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整体性视角出发建构中观层面的中国国家治理内在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在基于统治集团、官僚集团与民众三方治理主体;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三元治理价值;意识形态、绩效与程序三重治理压力以及政治教化、晋升激励与法制建设三种治理手段的基础上,本文建构出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的“三元互动治理”结构,并指出“三元互动治理”结构的核心制度逻辑在于国家治理过程中三元主体在统治风险与有效治理两个维度上的多元互动。
关键词:三元互动治理 国家治理 地方治理 府际关系 制度逻辑
引言:宏大叙事下的中观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理论增长空间
国家治理是社会科学的永恒命题。基于中国历史悠久、地域广袤、区域间差异巨大的天然特征,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问题正在日益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的重要学术命题。近年来,关于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相关研究相对集中于社会学领域,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学者以“统治风险与地方分权”的视角对分析与研究中国的国家治理问题进行破题,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分析视野。这一视角最具代表性的理论包括“行政发包制”[2]、“中央治官,地方治民”[3]以及“帝国的治理逻辑”[4]。所谓“统治风险与地方分权”的概括源于曹正汉的研究发现,他在研究中指出,中国的中央政府在治理过程中面临着两个目标,即保持中央政府的政权稳定与提高国家的治理效率[5],基于上述目标预设前提,他将上述三种理论概括为“统治风险与地方分权”的视角。
在此视角下,第一种观点即“行政发包制”理论的代表是周黎安,他认为,中国的治理结构与纯粹的科层制与外包制在行政权的分配、经济激励和内部考核与控制三个维度上都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6],从而使行政发包制呈现出科层制与外包制之间的混合形态[7]。在行政发包制的理论框架中,“集权-分权”悖论[8]成为了该理论所试图揭示的现象,而剩余控制权、属地管理及其所导致的自由裁量权和实际控制权则是构成行政发包制的核心要素。进而,周黎安特别强调,行政发包制在公共服务所面临的质量压力、统治风险与治理成本之间存在着张力,从而在民众质量压力的影响下使治理模式在发包制与科层制之间摆动[9]。第二种观点即“中央治官,地方治民”理论的代表是曹正汉,他认为,中国治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治官权与治民权分设,中央政府主要执掌选拔、监督和奖惩官员的权力(所谓“治官权”);而地方官员则掌控实际管治各地区民众的权力(所谓“治民权”)。只要地方官不违背中央政府所定大政方针,均可以因地制宜地行使其治民权,灵活地处置所管辖地区的民众事务[10]。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降低执政风险的一个可行策略在于“分散烧锅炉”机制[11],这一比喻十分形象地阐释了上下分治的政治体制具有高度弹性,从而实现分散执政风险与实现治理效率之间张力的平衡。第三种观点即周雪光所提出的“帝国的治理逻辑”着眼于在中国的大历史(macro-history)观[12]之下,试图重新审视并概括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在组织层面,借鉴马克斯韦伯的理论视角,帝国的治理逻辑认为中国的官僚集团不是建立在法理权威基础上的,而是依附于君主专断权力之下。周雪光将其概括为“君主官僚制”,并指出这一模式的特点,即皇权与官僚权力各自拥有其正当性基础,官僚集团的正当性源于自上而下的授权,从而这一模式呈现出“向上负责”的特征——皇权与官僚权在正当性基础上既交融又紧张,以及二者在组织制度层面存在紧张关系——这种组织运作特征进而为帝国的治理逻辑提供了组织基础[13];在此组织基础上,基于组织的常规机制与动员机制的双重互动,形塑了国家治理的常规型机制与运动型治理机制,而这两种机制间既相互矛盾,又互为依赖,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14],进而为帝国治理机制间的转化提供了机制基础。此外,周雪光还指出,帝国的治理逻辑形成了层层递进的三个基本关系,即“委托与代理”、“正式与非正式”、“名与实”[15]。基于此,中华帝国在治理过程中,基于既有的组织困难,并衍生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并辅之以隐含着的治理转化机制,从而形成了相对逻辑自洽的逻辑链条。这些研究的共性在于其默认一个中央政府在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前提,即正如周雪光指出的,权威体制的核心是中央统辖权与地方治理权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紧张和不兼容集中体现在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内在矛盾[16]。在此矛盾之下,中央政府在不断的“集权-放权”摆动中实现国家治理的动态平衡。
