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商人团体与抗战时期国统区的经济统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37 次 更新时间:2017-04-12 20:00

进入专题: 商人团体   商会   同业公会   经济统制  

魏文享 (进入专栏)  

提要: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即对商会和同业公会进行改组整顿,建构起了适于经济和社会调控的“宫室结构”。在1933年前后关于统制经济的讨论中,商人团体该如何自治或进一步被改组的问题又被提至台面,但国民政府与以上海市商会为代表的商界对于统制经济及商人团体在统制体制中之地位的认识显然存在差异。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实施了工商团体管制政策,建立起了以商会、同业公会为中介的经济统制体制。这一建制在事实上吸收了上海市商会提案的合理性。可以说,国民政府对于私营工商业的经济统制并非通过直接行政控制来实现的,而是在相当程度上借助了商人团体等民间性组织资源来推进的。这种使民间性商人团体承担过多公共职能的做法,对经济统制的推行及效果产生了极其复杂的影响。


关键词:商人团体  商会  同业公会  经济统制


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统制经济的讨论迅速高涨,关于统制经济之必要及统制体制之构建等问题众解不一,但战前的讨论确为统制体制的正式建立打下舆论及理论基础(1)。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迅速建立起战时经济体制,其基本特征是政府通过政治力量加强干预经济活动,实施经济统制。国民政府建立了以四联总处、资源委员会、贸易委员会等为核心的战时经济管理机构,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对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进行监控管理。正是基于此显性特征,一般认为国民政府的经济统制完全依赖于政府机构的直接管理或者是国家垄断资本的扩张,而忽视了商会、同业公会等民间经济组织在统制经济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2)。在商会史、同业公会史的研究中,研究时段亦长期局限于1937年前,对战时商人团体的情况缺乏系统探讨(3)。本文拟对商会、同业公会与统制经济的关系做进一步的讨论,或许可以増进对国民政府经济统制政策的认知,并藉以了解战时状态下商人团体的制度角色及其与政府之关系。


一、战前关于商人团体与经济统制的讨论


在1933年前后,关于统制经济的观点开始在民间提出,尔后逐步受到官方重视。在战前,知识界、工商界和官方都曾广泛参与到统制经济的讨论中来,汇成一股颇有影响的统制经济思潮,但这一思潮构成却相当复杂,其形成及其主张受到当时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的深远影响。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及苏联计划经济的成功昭示出市场的弊端和计划的功用,但这两种手段又分别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因而在关于统制经济与计划经济之区别等问题上争论不休。同时,由于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日本侵华的压力及外资的压迫,国内民族产业也面临着极大的竞争压力和发展困境。在赞同加强政府干预的主流观点之下,何为统制、如何统制的争论依然激烈。对于这场讨论,商人团体和工商界人士极其关注。但与知识界主要重于学术探讨不同的是,作为市场主体代言人的商人团体显然更关切自身在统制经济中组织定位及利益实现。1935年上海总商会明确提出实施统制案,宣示其统制主张,希望政府早日采取措施,以促成经济早日摆脱困境。这一提案也正式将官方拉到这一讨论中来,使其不得不就统制问题做出政策性表态。


1935年5月,上海总商会向行政院及实业部提出,“为挽救工业衰颓,宜从统制生产避免过剩入手”这里的统制主张与社会上一般之主张已有不同,统制之目的是为挽救工业衰败,手段是为了统制生产避免过剩。先不论其主张是否可行,试看其理由:


查吾国经济衰落,已达极点。新年以来,全国工商各业呼唬救济危殆情形不可终日,其致此之原因虽有多端,而外国工业品大量倾销,我国工业则一盘散沙,毫无抵抗能力,为重大原因之一……,国内工业皆各自为谋,不但不相联络谋一致之对外,甚且互相侵轧,多数只图私利,抱尔死我活之心,或则互相跌价,竞求脱货或则粗制滥造,欺骗一时……年来因萧条农村破产,各种工业品过剩,更甚有识之士,只有主张联业以图自救,但只昙花一现不久消散。


因此,呈请“行政院实业部即日核准颁布工业统制条例,庶全国工业之产销统计及由是成立各业皆得因条例而成有组织之强固防御,外以为洋货争衡之武器,以固民族经济之基础(4)。上海总商会还以实业部之名义草拟了工业统制条例草案,凡十六条,包括适用范围、统制机关、统制方法、罚则各款,核心为六至十二条,其内容如下:


第六条,凡每种工业经实业部查明该业全国产量已超过消费总量以致有生产过剩现象时得由实业部指令该业限期组织统制机关,其主要事务如下:甲、限制生产;乙、联合营业;丙、详定货品等级及成本;丁、统一及审定市价;戍、开辟销路;已、改良出品;庚、统一原料及培植;辛、其他统制必要之事。

