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 刘妮娜: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老龄化问题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0 次 更新时间:2016-11-2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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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 (进入专栏)   刘妮娜  


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年人口数量日益增加,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后可能出现的多种经济社会问题引发广泛讨论。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4年年末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比重为15.5%。预计到2053年中国老年人口将继续增长到4.87亿,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达到35%。而伴随农村青壮年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和老年人口数量又要高于城镇。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9928万,是城镇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的1.3倍,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重为15.0%,比城镇高出3.3个百分点。据预测,在2050年以前,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将始终高于城镇。因此也有学者提出“从现在到21世纪中叶,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中心在农村”的观点(党俊武,2014:19)。


与人口老龄化相伴随的劳动力老龄化问题也是社会的关注焦点之一。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关系着新农村建设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全局。根据全国第一次农业普查结果显示,1996年底,我国农村住户从业人员一共有56147万人,其中年龄在51-60周岁的有5873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10.15%,年龄在61岁及以上的有3916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6.97%;而根据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汇总,2006年底,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53100万人,其中51~60周岁的占农村劳动力的20.7%,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所占比例为25.0%。对比二者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十年间我国农村老年劳动力增长迅速,这充分说明我国农村劳动力人口不仅进入了老龄化阶段,同时也进入了高龄化阶段。


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北方最发达的城市以及主要人口流入地,农村劳动力老龄化问题和特点兼具全国的普遍性和自身的特殊性,也代表了很多大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深具研究之必要。本报告将系统地梳理北京市农村和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的现状及引发的问题,以及目前北京市在应对农村和农业劳动力老龄化方面所进行的探索性实践,并针对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基本情况


(一)北京市人口老龄化基本情况


1.北京市户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


1990年,北京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已经超过109万人,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0.1%,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近年来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及其在户籍人口中所占比例都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如表1所示,2006年,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口202.4万人,户籍人口1197.6万人,老年人口在户籍人口中所占比例为16.9%;到2013年,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口279.3万人,户籍人口1316.3万人,老年人口在户籍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21.2%。2006年—2013年的7年间,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增加了76.9万人,在户籍人口中所占比例增加了4.3个百分点。


虽然北京市户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但受外省市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入的影响,北京市常住人口老龄化程度变化不大。60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从2006年的12.6%增长到2013年的13.2%,仅增加了0.6个百分点(见表1)。


表1  2006~2013年北京市人口老龄化发展情况(单位:万人,%)


2.北京市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增加


根据2000年北京市人口普查、2010年北京市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北京市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数量达到40.4万人,比2000年增加3.6万人,在农村常住人口中所占比例为14.7%,比2000年增加2.6个百分点。与2010年全国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15.0%)相比,北京市农村老年人口在农村常住人口中所占比例比全国农村老年人口在农村常住人口中所占比例低0.3个百分点,在全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中排名第11位。2000年~2010年的10年间的增长幅度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8个百分点,增长幅度排名第22位(如表2所示)。


表2 2013年北京市各区县人口老龄化情况(单位:万人,%)



(二)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基本情况


1.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老龄化水平不断提高


2000年北京市农村劳动力主要集中在30~34岁、35~39岁以及40~44岁三个年龄组,所占比例分别为12%、12.7%和10.7%,而65岁及上劳动力占全体农村劳动人口的10.4%,超过16~19、20~24以及25~29岁组占全体农村劳动力人口的比例。到2010年,北京市农村劳动力主要集中在20~24岁、45~49岁以及65岁及以上三个年龄组,分别为13.4%、10.7%和10.7%。对比2000~2010年北京市农村劳动力的年龄构成状况可以看出,16~44岁的各组除了20~24岁组外,其余组的农村劳动力所占比例均有下降,而45岁以上各组所占比例均有上升。


