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斌:香港基本法实施二十年:成就、问题与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43 次 更新时间:2018-02-1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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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斌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俗称“香港回归”)。这一日,不止是中英之间权力的交接,更是新旧宪制秩序的交替——香港由英国治下的“殖民地”(中国官方并不承认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1972年联合国大会将香港从殖民地名单上删除,但后者仅意味着香港不是享有自决权的殖民地,无法否认英国在香港实行殖民统治的事实)变为主权国家之下的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取代《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区制度的宪制基础。弹指间,香港回归已逾二十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二十年,也是《基本法》实施的二十年。《基本法》之于香港,犹如锚之于轮船。二十年来,尽管经历各种大风大浪,《基本法》始终如“定海神针”,确保香港在风浪中屹立不倒。诚然,《基本法》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其间亦曾有过多次重大争议,但这部法律仍然是中央与香港社会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一、成就篇:《基本法》实施二十年的成就回顾

1987年4月,“一国两制”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们时表示,“这个基本法很重要。世界历史上还没有这样一个法,这是一个新事物”,“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的确,这份独一无二的宪制性文件为香港回归后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毋庸讳言,《基本法》实施过程中有不少争议,但这些争议并不能抹杀《基本法》实施的成就。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法》实施的成就是值得称道的:

其一,《基本法》取代《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颁发于1843年4月5日,充当英国政府殖民管治香港的规范性文件,前者确立了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地位,后者规定了殖民政府的组织规范。相对于彼时封建专制的清朝律令,这两份宪制性文件或许有其先进之处,但是它们的方方面面都打上了殖民主义的烙印:从颁发的主体来看,二者由英国女王颁发,未征得香港居民的同意或谘询香港居民的意愿;从规定的内容来看,二者确立了集权的总督制,总督由英国女王任命英国人担任,没有任何民主可言;从修改的程序来看,英国国王随时有权对二者作任何修改,没有任何权力约束的概念。《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的制定和修改,均以英国的统治利益为依归,不以香港人民的利益或意愿为转移。较之于前两份宪制性文件,《基本法》不失为一份优秀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由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期间充分谘询了香港居民的意见,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完全具备制宪的合法性;《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又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各种权利及自由,充分体现了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的核心要素;《基本法》的修改须经法定主体提出,谘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包含了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元素;从外形上看,《基本法》也具有宪法文件的样子,故常被人们通俗地称之为香港“小宪法”。

其二,以新宪制秩序取代旧宪制秩序。不同于港英时代,香港特区的宪制性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者为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直接宪法渊源和正当性,后者具体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运作章程;前者体现了国家主权即“一国”的维度,后者体现了高度自治即“两制”的维度。基于《基本法》确立的新宪制秩序,香港特区产生了新的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至今,已产生五届政府,历任行政长官董建华、曾荫权、梁振英和林郑月娥均为永久性香港居民,由香港本地选举、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产生。除此之外,新的宪制秩序规定了新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回归之前,香港是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回归之后,香港是直辖于中央的特区。在一个国家的框架下,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而在众多自治权之中,最为独特的是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回归之前,香港的终审权归属于英国的枢密院;回归之后,香港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基本法》和《人权法案》构成了新的权利保障体系,特区法院据此作出了系列权利保障判决。此后,新的基本法法理学得以发展,这套法理学保留了普通法的精神,又具备某些大陆法的特质,体现了香港法治兼容并蓄的精神。

