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探索与法律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84 次 更新时间:2017-10-1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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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 (进入专栏)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途径。我国农民拥有的集体资产包括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性资产、用于社区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三大类。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66.9亿亩,其中农用地55.3亿亩、建设用地3.1亿亩。农业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总额为2.86万亿元,村均493.6万元。如何将我国巨额的农村集体资产转化为广大农民的财产权利,加快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也是实现民富国强的重大课题。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一条还权于民的有效途径。方志权研究员的新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探索与法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系统思考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理论启发性和实践操作性的政策理论观点,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该书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对上海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先行地区的实践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上海、广东、北京等经济发达以及城镇化快速发展地区,率先探索推行了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实现还权于民。方志权在书中将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提升,阐述了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的社区性、合作性、排他性和多功能性等基本特性,理清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路径,为我国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参考。


二是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这些见解和建议具有重要的改革实践参考价值。例如,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方面,提出可以用份额或者股份的方式以户为单位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认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在是否设置集体股问题上,认为对于城镇化进程较快、已经实现“村改居”的地方,应明确不设置集体股,其日常公共事业支出,可通过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办法解决。在农民分红要缴纳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即“红利税”问题上,认为农民取得的收入分配实质上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应与个人收入调节税法律规定有所区别,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意见,等等。


三是体现了鲜明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在该书中,方志权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50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44件行政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修改意见,例如他建议在国家层面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省级层面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并对相关立法的原则、要求、内容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对于尚未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广大中西部地区来说,借鉴上海、广东、北京等先行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无论是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者来说,还是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工作者来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探索与法律研究》一书无疑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原载《农民日报》201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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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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