基于曹正汉教授的综述性工作[17],本文无意对这一组理论做全面的梳理。通过进一步的观察,我们不难看出,目前的分析视角多集中于“中央-地方”与“国家-民众”两个层面,但是上述两种视角尚具有进一步整合的空间。相比于单一线索下的视角,基于整体性视角来观察中国的国家治理无疑具备更进一步的深刻性。周雪光曾试图从这两个视角出发,提出具备整合性视角的理论构架[18],但该框架尚未触及国家治理内在的权力运行机制。与此同时,田先红就中国信访制度的分析引入了“国家-官僚集团-民众”的分析框架,对中国国家治理中的信访现象进行了探索,但此分析框架有待进一步抽象画,从而寻找到中国国家治理中具有共性的核心变量。[19]此外,上述三种假说仍然存在着值得进一步商榷的议题——“行政发包制”着眼于中央政府在面临压力下与官僚制之间治理结构的调适性波动,虽然它暗含了民众的“公共服务压力”这一外在变量,但未能将民众这一主体内在化使得其分析难于真正揭示这种外在变量因素所导致的治理结构的变化;“中央治官,地方治民”创新性地提出了上下分层的治理结构,但这一模型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是“治官”与“治民”的概念定义略显宏大,缺乏概念上的周延性,特别是“治官”与“治民”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问题,尚有不甚明晰之处。虽然曹正汉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解释性的回应,指出“治官”包括对官员的人事管理以及施政行为和投资行为,“治民”则包括对民众实施管制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维度,并进一步由此拓展出了“上级治官,下级治民”的嵌套式结构[20],但诸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涉及全局性公共产品提供的情形,显然不是“地方治民”所能完全涵盖的;“帝国的治理逻辑”虽然给出了高度概括性的逻辑链条,但其逻辑概括显得过于抽象,缺乏明确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的描述,从而使其解释力仍停留在抽象层面,限制了这一假说的解释力与适用范围。
与此同时,上述三种假说仍然存在着两个共性问题:其一,他们所着眼的“中央-地方”分析实则忽略了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复杂性。基于上述学者深厚的历史社会学背景,中国古代相对简单的国家治理结构无疑影响了学者们的判断。虽然“中央-地方”作为简化模型,在学理上加以讨论是可取的,但是中国官僚集团的结构复杂性远非“地方”可以概括。虽然周雪光在后续的研究中关注到了“官”“吏”之别[21],但“官”内部的结构性差异仍然需要我们加以重视。不难看出,上述三种假说的共性在于,它们将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认为是“中央”的一部分,而非“地方”的一部分,而恰恰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其行为逻辑与“地方”具有更大的共性,因此在国家治理主体的划分层面,存在着有待商榷的问题;其二,他们共同将“法制”这一特殊的制度供给形式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加以选择性地“忽略”[22]了,从而仅仅将法制一般化为普通的制度安排加以预设。但反观国家治理的现实,纵向府际间的“共谋”现象与地方公共政策的“变通执行”现象深刻地表明,法制的缺失深刻地影响了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23];其三,上述代表性学者的研究多停留在宏大叙事或案例描述的层面,但对中国国家治理逻辑中观层次的研究处于相对缺失的状态。
基于此,在本文的讨论中,我们尝试将传统的二元分析拓展到三元分析。为此本文首先建构基于统治集团、官僚集团与民众三方治理主体;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三元治理价值;意识形态、绩效与程序三重治理压力以及政治控制、晋升激励与法制建设三种治理手段之上的“三元互动治理”分析框架。提出超越于传统社会学分析视野的统合性分析框架,挖掘并解读超越宏大叙事的中观层面的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核心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提升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进而为形成中观视角的中国国家治理逻辑假说提供可资借鉴的分析框架。
一、统治集团、官僚集团与民众:“三元互动治理”的治理主体
在“中央-地方”的分析视角下,“中央”一般被用于指称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地方”则指代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但本文的分析将基于这样的主体划分关系展开,即作为国家治理核心的“统治集团”、受“统治集团”之委托开展具体国家治理行为的“官僚集团”,以及国家治理的对象——“民众”。本文的主体划分与既有研究的主体划分间的重要区别在于“官僚集团”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官僚集团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时亦包括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这一划分既超越了传统的“中央-地方”二分,又不同于“中央+省”“市县乡镇”的二分,而是将作为国家治理中居于最核心地位的统治者定义为“统治集团”,而将具体落实统治集团统治意志的代理人定义为“官僚集团”。基于这样的主体划分,当我们再次回顾“统治风险与地方分权”的视角时,不难看出国家治理实质上涉及到统治集团、官僚集团与民众三方的互动。对于处在政权最高层级的统治集团而言,它面临着提升治理效率与维持政权稳定的难题,而这两大难题涉及到了统治集团与官僚集团以及其与民众三方主体两两之间的关系:
