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崇胜 何路社:反腐败“标本兼治”刍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02 次 更新时间:2017-05-2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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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崇胜 (进入专栏)   何路社  


摘要:标本兼治是党的反腐败一贯方针,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标本兼治,取得了显著成效。治标与治本是一种辨证关系,必须针对腐败主客观根源双管齐下,既用具体规则全面治标,更用宏观制度及道德教育全面治本。最终须落实到权力宏观制度建设上,尽快积极稳妥地进行权力选任制、委任制和考任制的配套改革,从源头上有效地遏制住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


关键词:反腐败;标本兼治;全面治标;全面治本;道德制度规则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1]标本兼治是党的反腐败一贯方针,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标本兼治,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着力抓管党治党工作,从严从细惩治腐败,取得了显著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再一次强调:“标本兼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2]


一、 反腐败标本兼治的原义及辨证把握


贯彻落实反腐败标本兼治方针,首先要正确地理解标本兼治的原义,以及辨证地把握治标与治本的辨证关系。


(一)  标本兼治的原义


“标本兼治”,原是一个来源于中医临床学的术语。标,是指表面的病征;本,是指引发病征的源头。标本兼治指,病征要缓解,病源也要根除,这是治病的基本原则。具体临床中,相对而言,急则治标,在标症甚急的情况下,如血崩、暴泻、高烧、剧痛等,须及时救治标病,先止血、止泻、止烧、止痛,然后治其本病。反之,缓则治本,在病症缓和、缓慢的情况下,必须针对本病的病机治疗及辅以调理补益。


标本兼治引用到反腐败斗争上,标,是指腐败的外在表现;本,是指引发腐败外在表现的内在根源。标本兼治指,腐败的外在表现要缓解,引发腐败的内在根源更要根除,这是反腐败的基本方针。具体反腐败中,相对而言,急则治标,在腐败外在表现猖獗的情况下,面对严峻复杂的腐败形势,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已经对党造成极大伤害,若继续蔓延甚至会亡党亡国。我们必须先以极大的力度惩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党风、政风一起纠,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为治本赢得时间,然后才有可能逐渐根除引发腐败外在表现的内在根源。


(二)  治标与治本的辨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认为,现象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表面特征,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是事物的根本性质。 “标”是“本”的表现,“本”是“标”的原因。“标”和“本”是一体的,两者密切联系,呈因果关系。没有离开“标”的“本”,也没有离开“本”的“标”。所以,治标与治本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即治标的过程中必然会治本,在治本的过程中也必然会治标,两者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区别在于:治标周期短见效快,但因为未抓住事物的根本,效果往往是暂时表面的;治本周期长见效慢,但由于抓住了事物的根本,则效果却是长远根本的。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强力全面治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抓早抓小;坚持反腐无禁区、无死角、全覆盖、零容忍,既“打虎”又“拍蝇”还 “猎狐”追逃,依法严厉惩处各种腐败分子。据中纪委网站发布的数据,2013年至2016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0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1万人。从而使得日前的腐败存量已是大为减少。同时,反腐败强力全面治标的过程和结果,是强化对腐败现象发生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即从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这一腐败根源上治本。其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因此,不敢再铤而走险,从而使得日前的腐败增量更是大为下降。总之,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赢得了全党全社会高度认同,人们对反腐败的满意度及信心在不断上升。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10—11月,在22个省区市开展的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中,91.5%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满意,比2012年提高16.5个百分点。[3]


属于反腐败治本措施,并已实施多年的巡视制度,在十八大以后得到明显改进和完善,实现了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异体监督方式,其也是从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这一腐败根源上治本。实践证明,它强化了监督的科学有效性,在反腐败治标过程中充分发挥出独特作用,即能够发现查处一些同级监督中,由于碍于情面、职权等因素,难以发现查处的隐蔽很深的严重腐败案件,是一把反腐惩贪的“利剑”。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5月10日报道,记者从中央巡视办获悉,党的十八大以来,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在完成巡视全覆盖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5.8万余件,其中涉及厅局级干部1.3万件、县处级干部3.96万件。根据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厅级干部1225名、处级干部8684名,组织部门对121名厅级和921名处级干部作出组织处理。[4]


