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我回忆作为法律系学生这几年来难忘的上课经验,我会说,大部分发生在就读于东吴法律系时期的英美法课程。多数教授英美法的老师采取预习案例内容及抽点同学询问的上课方式,透过各种问题激发学生的想法。
此种透过抽问给予学生学习压力的上课方式,其立意已与美国法学院鼎鼎大名的苏格拉底教学法(Socratic Method)相去不远。所谓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通过老师提出问题之方式,给予学生批判与思辨之机会,让学生从中自行寻找答案。初次听到此一教学方法,是刚进东吴法律系时,从父亲送给我一本《哈佛新鲜人:我在法学院的故事》(Scott Turow著)所得知。
对于美国法学院的印象,多从书上和师长口中勾勒而出:可怕的苏格拉底教学法,以及学生用功的钻研美国法案例等。但这些原本所知的美国法学院的特色,在东吴法学院和台大法律研究所的念书期间,早已为许多师长的教学方法所具体实现。
那么真正的美国法学院,尤其是身为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哈佛法学院,其法学教育究竟有何特殊之处?在取法哈佛的体验中,我会认为是,法律唯实主义的熏陶与其丰富的学术资源。
在法学院适应周时,学校安排了一堂“何谓美国法律唯实主义”(American Legal Realism)的课程,为学生介绍接下来这一年法学院的教育风格。传统法学注重系统性及理论逻辑性,法律唯实主义则强调法律与真实世界的连结,应注意个案中法律适用所带来的结果。这在法学方法上容易形成两种对立的门派,就许多问题或个案上,采取传统法学或是法律唯实主义,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本书中的许多篇札记介绍作者在哈佛法学院所修习的课程,其中不乏体现出法律唯实主义的教学风格。作者于上下学期所修的两门宪法,刚好遇到两位采取上述两种截然不同之法学方法的老师,让我开始重新思考,“‘法律’到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法律是否能直接给我们正义的答案,还是法律仅系作为追求正义的手段?或许真正的问题在于,吾人该如何定义“正义”?
而除了课程以外,哈佛法学院资源丰富,除了图书馆、教室等华丽的硬件资源,其亦给予学生各种不同形式的演讲与座谈会、社团,并设有让学生处理不同类型案件的实务中心,以及工作辅导中心等。在这样充足的软硬件资源下,法学院孕育出一股浓厚的学术讨论气氛,同时兼顾与实务接轨,重视辅助学生未来职业的规划,这些亦皆体现于本书的各篇札记中。
目前市面上不乏介绍哈佛法学院的译作,但由具有华人法律教育背景的视角所观察者,则不多见。犹记得自己每于读完各种美国法学院深造心得的书籍后,所产生的感动与向往之情。所以立下心愿,若将来有机会出国深造,一定要将所有感受记下,让更多的华人法律学子,可以有机会一窥美国法学院的殿堂。
【注】本文节选自《取法哈佛》一书的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