从全国来看,2000年全国农村各年龄组劳动力占总体劳动力比例最大的是30~34岁组(13.3%)、25~29岁组(11.8%)、35~39岁组(11.1%),与北京市农村地区劳动力年龄分布状况略有不同,其中,65岁及以上劳动力占全体劳动力的10.1%。到2010年,全国农村劳动力所占比例最高的分别是65岁以上组(12.4%)、40~44岁组(11.4%)以及20~24岁组(10.5%)。


2.2010年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老龄化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北京市45岁及以上农村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例(44%)在全国排名第12(如表3所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3.8%)0.2个百分点,而60岁及以上农村劳动力占农村整体劳动力的比例 (16.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8.5%)2.4个百分点。从全国劳动力中位年龄看,岁数较大的三个省市地区是重庆(46.4岁)、江苏和浙江(45.1岁),其中北京市农村地区劳动力中位年龄为41.7岁,略低于全国农村地区平均水平(41.8岁)。根据这三个指标,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农村地区老龄化严重程度在全国各省市中虽然不是最严重的,但仍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作为极具示范和指导作用的特大城市,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现状亟须重视(见表3)。


表3  2000~2010年全国农村人口老龄化情况(单位:万人;%)



二、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的后果与挑战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老龄化问题加剧,已经和正在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集中体现在谁来种地、如何种地,谁来养老、如何养老,谁来治理、如何治理这三个主要方面。


(一)谁来种地、如何种地


农业劳动力减少和老龄化与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相伴而生,最直接引发了“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2012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6部门专题研究 “谁来种地”的战略问题,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均提出应如何解决 “谁来种地”的问题。北京市农业虽然在三次产业中所占比例很低,但农业是根本、是基础,特别是发展都市农业,具有生产、生活、生态等多种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北京市农业劳动力这一重要的人力资源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北京市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45岁以下年轻劳动力锐减,45~60岁老年劳动力成为了北京市农业生产的主力。2000~2010年,北京市除55~59岁年龄组的农业劳动力增加外,其他年龄组的农业劳动力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其中45岁以下农业劳动力减幅均超过50%。同时,25岁以下青年人代表着新进入农业行业的劳动力群体,这部分人在农业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也从 2000年的 8.6%下降到 2010年的4.3%。具体到农业劳动力老龄化指标上,2010年北京市45岁以上农业老年劳动力所占比例达到60.1%,比2000年提高13.5个百分点;60岁以上农业老年劳动力所占比例为11.1%,比2000年提高3.9个百分点;中位年龄为47.6岁,比2000年增加了7岁。依此态势,北京市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速度可能更快。


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北京市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程度较高,且速度较快。2010年全国有7个省市地区45岁及以上老年农业劳动力所占比例超过50%,分别是浙江(71.8%)、江苏(69.5%)、上海(65.2%)、重庆(60.9%)、北京(60.1%)、湖北(53.5%)、福建(51.4%),农业劳动力中4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最大的浙江省(71.8%)比最小的西藏(25.2%)高出了46.6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市45岁及以上农业劳动力占总体农业劳动力人口的比例居于全国第5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除去1990年数据缺失的五个省份,从1990~2010年,45岁及以上老年农业劳动力所占比例增长最小的是青海、海南、云南,分别增长了9.2个百分点、11.8个百分点以及12.9个百分点,比例增长最大的是福建、北京、浙江,分别增长了32.2个百分点、35.7个百分点和45.3个百分点。


(二)谁来养老、如何养老


伴随农村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以及青壮年人口外出务工,全国60%以上的偏远农村出现了“空心村”现象,这是指大量的农村青壮年都涌入城市打工,农民工除去回乡过年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其他的时间均在城镇地区生活、工作,农村的常住人口大都是老弱妇孺。这一现象导致了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严重冲击,主要表现为传统的家庭代际养老日趋弱化。原因包括农村劳动力人口外流导致的代际间居住距离增加,传统大家庭制度解体引发老年父母资源控制力丧失,传统“孝”文化约束力下降等。农村老年人可能面临家庭经济保障和照料保障的双重弱化。因此,“谁来养老、如何养老”的问题成为“十三五”及以后“人的新农村”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