二、 反腐败全面治本对腐败根源的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实践的经验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无论治标或是治本,都必须全面;否则,行百里者半九十,前功尽弃。而且,全面治本比全面治标更加关键,如果不铲除产生腐败的根源,反腐肃贪就会像割韭菜一样,割掉一茬,又再长出一茬,旧的腐败现象消除了,还会变换产生出新的腐败现象。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反腐败上,标本兼治,不仅坚持进行全面治标,而且注重开展全面治本。如何全面治本上,不断地在开拓探索。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5]这是从治理产生腐败现象的客观根源上治本。据统计,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达50余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坚实的纪律遵循规章。严格执行党规党纪,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党内监督,着力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


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6]则是从治理产生腐败现象的主观根源上治本。中央从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推出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意在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补足精神之钙,提高廉洁自律性。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信念,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


然而,毋庸讳言,与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全面治标,已经取得巨大成效相比;当前,我们反腐败全面治本的成效尚不尽人意。这一方面,固然如前所述,其中有治标周期短见效快,治本周期长见效慢的实际原因。另一方面,更与我们反腐败全面治本的理论准备上,存在明显不足,不无关系。于下,且对腐败的各种根源具体进行分析:


(一)  腐败客观根源与主观根源的关系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句名言:“权力使人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王沪宁认为阿克顿想说的并非权力具有一种政治腐败的内在必然性,而是一种可能性。他同时认为,政治权力蕴含着两种可能性,一是为在社会上扬善避恶提供有效工具,二是为人们追逐私利提供条件。[7]在我们看来,这里应该追问,权力为何具有腐败的可能性?并意味着进而权力的本身就成了思考研究腐败问题之关键与基础。但人们仍会继续追问,权力本身不会自己主动去腐败,掌控它的还是权力者。无论是客观的“权力”,或是主观的“权力者”,二者都潜在着腐败的可能性,都可成为腐败的根源。治理腐败要从权力者和权力制度两方面来着手。关键是二者何以为本,何以为末?即克服腐败现象治本是主要依赖科学的权力制度?还是主要依赖权力者的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或易言之,是坚持唯物主义的客观存在决定论?还是主张唯心主义的主观意识决定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认为,客观存在决定主观意识,主观意识反作用于客观存在,两者相互作用,相反相成,具有同一性。尽管物质及其利益可以转化为精神及其道德,精神及其道德也可以转化为物质及其利益,但物质及其利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永远是第一位的。当然,从辨证法范畴的角度讲,权力者方面的主观根源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内因,而权力制度方面的客观根源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外因。内因是事物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只是它产生、发展、变化的条件,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权力者具有主观能动性。不过,这里另一方面须注意,即权力者主观意识的内因不是先天的,其由后天客观存在的外因——社会普遍存在与个体特殊存在综合作用所形成。即客观存在的外因性客观根源,决定着主观意识的内因性主观根源。总之,两者的关系,既是辨证的,更是唯物的,须以客观存在的外因性客观根源为根本,且不可偏废。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讲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8]可问题的关键是,在反腐败实践中,我们没有摆正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正确位置,没有把根本着力点与主要精力放在制度治党上。反而是,避实就虚,把根本着力点与过多精力放在了思想建党上。由于没有制度利益机制的坚实基础,这种思想道德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只是走过场,发挥不出应有的功效。开展制度治党,扎扎实实牵涉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困难多,阻力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无不存在畏难情绪,能绕开就绕开,绕不开便拖延,迄今举步维艰,严重地影响了反腐败全面治本。


