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此为作者原稿。发表于《学术月刊》2008年第10、11期。刊时题目为《隐情与玄机:司马迁之狱的背后》,遣词造句多有改动,部分语意发生变化。这里将删改的词句粗体标出,以供比读。
摘要:司马迁在廷议中,可能犯了一个策略上的错误。在汉人政法话语中,“诬罔”或“诬上”可以包含和指称许多相当不同的内容和行为。司马迁算不上是“家贫”,但以其财力也确实出不起这笔买命钱。汉时中书令颇类似于先秦内史。司马迁由太史令转任中书令便是由记事系列转入政务系列。这实际上属于史官分化的一种新形式。
关键词:司马迁案,家产,史官。
一、解题
对司马迁而言,著书立说与身陷囹圄这两件事重叠交织。太史公因前者立言,因后者失身。前荣后耻,古今言者多多。略加分殊,大体有两套路数。其一,太史公“谤书”获罪。这种说法似有幸灾乐祸之意。流传最久,向来疑多信少,虽未完全绝迹,但也不值一辩。其二,太史公仗义执言,因言获罪。这种说法颇有打抱不平之心。走的基本上是辩诬洗冤的悲情路线。一士谔谔,众人喏喏。岂不可悲?以一人之正气对抗国家之暴政,岂不悲愤至极?
冤情固然,不过尚有隐情有待发覆。探究隐情,审视困局,或许可对当局者所迷有更周全之理解,而非简单对局中人作廉价同情。
二、辩词
汉制规定,凡在廷议中说了让皇帝不高兴的话,或说了不合皇帝心思的话,或让皇帝问得无话可说,即便理不屈而词穷者,均要受到狱吏诘难、追究和拷问。比如,在廷议是否与匈奴和亲一事时,博士狄山受到武帝追问,“‘吾使生居一郡,能无使虏入盗乎?’曰:‘不能。’曰:‘居一县?’对曰:‘不能。’复曰:‘居一障间?’山自度辩穷且下吏,曰:‘能。’”[①]可知,专制政治下,说话不但要负责任,而且更要付出代价。这是一种通过“口语”而制造“口祸”,进而通过制造“口祸”而消灭“口语”的制度设计。
再看《汉书·李广传》,
上欲陵死战,……后闻陵降,上怒甚。……群臣皆罪陵,上以问太史令司马迁,迁盛言:“陵事亲孝,与士信,常奋不顾身以殉国家之急。其素所畜积也,有国士之风。今举事一不幸,全躯保妻子之臣随而媒
其短,诚可痛也!且陵提步卒不满五千,深輮戎马之地,抑数万之师,虏救死扶伤不暇,悉举引弓之民共攻围之。转斗千里,矢尽道穷,士张空拳,冒白刃,北首争死敌,得人之死力,虽古名将不过也。身虽陷败,然其所摧败亦足暴于天下。彼之不死,宜欲得当以报汉也。”初,上遣贰师大军出,财令陵为助兵,及陵与单于相值,而贰师功少。上以迁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
对于这段记载,我们首先需要考虑这样几个因素。首先,天汉二年(前99)出击匈奴本是一场失败之战。汉廷针对匈奴发动的三大战役的最后一场漠南之战是在元狩四年(前119)。二者相距恰巧二十年。无论规模还是结果,天汉二年的汉匈之战都无甚醒目和特异之处。但由于“李陵之祸”所直接导致的“司马迁之狱”,使得这场不光彩之战具有了某种特殊意义。其次,(刊文加 “将司马迁的《报任少卿书》与班固的《汉书 李广传》比较可知”)关于这段历史的叙述主要来自司马迁的自叙。[②]最后,由于司马迁在中国史书编纂上的巨大影响以及班固对司马迁的推崇和信任,使得人们很自然地习惯于用司马迁的视角看待这段历史的方方面面。
综合这三个因素,我们就会发现一个至关紧要之点至今为人忽视。即这段历史只有司马迁的一面之词,全然不见那些“罪陵”之“群臣”的言论以及武帝的话语。(刊文为“即这段历史除了司马迁的自叙外,后人并没有见到……)这使得“事本末未易明”。但从其后来“下迁腐刑”这一最终结果推测,廷议中应该有大量的反驳性言语。或许后世看来,这些反对声音不值一哂,但当时足以淹没和覆盖司马迁嘴里发出的与众不同的尖利呼声,从而使司马迁进退失据。司马迁因“舌战群儒”而陷入“四面楚歌”。举国皆敌,“吾往矣”,诚属令人敬佩之勇气和人格,但一人敌万人只能是一场悲剧。最为致命的是,由于武帝的明确表态,致使整个廷议出现了一边倒的局面。而且在武帝咄咄逼人的气势下,司马迁的“对状”[③]很可能受到巨大压制,而表现得相当“智穷”。而智穷本身就是罪。故谓之“智穷罪极”。[④]司马迁自己也承认“未能尽明,明主不深晓”,[⑤]这就含蓄地暗示出司马迁面对廷议上“群臣皆罪陵”[⑥]的一边倒局面而无法说服武帝的终生遗憾。否则,司马迁倘若已经“广主上之意,塞睚眦之辞”,而并非“辩穷”,就不应该“下吏”入狱,更不应该被枉加所谓“诬罔”之罪名。而且司马迁在这次廷议中,很可能犯了一个策略上的错误,(刊文为“而且司马迁在这次廷议中还犯了一个在后人看来属于策略上的错误)即把所有那些“罪陵”之“群臣”统统贬称为自私自利明哲保身的“全躯保妻子之臣”。这种尖刻语言无疑严重刺伤了那些本来就不正大光明的庸庸官僚。客观上使他们得以在心理上和战术上联合起来,对司马迁采取群起攻之的卑劣手法,置司马迁于死地。[⑦]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诬罔”之罪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即“诬罔”罪的指控证据和判定逻辑。“上以迁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从文义分析,所谓“欲沮贰师,为陵游说”,就是“诬罔”的证据。但“欲沮贰师,为陵游说”,又可分两面看,即“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不完全是同一件事。所谓“欲沮贰师”,是指司马迁攻击、贬低、诽谤、污蔑贰师。而这点恰恰触犯了武帝的忌讳。因为“初,上遣贰师大军出,财令陵为助兵,及陵与单于相值,而贰师功少。”按照武帝最初的军事部署,是安排李陵作预备部队,协助贰师主攻。这样贰师可取头功。但李陵擅自作主打乱了武帝的军事计划,致使贰师劳而无功,没有达成此次战略意图。所以,以武帝的逻辑,这次战事失利,责任不在贰师,而在李陵。偏偏司马迁不知好歹要诋毁贰师。可问题是,从司马迁的话语看,他只是单纯为李陵辩护,丝毫没有涉及对贰师功过的评论。既然如此,何来“欲沮贰师”呢?这就牵涉到“为陵游说”。所谓“游说”,在这里其实就是“附下”之意。“附下罔上”则是“不道”罪的一个具体名称。其含义都指的是结党营私、朋比为奸的贼子行径。它包含有许多大同小异的类似罪名和说法,比如,“怀诈伪”,“相荐誉”;[⑧]“朋党相称举”,“谮诉大臣,毁离亲戚”;[⑨]“背君乡臣”,“为臣不忠”。[⑩]合而观之,就是“诬罔”或“罔上”之罪。正因为此,司马迁反复表白自己和李陵之间没有私交。所谓“仆与李陵俱居门下,素非相善也,趣舍异路,未尝衔杯酒接殷勤之欢”,[11]虽然只是司马迁对仁安的肺腑之言,但完全可以想象到,司马迁同样会把它向武帝倾诉。但他的“拳拳之忠”似乎没有打动刚愎自用的武帝。
在武帝看来,李陵有两大罪,一是破坏战略意图,一是战败投降。司马迁的辩护也有双重意图。一是为李陵战败辩护,一是为李陵投降辩护。其程序是,首先,从人格上宣称李陵是一个孝亲有信、忠君爱国的“国士”;其次,从能力上声称李陵是一个有勇有谋、身先士卒的“名将”;结论是,李陵虽败犹荣。而李陵之所以投降,是因为他还在继续寻找机会报答汉朝。从司马迁的辩护词看,所谓“国士”“名将”就直接否定了武帝所制订的军事部署的正确性,即不应该让贰师担任战役主力;其潜台词是,李陵自作主张也有其合理性,而武帝自己则首先需要承担决策不当的责任。显然,这是武帝不能容忍的。既然“不知忌讳”都要“当死”,[12]更何况有意触犯忌讳呢?!所谓“诬罔”主要源自于此。至于说李陵虽败无过,即便投降也还是爱国,“彼观其意,且欲得其当而报汉。”似乎还有“欲于匈奴立功而归,以(其当)〔当其〕破败之罪”[13]的预谋和打算,就只能算是一厢情愿地猜测了。这也是武帝不能接受的。
三、诬罔
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刊文为“严格说来”),即便司马迁对武帝指斥失礼,为李陵辩护过度,似乎也说不上是欺君之罪。因为司马迁并没有否认李陵投降匈奴,只是表白李陵这么做是有诸多不得已的苦衷。所谓“诬罔”或“诬上”是否确实有据呢?
