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屈服于奴役,所以他们选择了流浪”,是犹太民族4000年不变的性格。在经历了430年的奴隶生活后,在民族英雄摩西的率领下,宁死不屈的犹太人扶老携幼,赶着牛马破车,烟尘滚滚地向着东方的故乡迦南进发。这一走,就是整整40年!
出埃及的第七个星期,以色列人进入了浩瀚的西奈沙漠,这里,没有水,没有食物,没有绿色,甚至没有路,头上是炎炎烈日,脚下是滚烫的沙砾,迎面而来的是狂飚般的沙暴,背后是亚马力人的骚扰攻击,这一切使刚从风景秀丽的尼罗河畔走来的以色列人感受到的只是恐惧,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不时停下沉重的脚步,仰问苍天:上帝啊,你许诺的圣地究竟在哪里?
艰苦卓绝的沙漠跋涉使摩西的队伍出现动摇、怀疑。由于经常性的缺水和饥饿,又看不到前途,队伍里的一些人开始失去信心,他们不停地朝摩西嚷嚷:是你把我们带出来的,自由?见鬼去吧!他们宁可回到那个费尽周折才逃脱的那个地方去重新当奴隶,也不愿再忍受这没完没了的车马劳顿之苦。
事情就是这么奇怪,刚刚获得自由,就有人开始留恋做奴隶的生活,他们感觉新的生活比奴隶主的鞭子更可怕。
摩西看着失魂落魄的人们,不免忧心忡忡。他知道,长期处在暴君的统治下,以色列人已经失去了信仰和独立自尊的意识,此时还没有恢复勇气和信心。所以,他不停地鼓励族人们继续向前,不让他们回去做继续奴隶。可以说,如果没有摩西永不屈服的毅力,也许这些从埃及逃出来的奴隶们不到一年便走回头路了。
但这还不够,此时这个即将在内忧外困中分崩离析的共同体最需要的,是一位具有崇高威望的精神领袖,他要站出来,用巨大的精神力量感召、鼓舞人们,把大家团结在一种不可动摇的思想旗帜下面。摩西懂得,神的启示和保护能够使这些对命运失去信心的人得到安慰和勇气。
约公元前1250年的一天,在浩瀚的沙漠中颠沛流离多年的犹太人,历经千辛万苦来到了西奈山下。伟大的事件将在这里发生。
西奈半岛,隔红海与尼罗河相望,位于亚洲西南角。半岛南端的西奈山(Mount Sinai),现在叫卡瑟琳娜山,海拔2285米,山上遍布五彩砾石。因为被公认为“神在山上”,所以成为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共同的圣地。在这里,你可以夜攀西奈山,参观圣Catherine修道院,畅游蓝色的红海海底世界,看到世界上最著名的景观——红海日出。
这天,心力交瘁的摩西丢下众人,独自登上了山顶,仰天祈祷,请求耶和华为他的族人指示一条正道,但耶和华总不露面。摩西在山上静修了40个昼夜。那些日子里,重重云雾笼罩着西奈山。
而此时,山下群龙无首的族人却已发生哗变,有人大声咒骂摩西把他们带到了绝境,有人在互相抢夺食物和水,有人则制造了一个金牛顶礼膜拜,人们像热锅上的蚂蚁乱作一团。犹太民族危在旦夕。
危急时刻,摩西下山了。当他看到族人如此混乱不堪时,极为震怒。他目光如电,振臂高呼:“你们这班不信神的人啊,快丢弃你们的偶像吧!只因为你们不信神,神才给了我们这么大的惩罚。”他摧毁了金牛,无情地镇压了叛乱,将队伍重新整合在一起。
这件事令摩西大为震惊,他知道,人们不仅需要精神领袖,还必须有成文的法律,否则,以色列人还是免不了陷入混乱,无法成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危急时刻,他得到了上帝的帮助。在奴役已经结束,自由刚刚开始的时候,上帝要现身亲自宣布立约规范。
摩西率众族人出营迎接上帝,人们齐刷刷地站在山脚下,仰头望着西奈山,上帝将在那里出现。据《出埃及记》记载,当时山上浓云密布,雷鸣电闪,“耶和华在火中降于山上”,“遍山大大地震动”,“十诫”就是在这样非凡的气势下颁布的。这是上帝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出现在以色列人面前。他们终于听到了上帝的声音:
1.除了我,不可信仰别的神;
2.不可雕刻和崇拜任何偶像;
3.不可亵渎耶和华上帝的名;
4.谨守安息日为圣日;
5.当孝敬自己的父母;
6.不可谋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做伪证陷害他人;
10.不可贪婪别人的一切。
这就是著名的“摩西十诫”(The Commandments )。据说,当时以色列人先是目瞪口呆地看着眼前发生的奇迹,继而大声欢呼,热泪盈眶,感谢神在以色列人陷入绝境之时没有丢弃他们。夜色苍茫,人们点起火把,一遍又一遍地诵读着“摩西十诫”,彻夜未眠。次日天亮,汹涌澎湃的人群万众一心,又亦步亦趋地跟着摩西,重新踏上了征途。
