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义:立宪:历史的选择和技术的拱卫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86 次 更新时间:2013-08-1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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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义  

如果把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的1999年作为时间节点,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的立宪事业已经走过了14个年头,目前仍处于发展进程当中,同时,立宪事业的前景还晦暗不明。在立宪事业展开过程中,一定会遇到众多问题,而处理这些问题的观念和技术方式,不仅影响着中国立宪事业的制度载体和制度样态,更决定着当代中国立宪事业的效果乃至成败。

对于观念和技术问题的思考,当然可以“前瞻”,但如果“前瞻”缺少一种历史的眼光,很容易被一种理想主义激情所支配所驱使,这样也就可能使立宪事业变成一个深具“浪漫主义”色彩的运动,而“运动”恰恰与立宪不相容。所以,“回望”就是“前瞻”的前提之一。通过对中国历史上曾经发生的清末立宪事业的再解析,并列举出其中成败得失的经验和教训,就不仅能够为当代中国学政两界思考所要应对的问题提供重要的历史参照,也能够为“前瞻”设定务实性的界限。马勇教授的《清亡启示录:一个王朝在一百天的危机中走进历史》(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以下引该书内容直接标明页码——特此说明)一书对于清朝立宪的成败得失做出了清晰简明的分析和评价,这不但有助于看清历史的奥妙,而且对于当代中国的立宪事业也具有极大的启发和警示意义。

清廷为什么在“戊戌维新”之后走上了“新政”的道路,为什么选择了“立宪”?其根本原因不外乎如下三点:

其一,中国国家生存的实用主义考虑。马勇教授分析到:那时的改革,其目的就是一个,即怎样引领中国走上世界,成为与东西洋各国一样的国家,就是要克服先前几十年盲目自大以自我为中心的什么中体西用。(第19页)换句话说,中国如果要走出主权或国家危机,除了按照或仿照或参照西方民族国家的制度进行自我政治革新之外,恐怕别无他途。在这个意义上,哈佛学派的“挑战—回应”研究模式依然具有极大的真理性和解释力,只不过中国人在做出回应的过程中,也依然在塑造自身的主体性,其中的一个典型变现就是对源自西方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做出了相应改变。

其二,国际环境的变化和“辛丑共识”的作用。马勇教授分析到:《辛丑条约》确实包含有巨额战争赔款,但这个条约最重要的共识是要保全中国的主权完整,我们过去说义和团运动阻止了列强对中国的瓜分,就是这个意思。只是列强在保全中国主权完整的同时,还要求清廷必须按照近代国家的标准进行政治革新,要引导国民的世界意识,不得煽动利用民粹主义民族主义情绪。清廷在1901年开始的所谓新政,其实就是庚子国变之后的大彻大悟,也是国际环境变化的产物。(第5—6页)清廷虽然重新踏上了新政或变法之路,但是对于未来的制度设想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在内心深处还倾向于专制皇权这一旧体制。恰恰是“等到1904年日俄战争,一个立宪的‘小日本’战胜了一个不立宪的‘大俄国’,这当然使朝廷惊醒,特别是这个‘小日本’在不到十年时间,相继战胜了中国和俄国这两个横跨欧亚大陆的大帝国,从深层分析,其政治架构其立宪体制,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第7页)随后的五大臣对西洋宪政的考察,更加明确了以日本为参照的君主立宪模式。

其三,对革命的钳制与消弭。马勇教授分析到:辛丑共识的主要背景是义和团运动引发的民族危机。这个危机除了民族主义原因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孙中山和革命党人的势力日趋壮大,反清反体制已经不是几年前孙中山那样的小敲小打零星行动,而是一种有组织有纲领的政治行为。1900年8月,当中国的政治危机随着八国联军进入北京,中国知识界一批精英不是想着救朝廷,而是在上海成立“中国国会”,大有趁火打劫,重建中国的味道。(第20页)而当清廷重启政治改革,尤其是选择了君主立宪这一改革目标之后,既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辛丑共识,也有效地消弭了革命的动力。