在汉人政法话语中,“诬罔”或“诬上”有着很宽泛和模糊的含义。它可以包含和指称许多相当不同的内容和行为。与皇帝说法不一致,说话不合皇帝心思,不能为皇帝分忧,不能让皇帝高兴,试图改变皇帝决策,言行不合臣子之道,等等,均可以被指控为“诬罔”或“诬上”。所以“诬罔”或“诬上”绝不是简单的明白无误的“欺君之罪”。[14]诸如,“谮诉大臣”,“毁离亲戚”,“专擅权势”,“阿谀曲从”,“言事恣意”,“恣心自在”,“外附诸侯,操持两心”,“博执左道”,“亏损上恩”,“结信贵戚”,“背君乡臣”,“倾乱政治”,“内怀不忠”,“亏损德化”,等等,也都属于“诬罔”或“诬上”。如此看来,司马迁的所作所为,不管主观动机如何,客观上确实触犯了武帝忌讳,惹怒了武帝。以汉法“诬罔”或“诬上”罪之适用范围,认定司马迁“诬罔”或“诬上”,不能说是无据。
接下来的就是程序问题。“因为诬上,卒从吏议。”[15]“吏议”非廷议。这里的程序是,先定罪,后下狱。首先,司马迁不够廷议的资格,故将司马迁直接下狱;其次,既然“诬上”罪名已定,那么“吏议”的内容就只能是讨论采取什么具体的惩罚措施,而不是讨论应该定为什么罪。
从汉制程序看,基本是先定罪,后量刑。定罪者,有的是皇帝自己定罪,大臣附议,比如,哀帝斥责丞相王嘉“大臣举错,恣心自在,迷国罔上,近由君始,将谓远者何!”随之“事下将军中朝者。光禄大夫孔光、左将军公孙禄、右将军王安、光禄勋马宫、光禄大夫龚胜劾嘉迷国罔上不道,请与廷尉杂治。”[16]有的是大臣定罪,皇帝认可。比如,武帝时,终军上奏博士徐偃“‘矫制颛行,非奉使体,请下御史征偃即罪。’奏可。”[17]又如,成帝时,
司隶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衡监临盗所主守直十金以上。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壹统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计簿已定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及赐、明阿承衡意,猥举郡计,乱减县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于是上可其奏。[18]
至于量刑,则属于狱吏职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皇帝就不能直接干预量刑。有时皇帝还会定罪并亲自量刑,比如,武帝指责任安“有当死之罪甚众,吾常活之,今怀诈,有不忠之心”。随之“下安吏,诛死”。[19]又如,哀帝“制诏丞相大司空:‘司隶宝奏故尚书仆射崇冤,请狱治尚书令昌。案崇近臣,罪恶暴着,而宝怀邪,附下罔上,以春月作诋欺,遂其奸心,盖国之贼也。……其免宝为庶人。’”[20]所以狱吏的量刑权并非真正独立。似乎对于罪者死活,皇帝都不必过问,也都毫不知情。事实上,“专以人主意指为狱”正是绝大多数法官狱吏量刑的基本准则。司马迁对张汤的观察可以印证这点。“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21]皇帝的心思和意旨在许多时候都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当然,一件具体案子的最终量刑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微妙的过程。其间变数颇多,充满着种种不确定性。还是以张汤为例,“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财察。于是往往释汤所言。”[22]虽然量刑的最终裁决权在于皇帝,但其间的轻重缓急、严酷松弛,出入极大,狱吏完全有机会上下其手。[23]更重要的是,有时候官僚狱吏往往比皇帝更为酷毒。[24]
从司马迁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看,关键有两句话,“上以迁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因为诬上,卒从吏议。”把这两句话合起来,事情的过程应该是:(1)“上以迁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2)“卒从吏议”;(3)“下迁腐刑”。
与其相参照的是哀帝处置待诏夏贺良一案。“上以其言亡验,遂下贺良等吏,……光禄勋平当、光禄大夫毛莫如与御史中丞、廷尉杂治,当贺良等执左道,乱朝政,倾覆国家,诬罔主上,不道。贺良等皆伏诛。”[25]所谓“亡验”就是欺君,故定罪“诬罔主上”,与司马迁几乎同出一辙。把这段话分解一下就是:(1)“上以其言亡验,遂下贺良等吏”;(2)“光禄勋平当、光禄大夫毛莫如与御史中丞、廷尉杂治,当贺良等执左道,乱朝政,倾覆国家,诬罔主上,不道”;(3)“贺良等皆伏诛”。
详绎文义,对司马迁的处置程序是:武帝定罪,大臣附议,法吏量刑。最终量刑的结果肯定有武帝施加的因素。具体到腐刑却可能并非出自武帝示意,而是狱吏所为。我推测,在司马迁一案上,武帝态度有些模棱两可。他对司马迁虽有主观恶意,但他并未从重从快(刊文为“加重”)处置,当然也没有中止司法程序。武帝唯一可以被指责的是他没有网开一面,法外施恩。[26]但由于当时整个朝廷局势对司马迁极为不利,李陵叛汉的真确消息为那些伺机报复之徒对司马迁施加凌辱提供了新的致命证据。这就自然导致这样一个令人切齿的耻辱性判决:与西汉其他“诬罔罪”相比,司马迁被指控的具体罪状几乎是最轻微的,[27]但对司马迁的惩处却几乎是最残酷的。因为在汉朝刑法体系中,腐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极刑”。[28]它近似于现代的“无期徒刑”。因为它不但改变了当事者的命运,而且改变了当事人的性别。
四、宫刑
在司马迁案上,有一个细节颇为关键。即《汉书》对于司马迁罪名的说法前后不一。《李广传》云“诬罔”, 《司马迁传》云“诬上”。二者含义是否有别呢?从文献看,汉人多有“诬罔”、“诬罔主上”、[29]“诬罔不道”、[30]“诬上”、“诬上不道”、[31]“罔上”、[32]“附下罔上”、[33]“罔上不道”[34]一类词汇。沈家本最先把它们归类为“诬罔”和“罔上”两类。“罔上与诬罔于义无大分别,而汉法似有轻重。诬罔要斩,而罔上或止免官,或止城旦,加‘不道’二字者弃市,与诬罔不甚同也。”[35]大庭修则认为,“‘诬罔’与‘罔上’之间可能有严格的区别,至少,即使‘罔上’可换称为‘诬罔’,但‘诬罔’不能换称为‘罔上’。”[36]这就是说,在汉律习惯中,轻罪可以升为重罪,但重罪则不能降为轻罪。其隐含的逻辑是为了最大限度确保皇帝的尊严和神圣,宁重勿轻,宁左勿右,把轻罪打成重罪往往是最合理的选择。
不过,人们还没有注意到是否需要对“诬罔”和“诬上”二者也加以区分。从字义看,“诬上”和“罔上”意思相近。这样,司马迁的罪名实际上有两个,即“诬罔”和“罔上”。依据大庭修的看法,“诬罔”是“欺骗天子的行为”,“罔上”是“袒护臣下欺骗天子的行为”。[37]而“诬罔罪”属“大辟”,[38]师古云,“大辟,死刑也。”[39]具体言之,“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40]针对司马迁案中的“诬罔”和“诬上”,我们可以作出两种不同的判断。一种可能是字误,[41]一种可能是两罪。倘若两罪,则又有两种可能,一是两罪并罚,一是从重不从轻。但无论何者,都对司马迁不利。即司马迁必死无疑。如果考虑到“诬罔罪”始于武帝时期,这是一个酷吏政治大行其道的专制时代。[42]而且首例“诬罔”案的当事者即被处以“要斩”。这距离司马迁案不过十四年。但司马迁案最终却以宫刑了结。原因何在?
