法实际上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各有各的用处和派场。后发国家在没有发现具有制度创新可能的时候和地方,不妨就采用制度模仿法,而在存在制度创新可能且有较大成功把握的时候和地方,则可以选择制度习创法。
有人认为,后发国家必须老老实实地先当制度模仿的好学生,在此之前,是没有资格讲制度创新的。澳大利亚华裔经济学教授杨小凯就说:“要获得后发优势(指经济技术的后发优势——笔者注),一定要先做个学习成功制度的好学生,在考试未及格前,一个坏学生是没有资格讲‘制度创新’的。” [⑤]假如这个观点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后发国家最多只能缩小与先进的差距而不可能一举反超。即便反超,也是在学好先进制度之后很久的事情。事实证明这个观点过于绝对。土耳其是欠发达国家,却有自己的制度创新。1984年,当时的土耳其总理厄扎乐为了缓解政府资金不足,将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私营化,率先提出“建设-经营-转让”的BOT模式,即由项目公司承担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同时,在规定的特许期内收取费用,在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BOT模式由于实施效果良好,受到了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的重视,它们纷纷仿效土耳其,采用BOT模式加快本国基础设施建设。秘鲁是个后发展国家,也没一味模仿发达国家的制度,由它的一群“芝加哥小生”首创的私人养老金体系,竟“令而今在养老金管理亏损中苦苦挣扎的各国政府成为笑柄,令芝加哥的老师们目瞪口呆,令西方的保险专家前来朝圣、取经”。[⑥]还有印度和塞内加尔等国,已用自己的“非正规经济就业者福利基金”、“微型保险式乡村健康保障组织”等制度实践证明,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只能采用西方的模式,以社会富裕及昂贵的资金投入为必要前提,穷国照样可以建立自己的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⑦]其实当今最发达的美国起初也不是发达国家,可它的那些来自英国的初民并没有完全照抄当时最先进的英国制度,而是搞出了不少与英国不一样的制度习创,从而为美国的后来居上奠定了制度方面的优势。以上事实无不表明,制度创新并不仅仅是先进者的权利和能力。
后发国家在利用和发挥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改进自己的制度时,没有先验的一成不变的具体模式,但普遍遵循以下原则还是有必有的。
一为目标先行原则。后发国家无论是选择要模仿的先进制度还是选择制度习创的方案,都需要有一个评价标准,否则哪种域外制度好,哪种制度习创方案优越,就根本无从谈起。加之选择不同的评价标准将导致不同的评价结论,因而后发国家在改进制度之前,一定要先确立自己的统一的制度评价标准。后发国家的评价标准从哪里来?就从后发国家想用这种制度达到的具体目的或目的背后的价值目标来。在目的或价值目标确定之后,凡是利于制度目的或价值目标实现的制度,就是可取的制度,反之则是不可取的制度。比如我们要建自己的商品管理制度,实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正规商品,促进名优商品的目的,追求公平(即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社会价值,就要先看国外在此方面有何制度经验,其中哪些类型的制度安排符合我们的目的与价值目标,并考虑能否进一步提出或实施制度习创方案。
二为效用最大原则。在可供模仿的制度方案或可以习创的制度方案中,有利于制度价值目标实现的可取方案往往会有多种而不是一种,所以要想再从中选出最好的,还得引入效用最大原则。根据此原则,在诸多好方案中,投入-收益之比最佳的方案,才是最好,即最有利于制度的价值目标实现的方案。比如世界上属于好的社会医疗健康保障制度会有多种,在以社会效益和财政投入为评价你准的前提下,其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之比最佳的那种,就是最可取的制度安排。
三为切合本土原则。从理论上认定的最好的改制方案,在实施之前,还要看它是否也适用于本土,看它是否具有在本土建构的各种必备条件。如果不适合,它的优越性就发挥不出来。因而理论上效用最大的方案,不一定也是现实中最合适的。最合适的方案,应该是既有条件在本国建构,又能产生相对最优效用的方案。比如适合信教民族的制度安排,不一定都适合不信教的民族或国家。
四为简单易用原则。在确定或实施最合适的改制方案时,还要充分考虑制度操作方面的难易程度,尽量避免烦琐复杂的制度安排,尽量采用简单易用的制度安排。因为减少制度的运行成本与减少制度的建构成本一样重要,都是制度效用最大原则的要求。
五为远期预期原则。考察制度的效用适合本土与否,不仅要立足于当下各方面的情况,也要立足于长远,尽可能将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变量、变化同样考虑在内,并把其作为制度取舍、建构的指标之一,如此才能保证被改进的制度具有稳定性和长期价值。
六为系统配套原则。社会制度系统内的各种具体制度是相互牵制、相互影响的。对某一领域的制度改进,不能仅局限于该制度,至少还需要对那些与之直接相关的其它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要注意调整那些可能与新建制度发生冲突的制度,从而使新制度获得其它领域制度的配合与支持,避免制度效用的相互磨损与内耗。