但我们却完全无意否定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相反极其推崇毛泽东那句名言“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只是更以为道德并非否定利益,而反是利益决定道德。普列汉诺夫就说过“共同的利益是道德的尺度和基础”。道德的最后根源乃是利益协调,其直接根源,则是利益共识。过去革命战争年代的利益机制非常“宏伟”:你死我活,夺取政权,为理想(天大的阶级利益)而战,常令人热血沸腾;今天和平建设时期之利益机制看似“平凡”: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社会(公共的群体利益)尽职,却也润物细无声。我们没有半点意思是要轻慢道德,反而是要用科学的制度利益机制去造就一种可持续的高尚道德。邓小平曾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9]这个重要思想一样适用于腐败客观根源与主观根源的关系。形成最好的政治生态靠什么?要靠最好的制度利益激励机制!唯有制度化了这种在任何一位领导干部身上,无时不刻地都在自然重复作用的利益机制,才可能像革命战争年代那样,可成批量地产生出大大小小、千千万万个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们,以切实改进我们的党内政治生态,实现反腐败全面治本。


(二)腐败客观根源社会普遍存在与个体特殊存在的关系


腐败的客观根源,从政治哲学的视角讲,包括社会普遍存在与个体特殊存在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指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后者主要是指家庭生存环境和个人生活经历。莫言曾言:“不能把腐败的原因完全归结为体制和社会,我想第一个理由就是说古今中外都有贪腐,都有贪官,都有清官。另外一个就是说,在同样的体制下,同样的社会制度里,有的人贪,有的人就不贪。有的人有比较正确的世界观,他就可以做到不贪不腐,有的人世界观比较低劣,人生观比较扭曲,他就顶不住诱惑,堕入深渊。社会制度方面确实有它的原因,制度的不严密,制度设计的缺陷,但是个人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他的世界观、人生观的不一样,也导致在同样的环境下,有些人就是拒腐蚀而不沾,有的人就是自己往深渊里跳,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10]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看似也很全面,但实质上并不站得住脚,即那有人会幼稚到“把腐败的原因完全归结为体制和社会”?我们认为,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腐败,一种是基于人性缺陷的个别性腐败,一种是基于权力制度性缺陷的普遍性腐败。基于人性缺陷的个别性腐败,是人类社会之顽疾,不可能完全彻底避免,任何制度都无法保证有人不会铤而走险。所以,就像任何时代都有刑事犯罪一样,在任何制度下都会有权力腐败。但腐败的多寡却从根本上是由制度利益机制决定的,而不是道德教育之好坏。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就好比日常生活中的节水、节电问题,尽管节约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若水价、电价过低,浪费的人或现象肯定便多,反之便少。所以,面对着主要是由于权力制度性缺陷引起大面积的腐败时,却貌似全面地谈论腐败既有制度原因也有个人道德原因,其只能是不得要领。


因此,即使搬出杨善洲这样的特例,也无济于事。类似的标杆树立得还少吗?为什么总不能普及?我们应当反躬自省了!就以杨善洲为例:他十六岁,滇西抗战被派去参加担架队。和他一起抬担架的是一个叫刘贵的四十多岁的农民。刘贵用绳索将年少的他套在担架上,万一滑倒,刘贵会拽住他。上坡时,刘贵叫他在前;下坡时,刘贵让他在后。少年的他走得轻松稳当,可刘贵走得挥汗如雨,磨烂的草鞋露出脚趾,在山路上留下点点血迹。这件事在他心里装了一辈子,父老乡亲给予他的真情,成为他日后作为一个共产党人一辈子为人民谋幸福的源泉。后来,村里土改。他家是佃农,他最大的梦想就是分到一亩地。没曾想,他家分到了十多亩地,从此他可以在自己的田地上种庄稼了。他感恩共产党。但这种生死财产之利益形成的道德情结是“一次性”及“手工化”的,难以永恒,往往会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变化。如革命战争年代与和平建设时期,人们的利益基础即发生变化,已大不相同。杨善洲之所以持久,极具个性化,是一种非制度性之个体特殊存在家庭生存环境和个人生活经历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而可遇不可求。