对于其中第一个难题——提升治理效率而言,它突出地体现在“统治集团-官僚集团”关系中。由于官僚集团是决定整个国家治理效率的前提,国家公共物品的提供、政策的落实均需官僚集团加以执行,因此这里涉及这一派学者所反复关注的“中央-地方”行为机制,故而中央或采取“上下分治”,或采取“行政发包”,抑或采取“正式-非正式”机制转换的策略加以治理,从而维持国家治理的基本效率;对于第二个难题——维持政权稳定,它则涉及到统治集团与民众间的关系。如何维持国家的治理结构又不使其产生动乱?其根源在于民众对统治集团统治的服从——当民众服从统治集团的统治时,国家的治理则趋于稳定,反之亦然。因此统治集团则力图通过种种不同的策略从而实现民众高于底线的服从,从而维持国家治理的基本稳定。
进一步,通过超越传统的“中央-地方”和“国家-民众”视角,我们可以将分析视角转向“统治集团-官僚集团-民众”的三元主体分析视角。“统治集团-官僚集团-民众”的分析视角不但提供了整合三大主体间关系的可能,同时亦揭示了这三者之间在治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着的传导机制。在建构“统治集团-官僚集团-民众”的分析视角时,我们借鉴了曹正汉“官民分治”的思路。在曹正汉的分析框架中,中央对“官”与“民”采取了分治的策略,他认为这种治理体制可以分散执政风险并自发调节集权程度[24]。事实上,这种“官民分治”现象所反映出的根源则在于“治官”与“治民”间逻辑的差异,进一步形成了“统治集团-官僚集团”“统治集团-民众”的主体间逻辑关系。与此同时,“官僚集团-民众”的关系体现在在“统治集团-民众”关系基础上经“统治集团-官僚集团”的传导下所生成的治理逻辑。
二、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三元互动治理”的治理价值
在一个社会中,对治理的效果加以评判的价值观有三种,分别是“正当性”(legitimacy)、“合理性”(rationality)和“合法性”(legality)[25]。正当性关注执政者之所以执政的基础,简单来说即“国家治理缘何使被统治者得以服从”;合理性关注执政者执政的人性评价,简单来说即“国家治理是否符合天理、人性与逻辑”;合法性关注执政者,简单来说即“国家治理能否在既有制度约束下进行”。
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国家治理中分别发挥重要作用,它以价值的形式为治理主体提供了对其它主体及其行为的价值判断。对统治集团、官僚集团与民众三方主体而言,两两间共存在着三组关系。在论及这三组关系的核心价值之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三组关系中,每组关系都或多或少包含了三元治理价值的各个方面。但我们依然可以从这三组关系中抽离出影响这组关系的核心价值:
首先,对于统治集团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正当性是主要的影响因素。正当性是执政者赖以执政的基础,当一个统治集团丧失了对其民众进行统治的正当性来源时,这个国家的治理即将陷入失败。因此民众在评价统治集团的统治时,会考虑其统治是否能够建立对自身的权威,当统治集团的统治能够被大多数民众所认可时,民众基于认同统治集团的权威,从而服从这一统治,进而维持国家基本的稳定;而当统治集团的统治无法被大多数民众所认可时,民众则难于认同统治集团的权威,从而拒绝服从其统治,进而导致国家治理的崩溃。因此,通过正当性价值建立的“权威-服从”机制维系了统治集团与民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互动关系。
其次,对于统治集团与官僚集团之间的关系,合理性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在中国这样的地域广袤的大国中,国家治理必须依靠层层“委托-代理”所构建的官僚集团加以完成。由于国家治理的大政方针需要官僚集团加以落实,而官僚集团能够完成“委托-代理”的职责的前提是统治集团的政策相对合理,当统治集团的政策存在不合理之处时,官僚集团便会采取诸如“变通”,甚至拒绝执行的方式对国家的政策给予回应。因此在这一层面上,统治集团必须赋予官僚集团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从而在合理的约束条件与适度的激励机制下实现官僚集团的正常运转。在统治集团与官僚集团之间的合理性关系中,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国家治理合理性目标的达成。因此,通过合理性价值建立的“激励-竞争”机制维系了统治集团与官僚集团在国家治理中的互动关系。
再次,对于官僚集团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合法性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中,统治集团作为一个最高层级的主体并不直接参与对民众的治理,而是通过层层“委托-代理”的方式,依托官僚集团对民众加以管理。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中,官僚集团与民众之间主要是通过合法性加以维系。这种合法性在古代的帝国治理与现代的治理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古代的帝国治理中,由于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调节官僚集团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依靠国家制定的成文法(法制),一般在实际中多体现为要求官僚集团依法征税、公正断案与廉洁从政。当官僚集团违反法制对其的约束时,统治集团则通过一系列的监察体制对官僚加以问责,从而维系民众的基本利益;在现代的国家治理中,则通过法制实施,特别是通过公法实现对公权力的法制约束,从而使官僚集团不至于权力膨胀过度从而侵犯公民权益。因此可以说,建立在官僚集团与民众之间的合法性价值,更多地体现在由统治集团所主导的,意在缓和官僚集团与民众间的矛盾,并将二者间的张力有序降低至相对可控的平衡机制,进而维系了官僚集团与民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互动关系。
