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非营利的困惑: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经费问题探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0 次 更新时间:2017-07-2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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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经费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反映公会民间性、公信力、执行力的一个重要标准。近代同业公会在法律上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行业自治组织,经费自筹是其自主性、民间性的重要基础。同业公会的经费收入主要依赖会费、捐款,但仍有一些公共性营收。绝大多数同业公会都面临着经费困境,并且影响到公会组织的生存和职能发挥。造成这一困境有同业公会自身凝聚力的问题,但是经济不景气及过度的社会捐赠也影响到同业公会的支出倾向和在行业自治方面的行动力。


关键词:近代工商业;同业公会;非营利;经费


同业公会的经费问题往往为研究者所忽视,实际上如何筹措经费,筹措得如何,不仅关乎同业公会的组织建构,而且也关乎同业公会的地位及其功能的发挥。《工商同业公会法》明确规定,同业公会不得为营利性事业,同业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入会费及会员经常费,但支出方面却极为庞杂。①虽然同业公会组织机构的增设以及承担政府任务的增多,除银行业、丝绸业等少数同业公会外,大多数同业公会在经费上感到困难,许多活动也无力开展。同业公会的经费主要依靠自筹,这是同业公会得以保持其中间组织性质的重要因素,但经费问题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同业公会的运作绩效。


一、同业公会非营利地位的确立


1918年8月,农商部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第六条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不得以同业公会名义,而为营利事业。”[1]986这一规定在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中得以重申,由此确定了同业公会非营利地位。这一规定是与国民政府对同业公会法律地位的界定相一致的。在1929年的《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及相关法令解释中,同业公会与商会被界定为社团法人,这意味着同业公会拥有自主的人事权、行动权、经费获取权,亦即支持社团法人行为的相关权益。但是,与营利性法人的区别是,同业公会不能从事以利润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①此外,再次强调同业公会不能通过经营性活动以获得会费,而只能依靠入会费、事务费及捐款等来维持会务运行,这是从财务的角度来防止公会以公谋私。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笔者运用“非营利”的概念,不是以当代社会颇为兴盛的非营利组织来认定同业公的属性,而是从同业公会的经费问题与其在民国律法中的社团法人地位进行相关分析。当然,非说二者之间完全没有联系。当代非营利组织(NPO)是指为公共目的而设立的,其利润不分配给其成员和管理人员的社会组织形态。在各国现行法律中,非营利组织的类型主要包括:财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社会团体、公法财团等。②非营利组织立足于经济自主性及组织公益性,本身还蕴含着较强的自治性、自愿性、非政府性。同业公会在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本已划入公益性的社团法人范畴,不可从事经营性活动,其规定较当代非营利组织更为严格,但其经济基础到底在其社团自主性及行动力中起到何种作用,则须据实而论。


经费从何而收,因何而用,需从公会的收支结构加以解析。从收入状况看,各同业公会以入会费、事费为大宗,此外临时费、捐款也占有一定比例。入会费由初入会者缴纳,事务费则由会员按月缴纳,以维持日常开支,皆有定额,遇有紧急事务经费不敷时临时召集会员大会筹措,另有捐助款项时亦列入公会预算。入会费以及事务费大多是依据会员资本额大小按一定比例确定,缴纳会费多者在派遣代表名额方面享有优先权。例如苏州铁机丝织业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二:一为员之入会费,入会者按经营资本大小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分别缴纳不等数额的费用;一为月费,“凡属同业所出货品酌提公会费,惟不得逾货值千分之二”[2]140。吴县电机丝织业同业公会为保持收支的稳定,特别规定“于必要时得设置基金或筹措临时经费”,以备不时之需。[2]306有些同业公会因为有会费节余或购买有债券,因此还有一些利息收入。或者将会所出租,也可获取租金,以补助会费之不足。


会费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在会员范围内收取。如果完全平均,规模大的公司、行号当无异议,但资本小、规模小的企业则会感到不堪重负。因此,同业公会往往依据一定的标准,按不同层次征收。这个标准包括有以下几种:一是按资本额收取,资本额大者多收,少者少收;二是按销售额收取,每月依据会员的销售额按一定比例收取会费。大体上按前者收取的为多,按后者收取的较少。会费不得向非会员收取。经济部认为按资本额收取较能体现公平原则,因此规定同业公会会费均按资本额收取。