从清廷重启改革与选择立宪的理由来看,其核心无疑都是实用主义的。虽说实用主义的改革策略缺少了理论的深邃和观念的坚定,但这种选择本身依然蕴含着十分宝贵的经验性寓意,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果中国果真是想进入世界主流文明进而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就需要选择立宪,就需要坚定不移地规划与展开“立宪事业”。因为这种选择并不能以某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的好恶而发生逆转,所以,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这种历史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立宪或宪政“普遍性”的承认与遵奉。

在谈论立宪或宪政的普遍性或普适性问题时,人们往往倾向于从价值或形而上学的角度切入,但清末立宪这一历史事实则告诉后来者,在论证或解释立宪或宪政的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过程中,可以将各种价值观念或某种意识形态暂时搁置,而仅从这一制度模式的功效出发来给出相应的理由,这种意涵的立宪或宪政的普遍性或普适性就是实证性的、事实层面的普遍性或普适性。如果要对这种“普遍性”做出形而下学的解释,其至少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兼容意义上的普遍性”,如果宪政中蕴含的“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是一国实现民富国强的制度支撑,那么,这种制度模式可以和任何一个试图实现民富国强目标的国家相兼容,因为宪政无非就是一个能够达此目标的制度模式而已。二是“原理意义上的普遍性”,“民富国强”之目标,其核心在于国家和公民,以怎样的方式规制国与民的关系可能会有所不同,在选择相应规制“杠杆”时也可因地制宜,但如果“杠杆”要发挥作用,则必须严格遵守“杠杆原理”,而宪政或立宪本身就蕴含着这样的原理,即权力分立和法治。三是“趋势意义上的普遍性”,当立宪或宪政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制度选择时,就已经说明这种制度模式具有了普遍性,而逆宪政潮流而动无疑是一种历史的退步。

既然立宪具有普遍性的特点,那么为什么清廷的立宪事业最后竟以失败而收场?马勇教授解释说:按照规划,进入君主立宪时代的第一项宣布是组建一个责任政府,这标志着国家进入君主立宪门槛。然后由这个政府负责国会选举,等到国会正式召集时,就标志着国家进入完全立宪状态了。这是一个稳妥的政治日程表,然而想不到的是,等到清廷宣布责任内阁名单时出了差错,一个责任内阁弄成了皇族内阁、亲贵内阁,十三个阁员竟然有九名来自皇室或皇族。更为离奇的是,新内阁成立第二天又出台一项新政策,宣布将各省民营铁路干线收归国有,各省民营资本的股权由朝廷使用向四国银行贷来的款项统一购回。这两项重要宣布无疑是两个巨型炸弹,原本充满希望的中国立马陷入混乱。(第11页)这说明清廷立宪事业的失败并非由选择立宪本身所致,而是由于具体的制度举措或技术方案的失误所致。这也说明:选择立宪,只是解决了政治变革的方向性问题;而这种方向能否在具体制度措施层面获得认同,则主要取决于改革者是否提出了恰当的技术方案。在这个意义上说,立宪不仅需要做出坚定的历史选择,还需要恰当的技术拱卫。

如果对立宪的选择需要历史的智慧和政治的勇气,那么,对立宪的拱卫则需要改革者审慎的技术规划。实际上,清廷对立宪事业并不缺乏规划。马勇教授解释到:经过九年准备实行君主立宪确实是慈禧太后和光绪帝在世时制定的政治日程表,也是当时国内外立宪党人的基本共识,其依据就是日本明治维新从开始到实现经历了二十多年时间的准备,即便有日本经验作参照,要将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家带到君主立宪的路上也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时间。(第46页)但由于诸如慈禧太后和光绪帝相继离世、突然而至的外交危机(1909年)等不可预料的原因,使得立宪党人发起了一拨又一拨的国会请愿运动,清廷因此缩短了预备立宪的时间(从九年到五年)。预备立宪时间的缩短只是导致了立宪准备面临了时间的压力,本身并不足以葬送立宪事业,而清廷具体技术举措的失误才是失败的关键:皇族内阁不但给继续革命提供了理由,也使原本坚定的立宪党人改变了立场,转而加入了革命的浪潮;铁路国有化不但给武昌首义提供了燃料,而且也为新军(包括北洋军)反对进而反叛朝廷提供了理由。