三、意识形态、绩效与程序:“三元互动治理”的治理压力
一般来说,国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即通过一种价值性的承诺、通过提供公共服务、通过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国家领导选拔程序[26]进而获得认同。在国家治理中,上述三种方式在国家治理的主体间从不同的侧面或直接或间接地为统治集团施加了压力。
首先是意识形态压力。意识形态压力即统治集团的执政需要民众对执政者的意识形态加以认同。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坚信社会主义体制比资本主义更优越是官方意识形态最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这背后的主要假设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基于这样的意识形态前提,社会主义国家往往会作出承诺,即“社会主义国家必定会达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准,而且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还将超过资本主义国家”[27],因此这种“社会主义优越性”成为了国家治理强烈的意识形态正当性来源。在一系列政治教化的基础上,统治集团可以使被民众始终意识到其能够获取执政者地位的原因是执政者所提供的意识形态及其衍伸出的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与正确性。这种意识形态正当性往往通过政治运动(Political Movement)的形式加以体现,从而在基于政治教化的基础上维持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是治理绩效压力。改革开放伊始,国家治理的核心任务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建设,这在中央领导人的讲话与表态中亦被反复明确[28]。学术界有观点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正当性来源呈现出明显的“绩效正当性”(performance legitimacy)特征。所谓“绩效正当性”,即“通过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而获得大多数公众对政治体系的认同”[29]。简单来说,绩效正当性即将执政者的正当性来源锁定在以执政绩效提升为衡量指标的发展模式之特征。何显明认为,绩效正当性普遍被作为后发国家建构政治正当性的普遍性策略。发展成为了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要务,这构成了绩效正当性在社会主义政权下产生的现实基础。
再次是治理程序压力。程序的重要性在法学界屡被提及,针对程序意义的认识存在两种观点,即程序工具主义与程序本位主义[30],程序工具主义仅仅将程序视为一种工具,而程序本位主义则认为程序的意义恰恰内涵于程序的“过程”之中。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原则已经成为了宪法与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在政治学中的程序,主要是指公民的“自主性”或“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即可以自由地、不受外界(主要是公权力)干预地做出自己的决定。从这里可以看出,程序正当性天然地内涵了自由、民主与法治的基因,它反映出了民众的基本政治诉求。中国国家治理的程序压力主要体现在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国家有序向市场与社会放权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但是由于我国改革采取了“先经济后政治”的改革策略,从而使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因此这一方面导致了程序正当性的发展相对滞后;与此同时,党和国家对待政治体制改革慎重的态度决定了程序正当性的推进需建立在非程序化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国家治理的程序压力在一段时间内依然十分突出。
四、政治教化、晋升激励与法制实施:“三元互动治理”的治理手段
