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翼青:从“禁欲”到“纵欲”:1950-70年代中国人的性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98 次 更新时间:2017-04-22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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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翼青  

中国人的传统性爱观念:“禁欲”,还是“纵欲”?


从表面上看,中国的文化传统似乎对于性问题是持压制态度的,甚至将性问题视为道德禁忌。一般认为,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意识形态主张控制个体的生物欲望,将克制性欲看作是“修身养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公开讨论这个问题都是不合礼数的。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婚姻问题变得高度社会化而非个人化。婚姻通常不是基于自愿,更不是基于爱情,而是父母甚至宗族操纵的结果。其中的“门当户对”,更是宗族和家庭社会交换关系的体现。另外,婚姻与生育关系密切,结婚的目的通常是生儿育女,这种做法成功地将性问题与生育问题合二为一,从而消灭了独立的性观念。对于挑战这种观念的行为,比如婚前性行为,常常受到从肉体到心灵的全面惩罚。所谓“男女授受不亲”,表达的正是这样的态度:不要说婚前性行为,即便正常的男女交往都被看作有伤风化。

然而,仔细想来,问题好像没有那么简单。其实在中国这样一个父权社会中,男性的性自由是得到一定保障的,被压抑的主要是女性的性自由。“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条件就是:只要不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就必定谴责与禁止。……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代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所以,男性不仅可以与自己的“正式”配偶发生性关系,而且可以与自己的妾甚至是婢发生性关系。与此同时,如果这一切还不能满足男性的性需求,他还可以在色情业中寻求刺激。当然,前提是不要破坏社会的既有秩序。

所以,准确地说,当划定了私领域和公权力的边界之后,性在私领域中几乎可以被看作是放任的。因此,在中国的历朝历代,狎妓非但不被看作是不法行为,反而被看作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围绕“秦淮八艳”所展开的各种故事便是明证。“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娼妓又是他们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总之,惟有娼妓才可能与他们兴趣相投,才可能拥有共同语言和情感交流”。甚至,同性恋在私领域中也是被允许的,并无压制,甚至谈不上歧视。最好的例证是,袁枚在随园小仓山的所作所为,不仅没有被看作道德败坏,反而被当时南京民众看作是一种文人风骨。

与此相比照,女性的性自由确实受到了极大的压抑。对于一个男性而言,妻子就应当门当户对,是传宗接代、俯首帖耳且必须忠贞不贰的;妾固然可以不求门当户对,但也必须在性问题上绝对忠诚于自己。而妓女虽然通常是合法的,但其存在却不合道德,因而也会受到打压并蒙受道德上的污名。因为,在当时的统治者看来,当沉溺于妓院的男人一多,就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威胁。“这不仅仅会威胁到社会的整个婚姻家庭制度,会破坏孔孟之道'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理想,甚至会威胁到统治阶级培养接班人的政治大业。”统治者在当时构建的话语,多以压抑女性的性活动为指向。他们不断寻找节烈女子的典型作为表彰的对象并借此强化其意识形态导向。

所以,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没有放纵性的性观念,这种说法是值得推敲的。这种说法过于强化政治史层面的话语,它从其意识形态立场出发,更多地强调中国传统性观念是压抑的。然而事实上,在私生活的领域,男性尤其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男性,其性生活和性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相当自由甚至是放纵的。中国并不缺乏放纵性的性观念,只是这种性观念一直被压抑着。


1950-70年代中国人的性观念


1949年后,在文化与伦理政治的双重压力下,性领域进一步成为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的禁区,无产阶级专政和特殊的社会结构,使禁欲主义成为这一时期社会的主旋律。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性产业和同性恋被看作极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行为,被彻底禁止;在“文革”时期,对其打击更是登峰造极。所谓的“自由恋爱”,其自由度其实相当有限。通过发动群众,私领域的一切活动包括性活动基本都在公权力的管理和监督之下,与性启蒙有关的一切活动也都是非法的,比如生理卫生教材就对性问题讳莫如深。中国第一部带有一点性启蒙色彩的中小学性教材的出版是2000年以后的事了。当然,尽管不鼓励自由恋爱,但到了婚姻的年龄,个体在种种社会压力下被迫结婚,独身或者今天流行的“剩男剩女”的行为,在当时被当作一种社会反常。李银河就指出,当时有许多人在婚姻基础不好或者没有结婚意愿的情况下草率成婚,原因是“到了'岁数'不结婚是违反一般行为规范的,不仅会被视为怪异,而且会在实际利益上受到损害,如住房、入党、提拔、使用(调查中发现,不派未婚女性到国外工作是某些涉外单位的不成文规定)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位男性离婚者愤懑地说:'在中国,不结婚就得不到人权!'”

恋爱与婚姻的政治化是这一时期性爱观念的突出特点。婚姻的双方需要在政治上“门当户对”,否则其婚姻就会受到各种干涉,包括组织直接出面干涉。家庭出身根正苗红的个体尤其是男性个体在婚姻问题上通常有更多的选择性和主动权。“在当时社会风尚的影响下,有些感情细腻的人故意去找'大老粗',借以改变自己的'小资产阶级立场和情调',有些'出身不好'的人设法与'出身'好的人结婚以改变本人和子女的阶级地位。”为了确保这种政治化的婚姻秩序,各种惩戒手段被全面地使用,无论是法律的手段、组织纪律的手段还是社会舆论的手段。大学生在高校中的恋爱会被当作相当严重的问题而受到惩罚,这种惩罚通常是将相恋的双方发配到远隔千山万水的不同单位。婚前性行为会被当作伤风败俗和道德败坏受到处分和舆论的声讨,非法同居、婚外情更是相当严重的罪名。在“文革”期间,这些被称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个体还有可能被贴大字报和接受群众的批斗,在肉体和心灵上都受到摧残。有资料记载,在1983年春天,上海的虹口区公安部门还在当地的公园里突击查处手拉手坐在长椅上谈情说爱的年轻人,并逮捕了其中的15对,冠之以流氓罪进行刑事拘留。这是当时反对“精神文明污染”的重要行动之一。另外,离婚也会受到各种干涉,因为这也是破坏婚姻秩序的表现。因此,当夫妻两人因政治的“门当户对”走到一起但又没有什么共同语言时,多数家庭仍然勉强维持,因为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之下离婚带来的社会代价和心理代价常常是双方都无法承受的。在20世纪80年代末关于离婚的一项质化研究中,李银河发现年龄在40岁以上的个体在离婚时通常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政治色彩。这些在改革开放后离婚的案例恰恰说明,当时凑合在一起的婚姻,尽管没有爱情,但仍然勉强维持,否则无论是在公权力层面还是在舆论层面都会受到声讨,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他们才敢离婚。