此后,以色列人对“十诫”这个即将诞生的新国家的“宪法”做了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涉及民法、商法、刑法等方面。全部律法,散见于《妥拉》各书中,共613条。摩西成文律法出现后对犹太人的宗教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很多方面至今仍严格支配着他们的行为。但不管律法有多少,惟有十诫是最为重要的。当异教徒以生命相威胁、要求犹太人放弃法律时,其他所有诫律都可以放弃,唯有十诫不可放弃,因为它是上帝的律法(law of god)。
有了信仰,以色列人就有了不可动摇的精神支柱,世界上最早的一神教就此诞生。在世界文明史上,从多神教到一神教是个质的飞跃。多少个世纪以来,它维系着犹太民族的生存,创造了蔚为奇观的3000年的“流而不散”,“散而不亡”的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不仅孕育了希伯来文化,而且与古老的希腊文化一起,浇灌出了璀璨的欧洲文明之花。
上帝为什么选择立约的方式处理神、人关系,是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人应该拥有自由,但人又是一种非常不确定的存在,有可能行善,但也有可能作恶。人在上帝之下,却在万物之上,被定位为万物的治理者,人一旦作恶,将给这个世界带来很大的危险。因此,必须对人的自由进行约束,结束人的完全自然的状态。这是《出埃及记》包含的两层含义:自由的寻求和自由的约束。
按照希伯来《圣经·旧约》的说法,上帝在如何处理人的这种不确定性上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在使用肉体惩罚、大洪水的警告之后,上帝最后选择的是与人立约的方式,在人、神之间建立一种交感互通、互相依存的关系:上帝是最高意志的体现者,主宰着希伯来人的命运,人应该虔诚地敬畏与服从上帝,同时上帝对人也承担着承诺与责任。继“彩虹之约”后,上帝与亚伯拉罕、摩西两度立约,以致形成了一条“圣经的立约链(the biblical covenantal chain)”。既然立了约,就必须践约,这就把神、人关系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上帝通过与其选民立约来约束人的行为,也就是把人置于律法之下,服从上帝就是服从律法;“在上帝之下”也就是“在律法之下”。在犹太人看来,“除了上帝的声音,律法还会是什么?(what is the law but the voice of god?)”。他们坚信世界上只有一个权威——上帝,拒不承认、接受其他的权威。上帝的“神律”因而成为比人间的一切世俗法律更高级的法律,高高地凌驾于人类之上,构成了人们服从的终极对象。
由于犹太的整个民族、民族的每一个成员作为独立的个体“都与上帝签了约”,遵守以上帝的诫命就成为每一个成员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民族形成强大合力的重要因素。而“十诫”则使犹太人具备了共同的社会道德认知标准,从此,犹太民族成为一个具有世界上最强大向心力、创造力和发展动力的民族。
由于是整个民族共同与上帝立约,作为践约的个体而言,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众生平等,因而成为犹太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犹太人认为,上帝是基于平等的观念来塑造人、要求人的。人与人之间虽然存在着智能、职位、出身、遗传、贫富等差异,但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生灵,任何人不得凌驾于他人之上,不可压迫他人,不可实行专制。人即使当了国王,也必须遵循神的律法,向人间播撒上帝的爱心与公义,成为民众的公仆。
由于神、人关系是以“约”的形式出现的,上帝也就对人承担了义务。相信这一点非常重要,由此,人可以获得他所必须的精神依靠和心理慰藉,从而不断生发出在逆境中挣扎、抗争和奋斗的力量。
上帝与犹太人的契约关系是极其神圣的,它打破了人神关系中长期以来把人置于绝对被动地位的宿命观。既然是立约,就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上帝放弃了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利,一退一进,人也就同时获得了这样的权利。从此,拥有生命与自由便成为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所谓“天赋人权”,就是这个意思。既然连上帝都放弃了,那谁还有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力?谁的权力能比上帝还大?既然上帝都对自己的权力都进行了约束,那么,谁的权力还能神圣到不受限制的地步?
