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涛:依法依规实现“三不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58 次 更新时间:2024-05-22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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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涛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重大危害之一,其消极影响是全方位、系统性、深层次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对于新时代反腐败斗争而言,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下简称“三不腐”),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

反腐败法规制度构成

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必须厘清其制度构成。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反腐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由法律、监察法规、司法解释等构成。首先,反腐败法律主要分散在宪法相关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际法等四类法律部门中。反腐败宪法相关法有三部,即《监察法》《监察官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监察委员会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基本法”。反腐败刑法制度体现在刑法及其修正案中。自1997年现行刑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通过刑法修正案,调整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反腐败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引渡法》。其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引渡法》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的“天网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反腐败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签署和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其次,反腐败监察法规目前只有《监察法实施条例》,该法规对于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反腐败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虽然,监察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内,但是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反腐败党内法规制度,由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体量比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更大。反腐败党内法规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等。反腐败党内规范性文件数量更多,近期影响较大的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意见》等。

一体推进“三不腐”

我国的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侧重点。如今,应该围绕一体推进“三不腐”而展开。

首先,依法推进“不敢腐”,健全反腐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并确保其执行到位。在“三不腐”中,“不敢腐”是前提,主要是惩治腐败的领导干部,抓住“关键少数”,发挥法律的威慑和阻遏功能,提高腐败的成本。在反腐败法规制度构成中,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发挥“底线”和“红线”功能,其惩治力度大于以纪律责任为主的党内法规制度。未来,需要修改完善《监察法》,进一步提高反腐败专责机关发现和查处腐败的能力。同时,要严格执行《刑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重点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犯罪问题“违纪化”处理,防止出现懈怠性执行、选择性执行、曲解性执行等现象,维护反腐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着重推进“不能腐”,同步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三不腐”中,“不能腐”是关键,主要是通过制度建设完善权力的配置、优化权力的运行,以严明的规则、严密的程序管住“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消除腐败的机会。涉及“不能腐”的法规制度,主要是组织类和监督类法律法规。组织类法律法规包括各类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党的组织法规。未来,需要继续深化组织机构改革,紧紧抓住决策权、规划权、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等关键权力,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监督类法律法规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审计法》等法律和党的监督法规。未来,需要继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健全人大监督,聚焦如何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这个最大难题。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基于各地各部门的地域性、行业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健全配套制度,探索强化监督的有效办法,形成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式的监督制约机制。

再次,深入推进“不想腐”,注重发挥反腐败党内法规制度的源头治理作用。在“三不腐”中,“不想腐”是根本,主要是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廉洁文化建设来消除腐败的动机。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相比,党内法规制度更强调思想建设,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重视思想教育和理论武装,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等干部教育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考核评估制度,来推动党规党纪入脑入心,提高党员干部自觉意识,最终实现标本兼治。未来,需要进一步健全党的自身建设相关法规,特别是党的思想建设法规和纪律建设法规,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另外,还应该加强反腐败国家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廉洁警示教育,建立风清气正的法治社会,消除腐败和不正之风滋生的社会土壤。

最后,一体推进“三不腐”,实现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与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贯通运用和统筹联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就是要做到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如今,这两类法规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日益完善,但是贯通运用和统筹联动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反腐败工作机构专注于办理违法犯罪案件,未能从“不敢腐”延伸到“不能腐”和“不想腐”;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有力的沟通机制,有些纪检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拒绝接受退查。党规与国法的贯通运用,要求反腐败工作机构摒弃“重党规、轻国法”或“重国法、轻党规”的片面思维,运用党规和国法“两把尺子”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评价,在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实现贯通衔接,形成惩戒合力。党规与国法的统筹联动,要求推动两类制度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使其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促进政治效果、法规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三不腐”目标。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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