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维,文学博士,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后,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研究现代文学,警察文化。曾出版专著《百年文学匪类叙事研究》、《湘西王陈渠珍》。
一
型男武松是在《水浒传》第二十二回出场。不过第一次亮相的武松不仅一点儿都不潇洒,还出乎意料的狼狈。他害了疟疾,挡不住夜寒,正凄凉冷落地一个人在廊下烤火。被过路找厕所的宋江不小心掀了一身炭火。这时宋江因为杀了他的外室阎婆惜,逃难投奔小旋风柴进。柴进礼遇甚厚,忙着为宋江兄弟两洗尘接风,把盏劝饮,酒席上好不热闹。房子里面宋江之热正衬出外面廊下武松的冷。
柴进是大周贵胄,凤子龙孙,受到宋朝统治者的优待,家财万贯,在江湖上广交好汉。却并不真正能和草莽打成一片、识得英雄,比起齐国孟尝君对待冯谖的风度是相去甚远,对先前来投奔的武松并不惜重。宋江是吏,与江湖人士来往颇多,灯下看武松“如同天上降魔主,真是人间太岁神”,认得是天神一般的一等好汉。心中甚喜。十分高兴。给他做新衣服,治酒食。武松离开时,还送了他十两银子做盘缠。
这个时候的武松是什么人呢?是清河县人氏,平日里也是在江湖上混的,“要便吃酒醉了,和人相打,时常吃官司”,哥哥武大郎被他害得常常要随衙听候,没有安心日子过。此番远离家乡投奔柴进,是因喝酒与人相争,动手打人,以为把人打死了,来柴进处躲灾避难的。
因闻得先前以为被打死了的人还活着,不用吃人命官司,武松便准备回乡寻兄。接下来的故事广为人知,过阳谷县景阳岗时,他借一身酒胆,乘醉打死了大老虎。这一来,成了为民除害的打虎英雄。但打虎英雄怎么能够成为一县都头,进入体制内的呢?并非我们所认为的,因为他打死了老虎,县太爷就让他进入警察队伍,不是这样的。武松进入公务员队伍也是经过了一番面试的,通过了组织上的德、能考核。
小说中写到,阳谷县的知县召武松问话。然后要将当地人凑的赏赐钱一千贯给与武松。武松应对十分得体,说:
小人托赖相公的福萌,偶然侥幸打死了这个大虫,非小人之能,如何敢受赏赐?小人闻知这众猎户,因这个大虫受了相公责罚,何不就把这一千贯给散与众人去用?
人们只看到武松勇猛的一面而大大忽略了他熟悉人情世故、做人周全的一面。这里,武松第一,不居功自傲。他说老虎是自己侥幸打死的,这让猎户们就不至于没面子;第二,谦逊有德,会官场一套。说是托知县大人的福,为害一方的老虎死了是领导的政绩,这当然也让领导高兴;第三,他不贪财货,不要奖金,而是建议拿猎户们凑的赏金犒劳受到责罚的猎户们。这就既让领导脸上有面子,大家也没有了怨气,是皆大欢喜。
因此知县心里给了武松“忠厚仁德”四个字的评价,并有心要抬举他。让他在本县做个都头,这相当于总管一县治安的警察队长。武松当然很高兴能够吃上公家饭。因此做了阳谷县的步兵都头,人唤“武都头”,“自此上官见爱,乡里闻名”,算是扬眉吐气,浪子回头。一日他在街上巧遇哥哥武大郎,武大郎不是在清河县吗,怎么也到阳谷县来了呢?原来武大郎讨了著名美女潘金莲女士,老婆太漂亮,门前多是非,成天门外有些地痞流氓骚扰不停。无奈,武大郎先生只好将家从清河县搬到阳谷县来了。这一来,两兄弟便住到一起,也就多出了许多是非。
却说知县在任上赚了金银好些,欲待要送东京去打点上级,好求升官。怕路上被人劫,须得有本事的心腹人去才放心。他猛的想起了武松。武松确实是个最为合适的人选,有本事,又是他亲自提拔,自然能放心,估计当时选他时就打了这个小算盘。而武松果然不负所望,顺利走了一趟东京,完成了任务。这说明武松确实是个人才,是领导的得力助手。但为什么一个体制内的精英,到后来自己哥哥被害死,都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来申诉呢?为什么他要亲自杀掉害兄之人,而不通过官府讨要公道呢?