性别差异的淡化是确保这种婚姻秩序的另一重要保障。由于倡导“男女平等”“男人能做到的,女人一样也能做到”,本来泾渭分明的男女性别界限这时也变得模糊起来。当时各种传媒所宣传的女性典型基本都是男性色彩极其强烈的“工作狂”,她们作为女性的心理特征和生理特征几乎完全被消灭。男女性别角色的传统分工在观念上被终结后,谈论男女爱情的合法性也就被彻底终结。

在话语表征方面,改革开放前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公开场合不允许涉及爱情与性问题的讨论。与之相配合的是一切歌颂爱情的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这些作品被认为是弘扬资产阶级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而被批判。在“文革”时期,甚至连一些革命歌曲和爱国歌曲如《洪湖水浪打浪》《我的祖国》等都不允许传唱。潘鸣啸在他的《失落的一代》一书中,谈到当时知青所唱的歌几乎都是被禁止的和非法的。“知青中最普遍的文娱活动是唱歌,不时带有招致批判入罪的另类因素。他们经常单独或者集体咏唱'文化大革命'前的歌曲,几乎都是爱情歌曲,也有革命歌曲,不管是哪种都是禁止的。有些甚至还唱战前大歌星周璇的爱情歌曲,那都是被视作'黄色歌曲'的。”在所谓的可以广泛传播的八个样板戏中,家庭角色间通常有父女、祖孙、母子等关系,但鲜见有什么戏剧中塑造夫妻关系,哪怕是革命的夫妻关系。爱情--这个世界文学的永恒主题--成为当时中国艺术作品中缺失的内容。而性,在当时更是连提都不能提的敏感词语。知青张扬的经历展示了当时的意识形态环境,其作品《第二次握手》是当时在知青中流传甚广的一部地下小说,由于小说歌颂了女主人公的爱情追求,导致姚文元亲自批示立案追查。“结果张扬在1975年初被捕判刑。'四人帮'垮台了,他才幸免于死。后来,好几个记者不遗余力上下呼吁为这一冤案平反。他等到1979年才得以出狱。”

然而也正是这种绝对的压抑,导致了某些社会个体在性的方面出于生理需求产生巨大反弹。因为,对性的无知并不意味着性活动尤其是本能的性活动就此停止,相反它会以一种破坏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一方面,由于对性知识一无所知,缺乏正确的性观念,在民间尤其是城市青年群体中出现了难以想象的性乱行为。比如说大量资料表明,“文革”期间某些城市如上海,同一个单位的某些青年工人或某个街道无所事事的青年男女会聚集在一起集体淫乱。即使他们知道这么做可能会被公安机关逮捕,但这样的行为也一直在持续,而且相当隐秘。另一方面,被“文革”耽误了学业的大量年轻人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构成了对社会相当有威胁的不安定因素,他们在当时被称为流氓、阿飞,与一些性犯罪活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反弹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过度的禁欲主义导致的必然结果。

在农村,这个被人想象为特别单纯的地方,也上演着放纵性欲的一幕。比如干部强奸女知青的现象就比较普遍,当然,这种现象在城市中也不是不存在,只是在农村更为普遍些。“一位担任过某黑龙江农场干部的老知青曾接触到这方面的文件,他回忆道,该省100多个农场,每一个都上报过好几起,有时是几十起。”究其原因,恰恰就是道貌岸然的干部们掌握着关于这个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的绝对话语权,使权力的行使走到了它们应有方向的反面。“干部们想在插队女知青身上占到便宜,不必总是诉诸暴力。有时他们只需满口应允一些好处(在当地可以得到提干,尤其是可以返城等),碰上对方拒绝时,就加上点威胁的话”。在这里,女性毫无性自由的传统以一种极端化的方式被再次呈现,而且,这也证明了压抑可能是放纵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文革”时期对于以爱情为主题的文艺的压制,也同样引发巨大反弹。潘鸣啸指出,在知青传递的地下小说中,“相当一部分小说都具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及政治意义……不过更多的是爱情小说和色情短篇”。从各种手抄本和各种段子在非正式传播渠道中的广泛传播,基本可以看出这种意识形态管控在私领域中的失效以及它本身所激发起的逆反心理。唱爱情歌曲则几乎成为当时年轻人表达对社会不满的一种最普遍的反抗方式。“知青们唱的中国老歌或者是外国歌曲大多是谈情说爱的。它们固然带来音乐的美感,而且更能让人抒发被官方文化强制压抑的内心情感。……这就已经是一种抵制形式及一种表达方式。”

所以,就传统而言,明线和暗线的两种传统似乎一直就交织在一起,即使在性问题最压抑的年代也是如此,而这两种传统之间的斗争也始终没有停止过。所以,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这两种传统之间的力量对比也会悄然发生一些变化。

本文摘自《中国体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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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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