如果我们把司马迁案放置于西汉16件[43]“诬罔”和“罔上”案中来观察,就会发现涉案者的身份和结局均非常复杂和多变,但除却司马迁之外,没有一人遭受宫刑。
一、诛死
人名 身份 罪名 结果 时期 资料
栾大 方士、乐通侯 诬罔 要斩 武帝 武帝纪
张延年 夏阳男子 诬罔 要斩 昭帝 昭帝纪
李仲季主 廷尉 诬罔 弃市 昭帝 百官公卿表
李尚 太守 怀奸罔上,狡猾不道 下狱死 成帝 孙宝传
夏贺良 侍诏 诬罔主上,不道 伏诛 哀帝 李寻传
二。下狱
人名 身份 罪名 结果 时期 资料
萧望之、周堪 太子太傅、前将军光禄勋;少傅、光禄大夫 为臣不忠,诬上不道 召致廷尉 元帝 萧望之传
甘忠可 齐人 假鬼神,罔上惑众 下狱治服,未断病死 成帝 李寻传
王嘉 丞相 迷国罔上,不道 系狱二十余日,不食欧血而死 哀帝 师丹传
朱博 丞相 附下罔上,不忠不道 诣廷尉诏狱,自杀 哀帝 朱博传
(?)士 大司马 诬罔 下狱 新莽 王莽传
三、轻罚
人名 身份 罪名 结果 时期 资料
刘齐 广川惠王 诬罔,大不敬 上书愿击匈奴,许之 武帝 景十三王传
刘向 九卿 诬罔不道 坐免为庶人 元帝 楚元王传
孙宝 司隶 附下罔上 免为庶人 哀帝 孙宝传
傅喜 高武侯 附下罔上 其遣就国 哀帝 傅喜传
赵玄,傅晏 御史大夫,孔乡侯 附下罔上,不忠不道 减玄死罪三等,削晏户四分之一 哀帝 朱博传
四、免究
人名 身份 罪名 结果 时期 资料
陆赐、(?)明 主簿、(主簿下属) 附下罔上,皆不道 勿治 成帝 匡衡传
匡衡、甄谭 丞相、御史大夫 附下罔上,罪至不道 勿劾 成帝 匡衡传
王立 红阳侯 怀奸罔上,狡猾不道 不坐 成帝 孙宝传
从图表看,除5人明确被杀、2人自杀、1人病死、2人下狱结果不明外,其他11人均得到赦免或轻罚。[47]由此可见,司马迁受腐刑在整个西汉所有“诬罔”和“罔上”罪中实属特例。这里面肯定隐含有某种至今不为人知的内情或秘密。这隐情或许是制度所致,或许是纯属偶然,或许是出于某种变通。因为“诬罔”和“罔上”在汉代是一个非常宽泛的罪名,它包含有许多有很大差别的制裁措施和惩罚规定。从高到低,弹性极大。它给了皇帝和狱吏以最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使他们得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宰割和剥夺甚至玩弄臣子和民众的名誉、身体、生命和命运。有处以死刑者,有剥夺身份者,有削减封地者,有限制活动者,有下狱而结果不明者,甚至还有免于追究者和不了了之者。之所以如此,当然首先是因为每个人的身份不同,其次与皇帝个人性格和行政风格也有直接关系。但它至少也说明,“诬罔”和“罔上”绝对不止有或不限于一种固定的惩罚律条。
既然如此,这里需要追问的就是,为什么偏偏以宫刑处置司马迁?近人谓,司马迁以死罪入狱。“按照汉律,判死刑的人,有两种情况可以免死,一种是纳钱赎罪,另一种是受‘腐刑’。”[48]这种说法没有考虑到“诬罔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至少图表中有五人因“诬罔”或“罔上”被诛杀,其中四人应该是有钱赎身的,但他们既没有免罪,也没有受刑。可见并非所有死刑都可以“享受”这种赎免或腐刑的“待遇”。它具有某种皇权恩典的性质,姑且称之为“恩刑”。正因如此,它包含有诸多限制。从其立法意图看,肯定与“奸淫”无关,[49]而可能更多地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渎职案件。“诬罔罪”则属于“政治犯”或“思想犯”。所以,对于司马迁案而言,需要搞清两个相关问题,即罪名与判刑。其间的复杂性在于,至少在司马迁时代,“诬罔罪”既是死罪,又不是一般的死罪。作为武帝亲手处置的第二例“诬罔罪”,[50]司马迁将面临一种什么样的命运呢?
《报任安书》说,“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异?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特以为智穷罪极,不能自免,卒就死耳。”[51]仔细揣摩,司马迁的话显然是说,对他这件案子而言,“诬罔罪”既可以被处以死刑,也可以有所变通。这种变通就是把“诬罔罪”改成刑事罪或渎职罪,即改变案件的性质。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开恩”的性质。武帝为何要对司马迁“网开一面”?原因何在?[52]
其中隐情不得而知,但至少给司马迁提供了一个生存的选择。不想被杀,不愿自杀。[53]剩下的方案只有两个:赎身和宫刑。但“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使得宫刑成为逃脱死亡的唯一生机。在汉法体系中,宫刑与死刑的关系相当微妙。一方面,宫刑属于死刑而不属于肉刑范畴;[54]另一方面,宫刑又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宫刑可以代替死刑。但它不是无条件的,其适用范围可能相当有限。《汉书·景帝纪》云,中元四年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55]这个赦令显然是有条件的。它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限定,而并无任何扩大化之意向。[56]最重要的是,它仍然具有某种皇恩性质。比较谨慎的判断是,宫刑大多限于官吏和士人。[57]武帝时的另外一个例子可以佐证这点。宣帝许皇后之父广汉,“少时为昌邑王郎。从武帝上甘泉,误取它郎鞍以被其马,发觉,吏劾从行而盗,当死,有诏募下蚕室。”孟康解释说,“死罪囚欲就宫者听之。”[58]可知,以腐刑代替死刑,既可以出自上意,也可以出自本意。或者更合理的解读是,先是本意,再经皇帝同意。总之,它并非完全基于“自由意志”。至于“李陵既生降,隤其家声,而仆又茸以蚕室”,不宜作拘泥之理解,似乎二者之间存在有某种前后因果关系。[59]事实上,武帝在把司马迁下狱前就已经“闻陵降”。所以,司马迁腐刑既非由于李陵投降,也非由于为李陵投降辩护,而是基于自我抉择。这就是说,在死、活、财三者之间,司马迁无可奈何但又非常理智地选择了生不如死地苟活。
《报任安书》在死还是活的问题上有几个关键词:“死节”、“智穷”、“罪极”。“死节”之本质不在于死,而在于死法,即以什么方式和名义死。即所谓“人固有一死,死有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在司马迁看来,如果能死于“死节”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可以让人们把司马迁不再看成是一个“智穷罪极”者。可见死的不明不白是司马迁最害怕的事。司马迁宁愿耻辱地活着,也不愿罪恶地死去。因无能或弱智而以罪人身份死去,是司马迁最不能接受的结果。更何况“重为乡党戮笑,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复上父母之丘墓乎?”所以他只有选择以罪人的身份活下去来努力改变人们对自己“智穷罪极”的认定和想象。写到这里,司马迁或许想到了与自己同时代的主父偃。“主父偃当路,诸公皆誉之,及名败身诛,士争言其恶。悲夫!”[60]这种感慨使司马迁确信,苟且偷生反而可能会使自己获得内心期待的“死节”。“勇者不必死节,怯夫慕义,何处不勉焉!仆虽怯耎欲苟活,亦颇识去就之分矣,何至自湛溺累绁之辱哉!且夫臧获婢妾犹能引决,况若仆之不得已乎!”不妨认为,整篇《报任安书》都是反反复复重重叠叠地表述如何实现他所理想的“死节”。“吾幽囚受辱,鲍叔不以我为无耻,知我不羞小节而耻功名不显于天下也。”[61]司马迁由管子而言及自己,“仆行事岂不然邪?”悲从中来之感溢于言表。“身非木石,独与法吏为伍,深幽囹圄之中,谁可告愬者!……仆又茸以蚕室,重为天下观笑。悲夫!悲夫!”尽管“此可为智者道,难为俗人言”,[62]但司马迁的“夫子自道”显然并非以仁安为其倾诉对象,而是以天下人和后世人为理想对象。这些人在总体上成为司马迁的“精神后裔”。[63]
司马迁深知,“立德”“立功”已经无望,唯有“立言”尚有可能。“所以隐忍苟活,函粪土之中而不辞者,恨私心有所不尽,鄙没世而文采不表于后也。”司马迁以“俶傥非常之人”自期,深信自己可以凭借“立言”实现“死节”。因为唯有“死节”才能一洗那种“智穷罪极,不能自免,卒就死”的虚妄。所谓“智穷罪极”实际上也就是“辩穷”“下吏”。如果“诬罔”或“罔上”是导致司马迁入狱的必然原因,那么“辩穷”“下吏”应该就是导致司马迁入狱的直接原因。终于,在下狱之后,司马迁作出了他一生中最艰难也最痛苦的选择,自愿宫刑来换取“死节”。
五、家产
既然司马迁是因为无钱赎罪而迫不得已地选择了宫刑,那么我们就需要考察:第一、司马迁到底有多少钱?第二、司马迁是否确实没有足够的钱财赎免死罪?第三、西汉赎免死罪有无比较固定或大体稳定的数额和尺度?即买一条命到底需要多少钱?
