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公民社会:媒体伦理重构的时代方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12 次 更新时间:2008-06-1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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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媒体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既是一种信息传播技术,又因社会需要而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智术。在媒体化生存的当代,其发展的健康方向是创建公民社会,因而,媒体必须以此为社会目标而重构自身伦理理想和道德实践理性精神。媒体重构自身伦理理想必然指向自由、平等、人道:自由,是媒体的伦理目标,平等,是媒体的伦理方向;以“三善待”精神为基本内容的人道,是媒体的伦理价值尺度。而理性、客观、公正,构成了媒体之当代道德实践理性精神追求:理性精神乃媒体必须坚守的道德实践目标,客观精神即媒体必须张扬的道德实践价值尺度,公正精神是媒体必须落实的道德实践行动规范。惟有具备如此伦理理想和道德实践理性精神,媒体才可成为创建公民社会的公器。

【关键词】 公民社会 社会公器 媒体伦理重构 媒体伦理理想 媒体道德实践理性精神

当今人类已经进入到技术化生存的时代,已经为更多的人所意识;但对于我们已经被媒体所围绕而进入了媒体化生存的时代,却熟视无睹。在当今世界,媒体,在制造着一切,在宣扬着一切的同时也在掩盖着一切:我们所看到的、所感受到的世界,都是媒体修饰过的世界。媒体,让我们抛弃了真实的现实和历史,在梦幻般的感觉生活中,道德被着上华丽而堕落的盛装,人性之美沦为感觉欲望的得意表达。新近出版的那本《拒绝堕落:中国道德现场批判》,其响亮的道德呼喊,确实难能可贵,但激情澎湃之后,问题出现了:在面临其本身充满堕落气的强大媒体力量面前,谁愿意或者说谁敢来拒绝堕落?人的道德堕落,虽然可恶可恨,但他仅仅是其个体的行为表现;根本的堕落力量,是其社会机制化的各种社会力量,而媒体则是这些社会力量中之一种,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综合性的社会政治力量。在媒体化生存的当代社会,所有的堕落,都与媒体本身的堕落直接关联,或者说都通过媒体而得到的泛滥与强化。因而,重构媒体伦理,使媒体本身拒绝堕落,是时代拯救道德的开始。

一、权利与权力:媒体伦理生成的两极方向

重塑时代之媒体伦理,必须首先了解和认识媒体伦理的生成动力。

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化的传播技术,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并伴随着人类技术化生存的步伐而不断发展。今天的媒体,已经发展到以电视、网络为主体形式、以广播、报纸等为辅助形式的立体形态,媒体由此汇聚各种表现和再现技术于自身,以其强大的综合感官的独特表现功能和再现功能而辐射于世界的每个角落:媒体,占据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两个领域,它既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也扩大人类生存空间;既压缩了时间,也平面了历史。媒体的强大表现和再现功能,把历史与未来、实在与想象聚合成感官的现实;媒体,把整个世界、各个阶层的人,以及一切观念和智慧、现实和谋划,都叠加进其综合感官的表现和再现世界里。因而,当代人类的技术化生存,从根本上表现为媒体化生存。

在人们看来,媒体不过是一种纯粹的传播技术和信息工具,它是中性的,没有价值取向,没有政治倾向,更没有权力张狂的野性。然而,媒体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它并不那样简单。首先,媒体是这样一种具有夸张性表现与折叠性再现之聚合功能的特殊技术,由于它的夸张性表现和折叠性再现的聚合功能,使其事实上变成了一种制造技术,它制造时间和空间,制造历史与未来,同时也制造想象与虚假、观念和价值、情感与态度。从这个角度看,媒体的主要功能不是传播信息,而是传播信念、意志、情感、态度、价值,传播权利与权力、立场与道德、利益与侵犯的政治工具。因为,媒体的传播功能和制造功能,最终都聚合在政治上,在现代社会进程中,一切有关于社会文化、历史、知识、科学技术、生活及其想象与浪漫的全部信息,都要通过政治的过滤或染上政治的色彩、或附着上政治的情调而得到传播。所以,媒体,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政治技术,或者说是一种政治智慧或政治智术的市场投入。

