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托克维尔的“民主”概念指向的不是我们今天一般观念中作为一种制度的“薄”的概念,而是指向一种“厚”的作为一种社会形式的概念。在托克维尔那里,与“民主”相对而言的不是“专制”,而是“贵族制”或贵族社会。托克维尔关于“贵族社会”和“民主社会”的划分在思想渊源上更接近西方古典时代关于政体的分类,而与今天作为制度形式的民主相去甚远。对托克维尔来说,民主或民主社会意味着现代社会的开始,政治秩序将用一种全新的方式展开。而托克维尔所要着重考察的,正是在这一新的社会中自由的空间和可能性。在这一层面上,民主社会中的自由和专制仍然不是简单的制度上的差别,而是包含着丰富的人们的观念、情感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托克维尔的民主概念误读为一种制度形式将会大大降低我们对托克维尔理论的丰富性和深刻性的体认。
【关键词】托克维尔 民主 贵族制 社会形式
托克维尔的政治思想已为国内学术界所熟悉,但其中的一些关键概念仍有澄清的必要。这其中亟待澄清的恐怕非其“民主”的概念莫属,因为我们通常会想当然地将其“民主”的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相混淆。比如,曾有论者通过分析托克维尔关于“多数专制”的论述,认为“民主存在着多数的专制的危险,但仍然是最好的制度”①,从而不加细究将托克维尔的“民主”的概念与某种制度联系在一起。而且,这一看法似乎颇为流行,以至于我们经常会将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看作一本论述美国的民主制度如何优越的经典名著。本文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托克维尔关于“民主”的定义更接近于西方古典时代的政体分类学说,与现当代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概念有极大不同。在这个意义上,他的“民主”概念指的主要是一种社会形式,而不是政治制度。
一、与“贵族制”相对的民主
考察一个概念的精确含义,最有效方法莫过于考察与其相对的概念。如要了解什么是“热”,我们最好从与“冷”相对比中进行。我们一般观念中的“民主制度”(democracy)指的是与“专制制度”(despotism)相对而言的一种政治制度,以周期性的公开选举、政党竞争、代表制等为特征。②然而,通观托克维尔全部著作,我们不难发现,他所谓的“民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与“专制”相对。相反,在托克维尔那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他的“民主”的概念与“专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互相融合,成为一种“民主的专制”(democratic despotism)。③这应该如何解释?
与托克维尔的“民主”概念相对的是“贵族”或“贵族制”(aristocracy),而不是“专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绪论中说:“我在合众国逗留期间见到一些新鲜事物,其中最引我注意的,莫过于身份平等。”④一般而言,这里的“身份平等”即是托克维尔对“民主”的定义,显然它与罗伯特•达尔所说的政党竞争、公开选举等相去甚远。托克维尔接着说:“随着我研究美国社会的逐步深入,我益发认为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其他事物则好像是由它产生的,所以我总把它视为我的整个考察的集中点。”⑤无疑,在《论美国的民主》的最开头,托克维尔就为他所要说的“民主”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在他看来,这种以“身份平等”为核心内容的民主是上帝的意志,并且,“企图阻止民主就是抗拒上帝的意志”。⑥托克维尔并不是说,企图阻止以公开选举和政党竞争为主要特征的民主制度就是抗拒上帝的意志。他实际上是在说:企图阻止身份平等的社会的到来是徒劳无功的。
旧的社会必将过去,新的社会必将到来。“旧的社会”指的是贵族制的社会,托克维尔的“身份平等”的民主社会是与身份不平等的贵族社会相对而言的。贵族社会是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更高贵的社会,人们认为人与人之间在身份上是不平等的,贵族具有先天的权利统治社会,而平民则先天地处于被统治地位。托克维尔在整部《论美国的民主》中以与贵族社会相对比的方式来说明他要描述的“民主社会”的特征。杰克•莱弗利(Jack Lively)在策略上从“社会民主”(social democracy)和“政治民主”(political democracy)两个方面来阐述托克维尔民主概念,前者是指在社会层面的个人主义化和原子化;后者指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化。⑦莱弗利的这种分而论之的方法虽然看上去清晰,但难以解释如此简单的结构划分何以托克维尔自己不做。据笔者所知,托克维尔从来没有在任何地方作过类似的“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的划分。在他的著作中的绝大多数地方,托克维尔一贯地保持着“民主”概念上的“模糊性”。⑧托克维尔说:“一场伟大的民主革命正在我们中间进行。”⑨这里的“民主”无论是社会或政治层面都无法涵盖其全部意思,它既指社会层面的平等化和个人主义化,也包含政治领域中人民主权的主导性原则。