要弄清第一个问题,首先需要考察太史令的俸禄。这是司马迁财产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汉书·司马迁传》“臣瓒”说,“汉太史令千石。”《汉书·律历志》云,太史令张寿王“吏八百石”。[64]《后汉书·百官志二》云,“太史令一人,六百石。”或许前后汉间太史令有千石、八百、六百递减之变化。[65]我们这里不妨取其中数,以八百石为基准来计量司马迁的财产。[66]据载,“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67]这样,司马迁一年官俸是110400钱。据估计,“一个秩八百石的官员,他一年的收入要相当于中产之家的全部家产。”[68]
另外,还需要考虑到朝廷赏赐。比如,“赏赐四时杂缯、绵絮、衣服、酒肉、诸果物。”[69]而且,汉朝赏赐似已成规范和制度。[70]按惯例,每年初,“千石、六百石各七千。”[71]对于司马迁而言,可能还有些其他赏赐。这里姑且不计。[72]
进而,需要推算武帝时期,这笔钱的实际购买力是多少?班固曾描述过五口之家的农民家庭的生活状态: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畮,岁收畮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73]
官民之间当然不可同日而语。因为,“绝大多数官员的收入都足够维持一种良好的生活水准,也足够保持一种必要的生活体面。”[74]我想,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之前,我们肯定不能把司马迁排除在这“绝大多数官员”之外。这里的问题是,对于一个中层官员来说,除了养家糊口的日常开销,八百石俸禄还能剩余多少呢?
就司马迁而言,他是一个交游颇广而交际很少的人。家庭结构比较简单,[75]吃饭费用应该占有相当比例。据近人估算,汉时农夫和边卒的饭量是一月1.5—2石,士人饭量是一月6、7斗。[76]考虑到度量衡的大小变化这个因素,折中而从,似乎汉世文人食量一般1石左右较为妥当。以五口之家计,司马迁一家一个月大约吃掉5石粮食,一年大约吃掉60石粮食。另外,“若就其通常市价言之,则西汉米价应为百余,谷价应为七八十钱。”[77]所以一石百钱左右应该是当时粮价的一般水平。[78]这样,司马迁的月钱大约可以购买90石谷米。如此,司马迁一家一年的米面费用大概需要6000钱;加上木薪炭火油盐蔬菜肉类,以15000钱计;[79]再加上其他日用开销,[80]以30000钱计;另外,还需加上一笔我们现在难以感知的费用,[81]以5000钱计。这样,司马迁一年的官俸应该还能剩余54400钱。
这里还要考虑到司马迁的父亲司马谈给他留下来的遗产。因为司马谈也是太史令。而且从武帝建元元年到元封元年,至少做了三十年以上的太史令。司马迁于元封三年子承父业,到天汉二年,做了整整十年的太史令。而在任职太史令之前,司马迁还做过数年郎中。《汉书·百官公卿表》云,“郎中比三百石。”这样算下来,司马迁父子共有约4416000钱的合法收入。如果再加上每年7000钱的赏赐,四十年就是280000钱。官俸加赏赐,总计4696000钱。
根据上面推算,司马迁父子四十年间的生活消费大概有2240000钱。此外,还需要加上一笔虽不常用但绝对必须的费用,即婚丧嫁娶,这笔开销因人因时而异,实难估算,姑且以500000钱。如此,或许还能剩余1956000钱。即司马迁家产大约有196金。在武帝时代,二百金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即二百金究竟意味着贫还是富?二百金能否买回来一条人命?
这里首先需要辨析汉初文景与武帝盛世在官僚个人财富积累上所反映出来的深刻变迁。司马迁形象地说,汉初“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到武帝时,“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史记·平准书》所作的鲜明对此,恐怕不限于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国家财力的雄厚,同时也蕴含有官吏个人财富的急剧增长。[82]这使得武帝时代成为中国帝制社会第一个奢侈豪华的时代。[83]
在这个背景下,人们对个人财富的直观判断自然也发生了变化。似乎可以说,十金只是汉初中人之家的标准,[84]千金则是武帝时期体面人家的一般标准。“咸阳,齐之大 盐,孔仅,南阳大冶,皆致产累千金。”[85]这似乎多少有点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国人所谓的“万元户”。“万元户”也许是数万元,也许是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但万元总是个基数。同样“千金”也可能是数千金,也可能是数万金,也可能是千万金,但千金总是一个常数。它仿佛是一个奢靡华丽时代的口头禅和流行语。[86]尹齐“以淮阳都尉病死,家直不满五十金”;张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温舒死,家直累千金。”[87]从司马迁对这些形色各异的具有特殊性格和作风的酷吏的评价中,也可以多少看出人们对当时官吏个人财富以及致富途径的基本共识。这就是,“进入官场总是会带来巨大的财富。”[88]
基于此,赎免死罪恐怕就不会低于千金。[89]故而,千金买命便成为司马迁时代的通行做法。所谓“千金之子不死于市”[90]就是这个意思。
有两个例子可以佐证这点。一是早于司马迁的开国元勋。周勃被人诬告谋反,逮捕下狱。“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曰‘以公主为证’。”[91]一是与司马迁同时的皇室公主。“隆虑公主子昭平君尚帝女夷安公主,隆虑主病困,以金千斤钱千万为昭平君豫赎死罪,上许之。”[92]周勃是以千金行贿狱吏,免除牢狱之灾;公主是以千金购买“免死券”,类似现在的“意外人身保险”,属于“风险投资”。这两个人自然都是身份特异者,财大气粗,出手不凡,似不便作为一般通例来看。但至少说明,对于刑狱之事,千金可能是个底线。如果这个推断不太离谱,那我们就可以判断司马迁算不上是“家贫”,但以其财力也确实出不起这笔买命钱。[93]
还有两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一是,此两例均非“诬罔”或“罔上”;一是,在司马迁之前,汉朝并无一例案涉“诬罔”被判死刑而又以钱赎免的。倒是不乏有因战事失利“当斩”而又“赎为庶人”的例子。
(李广)至汉,汉下广吏。吏当广亡失多,为虏所生得,当斩,赎为庶人。[94]
苏建……失军当斩,赎为庶人。[95]
博望侯张骞……坐行留,当斩,赎为庶人。[96]
合骑侯(公孙)敖坐留不与票骑将军会,当斩,赎为庶人。[97]
赵食其……为右将军……迷失道,当斩,赎为庶人。[98]
这里透露出几个相关问题,其一,这些人都是有身份的人,都是与军事或外交有关;其二,从常理看,军事或外交均属国之重器,按说对失利者更应“从重从严”处置,但从这些接二连三地当斩赎身的事例看,似乎法律和朝廷典制对他们并不苛严,不过这好像也说不上是有意“宽大为怀”;其三,既然这类事件反复出现,那么它就应该形成一种惯例或规范,即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和赎免应该有个大体遵循的习惯性尺度和固定数额;其四,这种做法很可能还有某种次数限制,即在一个人身上最多限于两次“赎为庶人”,[99]这说明“赎为庶人”在某种意义上还属于一种皇帝恩德,即具有皇恩的性质;其五,这些以财赎命者没有一个因此而变得一贫如洗,这说明这笔买命钱并没有使他们破产。
值得注意的是,武帝晚年,三年之间就接连颁布两次赎免死罪法令,[100]给人的感觉是非常急迫。据《汉书·武帝纪》载,第一次是在天汉四年,“秋九月,令死罪(人)〔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令死罪(人)〔入〕赎钱。”第二次是在太始二年,“九月,募死罪(人)〔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募死罪(人)〔入〕赎钱。”这两个诏令有三个特点,第一,作为面对全国民众发布的公开法律,这其中或许有诸多复杂考虑,[101]但肯定与武帝晚年所面临的危机四伏的社会局势有关,所以客观上有助于法律的宽容而非苛酷。昭宣元成时期许多人都受到了这项法律提供的的保护和帮助。[102]第二,与惠帝元年的数额相比,这次规定的“买命钱”上涨了近十倍。第三,综合考虑到整个社会财富的大幅度增长,以及连带其它物价上涨指数,五十万在武帝时代并不算很高。所以,我推测,这个法令的重新颁布及其赎钱尺度可能都与司马迁有关。甚至可能就是司马迁在任职中书令期间,有感于自己当年钱财不足无力赎身而遭受人生耻辱的椎心之痛,才利用武帝的宠信而推动武帝修订了这一法令。
六、交游
以司马迁二百金之身价,如果不是与赎身费相差过于悬殊,他无论如何也会想方设法地凑够这笔钱。即便借贷,也不甘轻易放弃。何况每个人总是有些或多或少的关系和朋友等社会资源可以利用。从常理看,任何人为了身家性命都会不顾一切的。哪怕是倾家荡产也要救人救命。这里的问题是,究竟是哪些特殊因素迫使司马迁放弃了这种自保自救的绝望选择?