何以会如此呢?这在于:首先,媒体既是人的创造的产物,又是人的生存需要的产物。媒体产生与存在的根本理由与本原价值,不过是为人服务。然而,媒体所服务的对象------人------却是群化的、无时不具有权利利益需求的生存个体。对于任何人来讲,权利的配享与利益的谋取,始终是其人间社会关系的表征,因而,人始终是政治的动物,媒体以服务于人的需要为起点,以满足于人的需要为终点,自然着色上浓浓的政治倾向性。其次,媒体如同其他任何技术一样,一旦被人所创造出来就需要人来运用。媒体的这一外在需求,使媒体本身必须具有一套市场化的社会机制和使之能够发挥其传播和制造功能的机构,同时还需要具备保证这套机构和机制能够高速运转的媒体制度,由此,媒体必然政治化:媒体政治化,构成了媒体传播技术的必然命运:媒体本身的中性意谓全部被消解,而为特定的政治倾向、政治信念、政治激情所替代,由此,媒体成为过滤信息、传播政治倾向、政治信念、政治激情的社会政治工具。

媒体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它拥有什么性质,具有怎样的特定价值取向,表现什么性质情感、意志、态度的政治倾向、政治信念、政治激情,却并不由媒体本身所选择和决定,而是由媒体的占有者所决定。

媒体的占有者不是指媒体的使用者,而是指媒体的最终所有权者。媒体的最终所有权者既可能是掌握国家权力机器的政府或执政党,也可能是国家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即公民。媒体,是最终由政府或执政党所占有,还是由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公民)所共同占有,这实际上涉及到媒体到底是社会的公器,还是政治权力的私器的根本分水岭。

媒体作为一种纯粹的传播技术,其本性是中性的,当它一旦为人、组织、机构或政府、政党所运用时,就获得了特定的是非取向,具有了特定的伦理诉求和道德关怀倾向。因而,媒体的全部伦理因素都是特定政治赋予的:媒体的伦理本位,就是其政治本位,什么政治力量拥有了对媒体的占有权,这种政治力量就赋予了它以什么性质和什么价值取向的伦理诉求和道德关怀倾向。中国民间社会有“跟好人学好人”之说,这或许能最恰当地喻指媒体的伦理生成与政治的关系:在现代社会进程中,媒体的力量虽然越来越强大,但它始终需要一种比它更强大的政治力量的支撑,因而它如同正在走向成年的小青年,为什么政治力量所控制,它就成为这种政治力量的工具,最终就变成这种政治力量的道德传声筒。在现代社会进程中,媒体一旦为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权利政治力量所占有和控制,它就成为社会公器,从而体现和张扬人性主义的和人本主义的伦理道德;媒体一旦为政府或执政党所占有和控制,它就沦为权力的私器,体现和张扬权力主义的政治伦理道德。

二、媒体在创建公民社会进程中的地位

媒体的伦理生成的双重性,标识出媒体伦理构建的可塑性,即社会的时代发展方向,构成了媒体伦理构建的目标指向。

从根本上讲,当今时代是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向当代社会推进的健康方向,就是创建或完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形成的前提,是创建宪政民主政体、创制宪政民主宪法和创立完善的公民制度。创建宪政民主政体,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奠基;创制宪政民主宪法和公民制度,是公民社会形成的根本保证。然而,哪怕拥有再完美的宪政民主政体、宪政民主宪法和公民制度,也不一定能够形成真正的公民社会。其原因在于:人类今天所追求的公民社会,它只能是现代社会向当代社会推进的进步状态,所以,所创建的公民社会拥有现代社会的全部特征 。在这些特征中,广泛社会化的政治权力、政府权力,因其日新月异的现代技术的武装而日益扩张,并事实上构成了权力对权利侵犯的各种可能性,因而,如何抑制各种政治权力和政府权力的无限度膨胀,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成为其根本性的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一根本性的社会问题,必须寻求能够表达公民之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和共同需要的广泛政治途径,政党和媒体则充当了这种政治途径。

更重要的是,现代文明进程中的公民社会,与古希腊的公民社会有其根本的不同:在古希腊时期,其公民社会是建立在直接民主制度基础上的,每个取得公民资格的人,都拥有直接参政、议政和管理城邦事物的权利;而现代进程中的公民社会,却是一种间接参与的代议民主制度。在这种代议民主制度下,选举权的履行,只能选出政府和政府官员,却不能监约政府的施政权力、务政行动、品格与能力,更不能监约政府官员的行为和考察核实政府官员的政绩。因而,公民社会需要一条能够监约政府的政治渠道和能够监约政府官员以及一切政治权力的社会化方式,以此来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这样,政党就充当了这条渠道,媒体就成为这种社会化的方式。