从支出方面看,同业公会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车马费、职员工资、公益费、捐款、商会入会费等等。办公费主要是印刷费、打印费、纸张费、办公用品费等,车马费是公会执监委办理会务的差旅补助;职员工资主要是公会聘请的文书、书记、门卫等职员的薪资,公会执监委均属名誉职,并不在公会领取工资。公益费主要是办理同业公益教育、业内救济等类事务的花费。捐款是向社会捐助的慈善、福利或救济款项。同业公会须加入商会为会员,因此也要向商会缴纳入会费、事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除此外,还有其他种种临时性开支。


同业公会多建立了会内财务制度,由专门的财务委员会负责财务开支的监督,聘请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在新式会计簿记法推广以后,一些同业公会采取新式会计管理财务,以防止财务漏厄,保证会务实施。


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行业因其经营状况不一,经费充裕程度也不一样,贫富不均的现象广泛存在。有的新兴行业资金雄厚,会员众多,经费充裕,在办理会务方面应对有余,组织机构的设置也更为健全。如上海银行公会,就没有缺乏经费之虞。有的行业因为规模较小,会员资本薄弱,交纳入会费就已勉为其难,平时的事务费就更加不堪重负,因此公会的机构也尽量精简。以下就以上海卷烟工业同业公会为例来对同业公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表1):


资料来源:上海卷烟工业同业公会编:《上海市卷烟厂工业同业公会卅五年报工作总报告》,1946年印行。


上海卷烟工业同业公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常费,入会费实际上随着入会者的增多而呈逐减之势。到1946年前后,入会费所占比例非常之小。在支出方面,种类繁杂,涉及办公、工资、交际、车马、捐款等方方面面,其中薪资、伙食、办公和交际所占比例尤大。这是由公会职员增多及活动增多所造成的。此外,正常收支已不敷用,还增加了临时费3754.88万元,占到正常收入的50%以上。


入会费、常费、捐款是会员基于对公会的组织认同而产生的支持行为,也应是会费收入的最大来源。这一正常费源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过小,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行业的入会率不高,二是会员对公会的支持度不够。同业公会是同行业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同业公益组织,因此在1918年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中,对同业入会持开放自由态度,并不加以强制。后来发现,入会率过低影响到公会的活动能力,也难以达到成立公会的初衷。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再强调要强制立会,强制入会,同业公会组织的普及率才大为提高。但是,并非所有行业的所有从业者都自愿入会,数量庞大而经营规模狭小的同业的入会积极性普遍不高。即使加入,因在公会中难有主导权,对公会事务也消极应付,滞缴甚至不缴会费就成了最直接的反映。同业公会的经费开源不足,又无处申请经费补助。事实上,国民政府对于社会团体的经费并非完全不理,而是有经费补助制度。1933年2月9日第四届中执委第57次常务会通过的《商业团体组织规程》中表明,“人民团体组织系以民众自由意志为基础,由民众自行发起,故其经费应以各该团体会员之会费及捐款充之为原则。惟训政时期,各地民众有应组织而无力组织者,有已组织对于本党主义颇能真实接受推行且奉公守法为民造福而无力维持者,为推行训政,制止反动,建设民权政治之基础计,在此特殊情形之下,本党尚有予以经济上补助之必

要,此项补助并非常例。”[3]可见,政府的经费补贴实是以政治和主义为标准。同业公会为工商界组织,一向被视为“有钱人”而难以享受此等“福利”。从实际情形看,也是如此。1938~1939年的抗战期间,一些民众团体申请社会部予以经费补助,具体情况如下表2。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2050,《社会及民众团体申请补助经费与报销》,1938年5月-1942年4月;11-2-2051,《社会及民众团体申请补助经费与报销》,1938-1945年。