3、警惕制度性后发优势的流失
有先进制度可供模仿借鉴,是制度安排后发优势存在的前提。此点表明,越是制度先进的国家越不具有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越是制度落后的国家所具有的制度安排优势越大。不过需加补充的是:虽然凡是后发国家都必然会具有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但这种后发优势并不会自动地发挥作用,也不会一成不变地始终存在,实际上,这种“后发优势”如果不被有意识地尽快利用,是会流失的,甚至丧失殆尽。
毫无疑问,任何制度安排及改进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或代价,即使有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也是如此。然而,如果后发国家改进制度的成本接近或大于先进国家开发同类制度的成本,那就说明,它的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并没起作用。而制度安排后发优势的流失,就是指制度安排的优势由于没有得到利用或充分利用,逐渐从大到小,从有到无。“没有利用”后发优势的结果将是优势的全部流失,它表现为,后发国家在在改进自己的制度时,只知闭门造车,完全不学习借鉴域外的制度安排经验,一味自己摸索尝试,结果重复别人的经历与挫折,到头来没有减少任何时间成本与社会成本。“没有充分利用”后发优势的结果是优势的“部分流失”,它表现为,后发国家在在改进自己的制度时,虽然参考了域外的制度经验,但在实际的制度改进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并没有达到应有或预期的效果,最终也没节约多少改制成本。如:本来可以先尝试制度习创,却选择了简单的制度模仿;本来应该选择最优的制度模仿,却选择的是次优的制度的模仿;本来可以一次模仿到位,结果却多次模仿才到位。由此可见,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的确存在多种流失的可能,而且,后发国家越晚习鉴、越不认真习鉴先进的制度经验以改进自己的制度,其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流失得就越多。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世界中,制度安排后发优势流失的现象不仅不罕见,而且十分普遍,我国亦未能完全幸免。与经过几百年历史自发形成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是20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自觉地要将计划经济变成市场经济的。有诸多成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先,本来意味着我们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时拥有巨大的后发优势,可以少走弯路,少花成本与代价。可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成形的今天,却仍有社会信用的普遍缺失、假冒伪劣的横行无忌、权钱交易的屡禁不止、偷逃税费的防不胜防、金融股市的混乱违规,这就说明,我们许多新建制度都效用不高,并没体现出应有的制度安排后发优势。还有,我国已经至少先后搞过两次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却仍不能解决百姓看病贵难的问题,也属此例。
是什么原因导致后发国家的制度安排后发优势发生经常性流失?又是什么原因使后发国家不注重域外制度经验的学习?弄清并解决这一问题,对用好制度安排后发优势至关紧要。除了视野有限、方法不当等技术因素以外,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也均能造成制度安排后发优势的流失。
其一,理论缺失。如前所述,在本文之前,后发国家存在制度安排后发优势的事实一直未得到理论界的发现。既然如此,具体策划和从事发展实践的实际工作者就更难意识到有这种优势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会有这方面的理论来对他们提供理论指导。不仅如此,在某些经济学家看来,制度因素反倒是落后国家的劣势所在。这便进一步遮蔽了人们的思想。如美国的已故经济学家沃森就认为:落后国家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容易而模仿发达国家的制度难。落后国家倾向于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管理而不去模仿发达国家的制度,这样落后国家虽然可以在短期内经济获得快速的增长,但是会强化制度模仿的惰性,给长期增长留下许多隐患,甚至长期发展变为不可能,因此,他提出了著名的后发国家存在“后发劣势”的理论。[⑧]沃森之所以会有此论点,一是在于他的所谓“后发劣势”仅仅是以经济为发展鹄的,相对于经济发展来说的,而如果按社会总体的发展观来看,就不是什么劣势。二是在于他发现模仿制度难于模仿技术。但是,犹如优势的存在并不等于可以轻松达到目的一样,从“模仿制度难”的前提其实也不能推出制度安排后发优势不存在的结论。“不知”则“不觉”。理论缺失对后发国家发挥制度安排后发优势的影响是根本性的。不过,在有了理论的发现之后,消除这种影响也容易,只要再将这种理论发现做广而告之就行了。