中国的国家治理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着三种形式的治理手段,我们将其概括为政治教化、晋升激励与法制实施。由于意识形态的抽象性,使得意识形态的被认同需要建立在统治集团的政治教化的基础之上。政治教化是政治社会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中,政治教化几乎是无处不在的,例如政治理论的学习、英雄事迹的宣传,甚至在文学艺术层面亦渲染着浓重的政治教化气氛[31],通过统治集团的政治教化,特别是对克里斯玛式的伟大领袖形象的塑造,可以使民众在基于对领袖的崇拜之中“发自内心地”服从统治集团的统治,从而建构最为稳定且长久的克里斯玛式正当性基础;晋升激励则体现在以GDP考核为导向下的央地博弈行为机制中,统治集团和官僚集团在绩效考核与政治激励的双重作用下,实现其行为的互动。这种晋升激励在现实中多表现为晋升锦标赛的形式[32],即地方官员“为晋升而竞争”。在这种激励机制下,统治集团在基于维持政权稳定的基础上向官僚系统施加提升绩效的要求,而官僚系统则基于政治上的晋升激励而完成这一绩效目标,从而不难看出,这种晋升激励实则是在割裂的两个维度上实现了统治集团与官僚集团的利益最大化;法制实施是通过加强依法治国从而规范政府行使公权力的手段,它调整了官僚集团与民众间的关系。由于国家并不直接与民众相接触,而是通过层层“委托-代理”而产生的官僚集团加以治理,因此民众对合法性的需求与程序压力便通过国家的法制实施加以展现出来,即通过国家主动推行的法制实施进程,使官僚集团与民众间的紧张关系能够得以平衡。
结语:“三元互动治理”分析框架基本结构与核心逻辑
在基于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将国家、官僚集团与民众三方治理主体、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三元治理价值、意识形态、绩效与程序三重治理压力以及政治教化、晋升激励与法制实施三种治理手段进行逻辑上的整合,形成了如图1所示的治理结构体系:
图1 “三元互动治理”的基本结构与核心逻辑
在“三元互动治理”的结构体系中,统治者、官僚集团与民众三大主体间构成了三组基本关系,即“统治集团-民众”“统治集团-官僚集团”与“官僚集团-民众”。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三组关系之中,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并非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分别贯穿于各主体之间。但在国家治理的具体操作层面,作为调节某一关系的核心价值则是相对集中的:在“统治集团-民众”关系中,正当性价值起到了调整二者关系的核心作用,基于民众对统治集团的意识形态压力,统治集团一方面通过政治教化坚定民众对意识形态的信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借助官僚集团对民众加以治理——在具体的治理链条中,作为第一对关系的“统治集团-官僚集团”关系涉及前者向后者的分权,基于政治教化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压力,统治者将其转化为可量化的绩效压力施加于官僚集团之上,因此合理性价值扮演了调整此二者之间行为关系的纽带,统治者在具体操作中以基于职务晋升的激励措施促进官僚集团效率的最大化,从而实现统治者的目标;而在作为第二对关系的“官僚集团-民众”这一关系中,民众日益兴起的程序压力迫使官僚集团逐步转向依法行政,因此合法性价值调整了官僚集团与民众的关系。并且法制实施处于统治者的控制之下,故而官僚集团与民众的关系在间接层面受控于统治者。统治者除了自发调节集权程度外,主导了国家治理的规则制定权与修改权,从而“弹性地”维持了国家治理的稳定,并最大限度地提升国家治理的效率。
在“三元互动治理”结构中,“统治风险”的因素源于三个向度,即民众是否服从统治集团统治的风险、官僚集团是否执行统治集团意志的风险以及民众对官僚集团治理的抗争风险;而“有效治理”亦体现在三个向度之上,分别表现在意识形态的认同、治理绩效的发挥以及治理的程序与法理等层面。相比于既有的分析框架,“三元互动治理”的意义在于:首先,对统治风险做了深层次的解构,使得国家治理的风险贯通于各参与主体之间,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次,拓展了有效治理的层次,使得有效治理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层面的绩效,而且包括了意识形态与程序的有效治理,而后者的“有效”可能恰恰是决定国家治理的更深层次的重要因素。这种分析视野的拓展亦是本文试图提供的理论贡献之一。
本文在基于整体性视角下对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考察过程中,尝试用中观层面的视角加以解读,并就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主体、价值、压力与手段进行了理论化的建构。如何辨析“三元互动结构”与其他传统模式的治理结构间的关系,进一步寻找“三元互动结构”的核心要素与重要变量,并将这一治理结构用于对现实治理现象的解释,无疑是有待后续加以研究的重要主题。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法治化与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研究”(14ZDA01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研究”(15CZZ028)。
[2] 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周黎安:《行政发包制》,《社会》2014年第6期。
[3] 曹正汉:《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
[4] 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开放时代》2012年第9期;周雪光:《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官僚集团:一个韦伯理论视角》,《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周雪光:《从“黄宗羲定律”到帝国的逻辑: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历史线索》,《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及其模式:一个整体性视角》,《学术月刊》2014年第10期。