第七条,凡一工业有生产过剩情形经同业中占该业工业产量半数以上之工厂请示得由实业部核准组织统制机关,依照第六条规定事务择要办理。

第八条,各业统制机关于实业部指令核准设立后应在限期内呈报成立,所有全国同业均得加入,不得违规。

第九条,各业统制机关之名称及组织方法由各业自行择定呈请实业部核准备案。

第十条,各业统制机关之最高机关应为合议制,其人选应以该工同业工厂之经理人或代表充任之,但该项统制机关如系实业部指令组织得由部派数人参加之,其所派人数以同业所派人数三分之一限。

(说明:统制机关之最高执行人员当然应以本业人员充任,但如系官厅指令所组织无论其为官厅察及或同业呈准而来要之必有一部分同业系属强迫加入,则官厅派员参加可以遇事从中调处,解除阻隔,藉以健全其组织也。)

第十一条,凡一种工业已有统制组织或颁布有统制组织时实业部得因该业统制机关或该业

总生产量百分之八十之联署呈请停发设立新厂之许可执照(统制之精义调剂产销,居于重要之地位。如果一旦已有编制或已颁统制,当然已有供过于求之情形,已设之厂且须限制生产,自不能再许另设新厂,此条规定统制之最要着也)。

第十二条,各业统制机关之章程或办事细则由各该最高机关以合议制订也,呈请实业部核准备案。


上海总商会立足于中外经济竞争中民族产业的弱势地位及工商业内部竞争失序的现状,提出以统制及计划的方法来整合民族产业,抵制外资入侵,其出发点殊应肯定。草案的所提具体办法是通过统制来限制新的企业进入,规范企业营销行为,从而消除因目前之过度竞争所造成的经营困难,并消灭表面之生产过剩状态。上海总商会在此草案中,对于统制组织也有周详之设想,各业之统制机关虽然要经政府部门批准,但实暗含由工商业者自主其事的企图,而自主其事的组织如何?自是以商会与同业公会为主,各业统制机关均要求以本业人员担任。这里,上海总商会实是想以商人团体为主,扩大其职权范围,取得经济管理的实权,进而减小竞争压力。这一主张是否能得政府与社会之赞同,还需大大存疑。概商会所指统制主要是冀合政府及商会之力来调节生产,协调竞争,其意实为针对自由竞争之弊端提出,颇合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消解资本主义生产过剩之义,但当时中国企业的困境却并非生产过剩造成的,而在于企业竞争力的低下及社会需求的严重不足。草案表明商会希望掌握统制之主动权,但限制生产之说却极易使政府及社会怀疑上海总商会的动机。对于上海总商会的种种建议,姑且看政府如何回应。


1935年9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及实业部将上海总商会之提议及其草案分发至各省政府,要求各省详加参酌,切实具文回复。江西、广西、南京市、四川、宁夏、江苏、上海市、北平市等省市政府均仔细审阅草案,提出了各自意见。以省份论,南京、四川等省市政府以为限制生产不许另设新厂是否与工业前途有妨及小产量者能否免于大厂之抑制垄断殊堪注意;察哈尔、云南等省认为该项统制办法未能顾及边区特殊情况;浙江省政府以为该草案忽略整个国家经济及国防政策,并且所订以统制之权付之厂商之手有独占市场之虞;江苏、上海、北平、安徽、河南等省市政府则以为限制新厂减少生产徒为外国造成扩大倾销机会,江苏省认为挽救工业须为増进生产而统制绝对不能为限制生产而统制(5)。正如前文所析,各省市肯定了实施经济统制有其必要,但对商会提出限制生产的主张大为疑心。


1936年6月29日,实业部工业司与商业司会商后也认为,“该会仅以市场凋弊货销阻滞,竟认为生产过剩图谋限制,不知国内工业制品尚不敷国内人民销耗,徒以外厂未由限制倾销无法防御……既有大量生产又有大量输入,国内有限之市场国产制品为所排挤壅集不流遂呈生产过剩之病态现象。该会不察本源,因其过剩而益限制之,不啻为渊驱鱼,自趋绝境。(6)这一批评极其严厉,亦表明政府与上海市商会在经济统制的目的及手段的认识上相差甚远。


但实业部与各省市政府仍然肯定了实施经济统制的必要性。既统制有其必要,首先即在统制机关及其组织。上海市商会主张要以商会及同业公会为统制,在这一点上,各省市及实业部的态度又是如何呢?


