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于《财新周刊》2016年第36期
间接的迂回交易为什么盛行?遗憾,这个问题难以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找到有力的解答,因为它缺乏把专业化的交易,与专业化的生产和消费相融合的均衡分析。事实上,新古典贸易理论,隐含假定了贸易直接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忽视了专业贸易商的存在及其组织和协调市场的功能。而搜寻-议价和其它中介模型,又仅聚焦于交易,无关于生产活动。我们认为,如果一个模型没有把生产和交易同时内生化,那么所讨论的中介就不是分工意义上的专业交易者。
笔者长期致力于从分工演进的视角探索中间商的经济性质。我的研究思路源于一系列逻辑关联的追问:为什么消费者不去厂家直购,而是到店面选购或上平台网购?为什么厂家不做物流运输,而是委托快递公司将货物送达目的地?为什么外贸商不自建船队,而是由代理商或船公司来收发货物?这类问题可归结为:为什么市场交易不由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完成,而通过中间商来迂回实现?中间商为何存在?
为接近研究目标,先思考另一个问题:什么是有效的生产?显然,生产的有效性,取决于产品能否实现从生产者向其消费者或用户的转移。这种转移就是市场交易,但交易的完成却离不开服务,它包括运输物流、信息服务、营销活动和售后服务等。这表明,交易服务是“连接”买卖双方的一种特殊“产品”。但接着的问题是:谁来提供交易服务?这就涉及专业化与分工。如果交易服务由买卖双方自己提供,那么生产专业化的水平就不会高、分工也不完全;而如果交易服务由专业中间商来提供,那么生产的充分专业化就可实现,从而生产与交易之间的完全分工就可形成。明显看出,要分析中间商的存在,除需考虑生产的专业化外,还需考虑交易的专业化。此外,还有一种极端情形,即生产者自产自用,没有市场,无需交易服务的自给自足状态。因此,若能在一个内在一致的模型中,找到这三类情形发生的条件,解释相互间的转变机理,就可为中间商的存在性提供一种解释。简言之,研究专业中间商的存在问题,实质上就是研究分工演进、交易费用与经济组织的问题。
欧洲在中世纪已有专业商人存在,而中国出现更早。互联网时代有三大类中间商:服务(或平台)中间商、加价(或经销)中间商、以及前两者的混合体,即半经销-半平台商。服务中间商为交易双方仅提供服务,赚取手续费(佣金)、信息费、广告费等。例如,快递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使货物在分工网络中有效传递,它向收货方或发货方收取运费;再如,房产中介提供房屋信息,向业主、买方或承租方收取费用。纯平台商,如早期的e-Bay,以及票务、婚介、约车平台、促销商等都是这类中间商。
美国早期纽约港的掮客为货物收发方处理各类相关事务,赚取佣金。中国古代牙人也同为这类中间人。欧洲早期承接“托运”(consignment)业务的佣金中间商,作为纯粹的服务提供者,以合约形式接受发货方的委托,按约定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而佣金,即服务价格,则按货值比率和行程距离计算。可看出,专业服务中间商不拥有其处理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交易权,仅通过所提供的服务把实际的交易双方在分工网络中连接起来。
与佣金中间商不同,加价经销商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和交易权,他们低价进货,然后高价对外批发或零售,从中获利。营销学称其为分销中间商或商人中间商,尽管他们不单独出售服务,但在其转卖的商品中内含了各类服务。例如,沃尔玛需要做采购、包装、存放、调配、统计、定价、营销和客服。我认为,经销商将其服务作为一种中间产品与转卖的商品捆绑,以一种复合商品的形式出售,所赚取的差价反映了转卖活动所带来的服务增值。批发零售业在美国19世纪后期已盛行,而商铺在英国和欧陆有更早的历史。如今的超市、百货店、便利店都是承担转卖“枢纽”角色的加价商,而外贸商则将市场范围扩展至海外。
此外,半经销-半平台商介于以上两类中间商之间。例如,亚马逊早期依托自有的网络平台,仅充当经销商买进、卖出商品,但后来它也为买家和其它卖家提供平台服务,目前,亚马逊经销为主,兼顾平台。而日本乐天则以平台为主,经销为辅。
我认为,组织和协调市场交易是各类中间商共有的经济特征。首要问题是:以中间商为枢纽的分工网络取代直销结构和自给自足的条件是什么?接着是:纯经销、纯平台或半经销-半平台相互转变的条件是什么?问题的解答,有助于从市场迂回程度、商业化程度和网络正反馈的角度,去理解结构变迁与经济发展的内核。显然,超边际方法是一种合适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