表2统计虽然并不完整,但由此也可窥见党部对社会团体实行经费补助的标准,不仅没有一个工商团体,就是党部认可的补助,其数量也极其有限,要求数量稍大即被拒绝。在抗战时期,同业公会在政府的统制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同业公会因为分科办事的要求,办公经费大为增加;又因为物价飞涨,经费十分困难。政府虽言对于经费极其困难的公会进行会费补助,但根本未见实行。更为严重的是,在国民政府统治后期主要是在内战爆发后,政府财政近乎崩溃,社会各界机构组织亦均面临经费短缺问题,不论是政府机构还是社会组织,大多向商人要求助款助饷,商会与同业公会无计可施。上海市商会屡接同业公会诉苦,商会将此情状上呈社会部,“工商团体缴纳会费及事业费,各该同业公会法内均有详细规定,法定以外一切摊派,自应严予禁止”,而“两年以来,地方一切政费或公益慈善之用款,大都以商人为筹款对象”,要求社会部下令禁止向工商团体摊派。[4]社会部虽然明知各公会负担沉重,但也无计可施。同业公会在经费问题上的独立性关乎同业公会的组织属性。同业公会是会员为维护行业利益而组建的公益性团体,经费自筹使同业公会可以根据行业市场的需要自由采取行动,而不会受到经费上的掣肘。同时,也保证了公会不得为任何人牟取私利而服务于会员的宗旨有了实施的可能性。但是,会员缴费意愿不高、支出压力过大则使同业公会陷入经济困境。穷则思变,同业公会为应对困局,也采取了种种办法。


二、同业公会的经费筹措及其影响


经费问题的两难处境对同业公会的性质、组织及其功能产生了复杂的影响。经费问题影响到同业公会的组织设置、选举制度以及其他行为。


在组织设置上,因为经费限制,许多公会组织机构十分简单,不够健全。甘肃临洮县党部回复称,本县商会及同业公会因事务简单,加之经费困难,以往即仅设办事1~2人,多未分科。另西固县、古浪、民乐县因市面萧条,商民稀少,虽有商会名称而执监各委均属缺席,诸多事务亦从权应付,分科办事实难通行。甘肃两当县为“地鄙狭小,商业萧条,仅有小商贩30余家,未能组织同业公会,只有县商会一处,因限于经费,内部原无分工,亦未分科,所有各项工作,均由执行委员会直接办理。”渭源县、平凉县“商会内部设文牍、会计、总务、书记、办事员七人,各同业公会设办事员1~2人不等。”[5]许多活动也难以开展。


经费问题对同业公会的会员来源及其选举制度产生影响。入会费及常费虽然数目不大,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由于规模小,影响小,即使加入同业公会也难以发挥作用。许多中小企业正是抱着这样一种心理不愿加入公会。在政府屡次命令之下,虽然加入,但也经常拖欠会费。一方面是以实力为标准,另一方面也是为鼓励会员多交会费,有的公会按交纳会费之多少将会员分为不同等级,享有不同权利。为了要求大企业多交会费,在资本额标准下,选举权数、资本额及会费形成连带关系。具体计算方法如表3、表4、表5。


社会部编印:《工商团体法规释例汇编》,《人民团体重要法规释例之四》,1946年3月,第106页。

社会部编印:《工商团体法规释例汇编》,《人民团体重要法规释例之四》,1946年3月,第108页。


在这个标准下,大企业可以多推派代表,因此可以在会务中享有更多的“话语权”。本来是为了增加会费收入,但是变相使会员以会费分为三五九等,加剧了中小企业在公会中的劣势,因此更难以鼓劢其积极性,由此拖欠会费、不愿入会的现象就不难想见了。这种经费倾斜政策在同业公会内部造成了“抓大放小”的负面效应。


同业公会还从开源节流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些同业公会在面临经费困难时,减少薪资开支。上海市棉花商业同业公会在1946年收支难以平衡,影响会务,号召工作人员“值此非常时期,亟应群策群力,设法维护”,劝导同事自动减薪,以资节流,暂向理监事垫借若干。[6]在增加收入方面,则用过多种办法来加以筹集。