1935年7月31日,浙江省回文认为,统制应由行政院、实业部及各政府机关主持,同时加强同业公会及其联合会以为组织基础,“工业统制原则应根据整个国家之经济政策及国防政策为主体,……应由行政院主持,由实业部组成统制机关。”1935年7月27日,江苏省回文不仅反对上海总商会实施统制的意见,也否定其由各业自行组织统制机关的建议,认为“不论其统制机关应否由各业自行组织,即以整个条文之意观之,其目的实为组织—限制新厂减少生产或保护现状之统制机关”。1935年8月2日,上海市政府回文,对上海市总商会草案中关于以商会与同业公会为统制机关的主张深表忧虑,“原草案所称之统制机关,以同业公会为主体,则此项统制机关实为变相之卡特尔(Catel)制度。……以过去之事实观之,乃知以同业公会为主体之统制机关,恐不能发生统制之实效”。1935年9月18日云南省回文认为同业工厂未能尽入公会,将会影响到公会的代表性,“原案拟为以该工业同业公会之经理人或代表人充任之,然实际交通不便资力薄弱之工厂,不能派员参加,其结果即不免为一部分之同业所操纵。言外之意,对公会参与统制尚有部分肯定。


明确提出表示可由政府与同业公会共组统制机关的地方政府是绥远省。1935年10月19日绥远省回文认为,统制能否切实实行,关键在于切实掌握各行业实情,而要掌握实情,“似非预有严密庞大之该项调查组织并与各地主管官署及各该同业公会切实联络,不易收查明之功”,依此,必须先组织有健全的同业公会或者同业公会联合会,方为统制之先决条件。绥远省提出,“应由实业部统筹并计依各地供求交通等之关系,划全国为若干统制区,与地方主管机关及同业公会组织纵横合作机关,分别委派人员规定严密工作程序,相互联络,尤须对当事之工商业者付与调查稽考及建议等之便利,随时将各地调查等所得之实际产销及其他有关各情形报告实业部,同时地之需要全盘筹划分区统制。(7)


归纳各省市的意见,大多承认商会、同业公会具有熟悉行业情况、能够为制定统制计划提供真实信息的制度优势,所存分歧主要在两点:其一,是由政府主导统制还是由商人团体自行统制,各省市意见基本都否定了上海总商会提出的以商人团体为统制主体的方案,而强调以政府为主导,而以商人团体为辅佐;其二,各省市政府对同业公会组织能否胜任统制任务还存在疑问,疑点包括同业公会之组织还未完全健全,同业公会之统制自觉意识参差不齐,对于同业公会之监督机制尚未完善。


这种担心确实符合实情。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虽大力推动同业公会之改组与创建,但在组织方面,同业公会及同业公会联合会仍未能尽臻完善,在西南和西北大后方的同业公会组织尤其存在问题。有的行业根本未曾依法真正组织同业公会,有的同业公会也未加入商会。即使有同业公会,入会率不高,公会会费入不敷出,实难真正履行统制之责。(8)在意识方面,如上海总商会所呈,商界与政府对于统制之认识并非一致,商界希望通过统制减少竞争达到垄断,政府希望由统制调节供需増加生产促进发展,并为可能爆发的战争做准备。在这一点上,各省市政府的意见确属中肯。由此看来,各省市意见中,以绥远省之主张最具有建设性,以政府为主导,而以同业公会为辅助,纵横合作,或可臻治。


1936年6月,实业部工业司和商业司在综合各省市意见并反复会商,工业司最后认为,“关于工业统制之施行各方多主张以工业同业公会为推行统制之基本单位,本案之先决问题与同业公会之组织关系至切。查同业公会法现本会正修订中,本案可否俟公会法修订后办理(9)。商业司对此意见表示赞同,“整个之工业统制牵涉问题甚多,事体至为重大,未能轻易进行,尤以推行统制之基本单位究将何属为不易解决之问题。兹者各方意见多主张加强工业团体之力量为执行工业统制之单位,本部现在正拟之工业公会法与各方主张之工业团体实相近似,可否俟该法订定后再于工业统制作进一步之筹划。(10)


关于商会、同业公会与统制经济之地位,当时的学界亦有涉及。陈行在1936年提出一个以“公会”作中介的实行统制的权宜之计,他的理由是:我国各业公会,虽有组织,实无统属重心。若政府能以法令严密监督之,使政府能统制公会,公会能统制全体会员,公会领袖,须切实奉行政府规定政策,公会会员,须强制加入公会,遵守政府与公会决定之一贯方针。如是方可如臂之行指,运用自如,然后调节产销,规划企业,方可步趋一致,收上下一贯之效(11)。陈行肯定同业公会应在政府的统制政策中居有一席之地,但基于对商会及同业公会组织效率的怀疑,他建议需首先对同业公会加以整顿。陈行的这一观点与政府基本相同,而其担忧也是一致的。


实业部回文表明了政府在统制经济问题上的政策性态度,也预示了政府在统制组织及机关问题上的制度安排。这场讨论在政府部门之间其实没有太多的分歧,关于同业公会组织的担心也通过1938年新修订的商会法及同业公会法予以加强。就上海总商会的方案来讲,其主旨虽被否决,但其针对的问题则是真实存在并被政府及社会所认同,其合理性仍被政府采纳。政府与商界关于统制的出发点虽然不一,但主张统制的需求则趋一致。相对上海总商会在经济困境中所表现出的主观和急切心态,中央及各省市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考虑显然更具有战略性和合理性。围绕上海市总商会提案的政策争议使关于统制经济的讨论由民间转移至官方,政府关于上海总商会提案的评论也预示了政府的战时商人团体政策倾向和统制经济体制的建构方略。