托克维尔关于“民主”和“贵族”的区分事实上更加接近于古典意义上的这类区分,这里“民主”的概念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相去甚远。雷蒙•阿隆在解释社会学思想从孟德斯鸠到托克维尔的过渡时说,孟德斯鸠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贵族制社会,欧洲君主国家下的贵族制度是他那里“自由”实现的条件。而托克维尔一方面继承了孟德斯鸠许多关于自由和贵族制的思想;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托克维尔所描述的对象是一个全新的人人身份平等的民主社会。⑩阿隆在这里所要说的是,托克维尔研究和处理的是一个时代的变化,也是社会学意义上不同社会之间的分类。在这方面,我们很难从狭义的制度的意义上把握托克维尔的“民主”概念。前者属于现代政治学的范畴,而托克维尔脑中的分类显然属于另一个更古老的范畴。
“民主”和“贵族”的区分早已有之。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这是两种不同的城邦“政制”(regime)。特别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托克维尔的分类的最早渊源,尽管二者所作的分类并不完全一致。首先,亚里士多德给出的是关于“政制”的分类,而不是现代意义上“制度”(institution)的分类。在“制度”的分类中与“民主”相对应的是“专制”,它们一般仅限于描述政府的形式。而“政制”则包含更丰富的内容,它的定义是“城邦”整体的概念,不仅包括政府的形式、执政者的权限、执政的方式,还包括城邦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的情感和观念。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我们将依据什么来确定这一城邦为‘同一’城邦,或反之而为‘别一’城邦?”(11)“城邦的同一性应该求之于政制”(12),“凡政制相承而没有变动的,我们就可以说这是同一城邦,凡政制业已更易,我们就说这是另一城邦”。(13)因此,“政制”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它是确定一城邦为其自身而不为别的城邦的本质性的内容。
亚里士多德所作的城邦政制分类中,王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以及他们的变化形式(僭主制、寡头制和平民制)对应的并不是今天意义上不同的政府形式,而是不同的城邦。贵族制是由少数人(或富人)统治,而共和制是由多数人(或穷人)统治。这两种政制之下人们之间的关系、人们秉持的观念都不一样。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如果一个城邦从贵族制转变为共和制或平民制,那么这个城邦在定义上就不再是以前那个城邦。需要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仅仅是对城邦的形式作了类别划分,而没有在它们之间作好坏优劣之分。换句话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共和制并不必然比贵族制“好”,它们仅仅是类别上的不同。进而,亚里士多德说,任何一种正常政制都会转变成变态政制,王制与僭主制相对,贵族制与寡头相对,共和制与平民制相对。而正常政制和变态政制的区别则在于它们是否以正义和善为目的(14),具体地体现为它们是为一部分人的利益还是为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共和政体之所以堕落为平民政体,是因为它使城邦屈从于掌握统治权的那一部分人——大多数人或穷人——的私利。
托克维尔的“贵族”和“民主”的区分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有极大的共通之处。首先,托克维尔“民主”和“贵族”都是整体性的概念,它们不是指向现代意义上的“薄”的制度的概念,而是指向古典意义上的“厚”的概念。它们不仅包含统治的形式和权力的归属,而且还包括人们普遍的关系和情感。托克维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统治者人数的划分标准:贵族制下的社会由一部分人统治,而民主社会是由大多数人统治。只不过,托克维尔将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政制划分转变成为对社会的划分。在托克维尔那里,“贵族”和“民主”指的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这两种社会之间有着历史的传承上的前后关系:贵族社会是旧的社会,民主社会是新的社会。更为重要的是,托克维尔意识到这种传承是不可逆以及不可避免的。与其说是“传承”,毋宁说是“断裂”。从此,人们将生活在一个全新的社会中。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托克维尔的“贵族”与“民主”的区分中,古希腊的城邦——无论是贵族制还是民主制——都只能算作“贵族社会”的一部分,这也更进一步印证了托克维尔特殊的“民主”的概念。我们今天一般在讨论作为一种制度的民主时,经常会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那里,将之看作西方甚至人类社会民主制度的雏形。达尔著名的《民主论》也不例外,在达尔看来,古希腊的民主现在之所以过时主要是因为其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代议制民主更适应今天各个国家广土众民的状况。(15)然而,根据托克维尔的“民主”概念,即使最“民主”的古希腊城邦也只能算作贵族社会,与托克维尔所要描述和分析的民主社会完全不同。原因在于,任何一个古希腊的城邦都是一个身份不平等的社会,最起码存在着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等级差别。即便在最“民主”的城邦中,能够平等参与到政治中的每一个公民在社会身份上都具有极大优越性,都是那个被亚里士多德称为“自然”的等级秩序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一部分。(16)而这种身份以及人与人之间统治地位的差别正是托克维尔所描述的贵族社会的特征。