反之,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其对权力者腐败行为的作用及影响,则是完全可以预期的。某种特定的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下,权力者的腐败动力与动机,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因此,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或高或低,都是一定的。那么,在同一种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下,为什么有的人贪,有的人就不贪呢?其与个体特殊存在家庭生存环境和个人生活经历有关。比如,家庭环境家教家风,个人经历中,学校校风师风,特别是为官经历中,官场党风政风,工作生活中,相处的人,遭遇的事,读过的书等,都会对权力者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产生各种影响。由于个体特殊存在家庭生存环境和个人生活经历不同,权力者这一群体,每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也各不相同,大体上可划为三类:好的,较好的,差的。其中好的和差的都是少数,而较好的则是多数,概率统计上呈“正态分布”。其就个体而言,是随机的;就群体而言,不同的社会普遍存在环境中,个体特殊存在遇到正能量或负能量的人和事,受到正能量或负能量影响的概率也各不相同。好的权力者,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勤政廉政,激励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也能做到不腐败。他们中还会出现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这样极少数的模范典型。差的权力者,具有浓重的私心杂念,人格品质低下,导致难以自律,玩忽职守和以权谋私。他们中间还会出现陈希同、陈良宇、胡长清这样极少数的腐败分子。较好的权力者,有一定的正义和良心底线,工作中按部就班地履行规则和程序。即使搞一些不正之风,参与一些“灰色”腐败,也还是不过分,不超出社会上默许的程度。现实中不同的权力者,思想道德水平千差万别。总体上说,权力者品行恶劣的败类只是极少数,超凡脱俗的圣贤则更是凤毛麟角,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思想和行为,都和普通人一样具有功利性。在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不科学完善,激励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勤政反会成为常态,若遇到金钱美色诱惑,但凡只要稍微放纵一下自已的欲念,就都有可能走上贪腐之路。权力者的主观根源上出了问题,产生腐败现象,表面看似在个体特殊存在家庭生存环境和个人生活经历上,根本却更在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中。所以,要反腐败全面治本,必须通过改革完善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来端正权力者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克服个人的私欲膨胀和贪念,把欲望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三)腐败客观根源权力宏观制度与权力具体规则的关系


英国作家J.R.R.托尔金在小说《魔戒》里,塑造了一枚法力无比的戒指,谁戴上它,马上就变成了“隐身人”,从而逃避掉面临的任何危险。但它却又能让任何拥有它的人迷恋它,最后被它蛊惑。只要意志不坚定,善良的人会变得凶残,清心寡欲的人会变得贪婪无比,最后完全丧失原有的秉性,放纵自我,成为魔戒的奴隶,变得丑陋癫狂邪恶。对于权力而言,这枚魔戒无疑是一个真实而贴切的暗喻。事实上权力天然优越,也让它具有魔鬼的秉性,只要没有被约束,它就随时会做恶。无论从历史或现实上看,不管在哪个国家、哪个时代,权力不受约束都是腐败猖獗的根本原因。


反腐败制约权力有两种基本方式,一为权力宏观制度,一为权力具体规则。前者如权力选任制、权力委任制、权力考任制等。后者如人们熟知的各种条例、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都是一些具体规则。二者通过不同的利益机制来制约权力。事实上,相比较而言,宏观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语)。宏观制度必须要具有这种特征,狭义的制度应专指此。而相对应,具体规则是非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广义制度。


宏观制度与具体规则有着本质区别,其在于是否具有积极主动的利益激励机制。宏观制度具有积极、主动的利益激励机制,解决了动力机制问题,因而可自动运行,只须法治制约越轨。如权力委任制是权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权力服从于来源,利益驱动之下,人们必然眼睛向上,主动千方百计地想方设法,通过各种竞争去谋取权力,从而享有权力优越。因此,其具有积极、主动的利益激励机制,必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属于宏观制度。具体规则只有消极、被动的利益因素,即是行为反向激励,没有解决动力机制问题,需要外力操作运行。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是权力委任制下配套的具体规则之一。我们可以用它来监督权力委任制的公正运行,不过这将牵涉到具体规则的效用问题。


以往的反腐败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单凭事在人为之具体规则惩罚措施来禁止腐败,虽可能短期治标效果令人振奋,却无力消除腐败现象的系统根基。因为宏观制度是具体规则实施中,对人们之行为选择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既定环境背景。正如王沪宁所指出:“背景体制能够为反腐败提供基础性的社会体制保障。对正在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而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加重要的是背景体制的建设。所有的抑制腐败的制度离开了一定的背景体制就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11]我们应准确理解反腐败全面治本的科学内涵,改革完善不适应反腐败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及法律法规,使权力宏观制度和具体规则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三、 反腐败全面治本的基本内容与架构