二、国民政府的战时工商团体管制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经济受到全面震动,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国民经济运行秩序急需重整并向战时经济转轨,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是否实施统制经济的讨论已没有意义,关键在于如何实施。为了对私营工商企业及经营者进行有效调控,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国民政府继1929年大改组之后,开始对商会、同业公会进行第二次大规模的改组整顿。


国民政府首先颁布新的团体和管制法令对商会、同业公会进行组织规范,以加强其对行业实施统制的权力和能力。1938年,国民政府对商会法和同业公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颁布了新的《商会法》,并依据工业、商业和输出业的划分,将原工商同业公会法分解为《工业同业公会法》、《商业同业公会法》、《输出业同业公会法》,以适应对不同类型经济的不同统制需要。新商会法和同业公会法明确规定,配合政府实施统制经济为商会、同业公会任务之一。新同业公会法同时规定,各行同业必须限期加入同业公会,否则将实施惩戒(12)。以这些法规为依据,各地掀起了改组和创建同业公会的又一高峰期。结合前期政府对商人团体的考量和忧虑,不难发现商会法及同业公会法正是加强商人团体组织性及其公共职能的重要措施。


随着战争的扩大,国民政府对于沦陷区和后方商人团体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为了避免原有组织为敌人利用,国民政府要求战区省市县商人团体应维持现状,并于1939年4月通过了三项办法:确定维持现状的城市除有经党政机关核准外,不得成立新的公会、商会;商会不得改选;非维持现状的城市原有商会及重要公会应由党政双方积极督促依新法改组(13)。对于后方各省,则强调要继续推动商会、同业公会依法改组,以加强对公司、行号情况的掌握。1940年6月,经济部制订了《非常时期重要商业同业公会工作纲要》,规定粮食、煤炭、油、盐、国药、棉花等14业公会应设法调查非商人经营本业商品之买卖及其囤积物品,协助解决本会会员运销商品之困难及制止同业间不正当竞争等事。凡不设立公司行号及加入公会者,以非商人论。1940年12月,经济部、社会部、财政部等又联合拟订了《非常时期严密商业组织办法大纲》,该大纲重申公司、行号加入同业公会的必要性及主管官署的核检处罚之权(14)。


1940年后,随着国土大量丧失,后方经济形势更趋严重,生产经营秩序亟待强化,而商人团体之组织未达预期目标。1940年8月,政府颁布《非常时期职业团体会员强制入会与限制退会办法》,确定强制入会和限制退会原则(15)。此办法与商会法、同业公会法相契合,目的正为促进商人团体的组织完整性,提升其权威性。1941年6月,社会部和经济部联合颁布《非常时期工商业及团体管制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工商业的分业监管。该项法规依与国民经济及战争相关度及重要性将工商业及输出业划分为必需品业及非重要业同业公会,重点加强对必需品业同业公会的监管。社会部认为,各业应加入公会早经法令规定,惟各地工商团体所属各业或因观念错误或因昧于私图往往规避加入同业公会及藉词退会,致工商团体组织终鲜健全,对于政府所定之战时经济动员民众动员之各种方案均期实现(16)。此办法直接以商人团体及工商企业为管制对象,是国民政府对战时商人团体进行管制的最为直接的政策依据之一。


国民政府还重视从领导机构及人员训练方面来加强对商人团体的监控。为加强政策的执行和实施,1940年11月,原隶属于国民党中央的社会部改隶行政院,下设三司二局,扩大了原社会部的管理权限,直接管理各工商业团体的组织和训练,另以经济部负责督导业务。工商同业公会的类别(重要与非重要)名称和范围、区域及会所所在地之指定,由经济部决定;商会及各种同业公会会务之考核、奖惩、立案、报表由社会部负责管理。地方一级主管官署在县为县政府,市为市政府,省为社会处,隶属行政院之市为社会局。主管官署对于商会及必需品业同业公会可以随时检查督促(17)。政府还对商人团体的管理人员、办事人员进行训练,以増强其业务水平,塑造其思想观念。1941年10月,行政院公布了《社会工作人员训练暂行办法》,对各级党政之社会行政工作人员、各社会团体负责人及书记实施精神训练、政治训练、业务训练和军事训练(18)。


就整体范围来看,政府的种种措施的确收到了一定实效。1938年后,商会及工商同业公会的改组重建活动迅速展开,商人团体之数量及组织建构状况都有较大改观。从1941年6月起,国民政府对全国16个省的重要县市的工商业团体开始了全面的管制,对商人团体的整顿力度加大。到1944年底,社会部直辖的重要工业(包括矿业)输出业同业公会达到79个,重要商业同业公会达到4210个,非重要业的同业公会达到4421个(19)。经过整顿重组,重庆、西安、云南、贵州等后方省市的商人团体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三、商人团体与统制经济的实施