这仅是从理想的角度讲,从现实的角度看,政党要成为监约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利益的重要政治力量,首先要求政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政党多元化,即政党与政党之间的平等竞争,才使政党成为监约政府及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利益的社会力量变得可能;二是政府与政党的剥离,即政府是公民的政府,而不是政党的政府;反转来看,政党应该是社会的政党,而不是政府的政党。同样,媒体要成为监约政府及其权力和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公民利益的重要社会政治力量,也需要媒体本身成为社会的公器,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地运用它的平等权利。

虽然如此,但在促进公民社会形成和保障公民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媒体比政党更重要、更根本,因为政党始终具有“私有”性,即政党始终是某一具有共同政治信念和政治理想、政治抱负的群体的政党,所以,任何政党都天生具有“公”(面向国家共同体和全体公民)与“私”(即面向政党自身)的两面性。而媒体本身无此“公”“私”的两面性,如果说媒体也有“公”、“私”之分的话,那么,政党的“公”、“私”性,是政党自身所要求的;而媒体的“公”、“私”性却是外力强加的。所以,媒体一旦获得宪政民主政体的保障和宪政民主宪法的规范,就必须成为社会的公器,它所履行的对社会政治的监约功能,不仅要指向政府及其权力,同时也要指向所有的政党,尤其要指向执政党。正是因为此,媒体构成了公民社会形成和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与普遍社会方式。

三、公民社会:媒体伦理重构的时代目标

媒体要担当起促进公民社会形成与健康发展的重任,必须重构自身伦理,使之获得当代公民社会之全部伦理品质和道德实践理性精神。因而,要探讨媒体伦理的时代性重构之问题,必须审视“公民社会”及其理方向。

“公民”概念产生于古希腊,古希腊人把自己的城邦社会定位为civil society。由于“公民”是与“国家”相对的概念,它是关于个人社会政治身份、地位、权利的表征,强调共同体成员个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资格、能力和对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监约,所以人们习惯于将civil society译成“公民社会”。

“公民”概念最早意指那些征服了其它城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统治的征服者,这些征服者即是所谓的自然公民,他们的后代因此而先天地配享其公民资格而成为城邦公民。由此可以看出,自然人要成为公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他必须生活在城邦之中;二是他必须是组成、创建该城邦的一员;三是他必须具有参与城邦管理事务的资格与权利。将如上三个条件以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就形成国家的政治制度,以这种制度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政府,就是民主政府。

“我们的政府形式是一种民主的政府形式,它不是对少数人,而是对全体国民承担义务。……在国家政府机关的管理下,我们共同前进而互不妨碍;我们生活在一起彼此关怀而又互不猜疑;我们不为邻人追求自己的古怪爱好而恼怒,也不流露出虽不能惩罚但却能使人痛苦的不满态度……因此在私人生活中我们彼此交往而又不畏缩不前和彼此伤害。同时通过对我们所承担的对官员和法律的尊敬……我们无论如何也不敢冒犯公众。人们在关心自己的事情的同时也关心着公众的事务;从事体力劳动的人们也掌握着管理政府事务的技巧。因为只有我们这个民族才认为自己不为国事所缠绕——不是不关心,而是没有必要。”[1]

帕里克斯之所以在《希腊奇迹的根源》中充满如此自豪而富有诗意地描述希腊的公民政治生活,就在于公民制度的形成,使希腊的政治成为民主政治,并使希腊的政府成为最早的民主政府,把以向全体城邦成员承担责任和义务作为政府的基本任务;更重要的是,这种有限的公民制度的形成,使城邦国家的政治治理以法律为准则变成现实,在法律的规范下,统治者(官员)服从法律,尊重城邦成员的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共同需要和对公众的尊敬,成为基本的政治准则和起码的道德要求。正因为如此,希腊公民制度才构成了近、现代公民政治制度和法治文明社会创建的智慧源泉。阿兰.A.罗森鲍姆在其《宪政的哲学之维》中指出,“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会人物都更有活力。” (P4)[2]这是因为自近代以来的“公民”,不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而是指组织社会、缔造国家并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从事国家治理事务的公众之人。

“公民”虽然是指组织社会、缔造国家共同体的个体,但它决不是指个体之私人。虽然公民所应该具备的全部资格、权利及其能力,只有相对其个体、个人时才有其现实的意义与价值,但公民的意义呈现和价值取向却不是单纯的个体、个人,它必须指向国家、社会、他人并与国家、社会、他人发生多元生存关系。所以,在人类现代社会进程中,“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进入国家共同体后,与国家共同体及其成员、组织机构之间所缔结的理想存在关系和实践生存关系,以此双重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公民制度,则是以其制度的形式将其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理想存在关系和实践生存关系予以合法化(即立宪化和立法化),使之获得规范与秩序。