综上所述,反腐败全面治本,必须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权力具体规则和权力宏观制度三个方面的建设,缺一不可。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我们应循序渐进,由易入难,三管齐下相互照应地平推直进。


(一)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建设: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灵魂。坚守共产党人价值观,不断坚定和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把牢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方向。努力提升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去庸俗、远低俗、不媚俗,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清廉自律,永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本色。坚持实行正确政治文化导向,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宣传。高度重视政治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正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强项。在这方面,轻车熟路,过来也做得最到位。现在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整党”、“三讲”、“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都是针对于官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引导,试图以此保持他们虔诚热烈的政治信仰。但尽管我们不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并开展得有声有色,各级官员对此类道德教育运动,似乎却早已应对自如,游刃有余。在权力具体规则方面的建设,特别是权力宏观制度方面的建设滞后情况下,其事倍功半,甚至往往成为虚晃一枪。


(二)权力具体规则方面的建设:加强各种权力具体规则的制定,及时将反腐败成果转化成为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尽快形成系统完备可操作性强的反腐败法规体系。加大反腐败法规的贯彻执行及其监督力度,推动执纪执法方式方法创新,确保各项反腐败法规落地生根。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反腐败法规执行的强大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纪律靠执行,规矩靠遵从。权力具体规则要发挥治本功能,关键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但由于我们至今未能科学厘定宏观制度与具体规则的重大区别,反腐败实际上是单军深入,往往仅仅侧重于通过具体规则来进行。而鉴于具体规则具有消极被动性,于反腐败工作中存在诸多局限,致使不与优化宏观制度相结合的具体规则,事倍功半,效用不高,没能真正成为反腐败的尖兵。


(三)权力宏观制度方面的建设:目前,我们反腐败的各种权力具体规则,已经基本具备。主要是权力宏观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亟待改革完善。因此,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正面临权力宏观制度转型的机遇与挑战。既要用权力具体规则继续对腐败迎头痛击,更必须进一步推进权力宏观制度建设,对腐败现象釜底抽薪。如果权力宏观制度建设,为反腐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基础,加上配套的反腐败权力具体规则建设,权力宏观制度与权力具体规则之间,就会相互促进,形成一个巩固与完善有效的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制度体系。反腐败全面治本,必须最终落实到权力宏观制度建设上。权力委任制、权力考任制、权力选任制,这三种权力资源配置基本方式,都各自“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关键是要“用其所长,避其所短”。我们认为,三者中权力选任制最需要通过改革完善使之名符其实,权力考任制次之,权力委任制则最为落实到位却也暴露出问题最多。窃以为权力资源配置基本方式架构,应以权力选任制为主导,权力委任制和权力考任制为辅。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12]尽快积极稳妥地进行现行权力选任制、委任制和考任制的配套改革,真正把权力关进科学制度的笼子里,从而事半功倍,在源头上有效地遏制住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4页

2、石平:《发挥标本兼治战略作用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求是》2017年第6期

3、李志勇:《省区市巡视“利剑”作用明显,挖出问题线索5.8万余件,近万名厅处级干部“现形落马”》,《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5月10日

4、《中国纪检监察》编辑部:《正风反腐深得党心民心——2015年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数据分析》,《中国纪检监察》2016年1期

5、习近平:《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人民网》2015年6月27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627/c70731-27217696.html.

6、石平:《发挥标本兼治战略作用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求是》2017年第6期

7、王沪宁:《论中国产生政治腐败现象的特殊条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9年第3期

8、《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40页

9、《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10、莫言:《中国现在的反腐力度超过了我的想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2015年1月1日, http://v.mos.gov.cn/lzjy/kss6/index.shtml.

11、王沪宁:《中国抑制腐败的体制选择》,《政治学研究》1995年第3期

12、《坚定制度自信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新华社每日电讯》2014年2月18日


作者简介:

虞崇胜(1952-),男,湖北黄石人,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

何路社(1955-),男,湖南邵东人,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政治哲学与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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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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