《报任安书》说得明白。“交游莫救,左右亲近不为一言。”这里有两个词语需要辨析。所谓“交游”与“左右亲近”含义是否完全一致?从字面看,“交游”即一般朋友,所谓“左右亲近”即亲朋好友。[103]合而观之,司马迁所说的人里面包括亲人、亲戚、朋友、知己、至交。应该说,这些人均属于司马迁信任和依赖者。司马迁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他们身上。结果却是彻底绝望。从远到近,从里到外,司马迁陷入了世俗孤立和精神绝望的双重困境。不光在朝廷上是孤掌难鸣,在私交中也是孤家寡人。前者可以预见,后者出乎意料,从而构成对司马迁的致命一击。因为前者只是司马迁对于官场势利的亲身体验,后者则是司马迁对于世态炎凉的切肤之痛。自此之后,司马迁即便想超然物外,也难以冷眼旁观。“莫救”、“不为一言”所造成的孤独无助之感,足以摧毁任何人生信念和道德底线。[104]“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贫一富,乃知交态。一贵一贱,交情乃见。”[105]
据考,与司马迁有“交情”的大约有15人。长辈者有:唐都(方士)、孔安国(博士)、董仲舒、苏建(郡守)、樊佗广(樊哙之孙、庶人)、冯遂(冯唐之子、郎);同辈者有:贾嘉(贾谊之孙)、东方朔(中郎)、挚峻(隐士)、倪宽(御史大夫,司马迁的学长)、田仁(司直)、任安(监北军使者)、壶遂(詹事);晚辈者有:杨敞(司马迁女婿)、杨恽(杨敞之子)。[106]这些人中,除去已亡者(唐都、孔安国、董仲舒、苏建、倪宽、壶遂)、无权无势者、岁数太小者,最有可能帮助司马迁的人有四个,即东方朔、任安、田仁、杨敞。
先说东方朔。他比司马迁大15岁。二人气质相似。东方朔性格张扬、自负,“自以智能海内无双”。司马迁也说自己“少负不羁之才,长无乡曲之誉”。东方朔热衷功名,自称文武兼备,智勇双全,“可以为天子大臣。”[107]司马迁则“绝宾客之知,忘室家之业,日夜思竭其不肖之材力,务壹心营职,以求亲媚于主上”。[108]二人学养分殊。东方朔喜欢的学说是“商鞅、韩非之语”,向往的人物是苏秦、张仪、乐毅、李斯、郦食其之流。司马迁则是偏爱黄老不废六经。他仰慕的人物是孔子、董仲舒。二人处世不同。东方朔“诙达多端,不名一行,应谐似优,不穷似智,正谏似直,秽德似隐”。[109]其似圆似方之秉性更具适用性和灵活性。所谓拙首阳而工柱下。司马迁“赖先人绪业,得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明主、贤能、豪杰、宗族“四者无一遂,苟合取容,无所短长之效”。其方圆不均的内在压力感使他官宦生涯始终充满某种紧张。所谓“从俗浮湛,与时俯仰,以通其狂惑”,[110]只是司马迁受刑之后的人生态度。
最关键的是,二人关系颇为微妙。司马迁可能对东方朔很尊重。据说,“太史公造书,书成,示东方朔,朔为平定,因署其下。‘太史公’者,皆朔所加之者也。”[111]东方朔虽然也舞文弄墨,有诗有赋,但文才远逊口才。与司马迁根本不在一个档次。武帝问东方朔,“方今公孙丞相、倪大夫、董仲舒、夏侯始昌、司马相如、吾丘寿王、主父偃、朱买臣、严助、汲黯、胶仓、终军、严安、徐乐、司马迁之伦,皆辩知闳达,溢于文辞,先生自视,何与比哉?”他表示“兼此数子”。他的习惯性夸张使他在皇帝心目中成了一个言过其实者。“时方外事胡越,内兴制度,国家多事,自公孙弘以下至司马迁皆奉使方外,或为郡国守相至公卿,而朔尝至太中大夫,后常为郎,与枚皋、郭舍人俱在左右,诙啁而已。”[112]虽然司马迁政治业绩并不显赫,但这足以让东方朔感觉不爽。
天汉二年,李陵败降。司马迁慷慨陈辞。东方朔一言不发。司马迁死罪入狱,东方朔还是不置一词。为什么?他不是曾对武帝犯颜直谏过吗?[113]为何此时自己朋友身陷囹圄,他却见死不救?《非有先生论》早有“谈何容易”之叹。班固也告诉我们,“朔虽诙笑,然时观察颜色,直言切谏,上常用之。”再联系到他“饱食安步,以仕易农;依隐玩世,诡时不逢”[114]的人生之道。这就对了。东方朔的“直言切谏”是以“观察颜色”为前提的。这样做的好处是,搔痒而不疼。既说了自己想说的话,又给皇帝留下了面子。故而“上常用之”。饱食终日,有所用心。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东方朔直谏诤言而无“诬罔”或“罔上”之灾的根本原因。可以讽谏,可以直言,但不能与“诬罔”沾边。
概言之,东方朔对司马迁案保持沉默的主要原因有三:言不害身的诤谏原则;远离“诬罔”的政治谨慎;隐忍不发的妒忌心理。
再看任安和田仁。二人和司马迁年龄相仿。二人经历、职业、性格与司马迁迥然不同。二人从政从军,由小吏、舍人一直做到二千石高官。司马迁下狱时,田仁可能是“丞相司直”,任安可能是“北军使者护军”。二人都能与武帝说上话。司马迁在《史记》中说“仁与余善”,[115]任安则是司马迁的“故人”,二人与司马迁关系均非同一般,也都有能力帮助司马迁。为什么二人都袖手旁观呢?田仁早年曾拒绝鲁王在他父亲死后赠送的赙仪,宣称“不以百金伤先人名”。[116]可见不是贪利之人。任安早先是卫青门下,“青日衰而去病日益贵。青故人门下多去事去病,辄得官爵,唯独任安不肯去。”[117]可见任安也不是势利之徒。既然如此,为何二人偏偏对自己的老朋友不肯仗义执言伸手相助呢?文献不足征,田仁的沉默实难揣摩。或许透过武帝对任安的评价,我们可以管窥一二。“是老吏也,见兵事起,欲坐观成败,见胜者欲合从之,有两心。”[118]从武帝角度看,任安首鼠两端,有投机之嫌。从司马迁角度看,任安是否也有明哲保身之意呢?当他自己也下狱之后再“责以古贤臣之义”向司马迁求救时,不知是否设身处地想到了他当年曾否对司马迁案尽到了“古贤臣之义”?