其二,制度忌讳。由于意识形态或文化偏见的影响,许多国家都存在制度忌讳,会以某种观念或社会属性为标准,对不同于本国性质的国度的制度采取完全敌视或一概排斥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域外制度不论实际效用如何,只要一旦被划入禁忌之列,就不再可能是这些国家学习借鉴的对象,于是可供它们参照习鉴的制度类型大大减少,许多效用好的制度也只有视而不见。长期以来,我国就存在制度忌讳: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科学技术可以学,生产设备可以引进,消费产品可以享用,唯独制度不能学。正因此故,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一直遮遮掩掩、进进停停,始终困惑于“姓社”、“姓资”的争论之间,直到邓小平发话“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才总算打消了这一顾虑。其实,除了先天地将人分为不同等级的等级制度和所有不公平分配社会基本权利的宪政制度以外,绝大多数具体制度本身都没有“姓氏差异”或“阶级差异”,它们就像锤子、汽车、洗衣机和产品制造法、企业管理方法等工具或技术一样,其功用不分主人,在哪里都相同,也是一些谁都可以拥有并使用的工具和技术。曲折的经历已经告诉我们,制度忌讳对我们发挥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极为有害,再考虑到先进制度一般都存在于发达国家,而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是所谓的资本主义国家,我们就更没有理由继续坚持这种作茧自缚的制度忌讳。
其三,利益掣肘。这是导致落后国家制度安排后发优势流失的最现实、最普遍的原因。沃森为什么说“落后国家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容易而模仿发达国家的制度难?”按杨小凯的解释,就是“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⑨]情况的确如此。一些后发国家在改进自己的制度时,之所以只愿闭门造车,而不愿眼界向外,即使向外往往也没选择最优的制度来模仿,就是因为负责各领域制度改进工作的,恰恰是既有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显然只有采取上述态度和方式对待改制,才最符合自身的最大利益。既然是既得利益者作祟,防止利益掣肘制度安排后发优势流失的最好办法,当然就是坚决不能让各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主持改制,而改由最能超然于该制度之上或者最能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人或机构来主持。不过颇为难办的是,如果没有某种外在的更大的力量干预,这些既得利益者并不会自动交出所拥有的改制权力。而改制的缓慢和不到位,大都由此生出。
毛泽东当年曾不无夸张地说:“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不过,若将其中的“浪费”改为专指对制度性后发优势的浪费,则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我们已知,制度才是决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制度的好坏优劣决定一个国家发展的好坏优劣。所以,若是世界上明明已有被经验事实证明的某种有高效率的社会制度存在,如造就了世界一流大学最多的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成本效用比最佳的加拿大免费医疗保障制度、长期位居透明国际国家廉洁度排行榜前例国家的高效反腐败制度,等等,我们却置若罔闻,不习仿借用,仍然要固执地一直坚持使用自己同样已被经验事实证明为无效或低效的同类社会制度,那么由此而给社会国家带来的损失,就肯定是极其巨大的。
因此,这里完全可以说:有制度性后发优势不用是极大的犯罪!
注释:
[①]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总干事提交社会发展世界高峰会议的关于科教文组织立场的文件》巴黎,1994年7月29日版,3-4.
[②]冯永锋、林建华:《“借脑引智”筑起“新大陆”》,《光明日报》2000年1月6日A3版
[③]参见吴敬琏:《中国硅谷凭什么?》,《南方周末》2000年5月19日25版
[④]卢现祥:《到底是缺钱还是缺制度?》,《长江日报》2003年1月14日13版
[⑤]杨小凯:《后发劣势》, http://www.unirule.org.cn/sympoisum/c181.htm
[⑥]何仓:《秘鲁的奇迹》,《南方周末》1998年6月12日15版
[⑦]参见朱玲:《社会医疗保险:非洲和印度的启示》,《读书》2003年第8期
[⑧]杨小凯:《后发劣势》, http://www.unirule.org.cn/sympoisum/c181.htm
[⑨]杨小凯:《经济发展中的后发优势和劣势》,http://www.inframarginal.com/
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