提高会费标准,增加会费收入。在1937~1949年间,由于通货膨胀极其严重,1946年后,国民政府更是滥发金圆券,造成倾向贬值。同业公会也同样受到池鱼之灾。1946年2月,上海市各同业公会以“经费因受物价影响,会费收入不敷开支,纷纷调整会费,以谋平衡”。社会局对同业公会的这种行动只有表示同意,为防止公会乱收会费,规定调整会费应由会员大会通过,呈请本局核准实施;并拟定三项办法:关于会费标准可斟酌决定,如会员大会授权理监事会依物价变动随时调整会费者以三个月为调整一次为限,报局核准;如遇特殊事务须加收同业公会法所规定事业费以外之其他经费,应造具详细计划经费预算及保管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呈局核准后实施;凡用补助费临时费特别费项目征收类似会费性质之费用仍应改正为会费收入。[6]这几项办法没有对调整会费的比例进行规定,不少同业公会的会费由此数月翻倍,“公会上报所收会费有增至数倍者,入会费有数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以上者,似此增加会员负担殊重”,会员也苦不堪言。1948年6月,上海市社会局不得不再次出台补充办法,对调费比例及时间进行限制,规定:会员月费调整数额不得超过100%为原则;会员入会费调整数额以不得超过月费4倍为原则;调整以前应将前三个月之收支总收入决算书及调整时之三个月内预算造册核准;各公会会费以基数按每月物价或职工生活指数每月调整之办法应以三个月指数平均计算,每三月得调整一次。[2]51948年9月,社会局又下令会费收取按金圆券折算。[2]8事实上,到这个时候即使放开调费也难以解决会费问题,经费的严重短缺使大多公会的会务限于停顿。


由此可见,民国时期同业公会的会费困难并非全由于开支过大所造成的,而社会经济形势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增加会费标准,使会员负担增加,又造成一些会员欠费、脱会。一些会员由于难以承担会费,宁愿降低会员等级。上海市棉花商业同业公会经常开支原以逐月收入之会费为挹注,“而值此物价高涨、支出浩繁之际,平时收支相抵已有入不敷出之感”,因此也屡次调高会费,不少会员难以承受。1948年8月,上海市棉花商业同业公会的大成花号、大昌和花行、新生棉行、顺大花纱号、新昌等,皆以营业不振,近于停业,要求减少会费或降低会员等级,改为丙级会员。[2]23在这种情况下,会员的公益心和积极性大受打击。


同业公会还在法律边缘,有限制地进行营利事业,补充会费开支。同业公会法令规定,公会不得为营利事业。不过,有些同业公会多在经费充裕时进行地产、房产或者债券投资,以盘活经费,增加收入。以丝绸业为例,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内设各组,这些组均由以前的公所合并后改组的。由于历史悠久,行业经济实力较强,各组在入会费及常费外,还有大量地产及债券收入,具体情况如表6、表7:

注:经费收入支出为1931年统计数字;本组所有产业由组员大会议决公推本组员九人负责共同保管。

资料来源:上海档案馆藏上海丝绸业同业公会档案:《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各组财产录》,第39-48页,1931年。


资料来源:上海档案馆藏上海丝绸业同业公会档案:《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各组财产录》,第49-55页,1931年。


盛泾组有地产值洋4674元,房产9间,自用,共计20180两;有价证券5000元;现金存庄5000元,“本组有价证券及银钱之保管由司月庄号12家每月轮值,收入为本组办公之用。”绪纶组、河南山东丝绸组的财产则少得多,河南山东丝绸组尚有负债银1379元,1930年本年共亏银469元。[7]杭绸组和湖绉组经营性收入最多,湖绉组租金、债息收入足够支出之用,杭绸组不把会费收入计算在内,仅租金、债息收入就超过支出将近一倍。由于经费充足,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在会务上几乎不受财务问题的困扰,表现得也极为活跃。


不过,对于公会此类营利行为有必要进行综合分析。大多同业公会的房地产出租主要是将自身的办公会所出租,其经营较为简单。债券有些为公会利用积余购买,但在大多时候是政府通过商会向各行业摊派的,是一种被动型的经营。利息为公款放存,不能算做是经营性行为。也有同业公会办有交易所,同业交易需收取一定费用,但收费较低,仅足维护交易所之用。总体看来,同业公会的经营性行为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仍然有一定差别,在会费中所占比例也不算很高,因此不能因此就断定同业公会为营利性机构。