最后来看杨敞。现在无法判断司马迁案发生时,他是否已经结婚。不过古人婚嫁年龄一般较早,以司马迁46岁之壮年,有个女婿也属正常。杨敞最初“给事大将军莫府,为军司马”。而霍光是武帝晚年最宠信的大臣。所以杨敞也有机会替他岳父说话。但杨敞本人是个胆小怕事的懦弱之人。“大将军光与车骑将军张安世谋欲废王更立。议既定,使大司农田延年报敞。敞惊惧,不知所言,汗出洽背,徒唯唯而已。”[119]从后来这件事看,杨敞不大可能冒险犯难。
应该说,东方朔、任安、田仁三人均属有机会向武帝进言者,既是司马迁的“左右亲近”,又是武帝的“左右亲近”。他们对司马迁案的视而不见,使司马迁看清了这些所谓“左右亲近”的嘴脸。
七、宠职
据《汉书》载,除司马迁外,西汉还有四个宫刑者。从这四人的身份分析,其中颇有蹊跷。他们与司马迁均有某种相仿之处。许广汉“少时为昌邑王郎。……后为宦者丞。”[120]司马迁早年也做过郎官。李延年“坐法腐刑,给事狗监中”。石显和弘恭“皆少坐法腐刑,为中黄门,以选为中尚书”。[121]文献没有记载这三人究竟因何罪而受腐刑。李延年“父母兄弟皆故倡”。这与司马迁的出身相仿。“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122]石显“本山东名族,有礼义之家也”。[123]这与司马迁的史官世家出身也颇为相似。从四人经历看,先是“坐法腐刑”,后又任职得宠。这与司马迁也很仿佛。[124]
对我们来说,真正有趣的问题是,“迁既被刑之后,为中书令,尊宠任职”[125]究竟意味着什么?从制度演进看,“中书政本,”[126]“非国旧制,”实乃武帝晚年“游宴后庭”[127]所创设。司马迁即第一任中书令。武帝晚年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很可能都与司马迁有关。包括武帝处置“戾太子祸”、遗诏选定顾命大臣等。从昭宣元成时期看,中书令已成为朝廷决策机构。“初,宣帝不甚从儒术,任用法律,而中书宦官用事。中书令弘恭、石显久典枢机,明习文法。”[128]甚至中书令已与丞相相提并论。[129]
对于宦者参政,一直是中国皇权政治中无法超脱的悖论。一方面,皇帝认为“中人无外党,精专可信任”,所谓“少骨肉之亲,无婚姻之家”。[130]另一方面,官僚则认为“古不近刑人”,即“礼‘刑人不在君侧’”。[131]在二者对抗中,皇权永远居支配地位。皇权—吏治—宦术,三位一体。故而,宦者政治始终是皇权政治的一个鲜明特征。但对于我们的问题而言,在皇权社会,永远不缺乏宦者,为何特别要刚刚下狱的司马迁来担任第一任中书令?这是否意味着武帝对司马迁的特殊信任?抑或蕴含有某种特定的制度考量?
在古代,“人主无过举”[132]的观念使得君主的任何行为均具有天然合法性和绝对合理性。任用罪臣,重用刑人,都很正常。无需现代所谓的“平反昭雪”即可正当使用。
由太史令而转任中书令,意味着司马迁已由论人而转入治人,由撰写历史而转换为创造历史。否则,任安又怎么会以“推贤进士为务”责备和要求他呢?而且这种角色置换同样有着深远的制度背景。在先秦繁多庞杂的史官体系中,除去那些明显的理想虚构和名称混淆因素外,真正具有实际运作功能并长期存在的其实只有太史和内史两个史官系统。[133]太史主笔,内史主令;太史主文,内史主政,即一者为记事官,一者为政务官。二者可以看作广义“书记官”。[134]具备一般书写能力是每个官吏的基本要求。[135]内史“书策王命”,太史记录王命。二者均属天子或君主身边近臣。
在某种意义上,汉时中书令颇类似于先秦内史。[136]司马迁由太史令转任中书令便是由记事系列转入政务系列。这实际上属于史官分化的一种新形式。所谓中国文化是“史官文化”,是因为这种史官文化建立在“史官政治”或“史官体制”基础上。广义上说,先秦官制即为史官体制。官僚制度的演变过程即是史官体制的分化过程。这个过程贯穿了王权、君权、皇权的整个历史阶段。武帝时期,司马迁承袭父职,继任太史令,[137]乃至腐刑之后任职中书令,都是这种史官分化过程在新制度格局中的具体表现。
由此可见,司马迁出任中书令并不十分意外。但司马迁先太史而后“内史”,由士人而刑人,是否也暗示着先秦太史与内史分属两种不同身份者呢?待考。
1. 《史记·酷吏列传》。
2. 将《汉书·李广传》与《报任安书》稍加比较即可得知。
3. 哀帝责问大臣,“相等前坐在位不尽忠诚,外附诸侯,操持两心,背人臣之义,今所称相等材美,足以相计除罪。君以道德,位在三公,以总方略一统万类分明善恶为职,知相等罪恶陈列,着闻天下,时辄以自劾,今又称誉相等,云为朝廷惜之。大臣举错,恣心自在,迷国罔上,近由君始,将谓远者何!对状。”师古曰:“敕令具对也。”(《汉书·师丹传》)
4. 《汉书·司马迁传》。
5. 《汉书·司马迁传》。
6. 《汉书·李广传》。
7. 从相似的“罔上”案件看,不同意见的表态和辩论应该是很正常的。比如,哀帝时对丞相朱博的定罪,廷议上就出现了“右将军蟜望等四十四人”和“谏大夫龚胜等十四人”两种不同意见。(《汉书·朱博传》)又如,哀帝对于丞相嘉的定罪,廷议上至少出现了“卫尉云等五十人”、“议郎龚等”以及“永信少府猛等十人”三种不同意见。(《汉书·师丹传》)
8. 《汉书·贾捐之传》。
9. 《汉书·萧望之传》。
10. 《汉书·朱博传》。
11. 《汉书·司马迁传》。
12. 《汉书·东方朔传》。
13. 《汉书·司马迁传》。
14. 反之,真正的欺君也未必就一定要被指控为“诬罔”或“诬上”。比如,“天子果以汤怀诈面欺,使使八辈簿责汤。”(《史记·酷吏列传》)
15. 《汉书·司马迁传》。
16. 《汉书·师丹传》。
17. 《汉书·终军传》。
18. 《汉书·匡衡传》。
19. 《史记·田叔列传》。
20. 《汉书·孙宝传》。这里值得指出的还有一点,即,孙宝案与司马迁案性质几乎完全相同,都是因替他人说情和辩护而被指控或认定为“诬罔”和“罔上”的。
21. 《史记·酷吏列传》。
22. 《史记·酷吏列传》。
23. 距离司马迁最近的一个酷吏是杜周。他也是《酷吏列传》的最后一人。司马迁对他的评价是,“外宽,内深次骨。”《集解》李奇云,“其用罪深刻至骨。”《索隐》李奇云,“其用法刻至骨。”现在我们不知道杜周任职廷尉的准确时间,只是知道“中废,后为执金吾”,天汉元年(前100)王卿为御史大夫,天汉二年(前99)司马迁案,天汉三年(前98)执金吾杜周为御史大夫,太始二年(前95)杜周死。这样看来,在司马迁案中,对司马迁量刑起到最关键作用的狱吏究竟是谁还不得而知。
24. 比如,张汤“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狱,皆穷根本。严助及伍被,上欲释之。汤争曰:‘伍被本画反谋,而助亲幸出入禁闼爪牙臣,乃交私诸侯如此,弗诛,后不可治。’于是上可论之。其治狱所排大臣自为功,多此类。”(《史记·酷吏列传》)又如,郭解客杀人。解实不知情。“吏奏解无罪。御史大夫公孙弘议曰:‘解布衣为任侠行权,以睚眦杀人,解虽弗知,此罪甚于解杀之。当大逆无道。’遂族郭解翁伯。”(《史记·游侠列传》)再如,“主父服受诸侯金,实不劫王令自杀。上欲勿诛,是时公孙弘为御史大夫,乃言曰:‘齐王自杀无后,国除为郡,入汉,主父偃本首恶,陛下不诛主父偃,无以谢天下。’乃遂族主父偃。”(《史记·主父列传》)
25. 《汉书·李寻传》。
26. 如果考虑到武帝对待任安的态度,“任安有当死之罪甚众,吾常活之,”(《史记·田叔列传》褚少孙言)这种对比更为醒目。
27. 《汉书·楚元王传》云,“劾更生前为九卿,坐与望之、堪谋排车骑将军高、许、史氏侍中者,毁离亲戚,欲退去之,而独专权。为臣不忠,幸不伏诛,复蒙恩征用,不悔前过,而教令人言变事,诬罔不道。”《汉书·匡衡传》云,“司隶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壹统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计簿已定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及赐、明阿承衡意,猥举郡计,乱减县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汉书·傅喜传》云,“傅太后又自诏丞相御史曰:‘高武侯喜无功而封,内怀不忠,附下罔上,与故大司空丹同心背畔,放命圮族,亏损德化,罪恶虽在赦前,不宜奉朝请,其遣就国。’”《汉书·朱博传》云,“宣等劾奏:‘博宰相,玄上卿,晏以外亲封位特进,股肱大臣,上所信任,不思竭诚奉公,务广恩化,为百寮先,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诏决,事更三赦,博执左道,亏损上恩,以结信贵戚,背君乡臣,倾乱政治,奸人之雄,附下罔上,为臣不忠不道;玄知博所言非法,枉义附从,大不敬;晏与博议免喜,失礼不敬。臣请诏谒者召博、玄、晏诣廷尉诏狱。’”《汉书·匡衡传》云,“司隶校尉王尊劾奏:‘衡、谭居大臣位,知显等专权势,作威福,为海内患害,不以时白奏行罚,而阿谀曲从,附下罔上,无大臣辅政之义。既奏显等,不自陈不忠之罪,而反扬着先帝任用倾覆之徒,罪至不道。’”
28. 《汉书·司马迁传》云,“就极刑而无愠色。”
29. 《汉书·李寻传》。
30. 《汉书·隽不疑传》。
31. 《汉书·萧望之传》。
32. 《汉书·张禹传》。
33. 《汉书·王尊传》。
34. 《汉书·王商传》。
35. 《历代刑法考》第1438页,中华书局,1985年。
36. 《秦汉法制史研究》第9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37. 《秦汉法制史研究》第114—115页。
38. 《汉书·杜周传》。
39. 《汉书·刑法志》。
40. 《汉书·武帝纪》。
41. 司马光采用的是“诬罔”。(《通鉴》卷21)
42. 比如,司马迁的老师董仲舒即因“大愚”下吏“当死”。后却“诏赦之”。(《汉书·董仲舒传》)亦可见,臣子死罪与否全系于皇帝一念之间。
43. 李尚与王立并为一案,朱博与赵玄、傅晏并为一案,刘向与萧望之、周堪并为一案。
44. 此表资料皆采自《汉书》。
45. 《汉书·隽不疑传》写作“成方遂”。
46. 《汉书·隽不疑传》则云“诬罔不道”。
47. 而且从整个趋势看,西汉后期对“诬罔”和“罔上”罪的量刑和处罚似乎变得宽松和缓和了。
48. 仓修良、魏得良《中国古代史学史简编》第64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
49. 张斐解释“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是因为“以淫乱人族序,故不易之也。”(《史记会注考证》,转引王伊同《王伊同学术论文集》第67页,注释3,中华书局,2006年)显然不对。因为宫刑虽然是对男人生殖器所做的“变性手术”,但它却无关男女奸情,而是关乎君臣正义。
50. 武帝时期的第三例也是最后一例“诬罔罪”是征和二年(前91)刘齐一案。他是武帝的哥哥。也是唯一没有受到过度追究的人。《报任安书》就是写于这年年底。
51. 《汉书·司马迁传》。
52. 有人谓,武帝不杀司马迁,是碍于他的巨大学术声望,怕人们指责自己屠戮士人,故而改为宫刑来羞辱司马迁,以便刺激其自杀,不再写史攻击自己。(参见黄新亚《司马迁评传》第94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91年)我想,历史的复杂性可能要超出人们的薄弱想象。比如,这期间有没有人向武帝进言,规谏他对司马迁“手下留情”?而司马迁本人在狱中有没有给武帝上书,再次表白自己的“款款之愚”和真实心态?