其次,与亚里士多德对政制的划分相对应,托克维尔也没有对“贵族”和“民主”社会的优劣作明确的区别。他说:“(贵族社会和民主社会)就像两个完全不同的人一样,各有自己的特殊优点和缺点……不能用已不存在的社会留下的观点去判断正在产生的社会。”(17)在这方面,与19世纪大多数“进步”的思想家不一样,托克维尔并不认为新的社会的到来一定是“进步”的,或必然会带来更大程度的自由。在这方面,托克维尔的思想也许受到他本人的贵族家庭背景的影响(18),但无论如何,这最终体现为一个真实而有趣的思想现象。对托克维尔来说,新的民主社会不仅不会自动带来自由,反而给自由带来新的或许是更大的挑战。他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反复强调,法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像大革命前那样程度的中央集权化,身份的平等解放了个人,却造就了更大的、更不受约束的权力。自由——或更准确地说“政治自由”——在现代民主社会有其自身的实现的可能性。如同亚里士多德的善和正义一样,自由对于托克维尔来说是衡量现代民主社会的标准:现代民主社会可能会实现自由,也可能会堕入专制。
二、作为社会形式的民主
克劳德•勒弗(Claude Lefort)利用古典哲学中“形式”(form)的概念,认为托克维尔的“民主”与“贵族”的区分是不同的社会形式(form of society)的区分。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形式”是事物产生、存在、运动的“四因”——质料、形式、动力、目的——之一。“形式”是“指每一事物的原始本体”(19),它规定了一事物为其自身而不为他事物,是给予事物本质的东西。如两颗看上去颜色形状皆相似的种子,其中一颗要长成参天大树,另一颗要长成小草。那么它们的完成形态——大树和小草——即规定了两颗种子的“本质”,也就是种子的“形式”。
勒弗认为,托克维尔的“民主”与“贵族”概念即是给出了社会的不同“形式”。勒弗说:
使托克维尔从他的同时代人中脱颖而出的是他意识到民主是一种社会形式这样一个事实,他得出这一结论是因为,在他看来,民主是相对于一个背景而言的:即一个民主所从出的、他称之为“贵族制”的社会……托克维尔鼓励我们向后看,民主社会之前是什么,同时,也向前看,民主社会将会带来什么,如此,他帮助我们解释现代民主的经验。(20)
在这里,勒弗将重点放在“现代民主的经验”之上,“民主”对他来说同样不是一种制度,而更多地是对一种社会及其内部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描述。事实上,勒弗有自己的对“现代民主经验”的论述,虽然并不直接与托克维尔的“民主”概念相对应,但显然是发源于托克维尔的概念,并可用来反观后者。在托克维尔“民主”和“贵族”相区别的基础上,勒弗提出“民主社会”与“前现代社会”的区分。“民主社会”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不确定性”,而“前现代社会”是一种权力、知识和法律合而为一的“确定”的社会。在前现代社会,国家统一性的意义来源是上帝,而上帝的意志在世俗社会的具体化则通过统治者——即国王——来实现。国王既代表着上帝的意志在人间的实现,又代表着国家的统一性。勒弗借用中世纪史家恩斯特•康托洛维兹(Ernst Kantorowicz)关于“国王的两个身体”的比喻,认为前现代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国王是有机体的“头”,权力、法律和知识的最终来源都是国王。(21)
勒弗认为,民主社会则是这种由国王的身份所代表的“确定性”(certainty)的崩溃。以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国王路易十六的被砍头为象征,社会有机体的象征性的“头”不再存在,其有机体的形象也成为过去式。更为根本的是,社会的“确定性”随之消失,权力、法律和知识不再有一个最终的唯一的来源。在现代民主社会,“人民的意志”虽然取代了上帝的意志成为权力合法性的最终基础,但“谁是人民?”“什么是人民的意志?”我们并不能找到一个确定的最终的答案。(22)事实上任何人或政党都可以声称自己代表人民,从而有资格掌握政治权力,但他们又必然时时刻刻面临着许多其他类似的声称,并随时有被取代的可能。(23)勒弗说:
民主是由“确定性的造就者的消解”所构成和产生的。它开启了这样一个历史:在其中人们体验到与权力、法律和知识的基础相关的根本的不确定性,这一不确定性也关系到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的基础,并在所有社会生活的层面上展开。(24)
笔者认为,勒弗的这段对“民主”的描述对托克维尔的“民主”概念有明显的继承关系,直接用来理解后者也不为过。托克维尔指出民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身份的平等,这一平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律或制度上的平等。与勒弗的解释相应,这一平等有着更为深刻的象征性含义,它从根本上意味那个“贵族社会”或“前现代社会”的有机体的形象的不存在。因为不再有一个先在的纽带将人们联系起来。相反,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没有人拥有先天的统治他人的权利。平等不仅是贵族和平民的地位、关系的变化,更是整个社会形式的变化。原先那个将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不再可能继续存在,社会需要新的纽带,社会秩序、权力、法律和知识的产生也必然要在新的层面展开。
