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辉: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生态法制保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9 次 更新时间:2018-01-0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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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辉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人类命运”与“共同体”组合在一起,正式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众多国际和国内场合都强调中国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俄罗斯演讲时表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通过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迈向“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的原则。

共同的生态环境是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共在运行。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人类社会面前,人与人、国家与国家都是命运的共同体。在人类发展的行程中,在以往的旧阶段,先发国家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掠夺和剥削后发国家的人民,获得超额利润,并导致巨大的国际贫富差距。现如今,这种输赢分化正在衰退,代之的是命运与共、共生共荣。人类命运与共表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二是在生态自然面前,整个人类都是生态社会的组成部分,都需要共同面对因人类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国在生态环境面前需要共同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到水资源保护再到生物多样化保护,各国都是同一生态环境下的命运共同体。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具体在生态环境方面,就体现为环境污染、全球变暖、资源枯竭对各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生命健康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内容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绿色低碳的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内涵极其丰富,其核心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完善的生态法制是保障

人类面临着共同的生态环境危机。人类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日益增长,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日趋严重,当下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呈区域化和全球化的趋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灾难往往不仅发生在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区域,同时也危及整个地球。例如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和海平面上升等全球性环境危机,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问题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区域面临的问题,而是全人类共同的问题。

协调配合的生态法制行动是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保障。面对全球生态治理的严峻形势,世界各国成为唇齿相依的生态命运共同体。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只有自然生态系统完好,才能使人类各层面的利益得到基本的保障。自然生态系统的完好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整体及其个体成员必须自觉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以往各国在进行生态法制建设时更多是出于本国的利益,也就是说本国出现了环境问题才去重视。各国生态法制的目标仅限于治理本国的环境问题、维持本国的发展。以共同体构建为出发点推进生态法制建设,是治理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仅凭借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区域的力量进行环境保护,对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有限,其他国家和地区坐享其成也会打击环境治理的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各国单独的环境治理行为往往没有全球共同治理有效。因此,要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顺利建构,全球性协调配合的生态法制行动必不可少。

为生态法制提供中国方案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生态法制的中国表达。在环境问题如此严重而某些强国还试图逃避责任的国际背景下,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为全球治理和人类发展贡献的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是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理论体系的基础与关键内核。这也体现了中国是一个致力于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负责任的大国。为了保障生态法制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中国全面升级环境资源立法,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在做好国内生态法制工作的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还强调中国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贡献。也就是说,既重视中国国内生态环境,也强调中国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以推动气候变化协议为例,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全球受到的最大挑战就是温室气体排放。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同印度、巴西等国家一样,未被《京都议定书》划定要承担减排义务,但近年来,中国制定并宣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在未来5年内实现节能20%等目标。并且,中国正在推动达成有力度、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为全球气候治理提出以制度构建为核心的中国方案。

在国际环境外交的舞台上,中国始终倡导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法律体系。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环境法律体系。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共同是指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是共同的,区别指的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因其对生态环境影响力的大小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中国的生态法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正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建设良好的生态法制,能实际解决好本国环境问题,同时能与其他国家交流生态法制经验,甚至在一些方面发挥全球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引领者作用。中国承担一个大国的责任。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在中国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以及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在保护好本国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积极为全球环境治理作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巴黎出席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国在“国家自主贡献”中提出将于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对于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中国已从被动的回应者转变为积极的推动者,积极主动地参加各国际环境会议,签订环境治理的有关国际条约,并承诺百分百承担中国应尽的义务。

在生态法制的保障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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