53. 司马迁关于自杀的沉痛说法并非是他身受宫刑之后的感受,只能是他在面临死刑时所作出的否定性选择。
54. 《汉书·刑法志》提及“肉刑三”,并不包含宫刑。另外将“肉刑、大辟”并列。而腐刑属于“大辟”。据此,腐刑与肉刑就是死刑与肉刑的关系。
55. 程树德据此谓,“终汉之世,时以宫刑代死刑,皆沿景帝定制,”(《九朝律考》第41页,中华书局,2006年第2版)明显有武断之嫌。
56. 同时,这个赦令既没有提到以钱赎罪的规定,也没有说对不愿腐刑者如何处置。可见,死刑、腐刑、赎罪三者关系非常复杂。
57. 这种做法可能与中国古代某种君主崇拜观念有关。因为,唯独君主身边才有这种“刑余之人”。尽管这些人身份极为卑贱,但由于他们比其他人更便于接近君主,自然也就能够更多地分享君主的恩典和德行。在这个意义上,汉人可能对腐刑有着一种我们后人无法理解和感知的态度,从而赋予其一种特殊的“施恩”性质。钱穆注意到,“时士流为郎者,亦同在内廷,与宦者未甚分品。……后世不深晓,遂深鄙宦者,若自古而固然,而不知其实亦由迁此书而始也。”(《太史公考释》,《中国学术思想史论丛》卷三,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这个判断,或许有助于我们对汉人腐刑观念的深入体察。
58. 《汉书·外戚传》。
59. 关于这点,王国维、李长之就处理的不够谨慎。(参见《司马迁之人格与风格》第118—128页,三联书店,1984年)很显然,如果能熬过这个冬天,那么来年司马迁也就用不着再受腐刑了。这里有两个例子。《汉书·外戚传》云,上官桀“妻父所幸充国为太医监,阑入殿中,下狱当死。冬月且尽,盖主为充国入马二十匹赎罪,乃得减死论。”《汉书·甘延寿传》云,“弘农太守张匡坐臧百万以上,狡猾不道,有诏即讯,恐下狱,使人报汤。汤为讼罪,得踰冬月,许谢钱二百万。”
60. 《史记·主父列传》。
61. 《史记·管晏列传》。
62. 《汉书·司马迁传》。
63. 宇文所安在他那篇充满才情和趣味的文章结尾写道,“每次我们看到一套奉《史记》为源头的二十五史,我们都应该想到那位失去了生殖能力的先人,当他把世系从身体转移到文字的时候,开创了一个子孙绵长而杰出的家族。”(《“活着为了著书,著书为了活着”:司马迁的工程》,《他山的石头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64. 《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
65. 《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引《博物志》云,太史令司马迁“除六百石”,很可能是不明前汉制度而沿用后汉说法。
66. “正义”所引《汉旧仪》“太史公秩二千石”,似不可能。倘若太史公能有如此丰厚之官禄,必位列九卿太守之高位。以如此高官加上如此高薪,必有足够财产来赎身免罪。
67. 《汉书·贡禹传》。
68.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第96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
69. 《汉书·贡禹传》。
70. 参见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卷,第778—779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
71. 应劭《 汉官仪》卷下,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
72. 比如,制订《太初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司马迁应该能得到一笔朝廷赏赐。
73. 《汉书·食货志》。
74.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第96页。
75. 《报任安书》云,“今仆不幸,蚤失二亲,无兄弟之亲,独身孤立。”
76. 参见缪钺《读史存稿》第23—41页,三联书店,1963年。
77. 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第24页,中华书局,1998年。
78. 参见萧清《中国古代货币史》第129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
79. 一般说来,副食品往往比主食更贵。
80. 比如,四季衣被鞋袜、沐浴理发、看病买药、同僚应酬、购书、写作过程中的耗材费用、雇佣、车马、照明、取暖、房屋修缮等等。关于汉代物价的一般水平,可以参看《金泥玉屑丛考》卷二,“汉代物价考”。
81. 比如,祭奠祖先以及在各种节日奉祭神祇等等。
82. 一般而言,官吏或官吏家属的暴富速度和程度总是先于和大于普通人。
83. 皇帝无论是赏赐将军,还是赏赐文士,均表现出前所未有的豪放和大方。比如,武帝赏赐卫青霍去病“五十万金”;(《汉书·食货志》)赏赐东方朔“黄金百斤”。(《汉书·东方朔传》)
84. 按照这个标准,“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应劭曰:“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汉书·惠帝纪》)六万即六金。据此,赎死罪至少要花费中产之家大半财富。而且,这说的是“民罪”数额。它是否包含“官罪”,还是“官罪”另有计算标准,不得而知。不过我推测,后者的可能性很大。比如,在讨论淮南王安谋反一案时,胶西王端提议,“其非吏,它赎死金二斤八两。”(《汉书·淮南王传》)这里说的很明确,“赎死金”只限于“非吏”人员。联系到《二年律令》的规定,赎死罪需金二斤八两。(参见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地不爱宝》,中华书局,2011年)可见汉初至武帝,“民罪”的赎死金一直没有变化。当然,胶西王端援引此条法律,意图在于“章安之罪”的教化效果。但对我们的问题来说,“民罪”赎死金没变,不等于“官罪”赎死金也没变。如果有变,也只能是价码越来越高。
85. 《汉书·食货志》。
86. 《史记》中多有“赂遗累千金”等语。
87. 《史记·酷吏列传》。
88.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第98页。
89. “《文选》唐五臣吕向注云:汉制,死罪许纳百金赎。此语不详其何据。”(钱穆《太史公考释》)
90. 《史记·货殖列传》。司马迁两次说到这句话,未必没有深意。
91. 《史记·周勃世家》。
92. 《汉书·东方朔传》。
93. 到了司马迁的子孙一代,财富明显增长。比如,杨恽最初“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恽,恽尽复分后母昆弟。再受訾千余万,皆以分施。”(《汉书·杨敞传》)
94. 《汉书·李广传》。
95. 《汉书·李广传》。
96. 《汉书·卫青传》。
97. 汉书·卫青传》。
98. 《汉书·卫青传》。
99. 《汉书·卫青传》上有一个例子。公孙敖,第一次,“为骑将军,出代,亡卒七千人,当斩,赎为庶人。”第二次,“以将军出北地,后票骑,失期当斩,赎为庶人。”第三次,“复以因杅将军再出击匈奴,至余吾,亡士多,下吏,当斩,诈死,亡居民间五六岁。后觉,复系。坐妻为巫蛊,族。”我推测,公孙敖之所以在第三次装死逃亡,就是因为朝廷法令限制此类赎身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他根本没有必要冒险逃跑。
100. 不过冨谷至认为,“赎刑并不是成文法的规定,而是由皇帝临时下诏执行的具有时限性的措施。”(《秦汉刑罚制度研究》第129,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我觉得这种说法比较勉强。
101. 这段时间虽然还有边患和战事,但类似河南之战、河西之战、漠南之战那样大规模的战争行动早已结束,国家财政之窘况恐非主要考虑因素。
102. 宣帝时,萧望之上奏言,“闻天汉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万钱减死罪一等,豪强吏民请夺假貣,至为盗贼以赎罪。其后奸邪横暴,群盗并起,至攻城邑,杀郡守,充满山谷,吏不能禁,明诏遣绣衣使者以兴兵击之,诛者过半,然后衰止。愚以为此使死罪赎之败也,故曰不便。”(《汉书·萧望之传》)从这个批评中,可以看出赎免死罪法令的深远影响和复杂局面。
103. 是否还可以理解为皇帝身边的亲信侍从?从上下文看,似乎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比如,“人主左右诸郎半呼之‘狂人’。”(《史记·滑稽列传》)“隆虑主卒,昭平君日骄,醉杀主傅,狱系内官。以公主子,廷尉上请请论。左右人人为言:‘前又入赎,陛下许之。’上曰:‘吾弟老有是一子,死以属我。’”(《汉书·东方朔传》)如此,司马迁心中期待的有可能为他说话讲情的皇帝亲信究竟是谁呢?