1.农村老年人经济收入低且内部差异大


根据2010年北京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劳动收入和离退休金收入是目前北京市农村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其中,有52.7%的老年人收入主要来自于家庭其他成员供养,17.0%的老年人收入主要来自于劳动收入,14.9%的老年人收入主要来自于离退休金收入。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2011年数据则显示,北京市农村老年人的平均收入为19481.0元。同年北京市农村居民家庭年平均收入已达到4.5万元左右,是北京市农村老年人平均收入的2.3倍。


虽然北京市农村老年人平均收入相对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收入较低,但老年人内部也存在极大的异质性。北京市农村高收入老年人平均年收入达到60844.7元,而低收入老年人的平均年收入仅为2055.3元,二者相差58789.4元。从收入类型来看,高收入组老年人的财产性收入数量极为可观,高达48862.2元,养老金收入(5419.4元)也远高于其他组老年人。


2.部分农村老年人面临丧偶、空巢、无人照料的局面


从生活照料方面来看,当农村老年人在完成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和器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IADL)面临困难、需要帮助时,主要生活照料者依次是配偶(44.9%)、子女及其配偶(31.1%)、其他亲属(7.1%)、其他非亲属 (1.8%),其中无人帮助的占到了15.1%。在被调查的北京市农村老年人中,配偶是农村老年人生活上最重要的陪伴者和照料者。这与不少研究的结论一致,即朋友、邻居等非亲属很少可以充当日常家务料理者和生病时的照料者(Cicirelli,1981;StollerandPugliesi,1988)。有研究认为这是老年人基于互惠原则,在自己可能没有机会偿还帮助时,不愿给邻居和朋友增加负担 (JonasandWellin,1980)。从婚姻状况来看,有配偶的北京市农村老年人比例(70.6%)远高于无配偶(29.4%)的老年人。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加,有配偶的老年人所占比例不断减少,而没有配偶的老年人所占比例不断提高。


在年龄差异方面,60—69岁和70—79岁的两个中低年龄组农村老年人的配偶是其主要生活照料者,尤其60—69岁的农村老年人的配偶照料占到56.4%,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伴随农村传统文化和家庭结构变迁,农村老年人对基于孝道伦理的子女照料要求的降低,对基于爱情语义的配偶照料依赖性的增强。也可能是在子女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农村老年人“被动地自我照料”的表现。但80岁以上高龄组农村老年人的主要生活照料者由配偶转向了子女,其中9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的子女照料达到63.6%,这主要与高龄老年人丧偶率高有关。在没有配偶照料的情况下,子女充当了补充照料者的角色。


(三)谁来治理、如何治理


乡村治理是指通过对村落布局、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管理,促进当地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状况改善。我国目前已有的乡村治理模式在推动农村进步、农业发展、农民富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青壮年人口外出打工,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很多农村变成了空心村、老人村,这就给村庄的村民自治、治安环境、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带来了严重影响。“谁来治理、如何治理”成为了我国农村进一步深化改革、激发发展活力的重要课题。农村人口老龄化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制约农村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目前,农民主要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管理,村民自治在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组织乡村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导致农村中青年人口大量外流,使得村民自治的效果大打折扣。


2.影响村庄的社会治安和道德水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导致农村人口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严重失衡,其社会治安环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3.妨碍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随着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占据大多数,基本公共服务的供求面临严重失衡的难题。