在商人团体之整顿初现成效之时,国民政府开始将之纳入到具体的经济统制政策之中,使之成为传达政府政令、加强工商业统制的组织,其方法主要是以加强督导和制度联系为主。在1940年8月,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一五五次会议通过了《非常时期党政机关督导人民团体办法》,要求对包括商会、同业公会在内的人民团体进行有效督导。在1941年前后,后方各省市逐步建立起了工商会报和督导制度。


所谓工商会报是指同一区域内之工业商业输出业之理事长联席会报,召集者是社会局或社会处,也有各理事长轮流负责者。督导制度则是由政府定期召集商会和同业公会处理有关事宜,或推行某项政策。共同目的是使商会、各业工商同业公会能够在政府部门领导下,切实落实各项统制法规,政府部门也可听取各业在实施统制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协商解决。从1941年起,重庆市建立起了工商团体会报制度,基本每月举行一次,由市商会、各必需品业同业公会以及社会局、物资局、平价购销处等部门参加。第一次会报在1941年12月举行,参加者有市商会、煤矿公会、纸张公会、煤业公会、绸布公会、油业公会、棉花公会、粮食公会、纱业公会联席会议,重庆市社会局、市党部派员指导。先由商会及各业公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反映困难,提请政府部门解决。政府部门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这种方法有利于双方的信息交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此类联合会报在1942年共举办了12次,主要行业同业公会及商会均派代表与会。开始主要是商会和工商业公会,后来银行业也参与进来。在抗战期间,重庆市工商团体会报制度一直坚持,成为推进统制的一个重要平台。陕西则定期举行工商团体督导会议,主体是政府部门,也包括商会、工会。西安市第一次工商团体督导会议在1944年5月10日举行,参加者市党部、商会、市政处、建设厅、税务局、物管会、社会处、总工会等,所讨论问题仍是强制入会问题(20)。


政府对于工商团体会报和督导制度是十分看重的。1942年7月,在重庆市第八次工商团体工作会议上,集中讨论了会报制度及同业公会的问题。经济部代表马克强对工商会报办法表示肯定,“自会报办法实施以来,业已举行七次,政府与各公会咸感便利,更使上下打成一片,清通政府与公会之意见,确收相当效果,至感欣慰。查欧美与敌国日本采行此项办法至宏,其旅外侨商,尤利用会报方式完成其经济政治乃至军事上使命,即陆海空军与各地最高长官要分别列席,听取报告或提供意见。”还认为重庆市实施的会报制度具有示范效应,“重庆为战时首都,一切措施均有示范作用,故欲健全各地商会公会,首先当从本市作起,实行会报办法,本部决定推行及于全国政府采行此种会报方法……现就陪都所在地首先举行工商团体工作会报,政府期望至殷,本部对于过去七次会报所听取诸位之意见及请示均经分别查核办理,所提问题无不尽速解决,今后当一本初旨协同努力,以期达到预期目的。”并表示,各公会所提出意见,政府自当尽量采纳,但各公会亦宜领会政府殷殷图治之苦心,尤应注意非商人之活动。各业今后应指派主要负责人出席会报,不得稍涉敷衍,否则应由商会予以书面警告。物资局朱华清发言认为,政府各项管制工作,如各业公会果系健全者则货品发生问题时,只公会一纸证明即可解决。但以目前形势而论,各公会尚未取得此种信任,故希望各公会首先健全自己(21)。工商会报制度与商会、同业公会发挥作用如何固然取决于其自身的组织能力,但问题能否最终解决,还是需要政府的诚意。


商人团体在统制方面的主要任务在《非常时期工商业及团体管制办法》中有详细规定,该法规定了商会和同业公会在统制经济中的具体任务共10条:协助主管官团评议价格,安定市面,并督饬所属会员遵法营业;指导会员増加生产减轻成本发展业务;指导会员改革旧式帐簿建立新式会计制度;督饬所属会员每次进货、每日售货数额及制造营运成本,均严格登记以备查核;对所属会员售卖之货物督饬遵照平价机关所规定价格出售,并遵照命令供应市场需要;对所属会员售卖之货物应督饬施用标价制与发票制;协助解决运输货物之困难及制止同业间不正当竞争;指导所属会员检举囤积居奇;与各地工商界取得联络调查各地工商业情况供给会员参考;商会应协助公会(22)。这项规定比1938年商会法及各项同业公会法更为详细具体。由于经济统制基本上是以行业为单位进行,因此同业公会为行业统制的组织重点,而商会主要起统筹作用,对于同业公会又负有协调监督之责。总的看来,商人团体在统制经济的具体实施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较为突出。