104. 人性、道义、亲情、友谊,这些东西只能诉诸于往圣前贤。故而,最终维系司马迁生存下去的依据还是中国人独特的“历史意识”。其核心有三:效法圣贤,光耀宗祖,垂之后世。这三者均属世俗。而无超越之宗教信仰。它甚至不涉及天命。
105. 《史记·汲郑列传》。
106. 参见李长之《司马迁之人格与风格》第100—107页。只是李氏把壶遂看成晚辈似有不妥。壶遂既是“天下名士”,梁之“长者”,又是“官至詹事”“秩二千石”的“上大夫”,甚至“天子方倚以为汉相”。(参见《史记·韩长孺列传》、《太史公自序》)无论从哪方面说,都不可能是司马迁的晚辈。所谓“夫子”只不过是同僚之间的一种客套和尊称。仅凭壶遂称呼司马迁“夫子”一词实不足以说明问题。至于李陵则只是司马迁敬重的一个人,并非其朋友。
107. 《汉书·东方朔传》。
108. 《汉书·司马迁传》。
109. 《汉书·东方朔传》。
110. 《汉书·司马迁传》。
111. 《新论·离事》。
112. 《汉书·东方朔传》。
113. 帝姑馆陶公主,“近幸董偃。”于是武帝“置酒宣室”,宴请馆陶公主,并“使谒者引内董君”。东方朔却指责“董偃有斩罪三”:“偃以人臣私侍公主,其罪一也。败男女之化,而乱婚姻之礼,伤王制,其罪二也。陛下富于春秋,方积思于六经,留神于王事,驰骛于唐虞,折节于三代,偃不遵经劝学,反以靡丽为右,奢侈为务,尽狗马之乐,极耳目之欲,行邪枉之道,径淫辟之路,是乃国家之大贼,人主之大蜮。偃为淫首,其罪三也。”迫使武帝“更置酒北宫”。(《汉书·东方朔传》)
114. 《汉书·东方朔传》。
115. 《史记·田叔列传》。需要说明的是,《史记》既没有提及任安,也没有提及东方朔。
116. 《史记·田叔列传》。
117. 《汉书·卫青传》。
118. 《史记·田叔列传》。
119. 《汉书·杨敞传》。
120. 《汉书·外戚传》。
121. 《汉书·佞幸传》。
122. 《汉书·司马迁传》。
123. 石显宫刑前已有妻子,种种迹象表明,他是自愿宫刑的。从出身看,石显并非无钱赎罪之人。那他为何甘受宫刑呢?
124. 据此,可以合理推测,如果司马迁没有写出《史记》,恐怕只能入《佞幸传》了。许广汉只是因为女儿做了宣帝皇后和元帝母亲,才得以入了《外戚传》。
125. 《汉书·司马迁传》。
126. 这与《汉书·佞幸传》所谓“尚书百官之本,国家枢机”是一个意思。
127. 《汉书·萧望之传》。
128. 《汉书·萧望之传》。
129. 参见《汉书·京房传》。
130. 《汉书·佞幸传》。
131. 《汉书·佞幸传》。
132. 《史记·叔孙通列传》。
133. 《大戴礼记·盛德》云,“内史太史左右手也”。太史即左史,内史即右史。(参见王博《老子思想的史官特色》第17页,文津出版社,民国82年)
134. 章学诚谓“六经皆史”,断言“六经皆先王之政典”。意思是说,六经本出自史官之手。只是这史官非记事之书记官(即太史),而是行政之书记官(即内史)。他们“书册王命”,颁布诏令,制定律典。这些东西在三代就是行政之典章和治国之大法,到了后代,便成为经典。这种由政典而经典的历史过程,同时也就是史官由政务官兼记事官而演化为仅有记事官一职的过程。后世不明这个道理,徒以圣人经典视之,而没有看出其本来的政典性质和作者面目,这便使得六经不再进入“史”的视野并得到历史的理解。
135. 唐宋科举制兴,作文成为做官正途甚至唯一途径。
136. 柳诒征说,古之五史,职掌可归于“官书以赞治”。“由斯一义,而历代内外官制,虽名实贸迁,沿革繁多,其由史职演变者乃特多。……故虽封建郡县,形式不同,……而内外重要职务,恒出于周之史官。”秦汉之御史、内史、刺史,两汉之中书、尚书,唐之三省,宋之中书门下,明清大学士,清军机大臣,都源自周“内史”。(《国史要义》“史权”,转引阎步克《史官主书主法之责与官僚政治之演生》,《乐师与史官》,三联书店,2001年)
137. “承周史官,至武帝置太史公。司马迁父谈为太史。”“校勘记”云,“影宋本御览卷二三五‘谈’下有‘世’字。”(卫宏《汉旧仪补遗》卷上,《汉官六种》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据此,秦亡后,汉初六七十年似无太史令之官。所谓“谈世为太史”从何说起?详绎《太史公自序》,“自司马氏去周适晋,分散,或在卫,或在赵,或在秦。”或为相,或为将,或传剑,或主铁,皆与史职无关。也就是说,从春秋战国秦汉初数百年间,司马氏一直未从事修史工作。这也就是司马谈所谓的“后世中衰”。直到司马迁的父亲司马谈才重新担任史官。也因为如此,司马谈才尤为担心刚刚在他手里得到的史官一职在他死后“绝于予”,再次丧失,所以他才会“执迁手而泣”地特别叮嘱“汝复为太史,则续吾祖矣”。在他看来,司马迁“复为太史”的首要意义,不仅是继承他的史官职位,更是承继祖先的修史职责。但问题是,司马谈何以知晓并保证司马迁一定能子承父职、子掌父权?人们推测,“大概司马迁的文才早为汉武帝多赏识,并早已表示过要他继续做太史令了,所以司马谈才晓得他儿子‘必为太史’。”(李长之《司马迁之人格与风格》第83页)不过这种假设不能成立。因为这个时候的司马迁尚无任何作品来证明自己的文才。再者,汉代太史令的主要工作是观天象,而非记人事。有无文才并不重要。更何况,写史是其副业,并非本职。只不过司马迁父子更多着眼于先秦史官修史传统和观念,把自己定位于评论千秋著史留名。这实际上已多少偏离了两汉史官的职掌而有些“不务正业”。这里需要思考的是,秦汉时“百官皆吏”,上至丞相三公,下至斗食佐史,均食俸禄,不得世袭。惟有太史令依然子承父业,实在独一无二。此等现象在皇权官僚制中,尤为意味深长。世袭史官与家传皇权可有一比。可以说,史官是世卿制的绝响,司马迁则又是世袭史官制度的最后一人。司马迁后,中国再无世袭史官。在这种世卿制与官僚制的复杂演变的长程脉络中,司马迁的身份便显得格外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