二
不是他不想,而是他不能。
潘金莲和西门庆通奸之后,被丈夫武大郎知觉,别无选择的潘金莲走上了当淫妇的不归路,干脆与奸夫合谋毒杀了老公。豁出去了的女人确乎是比西门庆还要镇定,待武松回来后也做戏做得很逼真。但武松觉得哥哥死得蹊跷。他在警察队伍这么久,很熟悉衙门里的司法程序。先是去找了团头,负责敛尸的何九叔,然后找到卖梨的郓哥,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收集了人证、物证,他才去告官。可见,他一开始是希望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报仇的。
可是,体制内的水太深了。先是知县问了何九叔与郓哥的口供后,就和手下的县吏商议。但县吏都是与西门庆有首尾的,知县自己更不必说。于是官与吏,上与下达成共识——“这件事难以理问”。就是没法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因为官吏们都与西门庆有首尾,利益上的互动。于是县官便采取了“拖”的策略,先将事情搁起来。而西门庆知道武松告官,当日就让心腹来县里许官吏银两,上下打点。知县贪图西门庆的贿赂,还因为西门庆是地方一霸,是可以“把持官府的人”(据说传统社会县太爷确实多要看地方财主脸色,因刚上任没钱,借地方财主高利贷的并不少见,这就令地方官和地方富人之间有微妙的利益关系),因此到第二天武松到厅上告禀,催逼知县拿人的时候,知县就打起了官腔:
“武松,你休听外人挑拨你和西门庆做对头。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圣人云:‘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不可一时造次。”
作为犯罪学专家,狱吏也发表了权威意见:
“都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全,方可推问得。”
面对官方回答,武松的反应很平静。平静得有些可怕。他没有在大堂上怒发冲冠,而是说:“既然相公不准所告,且却又理会”。他如何理会呢?他接下来采取的行动可谓有条不紊,步步杀机。
他先是让士兵安排饭食留着何九叔和郓哥。然后带着三两个士兵离开县衙,买好笔墨纸砚,又叫两个士兵买了鸡、鹅、猪头并一些果品,放在家里。然后安住潘金莲,只说是明日是亡兄断七,要答谢各位邻舍街坊。然后去请了王婆,拖了隔壁开银铺的姚二郎,开纸马铺的赵四郎,卖冷酒的胡正卿等四位邻舍到家里,教士兵把着前后门不放他们出去。
好戏这才开始铿锵上演。
当着众人面,武松怒审潘金莲和王婆,让见证人录下两人口供,然后所有人都点指画押。这才将潘金莲于众人面前开膛破肚。
那妇人见头势不好,却待要叫,被武松脑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说时迟,那时快,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里衔着刀,双手去挖开胸脯,抠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胳察一刀便割下那妇人头来,血流满地。四家邻舍眼都定了,只掩了脸,看他忒凶,又不敢劝,只得随顺他。
武松的所为非常耐人寻味,若只是复仇,换成李逵,早就一斧头将潘金莲给做了,哪里还来这许多张致?我们对于复仇这种事情往往有一种误解,看上去复仇似乎是一种激情驱使下的非理性行为,是愤怒之下的极端举动。但在很多复仇行动中,复仇者往往非常冷静、理性,目的明确,武松就是典型。这说明,复仇并非出自于激情,而是一种现实的理性考量。当无法得到来自体制的公权力的法律救济时,受害者便只好选择实施具有进攻性的对施害者的报复。武松是在不能从官府得到公义的情况下,才只好自己来复仇的,而且他是一个天生的复仇之神,超级冷静,计划相当精密。有证人,有口词,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武松此举分明是在模拟官方的司法审问程序,要寻求对侵害者的正义裁决而非仅仅杀人以泄愤。他仍然在以制度化的方式寻求正义,虽然他没有获得体制内公权力的支持。