通过勒弗,我们可以看到,托克维尔关于“民主”的定义与现代性有关,与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与“专制”相对应的政治制度无关。从贵族社会到民主社会描述的正是前现代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阿隆在《社会学主要思潮》一书中将托克维尔与马克思、孔德等人放在一起介绍,把他们看作现代社会学早期引路人,除了因为这些人都分享了对“社会”这一存在的最早分析之外,显然还因为他们都有共同的区分“现代”和“前现代”的意识。对社会学或广义上的现代社会科学而言,后者实际上更具有开辟性的意义。从理论上来说,他们区分“现代”和“前现代”社会的标准也直接决定了他们各自的理论进路和风格。马克思的区分标准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对他来说现代社会的到来即是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孔德的区分标准是神学、形而上学和科学,他对现代社会的定义是工业社会。与此相应,托克维尔的分类则是以身份平等与不平等为标准,现代社会的到来即是身份平等的民主社会的到来。在这方面,托克维尔与他的思想上直接的先驱基佐( Guizot)的关系显得更为接近,他们都是在试图描述和分析一种新的社会的到来,而某种具体的制度在他们的眼中显得并没有那么重要。(25)
需要指出的是,勒弗对民主社会的定义虽然跟托克维尔有继承关系,但有其独立的目的。勒弗认为,现代民主社会可能会走向两个方向:自由社会和极权社会。对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的描述和定义是勒弗的“民主”概念最重要的目的之一。(26)与托克维尔类似,勒弗在理解民主社会的可能性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自由”之能否存在。
三、民主社会的两种可能
托克维尔认为民主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式,有两种发展的方向和两种可能。民主社会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和保存自由,也可能会导致新的专制。可以说,托克维尔整体政治思想都与此两种可能有关。托克维尔的中心议题正在于:如何在民主社会保存自由。
为什么人人身份平等的社会反而会孕育更严重的专制?这个表面上的悖论在托克维尔那里并不难解释。在《论美国的民主》的字里行间以及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托克维尔反复提到法国在走向现代民主社会的历史中,与平等化并行不悖的是一条政治权力不断加强的过程。平等化意味着贵族阶层的逐渐消失,贵族的政治权力逐渐减弱,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拉近,个人独立性增加。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国王或国家的权力不断增长。在不断式微的贵族权力之上,国王的权力获得前所未有的空间,以至于法国的路易十四可以当之无愧地称“朕即国家”。人们的生活从原来对地方贵族的依赖也慢慢转变为对国家的依赖。托克维尔说,在大革命前的旧制度时期,“政府既然取代了上帝,每个人出于个人需要,自然就要祈求政府”。(27)
在托克维尔的思想中,自由即意味着支配性权力的不存在,或权力受到制约的状态。准确地说,托克维尔的“自由”主要指的是政治自由。(28)托克维尔认为,在欧洲的贵族社会,地方贵族有着巨大的地位和独立性,也正是这种独立性使其能够成为国王权力的制约力量。国王虽然位尊权大,但他不能为所欲为。国王也要服从一些确定的规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托克维尔认为贵族社会也存在“自由”,只不过这种自由是以不平等为基础。(29)而在走向现代民主社会的过程中,身份的平等化使地方贵族这一“中间阶层”日益难以为继,以致最后消失。尽管“个人”从传统的不平等的关系中被解放出来,人的独立性得到空前的增加。但是,政治权力并没有因为个人的独立而受到制约。事实上完全相反,国家的权力作为一种代表全体人民的权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强。由于缺乏中间阶层的权力的制约,这一新的国家权力有可能变成支配性的权力。如此,对托克维尔说,则自由不再存在。
托克维尔认为,新的身份平等的社会并不会自动带来自由。个人虽然获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但个人同时又是软弱的,个人无法单独抗衡如国家或“大多数人”这样凌驾于他们之上的权力。托克维尔敏锐地观察到,平等化的社会必然导致新的更大权力的出现,他们或是表现为“大多数人”的权力,或是整个社会的权力,或是代表整个社会来进行统治的国家的权力。个人在这些权力面前只可能妥协和屈服,而不可能有反抗的空间。正因为此,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
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我最担心于美国的,并不在于它推行极端的民主,而在于它反对暴政的措施太少。(30)
然而,托克维尔并不认为民主社会不可能实现和保存自由,只不过这需要长期的政治实践。对托克维尔来说,美国是政治自由与平等结合相对较好的社会。在美国,托克维尔发现许多当时的法国亟须而又缺乏的东西。一方面,在法国,随着平等化的发展和地方贵族的消失,地方自治也无从谈起。然而在美国,平等的社会无需贵族的领导,人们自发地组织起自治的地方政治生活。(31)这在托克维尔看来是令人无比景仰的壮举。地方自治使个人参与到公共生活之中,限制了可能形成的强大的国家权力。