必须指出,国内出版的《圣经》文本存在着严重的误译现象,也反映在只有十条的“十诫”中。例如,“不可杀人”,显然是翻译错了。希伯来文Lo tirzakh 的意思本来很清楚,是不能谋杀人。杀人和谋杀有本质的区别,怎么能混用呢?第三诫“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的上帝的名”也翻译的不对,没有准确表达出希伯来文Lo tissa er shem Ha—shem Elokeikhalz—shav的本意,即个人行为不能假借上帝的名义。理由也很简单,一个人作恶,他只能玷污他自己的名誉,不能玷污上帝和信仰。比较准确的译文应该是“不可亵渎上帝的名字”。还有国内有学者人将“信仰”译为“叩拜”(见钱乘旦主编、张倩红著的《困顿于再生——犹太文化的现代化》),我认为是不妥的。犹太人与上帝建立的是一种人、神之间的契约关系,犹太教以至后来的基督教都没有偶像崇拜,谈不到东方式的对神五体投地的“叩拜”问题。
对于中国人来说,这十诫中最容易触犯的就是偶像崇拜,古来多少帝王假借神的名义奴役、屠杀人民,而又有多少人对滥用权力的帝王顶礼膜拜,五体投地,心甘情愿地依附于极权制度。而犹太人的上帝则不同,他存在,但无形,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假借神的名义愚弄人民,虐待人民,屠杀人民。
如果把这种神、人之间的立约视为“荒唐”、“迷信”那就太缺乏悟性了。既然任何权力都必须自我约束,即使是上帝的权力,这就为随后以立约的方式约束和限制世俗的权力和人的自由提供了一种示范。依据它,人与人、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都可以借助立约的方式来加以调整和处理。
现代社会中也有这种“更高级”的法律,这就是宪法。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宪法是“人民的公约”,是由人民制定的、政府不能更改的律法,它高于一般法律和政府的权力,具有至上性和神圣性。有了宪法(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才能一劳永逸地获得“平等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和结社的自由,以及保证公民安全和独立的那些权利和自由——诸如,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的自由、法律规则的保护”(罗尔斯)。对于公民来说,若想真正获得这些权利,就必须绝对服从宪法,并向政府纳税。对于政府来说,其征税的目的只有一个——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以保证他们获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政府没有存在的其他理由——无论这理由听起来多么辉煌,多么高尚。除此之外,还必须设法分割、平衡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建立廉价的和有限的政府,以避免政府权力的专横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这些,就是宪政民主制度的精华所在。
显然,在上帝之下,在律法之下,在宪法之下,这三个命题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不懂得前两个命题的民族,自然也就弄不懂宪法、宪政究竟是怎么回事。七搞八搞,终究搞不出真正的宪政民主制度来。
“出埃及”,是犹太民族的一次新生。它不仅仅是把以色列人从埃及人的奴役中解放出来,更重要的是把犹太民族从异族文化的控制下解放出来,自此,以色列人作为一个种族得以保存下来,而不至于被异族的统治所“灭种”(从屠杀犹太婴儿和“金牛”事件的发生可以断定,这是不可避免的)。西奈山盟约确立了以色列人的一神崇拜和作为独立民族所必须的法律规范和基本价值体系,使他们拥有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这是“出埃及”事件的最不同凡响之处,是犹太民族有别于世界上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这一切,作为坚固的精神之柱支撑着他们在旷野中漂泊40年之久而没有分裂、瓦解和消失。
40年前,他们还是一群因久经压迫而意志委靡、一盘散沙般的奴隶,40年后,他们已经是拥有坚固凝聚力和钢铁意志的坚强战士。从此之后,不管遭遇多少艰难困苦和生存危机,他们都不再受“奴役心理”的禁锢,能够以坦然的心态去面临任何考验而不改其志。
摩西是犹太民族的立国之父,他遵照上帝的旨意带领犹太人摆脱奴役,追求自由,逃离埃及,并使本民族重新建立对上帝的信仰。在西奈山,他领会了上帝对人世间的律法,把它传给了雅各的子孙,并一直流传至今。这位犹太民族当之无愧的伟大领袖,至死都牢牢地信守着他对上帝——人民的承诺和义务,在历尽一生的艰辛之后,他终于把自己的同胞带回到故乡的大门口。他说到了,也做到了。
随着年事渐高,他指定约书亚,而不是他过于苍老、衰弱的哥哥亚伦做自己的继承人。然后,吃力地登上了位于死海东岸的比斯迦山的顶峰。在他的脚下,就是波光粼粼的死海和约旦河谷,而那片肥沃的“新月形地带”迦南故乡,已赫然展现在眼前。他当时一定是微笑了,然后,他倒在地上,就这样孤独地死去。历史记载的这一年,是公元1237年。
没有人知道他葬在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