(1)贯彻政府法令,实施行业管制。国民政府出台了相关法令,对工商业团体管制的行业和区域进行了后续性规定,以利于法令推行。在行业管制方面,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即1941年12月前夕,国民政府经济部主要对粮食、棉花、纱布、煤炭等13个与抗日战争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同业公会进行管制。但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本陷入了两面作战的困境,其物资供给己明显缺乏,因此,他们便同国民党进行贸易战,争夺各种抗战物资。在这种形势下,经济部把汽车业、新药业、五金电料业等8个业类的同业公会纳入管制范围。到抗战后期,又増添了百货、木业、线业、民船业等10类行业。这些关系到抗战进行的物资涉及到了工商业的各个业类,对这些行业的商会和同业公会进行管制有助于打击囤货牟利、通日资敌行为,对于削弱日寇力量,加快抗战胜利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地区管制方面,工商业团体管制的区域开始主要限于大后方的经济地位比较重要的地区,像1942年第一期管制区域指定了成都、昆明、重庆、兰州、西宁等24个重要的县市。第二期指定南雄、永安、平凉、酒泉等20个县镇。到1943年管制区域进一步扩大,闽、湘、豫、甘4省各县,川、黔、桂等12个省的重要县市全部纳入管制范围,凡是在这些指定地区经营必需品业的工商各业团体都要接受国民政府的管制。不少同业公会也将协助政府实施经济管制列为主要工作。1941年12月,在市商会、煤矿公会、纸张公会、煤业公会、绸布公会、油业公会、棉花公会、粮食公会、纱业公会联席会议上,各公会报告前段工作。粮食公会主席汪泚澜报告本会一切工作均依公会规定,秉承民食供应处之意旨进行,全部事务以协助实施粮政为主。油业公会主席熊公弼报告主要依据非常时期工商业团体管制办法,加强会员重新登记。在市场管理方面,主要是劣油检验与取缔非商人投机防止操纵等工作。纱业公会主席仇秀敷表示,本会业务由平价购销处主管,主要是在平价购销处指导下工作(23)。至于政府向同业公会分摊公债,要求公会协助税收征稽这类事件仍然屡见不鲜。


(2)打击囤积居奇。战时,由于物资紧缺,不少商家一味追求超额利润,囤积货物,待价而沽,使供给不足的情况更为严重,并由此造成市场抢购,哄抬物价,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不利于战时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国民政府将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列为战时经济举措的重中之重。1941年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24)。在该办法中,商会、同业公会对于配合政府打击囤积居奇有着重要作用。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本业之商人之在主管官署公告前囤积居奇之物品应报主管官署及同业公会,应市销售情形由同业公会随时考核报告主管官署;第十二条规定,应依限出售之物品到期未售出时,主管官署得代为出售,为责令将物品交由所属同业公会销售,必要时由管理物资或平价代销处以平价收买之;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后经告本业之商人购进指定之物品应每次向同业公会登记,出售须向公会报告。同业公会将情况定时上报。第十四条规定,同业公会对于会员或非会员之囤积行为应负纠正检举之责,同业公会不执行本办法规定事项或对会员故为包庇者应由主管官署依法处。而重庆市为了打击囤积居奇行为,要求对日用重要物品进行存货登记,并颁布了《重庆市日用重要物品存货登记及每月结存呈报办法》,此项任务也都由各同业公会填报。登记主要包括执业资格登记、进货登记、销售登记、存货登记。如果没有在限期内销售的货物,须由同业公会代售。同时,同业会员的进出货和存货必须向同业公会汇报,非会员也同样如此,同业公会还有权向全体同业进行检查举报。正当营业之商人亦须由同业公会出具证明,以确定其商人身份,以禁止非商人倒买倒卖。1942年1月12日午后2时,重庆市商会与必需品公会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纸张公会报告近来工作情况,主要是切实清理会员非会员;在太平洋战争发生后,纸张价格飞涨,经查各企业公司大批贩运颇有操纵之嫌,本会除呈政府制止外,并严格出入口登记。经济部代表杨联昌还指示,商会与各公会报告要及时送达,各公会业务报告请按时报部;并强调各业不正当商人请公会自行检举(25)。在同业公会与政府的合作下,打击了一批违犯法令,或不申请登记或搞囤积走私的商号。1942年上半年重庆市破获囤积物资和日用必需品的案件200多起,有数家公司、行号由于情节严重而受到停业处罚。


(3)配合实施限价政策。“抗战发生,社会经济变动在所难免……查近来物价波动颇剧可见经济现象显有未尽调和之势,本部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手令饬迅速完成各业同业公会组织,加紧管制,以期平抑物价,镇定人心。”(26)由此看来,政府对于同业公会在平抑物价方面的功能十分看重。在正常条件下,同业公会广泛开展的评价议价活动,对于稳定市场、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战时条件下,同业公会的这一功能更为重要。1939年12月,经济部制订了《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目的是使零售商批购日用必需品应直接发售与消费者,不得假手转批,倒买倒卖,以保持供需平衡(27)。1939年2月,经济部又出台了《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更明确规定要由地方主管官署同当地商会及相关同业公会设立平价委员会,办理平价事宜。不过,为了保持政府的主导权,又规定商会及同业公会委员不得超过半数。同业公会参与地方平价委员会,一方面要核算成本防止虚报高价,同时按照法令规定,限定利润率。做到既打击投机行为,又保持正当经营商家的合法利润。重庆市为平定物价,维护商人正当利益,在1941年7月成立了商人合法利润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成员为政府各部门首长及市商会,市银行同业公会派员参加,其任务是审查各种日用重要物品之合法利润;听取商人对于规定利润申述之意见。委员会组织规程要求,本会开会遇必要时得通知各有关工商同业公会派员列席。该委员会还制订了办事细则,规定在对某一行业进行审查时该行业同业公会应参与其事(28)。