另一方面,托克维尔极力赞扬美国自由结社的民情习惯。人们以平等的身份为基础,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自愿地结合在一起。托克维尔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现代民主社会个人主义的发展,使人们愿意走出自身狭隘的私人领域,与他人相联系。个人因结合而获得更为强大的权力,这些权力就形成类似于前现代社会地方贵族的“中间阶层”。在贵族不再可能存在的时代,这种新的中间阶层对一个社会的自由的空间至为珍贵。相比美国,大革命前的法国人则逊色很多。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说,在当时,“要想修补被风刮坏的教堂房顶,或重建本堂神甫住所坍塌的墙垣,必须获有御前会议的裁决”。(32)平等化的法国社会一切都依赖于国家权力。因此,在托克维尔那里,民主社会的两种可能——自由和专制——便昭然若揭了。
需要强调的是,民主社会的自由和专制两种可能之间仍然不是简单的制度上的差别。托克维尔明确指出,他的目的不在于告诉人们美国的制度如何优越,或者法国应该学习美国的制度。事实上,他“决不认为美国的法制可以应用于一切民主国家”。(33)对托克维尔来说,民情(mores)——或心灵的习惯(habits of the heart)——是决定一个社会自由与否的最关键因素。(34)自由与专制社会之间的当然有法律和制度上的区别,但最主要还在于社会内部人的观念、情感和人与人之间关系是否支持自由的政治空间。当一个社会由原子式的个人组成,人人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只重视物质福利而视政治参与为负担之时,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专制的社会。
这也是为什么在托克维尔看来,法国在大革命之前和之后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的原因所在。无论在革命之前还是之后,法国人都没有自治和政治参与的习惯和能力,革命本身并未能改变这一点,这也为革命之后随之而来的拿破仑专制所证实。从而,对托克维尔来说,从法国式的专制社会到自由社会的转变也不是简单的制度上的转变,它需要长期的以民众为主体的政治实践。事实上,法国在大革命之后花了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才逐渐摆脱专制和革命的循环,建立起一个稳定和健康的共和国,这中间的变化远非简单的“制度”转变所能概括。今天关于作为一种制度的民主的讨论远远不能涵盖托克维尔对现代社会与自由关系的探讨。
四、总结
民主社会与贵族社会的断裂是托克维尔政治思想的出发点。对他来说,理解这个断裂,是理解我们现代政治生活的必经之路。只有知道我们今天所处其中的社会的特征,才能有更多的可能在现代社会保存和实现自由。阿隆曾说,托克维尔是一个优秀的社会学家,他对社会所作的分类至今仍影响着许多思想家和理论家。(35)无疑,阿隆也是一个优秀的读者,他很简洁地告诉我们,托克维尔的“民主”的概念指向是社会的分类。对托克维尔来说,与“民主”相对应的是“贵族”,而非“专制”。这一点对我们理解托克维尔的思想至少有三点重要启示:
第一,当托克维尔在写作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时,他并不是在描述美国的“民主制度”如何,也不是在分析这一“制度”如何优越。他实际上是在分析“民主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形式如何在美国展开,美国人是如何在这一新的社会形式中安排其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在这其中,托克维尔尤其关心政治自由在新社会中存在的可能性,并处处将之与当时的法国作对比。因此,我们将此书名翻译作“民主在美国”似乎比“论美国的民主”更为贴近作者的原意。
第二,托克维尔将“贵族社会”到“民主社会”的转变看作一个客观上正在进行的社会进程,对二者并未赋予过多的规范价值。易而言之,托克维尔更像是一个保持客观中立立场的社会学家那样对待这一社会转折,并没有过多地褒扬一方而贬低另一方。对他来说,这一转折是事所必至,我们应该接受这一转折,进而思考在新的“民主社会”中如何为自由创造更多的空间。
第三,“民主”(democratic)作为一个形容词在托克维尔那里常常可以被用来描述我们今天看来不民主的社会,原因即在于他所经常使用的“民主”一词与本文所述的社会形式有关。对托克维尔来说,大革命前或“旧制度”时期的法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因为它已经是一个在社会意义上的身份平等程度很高的社会,大革命后——即便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民主社会。从而,我们可以说,在托克维尔的意义上,今天世界上几乎所有社会——无论其具体政治体制如何——都是“民主的”社会。这一点似乎与我们今天习惯的“民主”的概念大相径庭,但通过仔细分析托克维尔的文本,我们只能得出此结论。
注释:
①陈炳辉:《民主与多数的专制——解读托克维尔的民主理论》,《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②[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3-44、94-95页。
③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下卷“民主国家害怕哪种专制”一章中描述了一种民主时代的新的专制,这种专制以高度的行政中央集权和原子化的社会为特征,它是一种“严明的、温和的平稳的奴役……甚至可以在人民主权的幌子下建立起来”。托克维尔将这种专制明确称之为“民主的专制”,以将其与传统的专制区别开来。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869-871页。