其三,保留普通法,承继法治传统。法治是香港的一张名片,也是香港社会稳定的关键,更是香港居民朗朗上口的最基本“核心价值”之一。但香港法制并非香港本土“自然生发”即内生的产物,而是英国殖民者强加于华人社会的统治工具,“法律移植”之初曾有许多“水土不服”的艰难时世,直至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才真正扎根于香港。出于对香港过往法治成就的赞赏和认同,《基本法》保留了香港的普通法:(1)保留香港的原有法律和司法体制:《基本法》第8条和第81条规定,香港的原有法律(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和原有司法体制,除与本法相抵触或经立法会修改或因设立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2)授予特区法院审判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19条、第80条、第82条规定,除法律限定的情形外,特区法院对香港特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区的终审权;(3)明确司法独立原则,保持普通法的开放性:《基本法》第82条、第84条和第85条规定,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审判案件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案件,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得益于《基本法》的上述规定,香港在回归之后,得以保留普通法传统,维持司法独立,继续践行法治。事实上,回归后的香港法治有进无退: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香港的法治评分由1998年的80.4分提升至2015年的94.7分,香港的法治排名由1996年的60名开外跃升至2015年的第11位。

其四,循序渐进的民主发展。尽管近年来有关民主普选的争拗令社会日渐撕裂,2015年政改闯关失败后不少人更是对香港的民主进程灰心绝望,但若从《基本法》的宪制框架和中外历史进程来看,回归后的香港民主进程是持续进步的,仍有值得肯定之处。一方面,《基本法》确定了民主普选作为香港民主的最终目标:《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确立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致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另一方面,《基本法》也将循序渐进作为香港民主发展的原则: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须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民主是一种值得理解的正当诉求,也是达成良好管治的制度基础。如若纵观古今中外的民主发展历程及成功与失败经验,没有一个稳固的民主制度是一蹴而就的。《基本法》将民主普选作为香港政改的最终目标,同时规定政改须符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相比于始于八九十年代殖民末期的基于政治算计、没有相当诚意且不顾后果的代议制改革,显然更加负责任和符合香港特区的情况。回归后,香港的民主并非止步不前:立法会的直选议席由20席增至35席,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400人扩至1200人,基本上符合了循序渐进的形式要求。客观评价香港的民主进程,我们应当看到两点:一是香港的民主进程虽然缓慢,但是从未走回头路;二是民主很难一步到位,他国和地区的民主也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总之,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主进程,回归后的香港民主进程仍然不算太慢。

其五,居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充分保障。香港或许不是最民主的城市,但却是最自由的城市(在人类自由指数上,香港位居榜首)。《基本法》第4条总括性地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章更是详细地列举了香港居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它们包括但不限于: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和出版自由、人身自由、通讯自由、迁徙自由、信仰自由、择业自由、婚姻自由等。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止是写在纸上,更加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之中。特区法院通过系列司法判决确立了权利保障的原则、机制和界限:“吴恭劭案”厘定了公共秩序的内涵和言论自由的界限,“律政司诉陈华案”保障了香港新界居民的选举权,“平机会诉教育署案”维护了香港居民的平等权,“梁国雄案”保障了居民的和平集会权,“W诉婚姻登记官”保护了变性人的婚姻自由权,“孔允明案”明确了香港居民的社会福利权??这些判例极大地丰富了香港特区的人权保障体制和实践,令回归后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名副其实。以游行示威自由为例,香港素有“示威之都”之称。根据统计数据,2007年公众集会及游行共3824宗,2008年有4287宗,2009年有4222宗,2010年有5656宗,2011年有6878宗,??,2016年有13158宗。激增的游行示威和公众集会数量从侧面反映了香港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事实。


二、挑战篇:《基本法》实施二十年来的问题与挑战

总体而言,香港回归以来,《基本法》的实施是成功的,这一点相信甚少有人表示质疑。但这并不意味着《基本法》的实施从未面临挑战。事实上,任何一个新宪制秩序的确立和稳固都会面临重重考验,《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也不乏问题与挑战。近年来,香港市民对“一国两制”的信心减弱,坊间有关否定《基本法》的声音间或浮现,因对香港前路悲观而选择移民的人数也有所增长。无日无之的政治争拗,愈演愈烈的贫富差距,日益严峻的社会分化,日渐抬头的分离主义,不绝于耳的“香港衰落论”??凡此种种,都令《基本法》的实施备受考验。

