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经过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以及城镇化发展,农村人口老龄问题已相当突出。农村人口老龄化,对谁来种地、如何种地,谁来养老、如何养老,谁来治理、如何治理,提出了现实的挑战。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是“十三五”时期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当前,在加快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的基础上,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了一系列非常具体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几点:一是不能将农村土地流转与地方政府政绩以及村干部工作业绩挂钩。历史经验表明,再好的公共政策一旦与干部的政绩挂上钩,一切都可能被扭曲,最后常常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各级干部一旦有了某种工作的政绩压力,就会利用手中不受制约的权力压迫农民就范,最后变成权力主导下的土地流转运动。这样的教训非常多,不可不加以防范。二是要把土地流转的自主权交给农民。农村承包土地流不流转,关键看农民的意愿。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也可以不流转土地,这完全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强迫农民流转或强制农民不流转的行为,都是对农民权利的剥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制度体系,农民在这土地制度体系中,可以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和自由选择。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三是要培育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制度,为土地流转的流出方和流入方提供制度平台,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突出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精细化和现代化。
二是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是应对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的不二选择。一是要保护和提升一大批传统农民。对于已经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传统农民,既要保护他们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又要与时俱进地提升传统农民的综合素质,实现传统农民在新时期的创造性转变。二是要培养和造成一大批新型农民。鼓励和引导城镇年轻人返乡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着力吸引一批拥有农业学科背景、立志农村经济发展的青年农业接班人加入到北京农业行业中来,大力培育“现代农业创客”,为他们加快成长为京郊现代农业的“新农人”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推动新时期互联网+农业的发展。三是吸纳和保护一大批外来农民。非本地外来务农人员已逐渐成为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农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从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妥善解决外来务农人员的农地经营权和基本公共服务等诸多现实问题,切实维护外来务农人员的基本权益,使外来农民与本地农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益。
三是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有效应对农村和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的重要保障。一是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农民职业制度,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农业成为体面的职业,使农民成为有尊严的现代劳动者,使农村成为休闲宜居的乐园。二是要按照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鼓励和帮助农村居民带着财产和家庭进城定居生活,特别是要重点保护家庭的价值,使农民家庭不被城镇化所分割,切实让城乡居民在城乡之间自主选择职业和居所,自由追求幸福生活。三是要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水平,使职业农民与其他行业就业人员一样享受均等的医疗、养老、救助等社会保障待遇,特别是要建立普惠型的农村老人福利制度和家庭福利制度,发展养老产业和养老事业,提高农村老年人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
四是加快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必须从中华文明中吸取智慧与营养。一是要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农本文化。中国是著名的农业大国,创造了世界史上惊人的农耕文明,有着悠久深厚的农本思想和农本文化。我们亟需从中华传统农本文化中吸取经验,重新认识现代化进程中的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巨大价值。二是要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儒家强调“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中国家庭文化的重要基因。在人口老龄化社会,我们迫切需要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倡导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营造让每一个老人都能过上安度晚年的幸福生活。三是要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乡村自治文化。中国历史上有“皇权不下县,县下靠自治”的传统。我们要将中华传统自治文化与现代民主法治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适应乡村需要、体现时代特征的现代乡村民主自治。一方面,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人才的双向流动,特别是创造有利于城镇人才进入乡村参与治理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要培育新的乡贤人才,形成新的乡贤文化。要为有志于乡村治理的精英提供开放的参与治理平台。
五是加快老龄化社会的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要加快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建设。一是要加快建立敬老、养老、助老法律法规体系。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要参照国际经验,加快敬老方面的系列立法,建立系统的敬老、养老法律体系。建议制定《老人福利法》,全面建立和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要建立普惠型的老年人年金制度,每月给全体老年人发放老人年金或敬老津贴。2008年北京市建立福利养老金政策,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没有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人均可以申领。当年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200元。到2015年,北京市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到350元。建议将福利养老金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同时提高福利养老金的标准。二是要制定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养老、敬老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比如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现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却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建议重新制定有关探亲待遇条例,不管未婚或已婚,均规定一年一次探亲假,并报销往返路费,以鼓励子女经常看望不在一起居住的老年人。同时,建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敬老日放假一天,有关领导人应在敬老日发表敬老、养老、助老讲话,有关部门要开展相关敬老、养老、助老活动,举办敬老、养老、助老相关仪式,表彰敬老、养老、助老优秀人物。三是要改革住房和税收制度。要着眼于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生活,全面改革相关住房制度、税收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凡是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在住房面积、住房贷款等方面给予全面的政策优惠与支持,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减免,在家庭福利保障上给予实质性生活补贴,等等,切实为家庭的团聚、和睦、幸福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原载《城市化》201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