三、应对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的对策建议


农村劳动力老龄化是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加以积极应对。我们主要围绕谁来种地、如何种地,谁来养老、如何养老,谁来治理、如何治理这三个主要方面,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加快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可以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开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有利于农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密集型转变,将老年农业劳动力从农业劳动中分离出来,是有效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从本研究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北京市农村居民在已完成流转土地效果的示范和带动效应下,具有较强的土地流转意愿。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了一系列非常具体的规定。农业部长韩长赋认为该《意见》是今后10-20年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的指南。在此,我们特别强调以下几点:一是不能将农村土地流转与地方政府政绩以及村干部工作业绩挂钩。历史经验表明,再好的公共政策一旦与干部的政绩挂上钩,一切都可能被扭曲,最后常常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各级干部一旦有了某种工作的政绩压力,就会利用手中不受制约的权力压迫农民就范,最后变成权力主导下的土地流转运动。这样的教训非常多,不可不加以防范。二是要把土地流转的自主权交给农民。农村承包土地流不流转,关键看农民的意愿。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也可以不流转土地,这完全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强迫农民流转或强制农民不流转的行为,都是对农民权利的剥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制度体系,农民在这土地制度体系中,可以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和自由选择。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在农村承包土地的承包农民和经营农民上,政府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公平维护承包方和经营方的各自权利,不得因为强调推动土地流转就压制承包方而偏袒经营方。在农村承包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承包方与经营方都是中国的农民,都需要得到公平的法律保护。三是要培育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重在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制度,为土地流转的流出方和流入方提供制度平台,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突出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精细化和现代化。


(二)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转变传统农民与农业形象、吸引新兴劳动力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的重要途径。北京市作为我国首都和人口超过2000万人的超级大城市,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着力点主要有:一是要保护和提升一大批传统农民。对于已经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传统农民,既要保护他们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又要与时俱进地提升传统农民的综合素质。二是要培养和造成一大批新型农民。鼓励和引导城镇年轻人返乡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着力吸引一批拥有农业学科背景、立志农村经济发展的青年农业接班人加入到北京农业行业中来,大力培育“现代农业创客”,为他们加快成长为京郊现代农业的“新农人”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推动新时期互联网+农业的发展。三是吸纳和保护一大批外来农民。非京籍外来务农人员已逐渐成为北京市农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北京农业劳动力老龄化最直接的重要力量源泉。各级各部门要从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妥善解决外来务农人员的农地经营权和基本公共服务等诸多现实问题,切实维护外来务农人员的基本权益,使外来农民与本地农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益。四是切实加大农业从业者的培训力度。要把农业从事者的全面培训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大农业人力资本投入,特别是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返乡农民工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业从业者的思想文化水平、专业技术水准、市场竞争与合作能力。五是要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减轻农业劳动强度,提高农业生产率。六是要大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这一郊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鼓励和帮扶农业劳动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休闲旅游观光采摘营销模式,切实提高农民的农业就业者的实际收入,全面开放农业全产业链的就业空间,让更多的人从事农业全产业链服务。


(三)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有效应对农村和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核心,就是要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废除城乡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建立城乡平等的公共政策,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一是要通过城乡一体化改革,废除农业户籍制度,建立农民职业制度,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农业成为体面的职业。一方面使农民不再是一种不平等的户籍身份,而是一种平等的职业身份;另一方面使农业这种职业与其他所有职业一样,平等向全体人员开放,农业不再是传统户籍农民才能从事的封闭性产业,而是所有人都可以选择的现代开放性产业。通过改革,使农业成为有希望的体面产业,使农民成为有尊严的现代劳动者,使农村成为休闲宜居的乐园。二是要按照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鼓励和帮助农村居民带着财产和家庭进城定居生活,特别是要重点保护家庭的价值,使农民家庭不被城镇化所分割,切实让城乡居民在城乡之间自主选择职业和居所,自由追求幸福生活。三是要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水平,使职业农民与其他行业就业人员一样享受均等的医疗、养老、救助等社会保障待遇,特别是要建立普惠型的农村老人福利制度和家庭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人福利和家庭福利保障水平。