二十年来,《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形成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其一,尴尬的京港关系。《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既规定了中央的管治权,也列举了香港的自治权,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髓。然而,京港关系不畅的原因就在于对“一国两制”的不同解读:北京着眼于“一国”,而香港更看重“两制”。随着京港互信的弱化,北京愈来愈重视“全面管治权”(由2014年白皮书系统提出),而香港越来越强调“高度自治权”。2017年5月28日,张德江委员长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的权力”,为京港之间的“权力之争”定下了基调。这种尴尬的京港关系令人唏嘘感叹,因为回归之初的京港关系并非如此:早在八九十年代,中央领导人就表示,“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也不犯井水”;回归之初,中央对香港也充分信任,尽量不干预香港的事务,对香港基本上采取放任态度,但这种状态并未持续太久;2003年的“反廿三条”立法运动破坏了京港之间互信的基础,令中央反思一直以来的对港策略,自此以后加强了对香港的管束,而这种管束回过头来又刺激了香港的反抗情绪。2012年后的京港关系更为严峻,“国民教育”后有“反国教运动”,“八·三一”后有“占领运动”,“宣誓风波”后有“人大释法”。在“管治—反抗”之间,中央的对港政策的目标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强调维护特区的繁荣稳定,转变为强调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阎小骏,2016)

其二,不睦的香港—内地关系。香港与内地同文同种、同根同源,两地之间有着切不断的血缘关系。一百五十年的殖民管治没有磨灭香港人的中国意识,但生活方式与价值观的不同区隔香港与内地,令到双方背向而行、渐行渐远,以至于今时今日两地之间的隔阂代替了昔日的友善。与京港关系的演化一样,早先的香港—内地关系并不如此:回归之初,内地视香港为闪耀的“东方之珠”,香港也视内地为遥远的故土,内地与香港互相尊重、互相扶持,有限且单向度的交流令内地与香港维持着对彼此的美好想像,这种情况在香港回归的第二个十年发生了转变。香港人愈来愈关注内地的事务,从各种负面新闻瞭解到内地的落后与不文明;内地人生活富裕后有机会旅港,发现香港也不如他们想像的那样如珍珠般美好。香港与内地在加速的融合中摩擦不断:个别内地旅客的不文明行为令香港人为之侧目,而香港人的不宽容态度也令内地人黯然心伤。随之而来的是“双非问题”、“奶粉荒”、“学位荒”,香港人对前来“抢资源”的内地人充满歧视、排斥和鄙夷;而由少数香港人发动的“驱蝗”、“光复”和“鸠呜”运动令内地人对香港也望而却步。在夸张的舆论环境和不理性的对话方式后,香港与内地对彼此的看法急转直下,昔日的同胞之情和手足之爱不再,代之而来的是彼此之间的隔阂、幽怨甚至敌视:香港人看不起内地人,内地人也看不惯香港人。