因情势所逼,一些同业公会在会内难以筹措经费,开始按货抽捐,向非会员收费。同业公会的会费本来只能向会员收取,非会员没有承担会费的义务。不过,有些同业公会为了增加会费收入,防止遗漏,采取按货抽费的办法向非会员也收取一定费用。1940年1月,重庆市木商业同业公会认为,经济部规定以资本额作为标准负担会费,这只适合于坐商,而行商则无法明确其资本额。因此,木商业同业公会讨论以坐商应照资本额、行商应照海关估本计收,一律抽捐千分之十。但又考虑到边江行商既无地址之设立,平时之政府负担较坐商为轻,部规行商资额亦非固定可比。因此议定,为便利抽取经费起见,今后无论行商坐商凡有货料抵渝上岸即应先行到会申请登记,由本会填发登记证,交申请人持往报关,遵章完税,“此足以免除偷漏之弊,不特可以顾全会费收入,且利政府调查统计之考,如非本会填发登记证报税者,海关即不予接受,如此办理,两得其便”。木商业同业公会将此呈市党部审核。市党部以行商无公会资格,自不能以会员同等行为办理,因而呈社会部解释,社会部未置可否,批由重庆市党部核准自行办理。重庆市党部此后实际上默认了木商业同业公会的做法。[8]安康县船商公会则采取按装卸及过境货物水脚与每次往来收费,陕西省社会处对此存疑,呈请社会部解释。1943年8月,社会部回文认为,“会费经常费只能向会员征收,不得及于非会员,航商组织补充办法第三条规定未设公司行号之船得加入航线所经任一县市之公会,今安康县船商公会按装卸及过境收费俨然一变像之货厘船钞,殊与会费性质不合,且势将征及非会员,应予驳斥。”[9]由此可见,政府对这种按货抽捐的办法是表示反对的。


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同业公会法的有关规定,使非会员承担了会费义务,也易造成市场壁垒,增加外地商家的经营成本。如果任由蔓延,势必会重返行会时代过境抽捐的旧路。不过,这种办法在民国时期并不普遍。


小结


从法律地位及其经费来源上看,同业公会的非营利性质十分明显,这一非营利性是与同业公会的自治性、民间性紧密相关的,也是同业公会作为社团法人的自主行动力和行业公益性的重要物质基础。不过,整体上看,绝大多数的同业公会都面临着经费困难。这一方面是由于会费收入过少的原因,同业公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于会员的入会费、会费等,部分同业公会有租金债息等经营性收入,但除少数行业外,经营性收入在经费中所占比例并不大。同业公会的会费收入会受到会员数量的影响,但最大的原因还不在此,而是在于会员缴纳会费的积极性。一些中小企业会员认为自身在会中没有话语权,或者不认同同业公会的作为,对缴纳会费持消极态度。此外,通货膨胀,社会捐助数目过多、数量过大,也占用了大量预算内资金,极大地影响到同业公会的正常事务。


同业公会利用公共服务或者会中公产,可以有经营性收入。这些经营性收入并非用之于会员分配,而是用作同业公会的共同经费。一些同业公会甚至征收过境交易费用,其目的是为了补充会费不足,而非阻碍商品流通。但是,这也说明会费问题迫使同业公会采取一些逐利行为。因此,我们在强调同业公会组织设置要齐全规范,全面履行政府赋予的种种任务,积极参与社会捐赠与救济等进步面时,也应关注由此带来的会费负担及对公会正常事务的压抑。


本文刊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3月,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云嘉南提供稿件。


注释:

①相关研究观点参见有关综述:朱英:《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同业公会的经费问题在不少论著中都有提及,但主要关注的是经费是否充裕,还没有从非营利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全面检讨。

②关于同业公会的法律地位请参见魏文享:《规范、制约与授权———试论南京国民政府对同业公会的管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③关于当代非营利组织界定及其功能参见:萧新煌:《非营利部门:组织与运作》,(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0年;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赵黎青:《非营利组织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等著作。

参考文献:

[1]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

[2]苏州档案馆.苏州丝绸档案汇编[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3]严谔声.商人团体组织规程[M].上海:上海市商会,1936:17.

[4]为工商业团体本身并无摊捐施禁应以市县政府为对象由电呈社会部文[N].商业月报,1947-11-29.

[5]调查各地商会公会内部原有分工办事机构[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2-413,1939年6月.

[6]上海市棉花商业同业公会收支状况[Z].1946年12月.上海:上海档案馆藏上海市棉花商业同业公会档案.S233-2-42.

[7]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各组财产录[Z].1931年.上海:上海档案馆藏上海丝绸业同业公会档案.S230-1-3.

[8]为据木商业公会呈报抽取会费办法请核示一案转请核示[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417,,1941年2月.

[9]社会部.工商团体法规释例汇编:人民团体重要法规释例之四[G].1946年3月印行: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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