(四)加快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


随着农村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农村养老已成为最现实、最迫切的经济社会问题。保障老年农民安度晚年,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一是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承包土地流转,培养农业接班人,将老年农民、特别是高龄农民从繁重的农业劳动中解放出来,使他们过上农业退休后的生活。二是要着重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的孤独和缺乏照料的问题,尤其是失能、高龄、丧偶的留守老人群体。政府应明确和强化对农村老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职责,重点加强对高龄、丧偶、失能、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托底保障作用。在政策支持上,应通过减免税收、购买服务等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办小型家政护理公司,培育发展农村老年人自治组织(老年协会)、非营利性老年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同时政府应从保障、救济的目标出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缓解农村高龄、丧偶、失能的留守老年群体的无人照料难题。在财政投入上,应增加对农村养老照料服务中心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尽快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财政养老服务补贴专项拨款的长效财政保障机制。三是要加快试点建立覆盖城乡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农村老人医疗、养老保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与农村当地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老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成全面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四是针对农村老年人内部分层明显的特点,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在养老服务上的积极作用,促使不同层次、多样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五)加快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民族之所以几千年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在于“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孕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培育了中国人民的崇高价值追求。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支撑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我国不正常的人口老龄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背离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必须从中华文明中吸取智慧与营养。一是要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农本文化。中国是著名的农业大国,从“农为天下之本”,到后来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再到近些年来中央强调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可以看出当政者头脑中始终存在的重农理念。但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业被削弱、农村被掠夺、农民被歧视的问题相当突出。我们亟须从中华传统农本文化中吸取经验,重新认识现代化进程中的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巨大价值。二是要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儒家强调“百善孝为先”“罪莫大于不孝”。所谓孝,就是子女赡养父母的责任和担当。孟子所说的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就是将子女对父母的感恩之情与赡养之责推而广之,由家庭延及至全社会。我们正在面对的老龄化社会,迫切需要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倡导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营造让每一个老人都能过上安度晚年的幸福生活。三是要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乡村自治文化。中国历史上有“皇权不下县,县下靠自治”的传统。20世纪以来,连续不断的革命,完全摧毁了乡村自治传统,国家权力全面深入和控制乡村。特别是在城乡二元体制下,乡村的精英单向地向城镇流动,造成乡村治理人才的严重欠缺。我们要将中华传统自治文化与现代民主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适应乡村需要、体现时代特征的现代乡村民主自治。


(六)加快调整计划生育政策


长期以来,北京是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最严格的地区之一。现在,北京也是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城市之一。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经过长期的严格执行后,都可能产生新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与完善。实行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加速了人口老龄化,已经使人口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实事求是地正视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问题,加快调整计划生育政策。


(七)加快老龄化社会法治建设


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但有关老龄化方面的法治建设却明显滞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要加快建设有关人口老龄化方面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有关立法部门,要承担起应有的立法责任,不能“为官不为”。一是要加快建立敬老、养老、助老法律法规体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最重要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项法律,但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明显不足。要参照国际经验,加快敬老方面的系列立法,建立系统的敬老、养老法律体系。建议专门制定《老人福利法》,全面建立和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二是要修订或制定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养老、敬老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比如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现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却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建议重新制定有关探亲待遇条例,不管未婚或已婚,均规定一年一次探亲假,并报销往返路费,以鼓励子女经常看望不在一起居住的老年人。同时,建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敬老日放假一天,国家领导人应在敬老日发表敬老、养老、助老讲话,有关部门要开展相关敬老、养老、助老活动,举办敬老、养老、助老相关仪式,表彰敬老、养老、助老优秀人物。三是要改革住房和税收制度。要着眼于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生活,全面改革相关住房制度、税收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凡是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在住房面积、住房贷款等方面给予全面的政策优惠与支持,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减免,在家庭福利保障上给予实质性生活补贴等,切实为家庭的团聚、和睦、幸福提供政策法律保障。此外,其他有关涉及老年人权益和生活水准问题,都要建立健全体现中华传统敬老养老美德与现代福利国家精神的法律制度。


原载《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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