[5] 曹正汉:《统治风险与地方分权: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的三种理论及其比较》,《社会》2014年第6期。
[6] 周黎安:《行政发包制》,《社会》2014年第6期。
[7] 周黎安:《行政发包制》,《社会》2014年第6期。
[8] 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9] 周黎安:《行政发包制》,《社会》2014年第6期。
[10] 曹正汉:《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
[11] 曹正汉:《“分散烧锅炉”——中国官民分治政治体制的稳定机制探索》,《领导科学》2010年第24期。
[12]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
[13] 周雪光:《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官僚集团:一个韦伯理论视角》,《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
[14] 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开放时代》2012年第9期。
[15] 周雪光:《从“黄宗羲定律”到帝国的逻辑: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历史线索》,《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
[16] 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17] 曹正汉:《统治风险与地方分权: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的三种理论及其比较》,《社会》2014年第6期。
[18] 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及其模式:一个整体性视角》,《学术月刊》2014年第10期。
[19] 田先红:《国家、官僚集团与群众:信访制度的一个分析框架》,《人文杂志》2017年第2期。
[20] 曹正汉:《统治风险与地方分权: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的三种理论及其比较》,《社会》2014年第6期。
[21] 周雪光:《从“官吏分途”到“层级分流”:帝国逻辑下的中国官僚人事制度》,《社会》2016年第1期。
[22] 诚然,一方面由于学科背景的差异,使得政治学者、经济学者与社会学者较少地关注到了法制问题;另一方面,既有学者在研究中往往追求逻辑对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解释性,而中国古代与现代社会在法制的理念与实践中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也是此类研究假说忽略法制这一变量的因素之一。
[23] 王频、陈科霖:《我国纵向府际关系失序现象及其内在逻辑》,《学术论坛》2016年第6期。
[24] 曹正汉:《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
[25] 陈科霖:《合理性、合法性与正当性:地方政府改革创新的多重张力及其重构》,《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16年第14辑。
[26] 赵鼎新:《当今中国会不会发生革命》,《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12年12月号, http://www.cuhk.edu.hk/ics/21c/issue/articles/134_1210035.pdf.
[27] [匈] 雅诺什?科尔奈著,张安译:《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47-49页。
[28] 邓小平在1987年4月26日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理什特劳加尔的谈话中指出:“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25页。
[29] 何显明:《绩效合法性的困境及其超越》,《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30] 陈端洪:《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31] 例如:“共产党辛劳为民族,共产党他一心救中国,他指给了人民解放的道路,他领导中国走向光明,他坚持了抗战八年多,他改善了人民生活,他建设了敌后根据地,他实行了民主好处多”(《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用叙事的方式讲述了共产党在革命历史中的中流砥柱作用,从而树立了共产党执政的这一基于历史事实的正当性。
[32] 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周飞舟:《锦标赛体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原载《人文杂志》2017年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