同业公会还在业内加强有关统制法规的宣传,制定行业规则,促进合法经营。1942年3月20日,重庆市油商业同业公会召开春季会员大会,会员500人左右到会,重庆市党部、市政府物资局、社会局、平价购销处、卫戍部、宪兵司令部等机关也派代表15人参加。会议劝告各商在政府范围内营业,勿得轻易以身试法。会议还通过并宣布了《重庆市油商业同业公会管理油业商人货品及交易市场暂行办法》,该项办法将政府有关法令赋予同业公会的统制权力与行业经营结合起来,强调市内从业者必须加入同业公会,否则不得营业。同业公会有权向官署提供最高限价建议,并可在限价内公议定价。同月,油商业同业公会设立了交易所,实行集中交易。在交易所,需按公会公议价格交易(29)。


(4)纠正统制之弊,维护商人的合法利益。在统制法令的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违法乱法的现象无处不在,损害了各业商人的正当利益和合法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团体立足于自身的利益诉求,对上述行为进行反映和抵制。如在打击囤积居奇的活动中,原本规定有关查封活动需有同业公会参加,但执法人员并未完全依法行事,往往随意扣留商家货物,影响商家正常营业。商会、同业公会经常将此类情况向社会局及查封机关反映,要求予以返还。1942年5月7日,在重庆市工商团体第六次工作会议上,绸布业公会反映市物资局随意查封或强行收购现象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物资局与公会间就此事多次发生争执,后提出解决办法(30)。通过公会的反映与抗争,对抑制物资局随意扣留货物或强买货物行为有一定作用,维护了商人的所有权。在限价过程中,政府部门主要重在限制过高价格,但在通货膨胀速度极高的情况下,限价已影响到企业合法利润,不少商家因此破产,会员退出公会者不断増多。为阻止这种情况继续,同业公会向物价局反映适当上调物价,以维持正常经营。煤炭限价后,各矿亏损甚巨。煤矿公会历数月呼吁,方増加每吨22元,与成本仍悬殊(31)。煤矿公会在此后数次联席会议上均提出要提高限价之事。在1942年3月,棉花公会也提出市价须调整(32)。此外,在资金、出口等方面,同业公会也与政府部门协商,要求増加工贷,以扩大生产,满足战时之需,取得一定成效。


结语


国民政府通过对商人团体的整顿与监控,将商人团体纳入到统制体制之中,的确为其推行统制政策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制度化途径。面对混乱复杂的战时经济和数量庞杂的公司行号,行政效率原本低下的国民政府实难以一一应对。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于商会、同业公会的力量,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政府通过法令规范和行政干预,使商会、同业公会在数量及组织的规范性上都有了加强,又通过工商会报和督导制度,政府部门与商人团体间建立起了经常性的沟通机制。由政府部门与民间经济组织协同构建的统制体制,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统制经济的实施过程中,商会、同业公会在打击囤积居奇活动、平抑物价、协助政府实施经济管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国民政府的战时经济统制并不是完全由政府部门直接控制和实施的,而是在相当程度上借助了商人团体的民间组织资源。


但对于商人团体来讲,身入统制体制又使其面临着内在的角色冲突。在政府监管之下,商人团体不得不履行各项统制政策,其承担的公共职能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在战前关于统制问题的讨论中,上海市商会主张之统制与政府之主张几乎南辕北辙,这种对统制的不同理解也会影响到战时政府与商界的沟通与互信。不少统制政策在制订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损害了工商界的利益和商人团体的积极性。政府基层执法部门在行政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频繁,也易使商人团体产生抵制情绪,因而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抱消极态度。政府对商人团体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也始终抱着既期待又怀疑的态度。1942年3月28日,行政院经济会议秘书处曾致文物资局、经济、社会两部,该文认为,同业公会之“执监委员及职员均为商人,商人重利轻义,鲜有国家观念,其会务之进行自惟本身利益是务,政府经济管制法令与其利益相冲突者当非所乐为。”此外,同业公会经费自筹、领导自选也被认为是不听政府号令的原因之一(33)。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秘书处提出増派监委、书记及补助经费等办法,但却未能全面付诸实施。最终使商人团体在统制体制之中的内在角色冲突难以调适,亦使统制经济的实施绩效大打折扣。


本文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莉同学提供稿件。


参考文献:


1.在1933年到1937年间,受国外苏联计划经济成功形象及资本主义危机的双重影响,为摆脱民族经济发展困境并寻求合适的经济发展道路,国内关于统制经济的讨论十分热烈,但对于统制经济之涵义、统制之必要、统制之方法等等问题均存在分歧。在各方观点中,基本认同加强对经济运行过程的行政干预是统制经济的最基本特征。在抗战爆发后,随着统制经济体制在事实上的建立,讨论也趋于消逝。当时的讨论以及稍后的研究论著十分丰富,代表性的著作有:李菊时:《统制经济之理论与实际》,新中国建设学会发行,1934年版;张素民:《抗战与经济统制》长沙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刘大钧:《中国今后应采之经济统制政策》,《经济学季刊》1936年第7卷第1期;刘大钧:《经济动员与统制经济》,1939年版;李权时:《统制经济研究》,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2.关于统制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统制经济思潮、统制政策、统制经济的影响等方面。在统制经济的具体实施政策上,一般认为政府是通过直接性控制来实现的,对于商人团体在统制经济中的作用较少涉及。蔡勤禹的《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工商业团体的管制》(《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一文对国民政府的工商团体管制政策进行了讨论,但对于具体实施情况缺乏考察。其它研究成果尚有:傅志明:《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统制经济刍议》,《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朱秀琴:《浅谈抗战期间国民党政府的经济统制》,《南开学报》1985年第5期;虞宝棠:《国民政府战时统制经济政策论析》,《史林》1995年第2期;刘殿君:《评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经济统制》,《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3期;黄岭峻:《30-40年代中国思想界的计划经济思潮》,《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3.本文的商人团体主要指商会及同业公会。相关研究现状参见马敏:《近十年来中国的商会史研究及其展望》,《近代史学刊》2001年第1辑;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四二二(3)—54,《上海市商会拟制的工业统制》——1935年5月。

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四二二(3)—54,《各省市关于上海市总商会草案之回文》,1936年6月。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四二二(3)—54,《各省市关于上海市总商会草案之回文》,1936年6月。

7.各省市之回文均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四二二(3)—54,《各省市关于上海市总商会草案之回文》,1936年。

8.相关论述请参见魏文享《民国时期的工商同业公会研究(1918—1949)》,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未刊)20044年6月,第3章。

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四二二(3)—54,《查上海市商会呈为前拟统制工业条例草案一案应请贵司检示为荷》,1936年6月26日。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四二二(3)—54,《关于上海市商会呈请迅予制定统制工业条例一案,贵司所拟意见甚表赞同》,1936年6月29日。

11.陈行:《非常时期之经济问题》《经济学季刊》第7卷第3期,1936年11月。

12.《工业同业公会法》、《商业同业公会法》及《输出业同业公会法》见《国民政府公报》,国民政府行政院1938年1月13日公布。

1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414,《各省市县商人团体维持现状及改组情形报告》,1939年4月14日。

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420,《非常时期严密商业组织办法大纲》,1940年。

15.《非常时期职业团体会员强制入会与限制退会办法》载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42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193页。

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73—95,《为释明非常时期工商业及团体管制办法之目的与内容电请查明并转饬知照由》,1941年8月。

1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73—95,《非常时期工商业及团体管制办法》,1941年6月17日公布。

18.《社会工作人员训练暂行办法》,1941年10月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行。

19.社会部统计处编制:《全国人民团体统计》,1944年12月印行,第34—49页。

2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4659,《陕西工商团体督导会议记录》,1944年8月;《西安市工商团体督导会报第一次会议记录》1944年5月10日下午3时。

2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1269,《重庆市工商团体第八次工作会报记录》,1942年7月2日午前9时。

2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73—95,《非常时期工商业及团体管制办法》1941年6月17日公布。

2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1269,三十年十二月二日午前9时,市商会、煤矿公会、纸张公会、煤业公会、绸布公会、油业公会、棉花公会、粮食公会、纱业公会联席会议记录。

24.《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1941年2月公布。

2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1269,《重庆市商会与必需品公会第二次会报记录》,1942年1月12日午后2时。

2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73—95,《为释明非常时期工商业及团体管制办法之目的与内容电请查明并转饬知照由》,1941年8月。

27.《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1939年12月经济部公布。

2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72—187,1941年7—8月,《重庆市商人合法利润审查委员会办事细则》

2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1269,《重庆市商会及必需品业第四次工作会报记录》,1942年3月。

3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1269,《重庆市商会及必需品公会第七次工作会报记录》,1942年6月3日午后2时30分,市商会办事处。

3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1269,三十年十二月二日午前9时,市商会、煤矿公会、纸张公会、煤业公会、绸布公会、油业公会、棉花公会、粮食公会、纱业公会联席会议。

3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2—1269,《重庆市商会及必需品业第四次工作会报记录》,1942年3月。

3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73—95,《行政院经济会议秘书处送达物资局并抄送经济部、社会部呈文》,194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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