公民社会形成的根本前提是公民制度,公民制度的创建必须以宪政民主政体为奠基,以宪政民主宪法为根本规范。因而,宪政民主政体的建立和宪政民主宪法的制定,成为公民制度创建的前提条件。在宪政民主政体和宪政民主宪法的双重规范下,公民制度创建的核心问题是个人的公民资格问题。根据宪政民主政体要求和宪政民主宪法之规定,公民制度必须遵循普遍平等的原则,从政治身份和法律地位确认标准两个方面,赋予(即分配)国家共同体内每个成员相同的存在人权和生存权利,这些平等的存在人权和生存权利是:

第一,人人必须具有独立的存在地位,这是公民资格获得的自然前提和社会主体前提。因为个人的独立存在地位不仅体现为独立的经济地位、独立的政治地位、独立的社会生存地位,而且首先是指个人存在和生存的人格独立。从根本上讲,公民社会是以个人人格独立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个人的人格独立,是其独立经济地位、独立政治地位、独立社会生存地位获得的主体前提;并且,个人独立存在地位的获得,这是使个人能够配享其平等生存权利和担当其对等生存义务的基础。

第二,人人必须配享全面的平等,这是公民资格获得的内在规范和价值尺度,因为“所有人天生平等。因此,实际存在的不平等,诸如在财富、权力和出身贵贱上的不平等都源自民法。” (P32)[3]而不是源自宪政民主宪法。

第三,人人必须配享平等的生存权利和承担与此相对等的社会人生义务,这是公民资格构成的本质规定,即“无论每个人声称他自己有什么样的权利,他都必须允许别人也同样有权如此。” (P33)[4]与此相对应,当一个人要求别人应该担当什么义务时,他应该要求自己同样有责任如此。在国家共同体中,公民资格意味着公民社会存在一套“先在”的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这套先在的规范体系要求,国家共同体在赋予其个体成员以公民身份的同时,也“赋予了个人以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 (P104)[5]

第四,人人必须配享平等的自由,这是公民资格构成的目标。因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 (P38)[6],公民社会就是根据人生而自由的存在法则,促进和激励每个公民理性地行使自由的权利:“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所以,作为公民资格的构成内容,“自由不是一种物质的占有,而是一种道德能动性。这就是说,最高度的自由只是与最高度的成就相一致的。任何缺少完善的善良意志、完善的神圣性和上帝的东西,都是某种不及完全自由的东西。亦即,只有存在完美的善,才能存在完全的自由。” (P255)[7]

第五,人人必须享有最广泛的民主,这是公民社会的实在标志和公民资格的实践展开。因为公民社会就是人人参与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社会

三、理想与实践:媒体伦理重构的整体任务

公民社会的主体既不是物,也不是权力,而是人,是个性、独立、平等、自由的公民。因而,媒体伦理重构必须围绕公民而展开,只有当以公民为起点和目标,媒体才能重构起自身的伦理理想品质和道德实践理性精神。

伦理始终具有理想与实践的双重指向:作为理想指向的伦理,它为社会提供了终极的追求目标、完美的价值蓝图和切实可行的道德理想;作为实践指向的伦理,它为社会提供了践行的共同道德原则和道德他律规范体系。当代媒体伦理重构亦是如是。从理想角度讲,媒体的伦理理想就是公民社会的伦理理想。公民社会的伦理理想就是使人人成为合格而优秀的公民而构建优良的生态平台,因而,媒体应该以此为伦理目标。

具体地讲,媒体应该是人道的媒体,在当代社会进程中,媒体所信仰和坚守的伦理精神应该是生命-人本主义精神,这里所讲的“生命-人本主义精神”,就是当代人道论的“三善待”精神,即“平等地善待一切生命,把生命当生命看并使生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生命”、“平等地善待一切人,把一切人当人看并使一切人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人”、“平等地善待自己,把自己当人看并使自己成为完善的人” (P292-293)[8]尊重和善待所有生命和一切人,呵护每一个生命和人的完整生命权和生存权利,这是生态重构的当代人类社会所共同的追求的时代目标,亦应该构成当代媒体的基本伦理诉求。