其三,紧张的内部权力关系。香港回归后,内部权力关系始终没有理顺,特区政府的管治权威无法树立,董建华政府推出高官问责制改革也未能解决命令-执行效率问题。特别是,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运转不畅,甚至日趋紧张,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特区的政治体制设计。对于香港实行何种政治体制,北京和香港各执一词:中联办主任张晓明认为,香港回归前后均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然而,香港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又是另一种看法:终审法院在“庄丰源案”判词中明确香港实行三权分立制,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亦表示,“在香港的制度下,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互相制衡”。香港究竟实行何种政治体制,本来应从《基本法》中找答案,但是《基本法》有关政治体制的设计,既有权力分立的基调,也有行政主导的安排,综合起来可以表述为:中央授权之下和三权分立之上的行政主导制。《基本法》起草者的原意,大概是构建一个强势的、有权威和效率的、具备高度管治能力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长官),但是《基本法》所采用的政制设计未能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陈弘毅,2004)行政主导的前提是特区政府得到立法会的支持,但是在行政长官没有政党联系、民意认受性不足以及个人威望有限的情况下,这个目标很难实现。既然立法有权监察行政,若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不畅,特区政府自然就沦为“跛脚鸭”。虽然新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上任后积极改善与立法会的关系,但是要令行政—立法关系足以支撑行政主导型政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四,持续的制度冲突。“一国两制”将“两种制度”统合于“一个国家”之下,自然免不了要处理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制度冲突:不仅有“一国”与“两制”的冲突,也有“两制”之间的冲突。“一国两制”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其实施和界定都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当京港关系良好,“两制”的空间可以被扩大;而当京港关系恶化,“两制”的空间就会被压缩。在当前京港互信基础薄弱的情况下,“一国”与“两制”之间的冲突就体现为“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之间的角力。《基本法》第43条规定,行政长官向中央和香港负责,这种双重负责制就蕴含了冲突的基因。除此之外,“两制”之间也会有冲突,这种冲突更多表现为两种法律制度的冲突。《基本法》第158条确立了“双轨制”的基本法解释模式,即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均有权解释《基本法》,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来源于人大常委会的授予。众所周知,内地属于大陆法系,而香港属于普通法系,两种法系在诸多方面均迥然相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为立法解释,这种解释模式很难为普通法系地区的人们所认可接受。人大常委会采用的解释方法为立法原意解释,这与普通法系通常采用的文义解释也有所区别。“吴嘉玲案”首次凸显了两种法律制度的强烈冲突,“人大释法”被指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宣誓风波”再次体现了两种法律制度的冲突,“人大释法”被质疑“替港立法”和破坏了香港法治。五次“人大释法”之后,两种法律制度仍未度过“磨合期”。

其五,政改的胶着状态。2015年6月18日,特区政府的政改方案被立法会否决,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愿望化为泡影。政改闯关失败后,政治争拗依旧没有停息,社会撕裂反而日益加剧,不少人对香港的民主化灰心绝望。回顾香港回归以来的政改进程,可知政制每进一步都来之不易,或许政改失败才是常态:2005年,特区政府提出政改方案,因得不到足够的支持而未获立法会通过;2010年,特区政府提出政改方案,北京与民主党在表决前夕达成共识,政改方案获立法会多数通过;2015年,特区政府提出政改方案,由于未取得立法会的多数支持而未获通过。香港政改之路之所以举步维艰,在于各方妥协意愿不足、达成共识的艰难。根据《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及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须经“五步曲”:行政长官就需要修改提出报告,人大常委会就报告作决定,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政改方案获通过至少要取得三方的共识,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将会功亏一篑。2015年政改闯关失败的消极后果不只在于失败本身,更在于各方就“八·三一”决定的取态僵持不下:“八·三一”的高门槛令泛民各派难以接受,然而如若不接受“八·三一”的框架,香港的政改之路就无法走下去,不仅行政长官普选无法实现,立法会普选也遥遥无期。迄今为止,泛民各派仍未就“八·三一”松口,而中央的态度也不会轻易改变,如果双方都寸步不让,政改僵局将会继续下去。


三、展望篇:对香港前路审慎乐观

2014年“占中运动”无功而返,2015年政改方案闯关失败,2016年“宣誓风波”草草收场,香港市民终于厌倦了无日无之的政治争斗,本土分离主义的气势也有所收敛。2017年7月1日,值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致辞表示,“从中央方面来说,只要爱国爱港,诚心诚意拥护‘一国两制’,不论持什么政见或主张,我们都愿意与之沟通”,似是向泛民释放善意。2017年7月11日,港大民调结果显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上任后民望急升,其得分创当选以来之新高,特区政府新班子上任开局顺畅。这一切似乎都表明,香港局势正在好转。对于厌倦了政治争拗的绝大多数香港居民,这当然是值得庆贺之事。但是没有人能够保证,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这种良好的局势会一直保持下去。香港可以变得更好,但香港不一定就会变得更好。