再说审讯完毕,口供俱在,接下来,武松便对潘金莲用刑了。这一场对潘金莲的杀戮十分凶横残酷,武松动用的私刑堪与古代最酷烈之刑罚比肩。古代所谓刑,就是合法的暴力。武松虽是动用私刑,却也具有他的合法性。他符合的是什么法呢?是古代社会的道德伦理价值标准。也就是后来县官都在私下承认武松为“义气烈汉”的道德正义性,即替亡兄报仇,符合古代孝悌之“礼”。
这段杀潘金莲的叙事,极富于视觉刺激性,作为行刑者的武松的动作描写——“揪”、“踏”、“扯”、“剜”、“衔”、“挖”、“抠”等等干净利索、一气呵成。而潘金莲作为受刑者则只有伏法受诛的份。它的叙事效果恰如同古代的杀人行刑在闹市一样,具有示众的警示性效果,并且包含着暗伏其中的潜台词——武松杀嫂是符合正义的,而这就是淫乱女性应得的下场。若将杨雄杀妻的叙事描写与之相比较,就会发现真正是刽子手出身的杨雄,他对有通奸行为的妻子潘巧云的杀戮,反而没有武松杀嫂这样内涵的价值意义和神性光辉在里面,而更多的是作为丈夫的报复式泄愤,杀戮场面不仅没有暴力的审美,而且肠子肝脏什么的到处乱挂,极其恶心。
之后武松又将西门庆给杀了。提了两人之头,先在亡兄灵前祭奠,然后前往官府自首伏罪。且看他在去衙门前对四家邻舍说的话:
小人因与哥哥报仇雪恨,犯罪正当其理,虽死而不怨,却才甚是惊吓了高邻;小人此一去,存亡未保,死活不知,我哥哥灵床子就今烧化了。家中但有些物件,望烦四位高邻与小人变卖些钱来,作随衙用度之资,听候使用。今去县里首告,休要管小人罪犯轻重,只替小人从实证一证。
这番话交代得十分磊落。有四层意思,第一层是自己为兄报仇,虽犯罪却有理,向众人道歉,惊吓了大家;第二层是体现其孝悌之情,不忘安排哥哥后事;第三层想得周全,深知衙门难进,伸冤之路漫漫,请邻居将家产变卖出银子,作为以后在衙门中的费用;第四层则是希望在县里这一关,众人能如实作证。
由此可看出,武松虽然私报兄仇,但并没有对抗体制的心,他只不过是用制度化的方式代行正义。他心里有数,自己的复仇虽然犯罪,但有理,罪不至死。因此他主动去县衙自首。押了王婆,提了两颗人头及其嫂供词迳投县里来。
武松的盘算有没有问题呢?我们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武松杀了人,难道还有活命的希望吗?按照今天法治的思路,武松即便事出有因,但故意杀人,一杀就是两个,岂不是死罪。如果不判他死罪,岂不是鼓励人们报私仇了?
这其实是一个极有历史渊源,在古代被讨论得很多的法学问题。
唐朝大文豪柳宗元就写过一篇著名文章《驳复仇议》。武则天时期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被象武松这样的主管一县治安的官员给杀了。徐元庆杀死了这个官员给父亲报仇,然后自己投案服罪。当时的谏官陈子昂认为,应该处死徐元庆,然后在他的家乡立牌匾,以示表彰。为什么会有这么极端纠结的处理办法呢?因为徐元庆杀死了官员,当死。但他为父报仇,是舍身尽为子的孝道,所以要表彰。这看起来挺合情合理的。中国古代是德主刑辅的人治社会。法与礼仪、伦常等道德要求往往不具有明确的界限,混而为一。孝道一定是要维护的社会伦理正义。如果一个尽孝道的人被依法杀死,传递的意义就是对孝这一美德的否定,这就违背了基本的伦理准则,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所以陈子昂提出了这么一个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裁决方案。
柳宗元可不同意前辈的看法,他在此文中强调了徐元庆复仇的正义性。他依据的是对封建社会统治术——刑与礼的根本认识。他说“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意思是说,刑与礼的目的都是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徐元庆的父亲并没有犯国法,而官员杀了他只是因为个人私怨,是仗着他做官的权势残害无辜之人,徐元庆为父伸冤,地方长官却不为他抓凶治罪惩处,徐元庆于是将和仇人同在世上活着看成极大的耻辱,坚决要为父报仇,即死无憾,那徐元庆的行为是“守礼而行义”的啊。