其次,媒体应该是平等的媒体,平等应该构成媒体自身获得其存在的根本理由,并且平等应该构成媒体得以展开自身的伦理平台。因为从本质上讲,公民社会就是普遍平等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一切生命,都没有贵贱之分;所有的人,可以有职业之别,但却没有人格、尊严、人权、权利的等级区别。人人必须配享完全的平等,这是媒体所必须具备的伦理信念,也应该是媒体所必须追求和捍卫的基本伦理准则。

其三,媒体应该是自由的媒体,对自由的向往和对自由的捍卫,应该成为媒体的最高伦理理想,因为“自由是人类伦理的普世原理”(引自作者即将出版的《伦理学的形而上学原理》第6章):对于整个生命世界以及人类世界而言,“自由先于存在,精神先于自然,主体先于客体,个性先于普遍-共性,创造先于进化,二元论先于一元论,爱先于法律。” (P5)[9]自由是宇宙精神,是生命的灵魂,是万物共生与互生的根本动力,人类的一切伦理理念、道德原则、规范体系都从“自由”精神中生长。美国宪法把“生存、自由、人的幸福”作为立国、立宪的最高法则,就在于人要生存,必须遵循自然的神圣法则而自由,并且只有为自由而努力、而斗争,才能创造出人之成为人的幸福。因而,当代媒体伦理重构,必须以其自身特有的力量,追求自由和捍卫自由,并通过此而引导人民在追求自由和和捍卫自由的进程中平等地分享自由而幸福地生活。

自由、平等、 人道,此三者构成了当代媒体伦理理想的三维向度:自由,是媒体的伦理目标,平等,是媒体的伦理方向;以“三善待”精神为基本内容的人道,是媒体的伦理价值尺度。媒体的道德实践理性精神,就是在自由、平等、道德的沃土中生长的。

媒体的道德实践理性精神就是理性、客观、公正精神:“媒体的精神就是公正,就是理性,就是客观,就是永远以追求真理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终极原则。你可以为了生存而采取暂时性的策略性的艺术,但你不能长久地偏离真理的大道;你可以不说话不表态,但你不可以乱说话乱表态,因为你可能误导群众沦为个别强势群体的帮凶和傀儡;你可以不为所有人说话,但你必须为你锁定的读者说真话说实话;甚至,你可以说错话,但你不可以阻止别人说实话说。” (P18)[10]

媒体的理性精神,就是追求真理的精神。所谓“真理”,就是合法、合理、合情的真实道理。媒体的理性精神,表现为面对公众、面对权力、面对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利益,发表和捍卫合法、合理、合情的真实道理,既不偏袒政府,也不纵容公民;既不附从权力,也不亲疏方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媒体所追求的“合法”,首先是自然法则,即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然后才是合宪法、法律。也就是说,真正道德的媒体,必须以自然法则为最高判断依据而面对宪法、法律,凡是不合自然法则的宪法、法律,同样是不“合法”的。媒体所追求的“合理”,是指合自然之理、合万物之理、合生命之理,合人类之理、合国家共同体成员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共同需要之理,而决不是合某种权力之理、合特定的政府之理,更不是合某个党派之理或者合某种特定的利害关系之理。前者是公民社会的“大理”、“常理”,后者是政治中的“小理”、“无常之理”,真正道德的媒体所追求和捍卫的,只能是公民社会的大理和常理。媒体所追求的“合情”,绝不是合权力感情、合利益感情,而是指合人情,合人人之情,这里的“情”者,性也:合情,就是合性。媒体作为社会的公器,它所追求的合性,当然不是合个人之性,而是合人人之性:“合情”就是指符合普遍的、共同的人性。

追求真理,就必须客观,所谓“客观”,就是符合事实本身,就是回到事物和人本身。媒体所应该具备的客观精神,就是尊重事实本身的精神,就是回到事物和人本身的精神,就是展示、报道、敞开事物真相、事件真相、时代真相、历史真相的精神。因为,公民社会是一个透明的社会,它要求每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社会知情权,媒体恰恰是帮助公民实现其平等知情权的社会政治力量,它不能说假话,不能帮助掩盖真相,不能成为制造假象、制造谎言的帮凶,更不能成为剥夺公民平等知情权的刽子手。因而,客观的道德实践理性精神要求媒体必须有鲜明的公民政治立场,必须具备反虚假、反谎言、反编造、反一切形式的掩盖真相、歪曲真理的批判精神。惟有如此,它才能客观;唯有客观,它才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器。