香港是否会变得更好,取决于利益攸关各方对香港政治困局的体认和破解决心。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其一,直面“人心未归”和身份认同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香港近来的政治困局,从根源上来讲,要归因于“未完成的回归”,即“主权的回归”和“人心的不归”。因为“人心尚未回归”,所以有对中央的怀疑与抗拒,以及对内地的疏离与排斥。2003年的“反廿三条运动”、2010年的“反高铁运动”、2012年的“反国教运动”、2014年的“占中运动”以及2016年的“宣誓风波”都是“人心未归”的具体表现。“人心未归”和身份认同(Who am I)并不是一个伪命题,它会从根本上影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施。

(1)“人心不归”破坏京港互信,动摇“一国两制”的根基。“人心不归”致使香港社会出现质疑和挑战中央的行为,这种行为反过头来促使北京加强对香港的管束,北京对香港的严格管束又进一步刺激本土分离主义,“两制”的空间在这种“管束—反抗”的恶性循环中被不断压缩。

(2)“人心不归”加剧管治困难,影响政府施政效率。不认同北京的管治权威,势必不信任北京任命的行政长官;不信任行政长官,政府的管治权威就得不到保障;政府管治权威得不到保障,特区的管治成本就会增加,管治效率自然会下降。

(3)“人心不归”影响香港对自身和外界的看法,不利于香港的对外交往和长期规划。“人心不归”令香港无法处理好与内地的关系,无法清晰定义自己在国际上的地位,也无法在广泛共识的基础上作出长期的规划。因此,要从根本上破解香港的政治困局,就要首先正视和解决“人心不归”的问题。当然,“赢取人心”并非易事,“人心回归”将会是一个漫长、艰难和反复的过程。

其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是树立中央的管治权威。

首先,“不允许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是一种无奈的回应。因为香港回归以来,中央的管治权威始终无法稳定落地并确立,不论是“白皮书”,还是“八·三一”决定,亦或是“人大释法”都招致香港社会的激烈反弹,就连“全面管治权”的说法本身也饱受攻讦。《基本法》不少条款都载明了中央的权力,但如何将这些权力落到实处才是真正的问题。如无法树立中央的管治权威,中央对香港的管治将成为空头口号、无本之木。

二是理顺特区内部的权力关系。尽管中央表态力挺“行政主导”,但是由于分权与制衡的机制,特区政府屡屡沦为“跛脚鸭”,“行政”显然无法“主导”。理顺特区内部权力关系,需要正视《基本法》里的分权与制衡条款,厘清权力分立与行政主导的关系,从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个人能力等方面提升特区政府的管治威望。

三是落实“港人治港”。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十二字方针中,“港人治港”也是颇为重要和关键的一环。没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就无法落实,“一国两制”也无从谈起。“港人治港”要求中央坚持治港策略的“抓大放小”,抓好“一国”的底线、放手“两制”的实践,在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充分信任特区政府,相信港人有能力治理香港。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三个相信”,即相信自己、相信香港、相信国家,就表达了对“港人治港”的信心和期待。