唐宪宗元和六年(811)九月也发生了一件类似的事情,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杀人后,赴县报案自首。梁悦复仇案该如何处理才好,唐宪宗也很为难,于是下敕把案卷交尚书省集议。时任尚书职方员外郎的大腕级文豪韩愈于是上《复仇状》以阐明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意思很明确:对于子复父仇的案件,审理时既不能固守成法,亦不宜定出一条死法去裁决。案件发生后,须申报尚书省,以便官员集议时能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使礼、法不至相悖。
所以如果以柳宗元、韩愈的观点来看武松,我们就明白了。武松为兄报仇,这是孝悌的体现,不顾惜自己的生死,这是义行,所以他的行为是符合传统“礼义”的,这就是武松自己所说的“理”。这样的案子,一般来说,官府会酌情而定,使德礼与政刑不相悖。《旧唐书·宪宗纪上》有如下记载:元和六年九月戊戌(六日),富平县人梁悦为父复仇,杀秦杲,投狱请罪。特赦免死,决杖一百,配流循州。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执奏之。也就是说,韩愈的献议,终为皇帝所采纳。
所以,武松在司法系统、警察队伍呆得久了,非常清楚这一点,即自己犯罪却有“理”,知县也清楚这一点,老百姓们更是能理解这一点。
先是这个贪图贿赂的县官,他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又想他上京去了这一遭,一心要周全他,又寻思他的好处。所以和负责此案的吏商议,将人们的招状重新做过。可见道义虽然斗不过利益,但没有利害关系之后,官吏的良心还是可以发现的。当初不能动西门庆,但如今西门庆已死,在法律上动动手脚放武松一马是可以的,何况这是顺应民心于己名声有利的事情。改成什么呢?
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然后将人犯押解到上一级东平府申请发落。所以说,古代是人治,很多人的性命或生或死都掌握在这些衙司胥吏的手上,这司法文书里可以玩的猫腻太多了。
第二是民间的态度。小说写道,这阳谷县虽是个小县份,倒有仗义之人。有那上户之家,都资助武松银两,也有送酒食钱米与武松的。社会对武松的血腥暴力行为的反映是否有点让人奇怪?为什么面对一个杀人者,大家还如此惜重呢?因为武松和李逵不一样,李逵的杀人是不分善恶,没有标准。而武松的复仇,实际上对那些侵犯他人者形成一种有效的威慑和警示,这自然对于社会的正义维护有好处。所以西方学者霍姆斯认为,法律起源于复仇。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在任何缺乏有效公权力防止和制裁侵犯行为的社会中,复仇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苏力《法律与文学》,51)。因为它可以对于那些影响社会公正安全和秩序的作恶行为形成警示。这是形成社会秩序的一种需要,所以古代无论民间还是官方对于复仇并不是一律否定的。你看《赵氏孤儿》经久不衰,不就是讲一个复仇的故事,歌颂复仇精神吗?“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说法如此流行,说明在民间对复仇行为的理解与肯定是由来已久。在武松的问题上,我们也可以看到上至官下至民都抱有对武松的同情和赞扬。
却说武松的名气早已轰动当地,名声远扬。到东平府时,看的人已经哄动了衙门口。说明人们将之视为英雄,那么对待武松的处理就具有了舆论效应了,官方必须慎重,不然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而“维稳”是古代地方官吏的头等大事。那东平府的府尹怎么处理呢?