当说“立宪需要恰当的技术拱卫”时,虽然已对各种价值或意识形态纷争存而不论,但技术方案还是会和各种利益纠缠在一起,或者说,失当的技术举措可能就是某种利益团体追求一己之私而执迷不悟的产物。马勇教授在解释清廷立宪失败原因时指出:说起来就是那个庞大的利益阶层即皇族不知退让,不知权力分享,结果就是既伤害了国家,也损害了皇族。(第137—138页)所以,支撑中国宪政事业的各种技术举措应该具有超越各种利益集团的中立品格,这样才能保证技术举措不会被各种私利所绑架,才能保证技术举措不会被扭曲进而避免成为自我毁灭的导火索。

尽管清廷立宪已成为了为期不远的历史,但其历史遗产对于当代中国的立宪事业依然具有重大的启发和警示意义:

第一,从立宪或宪政的普遍性来看,清廷的选择并没有什么错误,因为这种选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所以,当代中国还应该继续坚定地沿着立宪或宪政的道路前行。尽管在政学两界会有异样的声音或观点存在,但这些声音或观点不应成为改变方向或道路的力量。为此,这就既需要政界的政治智慧和政治勇气,也需要学界的敏锐、务实和执着。在政学两界的合力之下,由作为创造历史主体的中国人共同护持宪政这一制度变革的方向和底线,以免中国再向历史深渊滑落。

第二,对于当代中国的立宪事业而言,改革者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划,明确中国宪政建设的日程及具体恰当的方案,从而使中国的宪政建设步入有计划、可操作的轨道。这样,中国的宪政尽管在未来,但仍然可以想见。

第三,对于学界而言,在提出中国宪政建设的各种方案时,务必小心谨慎,切不可以个人的学术偏好为依据提出色彩斑斓的乌托邦性质的对策,因为这些中国宪政建设的对策方案已经跃出了学者的书斋,已经不再是学者小圈子的“高谈阔论”,已经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和中国政治改革领域。但对于政治而言,诚如米诺格所言:“政治应当建立在保存和改革的观念之上,政治的出发点不是关于完美社会的抽象理想,而是当下的境况。”([英]肯尼斯·米诺格:《政治学》,转引自王焱:《社会思想的视角》,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正如王焱先生在评价康有为时所指出的:现代社会中在思想层面活动的思想家与在实际政治层面上活动的政治家,置身于不同的两个社会价值领域,分属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前者是“理念的人”,而后者则是“行动的人”。马克斯•韦伯曾经区分政治家与学者的不同理性与伦理,强调真正的政治家,应以目的理性行事,奉行的是责任伦理,而后者则是以价值理性行事,奉行的则是意图伦理。这一深刻分疏已为现代人所普遍接受。康有为在晚清扮演的却恰恰是这样两个相互冲突的社会角色。康广仁曾说“伯兄规模太大,志气太锐,包揽太多,同志太孤,举行太大”,就包括这种一身而二任的传统帝师心态。然而,作为一个思想家的美德,却是行动中的政治家的重大缺陷。个性独断自负的康有为,对这两种不同社会角色的混淆,可以说已然蕴含了变法必然失败的因子。(王焱:《社会思想的视角》,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4页)

当说“立宪是历史的选择和技术的拱卫”时,一方面表达了对中国政治家的良善期待,对政治家政治抉择范围的限定,另一方面也蕴含了对“关心中国立宪事业的学者应该准确定位自身的社会角色进而抑制提出各种理想化对策方案冲动”的善意提醒。

韩秀义: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读书》2013年第8期,发表时有删节;本次发表的是该文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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