其三,适时重启政改,破解香港政治困局。

在未来的五到十年里,政改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论题。新任行政长官上任后,尽量回避政治争议,专注经济民生工作,这当然有助于纾缓近来紧张的政治气氛,从长远来看也有助于解决香港的深层次问题。但是,避谈政改终非长久之策,一旦经济民生事业受阻,政改议题将重回公众视野,届时行政长官将再度面临民意诘难,特区政府也难免再度沦为“跛脚鸭”。归根结底,民主化是历史的大势所在,民众的参政热情易放难收,民主化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再难以强力关闭。民主普选是《基本法》的既定目标,是中央政府的庄严承诺,也是香港居民的共同心愿。重启政改有助于重建京港互信,令“一国两制”在良好的政治氛围下稳步推进;重启政改有助于解决行政长官的认受性问题,提升特区政府的管治威望,从而真正实现“行政主导”;重启政改也有助于解开香港社会的民主心结,一扫政改失败后的悲观主义阴霾。就香港而言,“六·一八”政改闯关失败只是一时的受挫,民主化的大门并没有永远地关上。香港社会仍有强劲的民主化需求,中央也没有否决重启政改的可能。当然,重启政改尤须把握时机(要有良好的政治氛围)和掌握策略(各方应否保持沟通),各利益攸关方都应为达成共识作出必要的妥协,否则重启政改只会将香港重新拉回泛政治化和不断争斗的泥沼之中。在时机尚未成熟时,各方保持沟通,为重启政改创造条件,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其四,最重要的是回归《基本法》。

《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表达,凝聚了北京与香港之间最广泛的共识。“一国两制”能否行稳致远,取决于《基本法》是否被践行。不论在任何时候,《基本法》的权威都不应被侵犯,因为:

(1)《基本法》是香港管治之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系依《基本法》而设,香港的法治立基于《基本法》之上,香港居民的权利与自由也得《基本法》保护。没有《基本法》,就没有香港回归二十年以来的成就,就没有香港未来三十年的前景。

(2)《基本法》是中央与香港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基本法》由内地和香港共同草拟,凝聚了中央与香港之间的共识和智慧,也得到中央与香港共同尊重。没有《基本法》,“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就无从谈起。

(3)《基本法》是各利益攸关方就未来发展不断达成共识的平台。《基本法》将“一国”与“两制”统合于同一宪制秩序之下与之内,对中央的管治权和香港的自治权都作出了妥善的安排。鉴于各方的利益在《基本法》中都得到表达,回归《基本法》有助于凝聚共识、依法治港。

(4)回归《基本法》,要求尊重《基本法》的权威,不轻言重写或推翻《基本法》;回归《基本法》,要求落实《基本法》的要求和精神,中央方面依法行使权力,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责,香港社会尊重中央的管治权威;回归《基本法》,要求加强《基本法》教育,全面准确理解《基本法》的条款和原意。

未来五年、十年、乃至三十年,香港将何去何从,这是人人都关心的议题。根据“五十年不变”的安排,香港将按照原定的轨道继续走下去,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未来的面貌会一成不变。对于“五十年不变”,应当客观地、辩证地看待:一方面,时代的精神在于变,不因应时势就会落后于时代。现代社会瞬息万变,没有什么能够真正保持不变,与时俱进是保持制度活力的关键,因循守旧只会加速制度的衰朽,因此对于“五十年不变”不能作僵化的理解。另一方面,任何变化都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度。五十年之内的任何变化都不得突破“一国两制”的框架。《基本法》第5条许诺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基本法》第159条第4款规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而根据《基本法》序言,中国对香港的既定方针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五十年”的期限给人一种急迫感,有人忧心五十年期限届满后“一国两制”将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2047年后香港的命运将如何,没有人能够预见。“五十年不变”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并不意味着五十年期限届满后就一定会发生巨变。五十年之后是否需要改变,取决于《基本法》被贯彻落实的程度,取决于“一国两制”被认可的程度。如果《基本法》的各项要求都被贯彻落实,如果“一国两制”得到全国人民(包括香港居民)的拥护,那么五十年期限届满后也不需要作什么改变。虽然前路困难重重,有《基本法》的庇佑,香港的繁荣稳定仍然可期。我们有理由、也应该对香港的前途保持审慎的乐观。


参考文献:

〔1〕阎小骏:《香港治与乱:2047的政治想像》,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2015。

〔2〕黄盛:《批判香港》,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3〕王缉宪:《香港怎么了?》,香港: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16年。

〔4〕陈弘毅:“行政主导概念的由来”,载朱国斌主编:《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研究》,香港: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17年。


朱国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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