他哀怜武松是个仗义的烈汉,时常派人来牢里看他。这一来,管大牢的节级、牢子就都不要他一文钱。说明,古代坐牢者是要受勒索的,这已成惯例。而且府尹还将卷宗进一步改轻,申到省院议罪。杀了人还是很重的罪啊,于是私下里他又使了个心腹,星夜去京城刑部找熟人疏通。刑部官有和他要好的,将这事禀过省院官,打了招呼了。于是最后结案结论如此:“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
结果王婆成了主谋。西门庆家人那里又要有交代啊,故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自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这里对武松的轻判,理由是情有可原,而且自首。所以说古代司法是人治大于法治,合于情理比坚持法治更重要。
需要提出来的是,武松和府尹一毛钱关系也没有,为什么府尹如此费心要救他?据我分析有多重因素。第一,武松所犯之事,已经造成民众哄动,舆情汹涌。在情理上,民众不能接受武松因为正义复仇而被依法处置,这个事情处理不好,会影响到民众对于官员的道德和政绩评价;第二,府尹本身已经有交代,是个贤明正直的好官,政绩很好,升迁机会很大。如果这个社会影响很大的刑事案件没有处理好,爱惜羽毛的府尹就会被连累清誉,所以他必须要做出一个让民众觉得公正的判决。
结果自然大快人心。奸夫淫妇已经死了,那中间牵线的三姑六婆王婆便成了一个道德败坏下场的典型示范品。这婆子下场很惨,但在《水浒传》的叙事伦理里,对她的惩罚太符合天道了,正义到不行。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这是个人人都拍手称快的结局。在传统社会,淫妇之罪是极大的。象潘金莲这样的,如果没死也要受剐刑的。而武松复仇,惩罚了奸夫淫妇,在公权力无所作为的情况下,捍卫了社会公义(基本伦理秩序),所以他能进入三十六天罡,而且排名极为靠前,第十四名。
三
小说对武松这样的冷血杀人狂的肯定,可能让现代人都会感到不舒服。但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至少在杀嫂这一事件中,武松扮演的是一个体制外的判官角色。判官恰恰是替天行道的正义代言者,武松在体制内寻求正义失败后,干脆用对制度程序的模拟宣告——我就是正义。所以武松冷静理性的杀戮比起林冲的绝望中的反抗,比起李逵的无知无畏,比起杨雄的泄愤式暴力呈义都要高,他成了复仇之神,是整个梁山好汉中最为光彩熠熠的人物。
武松的高明之处,还在于他模拟司法体制的逻辑、方法和程序,设公堂、录口供,审疑犯,处决凶手,由自己来施行正义,借对制度的模拟获得复仇的正义性和合法性,我们看到,他因此获得了其他好汉们杀人所没有得到的上至官吏的理解下至百姓民众的同情赞扬(连宋江都无此殊遇),而这些具有公共舆论效应的理解、同情、赞扬也内在地影响了整个事件的发展,令他得以不死。
显然武松要的不仅是以以牙还牙,以命偿命,他模拟体制内的方法、程序来代行正义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我称之为寻求制度性正义。所谓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来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由于制度是在不同社会语境里受到社会认可和全体必须遵守的规则,所以在制度中蕴含着社会的价值,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其正常运行彰显着一个社会的正常秩序。而制度性正义,可以理解为制度本身(包括运作模式、方法、程序、技术等实体内容)所内涵的能够实现正义目标的价值。
也就是说,正因为公权力的无所作为,社会的失序,所以武松才以法律自身的方式代行正义。这时候的武松不仅是作为受害者实施复仇,其“义烈”之行更是真正体现了“替天行道”的终极价值所在——即对社会秩序的寻求。因此对制度性正义的寻求,是正义寻求中的高级形式,它是对有缺陷的国家公共司法体系乃至政治体系的有力质疑和挑战。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武松在梁山好汉中地位很高,因为他不是没有头脑、只会杀人的好汉,他非常有能力和识见,能真正领会替天行道之“道”为何物。从某种角度来说,他坚持寻求的制度性正义恰恰是梁山泊的灵魂所在。梁山泊寻求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正义,更是寻求社会秩序的正常化,所谓“替天行道救生民”。
关于寻求制度性正义的问题,让我想起西汉著名的酷吏张汤。司马迁特意讲到他年少时审鼠的故事。张汤年少守屋,鼠盗其肉,其父怒笞张汤。“汤掘窟得盗鼠及馀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张汤因受到父亲惩罚,便模拟国之公器——司法程序来审鼠,令父亲大惊。父亲为何大惊,自然是少年张汤表现出来的对于司法程序稔熟的天赋,但内在的却是对区区小儿就能对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正义性价值心领神会所感到的惊惧。
由于自古以来,以复仇寻求正义是一种很粗糙的方法,有其嗜血、野性的一面。所以随着集权化的执法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成长完善,复仇逐渐被认为是一种过时的,具有破坏性的激情。不但在伦理上,而且在法律上,人们都不赞成复仇,自己亲手执法更成了一种犯罪。然而,复仇之神从来没有离开过人类。而武松的复仇,给我们展示了关于复仇的一种古老类型,即对于制度性正义的寻求。这种正义寻求的方式对业已存在的社会制度能够形成挑战和威胁,因为它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寻求心态,也就能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当这种对制度性正义寻求的量足够大的时候,它就可能影响制度本身。这甚至不局限于司法体制领域,在人类政治的其他领域同样如此。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2.[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