④⑤⑥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4、4、8、4页。
⑦Jack Lively,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of Tocquevill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p.71-72,p.103.
⑧这里的“模糊”是相对于莱弗利“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的清晰区分而言。事实上,如本文所要论证的,托克维尔的“民主”概念并不模糊。
⑩Raymond Aron,Main Currents in Sociological Thought(Vol.1),trans.Richard Howard & Helen Weaver,Garden City,New York:Anchor Books,1968,p.244.
(11)(12)(13)(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译书馆,1997年,第117、120、119、136页。
(15)[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第15页。
(1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3页。
(1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884页。关于托克维尔在“民主”和“贵族”之间中立立场的探讨,可见Marvin Zetterbaum,Tocqueville and the Problem of Democracy,Stanford,California: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pp.1-7.
(18)托克维尔出身于贵族家庭。关于托克维尔贵族背景介绍,可见André Jardin,Tocqueville:A Biography,trans.Lydia Davis & Robert Hemenway,New York:Ferrar Strauss Giroux,Inc.,1988,pp.3-5.
(1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136页。
(20)Claude Lefort,Democracy and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Polity Press,1988,p.14.
(21)勒弗说:“同时处于法律之下和超越法律之上,国王将孕育国家秩序的原则内化在他那既是凡俗的又是不朽的身体之中。他的权力指向一个绝对的、超世的点,同时,他自身又是国家统一性的保障者和代表者。”Claude Lefort,Democracy and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Polity Press,1988,p.17.
(22)Claude Lefort,The Political Forms of Modern Society:Bureaucracy,Democracy,Totalitarianism,Cambridge,UK:Polity Press,1986,p.279.
(23)对勒弗来说,同时对权力、知识和法律进行绝对控制的政党有走向极权主义的危险。
(24)Claude Lefort,Democracy and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Polity Press,1988,p.19.
(25)根据里希特(Melvin Richter),在关于社会形式对政治制度的重要性上,托克维尔显然大量地继承了基佐的思想,参见Melvin Richter,"Tocqueville and Guizot on Democracy:From a Type of Society to a Political Regime," 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vol.30,2004,pp.61-82.
(26)勒弗认为极权主义的实质是在现代社会用意识形态和恐惧恢复前现代社会的“确定性”。参见Claude Lefort,The Political Froms of Modern Society:Bureaucracy,Democracy,Totalitarianism,Cambridge,UK:Polity Press,1986,p.275,p.297,pp.284-285.
(27)[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09页。
(29)(32)[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146-156、90页。
(28)关于托克维尔“自由”的概念,参见Demin Duan,"Reconsidering Tocqueville's Imperialism," Ethical Perspectives,vol.17,no.3,2011,pp.415-447.
(30)(31)(33)(3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289-290、74-76、358、332页。
(3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8页。