追求真理必须公正。“公正的基本精神是公正伦理原则。公正伦理原则是人性(需要)原则、普遍(发展)原则和动机与效果相一致(的评价)原则。”根据这三个原则,公正追求行为动机的应当、行为及其展开手段的正当和行为结果的正义。因而,所谓公正,就是动机应当、手段正当和结果正义的有机统一,就是动机与效果、手段与目的的统一。(P88-93)[11]媒体的道德实践理性精神落实在对具体的事件、信息、以及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利害关系等问题的看待与处理上,就是要坚守公正精神,既讲目的也讲手段:动机应当、手段正当和结果正义,此三者的真正统一,构成了媒体的实践社会公正的行动原则。

在媒体的道德实践理性精神构成中,理性精神是其必须坚守的道德实践目标精神,客观精神是其必须张扬的道德实践价值尺度精神,公正精神是其必须落实的道德实践行动规范精神。在当代社会进程中,媒体唯有获得以追求真理为目标,以客观为价值尺度、以公正为行动规范的道德实践精神的全面武装时,才可真正成为捍卫人权、呵护权利和监约政府、政党以及一切社会权力的社会公器,才可真正成为引导、规范、激励时代朝着公民社会方向健康发展的进步政治力量。

四、独立与自由:伦理重构之媒体的实践方向

在当代社会进程中,媒体伦理一旦获得重构,就获得了社会公器的实践功能,即既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伦理理想功能,呵护和保障共同体成员的平等人权、权利、利益,又能充分发挥其道德实践理性精神功能,监约和限制政府权力、政党权力及其其他社会权力;并通过此两个方面的努力,而引导、激励共同体成员人人成为合格而优秀的公民而自觉地形成和提升自己的公民能力与品格。

从根本上讲,“公民资格”的本质内容是权利和利益,与其权利和利益相对应的是义务和责任。公民要完整地配享其权利并担当起相对等的义务和责任,必需具备其维护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对任何个人来讲,只有他获得了其本应该有的平等权利、具备了能够维护其权利和承担、履行与之相对等的义务和责任的能力与品格时,他是才是一个事实上的合格公民。所以,一时获得时代伦理之重构的当代媒体,其根本的实践任务,就是通过对人权维护、权利保障和对权力的监约与限制,来引导、培养共同体成员养成和具备:第一,政治认知能力,即使共同体每个成员具备公民应该具备的关于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作用及其作用的执行者以及政治制度输入和输出的知识能力和信仰能力;第二,政治情感表达能力:即使共同体每个成员具备公民应该具备的客观地表达对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作用、执行者以及执行的情感能力;第三,政治行为评价能力:即使共同体每个成员具备公民应该具备的能够凭借已有的信息和情感,对典型地包含价值标准和尺度的政治目标做出正确判断与评价的能力;第四,政治事务参与能力:即使共同体每个成员具备公民应该具备的热心于参与社会政治决策、管理国家的能力;第五,守法与护法能力:即使共同体每个成员具备公民应该具备的自觉遵守当代宪政民主宪法、法律和忠诚地维护宪法、法律的纯洁与尊严的能力;第六,自治能力:即使共同体每个成员具备公民应该具备的以宪法和法律为边界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改进、自我完善的行为能力。

不惟如此,获得伦理重构的当代媒体,还应该肩负起引导、培养共同体每个成员养成一个合格公民所应该具备的民主性格,并促使他们不断地完善其民主性格。围绕此,媒体应该以其自身重构的伦理理想和道德实践理性精神,去感化共同体每个成员,使他们人人成为一个真正“开放的自我”,以其宽广的胸襟对社会、对政府及其对其他人、事持一种热情而宽容的态度;使他们人人获得一种与其他共同体成员拥有共同价值观念,包括拥有共同的政治价值观念、共同的经济价值观念、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共同的人性价值观念、共同的道德价值观念;使他们人人具备一种多层次、多视野的价值取向,包括对制度的价值取向、对政治的价值取向、对文化的价值取向、对经济市场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对人、对人性、对生命、对自然本身的价值取向,都应该具备其多元、开放的态度与视野;使他们人人养成开放的自信和信任品格,包括对自己、对他人、对当代宪政民主政府、对民族的生存发展、对人类的未来、对人类生存的整体生态环境等等,拥有坚定的信任和自信,这是合格公民之民主性格形成的心灵基石;使他们人人拥有免于忧患的相对自由和对更高水平之自由的不懈追求品格、精神和道德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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